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律詩絕句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由于案子多人手少,法律顧問處一時難以滿足被告人的委托要求的;
——由于律師個人同本案或者本案的當事人有某種關系而不宜以律師身份擔任辯護人的;
——由于被告人拒絕律師繼續為其辯護而終止委托關系使律師退出訴訟的。
有的同志認為,特別法庭審判時,沒有辯護人,是律師“拒絕辯護”的一例,這可能是一種誤解。據報載,最初要求委托律師辯護,但同時又提出要律師做她的“代言人”,代她出庭回答問題,經向其指出這與辯護人的職責不符時,她決定不委托律師辯護,也就是放棄了委托辯護人的要求。所以,特別法庭判決書中寫道,被告人等,“沒有委托律師辯護,也不要特別法庭指定辯護人為他們辯護”??梢姡詻]有辯護人,是她自己既沒有委托,也不要求指定,并非律師“拒絕辯護”。
關于律師是否可以拒絕辯護,以及在什么樣的情況下或者說基于什么樣的理由可以拒絕辯護的問題,我國《刑事訴訟法》未作規定,《律師暫行條例》第6條第2款雖然規定“律師認為被告人沒有如實陳述案情,有權拒絕擔任辯護人”,但是,對這一規定應當如何理解和執行,尚有各種不同的看法。
有人主張,律師如發現被告人隱瞞罪行(當然是指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現的),經對其進行說服教育,仍堅持不向司法機關坦白交待者,律師應當拒絕辯護。理由是,律師作為國家的法律工作者,作為一個公民,同犯罪作斗爭是自己的一項義務。但是,律師不能一面擔任辯護人,為被告人進行辯護,一面又對被告人進行揭發、控訴。因此,只有先拒絕辯護,解脫辯護人身份,然后再通過適當方式向有關機關揭發、檢舉。
有人認為,被告人對其罪行狡辯抵賴,經律師批評教育,仍不改變態度者,律師應當拒絕辯護。因為,律師辯護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不能支持被告人去狡辯抵賴,更不能違背事實和法律為被告人狡辯。
還有人指出,雖然被告人沒有隱瞞案情,但律師認為檢察機關“重罪輕訴”的(即的罪名輕于被告人實際所犯罪行),律師也應當拒絕辯護。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律師如果按重罪(指被告人實際所犯罪行)進行辯護,實質上起了控訴被告人的作用,與辯護人的職責不相容;如果按輕罪(指檢察機關的罪名)進行辯護,又違背了辯護要以事實為根據,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上述幾種主張,雖然不能說已經概括了目前關于律師拒絕辯護的全部觀點,但確系幾種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看法。我個人認為,在上述幾種情形下,律師應否拒絕辯護,或者說所提出的拒絕辯護的理由能否成立,是值得商榷的。
一、“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其中包括了被告人有委托辯護人(首先是委托律師)為其辯護的權利。這一權利對所有的被告人都是平等的,不能說認罪態度好的被告人才有權獲得辯護,而認罪態度惡劣的被告人就無權獲得辯護。被告人認罪態度惡劣,是量刑時需要考慮的因素,但不能用限制甚至剝奪其辯護權進行“懲罰”。這是兩回事。如果我們肯定這一原則是正確的,那就不能同時再賦予國家所設立的律師(組織)有權單純根據被告人認罪態度的好壞來決定是否擔任他的辯護人。因為,國家設立律師(組織)的目的之一,就是為了保障被告人能夠行使法律所賦予的委托辯護人的權利。律師作為國家的法律工作者,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擔任辯護人,參加訴訟,這是國家交給的使命。只要被告人在行使此項權利時,沒有違背法律的規定,律師(組織)就無權拒絕。
當然,任何權利的行使,都不應超出該項權利本身所容許的范圍。否則,就是“越權”行為(或者濫用權利)。對“越權”行為,法律不僅不予保護,而且要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被告人的辯護權也不例外。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為他辯護,也有權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但是,被告人在行使其委托辯護人的權利時,不能附加要求辯護人為其隱匿罪行或者做他的“代言人”、人的條件,因為這種要求超出了委托辯護人的權利范圍。經過解釋,被告人仍不放棄其附加的無理要求的,律師拒絕辯護就是理所當然的。被告人由于他的“越權”行為而承擔的法律后果,就是得不到律師的幫助。但是,律師不能僅以被告人自己隱瞞罪行或拒不認罪為理由,而拒絕辯護。因為,被告人自己隱匿罪行或拒不認罪,同他要求辯護人為他隱匿罪行或為他狡辯,是不同性質的兩個問題,不應同樣對待。
