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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以后,就對用人企業的勞動合同管理提出了更為嚴格與規范的要求,用人企業只有在勞動合同的框架下對員工管理與制度建立進行完善,才能有效促進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工作的正常實施。我國的高速公路起步較晚,可是在短短二十余年時間里,已經形成了較大的發展規模,福建省的高速公路里程數與管理規模都有極大飛躍,其中的合同管理問題越來越明顯,對其加強法律防范,已經成為一項繞不開的工作內容。
1 企業勞動合同管理的法律防范點
1.1 制定制度時的法律風險
規章制度涉及到企業發展與員工個人切身利益。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企業要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如果企業與勞動有關的規章制度違反了內容或者程序的法律規定,那么制度沒有法律效力,企業將承擔法律風險。按照勞動合同法的實踐看,體現為三方面:首行是勞動制度沒有法律效力,得不到執行。其次是規章制度本身違法造成行政與民事賠償。再次員工會因勞動制度違法而提出解除合同,造成企業損失。
1.2 訂立合同時的法律風險
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合同形式與法律規定相違背,或者有實際用工情況而未能簽訂合同。二是企業沒有把勞動合同文本交到勞動者手中,造成勞動者損害,要負有賠償責任。三是企業所拿出的合同文本條款不足,輕的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嚴重的則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四是因為合同約定不明確造成爭議,仲裁機構或者是法院一般會站在弱勢群體的角度解決糾紛,企業面臨很大的賠償風險。
1.3 履行合同時的法律風險
在發行合同的過程中,如果企業違反合同約定,勞動者便可以提出勞動合同關系解除,而不用事先通知企業。勞動者與企業就合同變更達成一致意向時,需要用書面的形式予以確認,不然沒有法律效力。
1.4 解除合同時的法律風險
勞動合同法對解除合同做出非常嚴格的規定,規定內容增加了勞動者的保護范圍,企業若想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承擔極大的經濟補償費用,相關的法律風險也非常大。
1.5 合同訴訟時的法律風險
勞動合同爭議與訴訟,增加了破壞了企業的發展和諧,在面對爭議時,企業需要面臨很大的風險。因為用人企業解除合同,或者辭退、開除員工,降低勞動報酬等原因發生的爭議與訴訟,企業要負舉證責任。而且按照現在的勞動爭議訴訟時效來看,最長可以達到兩年。這一過程本身就是對企業管理效率的浪費。
2 企業勞動合同管理存在法律風險的原因
2.1 企業內部風險
首先是企業管理者有法不依,甚至是知法犯法,比如有些企業刻意逃避壓縮人員的規定,舉辦臨時招聘,且不簽署勞動合同。且在用工過程中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其次是個別勞動者自身法律意識淡薄,沒有形成正確的維權意識,這也是企業產生法律風險的一項重要原因。第三是勞動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規范,企業會為此承擔很大的行政處罰與民事賠償風險。在實踐中,經常可以發現一些企業所制定的制度看起來非常嚴謹詳盡,但是卻因為被裁決與法律相違背而無效。
2.2 企業外部風險
首先法律與法規自身就處在不斷地變化當中,高速公路的企業管理者或許已經意識到了法律法規變動對于企業發展的影響,但是對于變更動的內容總是不甚了解。可是法律法規的客觀性并不因為你不了解就不對你發生作用。對于法律法規的無知并不能成為免責的理由。因此對于法律內容的不了解,就會成為一種主要的外部法律風險因素。第二則是周期性經濟運動對企業管理造成的影響。當經濟發展不好時,失業率的作用會減少員工離職的風險,而當經濟處在良好發展時期,因為就業機會比較充足,員工需求相應增加,會給企業合同管理產生一定的麻煩。另外區域經濟的差異性存在會讓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員工流性經濟發達地區,這也是應該考慮的一個方面。
