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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發展信訪案件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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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發展信訪案件調研報告

      近年來,*縣法院先后發生了多起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不按正常程序解決問題,而是進縣委、市委、去北京,以哭鬧、靜坐甚至進住辦公室等非正常方式,擾亂、妨礙審判機關、黨委、政府、人大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的涉訴上訪事件。對人民法院的辦公秩序和執法干警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嚴重威脅,對司法權威提出了嚴峻考驗和挑戰,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有損黨和政府的形象。筆者對目前仍在本院或上級領導機關上訪的15起案件,進行了深入調查和分析,并提出了我們的困難和建議,希望上級法院和有關部門予以重視和支持,建立處理涉訴上訪的長效工作機制。維護人民法院的正常辦公秩序和司法權威,維護社會政治穩定,促進經濟有序健康發展,加快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步伐。

      一、涉訴上訪案件的現狀分析。

      (一)涉訴上訪與執行難密切相關。目前仍在本院或上級領導機關上訪的15起案件,以要求執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為上訪事由的11件,占總上訪數的73.3%。這些案件均是由于被執行人無力履行,或者雖有財產而不愿執行,導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實現,當事人對立情緒大,多次來本院或到上級機關上訪。

      (二)反復上訪,長期糾纏現象突出。涉訴上訪的大部分當事人曾經多次來信來訪,有的是多次取鬧,長期糾纏。如馮有科與*儒土地使用權糾紛一案,1998年判決駁回起訴,原告馮有科未上訴,但多次到縣人大、縣政法委上訪。*年3月份,縣人大、縣政法委曾多次組織土地管理等部門,會同所在鄉鎮協商處理此事,將原告馮有科與其兄爭議的老莊基善崖收歸集體所有,馮有科仍不罷訪。20*年8月我院邀請縣人大、縣土地管理局、縣信訪局等部門參加,就該案召開公開聽證答訪會,從多角度向馮有科做解釋教育工作,馮有科當時說,他什么都能聽懂,但至今將近10年,仍堅持來我院上訪,每次來都要找院長,和其他人員不談。*上訪事件經各級有關部門處理,不但執行清結了所有案款,還從民政渠道解決困難補助數千元,什安鎮一直發放面粉及零用錢至今,但*仍不罷訪,多次上市委、去省城,光進北京上訪就達九次之多。

      (三)涉訴上訪耗費了大量司法資源,損害了司法權威。對于涉訴群眾反復來信來訪和長期纏訴,法院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時間進行接待和處理。對于擾亂法院辦公秩序或威脅執法干警人身安全緊急事件的處理,有時需動用法院多個部門的力量,甚至其他政府機關的力量,加大了法院的工作負擔,耗費了大量的社會資源。20*年初*領著三個小孩,在我院一名領導的辦公室住了達二個月之久,全院干警輪流24小時值班,并個人掏腰包為其本人及小孩買飯吃。20*年7月份杜志鋒住在民一庭辦公室,全院干警輪流值班,并為其買飯吃達20多天。另外我院有關庭室會同縣人大、縣政法委有關人員領當事人去醫院看病也不至一、兩次。*縣法院每年用于平息上訪纏訴的花費都在3萬元以上。

      (四)越級上訪、重復上訪的多。目前仍在上訪的15起案件,越級上訪的12件,占總上訪數的80%,15起案件全部均是重復多次上訪,*、馮有科上訪將近10年之久,仍不罷訪。因執行不到位而上訪的當事人,只要案款一日不到位,上訪就一日不停止,或者一、兩天,或者四、五日就到法院或上級機關上訪。像*等上訪者,把自己主張權利的希望寄托于某一級領導身上,努力向高位級的領導去索要自己所需要的正義,“千方百計進京城”,“不達目的不罷休”。于是,放著法律規定的正常救濟途徑不用,不上訴、不申訴,到上級領導機關反映,到北京說去。