二、有的同志認為,在被告人拒不認罪的情況下,律師所以應當拒絕擔任他的辯護人,是因為我國律師的辯護原則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不能支持被告人狡辯,更不能違背事實和法律為被告人狡辯。我認為,這是一種“似是而非”的理由。照我的理解,正是由于我國律師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辯護原則,所以才不應當也沒有必要在這種情況下“拒絕辯護”。
第一,即使在被告人不認罪,進行狡辯的情況下,也不等于對他所提出的
指控就都是正確的、有根據的、無可辯駁的。律師通過查閱案件材料,參加法庭調查,分析研究被告人自己的辯解,如果發現控訴的某些罪行不能成立,或者確有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情節和理由的,仍應當實事求是地提出自己的辯護意見。
第二,律師的辯護同被告人自己的辯護是兩回事。在有些情況下,在有些
問題上,兩種辯護可能是一致的,但從原則上來講,則是“你辯你的,我辯我的”,因為律師不是被告人的代言人,也不是他的人。律師對被告人的狡辯,雖然沒有必要代替公訴人在法庭上公開進行駁斥,但也決不是默認,更不會予以支持。律師有理有據的辯護同被告人的無理狡辯,涇渭分明,怎么會得出這樣的結論,說在被告人狡辯抵賴罪行的情況下,如果律師仍然擔任他的辯護人,就是支持被告人狡辯,甚至為被告人狡辯?對于人們由于不理解律師辯護的性質和作用而產生的誤解甚至偏見,我們應當通過宣傳解釋,特別是律師的辯護實踐,從積極的方面加以消除或糾正,而不應當只是消極地采取“拒絕辯護”的辦法來回避和遷就。
第三.當然,在實踐中,辯護律師也確實會遇到一些控訴的證據確實、充分,認定的性質、罪名正確,被告人罪行嚴重而又不如實陳述案情,從法律上講也不存在可以從輕、減輕、免刑的情節和理由,幾乎是“無啥可辯”的案件。我認為,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被告人堅持要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并不附加無理的要求,律師也沒有理由拒絕。因為律師作為辯護人參加訴訟,仍然可以發揮其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的作用。如注意從程序上維護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不受侵犯,為被告人提供法律上的幫助,進行法制宣傳,特別是可以以辯護人的特殊地位,對被告人進行認罪悔罪的教育。
第三,至于有的同志提出,雖然被告人沒有隱瞞案情,但律師認為檢察機
關“重罪輕訴”的也應拒絕辯護的主張,我認為既沒有法律根據,也不合情理,更難以成立。首先,它沒有法律根據,而是離開了法律的規定,任意擴大拒絕辯護的范圍。如果被告人懂點法律知識反問律師:“法律規定,被告人不老實交待的,律師才有權拒絕辯護,可我沒有隱瞞呀,你為什么拒絕擔任我的辯護人呢?”律師將如何回答!其次,也是不合情理的。被告人既然沒有隱瞞案情,而檢察機關“重罪輕訴”,這本來是公訴機關的失誤,為什么反過來倒要被告人為此而承擔得不到律師幫助的不利后果呢?
三、在上述幾種情形下,律師提出拒絕辯護,還有兩個在程序上難以說得通
的問題:
第一,律師如果還沒有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取得辯護人的資格,怎么能有
權查閱案件材料,全面了解案情?未經全面了解案情,律師又怎能作出被告人隱瞞罪行、拒不認罪或者檢察機關重罪輕訴等有關案情的判斷?顯然,在這種情形下,律師如果以上述理由提出拒絕辯護,只能屬于已經接受委托,擔任辯護人并參加一定訴訟活動后,又拒絕擔任辯護人,退出訴訟,而不屬于“拒絕接受委托”的范疇。
第二,辯護律師認為被告人隱瞞罪行、拒不認罪或者檢察機關重罪輕訴,
只是在法庭審理前,根據查閱案件材料、會見被告人等初步調查活動作出的判斷。被告人究竟有罪無罪,犯的什么罪,罪行輕重以及與此相聯系的認罪態度如何等問題,是需要經過法庭調查、辯論,才能最后由法院確定的。而辯護人的主要活動應當是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辯護律師在法庭審理前對這些問題所作的判斷是否正確,也需要通過法庭審理進行檢驗、補充甚至修正。如果律師僅根據庭審前的初步判斷,而斷然拒絕為被告人辯護,豈不等于說,作為辯護人的律師,在法院還沒有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作出裁判前,就先對被告人作“有罪推定”了。照此推理,法院對公訴案件進行初步審查后,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就直接下判好了,何必再開庭審判,多此一舉呢?
