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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1.1編制目的規范應對突發公共事件行為,建立健全統一、高效、科學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保障和防控體系,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我鄉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為把*建設成贛浙閩皖四省交界中心城市和快速發展地區創造安全和諧穩定的環境。1.2編制依據依據《*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1.3分類分級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四類(詳見附件7.1):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生物災害等。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等。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序、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II級(重大)、III級(較大)、Ⅳ級(一般)。國家制定的《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試行)》(以下簡稱《分級標準》見附件7.2),國務院主管部門制定的較大和一般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是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送和分級處置的依據。1.4適用范圍本總體應急預案適用于全鄉范圍內可能發生的或者已經發生的,需要由鄉人民政府負責處置的較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以及配合上級指揮機構對發生在本鄉區域內的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本預案指導全鄉的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2組織體系2.1領導機構2.1.1成立石獅鄉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鄉應急委),作為全鄉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領導全鄉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為:(1)研究確定全鄉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重大決策和工作意見;(2)領導全鄉突發公共事件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與重建工作;(3)在較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根據其類型,決定啟動相應的應急指揮部;(4)及時向縣應急委員會報告在本鄉發生的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配合縣應急委員會在本鄉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置工作;(5)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向縣應急委員會提出啟動上一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6)決定較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狀態的結束;(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2.1.2鄉應急委員會由鄉長擔任主任,鄉黨委副書記(分管政法),常務副鄉長,黨委委員(分管宣傳),派出所所長,人大副主任,分管副鄉長,人武部長及政府辦主任擔任副主任,鄉應急工作的相關部門和單位的主要領導為成員。2.2辦事機構鄉應急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稱鄉應急管理辦公室,設在鄉政府辦公室),作為其日常工作機構,主任由鄉政府辦公室主任兼任。鄉應急管理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1)執行鄉應急委員會的決定和指示;(2)負責全鄉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的綜合協調及相關組織管理工作;(3)建立全鄉突發公共事件應急信息綜合管理系統,接受、匯總、分析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各種重要信息,向鄉應急委員會提出處理建議;(5)承擔組織編制、評估、修訂鄉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具體工作;(7)鄉應急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2.3工作機構鄉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各自的職責,負責相關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相關類別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的起草與實施,貫徹落實鄉應急委員會有關決定事項;承擔相關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的工作;及時向鄉應急委員會報告重要情況和建議,協助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恢復重建等工作。3運行機制3.1預測與預警鄉政府各有關部門負責相關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監測和收集工作,要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完善預測預警機制,開展風險分析,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3.1.1預測預警系統鄉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綜合分析可能引發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測預警信息并及時上報。3.1.2預警級別和根據預測分析結果,對可能發生和可以預警的突發公共事件進行預警。預警級別依據突發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勢態,一般劃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III級(較大)、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鄉應急管理辦公室接到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后,應當立即進行分析、判斷或者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分析、評估和預測,向鄉應急委員會提出建議,由鄉應急委員會作出上報或預警決定。預警信息包括突發公共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機關等。預警信息的、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3.1.3預警期的先期處置工作進入預警期后,鄉政府可以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宣傳應急和防止、減輕危害的常識;轉移容易受到突發公共事件危害的重要財產;封鎖、撤離或者疏散已受到或即將受到突發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員,并妥善安置;要求各類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調集所需應急物資和設備;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3.1.4預警結束可能導致發生突發公共事件的因素已經消失。應急委員會作出解除預警決定,應急管理辦公室應當及時向上一級應急管理辦公室報告,向社會宣布解除預警。3.2應急處置3.2.1信息報告制度當突發公共事件發生之后,按照《分級標準》在規定的時間內如實向縣應急管理辦公室報告突發事件的相關情況,不得瞞報、遲報、謊報和漏報。信息報告按照突發公共事件的發展分為以下三種:首次報告是指突發公共事件發生之后,在2個小時之內將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的情況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報告。對較大、重大或特別重大的突發公共事件要立即報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報告的內容包括:發生的時間、地點、現場的基本情況、發展趨勢、負責現場指揮人員的聯系方式、請求支援的情況等。后續報告是指在首次報告后,對事故原因態勢、人員傷亡與救護、財產損失、現場指揮與處置、需支援等情況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作進一步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原因、現場情況、發展趨勢、人員傷亡與救護情況、財產損失情況、現場指揮與處置情況、需支援的情況等。總結報告是指突發公共事件已經得到控制或已經結束,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如實報告整個突發公共事件的詳細情況。總結報告應當包括:事件的基本情況、事件產生的原因、應急處置的過程(包括各階段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效果)、應急處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今后應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改進應急處置措施的建議、評估應急預案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中的作用,并針對應急預案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修改意見。鄉應急管理辦公室要及時匯總上報突發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況,同時將縣、鄉應急委員會領導同志作出的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指示傳達給有關地區和部門,并跟蹤反饋落實情況。鄉應急管理辦公室要及時掌握各類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對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報送,不受《分級標準》限制。突發公共事件涉及港澳臺僑、外籍人員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3.2.2先期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政府和有關單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并及時向縣應急聯動中心報告。3.3恢復與重建3.3.1善后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縣、鄉(鎮)人民政府或縣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迅速采取措施,做好以下善后處置工作:(1)鄉民政協助縣民政等相關部門迅速設立災民安置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站,依法做好災民安置和救災款物的接收、發放、使用與管理工作,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并做好災民的安撫工作。