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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的焦點:《農業(yè)協定》10.2款是否為出口補貼紀律的例外
美國的上訴主張
美國認為專家組錯誤地解釋了《農業(yè)協定》的第10.2款。第10.2款規(guī)定:“各成員承諾努力制定關于管理提供出口信貸、出口信貸擔保或保險計劃的國際間議定的紀律(譯為‘各成員承諾就發(fā)展管轄提供出口限定、出口信貸擔保或保險計劃的國際間同意的紀律進行工作’較為準確),并保證在就此類紀律達成協議后,僅以符合這些紀律的方式提供出口信貸、出口信貸擔保或保險計劃。”美國認為,10.2款是具體處理出口信貸擔保的,但明示指出烏拉圭回合期間談判者未就此形成一致同意的紀律。因此,目前在10.1款的出口補貼項下適用出口信貸擔保,就存在問題。如果將第10條作為一個整體,可以清楚地看到,各成員的意圖是將出口信貸擔保和國際食品援助交易排除在出口補貼規(guī)則之外。專家組做出的這一裁決,不僅將危害國際食品援助交易,而且使得出口信貸擔保包括在出口補貼削減承諾的范圍之內,對美國和其他成員方會造成明顯的不公正。
巴西的觀點
巴西則持完全相反的立場,認為農業(yè)協定第10.2款并未設立對出口信貸擔保的例外。第10.2款只是要求成員方就“管轄提供”(to govern the provision of)農業(yè)出口信貸措施的規(guī)則進行多邊談判,并在達成一致意見后適用這些規(guī)則。如果把第10.2款的文本與其他若干要求談判的WTO規(guī)定相比較,可以發(fā)現凡現存紀律在談判期間不予適用的,在條文中都有明確排除適用的規(guī)定。如果依美國對第10.2款的解釋,成員方就可以出口信貸擔保的形式自由地提供毫無限制的出口補貼。這與第10條的目標與宗旨相左。該條款的談判歷史確認了出口信貸擔保事實上受制于第10.1款。成員方自1960年以來就知道,受補貼的出口信貸擔保被涵蓋在出口補貼之內。在烏拉圭談判過程中,成員方反復表示這些措施受出口補貼紀律的約束,而從未表示過將其排除于紀律約束之外。
上訴機構的裁決
上訴機構承認,第10.2款明確提及了出口信貸、出口信貸擔保項目和保險項目。WTO成員方對這三類措施做出了兩種不同的承諾:(i)致力于發(fā)展約束這三類措施的一致同意的紀律;(ii)在達成這樣的紀律之后,按照紀律約束這三類措施。對何時開始以及何時終止談判并沒有約定最后期限。
但是,第10.2款并沒有明確規(guī)范目前適用于《農業(yè)協定》出口信貸、出口信貸擔保以及保險項目的紀律。專家組認為,為了將特定類型的措施從一般性義務(如從第10.1款下防止規(guī)避出口補貼的承諾的一般義務)中豁免出來,合理的期待應是協定對此有明確的規(guī)定。經過研究,專家組認為10.2款并未修改10.1款一般性出口補貼紀律的管轄范圍,即未將出口信貸擔保豁免于一般義務之外。
上訴機構同意專家組的意見,即10.2款并未將出口信貸擔保排除10.1款出口補貼紀律的管轄范圍。如果《農業(yè)協定》起草者們有這樣的意圖,那么第10.2款中應當加入類似“雖然有上述第10.1款的規(guī)定”這樣的例外字句。這意味著10.2款并非是如美國講的它是一個例外條款,或該項目紀律可以延緩實行。換言之,出口信貸、出口信貸擔保和保險項目應受《農業(yè)協定》第10.1款的制約,第10.2款僅是規(guī)定了WTO成員方將“發(fā)展(development)”出特定紀律,約束這些措施的“提供”。
對于美國提出的只有在新規(guī)則制定出后才能對出口信貸擔保使用出口補貼的紀律的抗辯,上訴機構指出,如果按美國的解釋,在WTO成員達成國際紀律之前,出口信貸、出口信貸擔保或保險項目就無紀律所遵循,成員就可以通過上述三種方式任意規(guī)避出口補貼承諾。我們不相信當時的談判者不知道而且不尋求糾正使用這三個帶有補貼的項目會造成規(guī)避成員出口補貼減讓承諾的情況。美國的這種解釋會動搖防止規(guī)避出口補貼承諾的目標,而這恰恰是農業(yè)協議的核心所在。
美國還以農業(yè)協定的起草歷史試圖證明出口信貸擔保不應受出口補貼紀律的約束。上訴機構指出起草歷史也不支持美國的主張,因為它反映不出起草者們不想對出口信貸、出口信貸擔保和保險項目進行約束的意圖。相反,起草者們卻認識到需要對出口信貸、出口信貸擔保和保險項目進行約束,因為這些項目具有潛在的成為補貼和規(guī)避出口補貼承諾的可能。上訴機構認為,起草歷史反映出起草者之間只是對于何種特定紀律應當適用于這些措施存在著分歧。
基于上述理由,上訴機構維持專家組的認定,即《農業(yè)協定》第10.2款并不排除第10.1款的出口補貼紀律對出口信貸擔保項目的約束。
對《農業(yè)協定》第10.2款解釋的不同意見
對《農業(yè)協定》的10.2款的解釋,審理本案的三名上訴機構成員內部存在分歧。其中一名上訴機構成員在上訴機構報告中撰寫了不同意見。該上訴機構成員認為,根據10.2款,出口信貸擔保、出口信貸和保險項目目前不受制于《農業(yè)協定》出口補貼紀律的約束。其理由如下:
(1)盡管《農業(yè)協定》第10.1款涵蓋了一系列不屬于第9.1款范圍的出口補貼,成員方認為有必要將三類措施單獨列出來,顯示對這三類措施給予特殊處理,對此必須被賦予含意和份量。
(2)第10.2款第二部分明確將待發(fā)展的紀律的適用時間限定為這一紀律達成“之后”。這進一步印證了在《農業(yè)協定》下對出口信貸擔保、出口信貸或保險項目沒有目前可適用的紀律。
(3)第10.2款的語言的確存在模糊的地方。將10.2款置于第10條中意味著起草者承認,出口信貸擔保、出口信貸和保險項目有潛在的成為規(guī)避出口補貼承諾的可能。但是起草歷史表明,烏拉圭回合的起草者們,未就該三項措施納入《農業(yè)協定》紀律的約束,或者其他任何當時存在的紀律的約束,達成一致意見。
結論的依據:專家組對必要的事實予以認定
美國的主張
專家組沒有就出口信貸擔保的費率是否足以彌補其長期運作成本和損失做出必要的事實認定,也未計算出經營成本和損失。這是反補貼協定的示例清單(j)項所要求的。因此,專家組的這一結論應予。
巴西的抗辯
巴西指出無論是反補貼協定的(j)項以及其它相關條款,還是農業(yè)協定的相關條文,都沒有要求專家組就這些項目的費率不足以彌補其長期運作成本和損失,做出一項以金錢形式的具體事實認定。巴西認為專家組根據它所接受并審查過的計算方法,認定出口信貸擔保的費率不足以彌補其長期運營成本和損失,就足夠了。而且巴西指出,專家組已做出了充分的事實認定,特別是專家組依(j)項各要素,采用不同的方法,對出口信貸擔保的運作進行了評估。從1992年至2002年對ECG的過去運作的評估,專家組采用了兩種會計制度,即凈現值法和現金收付法,均顯示所收費率不足以彌補長期運營成本和損失。
上訴機構的裁定
上訴機構認為,示例清單(j)項的核心是審查保險費率是否足以彌補長期運作成本和損失。對上訴機構來說就是審查保險費是否屬于不足,從而出口信貸擔保構成了出口補貼。而不是要得出保險費和長期運作成本和損失之間的精確的差額。
上訴機構認為,專家組對美國出口信貸擔保項目的財政狀況進行了審查,首先審查了美國使用的凈現值法,顯示美國政府在向出口信貸擔保項目提供補貼,即費率不能彌補項目的長期成本和損失。然后專家組審議了巴西提供的結構成本公式,即比較出口信貸擔保的收入與成本,顯示二者差額超過10億美元。專家組的分析顯示這些項目的費率不足以彌補其長期運作的成本和損失。另外,上訴機構指出專家組不僅評估了過去的運作情況,對美國今后出口信貸擔保的結構、規(guī)劃以及運作也做了評估,其結論是項目的設計致使政府出現凈虧損,因為美國沒有按(j)項要求來確保項目的費率與長期經營成本與損失保護平衡。因此上訴機構同意專家組的觀點,即在本案中,不需要選擇某一特定的方法確定長期運作成本和損失超過費率的精確數額。
基于以上理由,上訴機構駁回美國關于專家組未進行必要事實認定的上訴主張,維持了專家組的裁定,即認為美國出口信貸擔保項目本身構成了《SCM協定》附表I(j)項下的出口補貼。
主張的基石:無法回避的舉證責任
美國的上訴
美國認為專家組錯誤地適用了《農業(yè)協定》第10.3款規(guī)定的特殊舉證責任,該規(guī)則不應適用于《SCM協定》下的主張,另外《農業(yè)協定》第10.3款規(guī)定的特殊舉證責任不適用于成員方未做出減讓承諾的農產品。美國稱,專家組不適當地將舉證責任加給美國,讓美國證明出口信貸擔保不構成出口補貼,項目的費率足以彌補長期運作成本和損失。
