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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精神為指導,以《*省殯葬管理條例》、《*省公墓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為依據,進一步深化殯葬改革,規范墓葬秩序,大力弘揚喪葬新風,切實解決當前我鎮在墓葬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消除“青山白化”現象,努力保護生態環境和國土資源,不斷提高新農村建設水平。
二、工作任務
㈠合理規劃墓地。根據各行政村的實際情況,重新對全鎮鄉村公益性墓地進行重新規劃,并按規定時間上報審批。
㈡規范墓葬秩序。全鎮所有死亡人員骨灰,從2009年5月1日起必須葬入經審批合格的公益性墓地,墓碑、墓穴面積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㈢按期完成整治工作。對*年5月1日至2009年2月16日期間亂葬濫埋及超標準的違規建墳,按期完成清理整改或綠化覆蓋。
三、實施步驟
㈠宣傳發動階段(2月20日—28日)
1、成立鎮殯葬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由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
2、制定鎮墓葬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和殯葬政策法規宣傳活動計劃。
3、健全殯葬管理組織網絡。
4、制訂墓葬整治工作考核辦法,層層建立目標責任制,將墓葬整治工作目標納入對行政村年終考核的內容,將墓葬整治工作納入聯村干部和駐村干部駐村工作的考核內容。
5、深入實地進行調研,準確掌握全鎮亂葬濫埋、超標準建大墳樹大碑的真實情況,掌握第一手數據,按規定時限上報。
6、廣泛宣傳,營造氛圍,通過廣播、標語、墻報等多種形式宣傳殯葬政策法規。各行政村懸掛至少2條橫幅宣傳標語,至少3條固定宣傳標語。
7、召開鎮、村二委干部動員大會,進行專項部署,并與各行政村簽訂工作責任書。各行政村相繼召開村民小組長以上干部會和村民代表會議,傳達學習上級精神,宣傳殯葬管理的法律法規。
㈡集中整治階段(3月1日一5月30日)
1、完成各行政村墓地的重新規劃上報、審批和建設工作。各行政村要針對村規模調整后的實際情況,在廣泛征求村民意見的基礎上,在3月6日前上報規劃情況,經鎮初審后于3月10日前上報民政部門審批,并按照《*市生態墓地建設標準》規劃建設2個以上生態墓地,并按程序上報審批,審批合格后發給鄉村公益性墓地證。公益性墓地經審批合格后,各行政村要于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墓地建設工作。
2、開展調查核實違規建墳情況。各行政村要動員違規建墳戶,自覺向本村申報違規建墳情況。申報對象是*年5月1日至2009年2月16日期間亂葬濫埋及超標準的墳墓。調查情況于3月6日前上報鎮,鎮再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后登記編號造冊,于3月10日前上報市殯改辦。
3、抓好違規建墳整治工作。各行政村召開違規建墳戶座談會,宣傳政策,耐心細致地做好每一戶的思想工作,切實把整改工作落到實處。各行政村要在3月12日前向違規建墳戶發出清理整改或綠化覆蓋的通知,5月30日止全部完成清理整改或綠化覆蓋工作。
4、鎮通過招投標確定墓碑制售定點廠(店),并與墓碑制售業主簽訂生產使用墓碑合同,嚴格按規定標準制售墓碑。
5、結合“312”綠化運動,各行政村加強對墓地的綠化工作,確保墓地綠化覆蓋率不低于80%。
㈢檢查驗收與整改階段(6月1日一7月20日)
組織對全鎮亂葬濫埋及超標準的墳墓的整改和綠化覆蓋工作進行檢查驗收。對沒有完成整改或綠化覆蓋標準達不到的,要繼續做好動員工作,再不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將組織拆除或平毀。
㈣迎接檢查(8月底前)
匯總資料,建檔立案,上報自查總結,迎接市殯改辦8月底組織的專項整治檢查驗收。
四、要求與措施
㈠加強領導,提高認識
各級要高度重視殯葬改革工作,要站在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切實提高對殯葬改革工作的認識,形成以鎮牽頭、行政村為責任主體、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2009年市委、市政府已把殯葬改革工作列入對鄉鎮的年度綜合考核。鎮今年也把這項工作納入對行政村的年度綜合考核。年終要對各村殯葬整治工作進行評比、獎勵,對整改工作做得不好的村進行通報批評,同時對駐村干部和聯村干部及其他干部也將實行專項考核。要充分發揮各級干部、黨員骨干在殯葬改革工作中的模范帶頭作用,帶頭執行殯葬政策法規;對違規葬墳的,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從下一屆村級換屆開始,要把遵守執行殯葬改革政策法規列入村兩委干部的任職條件之一。
