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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教師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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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教師的法律法規

      關于教師的法律法規范文第1篇

      [關鍵詞]高校圖書館 罰款 行政處罰 民事法律關系 違約金 合同法

      [分類號]G252

      “逾期罰款”是絕大多數圖書館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在我國,由于法律沒有對高等學校的地位予以明確的規定,高等學校是被視為事業單位來界定的。于是,作為其附屬機構的圖書館所具有的罰款權就受到了質疑。逾期罰款造成的矛盾沖突在圖書館不可避免,嚴重影響了圖書館與讀者之間關系的和諧,其癥結在于圖書館究竟是否有法律所賦予的罰款權利以及在這個前提條件下對罰款制度設計的科學與否。在國家法制得到逐步健全,讀者維權意識不斷提高,依法治館日漸深化及和諧社會構建的背景下,有必要就圖書館的逾期罰款權利與性質等問題給予澄清,打造出既具有強制力和管理功能,又能春風化雨,潤物無聲地規范讀者、教育讀者的規章制度。

      1 高校圖書館罰款權利依據的主要觀點

      1.1 授權行政主體觀點

      權利是指特定社會成員依照正義原則和法律規定所享有的利益與自由。圖書館有罰款的權利嗎?罰款的收取有依據嗎?法律意義上的“罰款”是行政處罰措施。有學者對《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解讀后認為,高校是具有一定教育行政管理權的事業單位法人,其行政處罰權由學校的財務處來行使,或者以票據的形式委托圖書館來操作。這種觀點已經有了判例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曾在對相關案件的報道中寫道:“在我國目前的情況下,某些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雖然不具有行政機關的資格,但是法律賦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職權”。有關法院在判決書中認為:高校是“授權行政主體”。據此,高等學校享有罰款權利,這種權利可以委托其所屬圖書館來行使。

      1.2 非授權行政主體觀點

      有學者指出,以“授權行政主體”的概念來給高等學校定位將難以界定其在什么場合是行政主體,什么場合不是行政主體,造成主體地位的模糊與搖擺不定。況且,我國是成文法律國家,在法律、法規沒有對高等學校“授權行政主體”的法律地位有更加明確的規定之前,還不能以個案來認可學校(包括其所屬圖書館)罰款的合理性。按照《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高等學校不是罰款權利主體,其圖書館的罰款制度也只能屬于《行政處罰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能用于對罰款的規范。事實上,2002年教育部頒布的修訂后的《普通高等學校圖書館規程》第二十條有意將原《規程》第八條中“罰款”之規定取消,就在于避免與《行政處罰法》相抵觸。

      1.3 公務法人主體觀點

      “公務法人”是指負擔某種公共職能,為社會提供專門或者特定公共服務的組織。在為公務分權理論立法的國家,高等學校屬于公務法人的一種重要類型,其與政府的分權基礎是高等教育公務。有學者認為,把高等學校視為公務法人,有助于解決高校圖書館的罰款問題,因為這有可能使原本只有行政機關和授權行政主體享有的罰款權為高等學校以及其委托代行相關管理權的圖書館來龍去脈行使。但是,我國至今沒有對公務法人立法,以此理論還不能解釋我國高校圖書館罰款制度的合法性。

      1.4 服務性收費主體觀點

      根據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2006年公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高校教育收費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其中有一項服務性收費,就是指高校為在校學生提供由學生自愿選擇的服務并收取相應的服務性收費。這些收費只要報有關部門批準,就是合法的。因此,圖書館的逾期罰款應該屬于學校的服務性收費。…。不同的認識是,把借閱服務當成選擇服務項目,就使圖書館有了拒絕為那些不接受罰款制度的讀者服務的借口,不符合《教育法》第四十二條(一)規定的關于受教育者有使用“圖書資料”的權利的規定,屬于違法。

      2 從民事法律關系角度認識圖書館罰款制度

      2.1 民事法律關系的形成

      在許多判例中,法院都把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認定為民事法律關系,依此類推,高校圖書館作為受學校委托行使職權的機構,其與讀者之間的關系亦是民事法律關系。雖然高校圖書館與讀者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服務和被服務的關系,但是不能因此否定雙方之間依據借前閱合同形成的地位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借閱合同的主體就是學校(圖書館)和讀者,其客體就是圖書館與讀者權利義務所指的對象――書刊資源。以圖書館和讀者之問的民事法律關系來對待書刊借閱逾期問題將使許多問題迎刃而解,尤其是有利于使圖書館的處罰權合法化,但是稱之為“罰款”已不合適,宜改稱“違約金”。這不僅是稱呼的變化,而且寓意著圖書館對逾期處罰行為的法律性質不同。因為,圖書館不是行政處罰權的主體,不能對書刊逾期采取“罰款”措施,而讀者違反了與圖書館達成的借閱合同,沒有按期歸還圖書,圖書館收取超期違約金合情合理。

      2.2 圖書借閱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從合同的內容來看,圖書借閱合同不僅約定了開放時間、借閱書刊種類、冊數、歸還時間等問題,而且設置了圖書館和讀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讀者在辦證時要詳細了解這些內容,而后決定是否接受,這符合意思表示的法律要求。比如,上海圖書館在讀者申請辦證時會先與讀者簽署一份《讀者服務協議》,該協議完全本著平等互利的精神明確規定讀者的權利、義務,協議中有明確語句“同意以上服務協議并保證上表填寫真實有效的,請在以下簽名處簽名”。借閱合同對圖書館和讀者都有約束力,成為調制雙方行為的規則,這種合同依約定條件得到變更,或者終止。

      2.3 圖書館收取逾期違約金的法律依據

      既然學校(圖書館)與讀者之間存在著合同關系,讀者使用圖書館所藏書刊不按期返還就是一種違約行為。《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四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而產生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所以,讀者根據同圖書館的約定向圖書館支付逾期違約金符合法律規定。而且,讀者在交納違約金后,還必須履行歸還圖書的義務。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圖書館對逾期違約金的收取的方法、標準等只能是在《合同法》精神和原則指導下,同讀者簽訂借閱合同。

      3 民事法律關系視野中的逾期違約金收取和管理的規范化

      3.1 獲權管理

      高校圖書館是法人內部的組織機構,只有在得到法人授權后,才能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并享受合同權利,承擔合同義務。目前的情況是,絕大多數高校圖書館對逾期行為的處罰沒有得到校方明確授權,只有少數圖書館的借閱規則得到了學校的認可,比如:中國政法大學圖書館的《圖書逾期罰款制度》、哈爾濱工業大學圖書館的《圖書館借閱書刊過期罰款規則(修改條款)》等。

