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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室易發生差錯事故及護理缺陷的環節很多,一旦發生失誤,輕者影響病人治療,延誤手術時間,造成時間與物品的浪費;重者病人致殘,甚至致死。
1.1 接措病人 特別是病人術前緊張及應用鎮靜劑后,不能正確回答問話,易發生接錯或錯放手術問。
1.2 手術安置方向有誤 安置不當導致壓瘡發生,約束帶過緊或兩上肢過度外展造成神經受壓,襯墊不當影響病人循環呼吸。
1.3 器械準備不全 用物與手術所需不符,器械性能不佳、陳舊,鉗端夾持不緊,刀、剪、針不銳,結扎線不牢,吸引管道堵塞不適。
1.4 清點有誤 術前、關閉體腔前和體腔后,器械、敷料、縫針等清點有誤。操作中不當導致縫針彈出,方向不明,尋找困難。器械完好性被疏忽;自動腹撐螺絲短缺或傳遞前忽略檢查,導致心中無底。
1.5 術中儀器使用不當 準備時未試機,臨時故障,電刀電極固定不要,造成脫落和污染。病人皮膚與升降臺或手術臺金屬直接接觸,造成電灼傷。
1.6 用藥有誤 輸血輸液查對時有誤,藥物擺放有錯,靜脈麻醉藥和大輸液標志不清,導致誤用,執行口頭醫囑有誤,術中標志保存不當或丟失。
1.7 手術病人護送不當 護送途中發生各種管道和引流管脫落,病人墜床,術后病人x片、CT片、手術衣褲等用物遺漏。
2 安全管理
2.1 制度保障 完善、系統的規章制度是建立質量管理體系的前提,是防止差錯事故提高工作質量的保證。
2.1.1 手術室的一般制度 抓好落實手術人員規則,洗手規則,清潔衛生制度,消毒隔離管理制度,接送病人制度,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及考勤制度,獎懲措施。
2.1.2 安全管理制度 術前做到六查、十二對、四到位制度。六查:接病人查(病區、床號、姓名、性別、住院號、診斷、術前準備、術前用藥及過敏性況);病人人手術間查;麻醉前查;消毒皮膚前查;執刀時查;關閉體腔前后查。十二對:對科室、床號、姓名、性別、年齡、手術問號、手術名稱、手術部位、所需藥品、物品、藥物過敏情況、滅菌器械、敷料是否合格,用物是否齊全適用。四到位即:急救藥品、吸引器、氧氣、電凝止血器。
2.1.3 清點制度 術中三人三數制度,即主刀、洗手護士、巡回護士手術前后共同清點臺上紗布、縫針、刀片及手術器械等用物,并做好記錄。三不交接制度:洗手護士手術末結束前不交接,巡回護士敷料、器械末點清不交接、值班護士物品短缺不交接。
2.2 定期開展護理安全討論會 對科內人員變動,新護士上崗,科內護理工作內容增加等變化,有些制度落實有可能偏差。針對這種情況,定期開展護理安全教育,對容易發生護理缺陷與差錯的工作環節進行分析討論,提出整改措施,并重溫各項護理安全防范措施,增強責任心,做到警鐘長嗚。平時形成分級督促制度,發現違反操作規程與獎懲年度考核掛鉤。
(一)環境問題的嚴重與企業環境風險的產生
目前,中國正處于環境問題最嚴峻時期,而通常正是在這個時期,企業的環境風險也將更加顯著。這里所說的企業環境風險是指:企業因為其內外環境因素變化直接或間接使企業承擔的風險。這種環境風險至少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企業因為違反環境法律,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而受到嚴厲的環境行政處罰,或者高額的環境損害民事賠償。對于嚴重違反環境法律的行為,環保部門可以責令企業停產整頓,而政府可以責令企業停業或關閉。另外,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帶來的財產損失或者人身損害賠償往往足以導致一個企業消亡。
第二,區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帶來的環境風險。企業所在區域環境質量惡化,一方面會限制企業的生存發展空間,另一方面會導致區域環保法律法規及政策日趨嚴厲。例如,為了遏制區域嚴重環境污染,國家環保總局自2006年開始,實行“區域限批”{2}和“流域限批”{3}措施,這對于在限批區域內的企業無疑加大了其環境風險。另外,中國政府重點治理的“三湖”、“四江”區域,隨著環境治理力度的進一步加強,一些企業將可能面臨被關、停、并、轉的命運。