四、最后,有必要就有的同志提出的當律師發現被告人隱瞞罪行,經說服教育仍不坦白交待時,應“先拒絕辯護,再揭發、檢舉”的主張,簡略地談談自己的看法。
這種所謂“先拒辯、后揭發”的主張,從形式上看,是為了劃清控訴與辯護的界限,不贊成辯護人執行控訴的職能;實際上則是為了控訴的需要,而完全剝奪了被告人委托律師辯護的權利,把律師從辯護人變為控訴人。這時律師不僅不能再給被告人以法律上的幫助,而且變成專門執行控訴職能的控訴機關的有力助手了。
這種主張的不妥之處在于,它把辯護律師既要執行辯護職能,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又應履行公民同犯罪作斗爭的義務,這兩者完全對立起來,割裂開來。其結果,則是只要后者,而取消了前者。我認為,對于我們社會主義國家的律師(組織)來講,這兩方面的要求,是應該統一、而且能夠統一的。當辯護律師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確實隱瞞有重大罪行時,完全可以一方面繼續依法執行辯護職務,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為被告人提供法律上的幫助,包括對被告人進行細致的思想工作,促使其主動坦白交待;同時,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采取適當的方式,向有關方面反映。這樣既維護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又維護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較之“先拒辯,后揭發”的做法,不是更全面、更合理一些嗎?
關鍵詞:城市居民 旅游消費行為 決策
旅游消費行為的定義維度
消費者行為是指消費者為獲取、使用、處置消費物品或服務所采取的各種行動,包括先于決定這些行動的決策過程。而旅游消費者行為是個體在收集有關旅游產品的信息進行決策和在購買、消費、評估、處理旅游產品時的行為表現。之所以專門分析旅游消費者行為,是因為它與其它產品的消費者行為是有差異的,這種差異由旅游產品的特殊性所決定。
旅游消費行為不是簡單的購買行為,而是受多種因素影響,具有綜合性、邊緣性、超常規性的特殊體驗,可以從心理、地理、經濟、文化等抽象層次上多角度連續、統一的考察。綜合的旅游消費行為模式應該從多角度、多層面進行剖析,構建理性的定義維度。研究表明,一個人在做旅游決策時會受到心理因素和社會因素的雙重影響,其中對旅游消費者消費行為產生重大影響的心理因素是:動機、知覺、學習、人格、態度等。這些影響因素并不是孤立地分別對旅游購買行為發生作用,而是依據一定的內在邏輯共同促成旅游購買行為的發生。
旅游消費行為研究的必要性分析
從構成旅游大系統的客體系統、主體系統和媒體系統來分析,國內學術界偏重于對客體資源的研究,而對主體的市場研究偏少,特別對旅游者行為規律研究尚處于泛論階段,理論和方法較少。市場經濟、旅游業的高速發展以及知識經濟的到來,為旅游者行為研究創造了社會經濟條件,在此基礎上,旅游地理學的發展趨向也由自然系統轉向對人文系統的關注,對旅游者的研究成為熱點。
在擴大內需的背景下,我國政府把旅游業列為新的經濟增長點,作為擴大消費的重要舉措,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當前我國旅游市場呈現國內旅游、出境旅游、入境旅游三足鼎立的局面,其中國內旅游業是衡量一個國家旅游業發達與否和國民經濟發展狀況的重要標志。隨著經濟的發展,閑暇時間的增多,我國國內旅游發展的空間不斷擴大,但按照世界大多數國家國際與國內旅游收入的一般比例1:9計算,國內旅游還遠遠低于正常水平,國內旅游市場仍有很大發展潛力。城市居民是國內旅游的主體市場,在旅游消費層次和消費總量上都居于主體地位,研究城市居民的國內旅游消費行為,對于有效地引導旅游需求,開拓國內旅游市場,具有一定的實踐意義。然而影響旅游者消費行為的因素很多,本文將僅從旅游者決策對旅游消費行為的影響方面進行探討。
城市居民國內旅游消費行為決策
旅游行為首先是一種選擇行為,它包括兩個層次:第一層次為旅游消費與其它產品消費的選擇;第二層次為旅游目的地的選擇。
