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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仲裁
【考點1】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
(1)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首先由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組織不予受理。
(2)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仲裁機構及仲裁員。
(3)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后,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請求。
(4)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予調解。
2.一裁終局原則
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原仲裁協議失效),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考點2】《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1.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
(1)合同糾紛;
(2)其他財產糾紛。
2.不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
(1)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行政爭議;
(3)勞動爭議;
(4)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解釋1】繼承糾紛由專門的《繼承法》調整。
【解釋2】經濟仲裁解決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性糾紛;對于“不平等主體”之間的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能提請仲裁。
【解釋3】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勞動仲裁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解釋4】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適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例題1·單選題】下列各項中,屬于《仲裁法》適用范圍的是(
)。(2014年)
A.自然人之間因繼承財產發生的糾紛
B.農戶之間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的糾紛
C.納稅企業與稅務機關之間因納稅發生的爭議
D.公司之間因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
【答案】D
【解析】不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有:(1)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選項A);(2)行政爭議(選項C);(3)勞動爭議;(4)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選項B)。
【例題2·單選題】下列爭議中,可以適用《仲裁法》進行仲裁的是(
)。
A.某公司與其職工李某因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B.高某與其弟弟因財產繼承發生的爭議
C.某學校因購買電腦的質量問題與某商場發生的爭議
D.王某因不服某公安局對其作出的罰款決定與該公安局發生的爭議
【答案】C
【解析】(1)選項A:勞動爭議不適用《仲裁法》;(2)選項B:繼承糾紛不能提請仲裁;(3)選項D:行政爭議不能提請仲裁。
【考點3】仲裁協議(2015年多選題)
1.仲裁協議的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解釋】仲裁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例題·多選題】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仲裁協議必備內容的有(
)。
A.仲裁事項
B.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C.選定的仲裁員
D.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答案】ABD
2.有效的仲裁協議
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具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作用。在雙方當事人發生協議約定的爭議時,任何一方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例題·單選題】甲、乙簽訂的買賣合同中訂有有效的仲裁條款,后因合同履行發生糾紛,乙未聲明有仲裁條款而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了該案,首次開庭后,甲提出應依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解決糾紛、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下列對該案的處理方式中,正確的是(
)。(2013年)
A.法院與仲裁機構協商解決該案管轄權事宜
B.法院繼續審理該案
C.法院中止審理,待確定仲裁條款效力后再決定是否繼續審理
D.法院終止審理,由仲裁機構審理該案
【答案】B
【解析】(1)如果甲在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駁回乙的起訴;(2)如果甲在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后”才提交仲裁協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本題應選B。
3.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4.仲裁協議的無效
(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議;
(4)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例題·多選題】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下列情形中,仲裁協議無效的有(
)。
A.甲、乙兩公司在建設工程合同中依法約定有仲裁條款,其后,該建設工程合同被確認無效
B.王某與李某在仲裁協議中約定,將他們之間的扶養合同糾紛交由某仲裁委員會仲裁
C.鄭某與甲企業在仲裁協議中對仲裁委員會約定不明確,且不能達成補充協議
D.陳某在與高某發生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后,脅迫高某與其訂立將該合同糾紛提交某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協議
【答案】BCD
【解析】(1)選項A: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2)選項B: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仲裁協議無效;(3)選項C: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4)選項D: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5.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時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例題·多選題】下列關于仲裁協議效力的表述中,符合仲裁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2015年)
A.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B.仲裁協議具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效力
C.當事人對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只能請求人民法院裁定
D.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且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答案】ABD
【解析】選項C: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考點4】仲裁程序
1.仲裁庭由1名或者3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2.回避制度(2014年多選題)
仲裁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人的請客送禮的。
【例題·多選題】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下列情形中,屬于仲裁員審理案件時必須回避的有(
)。(2014年)
A.是本案的當事人
B.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C.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
D.接受當事人的禮物
【答案】ABCD
3.是否開庭?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4.是否公開進行?
