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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一)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或減輕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危害,規范各類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人民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二)本預案所稱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是指由于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環境事件。
(三)本預案適用于*區行政區域內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
(四)處置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當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原則。設立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突發環境污染事件處置工作,并負責全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組織、指揮和協調。
(五)在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下,各有關職能部門應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建立健全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防范和應急處置體系。各有關職能部門之間應加強協同合作,提高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防范和處置能力,保護人民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消除或減輕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危害。
二、應急處置組織系統
(六)設立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主管環境保護工作的副區長兼任,副總指揮由區環保局局長兼任;成員由區政府辦公室、區人武部、區交通局、區建設局、*分局、區安監局、區衛生局、區水務局、區城管局等有關部門及區場、街主要領導兼任。
應急指揮部下設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辦公室,在區環保局辦公,負責全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防范與應急的日常工作。
1、指揮部職責
1.1組織指揮部各成員單位開展突發環境污染事件自勺應急處置工作;發生重大、特大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時,組織建設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
1.2組織有關專家對全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和決策支持。
1.3市、區政府、上級環保行政部門報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情況。
1.4負責重大、特大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終止認定及宣布事件影響解除。
1.5負責對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信息。
1.6不定期地組織修訂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預案。2.應急辦公室職責
2.1開展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防范教育,通過各種形式提高公眾的環境安全隱患意識和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風險意識。
2.2對全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防范工作進行檢查、指導,督促區各企業制定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及相關機構制定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應急處置演練工作。
2.3監督檢查存在發生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隱患重點單位的風
險防范與應急處理方案的制定工作。
2.4發生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時,向各有關應急處置機構和單位
傳達指揮部指令,啟動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機制。
2.5完善信息網絡,跟蹤上報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事態變化和
處置情況。
2.6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它事項。3.成員單位職責
各成員單位負責組建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機構,作為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組成機構,承擔相應的職責并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它職責。
3.1區政府辦公室,負責組建信息組。主要職責:
3.1.1收集整理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有關各類信息,協調有關部門開展事件的應急處置;
3.1.2及時向公眾重大、特大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危險區域警示公告,并向公眾相關處置信息;
3.1.3按照報告制度,向上級政府部門報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信息。
3.2區環保局,負責組建應急監測與處置組。主要職責:
3.2.1制定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監測預案及污染物應急處置預案,并組織實施演練;
3.2.2之開展現場污染狀況的應急監測和跟蹤監測,根據監測數據科學分析污染變化趨勢,為指揮部制定決策提供技術支持;
3.2.3指導開展現場泄漏污染物的后續處置工作,使污染的持續
危害減少到最輕程度。
3.3區人武部:
3.3.1做好民兵的動員工作;
3.3.2制定參與突發環境污染事件處置的預案并組織實施演練;
3.3.3負責核、生物、化學專業處置隊伍建設;
3.3.4在應急指揮機構統一指揮下,組織民兵參與搶險和救援工作。
3.4區建設局,負責組建工程搶險與設施組。主要職責:
3.4.1負責組織對市政、水利工程設施,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搶險和維護;
3.4.2負責污染現場通訊、電力等受損公用設施的修復。
3.5區交通局,負責組建交通運輸組。主要職責:
3.5.1保障搶險救援人員及物資運輸的暢通;
3.5.2組織人員、傷員、救災物資的運輸、轉移、疏散。
3.6區*分局,負責組建*保衛與突擊組。主要職責:
3.6.1實施全天候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110接警,并及時通知區或市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機構;
3.6.2負責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先期處置,控制事態,維護秩序,疏導交通;
3.6.3負責現場泄漏污染物的洗消和危險裝置的排險救援工作;
3.6.4依據應急指揮機構命令實施相關地區交通管制或戒嚴。
3.7區安全生產監管局,負責組建事件調查與評估組。主要職責:
3.7.1負責組建污染事故損失評估專家組;
3.7.2開展事件調查,做出責任認定,提出處理建議;
3.7.3負責污染事故損失統計和損失評估工作。
3.8區衛生局,負責組建醫療救護與衛生防疫組。主要職責:
3.8.1制定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救護預案并組織實施演練;
3.8.2開展現場救護、衛生防疫等工作;
3.8.3及時運送傷員并組織醫院搶救,組織藥品和醫療器械。
3.9區水務局,負責組建水務安全事務組。主要職責:
3.9.1負責制定全區飲用水水源地及重點河流水域污染應急處置預案;
