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公司法學論文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摘要:英美公司法與商法(F4,CorporateandBusinessLaw)是國際注冊會計師考試新大綱基礎技能部分(FundamentalsSkillsModule)的考試科目。會計專業(ACCA方向)學生缺乏必要的英美法律專業知識和法律英語應用能力,在教學中應充分考慮該門課程的特殊性,探索適合于中國學生的方法。
ACCA是特許公認會計師公會(TheAssociationofCharteredCertifiedAccountants)的簡稱,是世界上最大的會計師團體之一。
高校會計專業(ACCA方向)是我國高等教育與國際會計職業教育相互融合的新型專業。公司法與商法(F4,CorporateandBusinessLaw)課程是國際注冊會計師考試新大綱基礎技能部分(FundamentalsSkillsModule)的考試科目。
該課程要求學生熟練掌握英國的公司法、侵權法、合同法、雇傭法等法律知識,并能結合案例進行法律分析。非法學專業的中國學生缺乏英美法律基礎知識和法律英語應用能力,教師應在幫助學生構建英國法的基本理論體系的同時,針對該本論文由整理提供門課程的特殊性,不斷改進和完善課程的教學。
一、公司法與商法課程特點分析
(一)會計專業法律課程的必要性市場經濟實質上就是法制經濟。現代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使得企業會計信息的作用日益重要。
一、辦理時間
每年6月、12月各辦理一次,辦理前請將所有材料提前3個月準備齊備送交自考辦,逾期不候。
二、準備材料
1、畢業登記表2份(自考辦領取):自行填寫封面(在"準考證號"下面填寫好身份證等證件號碼)、第一、二頁,"組織鑒定"一欄以組織的名義自行填寫,貼1寸藍底照片;
2、畢業論文:參照"自考博客"上的畢業論文撰寫提綱,按照提綱要求撰寫論文;
3、辦理前,請提供原畢業證書復印件;全日制本科考生,另提供大學期間成績單(加蓋公章),英語四級證書或PETS--3復印件;電大法律專業大??忌?,需另提供電大成績單(加蓋公章);4、考生準備5張1寸藍底免冠照片、聯系方式及身份證等證件復印件;
關鍵詞:董事越權;效力認定;內部制衡;外部約束
第1章緒論
1.1選題的背景及意義
20世紀以來,隨著世界經濟的強勁發展,美國董事會中心主義的公司治理模式受到普遍的歡迎,并在世界各國普遍推行,曾一度使董事會成為公司諸機關中權力最為集中的機關。促成了公司治理結構從股東會中心主義向董事會中心主義的轉變,董事掌握了越來越多的權力,在一定意義上成了公司的代言人。我們知道,公司法人作為一種無生命的組織體,不能像自然人一樣能夠親自為某種行為,法律所賦予公司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需以董事為其代表才能得以實現。董事在代表公司進行活動時,應遵守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對其權利的限制,否則,便是越權代表公司。但是,由于制度、經濟、對董事職權監督乏力上等多種原因,董事并不是完全的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公司章程或內部決議的規定來行使自己的權力,而是擅自代表公司對外從事交易,從而導致公司、股東、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受損,這便構成了公司法上的董事越權行為。那么怎么來界定董事越權行為?董事越權行為的效力如何?董事越權行為給公司、第三人造成損失時,該責任如何承擔?這一系列問題都需要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否則會出現責任不明確,受害人權益無法得到保障等問題。而且在董事會中心主義的治理模式下,法律在對此部分做出規定時應該充分考慮到應保證董事行使職權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又能保證董事越權時,受到損害的公司或者第三人的權益能夠得到保障。董事越權代表公司是公司法上的重要問題,不僅涉及到董事越權代表公司行為的效力問題,而且涉及到責任如何承擔以及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的問題,進一步講,董事能否正確行使職權,對公司制在我國順利推行也存在著密切關系,關系到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因此,現代西方各國公司法對此問題作了詳細的規定,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理論體系。遺憾的是,我國新《公司法》雖然提到了董事越權代表公司問題,但是沒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而且對公司和董事的關系也未加以明確,使該問題無法可依。因此,為了健全我國公司法,為公司這種典型的企業組織形式提供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的法律機制,研究董事越權代表公司問題就顯得尤為必要。由于對董事越權的相關法律問題的研究才剛剛起步,所以對董事與公司的關系、董事越權代表公司的效力、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董事越權代表公司后對公司和第三人的責任承擔等等一系列問題仍然沒有統一、權威的定論,也缺乏主導性的觀點。