3 企業勞動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風險防范原則與策略
3.1 勞動合同管理法律防范原則
(1)依法管理。雖然法律風險的來源因素有很多種,可是主要的還是在于沒有嚴格對合同管理進行把關。從根本上來講,就是意味著管理觀念的淡薄。所以企業管理者要更加注意依法管理企業,不斷提高法治意識,用法律手段對企業的合同管理進行有效管理監督審查。
(2)防范為主。解決法律風險可以事先防范,也可以事后補救。而事先防范所起到的作用往往較好,它能夠給企業減少管理成本。企業依法管理做得好,一方面能體現出企業的優秀管理水平,一方面也可以防止糾紛,消除訴訟風險。因而對于企業來講,要始終堅持事先防范,用專業法律工作者的參與來處理法律事務,消除法律隱患。與此同時為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事后補救工作做準備。
(3)以人為本。很多人都有追求自身發展目標的愿望,這一目標使人的價值得到不同程度地體現,幫助促進了自身的發展。而個體的發展在社會中則具有另外的現實意義,是社會整體得到發展的前提。因此企業管理者應當要做到以人為本,讓企業發展同員工個體發展相吻合,做到互相促進、互相成長。
3.2 勞動合同管理的法律防范策略
(1)制定規章制度時的防范策略。企業要根據自身情況與發展特點制定合適的規章制度,并對已經過時的制度進行及時修改,制定制度的時候應當注意,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與內容進行,確保制度本身的合法有效。相關的書面證據應當予以保留。程序內容要進行公示,并嚴格執行。
(2)訂立合同時的防范策略。勞動合同法中重點強調了合同書面化的意義,無論是訂立、變更,還是解除與終止,都要采取書面化的形式,有兩點內容需要注意,一是必須建立先簽合同再用工的良好習慣,用工一個月內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對用人企業不利。二是要根據企業發展情況,慎重對待勞動合同的內容尤其是期限內容。
(3)履行與變更合同時的防范策略。企業應當全面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而依法變更合同內容的情況很多,可不管內容發生怎么樣的變化,都要在企業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進行。
(4)解除合同時的防范策略。勞動合同法里面規定了在什么情況下企業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企業要注意:解除合同應當慎之又慎,如果必須按照程序解除合同,最好選擇支付額外一個月工資的形式。采用提前30天書面告知勞動者解除合同的形式有較高風險。解除與終止合同要出具相應的書面證明,并且在15天內給勞動者轉移社保手續。相關的員工資料要最少保留兩年,以備查詢。
(5)勞動爭議時的防范策略。需要注意幾方面的問題,一是在處理爭議以前,明確有元管理與時效上的問題。二是盡量同勞動者協商,力爭采取調解的處理方式。三是注意舉證責任,因為用人企業開除、辭退員工,解除合同關系等引起的爭議案件,用人企業都要負相應的舉證責任,所以,企業要注意保存與收集相關的證據,防止承擔不能舉證帶來的后果。
4 總結
對于福建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門來說,勞動合同管理與法律風險防范還是一項新課題。而勞動合同是避免企業發生用工風險的一種有效生段,卻并非是唯一的一種手段,企業在注意勞動合同管理與相關法律風險防范的過程中,同時應該注意建立與勞動合同相協調配套的以風險防范為目標的規章制度,使企業在用人時可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參考文獻:
[1]譚亞明.企業合同管理中的常見問題與對策[J].江漢石油職工大學學報,2010(06).
