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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節黑板報花邊設計內容:明月幾時有,把餅問青天
月很圓,花更香,保重身體要健康,魚在游,鳥在叫,愿你天天哈哈笑,手中書,杯中酒,祝你好運天天有!歡樂多,憂愁少,幸福生活少不了。
中秋月圓圓,月餅甜又甜。平安的餡,幸福的皮,人民幣的盒子,鉑金的繩。交給祝福當快遞,附個名片是團圓。
中秋佳節至,國慶大假來。送君:時時開心果,刻刻幸運星,歲歲平安符,年年健康身!
月很圓,花更香,保重身體要健康;魚在游,鳥在叫,愿你天天哈哈笑;手中書,杯中酒,祝你好運天天有!歡樂多,憂愁少,預祝中秋節快樂!
我正著手籌備公司生產月餅。用浪漫做皮;用溫馨做餡;幸福做蛋王;懂得品味的人不需要多,最好只有你一個!
明月幾時有,把餅問青天,不知餅中何餡,今日是蓮蓉,我欲乘舟觀月,又恐飛船太慢,遠處不勝寒。
當悅耳的鈴聲再次響起,才發覺秋天溫馨時節已到,這一刻什么都有可能忘記,唯獨忘不了的是向朋友說聲:你快樂,我快樂!
中秋到了,送你一個月餅。第一層:關心!第二層:體貼!第三層:浪漫!第四層:溫馨!中間夾層:甜蜜!祝你天天都有一個好心情!永遠開心!
中秋是一種象征,明月是一道風景,懷念是一次感動,祝福是一往情深。謹祝:節日快樂平安,月圓人樂心甜!
用浪漫做皮;用溫馨做餡;幸福做蛋王;懂得品味的人不需要多,最好只有你一個!
朋友,不管你現在身處何方,今晚一定要看看那被你遺忘已久的月亮,許個愿吧很可能就會實現哦!中秋快樂!
千里試問平安否?且把思念遙相寄。綿綿愛意與關懷,濃濃情意與祝福,中秋快樂!
1、輕薄:言語舉動帶有輕佻和玩弄意味(多指對女性):態度~。
2、輕薄,漢語詞匯。主要有以下幾個含義:
(1).輕佻浮薄。 (2).指輕佻浮薄的人。 (3).侮辱玩弄。 (5).輕靡,淺薄。(6)微薄,菲薄。 (7).輕盈纖弱。 (8).謂減少,減輕。 (9).輕視鄙薄;不尊重。(10).卑賤;低微。
(來源:文章屋網 )
蒙古族人愛做“追月”的游戲。人們跨上駿馬,在銀白色月光下,奔馳在草原上。他們朝西放馬奔馳,月亮由東方升起,墜落西方。執著的蒙古騎手,不到月亮西下,“追月”不止。
藏族
西藏一些地區的藏族同胞歡度中秋的習俗是“尋月”。是日夜晚,男女青年和娃娃們,沿著河流,跟著倒映水中的明月,把周圍河塘中的月影措遍,然后回家團圓吃月餅。
廣西侗族
廣西侗族有“行月”的習俗。中秋夜臨,各山寨的蘆笙歌舞隊,踏著一路月光,行至臨近山寨,和那兒的寨民相聚賞月,賽歌賽舞,徹夜長歡。
云南德昂族
云南德昂族“串月”。云南潞西的德昂族青年男女,每逢中秋月明高掛,分外明亮的時候,山頭塞尾,不時傳來一陣悠揚動聽的葫蘆笙,男女青年在一起“串月亮”傾訴衷情。有的還通過“串月亮”送檳榔、送茶訂下婚約。
云南彝族
云南彝族過中秋的傳統習俗是“跳月”。入夜,該族各個村寨的男女老幼都聚集在山村中的開闊地,一個個束腰披紗的姑娘們和頭纏布帶的小伙子們以及老頭、老太太、小娃子們都激情地載歌載舞,尤其是那些青年男女表達愛慕之情的對歌,仿佛月亮也聽得為之動情動容,越發顯得嫵媚皎潔。
仡佬族
仡佬族在節前的“虎日”,全寨合宰一頭公牛,將牛心留到中秋夜祭祖靈、迎新谷,他們稱為“八月節”。
朝鮮族
朝鮮族則用木桿和松枝高搭“望月架”。當明月升空時,請數位被推選出來的老人攀上望月架。待老人望月之后,再點燃望月架,敲長鼓、吹洞簫,一起合跳《農家樂舞》。
廣西西部壯族
廣西西部壯族的“祭月請神”活動更典型,每年夏歷八月中旬,有的就在中秋夜,人們在村頭村尾露天處,設一供桌,供放祭品和香爐,桌子右邊樹一高約一尺的樹枝或竹枝,象征樹,亦作月神下凡與上天的梯子,這里保存了古老的月亮神話因素。整個活動分為:請月神下凡,由一名或兩名婦女作為月神的代言人;神人對歌;月神卜卦算命;歌手唱送神咒歌,送月神回天四個階段。
論文摘要: 總結古今中外法律有關拾得遺失物報酬請求權的規定,談我國《物權法》未規定拾得遺失物報酬請求權的缺憾。指出只有規定拾得遺失物報酬請求權,才符合世界潮流,有利于物權的保護,有利于弘揚民法的私法精神。
