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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推進實施地名公共服務工程,提高我縣地名工作公共服務能力,根據國家民政部、財政部《關于加快實施地名公共服務工程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地名公共服務工程的通知》(*政辦發〔20*〕41號)及省民政廳、財政廳《關于轉發民政部、財政部<關于加快實施地名公共服務工程有關問題通知>的通知》(*民行發〔20*〕4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實施地名公共服務工程的必要性
地名是一種社會公共文化產品,是任何社會、組織和個人都離不開的交流交往工具。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和城市化、信息化進程的加快,人們的交流交往日益頻繁,地名的使用率越來越高,人們對地名公共服務的要求越來越迫切。實施地名公共服務工程,規范地名管理,拓展服務領域,構建服務體系,是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需要,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是轉變政府職能,建立服務型政府的重要內容。
二、實施地名公共服務的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立足服務的原則。地名公共服務的項目和服務的形式,要體現以人為本,貼近群眾,貼近生活,經濟實用,真正做到為民、利民、便民,要把地名管理和地名服務有機結合起來。
2、堅持政府主導,部門配合的原則。地名公共服務工程作為一項全社會的公益性事業,涉及面廣,涉及部門多,全縣各級各部門應加強領導,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加大宣傳力度,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建立政府領導、民政主管、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3、堅持統籌安排,逐步推進的原則。在啟動工作時,統籌考慮,總體安排,把握重點,逐步推進。在工作落實上,以縣城、鄉鎮政府駐地為重點;在工作內容上,以地名數據庫建設、地名信息服務和地名規劃為重點。根據我縣實際,明確各項工作在不同時間段的任務和要求,有計劃地分期分批組織實施,逐步建立和完善地名公共服務體系。
4、堅持健全制度,規范管理的原則。地名公共服務工程是一個系統工程,科技含量高,技術復雜,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并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實施辦法和相關技術標準,提高地名服務管理體制法制化、規范化和標準化水平。
三、實施地名公共服務工程的任務和步驟
(一)地名規范專項事務
1、加強組織領導。全縣各級各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把地名公共服務工程列入政府的工作計劃。縣人民政府成立地名委員會,由政府相關領導、相關部門和單位組成,明確職責,形成合力,共同推進工作。
2、加強地名法規建設,完善地名法制體系。在20*年12月底以前,依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湖南省地名管理的相關法律,結合本地實際,總結實踐經驗,制定促進地名管理工作創新發展的地方規定或規范文件及相關技術標準,理順地名管理體制,確保地名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違法必究。
(二)地名標志專項事務
1、在20*年7月底以前做好地名普查、補查和規范命名工作,保證地名標志設置的準確性,促進地名管理的規范化。
2、在20*年6月底以前完成縣城道路設標工作。
3、自20*年元月開始,要全面部署安排鄉鎮設標工作,力爭在當年底全面完成。同時要做好國道、省道兩旁建制村的設標工作。
4、清理、整頓、規劃城鎮區域內行政企事業單位、部門和居民門(樓)牌及各類住宅區、商貿網點標志牌。對未經具有命名權的當地政府批準但符合地名命名有關規定的,由物業權所有者或相關單位申報補辦手續,可保留原名;凡不符合地名有關規定的,重新按地名命名程序予以申報審批。自2*年元月開始,在當年內完成門(樓)牌的設標工作。
5、有計劃地做好建制村的設標工作。
6、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努力探索節約實用、多功能、一體化的地名標志形成。建立地名標志維護管理制度,特別要解決好地名標志的人為損害、破壞和丟失等問題,保證地名標志發揮應有的導向服務作用。
(三)地名規劃專項事務
1、20*年底以前全面完成“*”期間地名規劃工作。
2、認真貫徹落實民政部、建設部《關于開展城市地名規劃工作的通知》(民發〔20*〕65號)和省里相關文件精神,結合城市建設現狀和發展規劃,著眼城市的長遠發展和現實需要,把地名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對城市未來需要的新地名,依據國家地名管理法規和地名規范要求,進行前瞻性規劃論證,編制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規劃,體現地域自然文化特點的地名規劃,并認真落實,力戒規劃執行中的隨意性和盲目性,從根本上解決目前城市建設中地名命名滯后、混亂現象。在地名規劃編制時,城鄉規劃部門要與地名管理部門密切配合,由城鄉規劃部門提供城市建設規劃圖,由縣民政局編制地名規劃。
3、地名命名、更名要從地名的歷史和現狀出發,保持相對穩定。建立地名規劃方案的評定、審批制度。地名規劃報市地名專業部門評定,評定通過后報送縣人民政府審批,地名規劃方案經審批后作為地名命名、更名的指導性文件,縣民政局要認真組織落實,有關單位要嚴格遵照執行。
4、縣民政局、城鄉規劃部門要強化城市地名命名、更名協同管理機制,積極推行《標準地名使用證》制度。城鄉規劃部門在制訂和審查城市建設規劃時,要督促有關部門及時向縣民政局申報地名,經批準核發《標準地名使用證》后,方可在規劃圖紙和設計書中使用,確保地名規劃與城鄉建設規劃同步實施。
5、在20*年底以前編制好“十二五”期間地名規劃。
(四)數字地名專項事務
1、收集、整理區域內地名信息資料。縣、鄉鎮積極組織力量,收集、整理本地地名歷史沿革、村(居)委會以上行政區、居民點、建筑物、單位、道路、河流、橋梁、山峰、山脈、旅游景點等主要類別的地名屬性信息及鄉、鎮、場駐地、人口、面積等信息資料。鄉鎮的地名信息資料收集整理成冊后,由縣民政局審核并加蓋單位印章,于20*年12月底以前報送市地名辦公室,統一匯總上報省地名管理部門。
2、認真貫徹落實民政部、財政部《關于加快實施地名公共服務工程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號)精神,在20*年底以前實現省、市、縣三級地名數據庫的聯網。
3、在建立完善地名數據庫的同時,逐步開展綏寧地名網站、地名熱線(問路電話)、地名光盤(電子地圖)等多種形式的地名信息化服務。
四、措施和要求
(一)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通力合作,緊密配合,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共同完成地名公共服務工程的建設任務。
(二)實施地名公共服務工程是國家對地名工作提出的新任務、新要求,要利用各種傳媒,廣泛宣傳,讓社會各界了解實施地名公共服務工程的意義、方法和要求,吸引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形成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持、參與地名公共服務工程建設的良好氛圍。縣地名管理部門要加強督促和檢查,對違反地名管理法規、違章使用標準地名的,要及時發出《違章使用地名通知書》,限期糾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地名管理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三)地名公共服務工程是一項社會公益性公共服務事業,在政策和資金上給予支持,妥善解決工作經費,確保工程項目順利實施。同時,要積極拓寬資金籌措渠道,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立財政投入和市場運作相結合、公益服務與有償服務相結合、政府服務與民間服務相結合的地名公共服務運作機制。
(四)建立全縣實施地名公共服務工程通報制度。各鄉鎮要及時將地名公共服務工程專項項目的實施方案、工程進展情況及時上報縣地名辦(設縣民政局),縣地名辦每季度將對各鄉鎮的地名公共服務實施進展情況予以通報,以督促和指導這項工作在全縣順利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