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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玉蘭。
一、案情
2000年8月12日,李玉蘭的朋友楊云松與北京聯拓機電公司簽訂《汽車分期付款購銷合同》約定楊云松以分期付款的方法在北京聯拓機電公司購買“捷達”FV7160GTX型轎車一輛,總價款人民幣166 000元。根據北京聯拓機電公司與中國工商銀行九龍山支行(以下簡稱九龍山支行)聯合推出的貸款購車辦法,楊云松首期支付車輛總價款的40%(人民幣66 400元),剩余60%款項(人民幣99 600元)由九龍山支行審查客戶資信后,直接劃給北京聯拓機電公司在支行開設的帳戶。當日,李玉蘭應楊云松的請求在北京聯拓機電公司簽署了由該公司提供的擔保書。擔保書中的擔保人為李玉蘭(甲方),被擔保人為楊云松(乙方),主要內容為:根據購車合同及汽車消費信貸合同,若乙方不能按貸款協議之規定償還所欠銀行的本金及利息,或乙方不具備償還能力時,甲方自愿為乙方承擔擔保責任,負責償還乙方所欠銀行的所有款項。該擔保書作為購車合同的附件,存放在北京聯拓機電公司。
2000年8月14日,楊云松在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該車投保,保險期限自2000年8月15日零時起至2001年8月14日24時止。
2000年8月21日,楊云松與九龍山支行簽訂《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汽車消費貸款借款合同》,楊云松向該行借款人民幣99 600元,借款期限為60個月,自2000年8月21日起至2005年8月21日止,按月還本付息。當日,北京聯拓機電公司又與該行簽訂《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汽車消費貸款保證合同》,北京聯拓機電公司為楊云松所簽借款合同向該行提供擔保,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此后楊云松共還貸款金額人民幣3152.57元。
2000年10月20日,楊云松酒后駕車且超速行駛,造成車毀人亡,經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陽交通支隊認定:楊云松負事故全部責任。根據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關于責任免除的規定,駕駛員飲酒造成事故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楊云松死亡后,北京聯拓機電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共向九龍山支行支付人民幣26 418.82元(自2000年10月至2001年10月)。
北京聯拓機電公司于2001年9月訴至法院,要求李玉蘭承擔反擔保責任支付車款計人民幣93 791.95元。李玉蘭辯稱,作為保證人,我與北京聯拓機電公司均系為被保證人楊云松向銀行擔保。北京聯拓機電公司并未向我說明要求我提供的擔保為反擔保,在我出具的擔保書中亦無反擔保的意思表示,且我所簽擔保書系北京聯拓機電公司提供的一種格式合同,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應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釋。故北京聯拓機電公司并不具備債權人的主體資格,請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二、審理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北京聯拓機電公司作為汽車銷售方,在為購車人貸款購車向銀行提供擔保前,為保證其在承擔保證責任后自身債權的實現,而要求債務人(即購車人)或第三人向其提供的擔保為反擔保。李玉蘭提供的擔保即屬反擔保性質的擔保。在李玉蘭簽署的擔保書中雖未列明合同相對方,但因該擔保書由北京聯拓機電公司出具并持有,故應視其為該擔保合同的相對人,亦即北京聯拓機電公司系該反擔保合同之擔保權人,李玉蘭則為反擔保合同中的擔保人。作為一般保證人,在被保證人楊云松不能履行債務時,李玉蘭應承擔保證責任。北京聯拓機電公司作為本擔保的保證人,在其承擔保證責任(即取得追償權)后,有權向反擔保人追償。鑒于目前北京聯拓機電公司尚未履行全部債務,故其只能就已履行部分向李玉蘭追償。對楊云松尚未到期的、北京聯拓機電公司未履行的債務,北京聯拓機電公司無權要求李玉蘭承擔保證責任,對北京聯拓機電公司此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李玉蘭提出的其是向銀行擔保的主張,因無證據證明,故不予采信。李玉蘭在擔保書中對被保證人、保證方式作出承諾并注明該擔保書為《分期付款購銷合同》之附件,故李玉蘭以該擔保書為格式合同,應作出不利于北京聯拓機電公司解釋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4條、第17條第1款、第21條、第31條之規定,判決:1. 李玉蘭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給付北京聯拓機電公司人民幣26 418.82元。2. 駁回北京聯拓機電公司其它訴訟請求。
三、意見
隨著市場機制的不斷發育和完善,信貸消費逐漸走入百姓家庭。在我國現行的信貸消費中,由于缺乏信用機制,銀行、商家往往要求消費者提供擔保、反擔保,本案就是這種信貸消費中的一個典型案例。在此類案件大有上升趨勢的情況下,重視此類案件的審理與研究極具現實意義。本案的審理涉及以下幾個法律問題:
(一)對李玉蘭擔保性質的認定