倍受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稱《物權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這對推動民法法典化,無疑具有里程碑意義。關于拾得遺失物相關問題,該法首次規定了拾得遺失物的費用請求權,這是我國拾得遺失物制度的巨大進步,但未規定拾得遺失物報酬請求權,筆者認為這是一大缺憾。
一、遺失物的定義
談拾得遺失物報酬請求權,首先要準確理解何謂遺失物。王澤鑒先生認為:“遺失物者,指無人占有,但為有主之動產。”[1]史尚寬先生認為:“遺失物,謂不屬任何人占有,而未成為無主之物。”[2]王利明先生認為:“遺失物,是指他人丟失的動產。”[3]學者對遺失物所作的定義各不相同,但并無本質的差別,可見對遺失物的定義大家已達成共識。其構成要件為:一是有主的動產。遺失物有別于拋棄物。拋棄物是無主物,遺失物是有主物。在遺失物與拋棄物難于區分的情況下,可推定為遺失物。不動產不能成為遺失物。這是因為不動產都有一定的位置,不致于發生遺失。二是占有人喪失占有。這里占有人喪失占有,應不是出于自愿,否則是拋棄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越自己的行為能力的拋棄,除非經監護人追認,拋棄行為無效,應屬于遺失。占有人是否喪失占有,應依具體情況而定。僅僅一時不能實行管領,不能稱為喪失占有。如自家寵物進入他人領地,應允許所有人或占有人尋回,不能稱為遺失物。在鬧市人群擁擠之處落下的手機,可以斷定馬上喪失占有。在自己的房屋遺失的物品,不能認定為遺失物。盜竊和搶劫雖使占有人喪失占有,也當然不是遺失物。漂流物和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為遺失物。三是無人占有。不領取物、侵占物以及錯誤地占有他人之物是有人占有物,不是遺失物。無人占有是一種客觀狀態,與主觀認識無關。因此即使失主知悉物品下落,仍不妨礙遺失物構成。所以遺失物與遺忘物雖有不同,但并無本質的區別,遺忘物應按遺失物的相關規定處理。
二、對遺失物拾得行為的界定
遺失物拾得,是指發現且實際上占有該遺失物。發現與占有兩者缺一不可。拾得遺失物為事實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仍能成為拾得人。拾得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例如車站工作人員在候車室拾得乘客的行李,工作人員拾得行為是職務行為,車站為拾得人。拾得人可是一人也可是多人。拾得人系個人所為,則行為人為拾得人;若同時有數人發現或數人占有遺失物時,其數人為共同拾得人。拾得遺失物的行為,在法律上如何認定主要有“無因管理說”、“不當得利說”和“侵權行為說”。筆者認為都有一定道理,但應根據具體情況。遺失物拾得者,拾得遺失物后積極地尋找失主。在這種情況下,拾得遺失物的行為,屬于拾得人對遺失物的無因管理,可按現行法律對無因管理的規定,享有費用請求權。若拾得遺失物后據為己有,被失主追索后愿意返還的,按不當得利處理是有一定法律依據的,只是不享有費用請求權,因其不具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且占用遺失物一般有一定受益,不應再享有費用請求權。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是這么規定的:“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若拾得遺失物后,據為己有且拒不返還的,按侵權行為處理。
拾得人不僅不享有費用請求權,還要賠償因拒絕返還而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因故意或過失造成遺失物損毀、滅失以及轉讓、拋棄遺失物的,負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認為拾得人把拾得物據為己有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也有一些學者認為,拾得人不應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畢竟拾得人的拾得避免了遺失物的更大損失,至于拾得人應承擔什么樣的民事責任,還有待研究,此處不作展開討論。
