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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城市管理,改善市容市貌和人居環境,提升城市形象,推進省級文明城市和省級園林城市創建活動深入開展。報請縣政府批準,決定開展以縣城為重點的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治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整治時間:自2014年4月1日起。
二、整治范圍:縣城規劃區范圍內。
三、整治內容:
(一)堅決制止占道經營、店外經營行為。嚴禁在沿街商店外或公共場地占道經營、亂擺攤設點、亂搭亂建和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一律入室經營(或進入指定的地點)。
(二)規范廣告牌匾管理,門店及招牌設置應規范合理。全面清理違規牌匾、廣告、條幅。嚴厲打擊亂貼、亂掛、亂寫、亂畫的違法行為。禁止違法散發、張貼、投遞、書寫圖畫各類廣告。戶外廣告、霓虹燈應做到內容健康、文字書寫規范、字跡清晰、圖案光亮顯示完整。清理、拆除違規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及影響市容景觀的各類廣告招牌;破舊的廣告招牌應及時更換、修整,并保持整潔;不得在門店前設置燈箱廣告牌和商業廣告標語,未經批準不得設置戶外廣告牌,不得占用公共綠地和利用綠化、樹木等設置廣告招牌。
(三)遵守交通法規,禁止各種亂停亂放行為。機動車、非機動車一律按指定地點停放,堅決查處亂停亂放、違法占道和長期占用臨時泊車位的行為。
(四)規范修配服務門店經營活動,取締馬路工廠。禁止各類修配服務門市出店占道從事修配、加工、洗車、飾車、售車等經營活動。
(五)嚴禁各種違法建設行為。依法責令拆除規劃區內未經報批的違法建筑,禁止改變原建筑風貌和使用功能的私搭亂建行為。
(六)加強公用設施管理。嚴禁擅自占用、挖掘、毀壞城市道路、綠地等公用設施的違法行為;保持戶外廣告、畫廊、牌匾、報欄、櫥窗、路牌、門牌、汽車站牌、交通標志、路燈電桿、消防栓、交通護欄、電話亭、垃圾箱、城市雕塑等設施完整、清潔,設置或使用管理單位應及時維修、更新或拆除破損陳舊的設施。
(七)整治環境污染,提升城市環境質量。依法查處并制止門店播音喇叭、加工廠點、建筑施工噪聲污染,制止各類油煙、煙塵污染及排放有害氣體、排放生產生活污水污物等不環保行為。
(八)嚴格執行城市寵物管理規定。城區公共場所禁止放養牲畜、家禽和家犬。
(九)監督落實“門前五包”責任制。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物業小區及臨街門店、各大商場、集貿市場、住戶等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必須自覺承擔包綠化、包美化、包亮化、包凈化、包秩序的責任和義務,及時打掃門前衛生,清理門前雜物,保持衛生整潔。
(十)監督施工場地文明施工。監督施工現場設置隔離護欄等圍護設施;施工車輛應凈車出入,不得帶泥上路;不得亂挖城市道路;不得隨意丟棄建筑垃圾及排放泥水。渣土運輸車輛嚴禁超限運輸和沿途撒漏。
(十一)加強環境衛生管理,保證環衛保潔標準。監督做好轄區內垃圾清掃、收集、清運和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要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垃圾、廢棄物,嚴禁亂堆亂放雜物、貨物和亂倒亂拋廢物垃圾等有礙環境衛生的行為。
四、各企業、商戶、經營者及廣大市民群眾要自覺履行責任,遵守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享有良好市容環境衛生的權利,負有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義務,有權對違反市容環境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五、自本通知之日起,我局將進一步加大巡查力度,嚴格執法,對違法違規或未按要求整改的行為加強宣傳教育,并依法處理;對拒絕、阻撓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和侮辱、毆打執法人員、聚眾鬧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