第三,環境法律法規及其相關政策拓寬、趨嚴帶來的風險。環境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的每一次變動,都可能會對某一區域或某一行業的企業帶來較大沖擊。如1991年,《全面禁止象牙國際交易公約》在中國生效,一百多家象牙雕刻廠全部倒閉,被工藝界稱為“黑色星期五”。1993年,國務院發出的《關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貿易的通知》,同樣給中成藥行業帶來沉重的打擊。{4}另外,我國環境法律對于企業環境行為的規范也日趨嚴厲。例如,江蘇省將在太湖流域制定實施更加嚴格的環境準入制度,全面禁止新上不符合產業政策和新增氮磷排放的項目。同時,在太湖流域實行更高水平、更加嚴格的水污染防治標準,以提高排放標準倒逼企業完善治污設施,降低排放強度,從總量上控制污染物排放。在2008年年底前依法淘汰2150家小化工企業。{5}
第四,國際貿易中的綠色貿易壁壘給企業帶來的環境風險。綠色貿易壁壘是一國以保護有限的資源、環境和人體健康為名,通過制定一系列苛刻的環保標準,對來自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產品、服務直接或間接加以限制的貿易手段和措施。{6}如2003年1月27日,歐盟通過了關于在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的指令。該指令規定:從2006年7月1日開始,進人歐盟市場的電子產品中含有的鉛、汞、鎘等6種有害物質不得超出指定標準。我國將有3000多家整機生產廠和上萬家的機電零部件的生產廠會受到這個指令的影響,涉及出口企業約2000家,產品20多萬種,涉及的機電產品總值達317億美元。{7}
(二)銀企環境風險信息的不對稱對信貸安全的影響
眾所周知,以上企業存在的各類環境風險對于一個企業的生存發展將不可避免地帶來重大影響,在一定程度上也同樣影響到一個企業清償債務的能力。現代企業的生產經營離不開商業銀行,沒有銀行的信貸支持,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無法開展。但是,不可否認的事實是,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比率一直居高不下,嚴重威脅著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特別是企業面臨的日益加大的環境風險,也直接威脅著商業銀行信貸安全。
常識告訴人們,如果銀行知道企業面臨著不利的環境風險就不可能冒很大風險進行貸款。但事實上,盡管銀行在主觀上并不想將資金借貸給存在嚴重環境風險的企業,然而致命的問題是,銀行并不能在現實中準確地區分哪些企業環境風險小,哪些企業環境風險大,這主要取決于銀行能否真實而準確地獲知企業與環境風險等有關的企業環境信息。問題是,目前在制度框架下,我國商業銀行具有這方面的能力嗎?
在銀企信貸關系中,企業由于環境風險而承擔的不利益將可能轉嫁給銀行,從而導致銀行的信貸安全受到極大威脅,而這種風險的轉嫁恰恰是建立在銀行與企業之間環境信息不對稱的基礎之上。根據信息經濟學原理,在市場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難以擁有等量同質的信息,信息不對稱由此產生。這種信息不對稱從發生的時間上看,可能發生在銀行與企業借貸關系形成之前,也可能存在于借貸關系形成之后。但無論是發生在何時,對于銀行來說,都面臨著企業由于存在環境風險而產生的道德風險。這至少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借款企業為了取得貸款,可能會刻意隱瞞甚至偽造企業相關環境信息,從而誘使銀行發放貸款,即使銀行在貸款后了解到借款企業的真實環境信息,但所能采取的措施最多也就是亡羊補牢。{8}第二,當企業獲得銀行貸款之后,銀行只能觀測到企業的行動結果,而不能觀測到企業行動本身,或者說,只能觀測到企業的行為,但不能觀測到企業的行動效果,或不能準確評價企業的行動效果,從而使得企業有機會利用信息優勢來損害銀行的利益。{9}如由于銀行對企業的經營行為無法完全徹底了解,企業通過擅自改變貸款用途,將資金挪用于環境風險非常高的高污染類項目,從而把經營風險轉嫁給銀行。
(三)企業環境信息披露的缺失
很顯然,對于這種銀行與企業在環境信息上的不對稱狀態,由于直接對銀行信貸安全構成威脅,消除這種不對稱也是銀行之所求。但靠銀行一己之力無法消除這種不對稱。如果要改變這種狀況至少需要企業和銀行兩方面的努力。客觀地說,銀行與企業信貸關系中的環境信息不對稱可以通過作為借款人的企業誠實行為與作為貸款人的銀行努力調查獲得改善,但是不可能根本消除。{10}對于企業來說,在環境信息的收集、處理以及披露上都存在一定的成本;同時,對于某些環境信息,尤其是環境風險信息,從企業自身利益最大化角度并不希望讓銀行獲得,因為那樣可能導致銀行對其環境行為的監督和制約,除非法律明確規定,企業需要披露其環境信息。對于銀行來說,加強對借貸企業的信息收集是克服信息不對稱的重要舉措。但是,由于銀行信息收集能力不高,尤其是我國銀行長期缺乏企業信貸環境風險意識,因此往往難以獲取需要的企業環境信息。