三、拾得遺失物報酬請求權的必要性
(一)遺失物報酬請求權的國際慣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至于必要費用包括那些,有關物權法的解釋尚未出臺,但從物權法的條文看,我國物權法是否認基于拾得遺失物的勞動投入而享有報酬請求權的。分析這種設計的妥當性,首先要看有關拾得遺失物報酬請求權又有怎樣的國際慣例。
羅馬法規定拾得人無報酬請求權,而日爾曼法則有不同規定:“遺失物的拾得人,應當向有關機關呈報,或者應當催告失主認領,將原物交還失主,并由失主向拾得人支付報酬;如果遺失人不認領,則遺失物由國庫、寺院、拾得人按法律規定的比例分享。”[4](P2)《德國民法典》第971條規定,“拾得人可以要求受領權利人支付拾得人的報酬”。法國通過特別法規定,海上的遺失物和湖川上的遺失物,完全歸國庫所有,但對海上的遺失物,國庫應當向拾得人給予一筆獎金;沿海的遺失物,拾得人可以享有1/3的所有權;陸地上的遺失物,若遺失人在法定期間內未向拾得人請求返還,則拾得人能夠取得全部遺失物的所有權。可見,法國采取的是有限的拾得人取得所有權主義。不僅作為大陸法系國家代表的法德這樣,作為普通法系國家的英國、美國以及整體屬于大陸法系而又有普通法系因素的瑞士等都毫無例外地賦予了拾得人報酬請求權和附條件取得所有權的權利。作為社會主義國家的前蘇聯解體后,《俄羅斯民法典》規定了拾得人報酬請求權,規定了拾得人附條件取得所有權的權利。這里需要指出的是,附條件取得所有權實際上就是肯定拾得人應有所得,其所達到的效果與肯定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有異曲同工之妙。這從另外一個側面反映了立法確立報酬請求權的必要性。綜上所述,從古至今有相當多的國家是肯定拾得遺失物報酬請求權的,可見確立拾得人報酬請求權是國際立法的大勢。
(二)我國歷史上對遺失物拾得制度的規定
早在西周初期,凡得到遺失的牛、馬、羊、奴隸或遺失的其他財物,應呈報有關機關,負有返還義務,同時可從失主處領補償金。《尚書·費誓》曰:“馬牛其風,臣妾捕逃,無敢越逐,詆復之,我商賚汝。乃越逐不復,汝則有常刑。”《尚書》最后第二篇《費誓》,是封在魯國的周公旦的兒子伯禽發動的對魯以南的淮夷和徐戎戰爭的誓師宣言,具有法律的性質,即是古代的法律。這篇大約在公元前840年留下的文件意思是說:捕到遺失的馬牛和逃跑的奴隸,不能拒為己有,要如數歸還失主,如此可得到酬金,否則要受到處罰。《周禮·秋官·朝士》中也規定:“凡得獲貨賄、人民六畜者,委于朝,告于士,旬而舉之,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漢代對于拾得遺失物的法律規定與西周相似。只是晉律、唐律及宋元二朝都規定遺失物拾得人沒有任何權利。但是到了明朝,明律《戶律·錢債》規定:“凡得遺失物,限5日內送官,官物還官,私物召人識認,于內一半給與得物人充賞,一半給還失物人。”可見,明朝法律賦予拾得人以遺失物的50%作為報酬。到了清朝,清末的《大清民律草案》1033條也規定了“拾得遺失物人依特別法令所定,取得其所有權”。1925年的北洋政府《民國民律草案》直接援用《大清民律草案》關于遺失物的規定。1929年11月30日公布的《中華民國民法》,其第805條規定了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第807條規定了拾得人附條件取得遺失物所有權的權利,現在,這些規定在臺灣地區繼續有效。
綜上可見,我國歷史上對遺失物的規定雖有反復,但總的趨勢是符合世界潮流的——要么是拾得人獲取一定的報酬,要么是拾得人有限制地取得所有權,總之是肯定拾得人有獲得報酬的權利。只是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民法通則》才作出與明清以來不同的規定——拾得人除了義務,毫無任何權利可言。
(三)《物權法》未規定遺失物報酬請求權的原因分析
《物權法》未規定遺失物報酬請求權主要基于社會道德的考量,認為若規定報酬請求權,有違“拾金不昧”這一“傳統美德”的繼承和發展。那么這樣的理由是否成立呢?