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5.當事人的和解
申請仲裁后,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6.仲裁庭的調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而非必須)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在調解書“簽收前”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考點5】仲裁裁決
1.仲裁裁決的作出
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例題·單選題】甲、乙因合同糾紛達成仲裁協議,甲選定A仲裁員,乙選定B仲裁員,另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員,3人組成仲裁庭。仲裁庭在作出裁決時產生了兩種不同意見。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庭應當采取的正確做法是(
)。
A.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
B.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
C.提請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
D.提請仲裁委員會主任作出裁決
【答案】A
【解析】(1)形成2種不同意見:裁決應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2)不能形成多數意見(形成3種不同意見):裁決應當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2.仲裁裁決書的生效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相關鏈接】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3.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
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4.仲裁裁決的撤銷(2015年單選題)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依法應撤銷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例題·單選題】根據仲裁法律制度的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依法應撤銷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一定期間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該期間為(
)。(2015年)
A.10日
B.15日
C.6個月
D.2年
【答案】C
第五單元
民事訴訟
【考點1】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保險合同
①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②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③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2013年多選題)
(4)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6)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解釋】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立案后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2015年判斷題)
3.協議管轄(約定管轄)
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生之前或者發生之后,可以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
【解釋】(1)買賣合同當事人如果事先或者事后約定了解決糾紛的管轄法院,按照約定;(2)如果未約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例題1·多選題】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應由特定地域的人民法院管轄,對該類糾紛享有管轄權的法院有(
)。(2013年)
A.原告住所地法院
B.被告住所地法院
C.票據出票地法院
D.票據支付地法院
【答案】BD
【例題2·單選題】下列關于地域管轄的表述中,符合民事訴訟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2014年)
