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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事項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于xx年年10月4日入住被申請人婦產科分娩,于6日0時55分接受被申請人施行子宮下段剖宮產術,1時03分順利產下一男嬰,并安全返回病房,嬰兒于1時08分轉被申請人兒科治療,轉科診斷:1、早產極低體重兒,2、新生兒肺透明膜病。鑒于嬰兒肺透明膜病,需要使用機械通氣機(呼吸機)進行機械通氣治療,在醫護人員告知后,申請人當即簽字同意被申請人采取該措施治療。但因被申請人缺乏充足的治療設備(其呼吸機正在使用),致使被申請人束手無策,一直沒有對嬰兒進行呼吸機輔助通氣治療。更甚的是,直至3時05分,被申請人才遲遲告知申請人建議轉茂xx市人民醫院呼吸機輔助通氣治療。申請人為搶救孩子,使其能及時得到治療,二話沒說,亦當即簽字同意轉院。可是,直至4時,被申請人才遲遲辦理轉至xx市人民醫院。市人民醫院收治嬰兒后,由于被申請人沒有出具轉院記錄,需要重新化驗、診斷,確診病情,至5時,才使用呼吸機治療。
被申請人在嬰兒病歷中記錄使用固爾蘇治療,有諸多疑點:一是固爾蘇價格昂貴,被申請人使用固爾蘇沒有記錄使用時間,其記錄順序反而出現在出院以后;二是被申請人醫囑與處方為不同醫生書寫,偽造假處方的可能性很大,因被申請人在要求申請人購買固爾蘇時并未開具處方,只是書寫一便條,申請人憑該便條到收款處交款,憑收款單到藥房取藥,整個過程從來沒有過處方的出現;三是申請人領取的藥品性狀與固爾蘇不符,固爾蘇為低溫保存的水劑,申請人所領的藥品為常溫狀態下的粉劑;四是固爾蘇的使用需要與呼吸機配合,沒有呼吸機顯然不能使用固爾蘇,即是說,在病房沒有呼吸機情況下使用固爾蘇是違規的;五是如果使用了固爾蘇,在8小時內不能吸痰,被申請人在轉院前沒有出具轉院記錄,實為掩蓋其沒有使用固爾蘇的結果。
嬰兒到xx市人民醫院后,經人民醫院的全力搶救,因嬰兒出生后需要及時使用呼吸機輔助治療,而被申請人沒有該設備,使嬰兒未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長期處于低氧狀態,最終導致肺出血死亡。這一損害結果,完全是被申請人的過失行為所致。
為了更加清晰、明確的證實被申請人的過錯,特向貴局提出醫療鑒定申請,請求貴局依法給予鑒定。
此致
xx市衛生局
申請人:
醫療事故鑒定申請書二:醫療事故鑒定申請書(1177字)
申請人: 被申請人:醫院,地址,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職務醫院院長。 申請事項 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事實和理由 20xx年11月11日下午,申請人之子xxx(病人)因身體不適到被申請人處就診,并住院治療。至
申請人:
被申請人:醫院,地址,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職務醫院院長。
申請事項
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事實和理由
20xx年11月11日下午,申請人之子xxx(病人)因身體不適到被申請人處就診,并住院治療。至11月13日下午,經檢查,診斷為“肺血栓”,并將病情告知病人。至11月14日凌晨,申請人接到醫院病危通知后,趕到醫院時,看見病人躺倒在離病床2米遠的地上,左臉有一傷口,血流至耳朵(已凝固),且手腳冰涼,已死亡。因被申請人工作人員違反醫療護理常規,草率治療,未及時做轉院處理,搶救不力,導致病人不治身亡。
一、被申請人工作人員違反醫療常規,未給病人進行病理檢查就讓其住院,且至住院第二天即11月12日已經在給病人用肺血栓針(已經證實得了肺血栓,當天費用清單為證),第三天下午,才檢查出病人患的是“肺血栓”,延誤了病情,使病人未得到及時救治,而不治身亡。不僅如此,被申請人在明知病人病情很嚴重的情況下,不僅沒有及時給病人予以救治,而且直至病人死亡時,采取的均為二級護理,病房中無任何救治設備放置,且病人死亡時,并非死在自己的病床上,而是死在離自己病床2米遠的地上,且臉上有血。從以上情形不難看出,院方未盡到應盡的醫治和護理義務,嚴重違反醫療常規,對病人未給予及時救治和護理,是導致病人死亡的最直接原因。
