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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治理是解決治安問題的根本出路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黨中央總結歷史經驗提出的正確方針,是解決我國社會治安問題的根本出路。”崔亞東說。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中央對社會治安很重視。*年,中央政法委召開了*五大城市治安座談會,在會上提出:“搞好社會治安,必須各級黨委來抓,全黨動手,實行全面綜合治理。”這次會議首次提出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這個概念。
此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這個字眼在一系列文件中頻頻出現。*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作出《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
黨的十四大把“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保持社會長期穩定”寫入了《中國共產黨章程》的總綱。黨的十七大新修改的《中國共產黨章程》中進一步明確“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依法堅決打擊各種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危害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犯罪活動和犯罪分子,保持社會長期穩定。”
“黨章和一系列文件多次強調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應盡快立法,從而推動綜合治理更好地發揮作用。”崔亞東表示。
綜治單位地位虛任務實亟需法律“撐腰”
近些年來,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廣大人民群眾對生產生活的安全要求越來越高,平安建設任重道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由重在整治向重在建設轉變,由側重于治安領域向社會管理、公共服務領域延伸,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任務越來越繁重。
“鄉鎮(街道)綜治辦現在不僅是一個組織、協調部門,而且已成為一個具有具體工作業務、不可替代的實戰部門。”崔亞東告訴記者,目前,*省的鄉鎮(街道)綜治辦有十多項任務,任務比較實,但地位相對虛。
崔亞東舉了一個例子,20*年*省鄉鎮(街道)機構進行新一輪改革后,鄉鎮(街道)按人口、經濟發展水平分為一、二、三類,一類鄉鎮(街道)設綜治辦,二類鄉鎮(街道)選設綜治辦,三類鄉鎮(街道)不設綜治辦。
記者了解到,目前各地綜治部門尤其是基層綜治人員少,隊伍不穩定是一個比較普遍的現象。各地對于重點解決鄉鎮(街道)的專職副主任和專職工作人員問題呼聲較高。
據統計,截至去年底,*省1545個鄉鎮(街道)僅有477個鄉鎮(街道)配備了綜治辦副主任,全省平均每個鄉鎮(街道)綜治干部僅1.37人。
崔亞東認為,在鄉鎮(街道)工作人員編制序列中,計劃生育、財政等崗位都有專門編制,而綜治辦沒有落實專門編制,不能從組織上保證綜治隊伍的穩定。
綜治經費缺口大立法需解決保障機制
“盡管我們一直在努力增加綜治經費的投入,但從目前來看,治安防范經費、群防群治經費等缺口仍然較大。”崔亞東說。
中央多次強調,各地要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第四個五年規范及實施方案》規定:市(州、地)按人均不低于0.5元的標準,縣(區)按人均不低于1元的標準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盡管如此,據20*年統計。*省仍有5個地(州)、24個縣(區)沒有列入財政預算,有的雖然納入預算,但標準很低。
“我們現在85%的鄉鎮(街道)綜治辦沒有配備電腦、傳真機,95%以上的鄉鎮(街道)無交通工具。”崔亞東認為,這些都需要立法來解決群防群治的性質,活動方式,人力、財力、物力的保障機制。
“這么多年社會綜合治理工作在不斷探索中發展、完善,創造了許多寶貴經驗,有必要進行歸納總結,上升為法律規范。”崔亞東表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應當從政策實施為主向法律實施為主轉變,建議國家盡快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立法提上日程,通過立法破解制約綜治工作發展的體制性障礙,推動綜治工作體制機制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