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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理范圍、重點及原則
清理范圍:市政府及市直各有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清理的重點是:現行規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在市場準入、財稅金融支持、社會服務、權益保護和政府監管等方面與《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3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不一致的規定。清理的原則:1.按照“誰發文,誰第一手清理”的原則,明確清理責任。2.規范性文件的主要內容與《若干意見》不一致的,應廢止;個別條款與《若干意見》不一致的,應予以修改.
二、工作分工
(一)市政府、市府辦的規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由市府辦負責清理。
(二)市法制局會同市經貿局負責組織市政府各部門(含直屬機構,下同)的清理工作;匯總全市清理工作結果;根據清理工作的進展情況,適時成立聯合督察組,對清理工作進行督促和檢查。
(三)市政府各部門的規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由本單位負責清理,具體的清理任務是:
1.對本單位負責清理的文件進行全面清理,按照要求填報《清理情況表》(見附件2);
2.將經本單位領導審查通過的清理工作總結、《清理情況表》按照要求報送市法制局和市經貿局;
3.涉及本單位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需要及時予以修改或廢止的,及時予以修改或廢止,并將處理結果報市法制局;
4.涉及上級主管部門處理權限的,要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同時報市法制局備案。
三、清理工作的步驟
清理工作分兩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20*年7月1日至31日,為全面清理階段。市直各有關部門匯總本單位的清理結果,及時將清理工作總結、《清理情況表》報市法制局和市經貿局。
第二階段,自20*年8月1日至8月31日,市法制局會同市經貿局,對市直各有關部門報送的清理結果進行匯總,報市政府審核后上報江門市人民政府。
四、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各部門要切實提高對貫徹《若干意見》重要意義的認識,加強組織領導,確定清理工作責任人,有組織、有步驟地開展清理工作。要根據省、市清理工作的統一安排,制定本單位的清理工作方案,并適當集中時間、集中人力、全力以赴,按時、高質完成清理任務。
(二)加強溝通指導,保證全市清理工作順利進行。各單位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及有關認定標準、界線等法律問題,特別是一些帶有普遍性的問題,要及時向市法制局和市經貿局反映,以便及時研究解決。
(三)加強宣傳,及時通報。各單位要加大對清理工作的宣傳力度,及時通報清理進展情況。清理工作要發揮公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的重要作用。各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應當設立聯系電話和聯系電子郵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各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提出具體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