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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擴大開放和招商引資,促進經濟快速發展,奮力爭當*率先崛起的擴大排頭兵,根據省市委要求,結合修*實際,縣委、縣政府就優化經濟發展環境作出如下決定: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江總書記“*”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發展為第一要務,進一步解放思想,規范行政行為,優化服務,嚴厲查處一切破壞經濟發展環境的人和事,促進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二、目標和任務
通過規范行為,文明執法,優質服務,重點整治,使全縣上下牢固樹立市場經濟就是環境經濟,環境就是資源,環境就是財富,環境就是發展,環境就是生產力的觀念,形成個個是環境、人人樹形象的濃厚氛圍,使軟環境發生質的飛躍。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強領導,全面落實優化經濟發展環境責任制
落實優化經濟發展環境責任制。成立縣優化經濟發展環境領導小組,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擔任正副組長,對全縣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工作負總責;縣分管領導是分管部門、掛點鄉鎮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的責任領導,對分管部門和掛點鄉鎮的優化經濟發展環境負領導責任。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黨政“一把手”是本鄉鎮、本部門、本單位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的第一責任人,必須親自抓,負總責,并指定一名副職具體抓。
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工作納入縣委、縣政府的年終目標綜合考評重要內容。
全縣各級領導干部,特別是縣級領導干部要積極支持和配合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工作,不得對影響和破壞經濟環境的人和事進行袒護、包庇,不得為所分管部門的局部利益打招呼、遞條子,不得對影響和破壞經濟環境問題的處理說情或施加壓力。
(二)健全機構、完善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動作機制
設立經濟“110”。縣委、縣政府授予其調查、處理建議、通報表揚批評、評先評優否決、干部任免建議等權限,凡涉及經濟環境的投訴處理工作由經濟“110”具體負責。經濟“110”本著“有求必應、有訴必受、客觀公正、鐵心硬手、優化環境”的原則,對投訴案件快查快結,簡單案件3天內查結,復雜案件15天內查結,最長不超過一個月,
成立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嚴格規范收費批準權限。所有行政審批、收費項目,一律由審批中心報縣長辦公會研究確定,根據需要,再報縣委常委會批準,然后全部進廳收費。
全面清理整頓,夯實環境基礎。①全面清理行政審批事項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規范各種行政審批事項和收費行為。②清理行政執法機構。對全縣履行行政執法的機構進行全面清理,對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頒發《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證。行政執法部門委托行政執法必須報縣政府備案。凡不符合法定執法條件的,停止其執法行為。③清理執法人員。清退聘用從事執法的合同工、臨時工。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由縣政府核發<行政執法證〉,實行持證亮證執法。④清理政策措施。各部門必須對本部門頒發的措施規定全面清理,凡不符合肝硬化經濟發展環境需要的,該廢止的廢止。
完善監督網絡.縣經濟“110”、審批中心、優化辦、糾風辦要協同有關部門單位,加大對企業和其他破壞發展環境人和事的查處力度,經常開展明查暗訪工作,主支及時地發現和解決影響經濟環境的問題。縣、鄉設立舉報投訴電話和舉報箱,客商和個私業主可隨時舉報,相關部門應按分工及時移交或查處,一般問題3個工作日內、較大問題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報縣優化領導小組,并及時反饋給有關企業和個人。
與客商企業發生矛盾難以協調統一意見時,應提交縣主管領導及有關部門協調解決,任何單位不得激化矛盾。對客商、個私業主相互之間的各種糾紛,各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協調、依法公正處理,職能部門應主動參與調處,決不能相推諉。
縣人大、政協、統戰、工商聯、個協等單位及團體要履行職責、加強監督,為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獻計獻策。
強化輿論監督。新聞媒體開辟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專欄,宣揚正面典型,鞭韃反面典型,曝光“三亂”案例,營造輿論氛圍。
(三)公開承諾,營造高效、優質的服務環境
工商、稅務、執紀執法等服務部門和單位每年必須向社會進行一次公開承諾,并將已審批的收費項目、標準和依據及辦事程序在本單位醒目位置或辦公室張榜公布,要認真采取有效措施落實公開承諾事項。凡不能踐諾的,單位主要領導必須到電視臺向社會公開作出說明。
