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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實施農民健康工程,進一步鞏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切實做好全市農民的健康體檢工作,提高廣大農民的健康保障水平,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公共衛生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50號)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公共衛生工作的決定》(溫政發〔20*〕58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目的意義
落實預防為主的衛生工作方針,將危害農村居民健康的主要疾病作為篩點,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診斷、早治療;通過了解農民疾病譜的分布特點和變化趨勢,進一步指導農民合理醫療,有效地改善農村衛生狀況;及時發現影響農民身體健康的主要危險因素,有針對性地開展健康教育、健康促進活動,使農民樹立正確的健康觀念,不斷提高自我保健意識。
二、工作目標
20*年先行開展農民健康體檢的鄉鎮有:*等12個鄉鎮,要完成20萬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參合)農民的免費健康體檢任務。20*年在全市范圍內開展,要完成60萬名參合農民的免費健康體檢任務。今后每兩年要完成所有參合農民的健康體檢任務。
三、健康體檢項目和體檢服務單位
(一)體檢項目
從今年起,對連續兩年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由政府負責提供兩年一次的免費健康體檢。體檢內容包括物理體檢(內、外科)、血尿常規或血糖、B超(肝、膽)、心電圖、胸部透視等5項,其中胸部透視可根據參檢對象年齡或實際情況酌情確定。
對農村7歲以下兒童的體檢按照7歲以下兒童系統管理的要求予以生長發育監測,對參合的農村中小學在校生的體檢按照學生預防性健康體檢的要求執行。
(二)服務單位
農民健康體檢原則上由各鄉鎮衛生院或中心衛生院承擔,市級醫療機構要加強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通過人才培訓、設備支援、下鄉巡回服務等方式,協助衛生院為農民提供優質的健康體檢服務。個別整體功能不全沒有能力承擔體檢任務的鄉鎮衛生院,就近委托其他醫療機構承擔體檢任務或由扶貧掛鉤醫療機構協助完成體檢任務。
四、運作方式和管理
(一)運作方式。農民健康體檢采用“體檢券”方式運作,“體檢券”面值10元,參合農民憑2張“體檢券”每兩年體檢一次。體檢券由市合作醫療辦統一印制,市合作醫療辦根據各鄉鎮的參合人數將“體檢券”發放到各鄉鎮人民政府,各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各行政村參合人數將“體檢券”發放到駐村干部,由駐村干部負責發放到參合農戶。“體檢券”發放的每一環節都要有領券經手人簽字登記,并建立檔案做到有檔可查。“體檢券”不能異地流通,不能沖抵現金。各鄉鎮政府在規定期限內組織農民到鄉鎮衛生院(中心衛生院)接受體檢。各鄉鎮衛生院(中心衛生院)根據收取的“體檢券”數量向市合作醫療辦結算經費。
(二)組織管理。農民健康體檢工作由市政府統一領導,衛生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協作,鄉鎮政府負責實施。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做好農民健康體檢的宣傳發動和組織實施工作,落實本鄉鎮參檢計劃,及時協助鄉鎮衛生院解決體檢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確保農民健康體檢工作順利實施。市衛生局負責制訂全市年度農民健康體檢實施計劃,落實體檢定點醫院以及體檢實施過程的協調、指導、檢查、督促等有關工作。各鄉鎮衛生院負責本轄區內農民的體檢工作,體檢后及時將結果反饋給體檢對象,并負責建立健康檔案。
(三)時間安排。農民健康體檢時間由各鄉鎮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安排,上報市合作醫療辦備案。集中體檢一般以村為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逐月安排集體體檢,對一些因外出不能參加體檢的對象,可靈活安排或穿插安排。
(四)專項資金撥付方式。市財政按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每人每年10元的標準設立農民健康體檢專項資金,資金的撥付每年上、下半年分兩次下達,其中第一次(7月底前)撥付1-6月份體檢經費的80%,第二次(12月底前)撥付7-12月份體檢經費的80%,剩余經費在年終考核驗收后撥付。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提供兩年一次的免費體檢,這是實施農民健康工程,鞏固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切實保障農民身體健康的重大舉措。各鄉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醫療衛生單位要充分認識開展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進一步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積極探索,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確保取得實效。
(二)廣泛宣傳,形成氛圍
各鄉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采用懸掛宣傳橫幅、發放宣傳資料、開辟宣傳欄等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宣傳農民健康體檢政策。通過宣傳,形成良好的氛圍,提高農民健康體檢參與率。
(三)明確責任,落實措施
各鄉鎮人民政府和體檢醫療單位要結合本鄉鎮實際,制訂相應的工作計劃,認真做好農民健康體檢發動、組織、實施等各項工作;同時要及時總結經驗,以確保農民健康體檢工作持續有效開展。財政部門要落實好農民健康體檢專項補助經費并及時劃撥到位。衛生部門要加強對體檢定點醫療單位扶持和監管;各體檢醫療單位要制訂便民措施,提供優質服務,方便農民健康體檢,確保健康體檢質量,努力做到讓農民滿意。
(四)嚴格管理,加強監督
財政、衛生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糾正。對虛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際參合人數、虛報體檢人數套取體檢補助資金的,或未能按時上報有關報表及其他違反農民健康體檢管理規定的,除責令立即糾正外,可視情節采取暫停或終止撥款、收回補助資金等措施,并對有關責任人予以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