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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通知和省政府召開全省全面清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電視電話會議精神,保持我縣國民經濟和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經研究決定,在全縣范圍內開展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清理工作。
一、清理的主要內容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的通知要求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電視電話會議的精神,這次清理,是對所有在建、擬建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的一次全面清理、審核。在建項目是指已開工正在施工建設的項目;擬建項目是指各項目單位已提出申請,政府部門正在受理且尚未開工的項目。
1、清理的重點。在進行全面清理的同時,重點清理以下兩類項目:一是鋼鐵、電解鋁、水泥以及黨政機關辦公樓和培訓中心、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高爾夫球場、會展中心、物流園區、大型購物中心等項目。二是*年以來所有新開工項目。
農林水利(含農村“六小”工程)、生態建設、教育(不含大學城)、衛生、科學(不含科技園區)項目,不在此次清理范圍內。
2、清理的標準。清理工作要嚴格審核以下九個方面的內容:
(1)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規劃;
(2)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3)是否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并通過環境影響評價;
(4)是否符合城市總體規劃;
(5)是否符合項目審批等各項建設程序;
(6)是否符合信貸政策和固定資產貸款的有關規定;
(7)是否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制止鋼鐵電解鋁水泥行業盲目投資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03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從嚴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和培訓中心項目建設的通知》(中辦發〔*〕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城市快速軌道交通建設管理的通知》(國辦發〔*〕8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暫停新建高爾夫球場的通知》(國辦發〔*〕1號)的要求;
(8)是否屬于《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禁止違規建設13.5萬千瓦及以下火電機組的通知》(國辦發明電〔*〕6號)、原國家經貿委《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一、二、三批)》(國家經貿委令第6號、16號、32號)規定范圍內的項目;
(9)是否符合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
3、清理的處理意見。在對所有在建、擬建項目逐個審核后,要區別不同情況,分以下四類提出處理意見:
一是對國家明令禁止建設和違反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的在建項目,要停止建設。
二是對不符合環保規定、城市規劃、項目審批等建設程序以及信貸政策等要求的在建項目,要暫停建設,限期整改。
三是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要求的擬建項目,一律取消立項,嚴禁擅自開工建設。
四是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要求的在建項目,要在落實好項目建設條件的基礎上,合理安排建設進度。
二、清理的工作方式
根據國務院《關于清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通知》(國辦發〔*〕38號)要求和省長專題會議的部署,縣政府成立由副縣長江少偉任組長的全縣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清理工作領導小組。具體清理工作由縣發展計劃局牽頭,縣經貿局、監察局、國土資源局、建設局、人行*縣支行、審計局、環保局、統計局共同組織全縣的清理工作。
職責分工。縣發展計劃局負責具體組織和督查落實清理工作,主要從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項目審批程序等方面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清理,并對全縣清理情況進行督導和檢查。縣經貿局、國土資源局、建設局、環保局分別從行業管理、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環境保護等方面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清理、督導和檢查。縣監察局、人民銀行、審計局按照本部門的職能對清理工作進行督導。縣統計局在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統計信息方面給予支持。
三、清理步驟
自查整改階段(5月18日—27日):建立工作領導小組,制訂實施方案,各項目單位逐個填報項目,清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上報審核階段(5月28日—6月15日):將項目清理情況匯總上報省清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受省市抽查督導。
審定階段(6月15日—30日):省清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項目,并上報國家。
四、清理的工作要求
這次清理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各部門和各有關單位要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從服從和服務于國家宏觀調控的大局出發,扎扎實實做好清理工作,不折不扣完成清理任務。
1、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各部門和各有關單位要堅決維護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權威性,提高做好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清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2、領會精神,把握原則。一是把握好全面清理與重點清理的關系;二是把握好清理項目與完善項目管理的關系;三是把握好項目處理與發展穩定的關系,要遵循“依法依規、有保有壓”的“兩依兩有”原則,注意保持政策的連續性,慎重處理項目清理中出現的問題,盡可能減少不必要的損失,盡可能不引發新的重大問題和群體事件。
3、強化督導,嚴明紀律。要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扎扎實實地做好清理工作,妥善處理好項目停建或暫停建設后可能出現的問題,及早制定預案,做好善后工作。對弄虛作假、有意隱瞞不報的,對因工作原因造成停建或暫停建設后出現新的不良后果的,一經查實,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