建設和諧勞動關系,全面規避勞動爭議、違規事件等勞動管理風險的產生,是維護企業穩定發展的前提。勞動管理風險主要發生在對勞動者利益攸關的勞動合同、用工方式和勞動條件等多個管理環節,風險點多、面廣、情形復雜,從發生勞動管理風險性質來劃分,主要有:企業制度與國家法律法規之誤的勞動法規管理風險,企業實施用工自主權之中的勞動用工管理風險,以及與勞動者之爭的勞動爭議管理風險三個方面。
依法治理與人本管理,
規避勞動法規管理風險
1.典型風險
企業管理制度存在錯誤或明顯缺陷、與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相悖,使企業管理行為失當且沒有采取必要的措施糾正,導致企業被勞動監察部門查處,或在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中處于不利地位甚至敗訴(如表1)。
2.風險評估
A類:《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企業對法律條文要求未完全掌握,風險產生屬有意為之,可能性低;制度規定涉及員工的核心利益,一旦引發風險發生,對企業的影響極其惡劣,程度極高。
B類:《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配套政策法規,企業了解不深,當地勞動部門掌握的政策尺度研究往往不到位,發生的可能性中等;規定涉及員工的基本利益,一旦發生,對企業的影響將較為嚴重,影響程度高。
C類:勞動者有關的福利待遇、勞動條件等,既有新法規,也有老政策,一般都由企業內工作經驗豐富的管理者來實施,發生的可能性低;規定涉及員工的基本利益,員工對其較為重視,一旦發生對企業將有一定影響,影響程度中等。
D類:《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國家對《職工獎懲條例》等一系列計劃經濟時期的政策進行廢止,企業要及時進行相應的調整。現行國家行政法規,對處罰等行政處理權限進行了嚴格限制,企業再用行政手段管理員工,風險較大。對原國有企業來說存有管理慣性,發生的可能性中等;管理規定涉及員工的核心利益,一旦發生,對企業的影響將較為嚴重,影響程度高。
E類:企業的管理制度涉及員工的利益,經常需要調整變更。企業在制定管理制度時,沒有做到制度合法、程序合法、向員工公示并培訓到位所產生的風險。企業經常制訂或修改管理規定,規范管理的企業大多會按程序辦事,發生可能性中等。企業的管理制度涉及員工的核心利益,一旦發生,對企業的影響將極為嚴重,影響程度極高。
3.防范之道
從分析得知,勞動法規管理風險發生可能性不高,控制風險相對容易,但危害程度高,防范風險須“依法治理”與“人本管理”相結合。
依法治理,就是把企業制度納入法制化管理軌道,實現有法可依。從控制風險角度來說,以事前預防為主,努力做到企業制度在法律法規上的零爭議。操作中采取內外兼顧的策略,抓住要點。
其一,練好管理“內功”,培養企業勞動管理專員,加強勞動法規學習,建立制度審核、集中管理勞動合同等辦法。企業以法律為綱領、以勞動合同為框架,構建管理制度體系為前提,在制度層面構筑企業防范、控制風險的“防火墻”。
其二,借助外力避免風險,聘請外部勞動專家梳理、審定企業制度。企業把管理制度納入法制軌道,既要在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上主動與法規對接,具有法律效應;更要在制度建設中主動與當地勞動仲裁部門充分溝通,做到事前請教、得到指導,事后溝通、得到支持,主動消除法律及管理風險。
其三,勞動法律、政策尺度掌握與勞動部門保持一致,重大制度經當地勞動仲裁部門審定并備案。確立企業控制和防范勞動管理風險的管理制度,應以“勞動合同處理辦法”和“勞動合同管理實施細則”為核心制度,以“集體勞動合同”為基本制度,以專業管理制度為主體制度,全面構建企業內部治理體系。
從控制風險來說,人本管理就是實行以愿景引領為主的人才管理策略,努力做到員工理想與企業戰略在發展目標上的零距離,采取形成利益共同體的操作策略。
其一,制定戰略發展目標下的人才發展戰略暨員工隊伍建設規劃。樹立“人人都是人才,人人都可成才”的理念,把企業各類人才發展納入規劃,制訂人才開發和隊伍建設制度。
其二,開辟職業發展通道。針對技術、技能、管理員工分類設置職業發展通道。員工發展既有本專業的上升發展通道,又有橫向交流的渠道。構建競爭性選拔人才和人才交流制度,實現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其三,構建與市場接軌的激勵機制。讓創造價值的員工獲得匹配的回報。建立適合企業特點的人力資本價值回報的薪酬政策,實行中長期激勵和約束制度,如:對上市公司確立股權激勵制度;對非上市公司實施任期分紅權激勵,模擬股權,EVA增量激勵等。
堅持原則與有情操作,
掌控勞動用工管理風險
1.典型風險
勞動用工管理風險,主要是企業行使用工自主權,在執行“選擇規范的用工方式、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全面履行、與勞動者合理約定勞動合同期限、規范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行為并依法支付補償金”等涉及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工作中,管理行為失當,導致企業在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中處于不利地位甚至敗訴,或被勞動監察部門查處(如表2)。
2.風險評估
F類:企業為規避《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的勞動合同風險,對法律維權存有僥幸心理,采取不規范的用工方式,這種現象在企業或多或少存在,而且來自日常管理中,發生可能性極高。不規范用工觸及員工的核心利益,企業一旦存在這種情況將發生三種風險:一是勞動者認識到增強或利益沖突必將產生爭議,企業方將在爭議處理中十分被動。二是企業的風險從勞動合同管理領域擴大到人力資源管理領域。這種臨時用工或勞務派遣,嚴重削弱了單位的用人基礎,長期使用后員工普遍缺乏歸屬感和忠誠度,有本領后遠走高飛,導致人才流失。三是更為重要的,國家正在規范勞務派遣用工,未來政策風險不能確認,對企業來說影響極其惡劣,影響程度極高。
