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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行為金融;證券投資基金;羊群效應;熟悉偏好;過度自信
一、行為金融理論
標準的現代金融理論的模型與范式基本上局限于“理性”的分析框架中,對金融市場的行為進行了理想化的假設,20世紀80年代以來,研究學者日益重視金融市場上的各種異象,而這些異象的理性解釋不能令人滿意。行為金融理論正是金融學家在研究金融市場異象的過程中形成并不斷完善起來的理論體系。行為金融借鑒了行為科學、心理學以及社會科學等研究成果后,將人類心理與行為納入金融學的研究,從微觀個體行為以及產生這種行為的心理、社會動因來研究資本市場的現象和問題。
行為金融理論認為投資者不是理性人,并不具有完全理性,而是行為人,只具有有限理性,不能客觀、公正、無偏的加工信息。在信息環境不確定的情況下,投資者的心理容易受到其他投資者的影響,模仿他人決策,而不仔細考慮自身的信息,也就是行為金融理論中的“從眾行為”,而如果涉及到多個投資主體,就會進一步引發團體從眾跟風的“羊群效應”。除此之外,投資者很多時候的非理還由于本身的“過度自信”,即將成功歸于能力,而將失敗歸于運氣和機會的作用,過于相信自己的判斷而產生行為偏差。另外,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時,會選擇其感覺非常精于評估的風險事件,避免不熟悉或無法估計概率分布的風險事件,即“熟悉偏好”。總之,人的心理因素對于投資者行為的影響是行為金融研究的主體,伴隨著行為金融的發展,相關經濟研究對于人的心理分析的依賴也越來越多。
證券投資基金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而后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投資,作為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是現代金融體系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證券投資基金作為機構投資者,其投資行為也會受到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不理的影響,所以此時就必須考慮現實中人的心理因素,利用行為金融理論對其投資行為進行闡釋。
二、基于行為金融理論的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行為分析
行為金融理論中的投資者有限理性意味著投資者并不完全理性而且不總是理性的,而證券投資基金主要進行股票和債券的投資,充當市場中機構投資者的角色,所以其投資行為勢必符合行為金融理論對于投資者的假設,即證券投資基金是有限理性的。行為金融理論為研究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行為提供了延伸性的啟示。
1.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行為的“羊群效應”
很多時候證券投資基金作為機構投資者會非常注意其他機構的動向,并在這些機構投資者采取行動時,立刻采取相似的行動,這可能是源于其對本身投資決策缺乏把握,也可能是看到其他機構已經獲利而相信自己也能獲利,或者更可能是由于害怕與眾不同,必須采取行動。所以在這種時候證券投資基金不可能理性的考慮該決策究竟會為基金本身帶來多少收益,而僅僅是一種盲目的“從眾行為”。同時,由于多數作為機構投資者的證券投資基金具有高度的同質性,它們通常關注同樣的市場信息,采用相似的經濟模型、信息處理技術、組合及對沖策略。在這種情況下,非理性的眾多證券投資基金很可能同時采取行動,形成群體性的跟風購買行為,并最終導致“羊群效應”。這時,許多證券投資基金將在同一時間買賣相同股票,買賣壓力最終將超過市場所能提供的流動性,從而導致股價的不連續性和大幅變動,破壞市場的穩定運行。
于是,為了避免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行為的“羊群效應”,政府應該擴大市場容量,提高上市公司股票質量,使眾多證券投資基金在挑選其投資股票品種時就有更多的選擇余地,理性的進行決策,從而有效地減輕“羊群效應”造成的市場風險和脆弱性。
2.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行為的“熟悉偏好”
經典投資組合理論認為理性的投資者通常會通過分散投資來規避風險鎖定獲利。證券投資基金作為投資者通常也會通過投資組合規避風險,但是這種組合的分散程度一般低于經典投資組合理論的建議。很多基金在投資時更愿意選擇股票市場,即那些相對熟悉的領域,投資也集中在其比較熟悉的本國市場、本地市場,從而導致投資組合構成上所表現出的分散不足。這主要是由于證券投資基金在評估某些投資時無法估計不確定事物的概率分布,而更熟悉的環境使其感到處于優勢,即行為金融中所謂的“熟悉偏好”,但也因此在某種程度上反而提升了投資風險。
這就要求政府促進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渠道的開放,大力發展債券市場和貨幣市場,同時發展金融衍生品市場以加強市場價格發現,適時推出做空機制,改變現在的單邊市場狀況,并鼓勵基金適當地“走出去”,使證券投資基金采用足夠分散化的投資策略,采取理性的投資決策,從而規避風險鎖定獲利。
3.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的不理性投資行為
行為金融認為每個人都會或多或少受到認識與行為偏差的影響。而證券投資基金在進行投資時主要倚重基金管理人,可是基金管理人并不總是理性的,會或多或少受到認識與行為偏差的影響,有時甚至會做出非利益最大化的決策。典型地,當基金管理人處于過度自信時,可能高估自身的能力,為了獲取較高的投資回報而從事風險性較大的投資,給本基金利益帶來損失。并且由于自我歸因的存在,基金管理人在損失出現后,常常先入為主的否定損失是由本身的不恰當行為帶來的,而僅僅把這一切后果歸于市場的不確定性,不能很好的糾正其不理。