      (五)上訪者的文化程度偏低,職業處于劣勢。目前仍上訪的15起案件中,從上訪者的文化結構看,初中以下文化程度11人,占總上訪人數的73.3%,從職業結構看,無固定職業的13人,占總上訪者人數的86.7%。由此可見,上訪者大多數文化程度較低,職業處于劣勢,他們在對法理與情理的理解上偏差較大,因無知而上訪。無知主要表現為:不懂訴訟程序,不知道上訴和申訴的作用,不明白案件職能管轄、級別管轄等。特別是無理上訪、纏訪纏訴者不顧政策法律的規定,不顧有關部門的正確處理,一意孤行,以自我為中心,不達目的絕不息訴罷訪,這是涉訴上訪問題的最大難關所在,也是涉訴上訪負面影響的最集中體現。有些群眾受“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錯誤思想影響,為達到一些過高或不合理的要求,死心踏地越級上訪,或采取一些過激行為,從而擴大了上訪事件的影響。

      (六)對抗性明顯增強。群眾上訪,特別是涉訴上訪,一般來講都是因民間糾紛引起,也就是平時所說的屬于人民內部矛盾。可是近幾年,涉法涉訴上訪事件的強烈對抗性色彩越來越明顯,加大了法官的心理壓力和人身危險。如*將我院一名領導家的防盜門砸壞,在*縣電信局門口碰到這位領導,二話不說舉起手中木棍朝其打來,被他人解勸方止。什字法庭審理的一起離婚案件的被告人,給市中院及我院院長寫信說:“我近期要炸掉一個法院”等等。部分當事人對法官的糾纏、恐嚇甚至辱罵嚴重損害了法官的人格尊嚴,威脅法官的人身安全,使法官在背負繁重的審判業務的同時,承擔著巨大的心理壓力和職業風險,不利于司法職業對優秀法律人才的吸引。

      二、涉訴上訪案件形成的原因

      (一)上訪當事人方面的原因

      1、當事人個人心理失衡。一方面,幾千年來,中國“人治”的傳統觀念在老百姓心目中極深蒂固。在中國依法治國方略推進過程中,象*縣這樣的落后地區,特別是一些山區鄉鎮,法治的陽光還沒有灑滿每一個角落,“人治”代替“法治”,大包大攬現象司空見慣。客觀上講,要想徹底改變這一現象,必須要經歷一個長期教育引導的過程。另一方面,過去司法部門出現的腐敗問題所造成的負面影響,至今在部分老百姓心目中余波未盡,他們總是認為告狀打官司就是要有人有錢,一旦訴求未得到支持,或權益未及時實現,就認為是上面沒后臺、法院沒熟人的原因,就不再打算通過法院解決問題。而上訪扯皮,解決問題快且成本低,在中國“紅頭文件”“高級干部”作用還是大一些,長此以往,老百姓“信訪”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鬧”不“信理”的現象不足為奇。

      2、上級機關對上訪者心理上產生了誤導。當事人因對法院裁決不服,而采取赴省進京上訪解決的現象與法治建設的目標相違背。各級領導出面接訪,初衷是為了直接聽取群眾的呼聲,但它所引起的負面影響與這一初衷相比要嚴重的多,導致上訪當事人產生“誰的官大就找誰”,“人治”要比“法治”管用的映象,將個人問題的解決寄托于高層領導機關。像*多次受市委書記,省政府信訪局長,省政府駐京辦的領導接待,住高級房間,吃可口飯菜,由縣級領導帶隊從北京接回就達五、六次之多。且每次回來,民政給錢,鎮政府給面粉,在社會上產生了錯誤的信息引導,在某種程度上助長了非正常上訪事件增多的現象。

      3、上訪當事人個體方面的特殊性導致上訪。同樣的案件,同樣的判決結果,有的可以理解和接受,而個別的當事人就是想不通,個體之間的差異很大。如馮有科上訪案,實際上他與其兄*儒共用的老莊基早都廢棄不用了,按國家土地管理政策的規定,修了新莊基,老莊基的土地使用權歸集體所有,他已無使用權,馮有科的性格十分的偏執古怪,自認死理,就這么一點小事,上訪將近10年,無論怎樣解釋,說理說法都無濟于事。纏訴纏訪的當事人多數在職業、年齡、文化程度、家庭情況、經濟狀況、性格脾氣、法律意識等方面存在這樣或那樣的特殊性,是產生纏訴纏訪,導致問題久拖不決的關鍵因素。