1.拾金不昧的內涵長期以來被嚴重曲解
“拾金不昧”按《新華詞典》的解釋,是指拾到金錢或財物不隱藏。其引申意義也不過是指,拾金不據為己有。其并未否認拾得遺失物報酬請求權,其要求并不高。拾金不據為己有,是古今中外大多數國家規定的法定義務,不可理解為我民族獨有的美德。筆者認為今天提倡“拾金不昧,但可有償”更能體現文化的與時俱進。
第一,“拾金不昧”產生的社會基礎已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從歷史起源上分析,“拾金不昧”最初出自“夜不閉戶,路不拾遺”。其社會背景是:在不發達的農業經濟時代,交通不便,人們“路不拾遺”,可待失主尋回遺失物。而今工業化時代,交通便捷,人員流動頻繁且流動距離大,失主尋回遺失物已無可能或不經濟,或者失主尋回時,遺失物價值已嚴重受損,甚至滅失,“路不拾遺”已不合時宜。古代大多數人的活動范圍十分有限,拾金不昧且不求報酬,一則是中國作為熟人社會人們礙于面子,一則是不求報酬實為感情投資,他日好有求于人。在信息化時代,勞動生產率較以前大為提高,時間便是金錢。若規定拾得人有報告、招領、返還義務,拾得人花費了大量的時間和勞動卻毫無報酬,則顯失公平。
第二,拾金不昧但可有償是我們的現實選擇。有人對北京市某遺失物招領處進行了一次調查,該招領處在“1982年收到上交物品63 000件, 1983年為54 556件,比20世紀70年代的每年數量少了一半,而1992年僅為10 000件, 1994年為5 000件, 1995年為4 056件, 1996年為3 302件。到1997年時,一個月上交的數量還不及20世紀六、七十年代一天的數量”。[5]北京該招領處現在交的少,只能說明今天拾物上交的少了。我們現在還希望大家都拾金不昧,只不過是美好的愿望罷了。今天有相當數量的人都不能做到拾金不昧,而法律又作強制規定,不僅沒有預期的效果,反而影響到法律的權威。規定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更加實際,也無損其道德品質。第三,規定報酬請求權才符合民法的性格。民法以利益人、惡人為邏輯起點,構建法律體系,設立盡可能縝密的規則,若假定人人都是高尚的,法律就沒有了存在的價值。民法的各項規定在通常情況下,不應要求民事主體遵循過高的道德標準。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規范只對人提出起碼的要求——不得為惡。一個以利他為價值追求的人,已遠遠地超脫法律進入高尚的道德境界,法律規范對他是多余的。正如孟德斯鳩所說“當一個民族具有良好的道德風尚時,法律就會變得簡單化”[6](P12)。
2.過多地希望通過立法促進社會道德風尚提高的做法不足取
法與道德本質是一致的:凡是法律所禁止的,也必然是道德所譴責的,凡是法律所不保護的,也必然不是道德所頌揚的。法律規范必須要有道德規范作為價值基礎;道德對法的實施有著不可忽視的促進作用;遵守道德是守法的基礎。但社會主義法與社會主義道德的區別也是明顯的,它們各有自己的產生方式、表現形式、內容、調整范圍、實施方式。《物權法》之所以這樣規定,從深層來看,筆者認為這與我國缺乏私法傳統有關,是法律的倫理化障礙導致的結果,即我們立法有泛道德化的傾向。楊振山先生就指出:“中國古代以淹沒個人利益的倫理來設計法律不足為取,但是,如果今天我們試圖以一個高道德標準來設計法律,也同樣不會成功,現實中的人類的特性和要求以及生活手段的局限性永遠是高道德化的障礙,將一個不現實的標準納入今天的法律生活勢將毀壞合理秩序。”[7](P33)法律應保持自己應有的獨立性。缺乏獨立性,使法律喪失了自己的價值、標準和特性,法律幾乎要淪為倫理的附庸。這恰恰反映了我們法治觀念的落后。道德自有自身的演進規律——“真正促進道德發生變化的是,社會生活以及道德實業家的實踐”[8]。正如曼德維爾所說:“美德在于行動。”[8]我們希望以立法強制推進道德提升不現實。