所以在基金管理人的選擇上,不但要求基金管理人具有雄厚的專業學術基礎和豐富的金融專業理論與實踐知識、良好的信息收集與信息處理能力,還應要求其了解市場中的投資者和自身會產生怎樣的心理和行為偏差,以避免由于自身的心理因素造成重大失誤。此外,還應關注基金管理人的心理變化和行為傾向,避免選定的投資組合風險收益發生意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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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律身份和稅收義務密切相關,國際上存在3種主流的稅務處理方式:(1)公司型基金具備法人身份,必須繳納公司所得稅。擁有公司型基金的國家多數采用這種稅務處理方式。(2)契約型基金不具備法人身份,一般不用納稅。如日本、韓國、比利時等多數國家。(3)少數國家將契約型基金虛擬認定為公司,繳納公司所得稅,甚至在個別國家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澳大利亞規定投資信托基金沒有分配對象時,基金本身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在組織形式上屬于契約型,根據上述國際慣例可以從3種稅務處理方式中選擇。從我國稅收條款規定來看,現有基金稅收條文中沒有任何關于基金納稅方式的確切規定。仔細研究不難發現,我國與基金相關的稅收條文中又隱約對基金的納稅身份有所暗示,并可以推斷理解為:基金承擔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由基金管理人代為繳納。比如“對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以及“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價差收入,在2003年前暫免征企業所得稅”。該兩點所述的“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暫免征企業所得稅”儼然可以被理解為,我國契約型基金雖然沒有法人身份,但需要單獨繳納企業所得稅,只是當前處于暫不征收的階段。
我國基金究竟是否負有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呢?筆者認為,“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提法是錯誤的,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認定規定。根據《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和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很明顯,我國基金不應屬于企業類,那是否可以歸屬到“其他組織”呢?在《實施細則》中“其他組織”一詞被詳細地解釋為,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依法注冊、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問題于是被繼續演化為,基金是否是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組織呢?這一點《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提供了答案。其第一章第二條中明確規定“本辦法所稱證券投資基金(簡稱基金)是指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由此可見,基金只是一種投資方式,一種投資工具而已,既不屬于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也不屬于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的其他組織。同時,我國各項法律條款都沒有涉及基金公司虛擬化問題。所以,我國契約型基金不應該被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基金本身適用于營業稅嗎?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價差收入,在2003年前暫免征營業稅”出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21128號],和上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價差收入,在2003年前暫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提法一樣,容易使人誤解為: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價差收入的營業稅的納稅人。顯而易見,如果基金管理人是納稅人,則與我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相違背。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國稅發[2002]9號)(以下簡稱《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中規定:“金融保險業的納稅人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根據《申報管理辦法》規定,證券投資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同屬于營業稅納稅人的范圍,即“單位”納稅人或“個人”納稅人。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被認定為“單位”,屬于契約型的證券投資基金卻沒有任何理由被認定為“單位”或“個人”。換言之,倘若基金可以被歸入到“單位”而成為營業稅的納稅人,則明顯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基金性質的定義相矛盾,導致相關法規發生抵觸。筆者認為,《申報管理辦法》關于基金繳納營業稅的規定和《營業稅暫行條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相違背,應該予以廢除,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本身不應該繳納營業稅。
三、改變個人所得稅扣繳人、扣繳時機的做法是否合理?