巴西的抗辯
巴西指出,美國出口信貸擔保項目屬于《SCM協定》附件1(j)項的出口補貼。無論專家組認為應由何方承擔舉證責任,巴西已經提供了充分證據證明出口信貸擔保構成了《SCM協定》的出口補貼示例清單(j)項下的出口補貼。
上訴機構的裁決
首先上訴機構重申了WTO爭端解決機制的證據法規(guī)則,即:無論是申訴方主張確認其請求,還是被訴方主張確認其抗辯,舉證依靠當事方;農業(yè)協定第10.3款規(guī)定了出口補貼的特殊舉證責任,但只適用于有關農業(yè)協定的第3、8、9和第10條之爭端。上訴機構同意美國的觀點,即《農業(yè)協定》第10.3款的特殊舉證責任,不適用于根據《SCM協定》提出的主張。但是上訴機構認為專家組并不存在美國指控的錯誤。專家組的結論和認定是根據《農業(yè)協定》做出的。
此外,從專家組報告已清楚地指出,巴西應承擔舉證責任,而且巴西也提供了充分證據證明出口信貸擔保項目構成了《SCM協定》示例清單(j)項下的出口補貼,而美國并未反駁巴西的指控。因此,提及第10.3款本身并未改變巴西最終負責舉證的事實。
其次,上訴機構不同意專家組的觀點,即第10.3款可適用于未列于減讓承諾的產品。根據專家組的解釋,方針對一項未列于減讓承諾范圍內的產品提訟,唯一需要證明的就是被訴方“曾經出口過該產品”。而一旦方證明了這一點,被訴方必須“證明其沒有提供過出口補貼”。這似乎意味著出口未列于減讓承諾范圍內的產品被假定為是受補貼產品。上訴機構認為,對減讓承諾范圍內的產品,可以假定超過減讓承諾的出口部分是受到補貼的,因為把一項產品列在減讓表內,意味著該成員有權在限度內提供出口補貼。但是對未列入減讓表的農產品和工業(yè)產品實施出口補貼,根據《農業(yè)協定》和《SCM協定》,都是完全被禁止的。專家組的解釋似乎意味著對同一問題,在不同的協定下可適用不同的舉證責任,即在《農業(yè)協定》下由被訴方承擔舉證責任,而在《SCM協定》下由方承擔。
盡管上訴機構不同意專家組對《農業(yè)協定》第10.3款對未列入減讓表內的產品的舉證責任的解釋,上訴機構并不認為專家組的認定是錯誤的,因為專家組實際上并未依10.3款做出這一認定,而是對巴西施加了舉證責任,要巴西證明美國在出口信貸擔保項目下對陸地棉和其他未列入減讓表的產品提供了出口補貼。相反美國沒能反駁由巴西提出的證據和主張。因此,專家組并未錯誤適用舉證責任規(guī)則。
基于上述理由,上訴機構駁回了美國的該項上訴請求。
本案的幾點啟示:補貼與反補貼博弈的多視角解析
首先,由政府設立的機構、運用政府的資金、專門為出口企業(yè)提供出口信貸、出口信貸擔保或提供保險,以支持或擴大出口貿易,是各國普遍采用的手段。尤其是在西方發(fā)達國家這一作法歷史悠久,機制完善,再加上政府資金充裕,對促進本國出口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GATT東京回合談判達成了反補貼協議并附了一份出口補貼示例清單。但長期以來WTO針對出口信貸、出口信貸擔保以及提供保險的案件卻鳳毛麟角。長期以來各成員實際上是各行其是。現在巴西針對美國的這套復雜的制度挑戰(zhàn)到WTO并取得勝訴,應該引起我們的重視、深思和借鑒。
其次,本案的核心問題是:農業(yè)協定的第10.2款是否是對第10.1款的例外?換句話說就是出口補貼的紀律是否只有等到WTO各成員就出口信貸、出口信貸擔保或保險擬訂出新的紀律后,才能約束這三項措施?依美國的觀點就是目前無紀律,這是第10.2款的含義。而依巴西的觀點現在就應按出口補貼的紀律來約束。不同的觀點意味著完全不同的結果。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實際上對10.1和10.2款采取了相同的解釋方法,即第10.2款不是第10.1款的例外條款,10.2款該款的含義是要“發(fā)展(development)”紀律,言外之意在于指出目前并非無紀律可言。如果起草者有使本款作為例外的意圖,他們會在文字上明示出來,而且還以其它協定的例外規(guī)定作為引證。這一裁決的意義在于澄清了WTO成員以及不少專家學者對出口信貸、出口信貸擔保以及出口保險目前是否受WTO出口補貼規(guī)則約束的模糊理解,從上訴機構都存在不同意見這一點上也可以看出來。因此本案的裁決對如何運作出口信貸、出口信貸擔保以及出口保險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對于非洲建筑工程承包市場而言,單純的出口賣方信貸或買方信貸的融資方式難以滿足銀行日益發(fā)展的信貸業(yè)務需求。而采用出口賣方信貸與資源換項目相結合的融資方式,是新形勢下融資模式的一種新舉措。下面,本文就結合一個具體項目在實際運作過程中說明這種模式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從中提出相應的風險措施和建議,供業(yè)內人士參考。
一、項目情況簡介
該項目位于非洲某國,是一市政工程項目,總里程預計100公里,總投資約4億美元。資金來源:工程所在國政府出資占總投資15%的預付款,余下85%由承包商在國內融資解決。承包商與當地政府關系良好,工程分三期實施,承包人已完成第一期工程的勘察設計任務,并出版第一期設計施工圖紙。目前正著手進行項目部場地的現場清理,平整等前期準備工作。國內融資主要是承包商向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中信保”)提出保險申請,獲得中信保的支持意向函后,承包商就承建本項目向國內銀行申請貸款3.4億美元,貸款期限暫定5年。
二項目融資安排的選擇
在本項目中,采取哪種方式的融資安排,擔保如何設置,是一個結構性的重大問題。由于貸款人的出口賣方信貸貸款具有貸款金額大、期限長等顯著特點。在本項目中,借款人擬貸款金額達3.4億美元,期限為5年,對于這樣一筆貸款,借款人雖然為國內的大型國有企業(yè),但其實力有限,也很難提供覆蓋全部貸款金額的擔保,這使得傳統的以借款人自身綜合經濟實力和提供足額擔保為依托的出口賣方信貸無法實現其貸款金額最大化和滿足項目資金需要的信貸需求。在本項目中,即使中信保同意出具承保函,利用項目作為融資模式進行貸款,承包商也很難找到一家愿意提供貸款的有實力的銀行,如果承包人全額墊資施工,既使承包商自身有這個實力,但承擔的風險因素也很大。
基于上述的權衡和考慮下,本項目最終采用了出口賣方信貸與資源換項目融資相結合的融資方式。具體操作模式:就是以承包商作為借款人,借款人以其綜合的經濟實力作為貸款償還的基本保障向銀行申請貸款,中信保則向承包人提供境外風險擔保。同時,工程所在國政府向中信保提供財政和擔保,并劃撥相應區(qū)域礦區(qū)(資源)給中信保,由中信保在國內另尋一家探礦公司負責探礦、采礦的變現運作,生產出來的礦產資源一方面除用于償還前期探礦、采礦及投產生產等費用外;另一方面用于支付承包商的計量工程款,承包人收到工程款后用于償還銀行的貸款。這樣,在出口賣方信貸的基本框架內,融入了中信保擔保和資源變現還款的因素,從而集合了這種融資模式下的一切可能的風險與擔保措施,使貸款安全獲得了可能的最大滿足,兼顧了可行性和安全性。這種使國內的承包商和中信保共同承擔還款(擔保)責任的融資、擔保結構安排也符合項目參與方共同獲利、共擔風險的原則。
三資產擔保的設置
在確定了采用出口賣方信貸與項目融資相結合的融資方式后,有關擔保的安排成了關鍵。在本項目中,擔保分為三大部分,一是基于借款人為國內承包商的情況考慮,需要借款人在國內提供所貸款額度的擔保,包括土地、房產抵押、借款人持有的其他公司股份的質押以及其他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等,這也是出口賣方信貸中常見的擔保要求。
對于承包商的擔保方式和內容,其可供擔保的資產主要包括實物和權益兩大塊。承包商提供的擔保如何安排具有重大的法律意義,不同的擔保結構安排將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應仔細研究,確保擔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執(zhí)行性,使貸款人利益得到有效保護。