(一)旅游消費與其它產品消費決策
1.影響決策的因素包括以下方面:
收入。收入是決定消費者購買能力的關鍵因素,而決定旅游者收入水平的因素很多,其中主要有宏觀的國民生產總值和微觀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兩個因素。國外有學者對國民經濟和國內旅游的關系作過定量分析,發現國民生產總值增長率在2%左右時,國內旅游收入與國民生產總值同步增長;大于2%時,國內旅游收入比國民生產總值高數倍。宏觀經濟的發展為國內旅游業的拓展提供了堅實的物質基礎。
消費偏好。偏好指消費者的購買欲望,它和消費者收入水平、消費風氣、商品和服務的價格、質量等方面有關,偏好提高會使需求提高。我國的歷史、經濟、文化背景,造就了量入為出、“重積累,輕消費”的消費習慣,形成了一些不成熟的消費觀念,主要表現為:在時間與金錢之間,重金錢,輕時間;在消費質量與數量之間,重數量,輕質量;在精神消費與物質消費之間,重物質消費,輕文化消費;在即期消費與預期消費之間,注重預期消費,忽視即期消費;在超前消費與適度消費之間,更趨向于適度消費。偏好似乎純粹屬于主觀的東西,但實際上它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是一個客觀的可比較的量。它作為一種內在因素,決定著消費者的選擇行為,導致在旅游產品與其它產品之間,消費者往往更傾向于選擇其它產品,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消費心理的成熟,消費者對旅游產品的偏好增強。
機會成本。機會成本指消費者把一筆錢用于消費而損失的用于其它用途所獲得的收益。從經濟效率的角度看,決策主要以機會成本為考慮基礎。在投資渠道供給十分有限的情況下,儲蓄便成了大多數人投資方式的唯一選擇,利率變成了機會成本。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數據顯示,2002-2006年我國城鄉居民人民幣儲蓄存款余額及其增長速度(見圖1),截至2006年末,我國城鄉居民儲蓄存款突破16萬億元。旅游消費是異地性消費,需要金錢、時間、身體狀況等多種條件的支持,選擇旅游的機會成本比較大,許多情況下消費者更傾向于放棄旅游消費。
消費者預期。預期理論認為:未來是充滿不確定性和風險性的,因此,人們在進行消費決策時,不僅要考慮現期的財產和收入狀況,還要考慮未來的收入增長率、支出比重、職業穩定程度、宏觀經濟狀況、物價狀況等,從而使效用達到最大化。旅游動機是旅游者購買行為最根本的驅動力,是潛在購買力轉化為現實購買力的重要條件。當前制約我國居民旅游動機形成的主要原因是消費者的“消費預期悲觀”。造成消費預期悲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國宏觀改革中,諸如住房、教育、醫療保險等制度的改革,導致城市居民未來預期支出上升;市場化改革的加速,導致城市居民未來預期收益下降;同時對潛在的消費比較利益的預期,抑制居民即時性消費需求等宏觀外部環境因素,作用于消費者個人心理引起消費預期悲觀。當前要拓展國內旅游市場,關鍵是消除居民消費預期悲觀心理,樹立未來預期收益看好心理,有效激發旅游動機。
2.對旅游消費的實際選擇。城市居民的出游水平增長速度較快,1999-2006年間,我國城鎮居民的出游人數不斷增長, 即由1999年的284 百萬人次上升到2006年的576 百萬人次。旅游總消費由1748.2 億元上升到4414.7 億元。這些數據表明, 2006年城鎮居民旅游消費已具較大規模, 旅游消費額已占當年的國內旅游消費總額的70.9%,從消費量能來看,是我國國內旅游市場的主體,并已成為世界上規模最大的旅游市場之一。
從世界一般情況來看,國際旅游收入與國內旅游收入的比率應為1:9,如按此計算,2006年我國國內旅游收入應約為24000億元,但事實上只有6230億元,目前我國龐大的國內市場只開發了1/4。從城市居民人均旅游消費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來看,2005-2007年間約為10%。這說明即使城市居民這一主體市場的旅游消費也顯得不足,旅游產品與其它產品有一定的替代性,在諸多因素的制約下,這種替代性較大,從而使我國城市居民的旅游消費行為選擇度偏低。