A.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B.因公路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可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C.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未約定的,可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D.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未約定的,可由出票地人民法院管轄
【答案】B
【解析】(1)選項A: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2)選項B: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3)選項C: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4)選項D: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例題3·多選題】北京的甲公司和長沙的乙公司于2014年4月1日在上海簽訂一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貨物,雙方應于2014年4月10日在廈門交貨并付款。雙方就合同糾紛管轄權未作約定。其后,甲公司依約交貨,但乙公司拒絕付款。經交涉無效,甲公司準備對乙公司提起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對甲公司擬提起的訴訟有管轄權的有(
)。
A.北京
B.長沙
C.上海
D.廈門
【答案】BD
【解析】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長沙)或者合同履行地(廈門)的人民法院管轄。
【例題4·判斷題】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其中一個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應當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問題一直受到國內諸多學者的質疑,有的認為經濟法本身不成其為獨立的法律部門,自然就談不到獨立的經濟法責任。有的認為經濟法責任沒有獨有的責任形態,其責任追究方式不過是借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而已①。有的認為傳統的部門法劃分背景下的“三大責任”或“四大責任”足以實現對全部法律關系違法行為的制裁,沒有必要再創設“經濟法責任”②。針對上述質疑,本文認為,這些觀點的形成無不建立在對傳統的法律部門劃分的觀念之上,將傳統法律部門的劃分看作是顛撲不破的固有規律,忽略了法隸屬于適應和反作用于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筑范疇的本質,從而沒有以實事求是的態度認識到法為了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而進行的創新性和適應性的變革。經濟法正是為了規范日益復雜的社會經濟交往以保護社會整體利益為己任而出現的“高級法”,其自有一套不同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的價值理念、制度功能、主體范疇和行為規范目標,為了實現其法益,經濟法必然確立從責任追究宗旨、責任追究方式、責任承擔主體都不同于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的理論體系,并以此為基礎,形成具有獨立性的經濟法責任。
一、經濟法固有的制度功能是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的根源
隨著社會經濟交往形態的復雜化和經濟主體追求效益目標手段的多樣化,出現了許多傳統法律部門無法企及的社會關系。傳統的民商法以調整平等主體間的私人交往為宗旨,以交往各方權利義務的“均質性假設”為規范手段③。當出現私人權利損害時,民事法律責任主要采用“填補性”的救濟措施,以使受損害方的權益回復到受損害之前的狀態。以消費品買賣為例,傳統的民商法以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等價值目標為交易原則,關注的是買方和賣方在合同關系中的相對等的權利義務的實現,法律責任以損害賠償、恢復原狀、消除影響、排除妨害等補償性責任方式為主,故一旦賣方向買方銷售了假冒偽劣的貨品,買方通常向其追究更換貨品或退貨返還貨款的法律責任。這些主張只具有“填補損害”的功能,產生對經濟交往個別受害者的權利救濟的作用,而沒有對惡意欺客的商家起到懲罰的作用。這與民商法以維護私人之間個別交易秩序為宗旨的制度功能有關。
但我們應當認識到,對惡意欺客的商家僅僅用維護個別交易秩序的民商法調整是遠遠不夠的。用經濟學的角度分析,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商家由于經營成本顯著低于其他合法經營的商家,會造成其在競爭中取得一定的優勢地位,從而破壞了正常的競爭秩序,甚至可能造成其他商家在趨利心理下效仿,從而破壞整個行業的發展。這就意味著商家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不僅會產生導致消費者利益受損的“個體成本”,而且會產生整個市場秩序受到破壞的“社會成本”,同時也說明法律不僅要關注對于“個體成本”付出的補償,還要考慮對“社會成本”付出的補償。而這些整體性或全局性的后果一旦出現,以個別交易秩序為立法價值取向的民商法未免力有不逮,而僅以填補個別交易主體利益損害的民事責任來制裁商家顯然不能彌補“社會成本”付出的損失。而行政責任則是行政機關行政管理過程中各方主體的違法后果,其調整的社會關系的范疇過于狹窄,在法律關系主體各方都是商業主體時則無用武之地。刑事責任雖然關注整體社會秩序,但適用時要求社會秩序被破壞達到一定的惡劣程度,適用條件較高,不能普遍調整經濟交往中的所有爭議。