      3.2 程序管理

      我國已經頒布的地方性圖書館立法中,無一例外地包含著“讀者有向圖書館或其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意在指出“對圖書館制定作出的涉及和影響到讀者重大權利和利益的制度、決定,讀者有參與和最后表決的權利”。國外許多大學圖書館在制訂政策時,有一個好的做法,就是每一項政策的開頭都會寫明這項政策的目的,希望讀者給予支持并提出意見。既然逾期處罰依據借閱合同來規范,就要保障讀者的意思表達權,必要時可以“聽證會”等形式就有關問題達成一致。

      3.3 內容管理

      “內容”以借閱合同的具體條款來反映。由于讀者同圖書館相比,處于事實上的弱勢地位,加之圖書館分別同每位讀者舉行談判的不現實性,合同條款往往成為類似于某些壟斷部門的格式條款而強加給讀者。因為,讀者如果不接受條款內容,圖書館就不會為其辦刪借閱證。現在,高校圖書館對逾期處罰的規定五花八門,不僅標準極不統一,而且存在著明顯的加重讀者責任,侵害讀者權益,弱化圖書館自身義務的問題。在各高校的逾期處罰制度中還普遍缺少讀者申辯權、陳述權、控告權等內容,更是把讀者置于只能被監管的不平等地位。

      3.4 催還管理

      合同不是萬能的,不能因為有了借閱合同而放棄圖書館的管理職責。處罰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不能為了處罰而處罰,圖書館要通過催還工作的常態化盡可能減少處罰的對象、處罰的次數和處罰的金額,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圖書館的管理水平。催還圖書的方式如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等。對于網站公布這種方式的采用要慎重,因為可能涉及到讀者的隱私權保護問題。有研究者建議借鑒超市的做法,借、還書時為讀者打印清單,使讀者清楚自己每次借還書的冊數、名稱及歸還日期,以起到逾期預警的作用。這不失為一個好辦法,有條件的圖書館可以一試。

      3.5 誠信管理

      在有的國家,拖欠圖書館的罰款將被上報到信用評級機構。但是,一旦清賬了,就不再成為信用問題。誠信制度是對圖書館書刊借閱的一種輔助管理措施,其總體思路就是對讀者的借閱行為進行全程跟蹤記錄,并建立誠信榜,設置相應的分值,對遵章守紀、按期歸還的讀者進行加分,把名單在“誠信榜”上公布予以表揚,并給予一定的特別服務獎勵。對于逾期不還等違規讀者,則降低分值,并限制其利用圖書館的權利。誠信管理是一種心靈的教化,通過對讀者內心深處的觸動,引導其樹立遵紀意識、誠信意識。誠信管理目的、內容、方法等應寫入借閱合同之中。

      3.6 使用管理

      圖書館對逾期違約金的收取和使用要符合國家法律和法規的要求,管理要科學規范。有位讀者到圖書館交罰款后索要收據或者發票,工作人員告知沒有。這類情況在許多圖書館存在,收款不開收據不符合法律規定。正確的做法是在讀者交違約金時,圖書館工作人員要向其出示蓋有學校財務處公章的與違約金數目相等的票據。有的圖書館在逾期處罰制度中規定“辦理逾期罰款由圖書館出具憑據,并將雙聯憑據存根及罰款金交至校財務處”就是明智之舉。圖書館要定期公布上繳違約金的數額及其去向,財務部門和紀檢部門也應對圖書館定期檢查。

      關于教師的法律法規范文第2篇

      【關鍵詞】法律法規意識 生物學 高中教學

      【中圖分類號】G6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4810(2013)32-0136-01

      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及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人們普遍樹立了法制的觀念以及法律的意識。對于學生而言,了解法律以及法規的相關知識的主要途徑是學校,教師應當向學生普及相關的法律知識,在教學的過程中滲透法律以及法規的相關知識。在生物的教學過程中,滲透法律法規意識的教育能夠使學生在掌握知識的情況下,對法律以及法規有一定的了解,增強法律意識。

      一 對內容進行發掘

      在高中生物教學的過程中,教學的內容涉及的法律以及法規非常多,如關于環境的保護、轉基因技術以及生物的保護等方面的法律以及法規。

      為了可持續發展,將環境、人口以及資源三者之間的關系進行有效的協調,國務院在退耕還林方面頒布了相關的條例,用法規的形式將退耕還林進行了規定,同時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也存在著關于森林方面的法律,以確保合理地利用森林以及保護森林。

      教師在進行生物多樣性的教學時,可以通過普及相關的法律以及法規使學生意識到生物的多樣性是非常重要的。目前,我國的生態系統正在遭受外來物種的威脅,因外來物種造成的損失是非常大的,在生態系統中,保持生物的多樣性是非常重要的。在教學的過程中滲透法律以及法規,使學生理解生物的多樣性不僅僅是從生物學的方面,還可以從法律的方面理解生物的多樣性。我國在保護生物的多樣性以及防止外來物種方面已經出臺了許多的法律法規,通過對法律以及法規的學習,能夠使學生在日常的生活中注意保護生物的多樣性。

      二 利用現實生活中的實例

      目前,我國大部分的高中生熱衷于追星,對明星的各個方面都非常感興趣。教師在進行危害的教學時,可以利用現實生活中明星吸毒而被處理的實例對學生進行教育,使學生意識到的危害,同時從法律以及法規的方面對學生進行教育。如我國的刑法中明確規定了關于的種類以及相關的違法行為,包括販賣、走私、非法持有、非法買賣等行為,一旦觸犯將會受到嚴厲的懲罰。高中時期是學生人生的重要階段,他們對新事物非常好奇,同時他們的自制力較差不能抵御外界的誘惑,通過普及相關的法律以及法規,能夠使學生真正地意識到的危害,遠離。

      三 利用社會調查的方式

      教師在進行神經系統的教學時,教材中的習題是關于飲酒對神經系統的影響,學生在學習之后能夠很快將問題解決。教師在進行講解時,可以運用現實生活中因為醉酒而造成交通事故的實例,將酒駕的危害向學生進行講解。在法律方面,我國在近幾年已經將酒駕列入《刑法》之中,對酒駕的行為進行嚴厲的處罰。如果學生對于這些講解印象不深刻,教師可以利用課余的時間帶領學生進行社會調查,到當地的交警部門對酒駕的法律以及法規進行了解,同時對酒駕的案例進行了解,這樣能夠使學生對酒駕的危害有直接的認識。