二、被申請人診斷出病人的病情為“肺血栓”后,根據診療常規,在明知自己無醫治條件的情況下,對病人未及時做出轉院處理或特級護理,也未及時通知申請人陪護,亦未及時將病人病情嚴重的情況告知申請人(即下發病危通知書)。使病人的感染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病情惡化,且搶救不力,也是導致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被申請人未履行告知義務。被申請人在診斷結論出來后,在明知病人病情很嚴重的情況下,還不及時告知病人家屬可能導致的不良后果,使病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療和護理,造成病人身體損害,病情迅速惡化,最終導致死亡。
四、被申請人在病人死亡后,其工作人員對病人的死亡原因的解釋前后不一致,先前說是“肺血栓”,過后又不承認(此有病人的親屬及校方、同事的質詢為證)。對院方的此做法,讓人難以理解,使申請人有理由相信院方在對病人的死亡原因上,有推托醫責的嫌疑。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違反醫療護理常規,搶救不力,未及時做出轉院處理,并且未履行告知義務,造成病人病情惡化,最后不治身亡,因果關系明顯。鑒于以上事實和理由,現申請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醫療事故鑒定收費是國家1992年批準收取的,具體收費標準由各省自定。今年4月,國務院重新修訂并頒布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將醫療事故鑒定由原來省、市、縣3級鑒定調整為省、市2級鑒定,并將鑒定工作改由醫學會負責。由于醫學會是社團組織,組織專家鑒定的經費缺口難以通過財政補助來解決,需通過收取醫療事故鑒定費進行補償。
為此,省物價局對我省2000年至2002年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案件中的部分案例進行抽樣調查和測算,并參考省外同類價格情況,擬定了我省醫療事故鑒定費收費標準調整方案。報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新標準及相關規定如下:
(1)省級每例4000元,地市級每例3000元。
對一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次鑒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來源:文章屋網 )
但這場醫療事故賠償糾紛并沒有劃上句號,治療醫院始終堅持其“前交叉韌帶不存在誤切”的鑒定結果,自2003年至今,侯申鎖為討“寧夏公道”仍在四處上訪求助。
1985年5月10日,現年58歲的侯申鎖因車禍導致肢體多發性骨折,住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醫院接受治療。傷后第46天,經侯申鎖同意,主管醫生決定對他進行"左膝關節切開復位內固定"手術。手術過程中發現"左脛骨平臺骨折"已堅固畸形愈合,并有骨痂形成,軟骨面破壞,外側半月板與關節面粘連,醫生認為"在此情況下骨關節內部結構已無法恢復正常。"因此決定切除失去功能和防礙手術視野的外側半月板。手術后,醫生告訴侯申鎖在手術中切斷了其前交叉韌帶,原因是“要打開關節腔,不切斷打不開”。
手術后,侯申鎖關節功能嚴重障礙,不能行走,又于1986年9月6日在北京積水潭醫院接受"左膝關節松解術",手術過程中醫生發現左膝交叉韌帶及外側半月板缺無,并出具了一份證明。侯申鎖意識到前交叉韌帶的切斷并非出于手術需要,可能是手術者大意所致。
