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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防監督抽查的范圍、重點及內容
(一)監督抽查的范圍:
2010年確定調整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二)監督抽查的重點:
1.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作為監督抽點,但在年度抽查單位總量中,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比例不低于10%。
2.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在本年度至少監督檢查一次。
3.對2009年度未被抽查到的單位,在本年度抽查時應當予以優先考慮。
(三)監督抽查的內容:
根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第107號令)第十條規定,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應當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檢查下列內容:
1.建筑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2.建筑物或者場所的使用情況是否與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時確定的使用性質相符;
3.單位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4.建筑消防設施是否定期進行全面檢測,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是否完好有效;
5.電器線路、燃氣管路是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防火分區是否改變,防火間距是否被占用;
7.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演練和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8.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9.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10.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應當抽查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11.其他依法需要檢查的內容。
根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第107號令)第十一條規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除檢查上述第十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①.是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②.是否開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③.是否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④.是否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⑤.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還應當檢查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中承擔滅火和組織疏散任務的人員是否確定。
三、消防監督抽查數量
青田縣消防大隊現配置4名防火人員,抽查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總量按照每年每個消防監督員檢查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不少于36家、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不少于12家的量化標準核算,共計:全年抽查消防安全重點單位144家(包括重復抽查),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48家。
四、工作要求
(一)大隊在對各單位進行消防監督抽查時,監督抽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明查時應當著制式警服,并出示消防監督檢查證。
(二)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對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填寫《消防監督檢查記錄》。檢查完畢,《消防監督檢查記錄》應當交被檢查單位主管人員閱后簽名。
(三)在檢查中,大隊防火人員應明確檢查的對象、數量及分工,對人員密集場所中的醫院、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養老院等場所均應有一定的比例。
(四)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或者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及時書面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或者通報有關部門予以解決;當發現醫院、養老院、學校、托兒所、幼兒園以及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等存在重大火災隱患,單位自身確又無能力解決的,或者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難以整改的,應當及時書面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五)有關監督檢查法律文書資料應當及時被錄入數據庫,做到監督檢查法律文書和檔案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