(四)從物權保護的角度分析
民法是市場法,市場之地不存在慈善行為,而是人與人之間憑借自己的信息、能力、經驗、技巧進行公平競爭的競技場。民法規制交易秩序的公平,至于交易結果如何,取決于當事人自己。民法不僅不限制逐利,而且鼓勵民事主體逐利,成就社會發展的不竭動力和財富之源。
拾得者在拾得遺失物的過程中花費的時間、勞動得不到回報,很多情況下,會對遺失物視而不見,任憑其滅失或因自然力受損,或者冒著違法的風險據為己有。有時拾得人想獲得道德上的滿足也成了奢望。筆者在電視上看到一則報道,拾得人將十幾萬巨款送還失主,失主接過錢時,一句話也沒說,臉上毫無表情地走開了——可能在失主看來,拾得人送還是義務,沒啥可謝;也許這十幾萬對失主并不算什么,其不道謝是其并不愿為人情所累。拾得人很悵然,觀眾也悵然。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尷尬,我們有必要反思法律規則設計的妥當性。規定報酬請求權,可鼓勵拾得人積極搜尋失主,實現物歸原主,物盡其用。失主支付一定的報酬,也督促物權人恪盡注意,看管好自己的物,否則要為自己的不謹慎付出代價。
通過對《物權法》拾得遺失物制度的反思和中外法律傳統的梳理,筆者的結論是,要敢于拋棄不合時宜的東西,規定拾得遺失物報酬請求權。這對于解決拾得人與失主之間的利益沖突至關重要,符合當前我國社會的實際情況。不充分考慮拾得人利益的法律很難收到預期的效果,也不利于失主利益的實現。建議完善《物權法》拾得遺失物制度,從而促進社會的穩定與進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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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南城的小街里,陽光溫暖懶散,汽車斗折蛇行地前進。敲門進屋,王鐘津正在刷鍋,招呼記者坐下后,她也盤腿而坐,丈夫張廣柱則靠在沙發上。
這是尋常巷陌里的尋常人家,張廣柱64歲,王鐘津61歲,膝下有女兒,還有一個8歲的外孫;但他們又是不尋常的,3年來他們進行著“環球之旅”,并以“花甲背包客”為名撰寫博客,廣為人知,西亞、中東將是他們的下一站。
環球游只為幸福生活
2007年在虎跳峽徒步旅行時,張廣柱、王鐘津夜宿當地納西族的客棧,晚上剛好遇上店老板擺喜宴,于是來自不同國家的客人們圍坐著聊天吃飯,很是熱鬧。席間有一位不會說中文的外國游客,興致一點不比周圍人差,無法溝通時,就讓旁人幫忙翻譯,或者用肢體語言代替。他的快樂深深地感染了張廣柱。
從虎跳峽回到北京后,張廣柱向家人宣布:他和老伴要去阿爾卑斯山徒步旅行。“那個老外,不會說半句中文也能在如此偏僻的地方找到落腳處,我們為什么就不能走出去?”之前,夫妻倆曾徒步到過不少地方,但都是在國內,兩人有一個共同的愿望:就是到阿爾卑斯山里行走。接下來的一年零3個月,他們開始籌備環球旅行,鍛煉身體、惡補英語、設計路線、學習歷史文化……
2008年3月,他們開始了環球旅行的第一程――歷經90天游歷歐洲16國。其間,他們在法國沙莫尼體驗別樣的阿爾卑斯山,山腳下森林濃密,山頂上白雪皚皚,當山谷里已暮色沉沉時,山頂積雪在太陽余暉下變成了淡金色。他們還從瑞典斯德哥爾摩坐火車到挪威納爾維克,20個小時,從一個喧囂的城市到一個荒蕪的極地,體驗了時間、地域和季節的變化。此后,他們就停不下來了,105天美國、加拿大、古巴、墨西哥四國之行;8天俄羅斯之行……
