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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應對突發性地質災害,高效有序地做好防災搶險救災工作,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我縣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依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94號令),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本預案所稱突發性地質災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嚴重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和地裂縫等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第三條地質災害應急,是指一旦發生地質災害或者地質隱患體出現臨災狀態時,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緊急防災和搶險救災行動。
臨災狀態,是指巖(土)體在短時間內不斷發生位移、變形明顯加劇,短期內可能發生災害的危急狀態。
第四條地質災害應急分為臨災應急和災害應急兩類。
臨災應急,是指地質災害隱患體出現臨災狀態后,即進入臨災應急,所采取的緊急防災避險行動。
災害應急,是指地質災害發生后,即進入災害應急期,所采取的緊急搶險救災和防止災情擴大的行動。
第五條地質災害應急工作遵循以人為本、統一領導、分級分部門負責,協調一致、快速反應,依靠科學和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六條縣財政安排必要的資金專項用于應急工作的組織,搶險救助、避讓搬遷,應急處理和災后恢復與重建的經費補助。
第二章分級管理
第七條地質災害按照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的大小,或者臨災受威脅的人數,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分為四個等級:
(一)特大型: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受威脅人數在一千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在1億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受威脅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在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受威脅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者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受威脅人數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下的。
第八條發生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或者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隱患體出現臨災狀態時,執行《全國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或《江西省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由省級以上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部指揮應急工作。市以下各級政府和各相關職能部門服從統一指揮,認真履行職責,積極參與應急工作。
第九條發生中型地質災害或者中型地質災害隱患體出現臨災狀態時,應當執行《贛州市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縣、鄉各級政府和各相關職能部門服從市政府的統一領導和統一指揮,認真履行職責,積極參與應急工作。
第十條發生小型地質災害或者小型地質災害隱患體出現臨災狀態時,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統一指揮和組織各職能部門參加應急工作。
第三章應急機構和職責
第十一條應急機構
縣政府成立突發性地質災害搶險救災工作指揮部,統一指揮、組織和協調搶險救災工作。總指揮由分管國土資源工作的副縣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國土資源局局長擔任。
成員單位為縣廣播電視局、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局、財政局、民政局、水利局、交通局、農業局、林業局、供電局、氣象局、人武部、*局、商業局、衛生局、電信局、國土資源局。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國土資源局,辦公室主任由分管礦產資源管理的副局長兼任,具體負責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各成員單位應設一名聯絡員參加辦公室工作。
第十二條指揮部職責
(一)統一領導和指揮全縣地質災害搶險救災工作;
(二)調動、整合全縣救災力量,決定采取搶險救災措施。
(三)根據搶險救災工作需要,籌措救災資金和物資及調動其它社會力量。
第十三條指揮部辦公室工作職責
(一)負責收集、分析和報告災情信息;
(二)傳達指揮部的工作指令;
(三)協調相關部門和鄉鎮政府的應急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會商災害發生趨勢,對災害損失及影響進行評估,為指揮部決策提供依據;
(四)組織制定搶險救災對策和措施;
(五)負責災情和搶險救災工作信息。
第十四條成員單位職責
廣電局:把握搶險救災應急宣傳工作導向,做好防災應急宣傳工作。
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救災和應急治理項目計劃的協調安排和監督管理。