事實上,近幾年來,我國環境法律也開始注意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問題,而且這種公開往往是強制性的,構成了企業的一項環境義務。從法律規定看,對于企業環境信息強制性公開的主體范圍也不好作統一界定,因為環境問題涉及的范圍非常廣泛,不同的企業對環境的影響程度不同;同時,企業的環境狀況對不同的公眾也存在不同的影響,導致不同的法律可能基于不同的目的對企業環境信息公開會有不同的要求。目前以下幾類企業負有強制公開相關環境信息的義務:
第一,需要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企業。2006年2月,國家環保總局出臺《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要求建設單位在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時候,采用便于公眾知悉的方式,向公眾公開有關的環境影響評價的信息。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建設項目在環境影響評價時都需要公開環境信息,只有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才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因此,對于那些對周圍環境可能產生輕度環境影響或產生很小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其建設單位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就沒有強制公開環境信息的義務。
第二,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標或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實踐中,往往都是那些平時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對周圍的環境危害最大,也是直接威脅周圍公眾生命健康安全的主要因素。因此,在強制環境信息公開的主體中它們理所當然地成為主要對象。2003年,國家環保總局根據《清潔生產促進法》的規定,出臺規范性文件《關于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公告》(環發[2003]156號)(以下簡稱《公告》)。這是我國目前對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專門進行規定的規范性文件。根據《公告》規定,對于超標準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污染物排放總量規定限額的污染嚴重的企業,其相關的環境信息必須在當地主要媒體以及環保部門官方網站上進行公開。
對污染嚴重企業強制性公開環境信息,主要是想通過公眾的壓力和監督迫使企業治理污染。因為公眾可以通過選用企業產品來體現對一個企業環境行為好壞的認可,這將直接影響企業在市場上的形象。投資者也將根據企業環境信息,審慎決策投資方向。{11}
第三,證券市場的上市公司。根據公司的社會責任理論,現代公司需要承擔環境和社會受托責任,其中環境受托責任要求公司必須對環境資源承擔保護責任,如增加對環境保護的投入,治理環境污染,為社會提供無污染的食品等,并將履行情況全面及時地向委托人報告。{12}我國證券市場建立時間不長,但是在證監會的證券信息公開的監管規范中也很注重企業的環境信息公開。1997年,證監會了《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要求上市公司闡述投資項目環保方面的風險。2001年在《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9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編報規則第12號—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申請文件》中明確要求,股票發行人對其業務及募股資金擬投資項目是否符合環境保護要求進行說明,如三年內是否違反環境保護方面的法規等。