實行咨詢投訴首問負責制。凡第一位接待來訪客商(業主)或群眾咨詢辦事和投訴的,就是第一責任人。工作人員對客商(業主)和群眾的咨詢都要熱情接待,認真答復,負責辦理,凡符合條件、手續守備的,承辦單位必須按承諾時限及時辦結,不能及時辦的給予明確答復。不能以“不清楚”、“不知道”拒之門外,疑難問題應及時向領導報告。否則,首問第一責任人,列為評定不受歡迎工作(執法)人員范疇。
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強化對客商和個私業主的主動服務和跟蹤服務。要制定相應的便民措施和服務項目,變事后處理為事前服務。招商引資重點企業都要有一名縣領導掛點扶持,負責該項目的協調服務。項目引進后,引進單位要從項目立項、審批、企業選址建設、招工到投產后的正常生產經營管理,搞好全方位、全過程跟蹤服務,及時為外商排憂解難,為外商營造舒心、安心、放心的生產生活環境。
政法各部門要為優化經濟發展環境保駕護航,切實加強社會治安管理,依法保駕企業和投資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及時查處危害企業生產秩序的違法行為.對企業中的突發性事件,有尖執法部門要加大打擊力度,從重從快處理.對不能馬上處理的問題,要認真做好解釋工作,對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和生活秩序的治安刑事案件,在接到報案后,因拖延時間導致事件未能及時制止和處理的,從嚴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供電、供*部門需停電、停*,應提前3天公布時間、范圍和路段。對專線和重點企業用電、用*戶還要在停電、停*前24小時再次專門通知。對突發性原因造成的臨時停電、停*,預計搶修時間達4小時以上的,應對用電、用*重點企業電話預告。否則,造成企業停產損失或其他影響的,追究供電、供*部門的經濟損失賠償責任。
凡因辦事人員態度蠻橫、服務不到位、辦事效率低、工作失誤、程序不嚴、不給好處不辦事、給了好處亂辦事等原因導致客商放棄在縣投資經營的,或造成已落戶我縣的客商企業撤走的,該部門單位或責任人負責請回,或在一個有內引回同等規模的項目和企業。否則,直接責任人下崗。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就地免職。
設立部門優質服務獎,每年度評選3--5個支持企業發展的先進單位,并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四)強化監督,堅持民主評議行風制度
堅持民主評議部門制度。每年聘請客商、個私業主等社會各界代表開展1--2次民主評議活動,重點對涉及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的部門單位在服務全局、政令暢通、執法公正、辦事效率、服務態度、服務質量、廉政勤政和是否存在部門利益至上等情況進行評議。
評議方法: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當面點評和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凡被評為“最好單位”的,予以通報表揚和獎勵;被評為“最差單位”的,對該單位“一把手”進行誡免談話;群眾意見最大的有關人員(視為不受歡迎執法或工作人員)下崗;單位進行整改,半年之內申報驗收,再不達標的,主要領導就地免職;對垂直管理單位,除發出通報外,定為“最不受歡迎”單位,縣委、縣政府制作一塊(*)R的黃牌釘掛到該單位辦公樓最醒目的位置。同時,將情況如實反映到其上級(省、市二級)主管部門,要求對其班子進行調整。
(五)鐵心硬手,從嚴查處“政令不通”行為
抓好對縣委、縣政府出臺的重大決策和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凡是對縣委、縣政府重大決策拒不執行,搞部門保護或執行不力、失職瀆職的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單位視為政令不通單位。主要領導必須向縣委、縣政府作出說明。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縣優化經濟發展環境領導小組批準,不準到客商企業進行各種檢查(包括人身、車輛、住宿)。確需檢查的,年初作出檢查計劃報縣優化領導小組批準,并應在檢查前十天報縣經濟“110”審核,簽發《檢查許可證》后方可開展。司法機關因為案件特殊需要,須報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批準。上級有關部門來我縣對企業及個體戶進行檢查,有關職能部門必須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報告,并做好宣傳解釋和協調工作。對陽奉陰違的,追究部門主要領導責任。
未經縣優化環境領導小組批準,任何單位不準對客商企業斷*、斷電、扣壓、封倉、凍帳。
嚴禁對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嚴格執行我縣關于招商引資及發展個私經濟的各項優惠政策,創造*市最低規費區,試辦零規費管理工作區。對企業收費必須嚴格按收費項目和標準,并出示正規票據。嚴禁各鄉鎮、各單位和客商企業收取任何形式的管理費用。
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應把握原則性和靈活性的關系,在實際工作中正確處理好嚴格執法與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的關系,即要堅持原則,維護法律法規的嚴格性和公正性,制止不法行為,促進公平競爭,又要有靈活性,有人情味,對沒有觸及法律法規的特殊問題給予寬大處理。所有部門單位對客商、企業確要進行處罰的先報優化環境領導小組批準,然后本著就低不就高的原則,可罰可不罰的,不處罰。