      4、社會公眾對司法的期望值過高,信任度下降。隨著國家法制建設的進步和依法治國方略的確立,人們的權利意識和訴訟意識不斷提高,訴訟被作為解決糾紛的第一選擇,社會公眾對司法的期望值過高,認為“打官司”是維護權益的最有效方法。法律調整范圍不斷擴大,人民法院處理的糾紛類型、涉及的當事人更為廣泛和復雜,利益沖突更為尖銳。而司法職業的消極性和被動性,決定了司法不可能滿足所有當事人的利益需求,因案件處理而對法院不滿意、不信任的當事人,會因為案件數量的增長越來越多。由于社會發展的多元化,加之近幾年媒體監督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負面信息的大量報道,群眾對政府的信任度大大下降。在改革和發展中利益受到影響的群眾也會對國家機關,包括法院產生不滿和不信任,司法公信力受到挑戰。

      5、群眾法律知識缺乏,證據意識比較薄弱。近年來,人們的法律意識和權利意識有了很大提高,但法律知識仍然欠缺。人民群眾對現代司法理念缺乏必要了解,社會發展對司法的要求與社會大眾對現代司法不了解產生了明顯矛盾。涉及非正常上訪的當事人大多是普通群眾,文化程度較低,法律知識薄弱,往往以自身利益得失來理解法律,在法院進行訴訟指導和風險告知的情況下,仍然對審判工作的特殊性缺乏必要的認識,大多數當事人“打官司”時往往不注重收集證據,致使在老百姓看來有理的訴訟,因證據方面的缺陷而販訴,于是,群眾就認為是法院錯誤裁判,要求糾正。有些當事人維權意識強烈,卻不能選擇合法途徑解決問題,采取不正當方式維權,引發訴訟,并最終導致敗訴,反過來向法院取鬧。

      (二)法院內部原因

      1、工作中的明顯疏漏,導致當事人上訪。有的審判人員大局意識不強,對待當事人憑感情論事,如果當事人每次來法院都好話多說,就一路綠燈。如果有的當事人性格古怪,又不懂法,多次胡攪蠻纏,我們有的審判人員以牙還牙,不讓其順順當當實現權益,導致矛盾激化而上訪。如*上訪案件中,當事人為執行不到位,已經多次來我院及縣委上訪,縣政府已決定從民政救濟渠道拔800元解決此案。可是我們的案件承辦人員和當事人一般見識,為出多次鬧訪之氣,硬是推了兩天時間,才讓其領800元,還說什么這是他用工資墊的,如果我們能始終如一的對當事人耐心、誠心,就不會發生后來*對分管領導誤解,而多次進京上訪的事件。有的審判人員工作不細心,不認真,關鍵環節出現疏漏,導致當事人上訪。如馮有科起訴請求使用本應收歸集體所有的土地,不存在本人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或與其他人發生什么糾紛等立案事實,此案本不該立案受理。而我們在立案環節審查不嚴,導致審理后駁回起訴,當事人認為法院處理錯誤而上訪。李春宏上訪案件也存在立案不準及立案后未及時審查等問題。

      2、審判作風不嚴謹,服判息訴工作不到位。由于個別法官業務素質不高,對法律知識學習不系統,一知半解,調處日益增多的人民內部矛盾的本領不夠強。對事實證據的審查認定和適用法律缺乏準確性,個別案件質量有瑕疵,致使當事人對法官中立形象產生懷疑,進而產生對法官的不信任感。有的案件裁判結果無懈可擊,但由于法官案后沒有耐心向當事人釋明,不作服判息訴工作,僅用“不服就上訴”一名話把當事人推進上訪的行列。有的法官對待當事人態度粗暴,言詞不當,使他們覺得走投無路轉而走向上訪之路。