2001年,國家環保總局了《關于做好上市公司環保情況核查工作的通知》,2003年將其修改為《關于對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進行環境保護核查的規定》,在規定中要求,對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的環境保護情況進行核查,并將核查結果進行公示。比如,在1993年到2003年間,江蘇省在深、滬上市的78家上市公司中,對環境信息進行披露的具體情況是:在招股說明書中進行披露的有50家,占64.1%;在2001年年報中進行披露的有15家,占25%;在2002年年報中進行披露的有24家,占35%;在2003年年報中進行披露的有30家,占38%。{13}
盡管,在我國現有法律框架下,企業也存在強制性環境信息的主動公開,但是,對于銀行來說,其不足是很明顯的,因為在前面提及的幾類企業范圍極其有限,而且其披露的環境信息也并不是涉及企業整個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所有環境信息,其環境信息公開的目的同樣也并不是直接針對銀行信貸安全的。當然,這并不是說,這些環境信息對于銀行沒有任何價值。事實上,無論是企業環境影響評價信息,還是企業嚴重超標、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信息往往都構成企業的環境風險信息,銀行積極而主動地收集并加以運用,對于防范信貸風險將產生積極影響。
二、公權力的干預與銀企信息不對稱的克服
(一)銀企環境信息的不對稱克服與公權力的干預
銀行與企業之間的環境信息不對稱,無論是對于銀行信貸安全,還是對于環境保護目標的實現都不利。那么,如何克服銀行與企業之間環境信息不對稱困境就不僅僅是銀行一方面要考慮解決的問題,它也是環境保護行政機關要關注的對象。正如筆者在前面分析所得出的結論,對于環境信息不對稱的克服,單純依靠企業自主的環境信息公開,或者是銀行的獨自收集都難以達到理想的效果。通過環境公權力的干預就是一種必然的選擇。其理由如下:
第一,銀行與企業之間的環境信息不對稱問題不可能在市場框架內通過私力自身得到解決。之所以如此認為,是因為在銀行與企業信貸交易過程中,占環境信息優勢的企業不會主動提供環境信息給銀行,這種信息的提供對其而言不僅無利可圖,反而會使其喪失因為信息優勢而可能獲取的超額利益。對于環境信息劣勢者而言,既然不能通過環境信息優勢者的告知而獲取環境信息,其就會自行收集環境信息,但這種環境信息的收集不僅會使其承受過多的信息成本,還會存在信息能力不足的問題,所以環境信息劣勢者自己收集環境信息的行為不可能普遍成功。因此,我們不難看到,現實生活中,在銀行與企業之間的信貸交易前和信貸交易過程中,企業往往能夠主動提供環境信息,銀行也可能主動收集企業的環境信息,但這種環境信息的提供行為和環境信息的收集行為都是以促成信貸關系形成為目的的,只要信貸關系已經形成,環境信息優勢方的企業就可能會減少甚至停止環境信息的提供,而銀行受到信息收集能力以及成本的約束也可能會停止環境信息的進一步收集行為。{14}
第二,政府在解決銀企環境信息不對稱問題中具有先天的優勢。首先,政府作為公權力的行使者,其公權的強制力可以強制性地賦予企業對自身環境信息的說明義務,而銀行作為私權主體是不能夠強迫企業告知環境信息的。其次,一般來說,政府作為一種超越于私人主體之上的公共組織對于環境信息的收集能力以及處理能力要強于銀行,這使得政府向銀行提供企業環境信息成為可能。特別是與私人主體往往注重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不同,政府作為一種代表公共利益的組織,使其無償提供環境信息成為可能。再次,政府具有組織優勢,其直接向銀行提供企業環境信息,使得銀行無需再去收集、處理環境信息,因而極大地降低了環境信息成本。最后,政府權威的存在使其提供的環境信息具有公信力。{15}
(二)銀行獲取企業環境信息的現實路徑與信貸安全的保障
也正是政府在環境信息公開上具有的先天優勢,使得從2007年上半年開始,在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確立的基礎上,由國家環保總局與中國人民銀行以及銀監會聯合發文,通過環保部門對企業環境信息公開,達到建立綠色信貸機制,既有利于環境保護,又有利于銀行信貸安全。那么,銀行又如何獲取企業相關環境信息以及如何能夠實現其信貸安全目標呢?
