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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省委九屆十次全會、市委五次代表大會和縣委十一次代表大會精神,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激勵各鎮緊緊圍繞縣委、縣政府提出的“一二六八”工作思路,充分調動各鎮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扎實推進各項工作,壯大經濟實力,增強發展動力,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縣委、縣政府決定,繼續開展年度鎮工作綜合考評活動。為此,制定本考評方案。
一、考評的總要求
根據*年各鎮工作目標、任務的完成情況,實行量化考核,綜合評定。
二、考評內容及標準
(一)考評主要內容包括主要經濟指標和其它工作。
(二)主要經濟指標考評標準:
1、稅收總收入(基準分30分)。以縣財政、國稅、地稅下達各鎮的稅收任務數為基數,完成稅收任務的得30分,每超過兩個百分點加1分,加分10分封頂;未完成縣下達稅收任務數的,每少一個百分點扣2分,扣完為止。由縣財政局牽頭,縣國稅局、縣地稅局參與考核。
2、鎮級非稅收入(基準分5分)。按縣劃分的考核檔次,完成任務的得5分;未完成任務的按比例扣分,扣完為止。由縣財政局負責考核。
3、消化鎮級債務(基準分10分)。以*年12月31日前各鎮財政結算中心報表上報的各鎮債務余額為考核基數,分四個檔次考核。債務額500萬元以下的當年應化減10%;債務額500—1500萬元的鎮當年應化減8%;債務額1500—3000萬元的鎮當年應化減6%;債務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鎮,當年應化減4%。達到所屬檔次消化債務預期目標的得10分,超過或未達到所屬檔次消化債務的,按實際比例加分或扣分,加分5分封頂,扣分扣完為止。由縣財政局負責考核。
4、實際利用外資(基準分20分)。全縣預期目標增幅為61.3%。達到預期目標增幅的得20分,每超過十個百分點加1分,加分10分封頂;未達到預期目標增幅的,每少兩個百分點扣1分,扣完為止。由縣外經貿局負責考核。
5、農業總產值和農村人均純收入(基準分20分)。兩項指標各占10分,全縣農業總產值和農村人均純收入預期目標增幅分別為6.9%和6.7%。達到預期目標增幅或以上的分別得10分;未達到預期目標增幅的,每項每少一個百分點扣2分,扣完為止。由縣農業局牽頭,縣統計局參與考核。
6、農村集體、農村私人固定資產投資(基準分15分)。全縣預期目標增幅為50%。達到預期目標增幅的得15分,每超過兩個百分點加1分,加分10分封頂;未達到預期目標增幅的,每少兩個百分點扣1分,扣完為止。由縣統計局負責考核。
(三)其它工作考核標準:
1、計劃生育(12分)。進一步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層級動態管理責任制,全面完成縣下達的“四術”任務與“三率"(出生率、自然增長率、計劃生育率)指標,“三為主”(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節育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工作到位,切實做好創“雙無”工作,力爭早日達標。由縣計生局負責考核和計生工作“一票否決”制的審查。
2、社會治安綜合治理(6分)。按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責任目標管理責任書內容等進行考評。落實社會綜治領導責任制,綜治各項工作有計劃、部署、落實;積極開展綜治宣傳活動,認真落實綜治工作中心工作制度和平安建設工作,抓好重點問題、突出問題的治理工作;社會政治安定,刑事發案率得到有效控制,社會治安穩定,沒有發生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積極掃除黃賭毒,社會丑惡現象明顯減少。由縣委政法委、縣綜治辦負責考核。
3、信訪(6分)。重點考核各鎮的“三率一量”,即結案率(指縣及縣以上領導交該鎮承辦的信訪案件結案率)、回報率(指縣及縣以上領導交該鎮承辦的信訪批示件回報率)、重復信訪率(指縣受理群眾反映該鎮問題的重復信訪量占縣受理群眾反映該鎮問題信訪總量的百分比,其中來訪按批計、來信按件計,不含一信多投部分)、集體上訪量(指該鎮群眾到縣及縣以上黨委政府集體上訪量),以及鎮委書記、鎮長接訪日制度落實情況等工作。由縣信訪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考核。
4、新農村建設(4分)。按照“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要求,協調推進農村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黨的建設,切實做好示范點的統籌、規劃、建設工作。由縣委農辦牽頭,會同有關單位負責考核。
5、農業綜合開發(4分)。完成糧食、花生、水果生產計劃任務,農業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得到發展、管理水平不斷提高,切實做好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和減輕農民負擔等工作。由縣農業局牽頭,縣統計局參與考核。
6、農田水利建設(4分)。積極開展城鄉水利防災減災工作,努力完成省人大小型水庫除險加固達標、農村機電排灌溉設施改造、面上水庫移民民房改造等三個議案的實施任務;積極開展面上水利建設;切實做好解決農村群眾飲水安全的規劃和工程建設,農村群眾飲水不安全問題得到有效解決;抓好小水電資源的開發建設,加強三防工作,保證水利工程的安全等情況。由縣水務局負責考核。
7、農村黨組織建設(4分)。大力推進固本強基工程,鞏固先進性教育活動成果,扎實開展“三級聯創”活動,切實加強鎮村領導班子和黨員隊伍建設;認真貫徹落實市、縣有關發展村集體經濟政策,發展壯大集體經濟,抓好鎮務、村務公開工作,進一步完善村辦公樓建設,達到“五有”要求;著力解決好農村相對突出問題。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考核。