G類:企業勞動合同樣本和管理制度容易制訂,但難做到位,基層每一位管理者工作失誤或疏漏都可能成為勞動者訴求的理由,發生的可能性高;這類爭議發生后,企業最多是經濟損失,影響程度中等。
H類:企業的規章制度缺乏合法性和執行的規范性,一般發生在管理工作不規范的情況下,可能性低;處理員工勞動合同涉及核心利益,一旦發生,對企業將有嚴重影響,影響程度高。
I類:企業涉及勞動者利益的工資、福利和勞動保護等專業管理的嚴謹和細致程度,決定了發生風險的可能性。除對在職員工的管理外,對從事有毒有害工種員工的入職和離職管理,也存在較大風險,發生的可能性高;這類爭議觸及員工核心利益,一旦發生對企業影響較為嚴重,影響程度高。
摘 要 勞動用工風險是企業經營管理風險中的一種,企業通過加強人力資源管理、完善企業規章制度、規范管理行為,保留管理過程中的相關證據,可以有效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
關鍵詞 加強管理 合法程序 規章制度
《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法的頒布,給我國的勞務市場帶來了一次翻天覆地的變革,特別是對就業人員來講,其轟動效應不亞于《憲法》的頒布,它的頒布施行,充分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而且也有利于實現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法制化,增強企業凝聚力,促進企業健康發展。一部詳細規范勞動合同管理的法律的出臺,同時又使得許多不規范的企業措手不及,在驚慌之余不得不靜下心來拿出自己的對策。因此,如何用人,特別是如何規避用人風險已成為煤炭企業當今面臨一大重要課題。
一、煤炭企業要規避用人風險,維持企業可持續發展,應重點抓好以下四個方面的工作
(一)企業應依法做好規章制度的管理工作
首先,企業訂立規章制度的內容要合法,特別是有關勞動合同、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其次,要對現行的規章制度進行全面的清理,并進行修訂、完善或者廢止等,實施規章制度的動態管理;第三,要依法落實規章制度制定、修訂的工作程序,并保留好相應的記錄和證據。
(二)企業應依法依規訂立勞動合同
首先,企業應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員工以各種借口拒簽勞動合同,企業要保留好證據。其次,企業要合理利用試用期的規定,依法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是合同雙方協商的合同內容,不是法定的合同內容。對于企業引進的急需人才,雙方盡量不要約定試用期;對于企業聘用的還需要一定時間的考察,才能決定是否長期聘用的人員,一定要約定試用期,并在試用期內完成考察、考核工作。第三,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簽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違法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企業自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勞動合同的解除
企業應合理利用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有效疏通人員的出口,但前提必須是保證程序合法,有完善且操作性強的企業規章制度。企業應建立勞動合同預警機制,及時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四)企業應依法做好工程外包或承包經營的管理工作
企業將工程或其他經營業務外包時,必須選擇有資質、有實力且信譽好的企業。
二、對企業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的建議
(一)加強《勞動合同法》的學習和宣傳,增強全體員工的法律意識。
(二)健全和完善規章制度,制定勞動合同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依法修訂和完善現行的規章制度,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進行進一步的細化。
(三)全面清理勞動關系,依法規范用工關系。《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只有三種用工關系,即勞動關系、勞務關系和非全日制用工。目前,公司各企業人員的構成非常復雜,有長期職工、長期聘用工,臨時聘用工、農電工以及勞務用工等。因此各企業需要對各類用工進行全面的清理,并進一步規范管理。
1.勞動用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修訂勞動合同文本,補充完善合同內容;規范勞動合同工作程序,加強勞動合同動態管理,依法及時辦理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和終止手續
2.勞務用工:需要長期聘用的臨時用工,盡可能通過勞務派遣的方式進行規范;選擇有資質、有實力的勞務中介公司。
3.非全日制用工:盡可能簽訂書面協議,約定好每日每周的平均工作時間,工資報酬及支付方式,工作內容雙方的權利義務,并嚴格履行。做好每日考勤及雙方確認手續。