(2)鄉衛生、農業部門協助上及衛生、農業部門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消毒與疫病防治的組織、指導工作。(3)及時歸還緊急調集、征用的物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時歸還或者造成損壞的,應當依照國家規定予以補償。(4)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在參加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期間,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不變;沒有單位的人員給與適當的補助。(5)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與撫恤。3.3.2調查和評估鄉政府協助縣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及時按照法定程序組織事件調查,提出調查報告,報縣應急委員會。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事件發生過程;傷亡情況,所造成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等方面的影響;分析事件產生的原因,明確責任者的責任及對責任者的處理建議;提出今后應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恢復重建等建議。3.3.3恢復與重建鄉政府負責做好恢復重建工作。需要縣里援助的,向縣里提出請求,會同縣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調查評估和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劃,提出解決建議或意見,按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需要市里援助的,按有關規定提出請求。3.4信息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簡要信息,隨后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工作。4應急保障鄉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同時根據本預案切實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財力、醫療衛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災區群眾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4.1人力保障4.1.1按照平戰結合、軍地結合、專兼結合、社會參與、規模適度、協調配合、指揮靈便、反應快速、應急有效的原則,構建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援隊伍體系。4.1.2鄉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強應急救援隊伍的業務培訓和應急演練,建立聯動協調機制,提高裝備水平。4.1.3鄉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以鄉鎮和社區為單位的公眾應急能力建設,建立各類群眾性的應急救援隊伍,發揮其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特別是大中型企業和高危行業企業,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政府的要求,以及本單位發生突發公共事件的可能性,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對發生在本地、本單位的突發公共事件進行先期處置,必要時,為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救援提供支援。4.1.4各應急救援隊伍應當協調配合,互聯互動,以形成合力。充分發揮民兵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的重要作用。4.1.5應急救援隊伍的總體情況、編成要素、裝備狀況、執行搶險救援任務的能力等,每年年初向縣應急管理辦公室和縣相關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所在部門作出報告,重大變更應當及時報告。各類應急救援隊伍應當合理部署和配置,加強協調配合,互聯互動,形成合力;配備先進、高效、適應性強的救援裝備、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定有關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方案,并積極開展專業技能培訓和演練,確保能隨時完成搶險救援任務。4.2財力保障4.2.1鄉人民政府所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援準備和救援工作資金由鄉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經鄉財政所審核后,報縣政府同意,在預備費中列支。需要市、縣財政支持的,由鄉人民政府向市、縣人民政府提出請求。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行業、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給予補償或者救助。4.2.2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撥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在緊急情況下,財政部門應當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確保應急資金及時到位。4.2.3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國際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4.3物資保障鄉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和有關應急預案的要求,做好相關物資保障工作。4.4基本生活保障鄉民政所等部門按照鄉人民政府的安排,具體負責與鄉民政局等相關部門的聯系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災區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得到及時治療。4.5醫療衛生保障4.5.1鄉衛生院協助衛生局負責組建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根據需要及時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做好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救治、疫病預防控制隊伍和醫療衛生設備、物資的準備等。4.5.2加強公共衛生體系建設,盡快形成疾病預防控制體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體系、衛生監督體系,全面提高公共衛生管理和應急處置能力4.5.3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醫療救治工作必須堅持以人為本、救死扶傷的原則,盡最大可能減少人員傷亡,并按照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專科救治的不同環節和實際需要組織實施應急救護。4.6治安維護公安、武警部隊按照有關規定,參與應急處置和治安維護工作。鄉派出所同鄉綜治辦擬訂治安保障計劃,明確應急狀態下維持社會治安秩序的各項行動方案。要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和設備的安全保護,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維護社會秩序。積極發動和組織群眾,開展群防聯防,協助公安部門實施治安保衛工作。4.7人員防護鄉政府有關部門要為涉險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裝備,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程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人員安全。4.8通信與信息保障4.8.1通信保障(1)鄉應急指揮機構的工作平臺應當與縣應急管理辦公室相連通,并確定與各參與部門和單位的通訊方式。(2)鄉應急指揮機構,確保一部專用固定電話二十四小時有人值守,并明確帶班領導。(3)應急救援現場與鄉應急指揮部之間應當確保通信暢通。4.8.2信息保障(1)鄉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本部門、本單位、本地區關于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評估、處理,并按周報、月報、季報、半年報和年報的要求,定期向縣應急管理辦公室和相應的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所在部門報送各類突發公共事件信息;重要信息和已報信息的變更應當立即報送。(2)縣應急管理辦公室及其縣應急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利用信息綜合管理系統,及時收集、掌握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并加以綜合集成、分析、評估、處理,及時、準確地為應急處置指揮決策、咨詢提供文字、音像等形式的基本資料、數據,確保信息快捷報送,為正確決策、指揮提供信息服務。5監督管理5.1預案演練鄉應急管理辦公室協同相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有關部門對相關預案進行演練。應急演練結束后應當對演練進行全面總結和評價。總結報告應當包括演練地點、時間、氣象條件等背景信息;演練方案和演練情景;參與演練的應急組織;演練目標和演練的范圍;演練過程等基本內容。演練的評價包括對存在缺陷的評述和應急預案的完善、應急設施維護與更新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5.2宣傳和培訓5.2.1鄉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廣泛宣傳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5.2.2石獅學校制定學校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教育規劃。在中小學生中普遍開展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有關常識教育;在高初中學生中進行必要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知識教育。5.2.鄉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法律法規和應急管理知識培訓制度,有計劃地對應急救援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專業技能。5.3責任與獎懲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鄉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公共事件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認真貫徹落實本預案的地方和部門,鄉人民政府將予以表彰。對落實本預案不力的地方和部門,將予以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將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6附則本預案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