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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內容
(一)實施時間及補貼對象
1.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我市農民將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報廢并換購輕型載貨車(以下簡稱換購輕型載貨車),報廢車輛車主與新購車輛車主為同一農民的,可給予財政補貼,享受財政補貼的輕型載貨車每戶限購一輛。
2.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我市農民購買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車,可給予財政補貼,享受財政補貼的微型客車每戶限購一輛。
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我市農民購買摩托車可比照家電下鄉政策給予財政補貼,享受財政補貼的摩托車每戶限購兩輛。
本方案所稱的三輪汽車指原三輪農用車;低速貨車指原四輪農用車;輕型載貨車指總質量大于1.8噸但不超過6噸、至少四個車輪且用于載貨的機動車輛;微型客車指發動機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個車輪且用于載客的機動車輛(不含轎車)。
享受財政補貼的汽車兩年內不得過戶。
(二)補貼產品及企業的確定
1.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條件且經過國家強制性認證的輕型載貨車、微型客車以及摩托車,均可作為補貼車型;生產上述產品且同意對產品質量、經銷網點、售后服務、價格、銷售統計和政策宣傳等工作進行承諾并簽訂責任書的企業,可以參與汽車摩托車下鄉產品生產和銷售。
2.換購輕型載貨車,需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報廢。車主應當提供必備的要件,將報廢的車輛交售給依法設立的汽車回收企業回收拆解,取得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注銷證明。
(三)補貼比例及金額
1.對將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報廢并換購輕型載貨車的,按換購輕型載貨車銷售價格10%給予補貼,換購輕型載貨車單價5萬元以上的,實行定額補貼,每輛補貼5000元。同時,對報廢的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實行定額補貼,報廢三輪汽車每輛補貼2000元,報廢低速貨車每輛補貼3000元。
2.對購買微型客車,按銷售價格10%給予補貼。購買的微型客車單價在5萬元以上的,實行定額補貼,每輛補貼5000元。
3.對購買摩托車,按銷售價格13%給予補貼。購買摩托車單價5000元以上的,實行定額補貼,每輛補貼650元。
(四)補貼資金申請
換購輕型載貨車和購買微型客車、摩托車的我市農民應按規定的時間要求,及時持相關資料到戶口所在地鄉、鎮(街道)財政所申請財政補貼。
換購輕型載貨車的農民申請補貼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已報廢車輛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2)機動車注銷證明;
(3)新購車輛的機動車銷售發票;
(4)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行駛證或機動車登記證書;
(5)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復印件;
(6)購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
(7)購買人郵政儲蓄存折[可以用糧食綜合直補一折(卡)通]。
2.購買微型客車、摩托車的農民申請補貼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行駛證或機動車登記證書;
(2)機動車銷售發票;
(3)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復印件;
(4)購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
(5)購買人郵政儲蓄存折[可以用糧食綜合直補一折(卡)通]。
鄉、鎮(街道)財政所審核補貼時,須核查隨車附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復印件和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型號”項第一位數字為“1”或“3”或“5”、“總質量(kg)”項大于1800kg但不超過6000kg的,確認為輕型貨車;“車輛型號”項為第一位數字為“6”、“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300ml的,確認為微型客車。對通過審核可享受補貼的汽車下鄉產品,鄉、鎮(街道)財政所在其機動車登記證書要明確標注“已享受財政補貼,兩年內不得過戶”字樣。
(五)補貼資金審核撥付
補貼資金兌現實行“鄉級審核、市級兌付”辦法。鄉、鎮(街道)財政所對農民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后,符合補貼要求的,應于每月的10號、20號、30號報送市財政局;不符合補貼要求的,應在購買人申報時立即告知當事人;市財政局在購買人提出申請的15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直接支付到購買人郵政儲蓄存折賬戶[可用糧食綜合直補一折(卡)通]。
二、指導思想
實施汽車摩托車下鄉是中央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重民生的一項重要舉措。我市開展汽車摩托車下鄉工作的宗旨是:通過政策引導,大力促進農民消費,改善農民生活質量,縮小城鄉生活差距;培育汽車消費市場,擴大汽車及相關產品的消費需求,推動我市經濟保持穩定增長。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
汽車摩托車下鄉作為繼家電下鄉后的又一重大惠農強農政策,各鄉鎮(街道)和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結合家電下鄉工作,加強領導,精心安排,切實做好各項工作。要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建立舉報、投訴、辦理、反饋機制,健全宣傳、監管、協調機制,嚴格把關,及時發現問題,妥善加以解決;要通過監管與考核,進一步增強有關部門服務意識,提高工作效率。
(二)明確職責,加強監管。
1.市財政局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操作辦法,認真開展汽車摩托車下鄉補貼業務培訓,積極做好補貼審核兌現,加強補貼資金監管,確保財政資金安全和補貼資金及時到戶。
2.市經貿局要及時公布參加汽車下鄉活動的汽車摩托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負責對產品目錄內生產企業和產品的組織管理。要加強對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的監督管理,防止虛假開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等行為,規范和完善汽車回收拆解網點建設。
3.市物價局要加強汽車摩托車價格監管,參與汽車摩托車下鄉聯合監督檢查。享受財政補貼的汽車摩托車下鄉產品銷售價格,不得高于本品牌本規格型號2009年2月底前在本地區的最低銷售價格。
4.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要為享受補貼的車輛辦理牌證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按規定嚴格辦理登記。要根據財政部門抄送的補貼車輛信息及時在全國車/駕管信息系統車輛備注欄中標注“已享受補貼,兩年內不得過戶”,并在車輛轉移登記和補領登記證書業務中嚴格把關。
5.市工商局要依法加強對汽車摩托車銷售市場秩序的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6.市質監局要對汽車摩托車下鄉產品和企業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格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加強缺陷產品召回工作。
市財政、經貿、物價、公安、工商、質監等部門要協作配合,加強對補貼資金、車輛報廢、購買、轉讓過戶以及市場秩序、價格、產品質量等的管理與監督檢查,防止騙取財政補貼資金行為的發生,切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擠占、挪用補貼資金,不得拖延兌付時間。對違反上述有關規定的行為,一經查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廣泛宣傳,完善服務。
汽車摩托車下鄉工作啟動后,市財政局、市經貿局要會同宣傳等有關部門,制訂統一的宣傳計劃和宣傳內容,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以及網絡、印發宣傳單(畫)、設立公示欄等多種形式宣傳汽車摩托車下鄉政策內容,讓農民全面了解知曉政策,充分調動農民購買積極性。有關部門要建立實時監控體系,全面掌握工作進展動態,并定期到基層指導工作,開展調研,認真分析問題、建議,及時改進相關工作,進一步完善政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