經濟法正是在民商法、行政法和刑法對整體社會利益調整缺位或不足的前提下產生的,是社會經濟復雜化發展的必然結果。從經濟法最初的立法動機看,經濟法的固有制度功能就是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以更廣泛的市場主體為調整對象,致力于構建全體社會經濟成員普遍和諧發展的經濟秩序。以此為出發點,經濟法制度體系中必然存在以恢復整體秩序、彌補整體秩序受破壞所產生的“社會成本”的損失為己任的法律責任要素,即經濟法責任。
二、經濟法責任獨有的特征是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的理論基礎
經濟法責任有其獨有的本質屬性,這些屬性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所不具備的,這說明了經濟法責任的特殊之處,不能被其他法律責任所替代,是具有獨立存在意義的一類法律責任。
1.經濟法責任具有社會性。由于經濟法的制度功能在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所以經濟法責任的諸多制度安排都是基于社會公共利益的考慮,經濟法責任中的責任承擔的方式、責任承擔的要件、責任內容等制度要體現對“社會成本”的考慮,故其不僅具有經濟性,而且具有社會性;不僅具有補償性,而且具有懲罰性,使違法者在受到懲罰后懾于法律責任不再引發社會成本。經濟法責任是從全社會的高度來維持整體社會公共利益不被破壞,這樣的社會性視角,其他法律責任不具備,基于各自的制度功能也無法具備。
2.經濟法責任具有復合性。經濟法責任的復合性包括兩重含義,其一為責任形式上的復合性,其二為責任功能上的復合性。責任形式上的復合性指在經濟法責任形式上財產責任形式和非財產責任形式并重,如對不正當競爭的主體既有沒收所得、損害賠償等財產責任,又有信用減等、資格取消等非財產責任形式,財產責任形式意義在于補償和經濟懲罰,非財產責任形式意義往往在于將違法典型公示并產生社會威懾,從而預防經濟秩序被再次破壞。責任功能上的復合性指經濟法責任不僅具有對違法行為的否定性評價功能,還有對積極與違法行為斗爭的經濟活動主體的肯定評價和鼓勵功能。如消費者若發現銷售者或生產者經營假冒偽劣商品,則商家通常要對消費者予以雙倍賠償。雙倍賠償就不僅體現了對經營者的懲罰,而且有肯定消費者自覺維護市場秩序,鼓勵其與違法經營者斗爭的意義。相對應的,民事責任體現的是填補性的救濟,不具有積極功能;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體現的是對違法行為人的財產上或主體人格、主體人身上的懲罰,對罰沒財產通常收歸國有,更不能體現對受害方或責任追究方的鼓勵和肯定。
3.經濟法責任具有不均衡、不對稱性。依據經濟法律關系的主動與被動關系,經濟法主體可分為調制主體和調制受體,即市場規制法中的規制主體和受制主體,宏觀調控法中的調控主體和受控主體④。經濟行政主體往往是具有市場規制和宏觀調控職能的政府機構,即調制主體;而市場主體則由不同的經營者、競爭者和消費者組成,是調制受體。在干預市場運行的過程中,經濟行政主體和市場主體具有不同的權利義務,相應的責任承擔也有差異。如在宏觀調控法律規范中,其立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對政府機關干預經濟的行為加以規范,故對經濟行政主體的義務規定較多,相應地經濟行政主體違反經濟法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也較多。這有別于民商法主體權利義務及責任的“均質性假設”,呈現出明顯的在主體權利義務設計和責任承擔上的不均衡、不對稱性。
三、經濟法責任特有形態是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的制度基礎
事實上,對經濟法責任獨立性持否定態度的學者大多強調,經濟法規范中較多地采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責任追究方式來制裁違反經濟法的行為主體,并以此為理由強調經濟法責任實際上就是上述三種責任。但我們應看到,經濟法責任對諸如“損害賠償”“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責任方式的采用,雖然與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術語相同,但不過是與二者一樣采用了相同的責任追究方式,并不代表其責任追究的功能和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等同于民法或行政法,其責任追究目的在于維護整體社會公共利益。這就使得在經濟法關系中使用“損害賠償”等責任形式,并不是對違法行為主體追究民事責任,而是追究其經濟法責任。
法律責任的本質是對責任主體權益的限制和剝奪,而責任主體能被限制和剝奪的權益種類又是有限的,法律不可能無限地發展出各種不同的責任形式,當近代和現代的法律制度逐漸成熟以后,法律所能使用的責任形式基本上被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瓜分完畢⑤。晚近發展的經濟法只能在現有的責任形式中選擇使用以構建自己的法律責任體系。責任形式的重合并不代表經濟法責任就是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事實上,在現有的不同類型的法律責任中,共同采用同種責任形式的情況是客觀存在的,既然民法、行政法、刑法能同時采用罰沒財產類責任形式,如民法上的懲罰性違約金、行政法上的罰款、刑法上的罰金,那么經濟法采用與民法同種責任形式的“損害賠償”又如何能說明經濟法責任就是民事責任呢?