3.9.2飲用水水源地及重點河流水域發生突發污染事件時,及時用水安全警報;
3.9.3當飲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時,立即關閉水源地,并啟動飲用水備用預案,保障飲用水的基本供應和用水安全;
3.9.4負責進入市政管網、水體污染物的控制和處置。
3.10區城管局,負責組建現場清掃和固廢處置組,主要職責:
3.10.1負責對應急處置后的現場進行清掃;
3.10.2負責對應急處置后遺留固體廢物進行處置。
(七)設立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專家組,專家組成員由區人民政府統一聘請,任期5年。專家組職責:
1、開展預防、處理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研討與交流;
2、分析污染事件的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置工作建議;
3、對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進行評估;
4、對事故可能造成的潛在危害提出處理意見;
5、對事故造成的生態破壞的恢復提出處理意見
(八)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人應由區主管環境保護工作的副區長兼任。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制定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應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
(九)全區范圍內存在發生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隱患的重點單位,應當設立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機構,制定《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預防與應急處置方案》,并報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備案。
三、應急準備與保障
(十)區人民政府要設立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專項資金,保障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系統建設及運行、應急裝備配備、應急技術支持、應急處置培訓及演練等的資金需求。
(十一)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機構應當針對本地區、本部門特點根據國家規定,配齊應急指揮、應急處置、安全防護、通訊及搶險設備;可能發生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單位要針對本單位特點,配備必要的應急搶險和救護裝備。
(十二)各單位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機構,應抓好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隊伍的建設和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本單位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演練。
(十三)各單位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機構,要建立健全值班備勤制度,保證人員、裝備等處于良好狀態。
四、預警與應急響應
(十四)按照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嚴重性、可控性、緊急程度和影響范圍,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分為一般突發環境污染事件、較大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重大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和特大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根據事件的性質,將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劃分為四個預警等級:
1、一般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預警等級為四級,用藍色表示。
一般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是指對公眾的生命健康、生活環境以及公私財產造成影響或可能造成影響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具體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1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受到影響;
1.2人員發生輕微中毒癥狀;
1.3由于污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不超過1萬元;
1.4因環境事件需疏散人員100人以下。
2、較大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預警等級為三級,用黃色表示。
較大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即對人員的生命健康、公眾的生活環境以及公私財產造成損害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具體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2.1區域生態功能受到嚴重影響;
2.210人以下發生明顯中毒癥狀,但不會有導致傷殘的后果;
2.3由于污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l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2.4因環境事件需疏散人員100人(含100)以上1000人以下。
3、重大環境污染事件,預警等級為二級,用橙色表示。
重大環境污染事件,即對公眾的生命健康、生活環境以及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害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具體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3.1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
3.2人員發生中毒癥狀并可能導致傷殘后果,或發生人員受到輻射傷害;
3.3中毒死亡3人以下,或10人至30人發生明顯中毒癥狀;
3.4由于污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lO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3.5因環境事件需疏散人員1000人(含1000)以上10000人以下;
3.6因環境污染造成河流、湖泊、水庫大面積污染,水源地取水中斷;
3.7因突發性環境事件造成跨行政區域糾紛;
3.8丟失、被盜、失控3、4、5類放射源。
4、特大環境污染事件,預警等級為一級,用紅色表示。
特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即對公眾的生命健康、生活環境以及公私財產造成特別重大損害、并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和公眾生活秩序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具體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4.1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嚴重污染;
4.2中毒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30人以上發生明顯中毒癥狀,或人群受到輻射傷害;
4.3由于污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
4.4因環境事件需疏散人員超過10000人(含10000);
4.5因環境污染造成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4.6因危險化學品(含劇)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
4.7丟失、被盜、失控土、2類放射源。