      通過帶領學生進行社會調查能夠使學生了解酒駕的相關法律以及法規,使學生充分意識到酒駕的危害,樹立酒駕危險的意識。

      四 利用解答問題的機會

      在計算因為遺傳而患病的概率時,學生能夠通過學習遺傳的原理以及遺傳的圖譜,總結出患病的概率呈現出的規律,會發現因為近親結婚而患病的概率要遠遠高于非近親結婚的概率。教師可以引導學生查閱相關的資料,或生活中的實例,使學生充分認識到近親結婚的危害性。同時,向學生普及相關的法律以及法規,如我國《婚姻法》將禁止近親結婚作了明確的規定。這樣能夠使學生樹立相關的思想。

      五 利用視頻進行教學

      教師在進行胚胎工程應用以及前景的教學活動時,可以通過視頻的形式普及關于試管嬰兒的相關法規。我國衛生部在這方面出臺了相關的規定,其中對禁止的行為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在教學活動中,教師可以播放關于試管嬰兒方面的法律以及法規的專家講座的視頻,使學生充分認識到試管嬰兒方面有明確的法律以及法規。

      六 總結

      總之,法律以及法規意識的教育對學生是非常重要的。高中學生的世界觀正在形成,加強法律以及法規意識的教育能夠促進學生更好地成長。因此,在生物的教學活動中,要滲透法律以及法規的教育,使學生增強法律以及法規意識,能夠知法、懂法以及守法。在教學的活動中,教師可以利用多種方式對學生普及法律以及法規的知識,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這是新時期教師重要的責任與義務。

      參考文獻

      關于教師的法律法規范文第3篇

      《物流法規》是高職物流管理專業的一門專業基礎課。通過這門課程的學習,學生能了解、掌握物流企業設立及經營過程中涉及到的一些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與學生日后的工作是息息相關的,學生必須掌握的知識。然而在實際的教學過程中,這門課程的教學存在多方面的問題,課程設計面臨諸多困難和挑戰,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內容繁多復雜,教師難以取舍

      現有的教材主要按照物流業務流程發生過程中涉及到的一些法律法規安排內容,如物流倉儲法規、物流包裝運輸法規、物流保險法規等。重點介紹兩個部分的內容,一部分是物流的基本業務知識。另一部分是該業務涉及到的法律法規問題。由于物流業務流程較多,每個業務流程的操作過程也比較復雜,單是基本業務知識這塊內容已經比較繁瑣,每個業務還需要深入學習其涉及到的法律問題,教學的任務無疑非常重,而這門課程作僅僅作為專業基礎課,學時一般為36學時,相對較少,教師在選擇教學內容的時候會面臨重點講述業務流程還是法律規則、選擇哪一個業務流程的及其法規作為教學重點等問題的困擾。

      (二)內容比較枯燥,學生學習興趣不高

      物流業務流程注重標準化、制度化,每一個營運環節都有較為復雜的操作流程,法律法規更是追求嚴謹,不同的情況適用不一樣的法律條款,這兩個方面的涉及到的知識內容都很多,并且都是條條框框,顯得枯燥乏味,學生學習興趣不高。且涉及法律法規問題,教學過程中很難有效利用到物流專業的實習、實訓設備,教師也面臨“應該怎么教”的問題。每個高職院校的教學環境不同,以上兩個問題是大部分教師開展《物流法規》教學需普遍需要面對的和解決的,除此之外,不同學校的教學條件、學生學習法律存在“畏難”心理,缺乏專業課程教師、課程考核方式不合理、教學方法不一樣也會給課程教學帶來其他一些困難和挑戰。

      二、就業導向對高職《物流法規》課程教學改革的引領

      “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是教育部在《教育部關于全面提高高等職業教育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教高〔2006〕16號)中明確提出的我國高等職業教育人才培養方式,近10年來,這一指導思想對我國高職教育的改革和發展,高職人才培養質量的提升起到了關鍵作用。《物流法規》這門課程將就業導向理念融入到教學中,作為教學改革的指導思想,對于課程明確教學目標、有效選擇教學內容及培養學生學習興趣等方面具有積極意義。

      (一)明確能力培養作為首要目標

      “以就業為導向”的人才培養理念注重培養學而生的職業能力,屬于典型的能力本位教學觀(competencybasededucation,簡稱CBE)。該教學觀念由美國教育學屆提出,在歐洲發展成熟,目前,CBE是世界上職業教育發達國家廣泛采用的一種教育模式,受到很多教育專家、學者的青睞。《物流法規》是一門跨學科的課程,既有法律理論,又有專業知識,是法律規定和專業知識的融合。要適應就業導向的要求,就必須把學生能力的培養作為首要教學目標,通過教學實踐活動提高學生的職業技能。具體而言,應該結合物流企業的需求對課程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進行改革,培養學生法制意識,切實提高學生運用法律法規解決物流企業經營過程發生的各種法律問題的能力。相對于傳統教學方式,這也是就業導向對物流法規課程教學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選擇實用性強的教學內容

      在“就業導向”理念影響下,《物流法規》的課程定位必須改變,這門課不再是一門介紹物流業務和物流法律法規的理論課程,而是一門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培養學生法制觀念,提升法律運用能力的課程。教師應該從實用的角度出發,把握住物流企業設立和經營過程中面臨的重點法律糾紛與問題,圍繞這些問題的解決進行課程的整體設計,通過教學與實踐讓學生掌握這些問題的解決方法。內容的選擇以實用為主要導向,按照知識夠用為主的原則,將物流企業經常發生的法律問題作為教學重點,重點學習和訓練,發生機率低的法律問題及相關知識作為次要內容,減少教學課時或者安排學生自主學習。

      (三)設計職業情境,培養學生學習興趣

      在教學方法的選擇上,應更多采用模擬法庭、案例教學、情境訓練、法律實踐等方法,將學生在從事物流行業過程中可能會面對的重要法律問題搬到課堂上來,這是學生所關心的問題,學習的主動性會加強;使用這些教學方法,教學形式也變得豐富多樣,不再枯燥,學生的學習興趣能得到有效提高。總的來看,使用“就業導向”理念作為《物流法規》課程的教學指導思想,改變課程教學目標,明確教學內容選擇的方向,改變教學方法,對于課程教學普遍存在的教學內容選擇和學生學習興趣低下等問題也具有積極的緩解作用。

      三、基于企業需求的課程教學項目重構

      從就業市場的角度看,企業的需求實質上就是企業對學生的職業能力要求,是高職院校的人才培養目標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物流法規》課程要達到培養學生職業能力的教學目標,就應從物流企業的法律需求出發進行設計,改變傳統章節式教學,選擇合適的教學內容,基于物流企業的工作過程,實施“項目導向,任務驅動”式教學。