反擔保是確保第三人對債務人追償權得以實現的一種擔保,是對擔保的擔保。李玉蘭提供的擔保是本擔保還是反擔保直接關系著案件的處理結果。擔保法第4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為了減少本擔保的風險,第三人通常是在本擔保確定前,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本案中,北京聯拓機電公司在借款合同中作為第三人,為楊云松向九龍山支行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對自己履行擔保義務后所取得的追償權的實現設立一種保證。從本案的事實可以看出,李玉蘭作出保證后,并未在債務人楊云松與債權人九龍山支行簽訂的貸款借款合同中以保證人的身份簽署保證條款或另與九龍山支行簽訂保證協議,李玉蘭單方簽署的擔保書亦未交予該行,九龍山支行并不知曉李玉蘭為楊云松所作的保證。李玉蘭只是應北京聯拓機電公司的要求及楊云松的請求,在北京聯拓機電公司以保證人的身份簽署了保證書。該擔保書中雖未列明擔保權人,但李玉蘭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北京聯拓機電公司出具保證書,北京聯拓機電公司接受并未提出異議,該保證合同成立,北京聯拓機電公司應視為該擔保合同的相對人,即擔保權人。當然,該保證書未列明擔保權人和部分內容表述不準確等瑕疵導致該擔保性質不是十分明確,必須結合其他證據及案情,予以正確認定。
(二)李玉蘭保證責任的承擔
李玉蘭提供的擔保為一般保證。根據擔保法第17條第2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北京聯拓機電公司在要求李玉蘭承擔保證責任前,應當提供證據證明楊云松無可供履行債務的財產。雖楊云松生前已為車輛投保,但因其酒后駕車超速行駛導致車毀人亡,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本案審理中,北京聯拓機電公司出具了楊云松未有遺產的證據,李玉蘭對此未提出異議。故李玉蘭作為一般保證人,在此情況下不得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鄉村精英的企業家能力在熟人社會聲譽機制形成中具有關鍵作用,并降低了農村社區中金融交易的締約與履約成本,從而導致了新的金融合約的產生。從圖1可以看出,只有在獲取一定高度以上的企業家能力和資本時,才能甄別出真正的企業家行為并顯示出其成本優勢,即獲取信號的成本與企業家能力是負相關的在紅星村,鄉村精英由當地農業大戶、村委會干部組成,他們之所以能從普通農戶中脫穎而出,建立擔保協會,一是因為他們通過勞動積累或各種社會關系獲取、租用了足夠多的個人資產;二是他們參加農信社開展的學習培訓,并在工作中積累經驗、吸收知識,加強了自身能力建設。這些使得鄉村精英成為能力較高的企業家,并在當地具有相當大的威望,因此能以較低的成本獲取豐富的信息以及組建可利用的社會資源網絡,也為改善農信社與農戶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作出重大貢獻。而對于非企業家,即使花很大的成本和努力,其資本和能力的上升效果也十分不明顯,如圖1所示。在傳統的農村社區,由于分工不明顯,農戶的企業家活動主要表現在其再生產過程中的技術創新、生產規模的擴大或者生產結構的調整中,這種小規模的調整不需要動員多少社會資源,所以農戶的生產性金融需求量在傳統農村并不大,[7]所需資金基本上來自社區的金融活動。
但是,作為“都市里的村莊”的福建紅星村,其產業結構在市場的引導下日益演變,由傳統的農業產業演變為二、三產業共同發展。2003年,紅星村從事二、三產業的勞動力已占全村勞動力的80%以上,即使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戶,也日益走向了專業化、規模化。社區中的金融活動已經不能夠滿足社區成員的生產性需求,而基于匿名社會而構建的現代金融體系又難以低成本地解決農戶的融資需求。隨著經濟環境變化,鄉村精英能發現盈利機會,但要獲取這種外部利潤,需要采取合適的組織形式將農民組織起來。這就是紅星擔保基金協會產生的內在動力與經濟根源
紅星村擔保基金協會:熟人社會信用與商業信用的聯結機制
中國農村金融機構主要有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農村信用社等,它們是我國農村金融的主力軍,是聯系農民的金融紐帶,對服務“三農”和促進國家農村經濟發展至關重要。在我國農村,常規貸款模式是“銀行(農信社)———信貸員———農戶”,其中,信貸員是指銀行(農信社)派出的測試貸款方所提供信息是真是假的工作人員,在信貸過程中甄別借款人的質量。引入擔保基金協會后,信貸中的信息流與信用行為發生了巨大的改變(如圖2),傳統的農村信貸合約演變為加入企業家能力的金融合約,是典型的金融制度創新。在圖2中,鄉村精英和信貸員共同組成了擔保協會理事會,在銀行(農信社)和農戶之間架起一座橋梁,起到良好的中介作用。將信貸員納入擔保協會是實現熟人信用和商業信用聯結的重大突破。
第一,在熟人社會,各個自然村的片長充分了解當地農戶的資產、負債、項目經營、人品口碑等信息,將這些信息直接提供給信貸員,相當于擔保協會代替農信社對客戶進行信貸審查,而信貸員只需進行簡單的核實,并將借款人相關信息呈報到農信社,建立個人檔案,這樣不僅有效地把熟人社會信息資源融入商業信貸中,而且大大改善了農信社與農戶之間信息不對稱問題,縮減了貸款前期準備工作時間,使貸款更加快速地發放下來。第二,信貸員具備金融專業知識,可以彌補鄉村精英相關知識的缺陷,同時幫助理事會規范擔保協會內部管理,完善風險補償制度,使組織更高效地運行。第三,信貸員借助擔保協會平臺,對理事會成員集中培訓,再利用鄉村精英的社交網絡與其在熟人社會的地位,進行廣泛傳播,將商業信用理念輸入農戶家庭。一方面降低了今后農信社開展業務的成本,提高了農戶金融管理能力,另一方面強化了農村信用文化建設,增強了農戶誠信意識,優化了農村金融生態環境。
包商銀行2005年8月確立了“不與大銀行搶市場、爭客戶,將全行的業務發展重點轉移到服務小企業上來”的戰略定位,同年11月與國家開發銀行簽訂小微企業貸款合作協議,引進德國IPC公司的微貸技術,成為國內首批與世界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合作開展小微企業信貸項目的金融機構。此后,包商銀行結合中國國情不斷提煉和創新,逐漸形成了符合中國小微企業特點、富有鮮明特色的“重分析、輕擔保”的信貸評價機制。
截至2012年末,包商銀行在新型技術模式下累計發放100萬元以下的小微企業貸款24.18萬筆,金額392.77億元。與此同時,包商銀行的小微企業貸款業務不僅覆蓋了內蒙古各地區,而且延伸到寧波、深圳、成都、北京等地,具備了“機構開到哪里小微企業貸款業務就輻射到哪里”的技術輸出和異地復制能力。
微貸技術:重在考察還款意愿與能力
微貸客戶通常不能提供銀行能接受的抵押品,而銀行一般又不愿向企業提供無抵押擔保的信用貸款。因此,大量的小企業無法獲得銀行貸款。包商銀行采用的微貸技術不把抵押品作為還款來源,而是重在考察借款人的還款意愿與還款能力,強調對客戶本身經營和第一還款來源的分析。