(十五)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預警等級的確認,由首先接警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根據事件現場的報告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確定為屬于本機構職責等級的污染事件,應立即啟動本機構制定的應急處置預案進行處置,評估確定為超出本機構職責等級或無法確定等級的污染事件,立即報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進行評估,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接報后要迅速進行預警等級評估,根據評估結果交由相應的應急指揮及處置機構對污染事件進行應急處置。
(十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根據預警等級,應急處置工作職責劃分為:
1、四級事件,由事件發生地區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處置。
2、三級事件,由事件發生地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處置,必要時可請求市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給予支援。
3、二級事件,由市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處置,必要時可請求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組織支援,事件發生地應急指揮機構應參與配合。
4、一級事件,由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負責組織處置,市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實施具體處置。
當發生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時,事件責任單位及區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應立即組織進行先期處置工作,并報告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
(十七)發生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時,有關單位或現場公眾有責任立即向當地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或當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報告,或撥打110、119、122報警臺、120急救臺及區環保投訴電話84851560。接警單位要認真記錄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原因、傷亡損失情況等內容,進行核實后立即通知當地或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機構。
五、現場處置及應急終止
(十八)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地有關部門接警后,要迅速趕赴現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見附件)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應急處置遵循下列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2、控制污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擴散和蔓延,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危害。
3、立足長遠。應急處置應徹底消除危害,確保不發生二次污染。
(十九)發生一級或二級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時,應急指揮部要開設現場指揮部,主要開展下列工作:
1、聽取現場有關人員的匯報,了解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傷員救護,立即組織搶救傷員、疏散轉移群眾。
2、啟動相應的應急處置機構,迅速控制事態和現場,組織協調現場的人力、物力維護現場秩序、疏散人員、疏導交通,必要時實施交通管制或戒嚴。
3、開展現場勘查和污染源調查,采取一切安全有效的措施,快速封堵或轉移污染源。組織專家組分析污染事件的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置工作建議。
4、對現場污染狀況開展應急監測,初步確定污染狀況,劃定受污染區域,并對污染現場實施跟蹤監測。對現場污染物進行消洗或清除工作,消除污染物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后續影響。
5、向上級應急指揮機構報告現場處置工作的有關情況,根據事態變化提出相應的應急解決方案,請求上級支援。
(二十)在應急處置過程中需要緊急調用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參加應急處置的工作人員,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二十一)滿足應急處置終止條件時,由現場指揮部向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或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提出應急處置工作終止建議,經批準后實施。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處置終止條件: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經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經無繼續的必要;
5、采取了一切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水平。
(二十二)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事件發生地政府應配合有關部門依據法定程序,開展事件責任調查、損失評估,做出結論。
六、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報告
(二十三)突發環境污染事件責任單位發現或獲知發生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立即(最遲要在半小時內)向當地環保部門報告。
處置四級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時,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應向當地政府和市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處置三級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時,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應在1小時內向當地政府及市政府報告,同時向市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通報。
處置二級和一級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時,市應急處置指揮機構應在1小時內向市政府、上級環保行政部門報告,并隨時報告事件勢態的進展情況。
(二十四)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報告分為速報、確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
1、速報。從發現事件后l小時內上報,三級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必須上報速報。速報用電話直接報告,但要在8小時內補書。面報告。速報主要內容包括:環境污染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污染范圍及程度,事件潛在危害程度、轉化趨勢等初步情況。
2、確報。在查清環境污染事件有關基本情況后48小時內上報,各級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必須上報確報。但可以先通過電話報告。確報要在速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并報告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3、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后48小時內上報。各級突
發環境污染事件必須上報處理結果報告。處理結果報告以書面報告形式報告,要在確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