從嚴治理公路“三亂”。行政執法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違反上級和縣委、縣政府有尖治理公路“三亂”規定在公路上亂檢查、亂收費罰款、亂設卡(站)或者執法人員執法不文明公正、無《執法證》、《上崗證》上路檢查的,除沒收所得款項外,情節嚴重、影響極壞的,屬縣管單位工作人員一律下崗,屬條管單位的定為最不受歡迎單位,對其責任人建議予以辭退或調離修*。交警、運管、稽征、公路等有權上中檢查的單位發現外地客商確有違章現象,只糾正,不處罰,不扣車。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企業實行亂檢查或檢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公開曝光、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違法的,依法從重處理。
(1)違反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對企業進行檢查的;
(2)違反法寶程序對企業進行突擊檢查和重復檢查的;
(3)在檢查中刁難企業,吃、拿、卡、要的;
(4)因違規違法檢查,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造成嚴重后果的;
(5)檢查中行為惡劣、貪贓枉法、侵犯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的。
8、任何單位不得在廳外辦理審批事項和收費事項。凡在廳外辦理了1次審批、收費事項的,視為違紀,對單位一把手通報批評,2次以上的,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向縣委、縣政府寫出書面檢查并收繳其廳外收費款項,處以1-3倍罰款,對屢禁不止者,單位主要領導給予就地免職。
9、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收繳違規違法款項外,并視情節給予有關責任人通報批評或黨紀政紀處分。
⑴違反規定擅自制定收費項目、標準,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的;
⑵利用行政權進行行業壟斷,向企業強制收費、搭車收費或以各種名義變相收費的;
⑶收取服務性費用不提供服務,或者將職責內的無償服務變為有償服務的;
⑷收費、罰款不出具合法專用票據或不給票據,獎金管理、使用未執行“收支兩務線”制度,所收款項發生坐支、截留、挪用的;
10、實行“一票否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部門和單位年終綜合評優資格,部門和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年終考核定為不稱職:
①2次經上亂檢查、亂收費的;
②司法機關2件(含2件)以上經濟環境方面錯案和不作為案件;
③因嚴重違紀行為造成年納稅額5萬元以上企業外遷的;
④2次以上在行政審批服務中心之外受理審批服務事項的
⑤2次以上被有效投訴舉報的
⑥2次以上評議考核為最后三名的。
11、禁止一切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向企業的攤派行為。因經濟建設和社會管理必需的社會集資,必須堅持自愿、適度和定向的原則,并嚴格按規定程序履行報批手續。
12、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企業進行非法攤派,在下列情況之一的除責令退還攤派錢物外,還根據情節給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通報批評或警告、記過處分;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降級處分。
⑴向企業攤派財物的
⑵強制企業接受指定性服務、從中牟利的;
⑶向企業拉贊助的;
⑷利用職務便利,迫使企業訂購非必需書報物、音像制品的;
⑸開展達標升級活動要求企業出錢出物的。
13、關于不準干預企業的問題:
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對企業和生產、經營進行干預。除法律和政策規定必須加強控管的資源、物資和商品外,任何部門、單位都不準設置障礙,影響商品生產流通。
⑵對企業進行干預,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就地免職、離崗或辭退。違法的,依法從嚴處理。
①部門單位或個人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設置障礙的;
②擾亂正常經濟秩序、欺行霸市的;
③對企業、企業主進行詐騙、敲詐、勒索行為的;
14、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部門和單位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無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可評為優秀等級,不受評優指標限制,并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同時作為提撥選用干部的重要依據之一。
⑴幫助企業解決重大問題,度過難關,年增加納稅50萬元以上的;
⑵3次評議考核名列第一名的。
三、有關規定
本決定所指“企業”,包括國有、集體、個私、縣內外客商、股份制等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各類企業。
任何單位和個人拒絕接受督查,偽造、銷毀證據,對檢舉影響和破壞經濟發展環境人和事的干部群眾或外商、個私業打擊報復的,依法依紀從嚴從重處罰。
縣原出臺的各項規定和部門文件與本決定不相符的,以本決定為準。
本決定自之日起施行。
本決定由縣優化經濟發展環境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