4.嚴格劃分以上三種用工方式的用工范圍(崗位、工種),嚴禁混崗現象的發生。制定勞動用工和勞務用工相對獨立的薪酬標準、體系及工資調整機制,非全日制用工的待遇標準協商確定,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四)加強員工招聘管理,嚴把“入口”關。《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將進一步加大企業的用工成本,依法解除、違法解除以及合同終止需要企業承擔高額的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與不能滿足企業需求的人員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企業需要付出很大的代價。
參考文獻:
關鍵詞:公立醫院;編制外人員;勞動合同管理;績效考核制度
我國公立醫院屬于差額撥款事業單位,經費開支絕大部分來源于自身經營。由于編制管理部門為公立醫院核定的編制數額有限,無法滿足公立醫院日常運轉需要,公立醫院只好大量聘用編制外人員。隨著公立醫院床位的不斷擴張,業務工作量的不斷增多,編制外人員在公立醫院的數量呈現不斷增多的趨勢,所占職工人數比例逐年增長,為公立醫院頂起了“半邊天”。編制外人員已成為專業技術人員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公立醫院不可缺少的力量。編制外人員作為公立醫院用工的一種有益補充方式,有著政策束縛較少,用人機制靈活等優勢,但也存在著管理不夠規范、流動性較大等問題。勞動合同管理是人力資源管理中十分重要的一個環節,始終貫穿著編制外人員的工作全程。勞動合同管理是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終止等全程的行為所進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的總稱。加強勞動合同管理,有利于提高勞動者的績效,激發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維護和諧的勞動關系,減少員工的流動性,促進組織的健康發展。由于公立醫院存在編制內和編制外兩種身份人員,形成了二元人力資源結構,編制外人員的勞動合同管理主要適用于《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
1編制外人員勞動合同管理歷史情況
某公立醫院的編制外人員大致可以劃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專業技術人員,占編制外人員總數的90%,主要分布在護理、藥學、檢驗、病理等崗位;第二類是工勤人員,占編制外人員總數的5%,主要分布在保衛、門衛等后勤崗位;第三類是退休返聘人員,占編制外人員總數的5%,主要分布在臨床醫療崗位。追溯到20個世紀90年代,即在聘用編制外人員的最初階段,醫院的編制外人員從招聘錄用到合同簽訂、考勤管理、工資發放等環節均由總務部門負責管理。在總務部門負責管理的時代,醫院并未與每位編制外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各類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等并未完全繳納。當時整個行業管理不夠規范,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勞動合同管理缺乏法律法規約束,顯得十分隨意。2008年《勞動合同法》開始實施,編制外人員的各項管理工作逐漸移交至人事部門,編制外人員管理逐漸步入正軌,漸趨規范。
2編制外人員勞動合同管理的問題
2.1對于勞動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認識
受制于公立醫院整體較為低下的管理水平,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也難以取得較大突破。醫院認為勞動合同管理屬于“表面功夫”,對勞動合同管理缺少投入必要的人力、財力、物力,勞動合同管理人員是人事部門的工作人員兼職,管理方式采用人工管理方式,信息化水平低下。許多陳年的勞動合同積壓存放在人事部門,沒有分門別類地擺放,也沒有及時通知職工領取,職工領取合同時查找起來費時費力。職工領取勞動合同記錄只有紙質記錄,順序排列混亂,部分職工的字跡潦草,辨認困難,查找起來費時費力。由于醫院所處城市中心地段,辦公場地緊張,編制外人員的勞動合同存放不夠規范,部分勞動合同存在缺失的現象。
2.2編制外人員勞動合同管理過程中不夠規范
未能與員工及時續簽勞動合同。由于編制外人員的勞動合同作為辦理各項保險的必備材料,所以勞動合同訂立階段和履行階段還是比較順遂的,當進入到勞動合同續簽階段,開始出現一些問題。續簽勞動合同遵循著人事部門通知用人科室考核勞動合同即將期滿的編制外人員,用人科室考核完成后向人事部門遞交同意續簽合同期滿合同制人員的報告,人事部門再通知用人科室的勞動合同即將期滿人員到人事部門續簽勞動合同的程序。在日常工作中經常發生人事部門遺忘通知用人科室考核即將期滿的編制外人員,待回想起來已經是數月之后。人事部門通知用人科室的方式以電話通知為主,電話通知也缺乏記錄,隨著時間推移,工作進程很難及時跟進。反觀絕大部分編制外人員對待勞動合同續簽態度比較積極,但少數人員因為請病假、產假等客觀原因無法及時續簽。盡管未能及時續簽勞動合同的人員是少數,仍給用人單位帶來了不同程度的風險。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由于編制外人員普遍缺乏相應的法律意識,并沒有人向勞動監察部門反映。用人單位僥幸過關,但不知這樣的幸運可以持續多久?此外,勞動合同是辦理職工工傷認定的必備材料,一旦未能及時續簽勞動合同的人員發生工傷,用人單位需要全權負責。續簽勞動合同缺乏完備的考核機制。醫院諸多編制外人員用人科室中,除護理部的考核機制較為完善,包含所在科室考核和護理部考核雙重考核,考核內容包括出勤狀況、服務態度、工作表現等十個維度,其他科室的考核機制顯得較為簡單甚至流于形式,考核過程缺乏監督,受科室領導個人主觀因素影響較大。醫院對編制外人員勞動續簽規定在合同期限內任一個自然年度內請病假累計達到或超過60天合同期滿后不予續簽勞動合同。將所請病假天數作為續簽勞動合同一票否決的依據,多數編制外人員反映此項條款過于嚴苛,缺少人性關懷。根據亞當斯的公平理論,組織內的工作人員不僅會進行縱向比較還會進行橫向比較。橫向比較即與組織內的其他人員相比較,相對于編內人員續簽勞動合同不受所請病假天數的影響,對編外合同制人員的勞動合同續簽用病假天數簡單判定,會讓編外合同制人員產生不公平感和相對剝奪感,醫院為此也將支付更加高昂的內部培訓成本。編制外人員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科室以科室人手緊張為由,隨意延后其實際離職日期。人事部門向各用人科室多次表示因為離職人員的各項保險已經辦理了減員手續,而隨意延后離職人員的離職日期,一旦發生不良后果,將由醫院全權負責。
