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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職業是專職法律工作者的一種,行使國家檢察權,這一點上是檢察官區別于其他法律職業者的基本點。世界各國家對檢察官職業有不同的定位、管理與保障的方式,而且檢察官不同于法官,在各國不同的立法體制之下,有著很大的差異。我國檢察官職業設計演習了舊蘇聯的一種模式,成為比較有特色的一類法律職業。但是伴隨著國家的經濟體制改革,我們國家目前正處在檢察官職業化進程當中,舊有的檢察官制度尚存,新的制度尚未完全確立,正處于一種探索、前進的歷史階段,*年重新修訂的《檢察官法》提出了檢察官職業化的要求。因此,檢察官職業化的概念與特征是什么,檢察官職業化改革需要考慮哪些因素,檢察官職業化改革的內在要求是什么,檢察官職業化是如何實現的,這些問題,我們必須研究透徹,才能更好地實現檢察官職業化。筆者就此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檢察官職業化的概念和特征
(一)檢察官職業化的概念與意義
所謂職業,《現代漢語詞典》解釋為“個人在社會中所從事的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工作”。將社會中的某項工作固定地作為個人謀生的主要手段的現象,即為職業化。美國法學家波斯納這樣描述職業:職業的標志是這樣一個信念,即這是一個有相當公共意義的工作崗位,從事這一工作要求有相當高的專業甚至是深奧的知識,這種知識只有通過專門的正式教育或某種精細監管的學徒制度才能獲得,因此它不是一種能自由進入的工作崗位。很顯然,我們說檢察官職業化進程就是從一種隨意的準入狀態變成一種精細的管理的一個過程。因此,筆者認為檢察官職業化的內涵有廣狹兩種。狹義上,檢察官的職業化,是指檢察官以行使國家檢察權為專門職業,并具備獨特的職業意識、職業技能、職業道德和職業地位。廣義上,檢察官職業化,是指檢察官由“非職業化”到“職業化”的過程,是指一種發展趨勢,即檢察官職業化是法治社會的發展趨勢。檢察官職業化是當前檢察改革的一個重要問題,在某種意義上來說,檢察官職業化已經成為司法改革的代名詞。長時間以來,人們對于司法隊伍的素質頗有微詞,同時也是充滿著期望和幻想,希望能夠造就一支精英化的職業化司法隊伍,把公正的天平托的不偏不倚,正恰其中,于是,檢察官職業化這個詞也就順應歷史的潮流應運而生,并最終進入了高層的視野。高檢院已經把檢察官職業化建設納入了總體規劃,并提出了多項舉措加以推進。檢察官職業化不僅是一個呼聲,更是社會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產物,是社會勞動分工的結果,也是我們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帶來的必然結論。
檢察官職業化,對于推進我國的法治建設、昌明我國法治大道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第一,職業化意味著工作性質和崗位的社會通行化。檢察官的級別不再是部級、省級、市級、縣處級干部,而是根據其司法能力而確定出來的等級,其司法等級水平可在社會上長期發揮作用。第二,從管理體制上讓檢察官相對超然于一般社會職業,有利于減少檢察官被其他行業的不當牽制甚至是干預。第三,形成社會承認的檢察官職業階層,有利于檢察官區域性和上下級檢察院之間的合理流動,也能避免優秀檢察官的流失。第四,檢察官職業化后,有利于推動檢察官的專業化、精英化,通過社會評價、檢察機關評價、審判機關評價、律師評價等,體現檢察官的真正價值,改善檢察官的待遇。
(二)檢察官職業化的特征
檢察官以行使國家檢察權為專門職業,并具備獨特的職業意識、職業技能、職業道德、職業行為和職業地位等,檢察官職業化是社會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產物,是細化社會分工的結果。檢察官職業化具有以下特性:
1.鮮明的政治性。職業化檢察官必須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具有堅定政治立場和正確的政治信念,旗幟鮮明地堅持黨的領導,貫徹黨的方針、路線和政策,保證檢察工作緊緊圍繞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確保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檢察權。