微貸技術重在通過計算企業的現金流來評估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而非評估借款人的資產價值。對企業現金流的評估,需要信貸員深入實地進行貸前調查,不僅要實地訪問客戶企業,還要到客戶家里廣泛收集第一手數據和信息。信貸員在調查申請借款企業的業務流量、存貨量、其他各種原始單據的同時,還要調查借款人家庭狀況,如家庭成員情況、家庭財產、日常收入與生活開支等。因為微貸客戶經營的企業與家庭財務不能完全劃分清楚,因此,需要結合家庭信息編制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預測其未來的現金流量以評估還款能力。
微貸技術運用現金流分析,根據客戶信息編制財務報表,使得隱性信息顯性化。微貸技術在貸款期限和還款計劃上的設計適合小微企業的運作特點。由于大部分的貸款用于補充流動資金,因此貸款期限一般較短。此外,根據不同行業的特點設計按期等額還款方式,動態監控借款人的經營狀況。借款人的還款意愿及個人品質也是考察重點。銀行通常會要求客戶提供一位保證人,保證人必須能夠對借款人產生影響,約束其按時還款。額度在50萬元以下的貸款,并不要求保證人具有還款能力,而是更加注重保證人與借款人的關系。額度較大的貸款,保證人需要有穩定收入,收入水平最好可以覆蓋還款金額,但這一點并不是絕對的。銀行對保證人并沒有具體的資產要求,客戶可自己選保證人,由信貸員核實并決定是否合適。
信貸員對客戶還款意愿與還款能力進行分析、實地訪問客戶的企業和家庭收集信息時,實質上減少了貸款的風險成本,但同時也增加了銀行的管理成本。包商銀行降低微貸業務管理成本的方法是簡化審批程序和標準化流程。在支行部門就可以組成審貸會進行決策,2~3人組成審貸小組,實行一票否決制,隨時可召開審貸會,實現快速審批。根據額度的不同,從申請到調查的時間跨度不同,5萬元以下3天內、快速貸款1天內就可做出決議。一般來說,貸款從申請開始,一個星期內可以保證上審貸會審批并出具結果。
一名成熟的信貸員,通常要經過一年左右的培養,包括知識和技能培訓與實地培訓,實地培訓是培訓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對信貸員的考核方面,包商銀行堅持“正向激勵機制”的原則,實行績效工資制度。銀行主要考核信貸員當月發放的貸款筆數及發放金額、維護的客戶數量、維護貸款余額、貸款質量及在團隊中承擔的培訓、審貸等各項工作的業績。
貸款風險管理:差別授權與矩陣組合管理
在貸款風險管理方面,小微企業金融業務在信貸員層面上實行首問責任制。在貸款授權審批過程中實行差別授權與矩陣組合管理。差別授權是指授信業務各環節因崗位職責和勝任力水平的不同,在權限內容和權限等級管理上有清晰的界定。
包商銀行對分支機構的授權管理,綜合考慮了其經營環境、市場競爭態勢、能力建設水平、負責人經營管理能力、風險控制能力以及對小微企業金融業務的認識、理解和支持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因地制宜進行調整和控制。對全行小微企業金融業務體系人員授權管理時,綜合考慮了其技術能力、職業素質、實踐經驗和業績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因人而異地進行調整和控制。
[關鍵詞]信貸保證保險;逆向選擇;道德風險;信用機制
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是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瓶頸,我國為解決該問題已從多方面著手,在一定程度上擴展了中小企業融資途徑。但這些措施還不能完全滿足中小企業發展的資金需求,所以適時推出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是極為必要的。該制度的建立具有重大的經濟效益及社會效益。
一、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的涵義
信貸保證保險是指以信用風險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它包括兩類保險:一類是狹義的保證保險,另一類是信用保險。它們的保險標的都是被保證人的信用風險,當被保證人未按照基礎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使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時,保險人負代為履行付款義務(給付保險賠償金)責任。凡被保證人根據權利人的要求,由保險人承擔自己(被保險人)信用的保險,屬狹義的保證保險;凡權利人要求保險人擔保對方(被保證人)信用的保險,屬信用保險,權利人即被保險人。
狹義的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的被保證人指的是中小企業,它在保證保險中作為投保人,通常是保費的繳納者;受益人是債權人,在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中指向中小企業貸款的金融機構。信用保險的權利人指的是向中小企業貸款的金融機構,它是信用保險的投保人,通常是保費的繳納者,同時也是保險合同的受益人;被保險人是債務人,即中小企業;保險責任是被保險人到期不能履行還本付息的風險。
二、建立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的意義
(一)增強中小企業信用等級,緩解中小企業資金需求
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原因之一是由于大型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的還款能力存有疑慮,而中小企業又無充足的資產作為抵押。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的建立可以使中小企業信用等級得到升級,將有效地消除大銀行對中小企業還款能力的顧慮,當中小企業不能如期還本付息時,保險公司要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履行替中小企業還本付息的責任,銀行也不會因此而遭受損失。因此,在具有中小企業貸款保險制度的情況下,中小企業將可以和其他大企業一樣從銀行獲得更多的貸款,以滿足自身發展的需求。
(二)降低信貸金融機構的風險,提高銀行資金收益率