      (一)物流企業的法律需求探討

      1.需要具備法治意識的工作者

      從理論上探討,物流企業作為行業企業的一種類型,它的經營過程是離不開法律法規的,物流企業招聘也必然會提到法律素質的要求,然而筆者進行了一個物流企業法律人才招聘需求調研發現,絕大部分的物流企業在招聘人才的時候并沒有提到法律方面的要求,無論是基層的物流業務人員還是高層的物流管理者,企業普遍關心的物流專業能力及管理溝通能力,僅有個別企業在行政管理崗位提到了法律素質要求。這跟其實際需求是不一致的。這里可能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物流企業主的法律意識單薄,不重視法律法規。另一方面,物流企業經營過程中涉及到法律相關的問題一般都比較重大,一旦發生法律問題,需要用到法律人才,更多的企業考慮的是聘請法律顧問或者律師,而不是具備法律素質的一般員工。從這點上分析,物流企業對于一般工作者的法律職業素質要求不是太高,作為普通素質具備法治意識就可以到物流企業工作了。因此我們把在設計課程的時候,要把法治意識作為重要的能力培養目標。

      2.需要解決業務糾紛的管理者

      從物流企業的業務經營流程來看,無論在哪個經營環節,物流業務糾紛是最常見也是最有可能發生的,如貨物運輸過程中就經常會有逾期交付、誤交付、貨物運輸損毀等問題和糾紛的發生,這是物流行業的特點。企業圍繞合同的簽訂、履行發生了糾紛,往往都會通過協商進行解決,不到萬不得已不會使用法律途徑。這就對企業的工作人員尤其是管理者的法律素質提出了要求,如何運用法律法規知識去跟合作方溝通,使用有效的方式來解決糾紛,這是物流從業者需要具備的一項重要能力,也應是《物流法規》課程應該重點的培養學生職業能力,而物流各項業務都可能發生糾紛,因此教學項目可針對不同業務的特點設計,覆蓋物流業務的主要流程,使學生能較為全面掌握物流法規的行業應用。

      (二)基于物流企業法律需求的教學項目設計

      從培養物流專業學生法制意識和提高法律知識應用能力的教學目標出發,圍繞物流企業需要具有法制意識的員工和能解決業務糾紛的管理者這兩大需求,《物流法規》課程設計需把握住兩個原則:一是教學重點側重物流合同履行與法律糾紛的解決。二是教學方法使用“項目驅動,任務導向”,結合物流企業的主要業務流程,分模塊教學。課程可分成五個模塊:第一模塊:法治意識培養;第二模塊:物流企業設立與注銷;第三模塊:物流爭議糾紛解決;第四模塊:物流企業經營法規;第五模塊:模擬法庭實訓;其中第四模塊是重點,每個模塊設計若干工作任務,使學生能完整了解物流企業業務流程中遇到的法律問題,初步掌握這些問題的解決途徑與方法。

      四、就業導向下的課程微課開發探討

      微課作為一種新的教學形式,對促進課堂教育的改革、在線教育開展、推進教育公平具有較高的實用價值,從歐美國家開始傳播開來,微課、慕課,正在深刻地影響著傳統教育,成為教育改革發展的一個方向。

      (一)《物流法規》課程微課開發的思考

      關于微課的作用,微課能否取代傳統課堂理論界有不同的觀點,支持者認為微課短小、多樣化,適應學習者的不同需求,將成為未來教育的主要形式。也有學者認為微課存在缺乏互動、無法拓展教學內容等缺陷,僅僅只能作為傳統課堂的一個補充。從現實情況來看,微課雖然短小靈活,但有其不足,要取代傳統課堂有一定難度,可以作為教學改革的一種方式,輔助課堂教學,豐富課堂內容的同時提高學生學習效率和興趣。具《物流法規》這門課程,也需要微課在教學改革中發揮作用,但微課開發也面臨一些困難。首先是制作成本高。雖然有許多專家指出制作微課使用手機和簡單的軟件就行了,也確實有教師能這樣把微課做出來。但在現實中,簡單制作出來的微課往往比較粗糙,難以達到理想的效果。因此許多學校聘請專業視頻制作團隊來操作,雖然制作出了一批優質的微課,但這需要花費大量的成本,且僅限于一些有資金投入的精品課程。市場上,專業團隊拍攝一節微課的費用不菲,對普通教師而言,為了一門普通課程去花費大量資金拍攝微課并不可取。其次是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高職教師教改、科研任務都比較重,許多教師還要承擔學生管理工作,一門課程需要開發的微課數量很多,且為了提高學習效果,每一節微課的教學過程都需要進行精心的設計,這無疑要耗費教師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隨著知識更新速度的加快,制作好的微課還面臨重新修改和更正的問題,也會給教師帶來工作壓力。再次是教師的水平參差不齊,影響微課的水平。不同教師有不同的專業背景,制作出來的微課質量不一,電子信息類相關專業的教師還好一些,其他不太相關專業的教師就需要重頭學起,必然限制微課的制作水平。《物流法規》課程教師大多具有物流管理、法律相關專業背景,微課制作技術難度相對較大。因此,《物流法規》課程微課開發不能盲目進行,需要把握適用、適量有效利用等原則。

      (二)《物流法規》課程微課開發的幾個原則

      1.適用原則

      《物流法規》微課應該是為課程教學服務的,即根據課程整體教學項目的設計,圍繞法制意識培養、物流糾紛解決等重點問題來開發,確保每一節微課的內容都對提升學生的法制意識、法律運用能力有幫助。

      2.適量原則

      微課的數量不宜太多,否則制作工作量太大,教師難以完成制作,微課數量過多也會影響到教師課堂教學過程設計。在圍繞課程的重點,每一個重點內容制作一到兩節微課,在此基礎上結合教學要求逐步增加,是可行性較高的選擇。

      3、有效利用原則

      微課作為課堂教學的輔助資源,除了在課堂上播放之外,還應根據其短小靈活、能重復播放的特點,將它作為網絡資源,到網站、微信、云課堂等網絡應用中,引導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學習,作為復習、自主學習、學生實習就業問題解決等學習的重要資源,使其教學作用得到更大的發揮。

      (三)就業導向理念下《物流法規》課程微課開發設計

      根據“就業導向”理念的要求,結合《物流法規》課程教學項目的設計,可圍繞每一個學習任務設計制作相應的微課作為學習資源。

      五、小結

      在“就業導向”理念指導下進行教學改革,能較為有效地解決《物流法規》課程設計面臨的教學內容不好選擇和學生學習興趣不高的問題。實施“項目導向,任務驅動”教學,重構教學項目,注重培養學生法治意識和提升解決法律糾紛問題的能力,是當前形勢下教學改革的必然選擇,而有效利用科技的力量,針對性開發微課作為教學輔助資源,進一步豐富課程教學內容和形式,是新時期課程教學改革的重要方向,具有較高的實用價值。

      作者:諶愛群 單位:羅定職業技術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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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王鳳鳴,賈俊龍,李佳靜.《物流法規》教學改革初探[J].青島遠洋船員職業學院學報,2014(1).