況且,經濟法發展至今,還產生了諸多民法、行政法、刑法所不具有或忽視的責任形式,這些獨特的責任形式體現了經濟法的制度功能,為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
1.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在民商法中受到忽視,卻在經濟法中受到極大的重視,并有擴大適用的趨勢。這種責任形式具有四種功能:對受害方的賠償、對違法行為主體的制裁、對違法行為主體再次違法的遏制和其他市場主體的威懾、對受害方同違法行為做斗爭的鼓勵。其不僅能很好地保護受害方的利益,而且能夠維持和保護社會整體的公共利益,具有鮮明的經濟法立場與特色。
2.信用減等。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若對市場主體進行信用減等,則是一種懲罰。如信譽評估制度、納稅信息公告制度、上市公司的PT制度等就具有信用減等的責任效果。
3.資格減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的資格同其存續和收益緊密相關。因此,取消市場主體的某種資格,如吊銷營業執照、取締特殊行業從業資格,使其失去某種活動能力,就是對經濟法主體的一種重要懲罰。因為,這種責任通常由經濟行政機關做出,故有些學者稱這種責任為行政責任。但應當看到這種責任形式與行政法責任的責任目的不同,并不在于維護行政的權威和保持政府的廉潔性,而在于維護市場的整體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是經濟法責任。
4.改變或者撤銷政府經濟違法規定和行為。這是針對經濟行政機關在進行宏觀調控或市場規制過程中,出現違法行為給予否定的責任形式。在部分經濟法律規范中有立法體現,如《國務院關于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規定》中的一些條款體現了這種責任形式。
1.教學計劃安排不合理
目前在大多中職院校《思想政治》是作為公共基礎課程,該課程一般放在一年級上學期開設,其中很大一部分涉及到了經濟基礎以及法律基礎的相關知識。但是,經濟法基礎作為專業課程一般在二年級的時候才能開設。但是,這兩個課程從主旨思想以及相關知識點方面都有很大銜接,可是兩個課程之間的時間間隔為一年左右,這樣使學生在學習經濟法基礎課程時感覺與前面的知識點銜接不上,好多基礎的東西全都忘記了,這樣使學生在課堂上的理解難度大大增加,降低了學習的效率,并且感到枯燥乏味經常走神。
2.教學的方法過于僵硬
經濟法基礎本身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課程,可是由于法律本身的性質,硬性的法規條文比較多,所以課程主要是以講解為主??墒侨绻麊慰坷蠋熞晃兜恼f教,根本無法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因此教師的教學方法應該多樣化,比如通過案例分析讓同學參與討論,一方面調動了積極性,另一方面還培養了學生的興趣。同時還應該努力尋找其他的教學方法,比如模擬法庭,增強學生對法律條文的實際應用能力,從而提高教學能力。
3.中專生自身特點
中專生所處的年齡段有其固有的特點,有些同學缺少學習興趣,無法集中注意力,有些同學嚴重偏科,有些同學叛逆心理比較強,情緒起伏比較大。這些都使得他們對條理性比較強的經濟法基礎產生抵觸情緒,認為學習這些就是為了應付考試,與自身未來職業發展的關系不大。另外,由于閱歷較少的關系,很多同學無法把學習的知識點和日常生活聯系在一起,認為這些法律僅僅存在于案例中。因此在教學時,應該考慮到學生的特殊性,才能提高教學質量。
二、針對經濟法基礎教學的改革建議
1.教材的改革應更具有實踐性
經濟法基礎教材改革的指導思想是職業性和實用性?,F在的教材一般都是針對老師講解用的,并沒有針對學生未來實踐的目的編寫,教材多以理論為主,缺少案例分析,在課后的思考題大多是名詞解釋等,目的是鞏固學生的基礎知識,同樣缺乏實踐性。因此新的教材的改革必然要添加足夠的實訓內容,不僅要包括知識理論,還要啟發學生的積極性和創造精神。另外,教材應該突破傳統的紙質版,應該不斷引入多媒體教材和電子教材。
2.教材的改革應更具適用性和時效性