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的存款總額在逐年擴大,而貸款總額相對縮小,存貸比自1995年首次突破“廣后,逐步放大。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的商業銀行存在著大量的剩余資金,銀行的資金利用率較低,不利于銀行本身的發展。但銀行在提高收益率的同時必須考慮資金的安全性,如只注重收益而忽略資金安全則有可能對銀行更加不利,所以銀行在資金運用上常常處于矛盾的境地。若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得以建立,則商業銀行可以在保險公司的參與下,將資金貸給中小企業,既可以提高資金的收益率又可以保證資金的安全。
(三)拓寬保險業務,提高保險公司整體競爭力
保險公司承辦中小企業貸款保險業務,可以擴大保險公司的業務量,增強保險公司的競爭實力。自1980年我國恢復辦理國內保險業務以來,我國的保險業得到了迅速發展,截至2006年底,保險業總資產達1.9萬億元,但我國的保險深度與保險密度仍然很低,總體上來說,仍處于發展階段,競爭能力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比較弱。加之我國加人WTO后,國外的保險公司不斷涌人,國外保險公司具有技術與資產等方面的優勢,將給我國的民族保險業造成巨大的威脅。發展中小企業貸款保險業務,可以使我國的保險公司增加資金實力,提高整體競爭能力。
(四)促進金融深化與宏觀經濟的迅速發展
開展中小企業貸款保險業務,一方面可以使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部門之間相互配合,擴大自身業務,增加其資金實力,促進金融深化進程,增加金融部門對宏觀經濟的貢獻率;另一方面,該業務還可以解決生產部門,尤其對中小企業的資金短缺問題,促進中小企業等生產部門發展;最后,金融部門與生產部門的發展是相互促進的,其任何一方的發展都離不開對方的支持,它們的發展是互為因果、輪番促進的。開展中小企業貸款保險業務,可以為之創造出一種相互促進、相得益彰、和諧發展的大好局面。
三、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建立的可行性
(一)建立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符合國家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
我國政府一直在積極為中小企業解決資金短缺難題,如創建中小企業板、設立擔保機構、進行銀行制度改革等,雖然有較大的財力投入,但效果不佳。推出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符合國家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要求,客觀上會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因為,該業務屬于一種純商業行為,保險公司是以盈利為最終目的,無須政府太多投入。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實際上是為政府分擔了部分職責,政府再通過諸如稅收等優惠政策予以扶持,就可以在不增加財政支出的基礎上緩解中小企業資金短缺這一棘手問題。
(二)建立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會得到信貸機構的支持
信貸風險是銀行等信貸金融機構面臨的重大風險之一,如違約數額較大,則會對其穩定經營造成威脅。信貸金融機構可以通過避免、自留、轉移等多種方式進行風險管理。進行風險管理時,風險主體應根據自身抵抗風險的能力以及風險的大小來選擇防范風險的最佳方式。對于這樣重大的風險,風險轉移是銀行等信貸機構處理風險的最好選擇,而保險又是風險轉移中最完善、最合理的方式。因此,信貸保證保險制度的建立必將得到信貸機構的支持。
(三)建立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可以拓展保險公司業務,提高經濟效益
我國的保險業經過二十多年的迅猛發展,正在逐漸走向成熟,已在各種傳統險種以及近年來推出的汽車信貸保證保險、住房信貸保證保險、出口信貸保證保險等險種的經營方面取得了豐富的經驗。無論對標的風險的評估,對風險的技術處理,還是對風險的承保能力都已達到了一定的水平。另外,近年來我國的保險人才不斷涌現,保險精算師的數額在逐年增加,為信貸保證保險條款的設計及保險費率的計算提供了人員上的保障。最后,通過開辦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業務能給各保險公司帶來經濟效益。
四、建立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可能存在的問題
建立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在中小企業、金融機構、保險公司三方“共贏”的同時,還會產生不少問題,其中最嚴重的問題是“逆選擇”與“道德風險”。
“逆選擇”是由于信息不對稱引起的。中小企業對自己的經營水平、還款能力有著充分的了解,而保險公司對各中小企業的具體情況沒有深入了解,常常處于信息不對稱狀態。在這種情況下,那些經營狀況好,還款能力強的企業不愿意投保,而那些經營狀況差,還款能力弱的企業則非常愿意投保,這最終將危及保險業的穩定經營,更不利于信貸保證保險制度的實施。
“道德風險”則主要主要來自中小企業和銀行等信貸機構兩方面。對于中小企業而言,如果投保了信貸保證保險,往往會將資金運用到高風險的項目,如果投資成功則會給企業本身帶來巨大的投資回報,倘若投資失敗也會有保險公司為其償還貸款;對銀行等信貸機構而言,有了信貸保證保險往往會忽視債務人的信用等級,對于本不應貸款的客戶,大量放款,以追逐利潤的最大化。道德風險的存在給信貸保證保險制度的建立帶來了難度,應為此籌劃相應的策略,以化解這些負面因素的影響,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
五、建立我國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的總體思路
(一)合理選擇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建立的方式
