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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根本。要正確把握三者的有機統一,需要從理論上重新認識和構建新時期新階段民主與法制的關系,更新理論范式,創新理論范疇,反映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的時代需要,體現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最新成果。
關于民主與法制關系的理論概括是: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礎,法制是民主的體現和保障。在這個理論范式中,民主是一種政權或者政體,是對國家管理性質的抽象概括,而不是具體的民主過程或者國家管理諸環節的民主,法制是民主的產物和輔助設置,而不是規范和約束民主的規則,更沒有限制民主的權威和力量;民主具有最高的權威,是操縱法制的主體和力量,法制是實現民主的形式,必須體現和服從民主的內容。這種理論范式,有助于批判和改進法制,甚至可以破壞法制,但不利于批判和改進民主,更不利于樹立法律的權威并把民主納入法制的軌道,是服務于和適應于推翻舊政權和建立新政權的革命理論,因而我們可以稱之為“民主與法制關系的革命論”。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特別是改革開放和依法治國的深入發展,民主與法制關系的革命論已經越來越不適應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的時代要求,不利于推進黨的依法執政、民主執政和科學執政,不利于實行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我們應當根據黨的最新理論成果,適應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民主和法制發展的要求,構建民主與法制新型關系,即建設性的民主與法制關系,或者稱為“民主與法制關系的建設論”。
民主與法制關系的建設論,立足于中國社會主義制度已經建立并從革命進入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階段的實際,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原則,以解決黨和人民在自己的政權體系中如何實現民主治理問題為內容,以保證黨長期執政、維護國家長治久安和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正義為目標。民主與法制關系的建設論的基本主張是:民主是法制的內容和價值,法制是民主的規則和基礎。民主必須在法制的基礎上按照法律規則運行,并在法制的軌道上發展。民主必須受法律的規范和約束,必須服從法律的權威。法制必須體現人民的意志,凝聚、引導和規范民主的力量,反映民主發展的要求,把黨和人民治國理政的決策、執行和監督等環節全面地納入法制的調整范圍,以法制規范民主,以法制推進民主。
民主與法制關系的革命論與建設論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以抽象的、實體的民主為基點,后者以具體的、程序的民主為基點;前者以民主為最高權威,后者以法制為最高權威;前者以法制為工具,后者以法制為基礎;前者屬于革命時代的理論范式,后者屬于建設時代的理論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