      關于教師的法律法規范文第4篇

      關鍵詞 高校教師 申訴 問題 對策

      一、引言

      隨著我國高等教育規模的不斷擴大,高校教師數量也相應地增加了許多。而國家在高等教育領域引入競爭機制,教師體制發生了正大的變革,教師在教學的同時也要承擔一定的科研任務。因此,教師在聘用聘請、教學教育、職稱評定以及項目申請中,難免會與學校發生糾紛,但是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以及高校教師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導致教師在于學校的糾紛中處于弱勢地位,并往往陷入無法可依的困境,相關的教育管理部門也經常卷入高校教師與學校之間的糾紛之中。

      在目前這種狀況下,為了進一步保障和實施好教師各個方面的政策,減少教師和學校間的糾紛,促進合法、合理的解決糾紛,急需建立一個合理的機制。

      二、高校教師申訴制度現狀

      高校教師申訴制度指當學校或教育機構侵犯教師合法權益時,或者高校教師對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理不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主管的行政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的法律制度。高校教師申訴制度是一項專圍繞高校教師在教育教學等活動中相關活動的法律救濟措施,是保障高校教師權益的法律依據。

      從高校教師的法律法規形成過程來看,1953年12月,教育部就學校教職員工的行政處分問題函復華東行政委員會教育部,指出學校教職員工系國家工作人員,其犯有應受行政處分之錯誤者可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繼而在1957年10月26日,國務院了《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其中第12條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所受紀律處分不服的時候,應該在接到通知后一個月內,向處理機關要求復議,并且有權直接向上級機關申訴。國家行政機關對于受處分人的申訴,應該認真處理。對于受處分人給上級機關的申訴書,必須迅速轉遞,不得扣壓。但是在復議或者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

      在這個法規中,國務院的規定明確了“申訴”中的教育行政救濟的范圍限于對教師的行政處分行為,但它卻為高校教職員工提供了一條可行的行政救濟辦法。1993年10月31日通過的《教師法》中規定:“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它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這為教師通過申訴獲得救濟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設立,表明了我國的教師申訴制度正在不斷完善。

      三、高校教師申訴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重原則,輕實踐

      現行的高校教師相關法規大都是法律原則性的規定,不易在實踐中操作。如《教師法》第39條和《教育法》第42條等,只是對教師的權益和申訴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比較簡單,在實踐中不易操作。相關法規在應用解決教師糾紛時會讓當事人產生更多的困惑。

      (二)受理范圍不清晰

      一方面,對符合申訴的教師概念界定不清晰是導致受理范圍不清晰的根本原因。教師法的規定對高校教師的界定不準確,比如高校中除了講課教師外的校行政人員,校醫務人員,校內的后勤保障人員等,是否適合教師法以及相關規定,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

      另一方面,對教師權益內容界定不清楚。根據教師法的規定,教師在其合法權益被侵犯時,如果對相關單位作出的處理不服,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但法律并沒有規定出合法權益的具體內容,導致在法律適用時會出現一系列的問題,教師的權益有很多方面,如果一旦有權益遭受侵害就向專門機關申訴的不現實的。

      這些規定都非常不利于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當教師申訴時,會遭到條件不符等各種理由的拒絕和推諉,導致教師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三)后續救濟不足

      由于高校教師相關法律保障建設滯后,《教師法》只對教師的申訴制度進行了簡單的規定,但對教師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等制度卻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如果申訴機關對教師的申訴不予受理,不予答復,或者教師不服申訴處理決定時候,這些情況能否得到相關救濟,教師又該走怎么樣的法律程序,法律都沒有對這些進行有效規范的規定。

      (四)申訴保障制度不足

      一方面是申訴環節不完整。尤其是缺乏說明理由這一環節,申訴處理機構沒有說明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據,導致教師在申訴后對得到的答復不理解,而相關法律對教師提訟的各種期限,申訴的具體程序等都沒有做出具體而明確的規定,導致申訴人得不到滿意的答復,從而不能有效地解決糾紛。

      另一方面是回避制度。申訴中回避制度的缺失也是高校教師申訴制度中的最大不足之一。根據《教師法》的相關規定,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受理教師申訴案件,而上級教育部門又往往是學校的上級,管理學校的事務。在受理高校教師申訴時,教育行政部門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教師申訴判決的公正與公平性很難得到保證。

      此外,由于高校教師權益保障機制鏈條的不完善,高校教師和學校的糾紛處理又有很大的限制性,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教師和學校的關系為特別行政管理,因此,導致法院不能直接受理教師與學校之間的糾紛案件。這更加使教師處于弱勢地位,不能合理有效的保障自我的權益。

      四、完善高校教師申訴制度的建議

      (一)設立校內教師申訴委員會制度

      針對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以及教師是一個高知識的群體,建議在校內設立教師申訴委員會制度,一旦教師與學校之間發生糾紛,可以通過教師申訴委員會現行化解。如果事情比較嚴重,高校申訴委員會化解不了的糾紛,再依照法律規定向上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訴,從而更加高效地解決教師的申訴。

      教師申訴委員會制度,是指依托校內有關部門如教師工會等依照校有關規定成立,對教師以及學校其他工作人員的申請進行處理。教師也可以在自身權益受到侵犯或對學校的相關規定不同意時,向教師申訴委員會申請處理,申訴委員會也應該本著客觀事實,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在進行調查的基礎上,采用相關法律校規,對教師的申訴進行初步處理,并形成處理意見書,送達給教師本人。這樣,不僅能有效的處理教師的申訴,也極大地改善了教師法律上不利的地位。

      同時,高校教師申訴委員會制度應具有以下特點。首先,申訴委員會的獨立性。高校申訴委員會是學校和教師的中間組織,在處理教師申訴時,應雙方地位平等,這就需要委員會是獨立的,這樣才能做出對學校和教師都比較公平的處理建議。其次,申訴委員會人員的組成應當科學合理。要保證委員會人員組成廣泛的代表性,使和教師與學校相關的利益群體都有表達自我意見的平臺。教師代表、學校代表、教育行政機關代表、相關專家學者應以一定的比例分配名額,同時注重性別、年齡、職位等分布的合理性,加強委員會的代表性和公平性。最后,委員會的民主性。每一位委員會成員,只要是經合理程序產生的,都應有相同的權利,在教師申訴處理中有平等的決定權,這樣,才能更大程度上保障申訴教師的合法利益。