2.規范的道德性。職業化檢察官在履行檢察權時必須做到:清正廉潔,奉公守法,剛正不阿,嚴格執法;勤于學習、勤于修養;不折不扣地履行職責、執行法律。
3.高度的專業性。檢察工作是一項法律專業性程度較高的專門性的工作,檢察官要代表國家依法行使檢察權,進行法律監督,維護司法公正,作為從事法律職業的檢察官就必須加強學習和訓練,使其具有深厚的文化素養,系統的法律理論知識,嫻熟的專業技能,只有這樣才能成為真正的檢察官,才能成為真正的法律秩序的守護者。
4.相對的獨立性。依法獨立行使獨立權是在黨的領導下的相對獨立,要求在檢察體制上、機制上確保檢察官能夠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發揮有效檢察工作能力。
5.管理的自治性。檢察官履行的義務、享有的權利和適用的管理仍依檢察官法中的規定執行,檢察官具有不同于國家公務員的特殊性,有著相對于國家公務員較大的與其職權相適應的自治權,有著較大程度上的自我管理。
6.保障的有效性。整套嚴格的職業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使檢察官最大限度地擺脫各種法外因素干擾,獨立行使檢察權。有效的保障機制應當使職業化檢察官在職位上和經濟待遇上得到穩定和提高,這是檢察官嚴格執法、公正執法、積極護法基本條件的需要。
二、檢察官職業化需要考慮的因素
檢察官職業化改革是一項重要的檢察改革,從根本上講,檢察官職業化進程是由一個國家和地區的政治、經濟、教育、司法等發展水平決定的,但這并不意味著不能加快或延緩該進程。因此,對檢察官職業化,既不能不顧客觀條件,搞“”式的推進,也不能消極等待。推進檢察官職業化進程必須充分考慮以下因素:
(一)社會分工和職業分化程度
中世紀時期,隨著社會分工的發展,法律機構從社會系統中相對獨立出來,出現了專門從事法律職業的法律人,法律職業化由此起步。隨著法律在社會生活中作用的加強,社會對法律從業者的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的要求越來越高,法律從業者的獨立性也越來越強,法律職業化開始加速。法律職業化最初是法學家、法官、律師的職業化。大約二百年前,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法律職業的進一步分化,檢察官職業從法律職業中衍生出來。可見,是社會分工和法律職業的細化導致了檢察官職業化。社會分工和職業分化程度既是衡量社會成熟度的重要指標,也是影響檢察官職業化進程的深層因素。
我國幾千年的封建社會始終沒有形成嚴格的分權制度。新中國成立后,也一直存在著黨政不分,政企不分,司法機關行政化,從機關到事業單位再到國有企業實行大一統的干部管理制度等現象。在我國推進檢察官職業化改革,必須充分考慮我國社會結構和功能分化程度較低的現實。
(二)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特色
不同的政治制度、司法制度對檢察官職業化的路徑、內容、進程有著重要
影響。總的來講,法國、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的檢察官職業化更明顯、更徹底,其任職資格制度和培訓制度與英國、美國相比更為嚴格。隨著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的變革,俄羅斯和前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檢察官職業化的方向、重點、速度也發生了變化。從政黨制度上看,我國實行的是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制度,共產黨是權力廣泛的最終決策者。從政治體制看,我國實行的是人民代表大會下的一府兩院制。我們在設計改革方案時,既要充分利用我國政治制度、司法制度提供的資源,也要慎重估量與檢察改革相關的制度制約。
(三)社會能夠提供的法律人才和目前檢察官隊伍的素質
檢察官職業化首先是檢察官的專業化、高質化。如果社會不能為檢察機關