㈡廣泛宣傳,營造氛圍
全鎮各行政村要多渠道全方位開展殯葬政策法規宣傳活動。要通過廣播、標語、墻報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殯葬政策法規和殯葬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提升廣大群眾的殯葬改革意識和生態環保意識,使移風易俗、厚養薄葬的觀念深入人心,確保墓葬秩序規范、生態葬法有效推進。黨員、干部要帶頭宣傳殯葬改革政策,自覺執行殯葬法律法規。
㈢健全組織,規范管理
一是健全殯葬管理組織網絡。鎮設立殯葬管理員(民政助理員兼),行政村要充分發揮村兩委干部作用,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所轄村的殯葬事務,建立完善鎮、行政村二級殯葬管理組織監管網絡。各行政村要建立殯葬整改工作領導小組,由村主要領導任組長,名單于3月5日前上報鎮殯葬整改領導小組。二是建立骨灰管理機制和舉報有獎制度。對違規建墳和制售超標準墓碑情況的舉報,及時進行核實查處;如舉報情況屬實的,給予舉報人一定獎勵并為其保密。三是加強培訓工作。鎮每年將對殯葬管理員和負責殯葬管理的村干部進行培訓,確保管理人員依法依規管理殯葬事務。同時,要加強對風水先生隊伍的管理,并適時組織殯葬法律法規培訓。
㈣加強墓地整治,規范墓葬秩序
一是重新規劃公益性墓地。各行政村要針對村規模調整后的實際情況,重新規劃報批。原則上每個行政村只規劃建設一個墓地;確實交通不便、人口分散的村視情況最多可建2個墓地。二是嚴禁亂葬濫埋和超標準建墳。在新規劃建設的鄉村公益性墓地投入使用前,骨灰一律按規定標準葬入原村公益性墓地內。自2009年5月1日起,全鎮所有死亡人員骨灰,必須葬入經審批合格的公益性墓地或市公墓內。今后凡骨灰亂葬濫埋或超標準建墳的,在民政部門的指導下,一律通知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將組織拆除或平毀。鄉村公益性墓地嚴禁接納非本服務區域內死亡人員骨灰葬入。凡今后從事經營性活動,接納、存放非本服務區域內死亡人員骨灰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沒收違法所得,并按規定處以罰款。三是嚴格規范墓葬標準。從2009年2月16日開始,對于暫不推行生態葬法的行政村,骨灰處理要嚴格按照《*省殯葬管理條例》和《*省公墓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骨灰墓穴占地面積,單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雙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骨灰墓碑面積,單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雙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頂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過0.8米。四是加強墓碑源頭的管理。通過招投標確定的墓碑制售定點廠(店),必須嚴格按規定的標準制售墓碑。喪戶使用墓碑一律由村里向鎮墓碑制售定點廠(店)代購,禁止墓碑制售業主向喪戶個人銷售墓碑。墓穴位置由村里統一安排確定,可以在一行內按順序或抽簽確定,喪戶不得自行挑選。從墓碑制售合同生效之日起,喪戶在辦理《死亡證明》手續的同時,要到本村辦理墓碑訂購手續,并與村委會簽訂《骨灰安葬承諾書》,明確骨灰安葬范圍。同時,各行政村要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有序推進生態葬法。四是確保墓葬整治到位。違規建墳的整治和綠化覆蓋相關費用由喪戶自行負擔,確有困難的,鎮、村可酌情給予補助,林業部門將提供技術指導和苗木信息。五是抓好重新規劃后公益性墓地的建設工作。要按照“生態化、園林化、藝術化、規范化”的要求,在原有基礎上,修建墓區道路及排水設施,并結合“312綠化”運動對墓區進行綠化,確保墓地綠化覆蓋率不低于80%。墓地四周按“品”字型綠化三行;墓地內根據墓穴安排的實際進行綠化。原則上樹與樹間距按2.5米×2.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