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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全面推進農村綜合改革試點的意見》(*發[20*]8號)和省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關于印發農村綜合改革四個專項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綜改[20*]1號)精神,建立與農村綜合改革相適應的區鎮(街道)財政體制,理順區鎮(街道)財政分配關系,充分調動區鎮(街道)兩級發展經濟、培植財源的積極性,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促進我區經濟和社會事業全面發展,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按照“轉變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職能,建立農村基層管理新體制,建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新機制,建立‘三農’社會化服務新體系”的要求,深化區鎮(街道)財政體制改革,著力解決區鎮(街道)財政運行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合理劃分區鎮(街道)財權事權范圍,充分調動區鎮(街道)發展經濟,增收節支的積極性,促進區鎮(街道)共同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財權與事權相統一。從有利于鎮(街道)財政建設和經濟社會事業發展出發,把屬于鎮(街道)的收入全部劃給鎮(街道),按改革后的行政區劃和財政供給范圍及供給標準,確定鎮(街道)支出基數,做到鎮(街道)事鎮(街道)辦、鎮(街道)財鎮(街道)理。
(二)激勵與約束相結合。鼓勵鎮(街道)發展經濟,促進財政增收,規范財政收支行為,強化資金使用監督。
(三)區別對待,分類指導。考慮鎮(街道)經濟發展水平、稅源結構、財政收支等因素,實行區別對待,分類指導,促進鎮(街道)財政均衡發展。
(四)統籌兼顧,適度傾斜。正確處理鎮(街道)分配關系,確保鎮(街道)級基本支出需要。
三、具體內容
(一)財政收入劃分。根據分稅制原則,凡鎮(街道)(不含池陽、秋浦、江口三個街道,下同)內各項稅收進行如下劃分:
1、中央級財政收入:增值稅75%,企業所得稅60%,個人所得稅60%,金融企業所得稅,消費稅。
2、省級收入: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15%。
3、區級收入:營業稅50%,資源稅30%,城市教育費附加5%。
4、鎮(街道)級收入:增值稅25%,營業稅50%,企業所得稅25%,個人所得稅25%,資源稅70%,城市教育費附加95%,房產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及其他收入。
5、對鎮(街道)利用本地資源新增招商項目,投資規模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5000萬元人民幣),其企業實現稅收列入鎮(街道)收入范圍。其中項目前期費用由區級承擔的企業實現的稅收,除上劃中央、省及兌現招商引資優惠政策以后地方所得部分,本著讓利于鎮(街道),實行一企一策,區鎮(街道)按比例單獨結算。
(二)財政支出劃分。除農村中小學校人員和公用經費、鎮(街道)衛生院補助經費,上劃由區財政統一發放之外的鎮(街道)事權范圍內各項支出,均屬鎮(街道)財政管理范圍。
(三)財政收支基數確定。
1、收入基數確定。為保證區鎮(街道)既得利益,收入基數以鎮(街道)20*年至20*年實績平均數加10%增長率確定。
2、支出基數確定。各鎮(街道)財政支出基數包括人員經費、公用經費、鎮(街道)財政供給人員獎勵工資和其他支出,實行分類核定。
人員經費:根據鎮(街道)20*年12月份編制內在冊人員實際財政供給人數和國家統一規定的工資口徑及地方津補貼計算確定,即行政事業單位的基本工資、保留津補貼、保留職務補貼、專業津貼、地方崗位津貼、地方津貼(223)、通信補貼、獨生子女保健費。鎮(街道)統計調查戶和調查員補助費按每鎮(街道)8000元核定。
公用經費:按定員定額辦法核定。各鎮(街道)行政事業單位人員經費按每人每年600元標準;離休干部公費醫療經費參照區直單位年均標準15000元核定;民政優撫、農村五保戶和特困戶補助由區財政統籌發放(不列入基數,鎮(街道)必須加強發放管理,嚴格審查發放花名冊,若發現虛報冒領,以冒領金額的10倍增加上解或減少補助);優待金由區財政統籌發放(不列入基數,上解鎮(街道)增加上解,補助鎮(街道)減少補助)。
財政供給人員獎勵工資:根據20*年12月份編制內在冊在崗人員國家規定的工資標準核定(行政單位職務工資、級別工資之和,事業單位崗位工資、薪級工資之和)。
其他支出:公費醫療經費按照我區公費醫療改革的規定,以鎮(街道)財政供給人員工資支出基數6.5%核定;教育工會經費按鎮(街道)教師工資總額1.2%核定;住房公積金按工資總額10%計算。
(四)體制上繳或補助確定。根據核定的收入和支出基數,收入大于支出的鎮(街道)為體制上繳鎮(街道),收入小于支出的鎮(街道)為體制補助鎮(街道)。
為鼓勵鎮(街道)發展經濟,培植財源,增強財政發展后勁,提高鎮(街道)組織財政收入的積極性,實行上交遞增,屬上交鎮(街道),年增加上交額10萬元;補助遞減,屬補助鎮(街道),年減少補助額10萬元。
(五)其他。
1、體制確定后,除省、市對區財政體制變動,區相應調整體制外,一般不予調整,其他減收或增支因素,由鎮(街道)自行消化解決。對因客觀因素造成當年財政收支困難的鎮(街道),給予轉移支付補助,確保鎮(街道)財政平穩運行。
2、體制確定后,上級財政增加對區級的專項轉移支付補助和鎮(街道)事權范圍調整,則相應增加鎮(街道)級補助和調整上解支出。其他各項資金由區財政集中掌握,不再分配到鎮(街道)。
3、稅改以來,對村級的各項補助按照調整后的行政區劃,重新核定,村、組干部數和標準,測算到鎮(街道)村,省補助不足部分由區財政負擔。
四、配套措施
(一)繼續推進和完善“鎮財區管鎮用”財政管理方式改革。合理編制鎮(街道)級財政綜合預算,確保鎮(街道)級財政支出順序,規范鎮(街道)級政府收支行為,嚴格執行預算,硬化預算約束,規范預算調整。建立健全財務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實現財政管理的制度化和規范化。從20*年起,各鎮(街道)財政供給人員工資按照區級財政統一標準(統一區鎮(街道)干部工資和津補貼發放標準),按月足額發放。
(二)改進財政支持社會事業發展形式。按照農村綜合改革要求,以有利于服務“三農”、更好地服務“三農”為標準,積極探索和建立新形勢下財政支持“三農“新模式。進一步整合財政支農資金,逐步實現“三農”資金統一管理和使用,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扶助引導作用,鼓勵引導各類資金投向鎮(街道)級交通、教育、衛生、文化、就業、服務等公益事業。大力推行民辦公助、以獎代補、以工代賑、養事不養人、招標采購、合同承包等社會公益事業投入和管理方式,不斷提高財政服務“三農”的能力和水平。
(三)建立增收節支激勵機制。制定《貴池區鎮(街道)財政目標管理辦法》,對完成當年下達的財政收入和管理目標的鎮(街道)增加綜合考評分值;完不成的扣減綜合目標考評分值,以促進鎮(街道)組織收入,加強財政管理。各鎮(街道)要結合機構改革,嚴格核定機構和人員編制,最大限度地減少財政供給人員,壓縮不合理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