選擇教材的基礎是“適用性”,教師在選擇教材的時候必須注重所選教材是否符合課程教學的需要和人才培養目標,并且還要聯系到學生的特點,看教材是否具有啟發性,難度適中,深度適宜。其次,時效性也是選取教材的重要標準,很多老的教材,其中的案例已經過時,學生們理解起來比較困難。隨著近幾年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法律體系的完善,許多法律進行了修正和補充,因此教師在選擇教材的時候要選擇最新的版本,更要站在科學的前沿對內容進行講解,及時對教材中的陳舊內容進行糾正,確保學生的知識來源的正確性。
3.針對學生特點采用多樣化的教學方式
中職經濟法基礎課程的教學目標是培養既懂經濟又懂法律的人才,通過課堂的學習可以熟練的解決現實生活中的問題,因此單純的理論研究根本無法滿足這樣的教學目標。但是由于中職學生大多處于青春期,學習積極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興趣,因此應該采用多樣化的教學方式。首先,應該對教學內容進行分類,有些是較簡單而非重點的,有些是重點難理解的,對于前者可以設立情景自學,讓學生獨立完成,以小組展示自學成果的方式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對于后者需要教師首先對知識進行過講解,再帶領大家在案例討論中深化對知識的理解。這樣避免了知識點太難學生產生受挫心理。最后,教師在選取案例時要貼近生活,讓學生可以舉一反三,啟發學生說出身邊和所學知識相關的事,培養學生的邏輯能力和獨立思考的能力。
三、結語
案例教學法也叫范例教學法、實例教學法或個案教學法,是在學生掌握有關基本知識和分析技術的基礎上,根據基本法律知識、教學內容和目標,采用案例組織學生進行學習、研究、探討,以達到學生掌握基本的教學知識以及鍛煉分析能力和運用能力的目的。案例教學法不是直接講述比較枯燥的理論,而是通過生動具體的案例分析,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使學生獲得法律理論知識和運用法律知識的經驗。做為一名中職學生,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礎知識,了解我國有關經濟法方面的法律法規,具備一定的法律意識是適應法治社會生活、學習和工作的一種最基本要求?!督洕ɑA》課程是公共基礎課程。無論對以后的繼續學習還是就業,經濟法的知識都會提高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案例分析法和經濟法教學的有機結合,是提高《經濟法基礎》教學和學習效果最行之有效的方法。
1 《經濟法基礎》課程教學采用案例教學法的意義
《經濟法基礎》這門學科,對于中職學生來說,真正要掌握得較好,還是有一定難度的。它涉及到經濟領域方方面面的知識,如經濟法律概述、公司法、企業法律制度、破產法、合同法及商標法等,跨度大,容量多,知識點密集。而我們的教學對象是對經濟法律知識幾乎沒有感性認知的十六至十八歲的學生,因此必須針對學習對象的特殊性,選擇恰當的教學方法,才能使學生真正學會并用好經濟法律知識。
案例教學法是通過給學生提供一種認識和解決法律問題的真實法律案例,提高學生對教學案例分析能力和運用能力的一種啟發式教學方式,讓學生在案例教學中擺脫枯燥的專業知識記憶,在對學生分析能力、創造能力、表達能力等諸多能力的培養上,在教學實踐的中得到了師生的歡迎,也收到了良好的教學效果。
2 案例教學法在教學活動中的實施
案例教學法在教學活動中有許多特點,它以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分析能力為核心、真正體現職業教育“學以至用”的教學方法。它具有實用性、針對性、新穎性、時效性等優勢特征,這正如在烹飪時只有加入各種佐料,菜才做得有香有色,而一節課也同樣,引入相關案例,學生學起來就會變得有滋有味不再會有枯燥無趣的感覺。然而這佐料何時加,怎樣加,是大有講究的,否則即使是質同、量同的佐料,也不一定能達到預定的效果。所以,我們應根據中職生的學習、認知特點,具有針對性地做好精選案例的收集和運用,只有這樣才能在教學的過程中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增強教學效果。
2.1 選擇具有實用性、針對性、新穎性、時效性教學案例
《經濟法基礎》教材中的內容知識性強,多為法律條款理論知識,案例較少,理論知識難度大,這對中職學校學生而言,在知識內容的理解和掌握方面會帶來很大的難度。針對這個問題,在《經濟法基礎》教學中,就需要引入案例教學法,使學生在生動案例教學法中享受法律知識的“美食”。如何選擇教學案例這些烹飪的“美味調料”就成為案例教學法的關鍵。