2.3編制外人員保管勞動合同的意識薄弱
在2017年4月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出臺了《關于從非公有制單位和臨時工招收錄(聘)用的工作人員工齡計算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文件,根據文件規定在公立醫院編制外人員工作過之后錄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對象提供勞動合同原件和養老保險繳費證明即可認定以編外身份工作的工齡。但在實際辦理過程中發現,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勞動合同期限出現了時間斷檔或者重疊,此外,大多數人的勞動合同原件早已遺失,在詢問遺失緣由時,或因搬家遺失,或認為勞動合同無關緊要,或認為新的一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已經續簽,上一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已經失去效力,沒有保管必要。
3編制外人員勞動合同管理改進建議
3.1從思想上重視勞動合同管理,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對醫院現存的勞動合同進行全面整理,通知職工及時領取勞動合同,減少過往積壓的勞動合同存量。將勞動合同職工領取記錄錄入電腦,形成電子化數據,方便查找核對。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保管勞動合同,將勞動合同專柜存放于檔案室,避免勞動合同的丟失。及時續簽勞動合同可以讓用人單位規避防范風險。建議在每年年底將下一年度合同即將期滿的人員名單篩選出來,按月份順序安排到下一年度每個月的日常工作中去。勞動合同續簽工作中人事部門應在編制外人員合同期滿前30日內以格式統一的書面形式通知用人科室開展勞動合同即將期滿人員的考核工作,人事部門留存通知副本以備查閱。通知中應包含勞動合同即將期滿人員名單,合同期限,勞動合同續簽考核工作完成的期限等內容。用人科室在規定時限內將考核結果及續簽意見填寫在統一格式的通知書交回人事部門。以往用人科室提交的同意續簽報告時間不統一,格式五花八門,有的字跡潦草,辨認困難。采用統一格式的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可以解決這些問題。
3.2建立完備的考核機制,確保考核過程公開公正
用人科室應根據本科室實際情況及崗位特點制定書面的考核規定并交醫院人事部門備案,使勞動合同續簽考核工作有章可循。考核過程中盡量避免主觀人為因素左右考核過程與結果,考核過程中應接受醫院監察部門及科室工作人員代表的監督并將考核結果在科室范圍內進行公示。科室公示無異議后將考核結果形成書面報告報送人事部門。人事部門對勞動合同期滿續簽的員工應進行院內公示,接受全院職工的監督。對于用人科室隨意延后編制外人員的離職日期,應將相關的規定寫入醫院規章制度中,并從用人科室和編制外人員兩方面加強宣傳教育,讓他們知曉隨意延后編制外人員離職日期的后果,如果宣傳教育無效將出臺相應的懲罰措施,一經發現,給予經濟處罰或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3.3加強宣傳教育,增強編制外人員保管勞動合同的意識
在新員工崗前培訓時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強調勞動合同的重要性,告誡他們妥善保管好勞動合同,一旦丟失將使自身權益受損。隨著公立醫院綜合改革的深入推進,公立醫院院長績效考核制度開始實施,加強編制外人員的勞動合同管理,是順應公立醫院人事制度改革的舉措,為即將實施的編制備案制奠定基礎。加強編制外人員的勞動合同管理,是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有力舉措,保障公立醫院編制外人員的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加強編制外人員的勞動合同管理,有利于提升公立醫院編制外人員的滿意度和歸屬感,提升整體醫療服務水平;有利于提升公立醫院人力資源管理的科學化水平,保障公立醫院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閆寶卿,邱小平,李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釋義[M].北京:中國市場出版社,2008.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工作的通知》([2004]92號)精神,加強建設等行業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通過勞動合同確立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的勞動關系,是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以使用農民工較集中的建筑、餐飲、加上等行業為重點,明確農民工勞動合目管理工作職責,切實把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工作擺到重要日程。建設等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會組織要協助勞動保障部門采取有力措施推進勞動合同制度的落實,不斷完善勞動合同管理政策,推動各類用人單位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提高勞動合同簽訂率。要指導和督促用人單位加強內部勞動合同管理,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實現勞動合同動態管理。