1.環保部門對企業環境信息的收集與提供
環境問題大多是由于企業的排污及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活動帶來的,因此,環境信息主要包括這些污染源的排污情況的信息。根據各國現有的環境立法,大多規定排污單位要向當地環保部門進行排污申報登記。{16}另外,環境保護部門還可以通過現場檢查制度、環境監測制度等方式主動收集排污企事業單位的環境信息。因此,對于企業的環境信息,當地的環境保護部門一般都已擁有,只要環境保護部門承擔環境信息的公開義務,銀行可以通過環境信息的公開而獲得其需要的某一企業的環境信息。
根據《意見》規定,環保部門在收集企業環境信息時,盡管基于環境保護需要應全面完整收集企業所有環境信息,但是對于向銀行提供的企業環境信息是有一定范圍的,具體包括八個方面的環境信息:(1)受理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結果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結果;(2)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的企業名單;(3)發生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業名單;(4)拒不執行已生效的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企業名單;(5)掛牌督辦企業、限期治理企業、關停企業的名單;(6)環境友好企業名單;(7)企業環境行為評價信息;(8)其他有必要通報金融機構的環境監管信息。
從總體上看,這些環境信息可以分為兩大類:企業環境風險信息與非環境風險信息。對于企業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的,企業發生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業拒不執行已生效的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企業已經被環保部門掛牌督辦、限期治理、關停企業的等環境信息,這些明顯屬于環境風險信息。對于環境信息表明該企業為環境友好型的,則說明該企業環境風險很小。至于涉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結果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結果以及企業環境行為的評價信息,是否屬于環境風險信息,則要看其環境信息的具體內容進行判斷。如企業新建項目由于存在很大的環境污染的可能性,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未通過環保部門審批的環境信息,就應該列為企業環境風險信息。企業環境行為評價信息,主要揭示不同企業的環境信譽等級,通常用不同色彩表示,是一個企業環境信息的綜合指標,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指標、污染行為指標、環境一項指標、環境管理指標、清潔生產指標以及信任度指標。{17}企業環境行為評價可以根據其等級來判斷該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是否存在環境風險。
由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于2008年5月1日實施,環保部門可以根據環境信息公開的法定程序將依法收集到的企業相關環境信息提供給金融監管機構和商業銀行。
2.企業環境信息對銀行信貸安全的促進
環保部門對于企業環境信息的提供,使得銀行對于貸款企業的環境信息能夠真實、準確和全面地掌握,從而大大緩解了銀行與企業間的信息不對稱矛盾,其對銀行信貸安全的促進作用也很明顯。
第一,減少銀行因為擔心企業的環境風險而導致的逆向選擇。由于銀行通過市場難以獲得其信貸所需要的環境信息,只能將潛在的企業借款人分為有限的幾個風險等級,對每一個等級的借款人給予平均的貸款利率。在這種情況下,較低環境風險的企業由于貸款利率高于其預期的利率水平而退出,而高環境風險的企業則會接受貸款條件,從而使得銀行的風險加大。{18}在綠色信貸機制下,由于企業的環境行為優劣評價信息銀行都能夠通過環保部門而獲取,使得銀行有能力區分不同環境風險的企業,也使得那些環境友好型企業在獲得銀行信貸方面處于優勢地位。對于銀行來說,將資金借貸給環境友好型企業,不僅獲取利益,而且其信貸資金的安全性也會有很大提高。
