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醫療處理條例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最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 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第四條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章 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
第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第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第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本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向其提供咨詢服務。
第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并妥善保管病歷資料。
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
第九條 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第十條 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并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醫療機構應患者的要求,為其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 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防范、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減輕醫療事故的損害。
第十三條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第十四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第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第十七條 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第十八條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
尸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尸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尸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尸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尸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尸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后,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 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建立專家庫。
專家庫由具備下列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一)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
(二)受聘于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并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條件并具備高級技術任職資格的法醫可以受聘進入專家庫。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依照本條例規定聘請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進入專家庫,可以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
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鑒定或者函件咨詢。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有義務受聘進入專家庫,并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五條 專家鑒定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實行合議制。專家鑒定組人數為單數,涉及的主要學科的專家一般不得少于鑒定組成員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鑒定的,并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鑒定組。
第二十六條 專家鑒定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可以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第二十七條 專家鑒定組依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醫療事故進行鑒別和判定,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提供醫學依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專家鑒定組成員。
專家鑒定組成員不得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條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
第三十條 專家鑒定組應當認真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答辯并進行核實。
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積極配合調查。當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專家鑒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鑒定結論,并制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以專家鑒定組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鑒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第三十二條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條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可以收取鑒定費用。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提出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支付。鑒定費用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章 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
第三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除責令醫療機構及時采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后果擴大外,應當組織調查,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對不能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三十七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第三十八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第四十條 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
第四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收到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后,應當對參加鑒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鑒定程序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組織調查,聽取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的意見。
第四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經審核,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應當作為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以及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的依據;經審核,發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要求重新鑒定。