現在,他們已經結束了第四次旅行,回到北京。幾萬張照片記錄了他們180天、歷經14個國家和地區的南美之旅。“我們在南極露營,在亞馬遜睡吊床,在教堂參加黑人的復活節彌撒,在馬丘比丘尋找歷史,在大濕地游泳,在周末市場看人生百態,在奢華中體驗民眾情趣,在星空下與篝火為伴。”博客中的文字激情洋溢,讓人很難相信出自兩位花甲老人之手。
“每一次出行都是系統工程,其中有很多要素,從辦簽證、設計路線、預訂機票和旅館,到考慮那些不可控風險,再到資金預算。我們是自己的旅行社,從策劃一直到執行。”張廣柱告訴記者。
在他們看來,他們這是在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幸福,不是說物質文明水平高就幸福的,是你能過你想要的那種日子,那就最幸福。比如說澳大利亞土著,盡管政府給他們提供住房以及每周200澳幣的補貼,但一到晚上,他們依舊喜歡抱著被子睡在野地里。”
人心的距離并不遙遠
南美之行是夫妻倆感覺最難走的一程,治安差是原因之一,在森林、海灘游覽時,他們有時甚至不敢把單反相機拿出來。而前往巴西一座被列為世界文化遺產的小鎮paraty旅途中發生的一件事,卻讓他們體會到,“很多時候世界并非我們想象中的那么恐怖”。
由于購票點和乘車點不是同一個車站,加之巴西的官方語言是葡萄牙語,夫妻倆有些懵了。就在這時,他們遇到了一位好心的工作人員,他用蹩腳的英語耐心地告訴夫妻倆怎樣搭乘城鐵去車站,并送他們上城鐵,還委托車廂內的乘客提醒他們到站下車。當城鐵車門打開的一刻,車站保安居然出現了。原來那位工作人員打電話告訴目的站的保安,委托他將夫妻倆送到車站。就這樣,保安一路護送他們到車站才離開。
游覽亞馬遜時,游覽團隊里有幾個裝扮夸張的嬉皮士。開始夫妻二人經常躲得遠遠的,因為在他們的印象中,嬉皮士就像是不務正業的小混混。直到有一天吃早飯時,其中一個來自哥倫比亞的小伙子好奇地問他們,會不會去哥倫比亞呢?他們表示辦不下簽證。小伙子驚呼:“哥倫比亞這么破,還要簽證?”從簽證開始,話題一路延續到舞蹈上,小伙子用生動的肢體語言告訴他們探戈和桑巴的起源,一邊跳舞一邊告訴他們如何區分這兩種舞蹈。張廣柱說:“我開始慢慢理解了他們,他們并不是想象中的憤世嫉俗,更多的是對生活的熱愛,只是不愿被傳統束縛。”
世界本來就是多元的,當他們用開放的心態、多元的視角去看待各種各樣的事物時,發現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可以是那么簡單。在去亞馬遜腹地城市瑪瑙斯時,夫妻倆選擇了乘坐慢船。在船上,王鐘津認識了一位當地的老太太,他們雖然語言不通,但是完全不影響交流。兩只手扣在一起――你們是夫妻嗎?在肚子拱個半圓――你有幾個孩子?在耳邊做出編辮子狀――幾個女孩?幾個日夜的相處,她們聊得相當愉快,成了朋友。
語言的障礙、瑣事的羈絆、工作的忙碌、經濟的限制……這些都是懷揣著環球夢卻無法邁出第一步的人們的困惑。兩位“花甲背包客”卻堅實地邁過了一道道坎。為了省錢精打細算,他們在旅行中總是帶著一口鍋,這口鍋也確確實實為二老省下了不少伙食費。不過,數十個國家玩轉下來,王鐘津和張廣柱也著實花費了許多錢。當記者問張廣柱總共花了多少錢時,他含蓄地回答:“大概是一輛中高檔轎車的錢吧,幾十萬。”對兩位老人來說,這筆錢可不是小數目,王鐘津則很坦然,“當有一天你選擇了實現自己的夢想,只要你有勇氣和信心,一切都不是阻礙!”