      (二)完善教師申訴制度的基本制度

      教師申訴困難在于法律法規不完善,在于各種制度機制不健全,需要在申訴實踐中建立完善好相關的法律制度。

      第一,完善公布制度。公布制度即是對各種法律法規應該予以規定的應規定明確,并以法律的形式向社會大眾公布。在法律應用中,對不能給予過多裁量權的要明確規定法律的行使方式。在對教師的處理過程中,應當說明理由,在處理之后,對所有的信息建立檔案,允許相關人員查詢、質疑和詢問。這樣,從整個流程完善高校申訴公布制度,通過透明化、陽光化來促進教師權益的有效維護。

      第二,引入聽證制度。聽證制度起源于司法制度,指任何個人或機構,在進行仲裁或判決時,不能只聽取一方的說明,還要聽取另一方的相關陳述。而在未聽取另一方的陳述的情況下,不得對其施行懲罰。

      教師申訴制度中引入聽證制度,就要在相關機構進行裁決時,允許教師對自己的相關行為做出說明,提供證據。同時,鼓勵其他人員參與聽證。通過聽證制度的施行,能夠有效地防止偏袒以及權力濫用的現象出現。

      第三,確保申訴公正。申訴中的公正制度包括回避制度、調查制度、責任制度、合議制度等,要保證客觀公正,就要對教師申訴事項進行合理的調查研究,在取得客觀真實的材料基礎上,在裁決過程中采取回避制度,其他有權力的裁決人員應當進行合議,以做出更加公正的裁決結果。同時,實行責任制度,對違反法定程序和法定事項做出的裁決進行相關人員的責任追究。切實杜絕、違法裁決等行為的發生。

      第四,說明理由制度。目前,申訴受理部門在作出處理決定時,對決定內容所依據的客觀事實與法律法規往往不作充分詳盡的說明,這既難以讓申訴人理解和信服,也難以保證申訴處理決定的合法性與公正性。

      而說明理由制度要求無論是高校委員會或者教育行政機構,在對教師的申訴做出處理時,必須說明相關的法律依據,而不能只采取官樣文章,申訴處理不是行政任命,一個決定只是呈現出了結果,而是要求各相關人員不但程序公正,而且所依據的法理是有據可循,經得起考驗的。這樣,在送達相關人員處理決定的同時,才會讓申訴的教師心服口服,進而安心工作。

      (三)完善現有法律法規

      一方面,完善申訴程序的規定。現存的行政法律法規,對教師申訴的程序性規定不清楚,導致教師在維權時缺乏有據可依的程序,進而阻礙了教師權益保障的維護。可以采取司法的程序,設定教師在申訴中進行非正式的申訴程序—正式的申訴程序—聽證程序—申訴決定的作出程序—申訴程序的審核與送達—申訴時效,這一些列完善的法律程序過程,并對各個程序進行詳細的法律規定。

      同時,也只有在明確申訴步驟的基礎上。制定好完整的申訴案件程序,處理好提出、受理、審理和處理四個環節,并對各個程序進行明確而詳細的規定。這樣,申訴程序也才具有可操作性,才能在實踐中得到更好的應用。

      另一方面,明確、細化申訴時限。權益保障也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以防止拖延和推諉,切實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應明確在教師提交申訴書后申訴部門應在審查的基礎上,在十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把決定送達本人。對于不符合申訴的,應告知原因,對于符合申訴的,給予受理。在受理之后,應進行充分的調查,并在二十日內作出初步處理意見,并把意見送達到教師被人和相關機構備案。對于情況復雜,短期內不能夠處理的,應當告知申訴人具體情況,并明確申訴處理期限。通過申訴時限的確定,建立起合法合理的教師申訴制度,從而更大程度上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

      五、小結

      高校教師申訴制度是一項在實踐中需要不斷完善和創新的制度,需要彌補相關法律法規的不足,創新高校教師申訴處理制度,推薦校內申訴委員會制度,以及完善法律法規制度,同時,把法律各項公平的制度引入教師申訴制度中,才能確保教師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作者單位:中國地質大學工會)

      參考文獻:

      關于教師的法律法規范文第5篇

      關鍵詞:高等院校;教師;進修培訓;協議;行政合同

      人才是國家興盛的關鍵,是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根本保證,是影響我國國際競爭力的決定性因素。高等院校作為人才培養的主要機構,提高師資水平、加強教師的進修培訓自然成為國家人才戰略中最為重要與迫切的環節。我國《教師法》以及前國家教育委員會1996年制定的《高等學校教師培訓工作規程》等作出專門規定。而鑒于市場經濟內生的人才自由流動需求引發人才的安全問題,各高校普遍實行與進修培訓教師簽訂協議的做法。但相關法律法規不盡完善,致使協議的訂立、內容的擬定、法律效力的界分以及糾紛解決均在一定程度上顯得無所適從。

      一、教師進修培訓協議的法律性質

      現階段我國高等院校教師進修培訓形式主要有:崗前培訓、教學實踐助教進修班、骨干教師進修班、短期研討班、國內外訪問學者、在職攻讀碩、博士學位等。其中,高等院校主要針對教師申請國內外訪問學者以及在職攻讀碩、博士學位等與教師簽訂進修培訓協議。但這類協議究竟為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勞動合同抑或其他,我國學界尚無相關的論述。2001年河南焦作市某區法院曾對河南焦作中央醫院訴湯躍卿及漯河市人民醫院一案,適用勞動法判決被告敗訴。而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第1條則明確規定: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若依此,我國高等院校與公立醫院同為事業單位,實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其與教師簽訂的進修培訓協議當然也屬于勞動合同。但筆者以為,焦作市某區法院的對該案的判決,適用法律是不當的。我國《勞動法》第2條第1款明確排除事業單位對勞動法的適用,第2款“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顯然不針對公立醫院的醫生。就高等院校教師而言,其為學校提供的教學、科研服務雖有一定的勞動因素,但教學、科研本身的長期性、遠效性、復雜性以及產出衡量的不確定性,使得教師與學校之間無法適用《勞動法》的規定。那么,這類協議是否可歸屬于民事合同而適用《合同法》呢?按《合同法》第2條規定,民事合同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而高等院校與教師簽訂的進修培訓協議,其主體為高等院校與教師,兩者存在管理與被管理關系,而非平等主體。因此,教師進修培訓協議也不是民事合同。