我國關于基金個人投資者獲得基金分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先后有過3個:第一個是1996年12月下發的《關于個人從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21號),該通知規定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為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派息分紅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第二。第三個通知是財稅字[1998]55號和財稅字[20021128號。通知規定,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銀行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顯然,3個通知關于扣繳人的選定發生了改變,扣繳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改換為上市公司、企業和銀行,相應地,扣繳時間也由基金分配時提前到股息、紅利、利息分配時。
政策意圖十分明顯,改變扣繳人的做法利于稅款在來源處征繳,確保了稅款及時入庫。但是筆者認為,在來源處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做法損害了稅收公平原則。首先,損害了個人基金投資者的利益。我國絕大多數的基金契約對基金分配制定了3項限定條件:(1)若基金投資當期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單位資產凈值不能低于面值;(3)基金當年收益應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才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改變扣繳人的做法使得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利息收入在來源處就被扣繳了個人所得稅,必然導致以稅后收入來彌補基金前期和當期可能擁有的投資損失,甚至可能因提前扣除稅收,致使基金單位資產凈值低于面值,進而不能滿足分配條件。其次,提早了未分配收入的納稅時間。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凈收益的90%.若在來源處預先扣繳了個人所得稅,則意味著基金未分配的部分也提前承擔了稅負。再者,違背了基金投資者收入確認原則。按照國際慣例,基金投資者不是在基金獲得收益時,而是在基金分配收益時才被確認獲得基金收益,并產生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我國在來源處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做法恰恰違背了收入確認的國際慣例。
從稅率設置來看,財稅字[2002]128號文件規定,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此后,包括企業在內的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所有收入都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這條規定考慮到,由于存在著獲得投資者納稅身份變動信息的技術困難,處于上兩個環節的被投資企業無法準確判斷代扣代繳適用稅率,為便于征管,無論是企業或個人投資者,一律按照個人所得稅20%的稅率征收。這種做法存在幾個缺陷:(1)明顯混淆了兩種不同性質的所得稅的區別;(2)投資者取得的股息收入本身就是被投資企業稅后利潤的分配,它與投資者取得的利息收入性質是有區別的。特別是投資者取得的利息中的企業債券利息,它在被投資企業繳納所得稅前進行了扣除,減少了被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而股息收入則是被投資企業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后收入的分配。根據我國稅法相關規定,如果派發股息的上市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等于或高于投資企業適用的稅率,投資企業不必對此項收入再繳納任何所得稅,即投資企業收到的股息收入是一種免稅收入。所以說,上市公司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及利息時不分清收入性質一并代扣代繳20%所得稅的做法,沒有任何稅法依據。雖然能夠提高稅收征管的便利性,但是加大了基金投資者的稅負,造成了稅收制度的混亂。這一方面反映了我國制定稅收條款時的不嚴謹;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被投資企業代扣代繳不同性質投資者稅款的做法不合理,不能在確保稅法一致性基礎上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四、我國基金稅收是否存在多重征稅問題?