第二,限制商業銀行向環境風險大的企業進行信貸。根據環保部門提供的企業環境信息,各商業銀行要將控制對污染企業的信貸作為履行社會責任的主要內容,嚴格限制污染企業的貸款,及時調整信貸管理,防范企業和建設項目因環保要求發生變化帶來的信貸風險;在向企業或個人發放貸款時,應查詢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并將企業環保守法情況作為審批貸款的必備條件之一。對于未通過環境影響評價或者環保設施驗收的項目,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信貸支持。在國家產業政策的引導下,分類給予信貸:對鼓勵類項目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給予信貸支持;對限制和淘汰類新建項目不得提供信貸支持;對屬于限制類的現有生產能力,且股價允許企業在一定期限內采取措施升級的,可按信貸原則繼續給予信貸支持;對于淘汰類項目,應停止各類形式的新增信貸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經發放的貸款。
第三,監管機構的積極作為是綠色信貸機制發揮作用的保障。企業環境信息對于銀行信貸安全的促進作用已經明了,但要使其能夠落到實處,《意見》還對監管機構的積極作為提出了要求。對于環保部門來說,在新建項目的環境監管中,對于未批先建或越級審批、環保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未經環保驗收即擅自投產的違法項目,要依法查處,查處所形成的環境信息要及時公開,并通報銀行監管機構以及商業銀行。同時,在對現有企業的環境監管中,對于超標排污、超總量排污、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排污或不按許可證規定排污、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企業,要依法查處,并將獲得的企業環境信息及時通報銀行監管機構以及商業銀行。《意見》對人民銀行和銀行監管機構也提出了明確要求:人民銀行及各分支行要引導和督促商業銀行將環境信息納入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各級銀行監管部門要督促商業銀行將企業環保守法信息作為信貸時差條件,將商業銀行配合環保部門執法、控制污染企業信貸風險的有關情況,納入監督檢查范圍。
【參考文獻】
{1}參見《環保總局首度聯手人民銀行銀監會,以綠色信貸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業擴張》,載/xcjy/zwhb/200707/t20070730_107365.htm。
{2}為了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的盲目擴張,根據《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的第13條和第21條規定,環保總局首次動用“區域限批”政策來懲罰嚴重違規的行政區域、行業和大型企業,即自2007年1月10日起,停止審批其境內或所屬的除循環經濟類項目外的所有項目,直到它們的違規項目徹底整改為止。這是環保部門成立近30年來首次啟用這一行政懲罰手段。此次“區域限批”的行政區域包括河北省唐山市、山西省呂梁市、貴州省六盤水市、山東省萊蕪市;企業集團包括大唐國際、華能、華電、國電等四大電力集團。參見《環保總局通報1123億嚴重環境違法項目,首次使用“區域限批”遏制高污染產業》,載/xcjy/zwhb/200701/t2OO7OllO-99415.htm。
{3}針對中國當前嚴峻的水污染形勢,環保總局自2007年7月3日起,對長江、黃河、淮河、海河四大流域部分水污染嚴重、環境違法問題突出的6市2縣5個工業園區實行“流域限批”。此次限批地區包括:長江安徽段的巢湖市和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黃河流域的甘肅白銀市與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蒙古巴彥淖爾市、陜西渭南市、山西河津市(縣級)與襄汾縣;淮河流域的河南周口市、安徽蚌埠市;海河流域的河北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河南濮陽經濟開發區、山東萃縣工業園區。并從即日起,環保總局停止這些地區除污染防治和循環經濟類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參見《環保總局:長黃淮海重污染水域進行“流域限批”應建立統一治水機制及新環境經濟政策體系》,載/xcjy/zwhb/200707/t2OO7O7O3-lO6O35.htm。
{4}藏立:《綠色浪潮》,廣東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頁。
{5}參見《太湖地區明年底前淘汰2150家小化工,江蘇省7月起提高排污費征收標準》,《人民日報》2007年7月8日,第二版。
{6}鐘筱紅等:《綠色貿易壁壘法律問題及其對策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33頁。