典型案例的選擇要力圖反映該章的教學重點和難點,并具有一定的新穎性和實用性。首先任課老師應從網絡、電視及報紙上大量瀏覽經濟法律案件材料,要掌握一定數量的案例知識理論,必要時可根據教學需要進行自撰案例,其次還要注重案例的時效性,否則即使你講得聲情并茂,這些案例因為陳舊過時也不可能引起學生的興趣。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經濟法律更新步伐不斷加快,如《經濟法基礎》中的《稅法》,幾乎兩到三年就進行修改一次,而且變更的內容很多,這就要求我們的教學案例必須采用比較新穎且在網絡及電視媒體上有廣泛爭議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只有這樣才能不斷吸引學生的學習興趣,提高學生課堂學習和掌握知識的效率。
2.2 充分發揮案例教學法在授課中的應用
中職學生的文化理論基礎知識通常較為缺乏,學習主動性較差,針對這一特點,任課教師在授課過程中,可以通過與學生的雙向互動和啟發式教學,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幫助學生加深對理論知識的理解。
我在講《反不正當競爭法》時,就引用了當時在網絡上影響較大的騰訊有限公司與北京奇虎、奇智軟件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的案例的“食材”。學生們很是投入。在這一過程中,教師應當循循善誘,活躍課堂氣氛,充分調動學生積極參與案例分析。如果案例有爭議,應對爭議點進行重點分析,使學生對各種觀點都有所了解,引導學生全面認識問題,提高其解決法律實務問題的能力。
為了提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案例教學也可以和自主合作教學相結合,讓學生自己動手收集案例,并在講臺上向全班同學陳述案例內容,由該生組織課堂討論,主講教師最后進行點評。
但要注意,案例教學法中不是案例越多越好。不能把以案例來吸引學生注意力擺至首位,畢竟在知識的講解中,案例只是做為一個重要輔助教學手段。
3 提高學生把法律知識轉化為職業運用的能力
任何知識的掌握都須在實踐中檢驗。學以致用,是教育的真諦。這就要求任課教師在案例教學中,增加深度和廣度。除了在完成教學大綱要求的教學任務同時,根據每課重點并結合所學專業涉及的法律領域,結合實際再補充一些不同專業會發生法律問題的案例,這樣學生就能把法律理論知識的掌握能力轉化為以后的職業運用能力,成為一個復合型的技能人才,并為學生以后職業發展空間的提升奠定了基礎。
伴隨著職業教學改革的推進,傳統的填鴨式教學模式已得到根本改變。課堂教學重理論、輕實踐的狀態也得以扭轉。因此,對《經濟法基礎》課程教學進行案例教學法的效果也已經顯得越來越突出。案例教學法越來越受到教師的表睞,這充分發揮了案例教學法的育人功能,真正體現了“學以至用”的職業教育宗旨。
關鍵詞: 中職《經濟法基礎知識》 教學策略 內容處理 教育技術
由王永吉、吳春一主編的《經濟法基礎知識》是中職學校會計專業學生必修課程之一。其內容非常豐富,包括經濟法概述、經濟法律關系、財產所有權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企業法律制度、破產法、合同法等。雖然要求為“基礎”,但中職學校的學生要學好這門課程并非易事。為了達到這一要求,筆者在多年的教學實踐中采用了如下幾點策略,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一、重視對教材中必學內容和選學內容的處理
《經濟法基礎知識》(以下簡稱經濟法)是中職學校會計專業一年級學生的必修課程。學生學習經濟法的目的有:重點掌握一些常用的法律基礎知識,更好地服務于今后的工作;為學生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打下一定的基礎。為了達到這兩個目的,教師應先熟悉福建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輔導教材編寫組編的《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中(第一章會計法律制度、第二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第三章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內容,然后結合本教材的教學目的,確定必學和選學內容的重點章節。確定必學內容應作為教學重點,因為本課程一共十四章必學內容就占了十二章。在對必學內容的學習過程中,教師應該引導學生把“合同法”、“會計審計法律制度”、“財政稅收法律制度”作為重點章來學習。在對選學內容的學習過程中,應該對“金融法律制度”一章進行重點學習。學生對以上這些重點章內容的掌握與否直接關系到能否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可見這些章節的內容是學生學習經濟法的重中之重。