首先需要澄清一個理論和現實的分歧。一些學者認為,我國基金稅收存在嚴重的多重征稅問題,主要理由是:作為同一筆信托資產,基金資產在委托狀態和委托人收到信托收益時承擔了兩次以上不同類別的稅收。如,基金投資股票、債券收益繳納所得稅和營業稅后,投資者在獲得分紅時仍要納稅。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按照2‰的稅率征收印花稅,投資者買賣基金也要繳納印花稅。但是,上述結果僅來自于理論上的推理,其中多數條款仍屬于“暫免征”狀態,或許將來征收時會得到印證,可目前的征管實踐并非如此。
筆者認為,現階段我國政府對基金業貫徹的是優惠多、稅負輕的財稅政策思路,稅制設計的主觀意愿是避免多重征稅,現實也是如此。但是,由于基金在我國尚屬新興金融工具,對其進行稅收界定還存在一個理論認識和深化的過程,少數環節仍然呈現出多重征稅或稅負不公的情況。體現在:(1)開放式基金的企業投資者獲得的派息、分紅收入承擔了雙重稅負。不同于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的價格等于單位凈資產值,當開放式基金獲得派息和分紅時,基金單位凈值提高,若投資者在此時贖回基金單位,按規定企業投資者需為贖回和申購差價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差價中已經包括被投資企業代扣、代繳了20%稅收的派息、分紅額(其他部分是證券差價收入),這導致了開放式基金的企業投資者獲得的派息、分紅收入承擔雙重稅負的現象。企業買賣封閉式基金也會產生類似情況,但封閉式基金的市場價格并不等于凈資產值,對買賣價差征稅可以理解為對資本增值課征的利得稅,不屬于多重征稅。(2)金融機構買賣基金單位既征收營業稅,也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我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金融保險企業買賣金融商品需繳納營業稅。這是考慮到我國金融商品增值額未列入增值稅范圍,造成了稅源流失,由于對金融產品增值額的確認在理論上和操作上都存在障礙,只好通過開征營業稅進行彌補。但是,從基金投資者角度分析,同樣屬于買賣基金的價差收入,金融企業投資者承擔了雙重稅收,非金融企業投資者只承擔企業所得稅,個人投資者沒有承擔稅負,稅負顯然不公平。
開放式基金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承擔雙重征稅的根源在于投資收益納稅環節的錯位。被投資企業分給基金投資者的股息、利息在流入基金資產時被提前扣繳了所得稅,但是。這些投資收益并沒有作為稅后收益隨即分配給投資者,而是重新計入到基金資產中進行資本增值性運轉,必然在資本增值實現時承擔資本利得稅。這個問題可以通過延后投資收益納稅環節的做法來解決,即在基金分配時對分配額代扣代繳投資收益稅。一方面,分配額可以在納稅之后立即分配到投資者手中,基金凈資產隨即因除息而減少,相應地基金價格回落,資本增值的稅基中不再包括被分配掉的投資收益;另一方面,基金分配額中還包括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益,從而彌補有做法中這部分差價收益不用納稅的稅法漏洞。同時,在基金分配時征稅的做法恰恰符合對基金征稅國際貫例中的“投資者收入確認原則”,這也對將來我國為適應基金跨國投資提供—個共同的稅法口徑。
對于金融業增值額的納稅問題在國外討論已久,考慮到增值確認的技術困難,以及鼓勵資本流動的原因,多數國家還是免征了金融業的交易稅(增值稅)。我國基金業處于發展階段亟需大量流量穩定的資金支持,培育機構持有者是已被國外經驗證實的有效途徑之一。但是,我國金融企業投資基金時需要負擔5.5%的營業稅及附加和33%的企業所得稅。稅負明顯偏高于非金融企業和個人投資者。為培育基金機構投資者,建議可以對金融企業買賣基金暫免征營業稅。
參考文獻
(1)《關于個人從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21號)。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商業銀行;影響;策略
一、證券投資基金對銀行業的影響分析。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對商業銀行同樣具有雙向響效應,一方面,它促進商業銀行業務創新與中間業務的發展;另一方面,也對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造成沖擊,進而影響到我國的金融穩定。
1.證券投資基金對商業銀行業務創新和利潤增長有積極影響。
一方面,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中有利于組織低成本的存款。無論是基金開戶還是基金投資前的沉淀,基金的存款都是低成本穩定的資金來源。而且不論基金是商業銀行通過為基金提供銷售、交易服務,在銀行系統內部十分簡便地以低成本直接將存款劃轉為基金,這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時,也為自己擴大了客戶源。另一方面,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可以收取基金托管費,獲取中間業務收入。由于證券投資基金是發起、管理、托管三權分立的機制,根據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基金托管業務必須由商業銀行擔任。但基金托管要求托管人有熟悉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而且要具備安全保管基金資產的條件,托管人必須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以保證基金發行、運營、贖回與清算的效率和質量,目前主要由國有商業銀行如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等來擔任,一些資本實力雄厚而且業務能力強的股份制銀行也加入這一行列,所以基金托管業務將是商業銀行之間的競爭業務,具體見下表。從證券投資基金歷年托管費收入來看,托管費收入上升速度很快,已經從1998年的1600萬元上升到2006年的10.53億元。商業銀行通過介入基金托管業務,既可以改善其自身的資產結構,促進商業銀行中介業務的發展,增加無風險業務收入,改善業務收入結構,也可以促進新型商業銀行業務人員素質提高與知識結構的改善,為商業銀行現代資本市場金融業務發展拓寬空間。