(二)旅游目的地決策
從決策角度分析,可以將旅游活動分成兩類:一類是旅游者實際不參與決策或對旅游目的地選擇余地很小的旅游,如會議旅游、商務旅游等;另一類決策由旅游者本人完成,或在家庭成員之間協商做出,一般指自費旅游。本文討論的是后者的決策行為。
1.影響旅游目的地決策行為的因素包括以下方面:
效用。面對眾多的目的地,經濟人以效用最大化為選擇依據。在游憩學上,效用是指游憩者對游憩環境、設施、活動、服務以及交通方便舒適、消費承受能力等方面的綜合感受,分預期效用和實際效用,兩者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效用因人、因時、因地而不同。對某個目的地預期效用與花費的平衡決定了去該目的地的可能性。
在效用的制約下,人們在做旅游決策時追求在資金和閑暇時間限制下的最大旅游效益,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最小的旅游時間比。當從居住地到旅游地的單調旅行所耗費的時間與在旅游地游玩所耗費的時間的比值小于某個臨界值時,人們才會做出該旅游點旅游的決策,這個比值就稱為旅游時間比。人們總是追求最小的旅游時間比,當存在類型相同、所提供的游玩時間相近,但到居民點距離不同的旅游地時,人們肯定選擇最近的旅游地。最大的信息收集量。旅游常常是由環境的空間差異引起的,因此人們力圖通過旅游獲得最大的信息量,以便從感知上消除或減少這種環境差異,這就使人們在選擇旅游地時有兩個傾向:選擇最有名的目的地和與居住地的自然環境差異較大的目的地。因此,城市和農村居民在旅游目的地選擇上存在很大差別,前者傾向于中遠程的觀光型和度假型旅游地,而后者則向往城市和沿海經濟發達地區。
感應空間與意境地圖。人們的旅游動機是由地理環境的差異引起的,但是直接影響旅游決策行為的因素不是地理環境差異,而是感知環境的差異形成的感應空間。這種感應空間可以用旅游意境地圖來描述。行為地理學研究認為,意境地圖是指旅游者在做出旅行決策前,根據有關信息形成的關于某一地方的總的概念,包括距離、空間關系、旅行時間與舒適感、游憩設施狀況、進入目的地的難易程度、目的地居民的好客程度,以及對不同目的地質量的評價等因素。意境地圖反映了旅游者對目的地效用的主觀判斷,與旅游者個體特征和偏好等因素有關,與客觀現實不一定一致,但它對目的地的選擇有很大的限制作用。
旅游者的可達機會隨距離增加而衰減,現實機會大小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旅游者本人。在一定的經濟條件下,假如他愿意犧牲其它方面的享受,將更多的錢投入旅游;假如期望得到更大的旅游滿足,愿意花費更多的時間、經歷進行信息搜尋。只有被感知的目的地(感知機會)和旅游者經濟能力范圍內的目的地(可達機會),才進入旅游決策,成為真正的現實機會。盡管客觀環境中存在某個很有價值的旅游地,但由于某種原因,這個旅游地沒能成為人們意境地圖的一部分,也不可能到該旅游地旅游。
2.出境游與國內游的選擇。隨著我國整體經濟水平的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和閑暇時間增多,國內旅游需求不斷增強,出境游限制減少,出境游和國內旅游都有了極大的發展。2005年城市居民國內出游率為135.1%,人均消費約達800元,出境人數達496萬人次。城市居民是出境旅游和國內旅游的主體,雖然目前旅游目的地仍以國內為主,但兩者之間必然會產生一定的競爭,國內旅游發展的機遇與威脅同在。
外部制度環境影響。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前,我國一直按照非常規模式發展旅游業,即以創匯為目的,優先發展入境旅游,對國內旅游和出境旅游則采取不鼓勵、不支持的政策。隨著外匯儲備量的增強,發展入境旅游的“后發優勢”逐步喪失;同時,國民收入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國內旅游需求穩中有升。1993年中央政府提出“搞活市場、正確引導、加強管理、提高質量”的國內旅游業發展方針;1998年提出把旅游業列為新的經濟增長點,作為擴大內需的重要舉措,國內旅游發展的制度環境不斷改善。加入WTO以后,國際旅游簽證程序進一步簡化,交通和其他方面更加自由化,中國的出境旅游迅速增長。