另一個擔保主要是中信保向承包商的擔保。中信保承擔的擔保是一旦項目所在國政府因政治或戰(zhàn)爭原因無法或無力按期支付承包人墊資施工的工程款時,中信保將承擔向承包人償還義務,并負責向工程所在國政府追索債務。基于與項目融資風險結合方式而設置的由中信保提供的境外擔保構成了擔保環(huán)節(jié)的另一部分。的。
最后一個擔保是工程所在國政府向中信保提供的擔保。擔保的主要內容是:與財政稅收、資源擔保。工程所在國利用資源換項目,但一旦所提供的資源區(qū)域(開采后,扣除開采等成本后的收益)無法與工程款相抵時,工程所在國政府必須承諾追加額外礦區(qū)作為儲備開采條件,如果最終追加的礦區(qū)資源還是不足于支付時,工程所在國政府必須承諾利用該國的作擔保,利用財政稅收收入予以補齊差額部分。
四、風險與措施
對承包商而言,所面臨的最大風險是政治和安全風險。眾所周知,非洲國家大都是政局不穩(wěn),經濟動蕩的地區(qū)。承包商如何能在約定的時間內完成工程項目的建設任務,這需要承包商具有統領全局、高超的談判技巧、以及利用各方關系和協調各方關系的能力,同時還要及時與各方交流與互動,特別是與中信保的溝通工作,保持信息暢通,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規(guī)避風險。
對于貸款人而言,主要是做好資金的統籌安排,監(jiān)控承包人的資金運用,確保承包人專款專用,同時把自身掌握一些有關項目的風險信息傳遞給承包人,起到告之的義務,協助承包人規(guī)避風險。
對于中信保而言,主要確保礦產資源有效開采和變現工作,同時做好礦產資源的估值評估工作,確保對方提供的礦產資源價值與工程建設資金相當。加強與承包人的溝通協調工作,及時把有關探礦、采礦情況通報給承包人,以便承包人掌握準確信息,策劃應付方案。
五結語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中國進出口銀行
中國進出口銀行________分行
中國進出口銀行總行營業(yè)部
(以下稱“貸款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為實施________項目(以下稱“項目”)簽訂________合同(合同號:________)(以下稱“項目合同”),向“貸款人”申請出口賣方信貸。經審查,“貸款人”同意根據本合同的條款和條件發(fā)放貸款。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
“借款人”為實施________項目(以下稱“項目”)簽訂________合同(合同號:________)(以下稱“項目合同”),向“貸款人”申請出口賣方信貸。經中國進出口銀行總行批準和授權,“貸款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條款和條件發(fā)放貸款,簽署并履行本合同。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雙方經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貸款金額、用途及期限
第一條
“貸款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借款人”提供出口賣方信貸項目貸款¥________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________美元((大寫)______________萬美元)(以下稱“貸款”)
第二條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金融政策和《中國進出口銀行出日賣方信貸試行辦法》的規(guī)定,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應專項用于“項目合同”項下的資金需要。未經“貸款人”事先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變更本合同項下“貸款”用途。
第三條
本合同貸款期限為______個月,自提款計劃約定的首次提款日起,到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以下稱“貸款期限”)
第四條
借款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提款計劃提取本合同項下的“貸款”。
提款計劃如下: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萬元
……………………
特殊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貸款利率和利息計收
第五條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guī)定,本合同所執(zhí)行的人民幣“貸款”利率,每滿一年確定一次。本合同第一年度的年利率為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從首次提款日起,每滿一年后執(zhí)行的年利率,應根據屆時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檔次的貸款利率執(zhí)行。
本合同美元“貸款”利率按《中國進出口銀行外匯貸款利率、費用暫行規(guī)定》執(zhí)行,按________個月浮動,本合同第一計息期的利率為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以后每個計息期執(zhí)行的利率,由“貸款人”書面通知“借款人”。
第六條
“貸款人”按季計收人民幣“貸款”利息。“借款人”應在“貸款人”處開立“貸款”賬戶,并在每季度末月21日以前將利息付至“貸款人”指定的賬戶。如“借款人”未能按期支付利息,“貸款人”對“貸款期限”內未按期支付的利息部分按本合同規(guī)定的利率按季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后改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貸款人”按季計收美元“貸款”利息,如“借款人”未能按期支付利息,“貸款人”將按《中國進出口銀行外匯貸款利率、費用暫行規(guī)定》計收罰息。
第七條
本合同規(guī)定的利息從“借款人”實際提款日起算,按實際提款額和用款天數計算,計算基數為一年360天。
第三章 貸款的提取
第八條
本合同的擔保合同生效后,“借款人”才能申請?zhí)崛”竞贤椣碌摹百J款”。
第九條
“借款人”提取本“貸款”,應事先向“貸款人”提交按照附二格式確定的提款通知書及貸款人要求的有關文件、材料,經“貸款人”審查同意后,向“借款人”發(fā)放“貸款”。
第十條
“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第一筆“貸款”的提取期限為6個月(自提款計劃確定的首次提款日起算)若在上述期限內沒有提款,“貸款人”有權取消本合同所有“貸款”直至終止合同。
第十一條
第一筆提款以后各筆“貸款”的提取期限為3個月(自提款計劃確定的相應提款日起算),若在此期間內,“借款人”未辦理提款手續(xù),“貸款人”有權取消該筆“貸款”直至全部未用“款”。
第十二條
未經“貸款人”同意,提款計劃不得更改。
第四章 借款人的聲明與承諾
第十三條
“借款人”向“貸款人”聲明如下
(一)“借款人”是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續(xù)的企業(yè)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