提供充足合格的法律人才,檢察官職業化便成為無源之水。如果正在行使檢察權的檢察官素質不高,職業化改革更會困難重重。目前,我國能夠提供的法律人才在數量和質量上還不能滿足司法機關的需要,特別是中西部地區和縣級司法機關的需要。職業化改革絕不能忽視這一嚴峻的現實。
(四)檢察機關內部的阻力和承受力
改革除了要充分考慮來自外部的制約,還要充分考慮來自內部的阻力和改革波及者的承受力。檢察官職業化改革可能會面臨來自內部三個群體的阻力:一是來自部分中層領導的阻力。職業化改革勢必要削弱廳、處、科長等中層領導的權利,這對中層領導無疑是一個不小的“利空”。二是來自部分“年長者”的阻力。職業化對檢察官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少“年長者”由于歷史的原因業務素質偏低,可能無力應對這一挑戰。三是來自綜合、政工、后勤等部門的阻力。檢察機關非辦案部門及人員約占整個機構和人員的40%,不少綜合、政工、后勤等部門的同志綜合素質很高,只是由于工作需要被分配、調配到這些部門。分類管理使檢察官的待遇高于司法行政官等的待遇,而上述人員由于缺乏“地利”和辦案積淀可能喪失進入檢察官序列的機會。職業化改革還要認真考慮檢察人員的承受力。如果超過了承受極限,不少人就會另謀高就,導致人才外流。
(五)地域差異性
我國各地發展水平差異很大。目前,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法律人才供應、檢察人員素質和檢察職業保障均較為理想,而在中西部地區則人才短缺,缺乏基本執法保障。如果改革不考慮地域差異性,就會出現“淮南為橘,淮北為枳”的現象。
三、檢察官職業化的內在要求
(一)檢察官要精英化
檢察工作的精密化、細密化、專業化和獨特的思考論證方式特點決定了檢察活動不同于一般的公務活動,因此檢察官職業不是大眾化職業,而只有那些經過系統的法律學習和法律訓練的人才能進入檢察官這一行業。作為職業檢察官,他首先應具有較深厚的法學理論修養。唯有如此,他才能對檢察技能、技巧的掌握和理解達到相當的高度。其次是應具有嫻熟的法律專業知識與駕馭檢察業務的能力和技巧。再次是應具有特定的思維方式。檢察官辦理案件無一例外地要經歷“獲得案件事實→擇取法律規范→解釋法律規范→對法律規范與案件事實的價值和邏輯關系進行內心確信→形成決斷的思維推理過程”。最后是應具有高超的司法技能。眾所周知,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規范體系,因此,從一定意義上講,檢察官的使命就是保障法律規范在社會中的實現,這就向檢察官提出了雙重要求,既應具有系統的法律知識,又應養成高超的司法技能。熟練的司法技能是檢察官必備的內在品質之一。檢察官與普通人的最大區別就在于他們的語言、知識、思維、技能、倫理等職業資質。法律(司法)技能包括運用證據的技能、解釋的技能、推理的技能以及程序的技能等只能經過長期、專門的學習和實踐才能熟練地把握。(2)結合當前我國檢察業務的實踐,就是要求貪污賄賂案件的偵查方面、職務犯罪的預防方面、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訴方面的檢察官都應分別是這方面工作的專家。上述要求呼喚檢察官的精英化。
(二)檢察官要司法化
這里特別提及要實現檢察官的司法化,即是強調要淡化檢察官的行政化色彩。多年來,我國一直把檢察官等同于檢察院的工作人員,等同于行政機關的干部,完全采用行政管理模式來管理。不管是在考試錄用,還是在著裝及工薪待遇上,都無法讓人感受到檢察官的與眾不同。這種管理模式不能突出檢察官在檢察院內部的主體地位,不利于增強檢察官的榮譽感和責任心,使得檢察官不以追求司法公正、維護社會正義為己任,從而影響到檢察官專業化、職業化進程。司法親歷性的特點決定了對某一具體案件的決定權應當由具體審查案件的檢察官來行使,而不宜由有較高行政級別的非參與審查案件的檢察官來行使。只有淡化檢察官的行政化色彩,才能保證檢察官更充分地獨立行使檢察權,使得檢察官在辦案中只服從法律,而不受到內部其他檢察官的干涉,否則,一方面,將影響人民檢察院司法公開、公正職能的實現,另一方面,檢察官容易產生依賴心理,一旦碰到實際問題,往往會向檢察委員會等上交矛盾、推卸責任,其工作缺乏積極性,沒有個人獨立行使檢察權的榮譽感和崇高的使命感,檢察官獨特的職業意識、職業技能、職業道德和職業地位就難以形成。
(三)檢察官要一體化
