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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國家和社會為保障收入難以維持最基本生活的農村貧困人口而建立的一種社會救濟制度。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既能及時有效地保障農民群眾的基本生活權益,促進農村社會經濟穩定協調發展,也是能否盡快建立與完善農村保障制度的關鍵。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意義:首先,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改革開放以來,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初步確立,使農村的社會經濟狀況發生了根本變化,以集體經濟為依托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基本解體,農村傳統的以土地為基本手段的生活保障體系被削弱,農村的傳統家庭和社會關系不可避免地發生了變化,養老、醫療問題以及部分農民的貧困問題日趨嚴重。盡管幾年來政府部門為了幫助農村的貧困戶解決衣食之憂,開始開展了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試點工作,但仍難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一是實施范圍窄,覆蓋面小,相當部分貧困居民得不到救濟和補助;二是標準偏低,難以保障救助對象的基本生活;三是民政部門的救濟經費不足,根本滿足不了貧困人口的實際生活需要。所以,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必須盡快建立起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次,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以緩和改革中的社會矛盾。改革本身是經濟利益在全社會的重新分配過程。在這一過程中,一部分人會受益,一部分人會受損;或者一部分人的受益高于另一部分人的受益。因此改革蘊含社會風險并形成對社會成員的壓力。但是,全社會每一個人對社會風險的承受能力是不一樣的。顯然弱勢群體對社會風險的承受能力較低,當這些弱勢群體的基本生活受到威脅時,貧困就不僅僅是經濟問題,也可能轉化為政治問題,產生嚴重的社會矛盾。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助于改善農村弱勢群體和貧困群體的生活,緩和社會矛盾,為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再次,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盡快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關鍵所在。農村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都必須具備一定的社會經濟條件,即農民只有在溫飽問題解決后才有可能投保參加,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對農村全體社會成員的最低生活的保障,不僅經濟發達地區需要,經濟欠發達地區更需要。在整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中,其它各項制度都不能直接、及時、最大限度地解決廣大農民群眾的生活困難問題,惟有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能做到這點。因此,盡管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中的各項制度都很重要,都需建立起來,但相比而言,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重中之重。
我縣位于廣西南部*山東麓,東北鄰*市,南接*縣,西接*縣。全縣總面積1890平方公里,總人口46.29萬人,下轄11個鄉(鎮),共有115個村委會,16個社區,1280個自然莊,2594個村民小組。全縣農業人口40.4萬人。由于經濟基礎薄弱,屬于區級老少邊窮貧困縣。近幾年來,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以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為出發點,緊緊圍繞“以人為本,為民解困”的工作理念,大力推進全縣的社會救助工作,較好地解決了全縣五保戶、特困戶和下崗職工等弱勢群體的基本生活、農村醫療救助等方面的問題,對于促進全縣社會穩定,建設和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縣農村低保供養情況:(1)根據20*年的初步調查,我縣有五保戶對象3483人,目前的供養方式主要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集中供養在11個敬老院和1個福利院,集中供養共181人,在各個敬老院和福利院配備有管理人員33人。從20*年至20*年,我縣共興建48個五保新村。其中,開業接五保老人入住五保新村的有43個,入住五保老人388人。集中供養的五保對象及入住五保新村的五保老人都能按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110元/人月供養標準供養,從20*年12月份起按150元/人月供養標準供養。分散居住在村、屯的部分五保老人仍按照《關于確保農村五保對象保障有關問題的通知》(桂民發〔20*〕8號)規定供養,救助標準為30元/人、月,1斤食用油折款人民幣6元,30斤大米折款人民幣36元,合計人民幣72元/人、月。(2)除了對以上五保老人給予最低基本生活予以保障外,在農村,尚存在那些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未達到五保供養條件的部分老年人及重病、多個子女上學的困難家庭。為保障這些農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根據南寧市制定的《南寧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暫行辦法》及按照《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寧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暫行辦法的通知》(南府發[20*]99號)。為了進一步完善我縣社會救助工作,更好地解決全縣弱勢群體的生活困難。從20*年10月份起,民政等部門再次組織工作人員深入到各鄉鎮對農村低保對象進行全面排查摸底。據初步統計,我縣人均收入低于650元的有2024戶5854人,今年年底我縣將全面啟動農村低保制度,屆時將把收入低于650元的該部分人員全部納入農村低保供養范圍。據初步測算,我縣人均收入低于650元的2024戶5854人,年需農村低保資金約153萬元。按《關于我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各級財政負擔比例的通知》(南財社[20*]131號)的規定,我縣應按農村低保資金總額的30%比例負擔配套資金46萬元。為確保農村低保制度的全面啟動和實施,確保低保金按時足額發放,我縣已將應配套的資金納入明年財政預算。
二、我縣農村低保供養存在的問題:
我縣經濟基礎薄弱,在農村,傳統的社會救濟是對農村"五保戶"、特困戶實行定期、不定期、定量不定量的進行救濟,這雖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他們的困難,但這種方式具有一定的隨意、臨時性。特別是不定期、不定量對優撫對象的老弱病殘和無勞動能力的人,一年一度的年關臨時送溫暖難以解決他們長期生活困難的問題。目前,農村低保工作還存在以下一些問題,即農村低保對象界定標準上的困難。(1)和城鎮居民相比,農村居民收人有其自身特點,使得在收入界定上存在一定困難:第一,收入難以貨幣化。由于農村居民收入中糧食等實物收入占相當比重,在價值轉化過程中,存在較大的隨意性。第二,收入的不穩定性。除農作物收成的季節性及受自然災害的影響較大等因素外,外出務工人員的增加,也增大了收入的不穩定性。第三,由于農村養老金制度遠未普及,那些喪失勞動能力和經濟來源的老年人口其生活、就醫、子女求學等方面的困難加大。由于以前對五保、特困對象供養范圍、標準、收入計算等依據界限不夠明確,造成申報審批工作難以把握尺度。如:我們到各鄉鎮調查發現,有個別無子女的五保對象尚未年滿60周歲,還有勞動能力卻享受五保救助。另外,有勞動能力或父母有撫養能力的殘疾人認為有了殘疾證便可以享受到定期救助。近期紛紛到縣殘聯辦理殘疾證,然后到鄉鎮民政辦要求享受定期救助。(2)供養標準偏低,在村、屯分散居住的五保老人按照《關于確保農村五保對象保障有關問題的通知》桂民發〔20*〕8號規定,供養標準為30元/人、月,1斤食用油折款人民幣6元,30斤大米折款成人民幣36元,共計72元/人、月。(3)對五保、特別是對特困家庭的收入核實難以把握尺寸。如:家庭人口多、勞動力少、子女上學費用大的,還有寄養在親戚家的孤兒在校生等這些特困家庭,無法界定其收入多少。
三、建議:
維護和保障農村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也是落實“*”的具體體現,為切實做好農村低保供養等各項工作,我們建議上級主管部門對農村低保供養的范圍、標準、收入計算等統一有一個比較明確的規定并形成決策,以便于基層干部在展開此項工作時有個政策依據及強有力的說服力,以確保工作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