2.證券投資基金對銀行業的消極影響。
首先,證券投資基金對商業銀行傳統的存貸業務帶來了沖擊。證券投資基金作為一種金融創新品種,具有強大的專業理財功能,它的出現順應了降低資源配置成本的需要,使得投資者和融資者都愿意通過直接融資市場進行交易,從而出現存款“脫媒”
現象,使得商業銀行市場占有率不斷下降。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同樣具有轉型經濟國家的一般特征,正在實現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間接融資仍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仍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如果在短期內迅速削弱其傳統業務,中間業務又無法迅速跟上,銀行的不穩定性增加,將會對我國的金融穩定產生沖擊。進而將直接影響到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其次,證券投資基金對央行的貨幣政策提出了新的挑戰。投資基金的發展和變化,對傳統以商業銀行為主體的金融制度下的貨幣政策產生了重大影響,使貨幣政策中的M1、M2、M3等形式的貨幣定義不斷發生變化。毫無疑問,證券投資基金對貨幣政策工具和貨幣政策中介目標的影響,增加了貨幣控制的難度,對央行實現貨幣政策目標提出了新的考驗。此外,由于證券投資基金帶來的低風險高盈利效應,銀行同業競爭加劇,對銀行的服務和管理水平也提出了挑戰。
二、商業銀行發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的對策。
①發揮商業銀行優勢,加大市場開拓力度。鑒于證券投資基金對商業銀行帶來的積極影響,大力發展基金托管業務勢在必行。一方面,要加強基金托管業務的市場開拓,不斷增加托管基金的數量和資產總量;另一方面,要加強銀行基金銷售業務的市場開拓,目的是將銷售的基金按照協議的要求推介出去、銷售出去。要運用現代技術手段銷售基金,順應潮流盡快開通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等便利投資人投資的方式,讓投資者享受安全、高效、便利的基金代銷服務。還可以借鑒美國籌建類似于“基金超市”網站,銷售各個基金公司旗下的基金。也要充分考慮銀行卡在基金銷售中的作用,還可以通過電話銀行銷售基金,給投資者帶來便利。
②商業銀行爭取在政策指導下成立銀行系基金,開展多元化經營。2005年2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聯合公布了《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管理辦法》,4月6日,確定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為首批直接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試點銀行。交銀施羅德、建信基金、工銀瑞信等銀行系基金應運而生。到2008年底,這3家基金公司的排名大幅上升,管理規模逆勢增長,其中交銀施羅德排名12位,建信基金排名20位,工銀瑞信成為2008年規模增長最快公司,而且贏得市場和不俗的業績。商業銀行可以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對銀行業帶來了新機遇,不僅有利于在分業框架下推動金融機構的多元化經營,而且有助于在中國金融體系中占據主要地位的商業銀行的儲蓄和資產的多元化。大量的儲蓄資金將有可能通過購買銀行基金的方式,間接進入證券市場,有效轉化為投資性基金,為資本市場提供長期穩定的資金渠道。因此,各家商業銀行要積極爭取盡快盡早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減少存差,促進儲蓄———投資的轉化。一旦今后政策允許商業銀行從事投資銀行業務,銀行就可以轉換角色,成為基金管理人,直接管理經營基金業務。
③向開放式基金提供融資便利,進行業務創新,為混業經營創造條件。證券投資基金的相關規定中允許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條件,向商業銀行申請短期融資,這使證券業與銀行業合作又增加了一個途徑。由于開放式基金可能面臨非正常巨額贖回壓力而產生流動性需要,往往需要借助于銀行的短期資金支持,在當前商業銀行流動性過剩的條件下,銀證合作的前景十分看好。這也是商業銀行積極進行業務創新,為將來實現混業經營創造有利條件。
④為證券投資基金提供高質量、全方位的托管業務服務。基金托管要求銀行在財務核算系統軟件、清算網絡、監控手段、整體服務水平等方面進行改進和提高,提供快捷、便利、周到的基金銷售和服務。商業銀行龐大的儲蓄網點、豐富的儲戶資源、先進的網絡設備、良好的信譽等軟硬件條件,不僅為基金提供了理想的基金銷售平臺,而且商業銀行擁有完善的清算結算網絡系統、豐富的財務管理經驗和完善的系統結構,完全可以承擔基金托管人的職責。在基金托管業務服務過程中,一定要采用先進的技術,發揮銀行的優勢,為證券投資基金提供全方位的高質量服務。