(二)“借款人”具有完全的資格和權利簽署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三)“借款人”已仔細閱讀本合同并完全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內容。“借款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四)“借款人”簽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并不違反其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或其公司章程。
(五)“借款人”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公司授權均已完成,本合同由“借款人”的有效授權代表簽署。本合同對“借款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六)“借款人”為本合同項下的“貸款”而向“貸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報表和憑證等都是真實、完整、準確和有效的
(七)“借款人”未隱瞞下列任何事件:
1.“借款人”發(fā)生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或發(fā)生了與“借款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2.“借款人”在與其他債權人的合同項下發(fā)生重大違約事件;
3.“借款人”承擔的重大債務、或有債務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質押擔保;
4.與“借款人”有關的未結案的訴訟、仲裁事件;
5.“借款人”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組、組建或改建為股份制公司,以租賃、承包、聯營、托管等方式進行產權交易;
6.其他可能影響“借款人”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第十四條
“借款人”向“貸款人”承諾并保證,“借款人”應完成下列事項:
(一) “借款人”應按“貸款人”的要求每季向“貸款人”提供最新財務報表,每年4月底之前提供經審計的上年度財務報表:“借款人”應按“貸款人”要求隨時提供有關(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之報告、報表等文件和資料,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有效性負責。
(二)在“貸款期限”內,“借款人”應在每季度向“貸款人”報送一次本合同項下“貸款”的使用、“項目”的執(zhí)行和“項目合同”項下的收結匯情況以及其他有關材料。
(三)“借款人”應接受“貸款人”的信貸檢查與監(jiān)督,并給予充分的協助和配合。
(四)“借款人”應在“貸款人”指定的銀行開立專用于上述“項目合同”資金收付的專門賬戶,該賬戶中的資金應專款專用。
(五)在本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應付款項全部清償前,“借款人”有以下任何減少注冊資本、重大產權變動和經營方式調整的行為,均應事先征得“貸款人”的書面同意,包括但不限于:
1.與外商、港澳臺商簽訂合資、合作合同;
2.關閉、停產、轉產、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
3.重組、組建或改建為股份制公司;
4.以房屋、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或商標、專利、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入股或投資于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
5.以租賃、承包、聯營、托管等方式進行產權交易。
(六)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向任何人提供債務保證、抵押、質押或其他形式的擔保。
(七)在法定期限內或“貸款人”要求的期限內,“借款人”應及時辦理與“項目”有關的登記手續(xù),并向“貸款人”提供登記文件復印件。
(八)“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有關結算業(yè)務應在“貸款人”指定的銀行辦理。
(九)“借款人”應根據“貸款人”的要求將與本合同或“項目合同”有關的文件正本(包括本票、承兌匯票等)存放在“貸款人”指定的銀行處。
(十)如有“借款人”未按期償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或其他應付款項的任何情形,則“借款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股東分配股息或紅利。
(十一)一旦發(fā)生或可能發(fā)生本合同項下第九章中所述的任一違約事件,“借款人”應在得知該事件發(fā)生或可能發(fā)生之時3日內立即通知“貸款人”,并對所發(fā)生的違約事件采取合理、及時的補救措施。
第五章 行的參與
第十五條
為了保證本合同項下“貸款”的專款專用和按期償還,“貸款人”委托_____________銀行作為其在本合同項下的行(以下稱“行”)“貸款人”另與“借款人”
和“行”簽定委托協議(以下稱“委托協議”,協議號:(
)進出銀(信代)字第________號)經“貸款人”總行授權,“貸款人”另與“借款人”和“行”簽定委托協議(以下稱“委托協議”,協議號:(
)進出銀(信代)字第________號)
“借款人”除應遵守和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外,還應受“委托協議”的約束如“委托協議”與本合同有任何不符,以本合同為準。
第十六條
“貸款人”將委托“行”負責本合同項下“貸款”的撥付、監(jiān)督“貸款”的使用和“項目合同”的執(zhí)行,以及將“借款人”的出口結匯資金及時劃付至專門賬戶,用于償還“貸款人”的“貸款”。
第六章 貸款的償還
第十七條
“借款人”應在本合同規(guī)定的“貸款期限”內嚴格按還款計劃償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還款計劃如下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萬元
…………………………
第十八條
除本合同第十九條第二款所規(guī)定的情況外,“借款人”如提前還款,應提前________日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并征得“貸款人”的同意。
第十九條
對于任何提前償還的部分,“借款人”不得要求再次提用。“借款人”應確保“項目合同”項下的收結匯應專項用于償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
“借款人”如提前收回“項目合同”項下的貨款,應提前歸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
第二條
如“借款人”申請“貸款”展期,應在“貸款”到期日之前兩個月內向“貸款人”提交書面展期申請和有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擔保人同意該“貸款”展期的證明文件)經“貸款人”審查后,如“貸款人”批準“貸款”展期,“借款人”應與“貸款人”另行簽定“貸款”展期協議。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在還款時應按“貸款人”要求填寫匯款單據的有關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注明本合同的合同編號)
第七章 擔保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貸款”采用如下擔保方式
由________提供連帶責任還款保證,并另行簽訂《保證合同》,編號為______________.
