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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律師法》將于*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它標志著我國法治建設又向前邁進了一步,是充分保護人權的又一體現,也為律師更好地履行職責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它同時又增大了檢察機關反貪偵查工作的難度,對反貪偵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如何在保證律師依法行使權利的同時,更有效地開展反貪偵查工作,是反貪偵查部門亟待解決的新課題。
一、對新律師法條文的理解
1、會見時間不確定。新律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從該條文可以看出,律師在偵查階段的作用和職能有了新的變化,只要“犯罪嫌疑人”這一身份確定,并受到傳訊,律師就可以在第一次訊問前、訊問過程中、訊問結束后會見嫌疑人,了解有關案情,并且不限次數、不需批準,這無疑給偵查工作帶來很大影響,擾亂正常偵查秩序。
2、會見內容不被監控。新律師法第三十三條在規定律師會見時間的同時,還為其提供了法律保障,那就是會見的內容不被監聽。為規范執法行為,高檢院要求檢察機關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要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新律師法的一系列修改,也使偵查工作進一步走向透明、公開,而律師職能在執行過程中卻更加隱蔽,不確定,從而造成偵查機關在明處,律師在暗處的不良態勢。
3、職能不對等。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機關不論訊問還是調查取證都應當不少于二名偵查人員,而律師在會見和自行調查取證時卻沒有規定執業律師人數限制;偵查部門辦理案件需要層層把關,步步審批,卷宗還需要移送公訴部門審查后才能交付審判;而律師在偵查、公訴和和審判環節只要出示“三證”就可以會見、提出申請或自行調查取證,可以詳細閱卷、摘抄、復制卷宗材料,還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證據,這種不對等的職能使偵查機關容易陷入被動局面。
二、新律師法對反貪偵查工作的影響
由于新律師法擴大了律師直接介入刑事訴訟的活動空間,增大了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自由度,這種權利的擴大在客觀上給反貪偵查工作帶來許多不確定因素,從而增加了查辦案件的難度,這主要體現在訊問難、取證難、保密難“三大難”上。
(一)訊問難。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偵查案件的重要環節,突破口供在偵查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尤其首次訊問往往為偵破案件帶來意想不到的收獲。新律師法賦予律師會見權,使律師在偵查中可以提前介入,對嫌疑人來說,減少了檢察機關威懾性所帶來的恐懼,增大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對抗,從而抵制十二小時,零口供案件的概率將會增加。律師在會見中難免不會為犯罪嫌疑人“支招”,成為其“后盾”,從而增強犯罪嫌疑人反偵查意識,使偵查人員訊問謀略及其運用的效果受到影響。即便犯罪嫌疑人作出了供述,有律師為其交代事實的法律性質和后果進行分析,將會出現供述不斷反復的不穩定現象。
(二)取證難。搜集證據是偵查案件的關鍵環節,對嫌疑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罪以及犯罪情節等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新律師法賦予律師自行取證權,如果律師取證在偵查人員取證之前,律師會有意無意地“暗示”或“提醒”有關人員,給證人造成心理障礙,使偵查人員難于取到真實證據,證人偽證、避證、逃證等現象將會更突出。如果律師取證在偵查人員取證之后,由于我國法律對證人保護不夠完善,證人出于各種壓力對已作出的證言不斷反復,出現翻證、不再繼續作證的不穩定趨勢。新律師法賦予律師閱卷權,使公訴部門對案件證據材料的要求將會更高、更嚴格。這些都會增加揭露、證實和打擊犯罪的難度。
(三)保密難。案件的保密性直接影響和妨礙檢察機關對犯罪的追訴。由于律師維護的是嫌疑人的利益,律師的會見權、閱卷權和調查取證權在訴訟過程中具有對抗性,使律師能夠及時、全面獲悉檢察機關收集的任何證據、材料及其薄弱環節,新律師法對律師保密義務又沒有給予充分考慮,偵查行為的保密期限縮短,律師泄露案情,甚至幫助案件當事人實現串供目的會時有發生,使窩案、串案的辦理難度相應增加。
三、反貪偵查工作對新律師法的應對措施
檢察機關反貪偵查工作要適應新的法律要求,必須向傳統的辦案思路、辦案方法提出挑戰,在執法理念、偵點、模式、策略和方式等方面進行更大的轉變。
(一)轉變偵查理念,積極應對新形勢
新律師法在保障律師執業權利,保護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統一正確實施以及社會公平正義都具有重要意義。反貪部門要把新律師法的實施看做提升整體素質的良好機遇,加強反貪干警的業務培訓,努力適應新形勢下反貪工作的要求,而不能怨天尤人,消極抵觸。要相信律師的職業道德和執業水平,爭取律師對偵查工作的理解和配合。要樹立現代新型的偵查理念,克服過去重實體輕程序,重追究輕保護的落后執法理念,切實轉變實體與程序并重,追究與保護并重的統一的執法理念上來。
(二)轉變偵點,注重首次訊問質量
新律師法的實施將促使檢察機關查辦案件的重心前移,使初查偵查化。初查工作成為突破案件的基礎和關鍵,初查工作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整個查案工作的順利開展,對初查工作提出更高更嚴的要求。首先要篩查線索,制定縝密初查計劃;其次在初查環節盡可能查清有關的犯罪事實并取得案件外圍的大部分證據。初查工作中的首次訊問更是重中之重,要高度重視首次訊問的策劃,由專業審訊人員制定周密的審訊預案,結合已掌握的證據,選準時機和突破口,運用審訊謀略,隨時對預審內容進行分析、調整、補充和固定。即便此時律師要求會見嫌疑人,由于訊問處于全程同步錄音錄像過程中,不得中斷,會見只能在訊問后或“雙錄”中進行,檢察機關的首次訊問筆錄是嫌疑人最原始的口供,要充分利用好這一絕對優勢,從而保證訊問質量。
(三)轉變偵查模式,變被動為主動格局
反貪偵查工作因律師的介入沖淡了神秘色彩,以往先供后證、以供求證的偵查模式已不適應新的要求,取而代之的應該是先證后供、以證求供的偵查模式。偵查人員要樹立證據觀念,以證據確立事實,以證據認定犯罪,堅持客觀、全面收集證據原則,從公訴角度收集每一筆證據,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證據,也要收集無罪、罪輕的證據。盡量預見案件在訴訟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不依賴嫌疑人口供,用聲像、文字等形式固定證據,減少證據變化的可能性,占據查案工作的主動權。
(四)轉變偵查策略,集中兵力速戰速決
在新形勢下,開放、對抗性的偵查模式將以快慢來決定勝負,因此,只有整合偵查資源,加大偵查力量,加快辦案節奏,才能保持反貪偵查工作中的主動性、主導性,才能有效地遏制同案的嫌疑人串供,找到相關的證人收集證言,找到贓款贓物,并防止其轉移,否則偵查力量和資源優勢將因為效率的低下而消失。因此,要將現行的單兵、小組為單位的辦案模式,轉化為復合型的、整合性質的辦案組合,同時加強偵查指揮,運用高科技裝備和手段,實現偵查的快速化。
(五)轉變偵查方式,使偵協一體化
反貪部門要樹立全局觀念,建立偵查協作一體化機制。一方面對內加強與偵查監督、公訴、監所等部門的聯系和配合,對外積極協調與紀委、法院、公安、審計等部門的關系,形成合力,創造良好的反貪辦案環境和辦案條件;另一方面加強和推進偵查信息化建設,建立反貪偵查信息數據庫,充分利用公安、工商、稅務、通訊、金融、房地產管理部門的社會公共信息為反貪工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