*局:負責應急工作的治安管理,維護搶險救災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幫助災區搶險救援,撤離轉移災民;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民政局:負責制定應急救災款場的分配方案和應急救災款物的使用、管理;組織開展應急救災捐贈款物的接受,下撥和管理及災民安置工作。
財政局:負責籌集救災應急資金及下撥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為救災應急工作提供物資、裝備方面的資金保障。
國土資源局:負責救災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應急調查,災情核實和災害監測工作,并對災害的發展趨勢進行預測,負責協調組織現場應急處理工作。
建設局:負責災區的供水、供氣、城市道路、排水等設施的搶修和排險,需助災區制定和實施重建規劃。
交通局:負責組織恢復被毀壞的干線公路,水路等基礎設施,負責組織車輛運輸救災物資,組織提供轉移災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水利局:負責破毀水利工程的修復和水情、汛情的監測。
衛生局:負責組織醫療急救和衛生防疫隊伍,指導幫助災區開展醫療急救和衛生防疫工作,保證災區飲水和食品衛生安全,負責災區疫情監測和信息收集報告工作。
商業局:負責災民日用品的供給,建立采購和供應機制,負責對其他救災應急物資的組織和調運。
氣象局:負責提供災害預警所需的氣象資料信息,對災區的氣象條件進行監測預報。
電訊局:負責組織和協調災區受損通信設備的搶修,保證應急指揮的通信暢通。
供電局:負責幫助災區搶修和恢復電力設施,保證災區電力供應。
第十五條災害發生地的鄉(鎮)政府應當成立相應的救災應急機構。其職責是:
(一)執行上級政府和縣救災應急指揮部有關救災應急工作的指令;
(二)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域內轉移人口、行動路線、安置地點的具體規劃和實施;
(三)負責自然災害情況的收集、整理與上報工作;
(四)負責自然災害的預防處理、調查核實與上報工作;
(五)安排好災民基本生活,組織災民開展生產自救。
第四章應急準備
第十六條各鄉(鎮)政府及相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具體的搶險救災應急行動方案,同時要加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和地質災害防治科知識的宣傳,增加公眾的防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七條地質災害主管部門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并與氣象機構共同做好地質災害預報工作。各鄉鎮政府和村級自治組織加強汛期值班和險情巡查工作。建設、水利、交通、鐵路等部門加強對地質災害險情的動態監測。
第十八條對已查出的地質災害隱患點,要促點建立群防責任制,加強巡查監測和預報預警工作,向受威脅人員宣傳應急行動方案,明確預警信號和撤離轉移路線,避險場所。
第十九條各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要組織和儲備用于災民安置、醫療、生活必需品等必要的搶險救災專用物資。
第五章應急處理
第二十條發現險情或災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政府或向地質災害主管部門報告,縣政府接到險情報告后,決定立即啟動并組織實施本預案,在指揮部的統一領導指揮下,各成員單位和當地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企業單位和個人應全力做好搶險救災工作。
第二十一條接到地質災害隱患臨災報告,指揮部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迅速組織應急調查組趕赴現場,調查、核實險情,提出應急搶情措施建議。
第二十二條應急調查組會同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成立現場應急搶險指揮部,并依據需要設立若干工作組,有序組織搶險救災各項工作。
1、調查險情災情,組織專家會商,提出應急搶險救災措施,確定搶險救災方案。
2、根據災害成因,類型、規模、影響、范圍和發展趨勢,劃定災害危險區、設置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危險區內人員和重要財產撤離,情況危急時,強制組織避災疏散。
3、對災害進行動態監測、分析、預測災害發展趨勢,根據險情變化及時提出應急對策,并做好災害突發的報警工作。
4、民政、*、醫療、建設、交通、水利、氣象、電力、通訊等部門根據險情情況,做好相關應急工作。
第二十三條及時向上報告險情、災情的發生。
第二十四條緊急搶險工作組由武裝、*、水利電力部門組成,主要任務是:
組織動員受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危急時,可強制組織避險疏散。
第二十五條災情發生后,地質災害主管部門要求上級立即派出調查組,查明災害形成的條件,引發因素,判斷危險程度,評估災情,提出應急措施,提交應急調查報告,組織和救助遇險人員。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在救災工作中,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及時提供險情災害情況,災情測報準確,給國家和人民財產減輕和免遭災害損失的。
(二)出色完成救助應急任務的。
(三)搶救、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財產表現突出的。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本預案規定和救災應急指揮部的要求實施救災應急預案的;
(二)不按照本預案規定和救災應急指揮部的要求報告災情,或者虛報、瞞報、假報災情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貪污、挪用、截留救災資金和物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