感知空間影響。隨著信息渠道和交通方式的完善,城市居民對國內旅游目的地的感知越來越強,距離對感知的阻礙作用逐漸變小,長短線旅游都有了很大發展。而對境外旅游目的地信息了解相對較少。雖然國外目的地感知環境差異較大,具有較大的吸引力,但在收入和閑暇時間等條件的限制下,可達機會卻很小,預期效用不大,所以仍以國內游為主。
價格變動影響。國內旅游最大的優勢是價格優勢,因為其出游空間可大可小,旅游消費可多可少,伸縮性較強。隨著旅行社組團規模不斷增大,運營成本降低,出國游價位逐漸降低,甚至出現了“零團費”的不正當競爭現象(指除機票和護照、簽證費外,食宿都幾乎免費);相反,國內旅游熱點省市價格上漲。例如去新、馬、泰與到國內的海南、云南價格相當,甚至還便宜,使相應的國內旅游線路失去競爭力,旅游者對出境游的選擇性增強,對國內旅游產生了巨大的沖擊。因此,旅游業的經營者和旅游開發部門應當從旅游者的需求出發,深度開發本國旅游產品,提高其文化品味,以促進國內旅游的蓬勃發展。
參考文獻
1.劉嘉.我國城鎮居民旅游消費的計量經濟學分析.商業文化,2007(9)
2.李菊霞,林翔.關于引導我國旅游者消費行為的思考.商業研究,2001(6)
“格律”就那么難嗎?真的那么可怕嗎?指導小學生寫格律詩,從何處著眼呢?清朝彭端淑的《為學》作了堅定的回答“天下事有難易乎?為之,則難者亦易;不為,則易者亦難矣。”我認為,格律詩啟蒙教育,寫作實踐是核心,循序漸進是關鍵。小學生正處在語言發展的起步階段,此時如果引導孩子寫二言詩、三言詩、五言詩和七言詩,字數逐步增加,符合他們語言發展的規律。循序滲透一些格律知識,他們也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孩子的身體一天天長高,孩子筆下的格律詩一天天變長,格律詩可以伴隨小學生一同生長。
一、“二言絕句”,從低年級起航
縱觀我國文化發展的歷史,詩歌起源于生產勞動。勞動者在生產勞動中發出有節奏的“吭唷”“吭唷”之聲便是最早的詩歌,如有文字可考的最早的《彈歌》:“斷竹,續竹,飛土,逐肉?!边@首詩對我們很有啟發:原始社會的人類在語言系統還不夠完備的情況下可以創作詩歌,那么低年級的孩子在學會漢語拼音、詞匯還不豐富的情況下也可以有適合他們自己的詩歌,二言詩就是不錯的選擇。當然,我們現在教一年級的孩子寫二言詩,不能等同于原始的“吭唷”之聲,要把目光投向未來完美的“格律詩”,要講究押韻和平仄。這樣的符合格律的二言詩暫且就稱它為“二言絕句”吧?!坝筒耍鄯?。綠草,春濃。”就是我嘗試創作的“二言絕句”,它的平仄樣式來源于七言平起首句不入韻式:“平平仄仄平平仄,仄仄平平仄仄平。仄仄平平平仄仄,平平仄仄仄平平?!笔峭ㄟ^截取對七言平起首句不入韻式末尾平仄的保留,具體平仄就是“平仄,仄平。仄仄,平平?!痹偃?,“水流,魚游。捉蟹,蕩舟。”則是從七言仄起首句入韻式的截取并對末尾平仄的保留,它的平仄樣式是“仄平,平平。平仄,仄平?!?/p>
“二言絕句”的平仄是否有規律可循呢?回答當然是肯定的。“二言絕句”的平仄來源于律詩。律詩的格律既然有規律可循,“二言絕句”的格律當然是有規律的?!岸越^句”和律詩一樣,偶數句最后一個字全部是押韻的,第一句最后一個字可押韻,可不押韻,凡是押韻的字的平仄是一致的,不押韻的字的平仄與押韻的字的平仄相對?!岸越^句”的第一個字的平仄要符合格律詩的“對”和“粘”規則:第一句、第二句的第一個字平仄要相“對”,即相反;第二句、第三句的第一個字平仄要相“粘”,即相同;第三句、第四句第一個字平仄也要相“對”。
二、“三言絕句”,在中年級承前啟后
掌握了“二言絕句”的平仄類型,學會了寫“二言絕句”,再寫“三言絕句”就簡單多了。“三言”就是在“二言”前面加一個字。“二言絕句”若要變成“三言絕句”,所加的這個字的平仄規律更簡單。如果“二言絕句”某句詩兩個字平仄是相同的,則在前面加一個平仄相對的字,如“平平”前加“仄”變成“仄平平”,“仄仄”前加“平”變成“平仄仄”;如果“二言絕句”某句詩兩個字平仄是不同的,則在前面加一個和前一個字平仄相同的字。如,“平仄”前面加“平”變成“平平仄”,“仄平”前面加“仄”變成“仄仄平”。對于“三言絕句”的平仄規律,也可以更簡潔地理解為:每句詩第一個字的平仄要與最后一個字的平仄相反。如,“仄平,平平。平仄,仄平”變化為“仄仄平,仄平平。平平仄,仄仄平”即變成了“三言絕句”的一種平仄類型。依此方法,“三言絕句”的所有平仄類型都可以輕松掌握。