      3、一定程度上存在著“護短”現象,抓案件質量不扎實。反映在放松對案件質量的要求,通過案件評查等措施,抓案件質量、提高辦案水平的力度不夠,個別法官違反審判紀律、接受說情,部分法官對案件亂表態,一旦處理結果滿足不了當事人的要求,就會引起上訪。

      4、初信初訪處理不到位,信訪工作存有短期行為。有些當事人越級上訪并非偶然,其中絕大多數都在本院審理中或案件審理后上訪過。由于初信初訪工作不扎實、不到位,致使許多本應在初訪解決的問題,因未能得到重視而積小成大,積輕為重,最終演變成嚴重的越級上訪。存在著“重點時期緊,平常松,越級上訪緊,一般上訪松”的現象。當事人在對法院工作不滿的同時也摸到了規律,知道法官害怕上訪,更怕越級上訪,轉而以上訪向法院施壓。

      5、對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不到位,導致當事人上訪。由于社會誠信體系不健全和其他因素的影響,“執行難”問題仍是困擾法院整體工作的一大難題。一方面,由于司法權威沒有樹立,真正的法律信仰沒有確立,當事人往往采取轉移財產等方式逃避執行。另一方面,社會誠信體系不健全,經濟的快速發展使人員流動頻繁,財產流動簡單,“和尚和廟”往往一起跑掉。法院執行措施乏力,執行涉及政府機關的,法院更是無能為力。經濟發展中的泡沫現象和市場風險,使部分案件的執行注定只能是杯水車薪,債權人的權益只能在極小的比例范圍內實現。而在諸如刑事犯罪和交通事故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賠償數額較高,義務人無力履行賠償義務,受害人的權益很難實現。

      6、對非正常上訪和無理纏訴事件處罰不力。現階段,我國有關上訪申訴的法律法規極不健全,沒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和處罰辦法。案件兩審終審,但申訴和上訪可以無休止,行為方式也不受程序限制。對上訪和申訴中的不當行為極其克制和謹慎,但過多的克制和謹慎也導致了事實上的遷就、妥協和縱容,給社會提供了錯誤的信息引導。認為只要鬧就能解決問題,方式越激烈,影響越大,越能引起重視,越容易解決。有些當事人在因取鬧而嘗到甜頭后,便一發不可收拾,無論大小事情,動輒以進京相要挾,以自殺相逼,不斷提出更多更高的不合理要求。

      (三)法院以外其他部門的原因

      1、其他有關部門工作疏漏,導致案件處理方面存在問題。具體表現在:刑事審判方面,有些案件由于公安、檢察機關在偵查、起訴階段對某個事實沒有查清查實,或者某個方面的證據未能及時的收集保全,辦案質量存在一定的瑕疵。或者同案嫌疑人基本相同的事實,只要家屬肯出罰款,出于本部門的利益考慮,交罰款的就放人,不交罰款的則起訴,最終判刑;行政審判方面,行政機關在復議、責任認定、行政裁決等方面存在瑕疵;民事審判方面,有的案件在仲裁、責任認定、專業技術鑒定等方面存在不足之處。而這些問題法院無法改變,當事人則心理不平衡,是導致當事人上訪的直接原因。

      2、信訪考核不科學,對待信訪心態不客觀。為了加強信訪工作,各級黨委、政府、人大都制定了嚴格的考核辦法,有的甚至是“一票否決”。這些辦法在實行中,顯露出一些弊端,這種“一刀切”使同級黨委、政府,俱于“一票否決”,采取哄、堵的方式,甚至于“花錢買平安”,放棄原則做出讓步,而這種讓步往往造成“只要上訪就有好處得”的印象,因此而紛紛效仿。

      (四)其他方面的原因

      1、法律規定和法律制度設計方面不盡科學、不完善、不合理的原因。比如相關立法滯后問題;公檢法互相監督制約不夠問題;社會反映強烈的“同命不同價”問題;法院裁判說理不夠,申訴復查規定不夠完善的問題等等。

      2、信訪立法不健全,信訪工作出現“軟肋”。雖然我國已于20*年頒布了《信訪條例》,但仍存在程序上不盡完善,處理上缺乏可操作性等問題,上訪當事人抓住了我們的“軟肋”,造成工作的被動。