第四十三條 醫療事故爭議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協議書。
第四十四條 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調解書或者判決書。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逐級將當地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依法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的情況,上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第五章 醫療事故的賠償
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第四十九條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20xx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xx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20xx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五十一條 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第五十二條 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第六章 罰 則
第五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處理醫療事故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有關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未及時組織調查的;
(二)接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后,未在規定時間內審查或者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
(三)未將應當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移交醫學會組織鑒定的;
(四)未按照規定逐級將當地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依法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情況上報的;
(五)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審核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的。
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五十六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服務的;
(三)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
(六)未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
(七)未制定有關醫療事故防范和處理預案的;
(八)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
(九)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的;
(十)未按照規定進行尸檢和保存、處理尸體的。
第五十七條 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接受申請鑒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虛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第五十八條 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一)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沒有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尸檢的;
(二)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的。
第五十九條 以醫療事故為由,尋釁滋事、搶奪病歷資料,擾亂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依照刑法關于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
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規定開展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發生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但是,其中不屬于醫療機構的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發生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行使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承擔的受理、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和賠償調解的職能;對發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的該機構及其有關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理。
第六十一條 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不屬于醫療事故,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賠償,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二條 軍隊醫療機構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由中國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據本條例制定。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國務院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處理結案的醫療事故爭議,不再重新處理。
醫療事故構成要件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四大不足
(一)作為行政法規,《條例》的行政執法功能在一些主要方面未能體現出來。比如,關于醫療刑事責任的追究這樣重大的責任問題,仍然缺乏可操作性。《刑法》第235條明確規定了“醫療事故罪”,即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員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員身體健康將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234條對此還有明確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職業性的刑事責任,在各行各業都存在。如交通肇事中,肇事司機不能因為開車有風險或大意而免除刑事處罰。對醫療事故追究刑事責任,是對醫療事故犯罪入侵害自然人生命權和健康權的嚴厲懲罰,是規范我國醫療秩序的必要條件之一。《條例》作為國家法律適用的細化,理應確定《刑法》中“嚴重不負責任”、“嚴重損害”的可操作性界限。“[1]但無論是1987年的《辦法》還是今年的《條例》依然都停留在抽象的”嚴重性中。“《條例》規定的界限是”情節嚴重“,但究竟什么是”情節嚴重“,均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作為《刑法》第235條細化的行政法規,《條例》第55條沒有起到行政法規的應有作用。
(二)醫療事故鑒定機制仍未超越“自我鑒定”。根據《條例》,醫療事故鑒定機構將由醫療鑒定委員會改為醫學會。這一改變并沒有從制度上改變“自我鑒定”的模式。中華醫學會雖然是學術性團體,但由于絕大部分醫療從業人員均隸屬于行政系統,醫學會的成員和行政體制內的成員兩者具有相當程度利益上的一致性。其次,中國醫學會的組成也帶有強烈的行政色彩。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學會成立須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要向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同時,學會領導層通常由醫療行政首長擔任,因此,說醫學會是衛生行政部門領導下的一個機構并不為過。此外,中華醫學會還具有較強的行業色彩。新修改通過的《中華醫學會章程》增加了“本會依法維護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2]等內容,這種行業傾向明顯的學會性組織,不同于純粹的學術團體,具有維護自身利益的要求。但當患者和醫方發生糾紛的時候,由具有行業傾向和行業利益要求的醫學會來組織鑒定,就顯得不合適,也違背法治所要求的裁判的公平原則。
