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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證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期間我縣地方建材價格基本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章第三十條、《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對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務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實施辦法》(第58號令)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價格監管保持市場物價穩定的緊急通知》(川府發電〔*〕72號)、
《雅安市人民政府印發〈雅安市物價局關于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期間對部分地方建材價格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方案〉的通知》(雅府函[*]87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并經市物價局授權批準,制定本方案。
一、實施地方建材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基本原則
(一)保障抗震救災、生產自救、恢復重建工程的順利進行;
(二)保障受災群眾的合法權益;
(三)保障地方建材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四)臨時價格干預措施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
二、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商品品種和企業
(一)品種:標磚、水泥、原煤。
(二)在我縣具有一定規模的地方建材生產和經營企業。(企業目錄附后)
三、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形式
對納入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地方建材生產單位實施提價申報制,對納入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地方建材批發和零售單位實施調價備案制。其中,水泥出廠價格實行最高限價管理,具體限價水平和管理辦法按照《四川省物價局關于加強對建筑用水泥實行價格干預措施的指導意見》(川價電發〔*〕47號)執行。
四、適用范圍
屬于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期間范圍內的一切建設工程所需的符合本方案第二條規定的商品品種和生產經營企業。
五、實施辦法
(一)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價格監管保持市場物價穩定的緊急通知》(川府發電〔*〕72號)和《四川省物價局關于授權對地震災區部分價格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緊急通知》(川價電發〔*〕34號)精神,縣政府責成縣物價局擬定實施方案,由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縣物價局負責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管理協調和指導工作。
(二)納入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重要商品生產經營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屬于我縣范圍內的企業向縣物價局申請提價申報或調價備案。
(三)納入提價申報制的生產企業必須在提價前向縣物價局申報,并征得價格主管部門正式批復后,方可提價。納入調價備案制的批發零售企業區分兩種情況實施調價備案制。一是生產企業提價后,批發零售企業在等額順加幅度內的,實行調價后24小時內向縣物價局備案;二是超過等額順加幅度,或因其他原因調高價格的應在調高價格前向縣物價局申請備案。
(四)縣物價局在接受企業提價申請之日起,原則上應在七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同意。縣物價局在接受企業調價備案之日起,有異議的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告知企業,并責令有關企業恢復原價或者降低調價幅度,逾期未作答復的,視為無異議。
(五)縣物價局可結合自身實際,對本方案第二條規定的品種進行增加或減少。納入提價申報或需調價備案的企業目錄和商品的規格型號由我局確定。增加與減少的品種、確定的規格型號和企業目錄報市物價局備案后實施。
(六)我縣在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前,須對納入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商品品種、企業和現行價格進行登記審核,或進行成本認證,并向全社會公布。
(七)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具體時間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取消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六、加強企業自律和申報備案審查
在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期間,各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遵循公平、合法的誠信原則,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合理制定價格。我局對生產、經營企業提高的提價申報和調價備案報告,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對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務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實施辦法》(第58號令)規定的程序和內容進行認真審理,嚴格把關,對不符合規定的堅決不予調整;對弄虛作假的要堅決查處。
七、加強價格監管和監督檢查,嚴肅物價紀律
在實施地方建材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期間,對列入臨時價格干預措施范圍的商品價格及服務標準,以及可能涉及的相關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標準,加強市場供求變化情況的監測、預警,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對未按規定履行申報或者備案程序的,未在規定時間申報備案的,申報后提前提價的,不執行價格主管部門做出的不予提價、降低提價幅度或者標準等決定,不按規定說明理由、提供虛假資料、違反價格干預措施等行為,縣物價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八、加強輿論宣傳
重點宣傳黨和政府在抗震救災恢復重建期間的重大方針政策和國家的物價政策,正確引導輿論安定人心、穩定社會。
九、控制目標
力爭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期間將納入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地方建材品種價格控制在與震前基本持平或正常合理水平。
十、本方案由縣物價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