目前,許多學校都提倡學生誦讀《三字經》、《弟子規》等三言詩,為學生寫“三言絕句”提供了豐富的文化營養,再加上小學生進入了中年級,知識面拓寬了,詞匯豐富了,這讓寫“三言絕句”更加可行?!昂瑁▲B飛。田野里,競芳菲。”就是一首正格的“三言律詩”。
三、五絕七絕,在高年級開花結果
有了中年級“三言絕句”的基礎創作,高年級的孩子再寫五言絕句和七言絕句其實也不難?!叭越^句”的平仄只有“仄平平”、“平仄仄”、“平平仄”和仄仄平”這四種類型?!拔逖越^句就是在“三言絕句”每句詩的前面增加兩個字,只不過這兩個字的平仄是有講究的。如果“三言絕句”句末兩個在平仄相同,在句首添上平仄與之相反的兩個字即成;如果句末兩個字的平仄不同,則在句首添兩個與句末那個字平仄相同的字即可。比如,“三言絕句”正格之一“仄仄平,仄平平。平平仄,仄仄平”,按上面所說的方法,很容易就改成了五言絕句的仄起首句入韻式:“平平仄仄平,仄仄仄平平。仄仄平平仄,平平仄仄平。”學會了五言絕句正格,如果再引入“一三五不論,二四六分明”規則,“三言律詩”每句詩第一個字平仄放寬,五言絕句的常格學生就輕松掌握了。學生創作的障礙將大大降低,當然,這時必須強調避免“三平調”和”三仄腳”。
關鍵詞:拒絕履行;不安抗辯;誠實信用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1)33-0267-01
一、期前(預期)拒絕履行與不安抗辯權
拒絕履行是指債務人能履行卻拒不履行債務(合同義務)而違法地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合同。不安抗辯權(Defence against discomfort),是指基于合同對價關系及債務的關聯性,在后履行一方有不能對待履行之虞時,法律出于公平考慮,避免先履行一方受損害而特別賦予先履行一方的對抗權,由于這種權利產生于不是要求同時履行的合同中,所以不安抗辯權又稱異時履行拒絕權。其與期中和期后拒絕履行成立的時間先后要求不同,區別明顯。與期前拒絕履行關系較為復雜,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性質不同。不安抗辯權屬于抗辯權的范疇,用以對抗合同相對方的請求權。期前拒絕履行是一種行為,屬于違約制度的范圍。2、適用的先決條件不同。不安抗辯權行使的先決條件是合同義務的履行有先后之分,如沒有履行時間上的先后順序,則不發生不安抗辯權;期前拒絕履行則不要求有履行時間上的先后之分。3、違約的依據不同。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不安抗辯權須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證明對方有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而期前拒絕履行則要求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行為表明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4、過錯是否是構成要件不同。按大陸法系不安抗辯權觀點,行使不安抗辯權無須考慮后履行合同一方有無過錯,只要證明后履行一方在合同訂立后財產明顯減少即可,不論其主觀心態;在明示期前拒絕履行的情況下,合同一方明確肯定地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表明行為人追求侵害合同相對方債權的心態,主觀過錯明顯,在默示拒絕履行的情況下,按英美法觀念,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履約擔保,若在合理期間內,債務人不能提供適當的履約保證或不提供履約保證,則同樣表示債務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有過錯。