1987年,侯申鎖向自治區人民醫院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申請。醫院事故鑒定小組經討論書面答復:“膝內韌帶為外傷,系膜內損傷,非手術切斷。關于交叉韌帶切斷的說法查無實據,屬于誤傳”。侯申鎖不同意,就向自治區衛生廳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提出復議。1988年10月11日,該鑒定委員會維持原鑒定結果。此后,侯申鎖多次向自治區衛生廳就1988年的醫療鑒定結果提出異議。2001年12月17日,自治區衛生廳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再次書面答復侯申鎖“維持原鑒定結論”。
2003年1月6日,侯申鎖向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自治區人民醫院賠償各種損失共計11萬元。5月10日,西夏區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鑒定中心對“侯申鎖左膝韌帶是否缺如,缺如是否系1985年6月25日左膝關節切開內固定術中損傷,左膝關節是否構成傷殘等級”等進行法醫學鑒定,8月25日,司法部司法鑒定中心通過對侯申鎖體格檢查,于9月22日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鑒定中心鑒定書》,認為自治區人民醫院在對侯申鎖的治療過程中確實存在將其左膝關節前交叉韌帶誤切,因該不當行為可加重其損傷的后遺癥,侯申鎖的傷殘后遺癥的主要原因為車禍,經治醫院存在的不當行為系出現后遺癥的次要因素,二者之間為間接因果關系。2003年12月21日,西夏區人民法院據此鑒定結果,最終判決自治區人民醫院賠償侯申鎖生活補助費7765.76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共計17765.76元,以及相關司法鑒定等費用12975元。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事項
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于XX年年10月4日入住被申請人婦產科分娩,于6日0時55分接受被申請人施行子宮下段剖宮產術,1時03分順利產下一男嬰,并安全返回病房,嬰兒于1時08分轉被申請人兒科治療,轉科診斷:1、早產極低體重兒,2、新生兒肺透明膜病。鑒于嬰兒肺透明膜病,需要使用機械通氣機(呼吸機)進行機械通氣治療,在醫護人員告知后,申請人當即簽字同意被申請人采取該措施治療。但因被申請人缺乏充足的治療設備(其呼吸機正在使用),致使被申請人束手無策,一直沒有對嬰兒進行呼吸機輔助通氣治療。更甚的是,直至3時05分,被申請人才遲遲告知申請人建議轉茂__市人民醫院呼吸機輔助通氣治療。申請人為搶救孩子,使其能及時得到治療,二話沒說,亦當即簽字同意轉院。可是,直至4時,被申請人才遲遲辦理轉至__市人民醫院。市人民醫院收治嬰兒后,由于被申請人沒有出具轉院記錄,需要重新化驗、診斷,確診病情,至5時,才使用呼吸機治療。
被申請人在嬰兒病歷中記錄使用固爾蘇治療,有諸多疑點:一是固爾蘇價格昂貴,被申請人使用固爾蘇沒有記錄使用時間,其記錄順序反而出現在出院以后;二是被申請人醫囑與處方為不同醫生書寫,偽造假處方的可能性很大,因被申請人在要求申請人購買固爾蘇時并未開具處方,只是書寫一便條,申請人憑該便條到收款處交款,憑收款單到藥房取藥,整個過程從來沒有過處方的出現;三是申請人領取的藥品性狀與固爾蘇不符,固爾蘇為低溫保存的水劑,申請人所領的藥品為常溫狀態下的粉劑;四是固爾蘇的使用需要與呼吸機配合,沒有呼吸機顯然不能使用固爾蘇,即是說,在病房沒有呼吸機情況下使用固爾蘇是違規的;五是如果使用了固爾蘇,在8小時內不能吸痰,被申請人在轉院前沒有出具轉院記錄,實為掩蓋其沒有使用固爾蘇的結果。
嬰兒到__市人民醫院后,經人民醫院的全力搶救,因嬰兒出生后需要及時使用呼吸機輔助治療,而被申請人沒有該設備,使嬰兒未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長期處于低氧狀態,最終導致肺出血死亡。這一損害結果,完全是被申請人的過失行為所致。
為了更加清晰、明確的證實被申請人的過錯,特向貴局提出醫療鑒定申請,請求貴局依法給予鑒定。
此致
__市衛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