檢察官的一體化是針對檢察官的地方化而言的,它就是指全國各地、各上下級檢察機關檢察官是一個統一的社會共同體整體,不同地區、不同級別的檢察官在分析、處理具體案件時形成有同質化的思維方式,而不是依地方性知識。換言之,所有的檢察官在處理具體案件時都只能按照法律的標準和尺度去主持法律之內的正義,而不能隨時迎合各方面的意愿去調整法律,不能離開法律規定的標準和尺度去追求法律之外的正義。如果檢察官地方化,類似案件因維護地方利益在不同的地方得到不同的處理,檢察官的威嚴和權威就得不到展現,檢察官的職業化也就難以形成。
當然,我們認為,檢察官職業化的內在要求遠不止如此,但是,這三點是檢察官職業化內容的核心,如果達不到檢察官的精英化、司法化、一體化,檢察官的職業化就無從談起。
四、檢察官職業化的實現途徑
如何完善檢察官職業化,強化檢察機關的法律職能,我認為應從檢察官的選任制度、管理制度保障制度三方面進行分析。
(一)完善各級檢察官的選任制度
檢察官的職業化,關鍵在于有高素質的檢察官隊伍。那么,如何造就一支高素質的檢察官隊伍?鑒于我國目前檢察隊伍的實際情況,為保證檢察工作的正常進行,應實行“雙軌制”的平穩過渡,即對現有的檢察官依《檢察官法》進行考核、評估,符合《檢察官法》規定的,予以重新確認,不符合規定的,則要進行專門培訓或給予分流;對于今后將要任命的新檢察官則要進一步嚴格準入條件。
1.嚴格初任檢察官遴選制度
*年修改《檢察官法》對檢察官的學歷條件進行了更嚴格的規定,把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作為任命檢察官的必備條件,確定了擔任檢察官必須具備相應的法學理論功底,杜絕了檢察官選任的隨意性,從源頭上保證檢察官的選任,也為檢察官隊伍向職業化轉變奠定了基礎。目前從檢察系統隊伍的現狀來看,還有相當一部分人員不符合檢察官的條件,尤其是基層檢察院,整個檢察隊伍處于一種青黃不接的狀態。因此,在初任檢察官的選拔方面應擴大遴選范圍,拓寬選人渠道,公開從社會上選拔符合檢察官任職條件的人員,將具備深厚法律專業知識的人才吸收進來,從本質上提高檢察官隊伍素質。
2.完善上級檢察院檢察官的選任制度
熟知法律并且會熟練運用法律,是擔任檢察官不可或缺的兩個必要條件。*年修訂的《檢察官法》要求擔任檢察官必須具有從事法律工作的經歷,該法第10條第6款對此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對擔任上級檢察院的檢察官要求具備更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在實踐中,上級檢察院承辦的案件難度相對較大,且對下一級檢察院的工作負有指導義務,檢察官需要具有更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對此應確立上級檢察院的檢察官在下級檢察院的優秀檢察官中選拔的制度;鼓勵法律院校畢業生到基層檢察院工作,以積累豐富的法律實踐經驗。同時,為帶動下級檢察院工作的發展,應在上級檢察院中選派一些優秀檢察官到下級檢察院任職,由此不斷提高檢察官的素質,完善檢察官的選任機制。
3.建立檢察機關的垂直管理機制
檢察機關的垂直管理,一直是檢察改革中關注的重點問題,但由于種種原因,這種管理機制一直未能實現。目前各地檢察機關院級領導干部的任命,主要是由地方黨委行使院級領導干部的提名權,征求上級檢察機關的意見后由任免機關任命。這種任命方式導致了檢察機關的地方化,不能保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檢察權。要做到“從制度上保證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要求,就應實現檢察機關的垂直管理。
(二)檢察官管理體制司法化
1.規范檢察官的管理制度