      3、社會發展的不規范性因素導致矛盾的復雜化。經濟社會改革和發展中的企業改制、城市開發與建設、住房改革等問題,打破了國家保障生老病死的福利體制,引發了大量職工福利待遇和社會保障糾紛、城市拆遷補償糾紛、征用農村土地補償糾紛、房屋預購糾紛等案件,這些案件大多涉及老百姓的基本生活,政策性強,社會敏感度高,特別是在經濟社會改革中出現的一些不規范因素,致使法院處理難度很大,很難滿足當事人的期望和要求。

      4、社會救助體系不健全。有些案件當事人本身是困難群眾,如果正當權利和利益不能實現,就會陷入基本生活沒有保障的艱難境地。法院雖然對他們的訴訟實施法律援助,緩、減、免其訴訟費,但其利益要求卻很難兌現,而我國社會救助體系不健全,救助形式單一,救助危圍狹窄,救助標準過低,缺少分散社會風險的公共基金保障,使部分當事人不能解決生活困難,在缺少合理救濟途徑的情況下,只能選擇以激烈、異常的方式引起社會的關注和重視。

      三、人民法院在處理涉訴上訪事件中的困難

      隨著涉訴上訪的增加和涉訴群眾采取各種非正常方式進行上訪事件的頻繁發生,我院在處理涉訴事件方面的壓力越來越大。這項工作的困難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涉訴上訪所反映的問題是訴訟程序難以解決的社會問題。有些案件是歷史遺留的社會問題,有些是政策變遷造成的社會問題,有些是社會發展不規范引發的社會問題,有些則是體制改革所帶來的社會風險。涉訴群眾的利益確實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損害,但這些問題不可能在短期內解決,法院通過訴訟程序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如馮有科不聽勸阻,多次上訪要求取得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不屬法院管轄。何生偉出而反爾多次上訪,要求執行本人已經表示放棄且失去執行有利時機的案款,與本人下崗、生活無著有關。地毯廠、服裝廠部分職工來我院或到縣政府上訪,認為企業破產中發放的安置費太低等等。

      2、缺乏有效溝通機制。對于涉訴上訪事件的處理,牽涉到社會的各個方面,需要多個部門的聯合和協調。如前述案例中涉及到企業改制、社會救助、土地管理等問題,需要有關部門或政府協調處理。但由于目前缺乏統一的溝通協調機制,人民法院很難作出及時而妥善的處理,在社會上造成一定的不良影響。如馮有科爭議的土地,村委會再次承包給*儒耕種使用,使馮有科不斷上訪的原因之一,而村委會又不愿改正,法院對此無能為力。

      3、涉訴上訪事件的性質和是否可以追究法律責任難以界定。由于涉訴上訪可能發生在司法職能行使的各個階段,涉訴群眾采取過激的言行或者不正當的方式,干擾法院正常審判工作和辦公秩序。其行為性質如何界定,是否應予處罰,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的規定,最高法院也沒有這方面的司法解釋。

      4、有關涉訴上訪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對非正常上訪行為的處罰依據不明確。由于目前的法律法規沒有對申訴和上訪作出明確的程序性限制,訴訟法有關妨礙訴訟程序的處理條款也不夠完備,法院對非正常涉訴上訪行為人采取處罰措施的依據不明確。三大訴訟法對干擾法庭秩序和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具體執行中,都理解適用于庭審現場和強制執行現場,對于上訪過程中,當事人在法院辦公場所進行喧嘩或無理取鬧的,法院是否可以依據訴訟法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還是個疑問。

      5、對于非正常上訪行為人進行處罰可能面臨輿論、政策甚至政治風險。在采取非正常方式上訪和申訴的當事人中,部分當事人的權益確實受到損害,但因為各種原因得不到救濟,其上訪和申訴總是有原因的,只是其方式超出合理范圍。對于這些當事人,法院如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可能會面臨不人道、不尊重人權或壓制上訪的負面影響,