8、黨風廉政建設(6分)。全面貫徹落實《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工作抓得扎實,認真落實處理好領導的各項批件并能及時回報,查處黨員違紀違法案件力度不斷加大,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機制逐步健全落實。由縣紀委、監察局負責考核。
9、精神文明建設(4分)。政治理論學習規范正常,宣傳思想工作廣泛深入,文化陣地建設不斷完善,精神文明建設成效顯著,文明村、文明戶占八成以上。由縣委宣傳部負責考核。
10、安全生產(4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切實抓好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工作,落實各項預防措施,重視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安全生產事故得到有效控制。由縣安監局負責考核。
11、科技(4分)。領導干部科技意識強,隊伍健全,制定了本地區的發展規劃與年度計劃,先進生產技術與優良品種得到大力的推廣,農村黨員、干部的科技培訓完成較好,農村信息“直通車”工程建設進展順利,科技型企業發展扎實推進,專業鎮建設取得明顯成效。由縣科技局負責考核。
12、教育(4分)。黨政領導重視,教育工作由鎮長直接負責,確保教育優先發展,每年為教育辦幾件實事,積極推進教育強鎮建設;保證學校上繳到鎮財政專戶的學雜費在10個工作日內全額返撥給學校,確保學校的正常運轉;維護學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學秩序,治理校園周邊環境,按規定劃撥新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負責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嚴格控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由縣教育局負責考核。
13、衛生保健(4分)。農村合作醫療各項規章制度健全;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口覆蓋率占農業總人口的90%以上(常住人口覆蓋率達100%);按時完成縣下達的公民無償獻血計劃指標;初級衛生保健和愛國衛生達到省、市驗收標準。由縣衛生局負責考核。
14、綠化造林和森林防火(5分)。落實綠化造林責任制;落實森林防火責任制,山火受害率控制在0.4‰以下。由縣林業局負責考核。
15、勞動保障(4分)。擴大和促進城鄉統籌就業工作列入黨政工作議事日程,宣傳貫徹落實擴大和促進城鄉統籌就業政策,指導、引導下崗失業人員和農村富余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完成該鎮勞動力資源調查及建庫工作,并投入必要的工作經費;按規定繳交社保基金,不斷擴大社保覆蓋面。由縣勞動保障局負責考核。
16、殯葬改革(6分)。按照《*縣“*”期間殯葬管理目標考核辦法》進行考評。由縣民政局負責考核。
17、農村社會保障及雙擁(4分)。積極開展低保和農村五保供養工作,低保、五保對象準確,資金發放按時足額到位,敬老院入院率達25%以上。優待撫恤定補達到上級規定標準,并按時足額發放;健全了鎮雙擁‘工作機構,明確了成員職責,制訂有本年度雙擁活動方案,開展了經常性雙擁活動,并按規定籌備擁軍優屬保障金1萬元以上;村(居)建立了擁軍優屬服務組織,制訂了服務公約,開展了“一幫一”或“幾幫幾”的幫扶活動。由縣民政局負責考核。
18、扶貧開發(4分)。鎮級扶貧機構健全;人均年純收入1500元以下的貧困人口下降15%以上;村集體經濟年純收入3萬元以上的村達到縣的規劃指標;貧困戶得到相應的增收;農業扶貧龍頭企業得到發展;按時按量完成縣下達的安居工程危房改造任務。由縣扶貧開發辦負責考核。
19、武裝(4分)。民兵基層組織落實,民兵營建設達到“六有”的標準;民兵“五項"工作登記、統計準確規范,民兵軍事訓練落實,完成任務好;征兵工作領導重視,宣傳到位,措施得力,任務完成圓滿;國防教育有計劃、有安排,措施落實。由縣人武部負責考核。
20、環保(4分)。加強環境保護工作,通過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環境建設投資,環境宣傳教育等措施,減少環境污染投訴,不斷提高環境質量。由縣環保局負責考核。
21:重大動物疫病防控(3分)。鎮主要領導為防控重大動物疫病工作第一責任人,組織本轄區重大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動物疫病的免疫率達到100%,有效免疫抗體合格率達到70%以上,豬、牛、羊和家禽因病死亡率分別控制在3%、1%、1%和8%以下。由縣畜牧水產局負責考核。
三、考評方法
(一)縣成立鎮工作綜合考評領導小組,由縣委、縣政府有關領導任考評領導小組正、副組長,縣紀委(監察局)、縣委辦、縣府辦、人武部、組織部、宣傳部、政法委(綜治辦)、農辦、信訪局、民政局、統計局、財政局、教育局、科技局、衛生局、安監局、勞動保障局、農業局、水務局、扶貧辦、林業局、外經貿局、國稅局、地稅局、計生局、環保局、畜牧水產局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負責考評的組織實施工作。
(二)鎮綜合考評工作,由指定的職能單位牽頭,有關單位參與,各項指標考評以縣統計局及牽頭職能單位提供的年終統計報表為準。各相關單位要制定具體的量化考核辦法。
(三)主要經濟指標考評采取達到預期目標增幅(或完成任務)的得基準分,超過或未達到的分別給予加分或扣分,其它工作考評直接得出考評分。鎮的各項工作如獲市級以上表彰的(含稅收考核獲市前5名的),該單項加2分,可多項累積加分;如受市級以上通報批評或黃牌警告等處分的,該單項扣2分或按“一票否決”制取消考評資格。主要經濟指標考評得分按30%折實計分,其它工作考評得分按70%折實計分,兩項得分相加為各鎮工作綜合考評總得分。
(四)考評結果由縣考評領導小組審核,評出主要經濟指標考評先進單位和鎮工作綜合考評先進單位,報縣委、縣政府審定。
(五)各單位不得弄虛作假,虛報有關數據,否則按違反《統計法》嚴肅處理。
(六)本考評方案由縣委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