我國當前檢察官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三種:(1)傳統序列模式,即按照等級把各級檢察官按序列命名,把檢察干警分為以下6個等級,即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2)行政模式,即仿照行政級別,把檢察官分為科級檢察官,處級檢察官等等。(3)等級模式。即我國檢察官的等級統一規定為首檢察官、大檢察官、高級檢察官和檢察官四等十二級。檢察官等級的晉升,有隨職務提升而晉升、按期晉升和擇優晉升三種。同時,檢察官的等級也會因為檢察官職務的降低或因違紀受到懲戒而降低,還會因檢察官職務的免除而被取消。此外,還有一種類別模式。即當前有關學者、檢察系統針對檢察官管理存在的問題而提出的探索性規定,包括主訴檢察官、主辦檢察官的分類規定。兩者旨在打破檢察機關(起訴部門、自偵部門)原來行政色彩濃厚的層層審批的辦案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確立了以主訴檢察官、主辦檢察官為主要責任人的新的辦案制度。
現有的檢察官管理模式基本上是行政模式與等級模式的混合,在這種體制下,大部分檢察官都把解決行政職級作為一種待遇保障,而行政職級的解決,目前來說關鍵在于地方政府,因此,行政模式與等級模式的混合會削弱司法化的等級管理,突出行政管理,造成檢察機關地方化現象嚴重,不利于司法獨立的實現。鑒于此,我們認為,“等級模式”是適合檢察官特點的管理模式,這種較為細化的規定既有利于體現檢察官晉級上的科學性、精確性,同時操作性也更強。對檢察官系列的人員,其法律職務應當同行政級別完全剝離,僅按檢察官等級管理,根據其業務水平與工作實績進行考核評定。檢察官每晉升一級都要綜合考核其工作年限、工作能力、貢獻大小。同時,要盡量拉開不同級別檢察官的工資、獎金差距,完全改變現有的以行政職級為主的管理模式,以利于引導檢察官以維護社會正義、司法公正、法治統一作為自己終極度目標。
與此同時,鑒于我國檢察機關職能的特殊性——具體職能的多樣化,我們認為,對檢察官還要實行分類管理。一是業務類檢察官,其管理方式如前所述。二是檢察專業技術人員,主要指從事現場勘驗、法醫、痕檢、司法會計、計算機等工作的人員。這些人員不僅要熟悉檢察業務,更要具備相關精通的專業知識,對于這部分人員,應當參照國家技術人員管理的規定,按專業技術系列的職稱、考核、晉升辦法來管理,享受相應的工資待遇,實行評聘結合。三是檢察事務官和檢察行政人員。對這類人員應按國家公務員的管理辦法進行管理,按照公務員的職級享受相應的待遇。
2.完善檢察官培訓制度
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使檢察官則面臨著知識更新和適應新的辦案規則的問題,解決這個問題的主要辦法就是培訓。同時,由于我國目前法學教育通常只注重法學基礎知識的傳授,因此檢察工作中所必須的知識和技能,在高等法學院校中是難以學習到的。為了讓這些從事檢察事務的法學畢業生達到專業化檢察官的水平和程度,也必須借助專業化培訓。我們認為,應對檢察官進行終身培訓,以使其素質始終能適應社會情勢變化而保持高水準。
在培訓的形式上,主要有以下三種:一是對新任檢察官進行的準入培訓。安排新任的檢察官到檢察官學院(或培訓中心)接受至少6個月的脫產學習,包括學習司法技能和到市一級檢察院進行職業技能的實習。二是對現有檢察官的持續培訓。規定其每年要參加一至兩星期的短期培訓,主要是研討新出現的社會問題;學習新頒布的法律;對工作中出現的典型性問題進行研討并找出相應的解決辦法等。三是對晉升檢察官的培訓。由初級晉升中級、中級晉升高級,必須經過規定課程的學習,主要包括職業理論與職業技能兩個方面的培訓。培訓的內容應當以當前檢察制度、司法制度的前沿問題、司法工作中的熱點問題為主,讓檢察官交流司法經驗和體會。
3.建立有效的檢察官監督制約機制
杜絕檢察隊伍中的腐敗現象,是實現檢察官職業化的保障。權力缺乏監督就會助長腐敗,而無效權力的監督亦是如此。檢察官的職務行為有較充分的自主性,對案件的處理也有一定的決定權,因此制定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是不能缺少的。目前檢察機關的監督機制條款清楚、責任明確,但在實際操作中效果不明顯,缺乏有機性、科學性和有效性。而且,監督的具體方式、做法不是很明確。例如,從檢察機關內部看,“負有監督責任的部門由什么部門監督?”“監督別人的人由誰來監督?”從檢察機關外部監督來看,檢察官如何接受社會和公眾的監督?目前專家、學者提出的人大代表進行監督和檢察院實行的人民監督員員制,都是監督的方式,但這些都需要用制度的方式加以完善。確保檢察官廉潔性,預防檢察機關的司法腐敗,實現檢察官職業化的必由之徑。
4.建立檢察官職業道德懲罰制度