⑤加強對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目前基金托管業務存在的很大問題是商業銀行托而不管,過分注重基金的清算交割和保管功能,對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職能還沒有充分發揮出來。因此,監督管理基金規范運行,避免發生風險,影響金融穩定性,同樣是商業銀行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
⑥加強銀行基金業務人員的培訓,在基金銷售過程中進行專業化的服務。由于基金是新業務,在分業經營的體制下,商業銀行人員難免對基金業務產生陌生感,對基金業務銷售和托管過程中需要具有專業化的知識和技能的專門人才,因此加強崗前培訓、人才引入和員工業務素質學習才能保證證券基金業務的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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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當前社會已走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前沿,許多事物已與世界經濟取得一致,也向資奉主義市場經濟學了許多可用的市場管理方法,基金就是這其中的一種。其實證券在我圈是有它的必然,我國也像韓國50-60年代一樣面臨著經濟迅猛的發展。而后出現資金短缺,出現我國特有的這樣那樣的困難,如國民儲蓄居高不下.而國家儲蓄利率持續下調,這時投資基金絕對是實現現有儲蓄向投資轉化的有力途徑。因此證券投資基金在未來的中國將有很大的市場和潛力。
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經過短短20-30年的發展,也已經從封閉式走向了開放式占主導,從不規范走向了日益規范(當然還存在未正式規范的私募基金),但是中國的證券投資市場仍存在著許許多多的問題。隨著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令會精神的貫徹落實,《證券投資基金法》的頒布,“國務院炎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下簡稱“國九條”)的頒布和實施,中國證券資本市場發展中遇到的問題,也必將在發展中逐步加以解決。以下就我的理解,結合國九條,對中國當前證券市場的各種問題進行剖析,并提出一己之陋見。
一、我認為中國證券市場首要問題是沒有好的投資項目
誠如“國九條”中所肯定的火力發展資本市場的重要意義:寫作畢業論文有利于促進金融市場改革和發展提高直接融資比例,完善金融市場結構,提高金融市場效率,維護金融安全,有利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更人程度地發揮資本市場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將社會資金有效轉化為長期投資。而證券投資基金在此起了重要作用,可是上市公司總體素質偏低,很多是面臨困難的國有企業轉制而來,上市后又不積極深入改造,只以圈到股票資金為目的;做為三駕馬車之一的債券市場又品種稀少,造成證券投資公司在選股時不約而同地只能持有那幾只優秀股,集中度高,不利于分散風險。而股票市場只有“做多”機制,沒有“做空”機制,很難規避系統風險,證券公司于是也拼命做大,甚至出現操縱市場的違規行為。
國九條中第四條第五條就對此問題提出r解決方案:
四、健全資本市場體系,豐富證券投資品種:要求分步推進創業板市場建設,完善風險投資機制,拓展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積極穩妥發展債券市場,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基礎上,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公司債券籌集資金,改變債券融資發展相對滯后的狀況,豐富債券市場品種。
對此我個人認為可以吸收國外風險投資基金及房地產投資基金的發展模式,創造出適臺中國特色的為中小企業融資的基金;而我國的高科技產業一直是一塊肥肉,長期以來它屬于高風險高回報行業,外國資本早就看好它,而我們若建立風險投資基金,則可吸收國內很多民間資本,尤其是一些高收入階層,會更看好這一塊。房地產投資基金相對來說投資期限長,但中國房地產市場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巨大的資產容量不容忽視,我國早期不規范的證券投資基金也曾駐足過這種期限長的投資,但當時來規范化,反而造成了基金的流動性問題,而如果學習國外規范化管理話,它將很好地促進房地產資金的證券化,平分這個行業巨額的利潤,讓廣大投資者受益。