由________提供抵押擔保,并另行簽訂《抵押合同》,編號為______________.
由________提供質押擔保,并另行簽訂《質押合同》,編號為______________.
第八章 保險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應將本“貸款”項下有關的設備、建設工程、出口貨物貨物運輸以及“項目”運營期間的風險在“貸款人”認可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種應符合貸款人的要求,并且“借款人”應將或安排將保險權益轉讓給“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應付款項償清之前,“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保險。如“借款人”中斷保險,“貸款人”有權續(xù)保或代為投保,費用全部由“借款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貸款人”,并根據保險單的有關規(guī)定及時向承保人索賠。由于沒有及時通知或及時索賠或未履行保險單項下義務給“貸款人”造成的損失由“借款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保險賠款應首先用于償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及其他應付費用,但“貸款人”可視“項目”情況決定保險賠款是否可以繼續(xù)用于“貸款”支持的“項目”或貿易;保險賠款不足以支付所欠“貸款”本息不構成對“借款人”應償付債務的免除。
第九章 違約事件與處理
第二十六條
以下任一事件,均構成本合同項下的違約事件
(一)“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規(guī)定按期支付利息或歸還本金。
(一)“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規(guī)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三)“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數額提取“貸款”。
(四)“借款人”違反了委托合同“中約定的對”借款人“的有關規(guī)定。
(五)“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作出的聲明或擔保人在有關擔保合同項下作出的聲明被證明是不真實的,或是具有誤導性的。
(六)“借款人”或擔保人違反了在本合同或有關擔保合同中作出的承諾或保證。
(七)“借款人”自籌資金未及時到位。
(八)“項目”建設進度嚴重滯后。
(九)“項目”產品質量被認定為不符合“項目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
(十)“借款人”在其為一方的其他合同項下嚴重違約。
(十一)“借款人”或擔保人經營、財務狀況嚴重惡化。
(十二)與本合同項下“貸款”有關的抵押物或質物貶值、毀損或滅失。
(十三)“借款人”或擔保人被合并、分立或進行股份制改造時,未能做出令“貸款人”滿意的償還安排或債務重組。
(十四)“借款人”或擔保人破產。被解散、關閉或撤銷。
(十五)“借款人”未將以下情況及時通知“貸款人”:
1.其“項目合同”的重大變更;
2.其章程的任何修改及其經營活動的任何實質性變化;
3.其會計原則的重大修改;
4.其及其主要子公司的財務、經濟和其他方面的任何重大變化(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借款人”的,且在“貸款人”看來可能對“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能力造成嚴重不利影響的任何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
(十六)“借款人”違反了本合同的任何其他條款。
第二十七條
上述違約事件是否發(fā)生,由“貸款人”作出判斷并通知“借款人”。上述任何違約事件發(fā)生后,“貸款人”有權采取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措施
(一)要求“借款人”限期糾正;
(二)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貸款”額度;
(三)宣布所有已發(fā)放的“貨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已發(fā)放“貸款”的本金、利息或其他應付費用;
(四)要求“借款人”追加或更換保證人、抵押物、質物;
(五)從“借款人”在“行”或其他銀行境內外的分支機構開立的任何幣種的任何賬戶中直接扣劃本合同項下“借款人”應付而未付的任何款項(包括但不限于“貸款”本金和利息);
(六)宣布實施或實現有關“貸款”的任何擔保項下的權利。
(一)對所有逾期金額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逾期罰息利率計收罰息。
(二)對所有挪用借款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挪用罰息利率計收罰息。
第十章 合同變更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的修改、補充必須以書面形式做出,并由“借款人”及“貸款人”雙方共同簽署并加蓋各自公章后,按約定條件生效。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第三十條
如遇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變化或司法原因導致本合同任何條款成為無效,本合同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均不受影響。屆時雙方當事人將密切合作,盡快修改本合同中有關條款。
第三十一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章 抵消、轉讓和權利放棄
當支付的款項,不得提出任何抵消的主張,亦不得附帶任何條件。
第三十二條
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
第三十三條
“貸款人”給予“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任何寬容、寬限、優(yōu)惠或延緩等均不影響、損害或限制“貸款人”依據本合同和法律、法規(guī)而享有的一切權益,并不視為“貸款人”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也不影響“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任何義務的承擔。