{7}楊逍、張倩:《論政府對企業環境風險的規制》,《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5年第6期,第99頁。
{8}趙明:《我國商業銀行信貸管理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探析》,《延安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年第4期,第64頁。
{9}徐菲菲:《信息不對稱與銀行信貸風險的防范》,《科技情報開發與經濟》2006年第5期,第90頁。
{10}趙宗俊等:《基于不對稱信息理論的商業銀行信貸風險管理》,《現代管理科學》2005年第3期,第102頁。
{11}王華等:《環境信息公開:理念與實踐》,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6頁。
{12}曲冬梅:《環境信息披露中的矛盾與選擇》,《法學雜志》2005年第6期,第69頁。
1、手術室常規護理缺陷
手術室易發生差錯事故及護理缺陷的環節很多,一旦發生失誤,輕者影響病人治療,延誤手術時間,造成時間與物品的浪費;重者病人致殘,甚至致死。
1。1、接措病人、特別是病人術前緊張及應用鎮靜劑后,不能正確回答問話,易發生接錯或錯放手術問。
1.2、手術安置方向有誤、安置不當導致壓瘡發生,約束帶過緊或兩上肢過度外展造成神經受壓,襯墊不當影響病人循環呼吸。
1.3、器械準備不全、用物與手術所需不符,器械性能不佳、陳舊,鉗端夾持不緊,刀、剪、針不銳,結扎線不牢,吸引管道堵塞不適。
1.4、清點有誤、術前、關閉體腔前和體腔后,器械、敷料、縫針等清點有誤。操作中不當導致縫針彈出,方向不明,尋找困難。器械完好性被疏忽;自動腹撐螺絲短缺或傳遞前忽略檢查,導致心中無底。1.5、術中儀器使用不當、準備時未試機,臨時故障,電刀電極固定不要,造成脫落和污染。病人皮膚與升降臺或手術臺金屬直接接觸,造成電灼傷
1.6、用藥有誤、輸血輸液查對時有誤,藥物擺放有錯,靜脈和大輸液標志不清,導致誤用,執行口頭醫囑有誤,術中標志保存不當或丟失。
1.7、手術病人護送不當、護送途中發生各種管道和引流管脫落,病人墜床,術后病人x片、CT片、手術衣褲等用物遺漏。
2、安全管理
2.1、制度保障、完善、系統的規章制度是建立質量管理體系的前提,是防止差錯事故提高工作質量的保證。
2.1.1、手術室的一般制度、抓好落實手術人員規則,洗手規則,清潔衛生制度,消毒隔離管理制度,接送病人制度,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及考勤制度,獎懲措施。
2.1.2、安全管理制度、術前做到六查、十二對、四到位制度。六查:接病人查(病區、床號、姓名、性別、住院號、診斷、術前準備、術前用藥及過敏性況);病人人手術間查;麻醉前查;消毒皮膚前查;執刀時查;關閉體腔前后查。十二對:對科室、床號、姓名、性別、年齡、手術問號、手術名稱、手術部位、所需藥品、物品、藥物過敏情況、滅菌器械、敷料是否合格,用物是否齊全適用。四到位即:急救藥品、吸引器、氧氣、電凝止血器。
2。1.3、清點制度、術中三人三數制度,即主刀、洗手護士、巡回護士手術前后共同清點臺上紗布、縫針、刀片及手術器械等用物,并做好記錄。三不交接制度:洗手護士手術末結束前不交接,巡回護士敷料、器械末點清不交接、值班護士物品短缺不交接。
2.2、定期開展護理安全討論會、對科內人員變動,新護士上崗,科內護理工作內容增加等變化,有些制度落實有可能偏差。針對這種情況,定期開展護理安全教育,對容易發生護理缺陷與差錯的工作環節進行分析討論,提出整改措施,并重溫各項護理安全防范措施,增強責任心,做到警鐘長嗚。平時形成分級督促制度,發現違反操作規程與獎懲年度考核掛鉤。
【關鍵詞】 轉基因 食品安全 食品檢測
轉基因技術作為繼工業革命、計算機與電力革命、信息技術革命之后的第四次科技革命,自20世紀70年代誕生以來,隨著現代生物技術的飛速發展,在短短幾十年的時間內帶給了我們巨大的震撼,其研究成果也逐漸步入與人們生活息息相關的食品領域,食品的概念也由原先的農業食品、工業食品發展到現在的轉基因食品,隨之也引發了各國際組織、各級政法、民眾對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及其對生態環境影響的廣泛關注與爭論,各國也出臺了一些相應法律法規對轉基因食品實行強制標識,為此本文將在簡述轉基因食品概念的基礎上,詳細探討轉基因食品的安全和常用的轉基因食品檢測技術和手段。
1 轉基因食品的概述
轉基因食品是指利用由轉基因技術獲得的含有外源基因的動植物和微生物及其衍生物生產的產品,早在20世紀80年代初,美國就已經開始了轉基因食品的研究,并于1983年誕生了全球第一個轉基因農作物—馬鈴薯,目前全世界的轉基因植物田間實驗涉及6000多種,已經商品化大面積種植的轉基因作物種類有棉花、油菜、玉米、大豆等,小面積種植的有木瓜、西葫蘆、甜椒、馬鈴薯、西紅柿等,總種植面積也已達到7560km2[1]。
2 關于轉基因食品安全性的爭論