國九條第五要求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推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推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支持競爭力強、運作規范效益良好的公司發行上市,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鼓勵已上市公司進行并購重組。要求重視投資回報,要采取切實措施改變部分上市公司重上市、輕轉制、重籌資、輕回報的狀況,提高上市公司的整體質量,為投資者提供分享經濟增長成果、增加財富的機會。要完善市場退出機制在實現上市公司優勝劣汰的同時,建立對退市公司高管人員失職的責任追究機制,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要規范上市公司運作:完善其法人治理結構,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真正形成權力機構抉策機構、監督機構和經營管理者之間的制衡機制強化董事和高管人員的減信責任,進一步完善獨立董事制度。規范控股股東行為,對損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利益的控股股東進行責任追究。強化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責任,切實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高管人員的激勵約束機制。
對于這一條,當然是因為存在國有股一股獨犬,股權不流通,引起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造成的,通過積極穩妥解決股權分置問題,規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的轉讓,可以得到些解決。但是我認為要強化董事和高管人員的誠信責任,對損害公司和利益的股東進行責任追究的關鍵還在于一個信息披露問題:只有建立了及時、透明、平等的信息其卓機制才能真正起到監督作用。而這很大一部份要靠我們加強中介機構的規范性和執業道德,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注冊會計師很多是無法做到審計最基本的獨立性的,這就為信息披露的真實性留下許多空子。
二、我國的證券從業機構本身還有許多不完善的地方.
證券投資基金治理結構不完善如基金發起人與基金管理人相同,基金托管人由管理人選定且有權撤換,寫作碩士論文使其獨立性大打折扣;基金管理公司機制也同樣存在道德風險,獨立董事制并不能真正發揮作用等。故而國九條中第六就講到促進資本市場中介服務機構規范發展,提高執業水平:督促證券、期貨公司完善治理結構,規范其股東行為雖化董事會和經理人員的誠信責任.嚴禁挪用客戶資產,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這一方面靠基金管瑕公司加強內部控制,切實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約束激勵機制,將基金公司的收益與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掛鉤,另一方面加強外部監督機制,建立健全證券、期貨公司市場退出機制,建立汪券資信評級機構,鼓勵證券崩貨公司通過兼并重組、優化整合做優做強,以應對明年證券服務業全面對外開放,國外證券公司的雄厚資金沖擊。
另我認為我國的開放式基金仍是契約型為主的,這樣的公司治理結構很容易陷入流動性風險中。也不利于其發展,還是要像法人治理結構靠攏。寫作醫學論文在這點上國九條里也放開了證券公司的融資:拓寬證券公司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或發行債券籌集長期資金,完善證券公司質押貸款及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辦法,制定證券公司收購兼并和證券承銷業務貸款的審核標準,在健全風險控制機制的前提下,為證券公司使用貸款融通資金創造有利條件。
證券投資基金是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即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在我國。基金托管人必須由合格的商業銀行擔任、墾金管理入必須由專業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基金投資人享受證券投資基金的收益,也承擔虧損的風險。證券投資基金的特點有。
(1)證券投資基金是由專家運作,管理并專門投資于證券市場的基金。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于股票、債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該基金資產總值的80%。基金資產由專業的基金管理公司負責管理。基金管理公司配備了大量的投資專家,他們不僅掌握了廣博的投資分析和投資組合理論知識,而已在投資領域也積累了相當豐富的經驗。
(2)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間接的證券投資方式。投資者是通過購買基金而間接投資于證券市場的。與直接購買股票相比。投資者與上市公司沒有任何直接關系,不參與公司決策和管理,只享有公司利潤的分配權。投資者若直接投資丁股票、債券,就成了股票、債券的所有者,要直接承擔投資風險而投資者若購買廠證券投資基金,則是由基金管理人來具體管理和運作基金資產,進行證券的買賣活動。因此,對投資者來說,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間接證券投資方式。
(3)證券投資基金具有投資小、費用低的優點。在我閨,每份基金單位面值為人民幣1元。證券投資基金最低投資額回。般較低,投資者可以根據自己的財力,多買或少買基金單位、從而解決了中小投資者“錢不多、人市難”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