第十二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五條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時,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北京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借款人”同意,因本合同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訴訟應在北京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進行。
上述規(guī)定并不影響“貸款人”就因履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選擇在其他任何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訟的權利。
第十三章 其他
第三十六條
附件2所列的提款通知書格式及雙方共同確認的其他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份,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自“借款人”和“貸款人”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至全部“貸款”本息及本合同項下其他應付款項還清后自動失效。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借款人”和“貸款人”各執(zhí)一份。副本________份,擔保人和行各執(zhí)1份。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
(或授權人)
貸款人:中國進出口銀行
中國進出口銀行______分行
中國進出口銀行總行營業(yè)部 (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
(或授權人)
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一、出口貼息問題的引出
由于出口補貼政策,會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國際貿易中的公平、公正的競爭原則,容易引起貿易摩擦,因此在國際上通過協商建立了一些規(guī)則來規(guī)范這方面的操作,協調相關的爭端。加入WTO后,我國政府承諾要遵守其規(guī)則,因此必須對一些有違WTO的政策進行調整,貼息問題在其中顯得比較突出。出口貼息,一般體現在出口信貸方面,實際上這是目前國際通行的支持出口的一種方式,我國是通過成立進出口銀行來完成這方面的職能,只是我國的出口信貸采用的信貸工具和側重點跟發(fā)達國家有一定的差異,這是由一個國家的經濟發(fā)展水平決定的,包括金融體系的機構、財政實力等,我們沒有必要在此論證孰優(yōu)孰劣,關鍵是必須作到既能加大對出口支持的力度,又不至于招致非議。
(一)國際上的有關規(guī)定
1.WTO關于出口補貼的規(guī)定。WTO是倡導自由貿易的,因此對出口補貼之類的做法采取的是一種排斥和反對的態(tài)度。根據WTO《補貼與反補貼協定》的規(guī)定,一國政府僅僅可以對研究開發(fā)和對落后地區(qū)、環(huán)保等進行補貼,而在其他方面的補貼都是不允許或被禁止的。其中出口補貼是明文禁止的,屬于“禁止使用的補貼”,即是任何成員方都不得使用或維持的補貼方式,否則如果被其他成員發(fā)現或有理由相信其正在實施或維持這種補貼,則可以采取反補貼措施或救濟方法;同時對出口補貼也進行了定義,即指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僅向出口行為使用的補貼,并列舉了出口補貼的12種形式,其中就包括了出口信貸的利率優(yōu)惠,規(guī)定如果出口信貸利率低于其成本則構成了出口補貼。介于允許的補貼和被禁止的補貼之間的是可申訴的補貼,這種補貼雖可被成員國所采用,但其他成員國可以采取反補貼措施或救濟方法,因為這種補貼行為也會刺激受補貼方某種產業(yè)或產品的發(fā)展,而直接或間接阻礙其他成員產品的生產或出口,導致不公平競爭行為的產生。
因此政府在出口補貼問題上必須十分策略,否則會出現貿易摩擦。根據上述的規(guī)定,如果對某個行業(yè)整體,而不是在出口階段上進行補貼是WTO所允許的,同樣對高新技術和產品的研究開發(fā)進行補貼也是可以的,這就為采用貼息手段間接支持出口提供了可能。2.OECD關于出口信貸的有關規(guī)定。不僅WTO對出口信貸有明確規(guī)定,經合組織OECD也為協調內部爭端達成了關于出口信貸的“君子協定”。由于發(fā)達國家為支持本國出口,大量的使用出口信貸這一手段,競相提供優(yōu)惠的貸款,導致相關國家的財政難于承受負擔,最后大家被迫坐在一起就有關的出口信貸條件進行了協調,達成了所謂的“君子協定”,其主要目的就是規(guī)范并約束各國在出口信貸方面的操作,它規(guī)定的出口信貸的主要條件包括:
A、貸款最長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
B、貸款最高比例:一般不高于85%,這樣就要求現匯或預付款比例不低于15%;
C、風險加息率;
D、貸款最低利率: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貸(包括直接貸款、再融資和利率支持)的最低利率必須以商業(yè)參考利率CIRR為基礎。
它之所以被稱為“君子協定”,是因為它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全靠各成員方自覺遵守。應該說“君子協定”的誕生,規(guī)范了各國政府的出口信貸政策,使出口信貸有了統一的標準,并增加了透明度,抑制了各國政府為鼓勵出口竟相提供優(yōu)惠貸款的行為,為國際貿易創(chuàng)造了一個公平的競爭環(huán)境。但由于發(fā)達國家的出口信貸主要是買方信貸,而直接貸款給本國企業(yè)較少,這方面多是由商業(yè)銀行提供商業(yè)貸款,而出口信貸機構提供擔保,采用貸款擔保的方式,因此“君子協定”對出口賣方信貸沒有做相應規(guī)定,不過卻給出口賣方信貸提供了較好的借鑒,即可以通過設定一個參考的利率,來衡量出口補貼的程度。
(二)我國出口貼息政策的現狀
目前我國出口貼息主要體現在出口信貸上,而這項業(yè)務由進出口銀行作為官方出口信貸機構來承擔,并以人民幣出口賣方信貸為主,以接受國家財政的利差補貼為主要特征,較商業(yè)貸款有較大的利率優(yōu)惠,因此其補貼特征比較明顯,容易授人于柄。加入WTO后,我國承諾要遵守其規(guī)則,并在有關的文件上對政策性銀行,包括進出口銀行的信貸業(yè)務做了相應的說明,即政策性銀行貸款不接受國家的財政補貼,貸款基本上按商業(yè)貸款利率,而進出口銀行的業(yè)務主要是以出口信貸擔保為主,少部分采用直接貸款。目前對此種說法還沒有見到任何權威的解釋,但我們的出口信貸有較大的補貼成分以及業(yè)務方式有較濃的中國特色卻是不爭的事實,這說明我國以出口信貸為主的出口貼息政策在入世后面臨著較大的調整壓力。
二、出口貼息的產業(yè)政策依據