明示預期拒絕履行和不安抗辯權在規范事由和法律效果上都有著明顯不同。因此,默示拒絕履行和不安抗辯權之間異同的是拒絕履行和不安抗辯權之間關系的關鍵。英美關于默示拒絕履行的規范事由主要為:一方當事人自愿或者不自愿的破產,一方當事人將業已交易的特定物再轉賣給第三人。另外,《商法典》第 2-609 條也規定了一種轉化的默示預期拒絕履行,即一方當事人有合理根據認為對方不能按期履行合同,從而要求對方提供履行擔保時,而在合理時間內未提供擔?;蛘呋謴吐男心芰Φ?,對方的行為也構成拒絕履行。就不安抗辯權而言,《法國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明確將其規范的事由限制為一方當事人破產或無可強制執行財產的情況,德國民法和我國臺灣地區民法雖然認為,不安抗辯權不應僅僅局限于破產或執行無效果而發生,但實質上,破產和執行無效果仍是不安抗辯權發生的重要緣由。由此可見,不安抗辯權和默示拒絕履行在規范事由上存在共同之處。默示拒絕履行和不安抗辯權在規范事由所存在的差異,主要表現為:首先,默示拒絕履行在構成上要求債務人必須徹底、肯定地拋棄合同,即在債權人看來,債務人已使自己最終喪失履行能力。其次,預期拒絕履行要求債務人必須是因自己的作為或不作為致使其不履行債務,導致債務人不履行的一些外在因素則排除在其規范范圍。而不安抗辯權的規范事由在法律上無特別限制,其既可以有自身的因素引起,也可以是由外來原因造成,如戰爭、進出口限制等。
二、拒絕履行與誠實信用
在考慮債務人的言辭或行為是否構成拒絕履行合同義務時,英國判例認為,關注債務人是否以誠實信用的方式行事是合理的。與此相關的爭議問題是,債務人以誠實信用的方式相信,其有權終止自己債務之履行,并因此而作出相應的行為,其不履行行為是否就不構成拒絕履行。相關的著名案件是 Woodar Investment DevelopmentLtd v.Wimpey Constrution UK Ltd。土地購買人聲稱自己在行使一個終止合同的權利,因為土地強制收購的程序已開始。但實際上土地購買人并沒有權利這樣做,因為并不存在強制收購程序開始之事。購買人的終止得到上議院多數人的支持,認為其行為并不構成拒絕履行,主要理由為,購買方是在誠實信用地行事。在認定債務人對合同發生錯誤解釋而決意按照自己的理解履行合同是否構成拒絕履行時,誠實信用原則同樣有用武之地。
一、詩歌的特點
⒈詩歌內容是社會生活最集中的反映。⒉詩歌的語言具有精練、形象、音調和諧、節奏鮮明等特點。⒊詩歌的形式:不是以句子為單位,而是以行為單位,分行又主要是根據節奏,而不是以意思為主。
二、詩歌的分類
詩歌按時代可分為古典詩歌和現代詩歌兩大部分。
古典詩歌又有古體詩(又名古詩、古風)、近體詩(又名今體詩、格律詩)、詞(又名詩余、長短句、曲詞、曲子詞)、曲等幾種不同形式。
古體詩就是古代的自由詩,形式自由,篇幅不限,每句字數不定(指雜言),不講對仗,押韻自由等。它有四言古詩(最早出現于《詩經》)、五言古詩(成熟于漢,如《古詩十九首》)、七言古詩(成熟于唐代,如《長恨歌》)、樂府詩(標題有的加上“歌”“行”“引”“曲”“吟”“弄”等名稱,如《琵琶行》)等形式。
近體詩鼎盛于唐代,除排律外,篇有定句,句有定字,字有定聲,韻有定位。它有絕句和律詩兩種類型,絕句分五言絕句(五絕)、七言絕句(七絕)兩種,律詩分五言律詩(五律)、七言律詩(七律)、排律三種。
詞鼎盛于宋代,按字數多少,分為小令(58字內)、中調(59―90字內)和長調(91字以上)三種形式。詞調有定格,句有定數,字有定聲,韻有定位。
曲鼎盛于元代,有散曲和雜劇兩種形式。散曲又有小令(短小的曲子)和套數(又名“套曲”)兩種形式。
三、詩歌流派
1.山水田園詩派。這個詩派以描寫恬靜悠然的自然風光為主,通過對自然景物的歌詠,或流露不愿同流合污的情緒,或表現隱逸避世的消極思想。其代表作家有晉代的陶淵明、謝靈運和唐代的王維、孟浩然等。
2.邊塞詩派。這個詩派以邊塞生活、戰爭為題材。代表作家有唐代高適、岑參,還有王昌齡、王之渙、王翰、崔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