愛情,可以是這樣的
35年前,王鐘津是北京知青,插隊到山西,認識了當時在銀行工作的張廣柱。就是那一眼的緣分,王鐘津不顧父親的反對和張廣柱結了婚,單位樓頂的倉庫成了他們的婚房。后來兩人都到了山西社科院工作,張廣柱在42歲時選擇下海,退休前曾是一家企業的管理人員。
各自忙著工作時,倒也風平浪靜。可一退休,事就來了,兩人互相看著都不對勁,爭吵就難免了。王鐘津指著電視柜前的地板說:“看,這就是我們吵架時我摔東西砸的坑,后來我一甩門就走了。他脾氣也大,一點就著。”
但兩個人的背包旅行,讓他們慢慢變了。“一路走下來,最大的收獲是我們的感情更加牢固了。人生的路就是相扶相幫,在困難中相互恩愛、克服困難。沒有一帆風順的路,卻有可以永遠走下去的路。”
南美之旅中,走到被譽為“安第斯山王冠上明珠”的秘魯庫斯科,王鐘津再也堅持不了了,高原反應外加感冒,高燒40攝氏度,自帶的藥全不頂用,他們只好直奔急救中心。經過治療,高燒終于退了。可當地海拔3200米,沒有高壓鍋,米飯面條都是半生的,王鐘津胃受不了,吃什么吐什么。這把張廣柱折騰壞了,每換一個地方,兩個大包和兩個小包全由他背著;到旅館,還要照顧王鐘津,買東西做飯,晚上也不敢睡踏實覺。“沒有他,我真不知道如何挺過來。那么多年已經過得太平淡了,等到旅行的時候,才又開始重新了解對方。我們倆就好像重新回到談戀愛的時候。”
旅行中,他們也看到了很多美好的愛情。巴西潘塔納爾濕地,遠離現代文明,每年只有幾百人來這里旅游。背包客來來去去,一個德國女孩卻沒有走,站在橋頭等待晚霞中那只歸來的小舟。后來他們知道了,她來到這里,喜歡上了這里的風景,也喜歡上了那個精明能干的會說流利英語的巴西導游,就留了下來。王鐘津感嘆:“愛情,可以是這樣的。”
面對妻子的感慨,張廣柱開玩笑地說:“我最感動的就是,我餓了你把飯給做好了。”其實,他和妻子一樣感性――他會在王鐘津感謝他的照顧時,偷偷抹一下眼角;他也會在聊天中突然停下來,溫柔地看著妻子,“你說吧。”
對社會的觀察和體驗
有一次,在北京的地鐵上,一個年輕人正在滔滔不絕地批評中國社會現狀。王鐘津實在聽不下去了,問道:“你出過國嗎?你知道國外什么樣子嗎?五個手指頭還不一般齊哪!”在歐洲的超市,他們看到老太太如何偷藏起被摔破的雞蛋;在美國紐約,他們看到街頭乞丐如何騙取政府補貼;在澳大利亞刷信用卡時,他們被白人店主竊取了50元澳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