建立我國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的方式大體有兩種模式:一是籌建新型的專業保險公司來承辦中小企業的信貸保證保險業務,出資形式可以由政府承擔或由某些大機構牽頭組建股份公司;二是由現有的優質保險公司在原有基礎上開辦該種業務,由專門的下屬部門從事中小企業的信貸保證保險業務。考慮到我國的現狀,后一種形式應該更為合適。因為這樣不僅可以為國家節省財政資金,避免重復建設的問題,還可以增強我國現有公司的實力,樹立國家民族保險晶牌。綜上所述,建立我國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的最佳方式是利用現有的優質保險公司,先開展試點業務,待機會成熟再全面放開。
(二)實行強制保險,差別費率,防止逆向選擇
為了避免出現“逆選擇”問題,我國應該對中小企業貸款采取強制性政策。如果實行自愿投保,那么銀行對于實力較強的中小企業貸款則不愿投保,而對實力較差的中小企業貸款卻非常愿意投保,這將不利于保險公司的長遠經營。鑒于此種情況,對于中小企業貸款應采取強制性的貸款保險。但采取強制性保險,采取相同費率,會產生對各個投保主體有失公平的問題。因為,保險公司在制定保險費率時,是根據投保者的風險等級進行計算的,對于違約風險較小的績優公司的貸款,應實行較低的保險費率;而對于違約風險較大的績差公司的貸款,應實行較高的保險費率。所以,在實行強制保險,防范逆選擇的同時,還應對于不同的信貸主體實行差別費率,以保證公平合理。
(三)實行比例賠付、免賠額等措施,防止道德風險
信貸保證保險過程中,無論是信貸機構還是中小企業都會出于利潤最大化的動機,人為的增加貸款風險以及資金運用風險,產生道德風險。實行比例賠付、免賠額等措施是防范道德風險的有效方法。比例賠付是指在貸款發生損失時,保險公司只對貸款進行部分賠償,其余部分由中小企業和銀行承擔。實施比例賠付可以使中小企業和銀行等貸款機構在發生貸款損失時,承擔部分損失。所以,貸款機構在貸款時會非常謹慎,中小企業在利用資金時也會再三珍重,從而有效地防止道德風險。免賠額是指被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在賠付之前,先要自己承擔的損失額度。其實施的意義有兩個:第一,免賠額可以大大減少保險公司的工作量,減少賠付率,提高其償付能力。第二,免賠額的實施,可以使信貸機構貸款后保持對貸款人的監督,督促中小企業合理運用資金。由此看來,免賠額同樣可以抑制道德風險。
(四)實行再保險、共同保險方式分散風險
大額的信貸保證保險如果一旦債務人違約失信則會給保險公司的穩定經營帶來巨大的影響,直接損害其它投保人的利益。因此,保險公司對于數額較大的信貸保證保險應采取合理的風險分散機制,以避免風險集中。具體方法有再保險和共同保險。再保險是指原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后,與再保險人簽訂再保險合同,當貸款發生損失時,原保險人和再保險人按合同約定進行賠償。再保險使原保險人在不損失保險業務的情況下,分散了巨額風險,防止了風險集中,是原保險人經常采取的一種化解巨額風險的方式。共同保險是指由多家保險公司對同一巨額風險共同承保。共同保險同樣也可以做到使保險公司擴大承保能力,分散巨額風險的作用。
(五)完善損失補償機制
加強代位追償原則的實施,完善損失補償機制是促進中小企業信貸保證保險制度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代位追償是指當債務人違約失信,保險公司代之向債權人履行了賠償義務之后,所取得的向債務人追償的合法權益。保險公司為了能有效地對債務人進行追償,可以建立自己的追償隊伍,或者委托專業追賬中介機構履行代位追償的權利。在權利人的積極配合下,代位追償可以使保險公司的損失得到部分補償,降低信貸保證保險的經營成本。
關鍵詞:信貸配給;融資擔保;邊際信譽成本
我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共經歷了探索起步、積極推動、規范試點和快速發展等階段。我國第一家全國性專業信用擔保機構——中國經濟技術投資擔保公司(中投保公司),經財政部和國家經貿委報國務院批準于1993年11月成立。如今,融資擔保機構主要形成了“政府為主、民間為輔”的格局,并在數量上快速增長。為進一步推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健康發展,切實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并促進中小企業又好又快發展,近年來各部委相繼出臺了系列文件① ①2010年3月,銀監會、發改委、工信部、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及工商總局聯合實施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隨后工業和信息化部下發了《關于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工作的意見》;為規范和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并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截至2011年末,全國融資性擔保行業共有法人機構8402家,較上年末增加2372家,增長393%,其中,國有控股占187%,民營及外資控股占813%,民營及外資控股機構占比同比增加5個百分點。在保余額總計19120億元,較年初增加5374億元,增長391%。[1]盡管如此,據中國中小企業協會的調查,43%的企業反饋流動資金不足,48%的企業反饋融資困難,而且像交通運輸、軟件業和郵政倉儲業的融資難度還在不斷加大。假設利率上浮15倍及以上的貸款為小微企業貸款,從近三年來一季度的變動數據來看,該類貸款占總比的增長呈逐年下降的趨勢,從2010年一季度152%的增長點降到今年一季度的078%。[2]這當中不排除有經營成本上升導致小微企業的信貸需求萎縮的因素,但主要的原因還是在于銀企雙方的信息不對稱,中小企業信用記錄缺失,銀行通過第三方獲得中小企業信用數據的成本又太高。由此可見,我們還要進一步拓展中小企業融資的渠道。融資擔保體系作為銀企之間資金融通的橋梁,大大降低了信貸過程中的交易成本。然而,融資擔保模式可以分為政策性、互和商業性三種類型,究竟哪種模式最適合我國呢?因此,本文將在信貸配給的前提下,首先探討中小企業融資弱勢的根源,并解釋融資擔保在信貸風險處置上的優勢,然后選取有代表性的國際模式進行比較,并對我國融資擔保主導模式的選擇給出初步的建議。