      四、解決纏訴纏訪問題的對策建議

      (一)把息訴寧訟作為法院審判工作的最終價值追求。法律是社會關系的調節器、整合社會利益,維護社會秩序,實現社會福祉,是法律的終極目標。司法的本質在于公平正義,但其根本的目的應當是定紛止爭、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法院就是專門解決社會矛盾的地方,是社會公平與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最高法院將“公正與效率”確定為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題,無疑具有其積極的意義。但是如果片面理解“公正與效率”,往往就造成許多案件本來可以調解卻判了,或者判了結了卻社會效果不好,當事人仍然不理解、不服判,繼續申訴上訪。個別案件本來矛盾不大,判決以后反而更加激化,最終發展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信訪問題。因此,法院的審判工作不應當只限于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判定責任,還應當盡可能的做到案結事了、息訴服判。從當前我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大局出發,我們很有必要對法院審判工作的價值取向進行反思,把息訴寧訟、息訴止訪作為法院審判工作的價值追求和衡量審判工作好壞的評判標準。既要追求達到“公正與效率”的目標,又要追求達到息訴寧訟、息訴止訪的效果,既要追求好的法律效果,還要追求好的社會效果,使之有機的統一起來,反過來指導我們的審判執行工作,進一步的提高運用司法裁判權解決各類矛盾糾紛的能力,提高審判工作質量,樹立司法權威,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明確預防為主、標本兼治的工作思路。從現實情況看,一方面雖然特殊信訪問題絕對數量不是很多,但是它花費的人力、物力卻是相當大。有時為了解決一個信訪件,雖然它本身的問題或者標的并不是很大,甚至只是當事人的義氣之爭或者思想認識問題,國家和社會卻要為此付出巨大的成本,往往又事倍功半甚至是徒勞無功、息訴不了,還嚴重危害社會的穩定。另一方面,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涉訴信訪問題,又有現實的可能和成效可供借鑒和參考。因此,解決法院涉訴信訪問題,眼光不能只局限于事后的亡羊補牢,等到問題產生了以后,再來花大力氣做息訴息訪工作,而是要正本清源、眼光向前、關口前移、提前防范,從立案環節就開始,把信訪工作做在前面,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信訪問題的產生,這才是治本之策。

      (三)建立解決涉訴信訪問題的長效機制

      1、積極的預防和防范機制。比如說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原則,積極推廣庭前調解,大力強化訴訟調解,把調解、和解貫穿于訴訟、執行全過程;確實無法調解的,也要盡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正確適用法律;落實審判公開原則,增強訴訟過程的透明度和判前、判中、判后說理,提高裁判文書質量;嚴格訴訟程序和審判、執行時限,規范法官司法行為,從源頭上提高審判工作質量,預防和減少裁判錯漏、行為失范,提高息訴服判率,降低申訴信訪率。

      2、穩妥的信訪工作處理機制。可成立院信訪工作領導小組,在立案庭設立信訪辦公室,建立一把手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立案庭直接抓,其他各部門配合抓的大格局,形成多方位互動,各部門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對上級機關交辦的案件,由立案庭登記建立信訪檔案,然后書面交承辦人所在庭處理,把責任落實到具體承辦法官身上,實行原承辦人、部門負責人、主管院長“三對一”的包案負責制,最后,對案情重大,影響面廣的案件實行例會制度,“黨組會”和“審委會”隨時研究。

      3、切實可行的信訪獎勵、激勵和保障機制。配備工作經驗豐富、反映敏捷、語言表達能力強的老同志做信訪接待工作,改善信訪辦公條件,加大資金、科技投入,提高信訪工作人員的待遇。

      4、嚴格信訪工作的責任追究機制。比如首問責任制、案件質量評查監控制度、錯案責任追究制、信訪建議制、信訪責任追究制。

      (四)堅持三項原則

      1、依法原則。首先是法院要依法,即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接待處理人民群眾的信訪事項,一切依照法律規定辦事;其次是信訪人要依法,即信訪要嚴格遵守《信訪條例》規定的形式和要求進行,不得有《信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行為;第三是有關部門要依法,即要依照“法院管案件,地方管穩定”的原則,對屬于法院管轄的事項,引導當事人按照法律程序到法院辦理解決,對于已經依照法律程序辦理終結的信訪件,有關部門要依照相應的規定,擔負起維護穩定的職責。