一國政府實行出口補貼政策,就是將國家的財政資金,即納稅人的錢補貼給出口企業(yè),而最終受益的很可能僅僅是國外的消費者,這就涉及到了國家的福利損失問題,因此必須理清什么樣的產品可以給予扶持,才能將有限的資金投放在最需要的地方。該問題的實質已突破了貿易政策范疇,更關系到了國家的產業(yè)政策,過去我們常將產業(yè)政策和貿易政策完全割裂開來,貿易政策獨立于產業(yè)政策,很難發(fā)揮出應有的功效,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國際問題國內化、國內問題國際化的趨勢越來越明顯,一國的貿易政策和產業(yè)政策更加密切相關,因此現在來討論這個問題就顯得更為迫切。
如果單純地來談論出口補貼問題,僅僅為了出口而給予補貼,那對出口的補貼很可能不僅不能真正起到刺激出口的目的,還會導致國家福利受到損失,其實質不過是把本國納稅人的錢捐給了進口國的消費者,而在后果上還可能引起法律上的糾紛和貿易上的摩擦,福利經濟學理論的追隨者們很反對進行這樣的補貼,更有學者認為,在一些條件下為維護國民的福利,對某些產業(yè)的產品出口不僅不應補貼,反而應加征出口稅。
而以克魯格曼為代表的倡導“戰(zhàn)略性貿易產業(yè)政策”的西方學者認為,政府實行補貼政策,應選擇符合下列條件的產業(yè),才能符合國家整體利益:
1.該產品出口所獲得的額外收益必須超過補貼的總成本,出口增加帶來的收益抵消了補貼成本后,才能增加國民的福利,達到補貼的目標。但不是每個產業(yè)都具備這樣的條件,因此企業(yè)要想進入出口補貼范圍,必須越過一定的門檻,即由政府設立的進入壁壘,否則成了為出口而出口,造成一定的政策錯位。
2.出口補貼不能對國內消費者造成大的不利影響。由于出口補貼只針對了部分的行業(yè),受補貼行業(yè)的出口增加會導致該行業(yè)的利潤率增加,促使生產要素向該行業(yè)的流動,并引起該行業(yè)勞動力要素價格的變化,引起社會財富的分配格局的改變。
3.出口補貼應使本國企業(yè)能增加產量,同時必須要造成國外競爭對手降低產量,使產品價格不至于降低太多,否則補貼的結果只是由國家承擔了企業(yè)的一部分成本,促成企業(yè)降低出口價格,而這并不一定能達到增加市場份額的目標,帶來額外的收益,反而可能導致貿易條件的惡化,這不是出口補貼的目的。
當然,這些觀點是建立在目前西方世界不完全競爭即寡頭壟斷的假設基礎上的,但卻很值得我們思考。尤其目前我國的外匯儲備已躍居世界第二,單純鼓勵出口賺取外匯的時代已過去了,賠本的買賣企業(yè)不愿意做,政府也不會鼓勵,支持出口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為了扶持國內的產業(yè),提高競爭力,而不僅僅是為了創(chuàng)匯。選擇出口補貼,首先考慮的應該是選擇行業(yè),對出口的支持不應完全體現在出口的階段,否則極易授人于柄,引起貿易糾紛,必須采用靈活的策略,關注企業(yè)的技術研發(fā)以提高核心競爭力方面,這些不違反WTO的規(guī)則,從長遠來講更具意義。
三、貼息方式探索
由于我國的出口貼息政策,主要是體現在人民幣出口賣方信貸上(對企業(yè)技術改造的貼息貸款不在本文討論之列),這是目前我國出口信貸機構使用的主要支持方式,因此要更好地使用這一信貸工具,就必須解決好利率問題。當然這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涉及到很多深層次的問題,但至少應該把商業(yè)貸款利率、國債利率和銀行的籌資成本等幾方面的因素結合起來考慮,確定一個科學、合理的信貸利率。
(一)商業(yè)貸款利率
跟商業(yè)銀行的貸款利率相比,出口信貸的貸款利率肯定有一定的優(yōu)惠,否則無從體現政府對出口的支持,政策性銀行的政策導向也起不到應有的作用。但由于出口信貸利率確定機制的不健全,導致了其他負面影響產生,商業(yè)銀行也在一定程度上參與出口信貸業(yè)務,更出現了不應有的信貸競爭。建立一個科學合理的出口信貸利率體系已變得十分迫切,尤其是加入WTO,更使這個問題顯得重要,我們還不得不考慮以下因素的影響:
1.貸款利率放開的影響。加入WTO,我國承諾要開放金融領域,貸款利率市場化只是時間問題,如果到了這一天,政策性貸款的優(yōu)惠如何體現將是個非常現實的問題。
2.如果政策性金融機構開展了出口信貸擔保業(yè)務,為出口企業(yè)從商業(yè)銀行獲得貸款提供擔保,那貸款利率上的優(yōu)惠如何轉化為擔保費用的優(yōu)惠將會產生新的問題。
(二)進出口銀行籌資成本
根據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第三條的規(guī)定,如果出口信貸利率低籌資成本則屬于出口補貼,屬被禁止范圍。但進出口銀行的資金成本是多少還沒有明確的說法。因為單純從成本來講,它包括了籌資成本和運行成本,前者主要是發(fā)行金融債券利率及相應的發(fā)行成本,后者是日常經營活動的費用,由于進出口銀行的資本金由國家財政全額撥付,并享受國家信用等級,因此它的籌資和營運成本可以很低,相應地它的貸款利率可以很優(yōu)惠,應該說這為確立符合WTO規(guī)則的貸款利率提供了很大的空間。
(三)跟國債利率掛鉤問題
根據“君子協定”,出口信貸的利率應參照相應貨幣的商業(yè)參考利率CIRR,但目前我國人民幣還沒有確立自身的商業(yè)參考利率,這是問題的關鍵。人民幣貸款利率由央行確立,但主要考慮的是國有商業(yè)銀行的贏利能力較弱和不良貸款率高的現實,而沒有考慮到對出口支持的問題,這涉及到較深層次的問題,但隨著加入WTO后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我們有理由期待人民幣CIRR的誕生。目前國內有學者提出根據成本加成定價的原則,引入人民幣商業(yè)參考利率,并與國債收益率掛鉤,加成不同的基差,確定不同貸款期限的CIRR。這實際上是參照了美元的CIRR形成機制,應是一個很好的思路。
因此,改革出口信貸利率機制,作到既符合國際慣例,不違反國際規(guī)則,又在盡可能的范圍內加大對出口的支持力度,可以考慮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
(一)盡可能降低出口信貸機構的資金成本
因為WTO規(guī)定,如果出口信貸的利率不低于其資金成本,則不構成禁止性的出口補貼,因此只要成本足夠低,就可以使利率有足夠的優(yōu)惠空間,達到加大支持的力度目的,但這有賴于:
1.擴大進出口銀行的資本金。這是降低資金成本的有效手段,也不在WTO關于出口補貼的定義范圍內。在國際上很多國家的進出口銀行的資本金來源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列入了國家的財政預算,國家每年給予一定的補充,甚至有的通過各種途徑獲得捐贈,資本金的充足率很高。
2.在稅收方面給予一定的減免,降低營運費用,增加積累。
3.在呆壞帳的核銷方面,以及有關費用、利差的補貼方面有新的優(yōu)惠措施。
當然,這必須以國家的立法為保證,從法律的高度來確定國家財政對官方出口信貸機構的義務,確保官方出口信用機構與國家級信用等同,作到對內有法律依據,對外有相當的透明度。
(二)引入人民幣CIRR體系
按照“君子協定”,出口信貸利率應與國內一流的信用機構籌資成本掛鉤、與出口信用機構的信用等級掛鉤,以各自貨幣的基準利率為基礎確定商業(yè)參考利率,再在此基礎上加成一定的基差形成出口信貸利率。如果確定了CIRR,就可以找到一個參照的標準,只要補貼后的出口信貸利率不低于OECD確定的商業(yè)參考利率,就可以為國際社會所接受。這就從更高的層次上決定了出口信貸利率的規(guī)則性和針對性,避免了隨意性,增加了透明度。當然,這有賴于金融體制的改革。
四、貼息與出口補貼程度問題
突出管理規(guī)范化,把好制度關