(三)醫療行政賠償落后于司法實踐。根據1987年的《辦法》,各地制定的醫療賠償標準在3000元和8000元之間。90年代中期以后,這一標準實際上已被司法部門在實踐中大大超越。1996年黃杰等訴龍巖第一醫院誤切子宮的醫療事故賠償案,僅精神賠償就為15萬元;2001年12月北京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郭小川名譽侵權案,精神賠償已達16萬元!但是根據《條例》,由醫療事故引起的殘疾補助,以當地平均生活費最高不超過30年,加上3年精神賠償,賠償數額將大大低于現行司法判決。其次,對于醫療事故賠償的范圍,《條例》雖然有所擴大,但基本原則必須是醫療事故,不是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予賠償。這與法律的規定不符。《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當民事責任。”醫療服務是一種民事行為,醫療機構在進行醫療服務的時候,不但要遵循醫療服務規范,還應遵守民事活動規范。沒有醫療行為上的過錯或過失,但有民事責任的,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由于民法理念和法治精神的缺乏,生命的價值和人格的尊嚴在《條例》中沒有得到應有的體現。根據《條例》,醫療事故導致的殘疾和死亡所獲得的賠償相差很大。殘疾補助金最高可以達到33年,而死亡的精神賠償最高只可獲得6年。這種重殘輕亡的賠償導向不利于人的生命的尊重和維護。當出現醫療殘疾后果時,診療人員為了減少賠償責任,寧可把患者推向死亡。這種行為取向,固然有診療人員的職業道德問題,但制度的導向不能不是一個重要的缺陷,也違背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和現代法治的人權原則。這種導向在交通事故的行政處理中已出現不好的后果,醫療事故處理應予糾正。法治的公平精神還涉及到誤工費和殘疾生活補助費的計算等,如“患者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職工年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為什么不按照患者的實際收入損失計算呢?誤工費、殘疾補助費的計算標準,為“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生活費”,有劫富濟貧的含意;精神賠償定為6年和3年兩個檔次,雖然簡單,卻離開了法治公平,也不符合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等決定。精神損害發生后,各人的受損情況等均不相同,故不能一刀切。
二、《條例》的法治錯位《條例》屬于行政法規。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行政法規的制定不但要有法律的依據,而且要有法律的需要。《憲法》第89條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立法法》第56條規定:“國務院為執行法律的需要制定行政法規。”從依據來說,《條例》的上位法是《國家公務員條例》、《民法》和《民訴法》等法律。醫療系統的職工雖不屬于國家公務員,但由醫療行政部門比照公務員條例進行管理。國務院根據《國家公務員條例》制定醫療機構或醫療職工管理條例,屬于依法執行法律的行為。但是,《條例》不僅是醫療職工管理條例,甚至主要不是醫療職工管理條例,而是醫療事故認定和處理的條例。從法治建設的方向看,由行政法規來規定醫療事故的認定及醫療事故的處理不但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執行法律上的需要:
【關鍵詞】 檢驗科
隨著人們的法制意識越來越強,為了切實體現醫患雙方的平等權利、規范醫療服務,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2年9月1日起實施。《條例》的實施對檢驗科的工作既是壓力也是促進規范化建設的機遇和動力[1]。條例第三章第十條“患者有權復印或復制其住院病例、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等”,集中體現了檢驗報告單的客觀性、嚴肅性,檢驗報告單可作為法律特征的重要性。但是,檢驗報告結果受患者的飲食、生理狀況、藥物、留取標本的時間、檢測的儀器與方法、工作人員的責任心等許多因素的影響,許多檢測的指標都是數值類報告,重復檢測的值存在統計學上的誤差。本文就作為一名臨床檢驗人員如何適應新的《條例》、預防醫療糾紛,提出以下幾方面的觀點。
1 正確認識《條例》
《條例》既著重保護了患者的權利(如患者的隱私權、自、知情同意權等),也維護了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使醫療事故有法可依[2]。作為檢驗人員也應認真學習《條例》,明確醫療事故的定義和范疇及事故的鑒定和罰則等。
2 引起醫療事故爭議的表現
(1)說話不注意,交待不清楚;(2)檢查不仔細,技術不熟練,操作不規范,搶救不到位;(3)制度不嚴格,記錄不完整;(4)內部不協同,責任心不強;(5)偽造虛假的檢驗報告單。
3 檢驗科的應對措施
3.1 對檢驗人員的要求
醫學檢驗人員應樹立“醫患平等”的觀念,尊重患者的合法權利。嚴格貫徹執行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獻血法、全國臨床檢驗操作規程等與檢驗相關的法律法規。
3.2 對檢測標本嚴格要求
醫學檢驗人員每天面臨各類大量的臨床標本,采集前應明確告知患者飲食、藥物的影響。其中一部分溶血、脂血等不合格標本應重新采集。
3.3 實驗室的硬件建設
3.3.1 試劑及耗材
必須選擇有生產許可證和批號的試劑,并且必須在有效期內使用。儀器設備檔案必須有注冊證、合格證和銷售證,建立實驗室自己的儀器操作維護手冊。
3.3.2 制度
在新的形勢下,強化檢驗科的自我完善,完成實驗室的認證注冊。
3.4 實驗室的軟件建設
(1)建立檢測項目的標準化操作規程(SOP文件),各實驗室應盡量采用推薦的方法,以縮小各實驗室之間結果的差異。(2)認真做好室內質控和室間質控工作。室內質控是提高檢驗質量的基礎,只有所得質控結果在要求的范圍內,所測定的臨床標本結果才可靠。室間質評是衡量本實驗室與其他實驗室存在的差距,是對實驗室檢測結果準確性的一個綜合評價指標。(3)強化風險意識,檢測結果要建立完整、易于查詢的登記。檢測結果登記可以在報告單遺失時能及時補報,還可以作為患者在下次檢查時的參考依據。
3.5 人員和技術
醫學檢驗人員應該取得相應資格,持證上崗。明確科主任、主管檢驗師、檢驗師、檢驗士的各自職責。增強檢驗科全員對檢驗報告單質量的意識,從市場的角度要增強檢驗報告單的誠信意識。
3.6 建立健全檢驗報告單的審核、簽發、管理制度
檢驗報告單是檢驗科的最終產品,是一個實驗室形象的代表,是醫療事故中的重要“證據”之一。填寫報告單字跡要清楚,檢驗者要簽全名,并建立審核制度。檢驗報告單應包括:姓名、年齡、性別、結果、標本類型、標本的接受時間和檢測時間、檢驗者和申請醫師的姓名等。堅持對可疑報告進行復查,對與明顯異常結果的標本要保留,以備核對。
3.7 加強責任心,耐心做好患者的解釋工作
加強責任心,把該做的分內工作嚴格地按照實驗室的操作步驟去做好,避免許多人為因素對工作的干擾。在與患者的交流中,要耐心地做好解釋工作,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
3.8 加強與臨床醫生的聯系
密切加強與臨床醫生的聯系,是改善檢驗質量的關鍵所在。只有加強了兩者之間的聯系,及時將臨床反饋的信息認真加以總結,用來改進檢驗的質量,才能有所發展。
3.9 適應醫療改革,積極開展循證檢驗醫學
循證醫學就是指謹慎、明確、明智地運用當前最佳證據,對每個患者作出診斷和治療的決定。根據循證醫學思想模式,可以有效地對檢驗方法進行研究和篩選,以篩選出可靠指標,剔除不合理或無重要診斷與治療參考價值和預后價值的檢驗項目,使各種診斷標準達到規范化和標準化。
【參考文獻】
《深圳經濟特區急救醫療條例(征求意見稿)》日前出臺,條例規定:醫療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如果拒絕收治急、危、重傷病員,可視情節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的罰款則在1000元到10000元之間。
條例還規定:“ 市急救中心設立‘120’急救醫療呼救電話,實行24小時值班應答制度,在受理呼救信息后,應在5分鐘內派出救護人員和救護車。”如果未能做到這一點,將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或委托的衛生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發生災害性、突發性事件時,有關醫療機構應該怎樣處理,條例對此也有規定:醫務人員發現急、危、重傷病員,有義務予以現場急救,其他單位和個人在接到急救求援信息后,應當全力給予配合、援助。接診醫療機構對急救中心轉送的急、危、重傷病員,必須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收治。在承擔的法律責任一欄,條例給出了相關處罰,如果拒絕收治急、危、重傷病員或因不可抗力延誤急、危、重傷病員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除了要限期整改外,要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同樣的處罰對強行轉送傷病員的情況也同樣適用,傷病員需要轉送接診醫院治療的,急救人員應向傷病員或其親屬說明情況,并征得同意,如果傷病員不能表達意愿,其親屬又不在事發現場的,急救人員可直接轉送接診醫院治療。如果違反傷病員或其親屬意愿強行將傷病員轉送醫院,將會受到處罰。
(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未及時組織調查的;
(二)接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后,未在規定時間內審查或者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
(三)未將應當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移交醫學會組織鑒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