一、 信貸配給約束下中小企業融資的弱勢及根源
信貸配給是信貸市場摩擦的一種具體表現,微觀經濟理論認為信貸配給,是在固定利率條件下,面對超額的資金需求,銀行因無法或不愿提高利率,而采取一些非利率的貸款條件,使部分資金需求者退出銀行借款市場,以消除超額需求而達到平衡。在信貸資源稀缺的前提下,銀行為實現風險預控目標下的利潤最大化而將中小企業擠出的“信貸配給”行為,已成為一種全球性現象。布蘭查德和費希爾將信貸配給分為:發生在借款者不能在現行的利率條件下借到他想要借的那么多的情形,即數量配給;發生在在同樣的借款者中間,一些人能夠借到而另一些人卻借不到的情形,即規模配給。但不管出現哪種情況,都意味著市場價格機制的失靈。在信貸配給的前提下,中小企業融資的弱勢主要表現在:
1.數量配給下,中小企業容易被貸款利率的“風險溢價”擠出信貸市場。對銀行而言,只有在企業利潤為正的前提下才會發放貸款。這就意味著企業要有正的現金流入,投資收入要能彌補貸款成本。企業不償還的貸款情況通常有兩種:一種可能是企業選擇了劣項目,導致投資收益小于貸款總量而無力償還貸款。第二種則是盡管企業的投資收入大于貸款的本息和,仍會選擇不償還策略,后種屬于道德風險的范疇。銀行要消除企業選擇不償還策略的風險,應使信貸總量少于不償還成本的貼現值。因此企業的不償還成本就成為銀行決定信貸配給額度的重要因素,它決定了企業可從銀行獲得貸款的最大數量,這也是“信貸配給”發生的必然性。信息不對稱使得銀行難以充分掌握貸款需求者的風險特征,為了彌補潛在風險可能引致的損失,銀行往往會在貸款利率中加上一個具有補償性質的“風險溢價”,這必然會抬高市場利率的水平,結果會使得一部分低風險偏好的貸款需求者退出信貸市場。受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影響,率先被“擠出”信貸市場的多為中小企業。
2.規模配給下,中小企業在借貸中的固定風險和變動風險均高于大企業。金融機構面臨的拖欠風險包括固定風險和變動風險。固定風險屬于系統性風險,是一種市場性風險,會影響所有資產,且不能通過資產組合而消除的風險,通常與企業的貸款規模無關,但會與交易頻度密切正相關,即交易頻度越高,固定風險就會越高。由于中小企業的數量遠遠多于大型企業,因此,其貸款頻率也高于大企業,這樣對于金融機構來說,中小企業貸款的固定風險要高于大企業。金融機構面臨的變動風險通常與交易對象的內部治理機構、資產質量的穩定性、生產經營活動的變動性以及抗風險能力等因素相關。一般來說,中小企業的內部治理結構沒有大企業規范,資產質量的穩定性不高,生產經營活動的變動性大,抗外部風險的能力弱。因此對于同等規模的貸款而言,中小企業信貸的變動風險也會高于大企業。按照金融機構風險管理原則,一旦發生“規模配給”,最先緊縮貸款的多為拖欠風險較高的中小企業。
由此,我們可以認為中小企業存在融資弱勢的根源在于信息不充分。在信貸市場中,銀企之間信息的不對稱容易引發中小企業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并使中小企業限于信貸配給的配置性均衡下的融資困境。
二、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在風險處置上的優勢
在信貸配給的約束下,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弱勢的關鍵在于實現借貸雙方的信息對稱和提升中小企業的信用等級,以降低從銀行借貸的拖欠風險。建立融資性擔保機構有助于降低銀行等金融機構與融資性擔保機構業務合作的風險和成本。通過對融資性擔保機構進行綜合評價,一方面為金融機構選擇融資性擔保機構提供重要參考依據;另一方面,通過搭建融資性擔保機構業務信息,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總之,在信貸配給的約束條件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在風險處置上的優勢主要體現在:
1.所對應風險的特質性。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承擔的風險是信用風險,風險的發生是人為可控的,如通過反擔保和再擔保的方式將部分信用風險轉移,它必須以對信用風險的自留和風險控制的專長來運營。信用擔保機構以其自身的資本作為基礎信用,并通過放大機制實現信用倍增,從而為中小企業補足信用,它是以固定的擔保收入來承擔不固定的風險損失。融資擔保對中小企業的反擔保條件沒有銀行的擔保抵押條件苛刻,更關注企業的成長性。當發生貸款的違約情形時,企業所有者和主要經營者還要承擔連帶責任。為了規避與降低風險,一般會建立多層次的信用擔保體系,并以再擔保與再保險的方式在規模經濟中將大量同質風險歸類。
2.獨特的風險識別能力。與銀行不同,信用擔保機構一般比較注重企業的軟信息,即與企業發展前景和成長性相關的綜合指標,而不是與現金流或者資產實力相關的硬指標。由于銀行與信用擔保機構在搜集和處理硬信息和軟信息方面的各自優勢,因此可以通過銀信的信息合作,互為補充,差異化經營,以進一步節約信貸過程中的交易成本。信用擔保機構通過專業化地經營信息資源,利用專門的人才及對專門技術的研發,降低信息搜集與處理的成本,從而有效地降低風險,而不是轉移風險,或是共擔風險,形成區別于銀行等其他非信用中介的比較優勢。
3.降低中小企業的邊際信譽成本① ①信用等級是決定中小企業從金融機構貸款的關鍵因素,因此為了能夠提高貸款總量,企業必然要支付一定的成本來維護其信用水平。邊際信譽成本是指企業每獲得一單位貸款所引起的信譽維系總成本的變化。邊際信譽成本越低,說明企業從金融機構獲得貸款的效率就越高。受資產規模和關系型借貸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中小企業的邊際信譽成本一般都會高于大企業。并提高信貸配給的有效性。由于信息不對稱以及受信息成本的限制,將具有同等風險水平與邊際收益的中小企業排擠出信貸市場,對銀行來說可能是出于理,但對全社會而言卻意味著總體福利的降低,意味著局部均衡與帕累托最優的背離。而融資信用擔保機構的介入可以降低中小企業向銀行貸款的交易成本,分散銀行貸款的部分風險,從而提高了信貸配給的有效性,如圖1。[3]