信貸基礎管理是農發(fā)行安全經營的“基石”,必須常抓不懈。為著力提升信貸基礎管理工作質量,該行結合銀監(jiān)會貸款“新規(guī)”,從合規(guī)經營和規(guī)范化管理著手,把各項制度的執(zhí)行融入到業(yè)務經營全過程,規(guī)范信貸操作,努力防控管理風險。一是完善信貸管理制度。近年來,隨著農發(fā)行業(yè)務范圍的不斷拓展,上級行從制度層面先后下發(fā)了一系列規(guī)章制度和管理辦法,于利基層行規(guī)范操作。為確保各項制度執(zhí)行“不走樣”,該行在認真學習、消化和嚴格執(zhí)行的基礎上,從客戶、信貸與風險、資金計劃三個層面將相關制度進行了整合,相繼出臺了《貸款客戶綜合評價考核辦法》、《重點客戶監(jiān)測分析管理辦法》、《貸款發(fā)放和貸款支付盡職操作管理辦法》、《信貸與風險非現場條線考核辦法》、《法律事務工作意見》、《貸款風險排查管理辦法》、《押品管理辦法》等制度,完整構成了全行信貸管理制度框架,實現信貸管理制度系統化、制度化和規(guī)范化,不斷推進信貸基礎管理質量提升。二是做好客戶營銷與維護。嚴把客戶準入第一道關口,實行客戶分類排隊和分類管理是農發(fā)行信貸管理的基本要求,絕不能“帶病準入”。針對今年新的糧棉收購政策和貸款資格準入規(guī)定要求,該行首先對重點客戶進行營銷和培植,通過召開“銀企座談會”“客戶走訪”等活動,了解客戶需求,宣傳政策,加強溝通,形成共識;其次,認真做好客戶評級授信工作,堅持“寬授信、嚴用信”,強化銀企合作,實行“一企一策”。同時,結合秋季糧棉收購“新規(guī)”,優(yōu)化客戶結構,對原有貸款客戶股權結構與經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抗風險能力減弱或較差的企業(yè),逐企業(yè)進行剖析,實行退出機制,今年來,主動退出了6家貸款客戶,其中糧油3家,棉花2家,農業(yè)小企業(yè)1家。三是嚴把“三關”。即:嚴把貸前調查關,認真甄別企業(yè)提供的各類申報資料,確保材料的真實性,在堅持 “不打白條”防控風險的前提下,重點支持“中”字頭、“省”字頭和風險承受能力強的黃金客戶、戰(zhàn)略客戶自主收購,鞏固和發(fā)展核心客戶群體,積極審慎支持一般加工龍頭企業(yè)收購,確保不出現“賣難”等政策性問題;嚴把貸款審查關,既對調查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guī)性進行把關,又對客戶的考核評價如資金歸行率、日均存款、賬戶管理、存貸比、償債能力等進行把關,并找準貸款風險點,認真進行集體審議,為領導正確決策提供依據;嚴把貸款投放關,重點是嚴格貸前條件落實、資金支付和作業(yè)監(jiān)督審核,凡貸前條件不落實的一律不放貸,確保每筆貸款手續(xù)齊全規(guī)范和合法有效。
突出檢查常態(tài)化,把好執(zhí)行關
制度執(zhí)行力是農發(fā)行安全合規(guī)經營的“生命線”,絕不能有絲毫怠懈,必須真抓實干。為確保各項規(guī)章制度和管理辦法落到實處,該行始終把“檢查督辦”作為落實信貸基礎管理“試金石”。突出重點,定期開展檢查督辦。一是定期對客戶進行監(jiān)測分析。市縣級兩級行按月召開業(yè)務經營分析例會,對重點客戶進行監(jiān)測分析,認真剖析成績與問題、找準差距,擬定措施,迎難而上;班子成員每周對各自分管工作進行問詢推動,實行領導包片、部室包點,每月對不同時期重點工作進行專項檢查,并每人每月拿出300元績效工資與“對口聯系行”工效掛鉤;行長及分管行長對各部室按月檢查督辦情況進行再監(jiān)督,推進基層工作出成效、出成果。二是定期進行風險排查。重點對客戶的經營風險承受能力進行監(jiān)控,按月對企業(yè)的資金使用,貨款回籠,經營現狀,社會性融資,民間借貸,各種抵押擔保手續(xù)落實,履約能力等進行排查,對重點客戶進行“現場與非現場”序時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指出并下發(fā)“風險提示函”,督促承辦行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防患于未然。三是定期收集整理信貸檔案。信貸檔案是農發(fā)行信貸基礎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保全銀行信貸資產的重要法律依據,是銀行與客戶債權、債務關系的憑證。因此,該行十分注重信貸檔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先后制定下發(fā)了《農發(fā)行荊門市分行信貸檔案管理工作方案》和《農發(fā)行荊門市分行縣級支行信貸檔案管理考評表》,明確要求每個縣級支行對每個企業(yè)必須按年度整理一整套信貸檔案資料,主要包括 “貸款申報資料,貸款發(fā)放資料和貸后監(jiān)管資料”,并裝訂成冊,做到有索引、有目錄、有頁碼、有檔案專用章,確保每份信貸檔案合規(guī)、合法、有效。同時,定期開展開展信貸檔案展評活動,通過信貸檔案“展評”這一載體,推動和促進各客戶經理把信貸日常基礎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突出合同標準化,把好法律關
信貸契約是農發(fā)行安全經營“保障”和屏障,必須高度重視,認真對待。該行從銀企借款合同的文本入手,突出契約的合法性與規(guī)范性,在全行大力實施“三項措施”,確保每筆貸款發(fā)放合法、有效、安全。一是認真修訂倉單質押合同,完善補充協議。針對部分兄弟行暴露出企業(yè)挪用農發(fā)行貸款資金形成庫存再融資案件,該行為確保貸款資金安全,對照《合同法》和銀監(jiān)會“三個辦法、一個指引”,重新修訂并在全行實施了新的《倉單質押協議》和《動產抵押合同》,收到較好成效。如原鐘祥恒達面業(yè)有限公司用農發(fā)行貸款形成的庫存小麥在他行融資1300萬元,因其公司老總突然遇害,他行欲變賣該庫存糧食償還貸款,但因農發(fā)行早已簽訂《動產質押合同》,從而保全了農發(fā)行信貸資金安全,這一做法得到省分行充分肯定。二是規(guī)范動產抵押貸款協議,實施“三方監(jiān)管”。今年秋季糧棉收購恰逢“雙節(jié)”,又逢黨的十即將召開,面臨“市場與政策交織、責任與風險并存”雙重壓力,為切實做秋季收購資金供應與管理工作,既有效保護農民利益,不出現“賣難”問題,又有效防控信貸風險,該行對“動產抵押貸款”,一律實行第三方庫存監(jiān)管,并與之簽訂完善的“第三方監(jiān)管協議”,嚴格動庫報告制度,保障資金安全。截止10月底,全行共辦理動產抵押貸款18筆,金額4.0192億元,比年初增加1.5339億元,無一筆法律風險。三是實現風險全覆蓋,大力推行擔保貸款。為著力提升風險防控能力,該行十分注重與專業(yè)擔保公司的合作,對商業(yè)性貸款除極部分實行抵押擔保貸款外,一律實行保證擔保貸款;對政策指導性貸款原則上采取抵(質)押擔保貸款,并致力完善保證擔保貸款與抵押擔保貸款手續(xù),確保所有合同文本規(guī)范、完整、合法、有效。據統計,該行元至10月,共辦理保證擔保貸款48筆,金額達7.079億元,比年初增加2.779億元;辦理抵押擔保貸款64筆,金額16.141億元,比年初增加2.6746億元。同時,全面辦理企業(yè)資財產保險,在全省率先實現信貸風險全覆蓋,確保貸款安全。
突出信貸電子化,把好監(jiān)測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