      事實上,按公共產品理論,對教育這種準公共產品的提供屬于政府的職責,而高等院校教師提供教育服務本質上也即是政府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的行政行為。校方對教師的管理自然屬于行政管理的范疇,他們之間簽訂的進修培訓協議無疑應是行政合同。我國近年來有步驟地在各級各類學校推行聘用制改革,這僅是依據我國《教育法》以及《教師法》對學校管理模式的革新。德國雖對教師實行公務員制度管理,但德國的大學一般也與教師訂立關于職業訓練返回訓練費用的契約;美國加利佛尼亞州《教育法》更詳細規定了教師進修培訓協議簽訂的程序與內容。我國臺灣地區《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同樣有相關規定。關于協議的性質,盡管這些國家或地區的學界及實務界曾有過私法契約說與行政契約說的分歧,隨著德國學者對行政契約標的理論的提出,后者逐漸被人們贊同而成為通說。在行政合同理論上,行政合同有對等關系行政合同與隸屬關系行政合同之分。按德國學者的一般見解,如行政合同主體的雙方或多方均為行政主體則為對等關系行政合同;如一方為行政主體,另一方為公民時,則為隸屬關系行政合同。而隸屬關系行政合同按合同當事人是否互付給付義務再細分為和解合同與互易合同,因教師進修培訓協議為具有隸屬關系的校方與教師互付給付義務的合意,顯然可進一步歸屬于隸屬關系行政合同中的互易合同。

      二、高等院校與教師訂立進修培訓協議的程序

      雖然我國《教師法》以及《高等學校教師培訓工作規程》對高等院校教師的進修培訓作出了一些規定,《規程》第23條并許可校方與教師訂立服務合同,但對訂立的具體程序未設條文。實踐中各高等院校由于對協議性質的誤解或法律知識欠缺,在協議訂立程序上普遍采用類似于行政處分的做法并有“乘人之危”之嫌。目前碩、博士培養單位招收研究生雖已不需要原工作單位簽字同意,但在職教師存在轉人事檔案或支付委培費的問題,教師出于各方面考慮此時不得不在協議書上簽字。實質上即校方利用學校管理權對教師締約自由權的強行剝奪,這不論從民事法或勞動法的角度,還是依行政法的規定來衡量都是違法的、不合理的,也是造成教師不愿履約的首要原因。

      如前所述,教師進修培訓協議屬于隸屬關系行政合同中的互易合同,而隸屬關系行政合同“在于與本欲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訂立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所以,教師進修培訓協議的訂立程序當然不同于行政處分。而鑒于隸屬關系行政合同當事人地位不平等,從而存在“出賣公權力”或利用公權力欺壓合同相對人的可能。如德國《德國行政程序法》第56條對互易合同訂立規定的限制條款有:(1)人民所給定之給付,須符合特定之行政目的;(2)人民所約定之給付,須為履行公法上任務;(3)人民之約定給付內容與行政給付內容是相當的;(4)禁止雙方給付內容有不合理之聯結。我國至今未制定行政程序法,在《教師法》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規存在明顯法律漏洞的情況下,教師進修培訓協議的訂立程序能否比照《政府采購法》第43條的規定適用《合同法》呢?筆者認為不可。因為政府采購合同雖為行政合同,但理論上屬于私經濟行政范疇,契約標的雖具有公益性,但也可為私法標的。行政機關在公法的限制范圍及其管轄權限內享有私法上的“契約自由”權,該類行政契約的訂立程序當然可適用私法規定。而教師進修培訓協議的標的主要是教育服務的提供,不可能成為私法標的,其訂立程序自無適用《合同法》的余地。所以,現階段在我國相關教育法律法規修改完善之前,教師進修培訓協議的訂立程序必須并且也只能遵循理論上有關行政程序法的公開、公正、合理、參與、順序、效率等一般原則;并依互易行政合同的法理,側重對教師權益的保護,限制校方的訂約自由。因此,進修培訓協議在要約、承諾階段,校方負有必須訂約的義務,并不得撤回其意思表示。另外,需強調的是行政合同本質上是國家行政“民主化”“效率化”的產物,其既為“以行政法上之法律關系為契約標的,而發生、變更或消滅行政法上之權利義務之合意”,當然應是合同當事人間充分協商的結果,校方因其管理者的優勢地位使其必須切實保障教師參與及協商的權利。

      三、教師進修培訓協議的內容

      教師進修培訓協議訂立程序的違法、不合理性直接導致協議內容的違法或不恰當,雖各高校與教師簽訂的協議內容不一,但問題較嚴重的基本集中在以下幾方面:

      1.關于進修培訓費用的約定

      因教師進修培訓的重要性,我國及世界其他各國或地區都將其作為政府的強制性義務,進修培訓的經費由高等院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而對教師進修培訓費用的具體負擔原則,臺灣地區視教師進修培訓是由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當局指派或保送還是教師經學校同意而不同。我國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學校教師培訓工作規程》第28條也規定:教育行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要設立教師培訓專項經費;各高等學校的教育事業費中,按不同層次和規模學校的情況,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教師培訓;各高等學校根據需要和計劃安排教師培訓的費用必須予以保證。為充分發揮教師參與進修培訓的積極性,《規程》并不區分教師進修培訓的兩種情形,于第29條規定:根據需要或計劃安排參加培訓的教師,學習及差旅費用應由學校支付。并且,第22條規定:為保證培訓計劃的落實,保障教師參加培訓的權利,對按計劃已安排培訓任務的教師,教研室、系和學校一般不得取消。因此,“根據需要或計劃”絕不如目前一些高等院校管理者所認為的意在授予其自由裁量權,可據此與教師約定進修培訓費用的負擔方法。目前教師進修培訓協議中對進修培訓費用的約定條款,如“約定”校方負擔一半或三分之一或只負擔一個具體的數目等,已然構成行政合同理論上的 “跛足之互易契約”,這是最為典型的以公權力欺壓相對人的行為,行政立法對此當然厲行禁止。不過,如教師參加學校業已確定不需要的或學校業已制定的計劃外的進修培訓項目,則校方不負支付進修培訓費用的公法義務,此時校方與教師協商約定費用負擔方法是允許的。

      2.關于教師進修培訓期間的工資、津貼、福利、住房等待遇的約定

      該項內容體現的主要是校方及教師在經濟上的利益,具有較明顯的私法屬性。所以,相關教育法律法規在側重保護教師權益時也強調雙方利益的平衡,但這主要體現在教師享受上述待遇的程序上,至于實體上則均應保證教師如同工作中一樣享有上述待遇。美國加利佛尼亞州《教育法》為保障學校及教育當局的利益不受到損失,第88224條規定:教師培訓或學習回校后,培訓或學習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待遇采取補償的方法,即在回校服務的兩年內,學校按替班人員的工資補償給教師,差額部分由教育當局填補。我國教育部制定的《規程》第30條規定:根據需要或計劃安排,在校內或校外培訓的教師,其工資、津 貼、福利、住房分配等待遇,原則上應不受到影響。同時也可視情況在教師全部或部分享受之間進行協商,但應遵循行政合同中“禁止不合理之聯結”的法理。

