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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正處于改革開放、體制轉換、社會轉型、利益分化的特殊的歷史時期。在這一歷史進程中,我國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分配機制和格局發生了重大的調整和變化,國家公務員首當其沖地受到影響。
如何規范和完善對公務員的激勵與約束機制,通過具體的制度安排,以保證廣大公務員忠于職守、勤政廉政,是急需解決的一項重大課題。而“積薪養廉”,實行公務員公積金制度,已不失為一項解決公務員激勵與約束問題的制度創新舉措。
我國多年來實行的都是低工薪制度,社會福利保障制度剛剛起步,目前還很不完善,因此公務員在各種行業當中屬于收入偏低的階層。可以預測,加入世貿組織后,公務員的收入待遇與其他行業人員相比差距還會進一步拉大。如果不及時采取有效對策改變這種狀況,公務員隊伍將很難留住優秀人才,同時也極易導致公務員貪污腐化行為的發生,助長各種腐敗現象的滋生蔓延。
從國外的經驗看,特別是以新加坡模式為例,實行公務員公積金制度,可較好地解決對公務員勤政廉政的激勵與約束問題。有關資料顯示,新加坡政府擁有比較完善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公務員支出個人工資總額的18%,政府支出22%,以相當于工資總額的40%的款項存入公務員個人公積金賬戶;工齡越長,公積金就會越多。若公務員能夠廉潔奉公,沒有貪污受賄瀆職等違法行為,在其退休后,憑公積金收入就足以保證全家生活富裕、安居樂業。但是,新加坡法律還進一步作出規定,凡是有貪污受賄等違法行為者,一律取消其全部公積金。據介紹,新加坡前商業事務局局長格林奈在任職期間,曾因政績卓著被評為“杰出公務員”。然而,他在1991年以購買新汽車為由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付款后他卻沒有購買汽車而改作他用。他的行為被發現后,法院以“欺騙銀行的行為”判處其監禁一天,后他被政府開除公職。但處罰最為嚴重的是,他50余萬元新幣的公積金和30萬元新幣的退休金也因此被取消。正是有了公積金等制度的激勵與約束,新加坡政府公務員才能做到廉潔奉公,不敢也不愿輕易貪圖蠅頭小利而毀掉自己的后半生。
新加坡公積金制度的成功實踐表明,建立和推行公積金制度,有利于提高公務員勤政廉政的收入預期,增加公務員腐敗的即期成本和未來風險,可以充分實現“積薪養廉”的目的。通過公積金制度的“高激勵、嚴約束”,還有利于吸納優秀人才加入公務員隊伍,為國家服務。
因此,實行公積金制度,對于公務員隊伍建設意義十分重大。應當充分借鑒和學習國外經驗,并結合我國國情的實際特點,精心設計我國公積金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實施方案。為此,我們提出的基本構想是:由政府負責為在職公務員設立銀行公積金個人賬戶,同時進一步深化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逐步提高職務津貼等工資福利,使公務員的工資水平達到或接近社會中等收入水平。該筆公積金在公務員退休或正常離職時一次性支取。如果公務員在任職期內,由于貪污受賄、瀆職失職等原因違犯黨紀國法而受到司法追究、被開除公職,則該公積金款項全部沒收上繳國庫。
當然,在以公積金制度對公務員進行“高激勵、嚴約束”的同時,還必須深入開展堅持“兩個務必”的教育,要求廣大公務員在實踐中不斷加強自身修養,牢固樹立艱苦奮斗的思想,堅持勤政廉政、執政為民的品質,加大監督制約的力度,使得公積金制度得以有效施行。
實行公積金制度,有利于匡正公務員激勵與約束機制扭曲的制度性缺陷,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一項制度創新舉措。基于此,我建議盡快以國家立法的形式,建立和推行公務員公積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