二、采用現代教育技術優化課堂教學過程
隨著教學的改革,現代教育技術手段正不斷融入課堂內外的教學活動之中,不但極大地激發了學生的興趣,而且有利于學生對教學內容的掌握與運用。教育技術在中職課堂教學中的應用主要是根據課堂教學的特點,將多媒體技術、計算機網絡等新的教育技術應用于教學,用來改進課堂教學方法,達到充實課堂內容、優化教學過程及提高教學質量的目的。
現代教育技術是指將信息技術與教育教學中活動相結合的理論和技術?,F代教育技術利用現代教育理論和方法,通過對教學過程進行設計、開發及應用,實現教學現代化的目標。
現代教育技術集文、聲、圖、像于一體,使教學知識的來源更加豐富,內容更加充實,更加形象生動。在給學生創造一個寬松、充滿創造力的學習環境的同時,還能夠有效拓寬學生的學習范圍,使得學生的學習視野更加開闊。尤其是對中職學校的學生來說顯得尤為重要?,F代教育技術的教學手段主要以多媒體教學方式為代表,從根本上改變了傳統教學模式中僅僅依靠教師和教材的單調的教學方式,教學活動中學生面對的不再僅僅是文字教材和教師的板書,還包括圖文并茂的音像教材、豐富多彩的多媒體教學環境及通過信息網絡實現的靈活生動的現代教學系統。利用多媒體教學手段,能充分發揮學生的視覺和聽覺功能,通過對大腦產生多重刺激,達到增強學習效果的目的。
在經濟法的教學過程中,有許多章節可以利用多媒體進行教學。教師可結合電子教案,認真研究教材、收集素材、精心設計教學過程。例如:在學習“第八章合同法第八節違約責任”時,教師不僅要把知識點制成幻燈片,還要補充更多民事活動中違約的案例,以文、聲、圖的形式展現給學生,課后要求學生利用網絡回答復習思考題(有的題目答案在教材中沒講完整)、從而極大地激發學生自主學習的興趣,有效地提高學生的學習欲望,徹底改變學生以往被動學習的狀態。
三、重視對教材中“小資料”、“鏈接”和“想一想”的利用
在經濟法的教材中,編者安排了一定量的“小資料”、“鏈接”和“想一想”,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應重視對其的利用。“小資料”不僅能豐富學生的法律知識,還能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因為它能幫助學生更好地理解所要學習的知識點;對于“鏈接”知識,要把前面學過的知識與現在所學的新知識結合起來,進行對比,加深對知識的理解;至于“想一想”的知識,多數都是為了讓學生加深對相近概念(或問題)的理解?,F就以“第八章合同法的第二節合同的訂立”為例:在本節講到“自然人”這一知識點時,編者就安排了一個“小資料”(其內容是:我國《民法通則》將自然人分為三類:一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一般指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二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三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旨在學生自己閱讀或者在教師講解后,對法律上的“自然人”有深刻的理解;在本節講到“委托人”時,編者設計了一個“鏈接”(其內容是:關于“法人和法人制度”請同學們復習第二章“經濟法律關系”第一節的相關內容;關于“委托人”請同學們復習第二章第四節“經濟行為”。),旨在學生通過這一鏈接,對“法人和法人制度”、“經濟法律關系”、“委托人”、“經濟行為”這四個概念有更到位的理解;在本節講到合同訂立的程序的“要約”時,編者安排了一個“想一想”(其內容是:想一想兩對相關概念的區別:“要約”與“要約邀請”;“要約撤回”與“要約撤銷”),旨在學生通過“想一想”的思考,找出這兩對概念的區別,加深對概念的理解。
總之,在《經濟法基礎知識》教學過程中,教師應明確教學重點,確定教材中的重點內容,充分挖掘教材中的信息,采用現代教育技術手段,以學生為根本,激發學生的求知欲和興趣,從而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增強學生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