      3.關于教師進修培訓后回校服務期限的約定

      回校履行服務義務作為教師進修培訓協議的根本內容及主要目的,一方面事關各高校自身的發展利益,另一方面也直接影響人才自由流動及人才安全機制的正確建立與健康運行以及教師的個人發展。所以,立法得著眼于各國或地區的實際盡可能地在兩者之間尋求最佳的平衡,如美、德、法等發達國家一般沒有服務期限的限制。而我國臺灣地區《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12條規定: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限為帶職帶薪間的兩倍;留職停薪進修、研究或部分辦公時間以公假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限為留職停薪或公假之相同時間。我國目前的相關教育法律法規對此卻未設任何規定,實踐中各高校校方行使著“完全自由裁量”權,其不合理性不言自明。因此,筆者認為,我國立法對之作出限制規定勢在必行。其中,對在職進修培訓以及留職停薪脫產進修培訓應沒有服務期限的要求,而帶職帶薪的脫產進修培訓則以脫產時間的兩倍為宜。

      4.關于違約責任的約定

      目前大部分教師進修培訓協議都有違約責任的“約定”,且基本針對教師一方,如“約定”教師如違約需要退回進修培訓期間的所有工資、津貼、福利、進修培訓費用。并且在這之外一般還“約定”教師需向校方支付違約金。毋庸置疑,違約責任的約定作為擔保合同履行的重要手段,構成私法合同的主要條款。然而,在教師進修培訓協議中作如上“約定”,卻值得懷疑。首先,依《規程》第23條規定:教師參加半年以上培訓后,未完成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任務或未履行完學校合同即調離、辭聘或辭職的,學校可根據不同情況收回培訓費。顯然,違約責任的約定應以培訓費用的部分或全部返還為限。“約定”教師退回進修培訓期間的所有工資、津貼、福利于法無據,同時這種“約定”也極不合理,因為教師依學校“需要或計劃安排”參加進修培訓已不簡單的是個人行為,它實際上是在履行學校確定的培訓義務,完成學校的任務,本質上已構成教師工作的一部分,當然具有獲取工資、津貼、福利等待遇的權利。臺灣地區《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13條也僅規定:教師進修、研究后,如未履行服務義務或未獲續聘,除有不可歸責于當事人之事由外,應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償還進修、研究期間所領之薪給及補助。其次,教師進修培訓協議中對違約金的“約定”,顯然對教師具有懲罰性。這不僅《規程》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規沒作規定,即便在勞動法中,不少國家都明令禁止,我國學者也認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條款與勞動立法規定相違背,以及因其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性質,以及其適用的不對等性、造成對勞動力合理流動的限制等原因,勞動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約定必須受到限制。私法合同中雖普遍約定違約金條款,但也以填補損失為原則,如我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

      四、教師進修培訓協議的法律效力與糾紛解決

      1.教師進修培訓協議法律效力的確定

      教師進修培訓協議既屬于行政合同,其法律效力的確定當然遵從行政立法的規定與法理要求。德國《行政程序法》第59條規定:民法典中合同無效制度準用于行政合同。臺灣地區《行政程序法》也借鑒其規定,在第141條第1款規定: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但臺灣學者對此反對意見較大,認為民法有關契約無效的范圍太廣,與行政契約本質上不應使其動輒無效而盡量縮小其無效原因之特征不盡吻合,況且行政合同本意與私法中的合同相區分,此一規定極易造成混亂,影響行政契約法的穩定性與適用性。所以,行政合同的效力有無應只受行政程序法的約束,如行政機關超越訂約權限或違反法律法規關于不得締約的規定而訂立的行政合同無效;行政機關訂約時,未履行告知及相對人參與程序者無效。對此,澳門《行政程序法》第172條更進一步規定行政合同的效力尚取決于相關行政行為的效力,在訂立行政合同所取決之行政行為無效或可撤銷時,該行政合同亦為無效或可撤銷,且適用本法典之規定。所以,筆者認為,教師進修培訓協議法律效力的確定,首先應依《教師法》《規程》等教育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校方的訂約行為應嚴格體現“依法行政”的要求。首先,在訂立程序上未保障教師參與協商的,無效;協議內容違反上述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無效;若法律法規未作規定或設有授權性規定時,則依合理性確定協議的效力;同時,協議部分無效應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并且協議無效不影響教師要求賠償的權利。

      2.教師進修培訓協議糾紛的解決

      一般來說,行政爭議的解決有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兩種形式。而對行政合同糾紛,尚可通過仲裁的辦法。如澳門《行政程序法》第175條規定:容許依據法律規定采用仲裁。依據我國人事部1997年的《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以及1999年的《人事爭議處理辦案規則》和《人事爭議仲裁員管理辦法》,教師進修培訓協議糾紛可通過人事仲裁解決。目前我國也已有27個省、自治區或直轄市制定了相應的人事仲裁條例或實施辦法,對人事仲裁的法律救濟,各地一般規定可要求再行仲裁,僅《北京市人事爭議仲裁辦法》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第2條肯定了北京市的做法并賦予了人事仲裁司法強制執行的效力,即:當事人對人事爭議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可向人民法院提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又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然而,當事人不服人事仲裁裁決向法院,屬于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最高法院的規定與《北京市人事爭議仲裁辦法》都未見明文。若依最高院《若干問題》第1條規定,似屬民事訴訟。但該條誤將教師進修培訓協議視為勞動合同,不恰當性已如上文所述。并且該條的錯誤也使第2條的適用無所適從,因人事爭議的仲裁在實體法上必然依據有關人事管理法律法規,而不服仲裁裁決提訟則如第1條規定適用《勞動法》,這不僅在訴訟法理論上是極其荒謬的,訴訟的實體判決也與仲裁裁決存在天壤之別。因此,在明確了教師進修培訓協議屬于行政合同之后,當事人如對人事仲裁結果不服的,當然應如同《政府采購法》第58條的規定一樣,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總之,教師進修培訓協議糾紛的解決應包括三種途徑,即向高等院校的上級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人事仲裁;提起行政訴訟。并且,行政復議并非必經程序,當事人可直接向法院,但人事仲裁卻是訴訟的必要前置程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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