      2、調解、和解原則。不單是在訴訟、執行過程當中要貫穿調解、和解原則,在申訴信訪過程當中同樣也要善于抓住機會,盡可能的促成當事人之間達成調解、和解協議,促使矛盾問題得到徹底的化解。

      3、多傾聽、多解釋、多說服原則。一方面,要讓申訴信訪人有機會說話、有地方說話、有時間把話說完,這就要求我們耐心的傾聽,讓他(她)們盡量把話說完,這也是對當事人人格尊重的表現和贏得信任的有效途徑;另一方面,針對當事人的誤解、疑惑、冤屈、偏激等,要綜合運用情、理、法加以勸導和解釋,判前、判中、判后說,初信初訪說,復查聽證說,大家一起說,多說有益溝通理解,溝通有助息訴服判。

      (五)把握三個環節

      一是高度重視初信初訪的處理環節。只要有群眾來告訴申訴或者來信來訪,都要有專人接待處理,認真做好登記、材料接收、訴訟指導、法律咨詢解答,切實做到“件件有登記、事事有回音”。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作息訴解釋和判后答疑工作,盡量把問題穩定在初始階段,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狀態。二是對于經過口頭解釋或者判后答疑仍然堅持申訴(申請再審)的,上一級法院及時審查立卷,進入復查程序,統一進行排期,公開聽證,認真聽取申訴意見,深入做好辯法析理,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對于申訴有理,原審裁判確有錯誤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進入再審程序;對于申訴有一定道理,原裁判存在一定瑕疵,但又不符合提起再審條件的,認真做好疏導解釋工作,并盡可能的做好調解、和解及善后工作;對于申訴無理、原審裁判并無不當的,在耐心細致做好法制宣傳和息訴服判工作的基礎上,及時作出書面駁回通知。三是對于已經復查駁回后仍然堅持申訴上訪的,在繼續做好辯法析理、息訴解釋工作的同時,積極引導申訴人依法向上一級法院申訴(申請再審),防止多頭訪、越級訪或其他過激行為。同時對于個別矛盾容易激化、申訴人行為偏激異常的信訪件,加強與各有關部門的聯系與溝通,及時采取防控措施,做到防范于未然。

      (六)認真做到五個結合

      1、立案審查與動員息訴相結合。法院的涉訴信訪,多數當事人是不服法院裁判的申訴(再審申請),主要得依靠司法程序來解決。對那些不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申訴和再審申請,不能簡單的復查駁回了事,要因案制宜,采取多種方式,促進息訪息訴。

      2、法制教育與依法處理相結合。對大多數信訪人而言,主要是不懂法,因此,必需依靠法制教育來達到息訴寧訟的目的;但是對于個別不聽勸阻、屢教不改、故意借申訴信訪行違法犯罪之事的,要堅決依法懲處,切實做到“保護合法上訪、控制無理上訪、打擊非法上訪”。

      3、司法機關與黨政部門相結合。對屬于案件裁判、法律訴訟程序范圍內的申訴信訪,法院要責無旁貸的承擔起應盡的責任,做好職責范圍內的工作;而對于超出法院職責能力范圍的事項,則要積極爭取地方黨政部門的理解、支持與配合,共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大局。

      4、信訪接待與信訪建議相結合。信訪工作是法院審判工作的“晴雨表”和“溫度計”,信訪工作部門在做好日常信訪工作的同時,要定期分析原因,準確把握動向,積極提出對策建議,供領導科學決策,促進法院整體辦案質量的提高,防止出現新的涉訴信訪,形成“以信訪促審判、以審判促信訪”,信訪工作與審判工作良性互動的局面。

      5、抓好源頭預防與建立長效機制相結合。實踐證明,調解結案、執行和解、行政協商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涉訴信訪的最佳方法。因此,要把信訪工作前移,把辦案質量與當事人服判息訴掛起勾來,增強全體審判人員的信訪意識,真正建立起解決涉訴信訪問題的長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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