檢察官的職業化還要求檢察官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唯有法律學問、法律道德和社會常識三者具備者,方可稱為法律人才。”作為法律監督權的行使者,檢察官必須具備更高的職業道德素質。但是長期的行政化管理,對檢察官道德上的失職行為缺乏懲罰的手段。對檢察官職業道德的問題沒有相關的管理制度,這就造成了在實際工作中,只要檢察官行為沒有最終影響案件處理結果,一般不會受到懲處。但實際上,檢察官的職業道德是檢察官職業素質的重要組成部分,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往往會對司法公正造成重大危害,影響檢察權的正確行使。因此,制定檢察官職業道德行為規范和配套的實施規則,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區分級別給予相應的處罰,這樣才能確保檢察官的廉潔性。
(三)完善檢察官的保障制度
檢察官的職業化還必須有各項措施作為保障。*年修訂的《檢察官法》中規定了檢察官的等級、工資保險福利、辭職辭退等制度,初步建立了檢察官保障制度的框架。但從現有的管理體制看,檢察官待遇過低,一些地區的檢察官的工資、辦案經費嚴重不足,檢察官的身份沒有充分的保障,這些都是影響檢察官職業化的重要因素。
1.建立檢察官身份保障制度
司法獨立與公正和檢察官的身份保障是密不可分的。我國《檢察官法》雖然在第9條第3款規定了檢察官一經任命,“非經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但由于規定不夠具體全面,缺乏嚴密的程序及操作性,因此在實踐中往往起不到應有的保障作用。并且我國《檢察官法》第14條規定的幾項免職事由也說明了我國檢察官并沒有確立終身任職制;且這些免職的事由規定得很寬泛,解釋不清,這樣也會導致檢察官身份保障的缺失。其次,《檢察官法》第十四章中關于退休的規定不詳細、具體,其做法是參照國家機關行政人員的退休制度來實行的,還有一些地方在推行機構改革中曾試行達到一定的工齡就提前內退的做法,這對檢察官這一需要積累大量豐富的法律經驗的行業人員來說,無疑是一種資源浪費。因此,應建立適合檢察工作特色的退休制度,適當延長檢察官的退休年齡。此外,檢察官的社會地位也需得到保障,增強檢察官的社會威望,有助于檢察官依法行使檢察權。
2.完善檢察官的工資待遇保障制度
檢察機關的行政化管理以及財政的地方化,使得檢察官的工資待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地方。即使《檢察官法》規定了檢察官的等級制度,也由于行政化管理的原因,使檢察官等級無法與工資掛鉤,難以保障檢察官的工資待遇,更難于體現檢察官待遇高于一般公務員的精神。甚至有些地方還出現了檢察官需墊付辦案費用的情況。這嚴重影響了檢察官的工作熱情,也不利于檢察官職業化的實現。而從本國實際出發提高檢察官的工資待遇,使檢察官安心本職工作,吸引社會上優秀的法律人才從事檢察工作,才能達到提高檢察官素質的目的。
3.建立檢察官職業物質保障體系
檢察官的物質保障體系應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建立對人的保障制度,主要體現在醫療、保險等福利待遇上。另一方面就是落實對事的保障,主要是保證檢察官履行職責的經費。在此方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年9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檢察改革的三年實施意見》中的第6項明確指出要改革和完善檢察機關經費保障體制,切實解決基層人民檢察院經費困難問題;探索建立人民檢察院的業務經費由國家財政統一保障、分別列入中央和省級財政預算的制度;研究制定縣級人民檢察院經費基本保障標準。
總之,檢察官職業化建設是一項與國家政治體制改革有關的系統工程,涉及面廣,其進程受整個國家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全社會法治觀念程度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因而決定了檢察官職業化建設是一個循序漸進的改革過程。為此我們強調在依法治國,建立和諧社會的基礎上,抓住機遇,推進檢察官職業化建設,加快檢察官職業化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