圖1 融資擔保與信貸配給的有效性圖中,MR1和MR2分別為銀行向大企業和小企業貸款的邊際收益曲線。MR1之所以呈現倒U型,是由于與中小企業相比,大企業的資產規模更大,可抵押物多,故信用等級一般較高。當銀行向大企業放貸時,一開始貸款的邊際收益會隨著貸款量的增加而上升,但增加到最大值后,由于受邊際收益遞減規律的影響,就會出現下降。MR2的形狀與MR1完全相反,這是因為中小企業的可抵押物少,信用等級普遍較低,初始階段當銀行向他們放貸時,邊際收益反而會降低。但伴隨著融資擔保機構的介入,中小企業的邊際信譽成本逐漸降低,銀行貸款的邊際收益也隨之升高。銀行在A點將實現利潤最大化。受規模經濟的影響,CD和EF分別為大企業與小企業的資本邊際產出曲線,兩者在B點形成均衡。從圖1中看出,銀行的利潤最大化行為與社會總體福利最大化目標是不一致的。在銀行最優均衡點A點,小企業的資本邊際產出曲線要高于大企業,因此資本從大企業向小企業轉移將促進社會總體福利的提高。社會總體福利均衡將在B點實現,這意味著大企業與小企業的資本邊際產出的一致。通過引入信用擔保機構來降低中小企業貸款的交易成本,并分散銀行貸款的部分風險,這使得MR2曲線左移,新的信貸均衡點將在H點實現,進一步向總福利均衡B點逼近。
三、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模式的國際比較
基于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融資擔保機構在風險處置上具有很大的優勢。對于中小企業而言,通過外部的信用供給,融資擔保機構使中小企業的邊際信譽成本降低,進而降低中小企業融資的整體風險水平。因此,大力發展專業性的融資擔保機構可以進一步拓寬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融資擔保機構主要有政策性、商業性和互三類。下面就選取較具特色的日本、美國和意大利的信用擔保機構進行比較分析。
(一)日本:政策性擔保機構占主導
政策性擔保機構一般不以盈利為目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市場化公開運作,其資金主要來源于各級政府的預算撥付等。政策性擔保機構的費率普遍比商業性擔保機構要低,服務中小企業的門檻較低。日本的信用擔保業歷史悠久,在政府的推動下,最早于1937年成立東京信用保證協會,到1952年在全國設立了52個信用保證協會,于1955年成立全國信用保證協會聯合會,并基本形成全國性的信用保證體系。
日本信用保證協會的資產主要由基本資產和借入資金兩部分組成。基本資產中又包括基金和基金準備金。基金由“出捐金”和“負擔金”組成,“基金準備金”是信用保證協會每年的收支差額的轉入。“出捐金”由大藏省每年列入國家財政預算,按照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及信用保證協會的規模分別下撥給地方政府;“負擔金”是由金融機構按照其接受信用保證協會信用保證數額和代位補償額的大小而向信用保證協會捐助的資金。“借入資金”是信用保證協會從國家和地方廳借入的資金,大藏省每年財政預算列支并通過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融資給信用保證協會,這部分資金稱作融資資金,它沒有回收期限,利率為零。此外,中央政府和地方廳還將其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性資金以優惠的利率借給信用保證協會,并再轉存入金融機構,這就為信用保證協會帶來了豐厚的利差收入。但信用保證協會不能用借入資金對中小企業貸款。[4]以政府性擔保機構占主導的日本的信用擔保體系還具有“雙保體制”,即在信用保證制度之上還添加了信用保險制度,形成了擔保與再擔保相結合的雙重擔保制度,而信用保險公庫由政府全額出資。由此看出,政府財政資金對信用擔保體系支持的力度很大。擔保基金主要由地方財政撥付,中央財政通過轉移支付給予補助。從政策性融資來看,中央通過公庫辦理融資業務,地方跟著發放配套貸款,在融資規模上,地方大于中央。從事故損失分攤上看,中央有信用保險制度,地方有損失補償制度,這兩個制度共同構成了中央與地方財政共擔風險的制度框架。
(二)美國:政策性與商業性擔保機構并行
商業性擔保機構是以企業、個人出資為主組建,以盈利為目的,通過商業化運作,同時兼營投資業務的擔保機構。目前還沒有一個國家完全依靠商業性擔保機構來支持中小企業融資,其只能算是政府主導這一主流模式的補充。而美國的商業性擔保機構的發展算是比較成功的典型。
1.與別國不同,美國的中小企業擔保體系中既有成熟的政策性擔保體系,也有發達的商業性擔保體系。雖然公共部門的一些職能可以由民間或商業性機構,但由于信貸擔保面臨的風險較大,信息不對稱引起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可能引起較大的資金損失。因此,美國專門成立了中小企業管理局(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SBA)負責。目前在全美有2000多個分支機構,覆蓋面較廣。其擔保的方法是以SBA的信譽為中小企業向商業銀行貸款擔保,一般SBA擔保貸款總額的75-80%,其余部分由商業銀行承擔風險。而在商業性擔保體系方面,既有以合同擔保、商業擔保為主要業務的擔保機構,如F&D公司;又有以提供債券為主的擔保機構,如金融證券擔保公司和市政債券擔保公司等。
2.美國的小企業局的運作經費由聯邦和州政府財政負擔,而不像日本是由財政和金融機構共同承擔。除了融資擔保這一主體業務外,小企業局還為小企業免費提供各種綜合類服務包括企業規劃、財務管理、預算制定等。甚至還通過委托大學和科研單位展開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在融資擔保的過程中,金融機構按照自愿的原則選擇是否參與整個擔保貸款的流程。
3.美國的商業性擔保體系的品種豐富,風險機制健全且單筆擔保的金額大。以美國市政債券擔保公司為例,其擔保業務品種在20種以上。按三大業務分類,公共金融業務的產品主要涵蓋醫療、交通、教育、公共設施等公共產品建設的融資;結構性金融業務的產品主要涉及抵押貸款證券化、住宅權益貸款證券化、汽車貸款證券化等;國際業務主要涉及結構產品。這些擔保產品均含有結構性金融技術。以公司債券發行擔保業務為例,發行額在05億美元以上產品占總擔保數的17%,占總擔保額的77%。[5]美國的商業性擔保機構的擔保機構比較嚴格,有專門的風險管理委員會、業務標準委員會進行專門的風險控制。
(三)意大利:多層次的互擔保機構體系
互擔保機構是中小企業為緩解自身貸款難而自發組建的,以自我出資、自我服務、獨立法人、自擔風險、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擔保機構。意大利有一套獨具特色的中小企業擔保聯合體形式,是中小企業融資自救的成功嘗試。