二、規范簽訂勞動合同行為
用人單位使用農民工,應當依法與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用工備案。簽訂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不得采取欺騙、威脅等手段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不得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抵押金、風險金。
勞動合同必須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本人直接簽訂,不得由他人代簽。建筑領域工程項目部、項目經理、施工作業班組、包工頭等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不能作為用工主體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
三、完善勞動合同內容
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包括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采取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形式。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明確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明確起始和終止時間。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半年以內的,一般不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半年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1至2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試用期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勞動合同中要明確農民工的工種、崗位和所從事工作的內容。工作時間要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法定節日應安排農民工休息。如需安排農民工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的,必須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建筑業企業根據生產特點,按規定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可對部分工種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用人單位要按照安全生產有關規定,為農民工提供必要的勞動安全保護及勞動條件。在農民工上崗前要對其進行安全生產教育。施工現場必須按國家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的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用人單位為農民工提供的宿舍、食堂、飲用水、洗浴、公廁等基本生活條件應達到安全、衛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現場要符合《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JGJ146—2004)。
(四)勞動報酬。在勞動合同中要明確工資以貨幣形式按月女付,并約定支付的時間、標準和支付方式。用人單位根據行業特點,經過民主程序確定具體工資支付辦法的,應在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但按月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已建立集體合同制度的單位,工資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工資標準。
(五)勞動紀律。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要求農民工遵守的用人單位有關規章制度,應當依法制定。用人單位應當在簽訂勞動合同前告知農民工。
(六)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中應當約定違約責任,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要按《勞動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