張學文認為,在統一合同法制定之前,我國立法上對董事越權代表公司行為的效力未作規定,審判實踐中對此問題的處理也不盡一致,但2更多的傾向于認為董事的越權代表行為對公司不生效力,這些行為應視為董事自己的行為,并由其自行承擔后果。但是,一概認定董事的越權代表行為對公司無效,不利于維護交易安全和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同時還可能造成如下結果,即對公司有利的交易,公司將可能對該行為予以追認,并主動承擔其法律后果;當交易對公司不利時,公司將以董事無代表權為由而拒絕承擔該交易的后果。這無疑將為公司利用法律從事投機行為提供可乘之機。當然,如果認為董事的越權代表行為對公司都為有效,也是不合理的。因為這可能為越權董事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實施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開方便之門。所以,為平衡公司與第三人的利益,根據第三人主觀上的善意或惡意而認定越權代表行為的效力是較合理的做法。具體而言,公司要為董事的越權代表行為對善意第三人負責;但對于惡意第三人,該行為應純為董事的無權代表行為,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目前我國理論界對董事越權行為的研究大都停留在提出概念階段,所以董事越權法律問題的研究的任務還很艱巨。我國法律對董事越權這一行為及其處罰都沒有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沒有明確具體的防止董事越權的措施,并且缺乏有效監督,難以奏效。本文試圖從對董事越權行為的界定開始分析,進一步闡明董事越權行為的判定依據、做出效力分析、并明確一旦董事越權應該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怎樣預防董事越權等一系列問題,望能對立法和實踐能產生一些借鑒意義。
1.2文獻綜述
由于對董事越權的相關法律問題的研究才剛剛起步,所以對董事與公司的關系、董事越權代表公司的效力、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等等一系列問題仍然沒有統一、權威的定論,也缺乏主導性的觀點。現根據所能得到的資料,對董事越權法律問題研究的相關文獻及主要觀點簡述如下:
論文關鍵詞:公司法主體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資合性
論文摘要:我國現行公司法將主體分為兩類,即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基本特點是資合性兼人合性,盡管資合性具有其優勢地位,但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特點是不可忽略的,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人合性是公司與股東及股東與股東之間的內部關系而非外部關系,是有限責任公司本質屬性。人合性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治理結構法律制度的理性基礎且通過其彰顯自身,兩者之間存在互動關系。我國《公司法》很好地實現了人合性與有限責任公司法律制度之間的良性互動,平衡公司與股東及股東與股東之間的利益關系,體現了法律對股東的制度關懷。
引言
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法律也在不斷的完善。尤其是商業性質的法律法規的健全對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推進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本片文章中,我將就公司法主體的人合性進行簡要的基本的闡述,并總結分析人合性對于公司的意義表現在哪些方面。
一、公司法主體的定義及分類
公司是指依照法定的條件與程序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企業法人。我國《公司法》上的公司即主體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是有限公司的兩種特殊形式。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1]
第一篇:高校法學雙語教學困境研究
[摘要]我國高校在目前的雙語教學中存在雙語教學課程及教材難以協調選擇、師資外語水平短時間內難以提高和大學生的英語聽說能力制約雙語教學的效果等實踐性難題;系統性理論難以在短期內形成以及理論研究內容短期內難以精細化等理論難題。目前,應采取分級方式進行雙語教學,為學生配備相應師資力量,選擇不同課程及教材解決實踐性難題;應從建立雙語教學理論體系、加強現實問題的理論研究等方面破解理論難題。
[關鍵詞]雙語教學;分級教學;知識契合點
雙語教學,是指用母語和另外一種語言進行的教學活動,根據我國高校雙語教學的實際情況,用中英文進行的教學活動是雙語教學的主要組成部分。我國高校在雙語教學過程中遇到種種困難,尤其是法學雙語教學表現得更為明顯。
一地方高校法學雙語教學的困境
(一)實踐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