1.意大利的互擔保機構體系多層次遞進,以類似“信譽鏈”的關系成功實現擔保風險的轉移。第一層次是立足于基層的互助擔保機構(Mutual Guarantee Institutions,簡稱MGIs),主要目的是提高區域內企業的融資能力,是由小企業聯合出資成立的。主要充當銀行與小企業之間的協調人,并且對減少貸款利息由一定的幫助。第二層次的互助擔保體系則立足產業集群,借助行業性質類似的企業組團聯合來分擔融資風險。第三層次是政府提供的公共擔保計劃。由政府設立中小企業公共擔保基金(Public Fund for Guarantee to SME,簡稱SGS),即在中央地方或政府層面上通過互助擔保機構提供反擔保或聯合擔保,降低中小企業的融資風險。由于企業所處行業性質的差異性,在某些政府重點支持的領域內,SGS通過擔保費用設置的差異性極大促進了中小企業的發展。此外,在優先權設置方面,SGS 通常會首先激勵MGIs,引導中小企業首選基層的互助擔保機構,然后再轉向行業集聚的中間層次的互助擔保機構,而不是直接求助于最高層次的政府公共基金。[6]
2.意大利的互助擔保機構體系依賴于銀行的積極參與。一方面,銀行首先吸收基層互助擔保機構的存款,再以優惠利率發放總額數倍于存款基金的貸款,在此過程中,MGIs為會員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由于基層互助擔保機構的參與,銀行一般會以優惠利率回報這類低風險的貸款。另一方面,由于擔保貸款的違約率通常低于一般水平,銀行一般會幫助MGIs分擔貸款的風險。[7]當受擔保的企業不能償還貸款時,銀行需要啟動債務恢復程序。在企業確無能力還貸時,政府的公共擔保計劃會向銀行償還剩余貸款,此類情況甚少發生。
四、國外融資擔保模式對我國的啟示
按照“指導意見”中“一體兩翼”的體系框架,我國中小企業的融資擔保體系也涵蓋了上文介紹的三種模式,一體是指政府間接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性擔保機構,兩翼是指在城鄉社區中以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的互和商業性擔保機構。我國擔保機構總體上還處于初級建設階段,在運行中還存在很多問題。因此,通過分析國外先進模式的做法,結合我國融資擔保體系中存在的具體問題,可以得出很多有實踐意義的啟示。
1.不同模式的擔保機構在企業融資擔保業務中應明確定位。日本、美國和意大利的融資擔保體系各有特色,且都有自己的主導模式。政策性的擔保機構既有中央財政又有地方財政的支持,在日本甚至還有金融機構的外部參與。商業性的擔保機構不僅數量眾多,產品的種類也比較豐富,還有很多從事的是非融資擔保業務,如投標擔保、履約擔保、付款擔保等。互的擔保機構主要依托發展成熟且有密切分工協作的產業集群。而我國的擔保機構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在融資擔保的主導模式方面卻不是很明確。據國家發改委和工信部統計,政策性擔保機構中國家出資占比2003年為43%,隨后逐年下降,2008年降至263%。互擔保機構數量較少且資本有限。雖然也出現了中小企業“抱團取暖”式的聯貸聯保,但成功依托產業集群的互助擔保機構卻非常少。商業性擔保機構出資比例較高但對中小企業融資的支持不確定,產品種類也比較單一。
2.加強與金融機構的緊密合作,進一步完善融資擔保發展的外部環境。日本、美國和意大利的融資擔保體系中,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的分工明確,不管是在資金籌集還是風險分擔方面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而在我國的信用擔保體系中,金融機構對不同模式的擔保機構的認同度較低,在融資擔保業務中不愿共擔風險,少數銀行還針對擔保機構設定苛刻的連帶責任條款,目前為止還沒有建立商業銀行和擔保機構的風險共擔機制。此外,在我國現行的擔保模式下,擔保機構與銀行間的信息流通不暢,擔保機構承擔了很多在國外由銀行承擔的工作,如對借款人的審查、貸款催收、抵押物的操作等擔保業務操作。
3.成熟健全的配套法律制度是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發達國家成熟的信用擔保體系中,都建立了相關法律制度作為保障,如日本政府制定的《中小企業信用保險法》、《信用保證協會法》和《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法》,美國政府頒布的《小企業法》、《小企業投資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欠缺使得中小企業及擔保機構缺少必要的保障。當前需要從法律上明確擔保行業的定位、擔保機構的性質及地位、擔保人員從業資格、
來源、擔保業務范圍和種類、運作方式、經營目的、內部治理結構、統一的業績考核指標、法律責任等問題,并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中基本制度性問題給予確認,即對擔保機構的準入和退出制度、資金資助及補償制度、受保企業及擔保機構的信用評級制度、風險控制與損失分擔制度、財務及內控制度、會計制度與核算辦法、擔保行業維權及自律制度、監管制度等從法律上進行規范和管理,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擔保業務操作提供切實可行的標準和法律保障。同時,要完善與之相配套的各項經濟法律制度,如信息披露、債權保護、欺詐處理等。
五、結論
綜上所述,我國“一體兩翼”的信用擔保體系無法滿足當前中小企業融資的需要,在主導模式的選擇方面,我們應結合當前的經濟形勢,在運作模式上進行變革和創新。由于中小企業融資弱勢的根源在于信息不充分,為了實現信貸配給約束條件下銀行信貸的配置性均衡,并提高社會的總體福利,我們應當選擇以互融資擔保為主導的模式。一方面是由于我國政府財力的限制及擔保業務市場化運作的要求,另一方面是由于商業性擔保機構的資金實力薄弱,金融創新產品不足。而互融資擔保模式既需要有政府政策和制度層面的支持,包括產業集群的扶持,產業政策的傾斜和政府針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等,還需要與商業性擔保機構的合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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