目前,人們對轉基因食品的擔憂可以歸納為以下三個方面:(1)由于新基因的加入,轉基因食品是否無意中對消費者造成安全威脅; (2)由于新基因的加入,轉基因作物的生存競爭性是否會對自然界生物多樣性造成影響;(3)由于新基因的加入,轉基因作物中的新基因能否給食物鏈其它環節造成無意的不良后果。其中人們最關心的是轉基因食品是否食用安全,是否會影響人們的健康。
支持轉基因食品的觀點:美國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于1993年提出了實質等同原則,并依據此原則對轉基因食品中存在的毒素性物質、營養要素、過敏源等問題進行了相應討論,得出由現代生物技術產生的食品其本身的安全性并不比傳統食品低。另外,我國學者邱仁宗也在其著作中寫道:“轉基因食品從產生到今天,還沒有發現能夠精確證明其有害的任何證據,實踐是最好的論證”[2]。
反對轉基因食品的觀點:紐約城市大學生物學家Commoner認為,轉基因食品就像一次巨大而不受控制的實驗,其結果存在不可預見性;康奈爾大學昆蟲學家Losey發表文章稱轉基因農作物可能對非目標生物產生危害;英格蘭學者Pusztail在其文章中稱道轉基因食品對環境和健康存在潛在危害;我國那中元教授和侯美婉教授也認為轉基因技術本身并不完善,轉基因食品還是存在一定風險[3]。
3 目前常用的轉基因食品檢測技術和手段
隨著轉基因食品的商品化以及關于轉基因食品安全性的爭論的加劇,很多國家都制定了相應的轉基因食品安全性評價體系,轉基因食品檢測技術作為該安全評價體系的第一步,對轉基因食品的準確檢測顯得尤為重要。目前對轉基因食品的檢測按照原理可以分為針對外源蛋白質和針對外源DNA的兩種鑒定方法。
3.1 外源蛋白質的測定
外源蛋白質的測定主要是采用免疫學檢測法從蛋白質水平對轉基因食品進行檢測,免疫學檢測法是通過抗原抗體特異反應來檢測具有抗原性蛋白質類表達產物的存在,常用的檢測方法有試紙條法、Western雜交法以及酶聯免疫吸附法。
試紙條法:將特異的抗體交聯到有顏色的物質上及試紙條上,待特異抗原與紙上抗體相結合后,再和帶有顏色的抗體進行反應,形成帶有顏色的三明治機構,若不存在抗原的話就沒有顏色。該方法是在最近15年才發展起來的,操作簡單[4]。
Western雜交法:將印跡、蛋白質電泳、免疫測定融為一體的檢測方法,關鍵技術在于抗體的制備,該方法具有很高的靈敏度,可以從植物細胞總蛋白中檢測出50ng的特異蛋白。
酶聯免疫吸附法:檢測原理及過程與Western雜交法類似,采用酶標記,建立固-液抗原抗體反應體系,采用酶反應來檢測抗原抗體的結合。
3.2 外源DNA的測定
外源DNA的測定主要通過對轉入的外源基因進行PCR(聚合酶鏈反應技術)擴增,然后進行熒光或者紫外檢測。PCR技術作為一種能在體外由引物介導的DNA聚合酶催化的聚合反應,能在較短的時間內實現目標序列的大量復制,常用的檢測方法有定性PCR和定量PCR。
定性PCR:轉基因食品重組DNA的基本結構包括標記基因、啟動子、終止子、目的基因,可先用轉基因食品最常用的轉錄啟動子CaMV35S、抗生素抗性基因、轉錄終止子NOS設計引物進行PCR反應,最后針對檢測成果為陽性者再檢測。
定量PCR:PCR反應具有高度敏感性和特異性,對實驗技術的要求較高,定量PCR的原理是用人工設計的競爭模板以不同的稀釋度與標本共同擴增,依據競爭模板的稀釋度做出標準曲線,進而判斷標本中待測核酸的量。
4 轉基因產品檢測技術發展趨勢
上述轉基因食品的檢測方法,通常一個檢測反應只能檢測到一個外源蛋白或外源基因,未來的發展趨勢尋求高通量、高靈敏度、低消耗、適用面廣的技術,蛋白質芯片技術和基因芯片技術就可以很好的滿足上述條件。
參考文獻:
[1]胡娜.轉基因食品的檢測方法及其應用與發展[J].食品科技,2004(1):1-4.
[2]周萍萍.轉基因食品檢測方法的現況與進展[J].中國食品衛生雜志,2004(16):254-257.
關鍵詞:互通立交,設計,安全性
引言
立交,因其可以緩解交叉口的交通緊張,提高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和改善交叉口的安全狀況,隨著城市交通量的急劇增加,在城市交叉口中的應用越來越廣泛。互通式立交是干線公路交叉的主要方式之一,更是高速公路重要構造物之一,正確把握互通立交設計要素,合理選擇互通立交方案,準確應用技術指標,對保證行車安全和服務水平,降低公路工程投資,節約土地,提升公路景觀效果等至關重要。
1、互通立交主線安全性評價要點
互通式立交包括主線和匝道兩部分,從彎道行車的舒適性、出口的安全性和行車方向的易辨別性考慮,互通式立交范圍內的主線平、縱面指標應高于主線正常路段標準。尤其是在主線的分、合流部位,高指標的路線設計可以保證良好的視距及較緩的橫坡,防止主線與匝道的坡差過大帶來安全性的問題。
《公路路線設計規范》中相關規定,互通立交區主線的設計指標要高于一般路段。設計中常見的問題是設計者較多地注重了匝道的設計,而往往忽視了主線及被交路線線形指標是否滿足安全性要求。主要表現在:互通式立交范圍內的主線平曲線半徑、豎曲線半徑或縱坡中的某項指標僅滿足正常路段標準,或僅大于極限值而小于一般值。特別是被交路是既有的高速公路,平縱面指標偏低的情況比較常見。在評價中檢查主線指標是否滿足互通區的標準要求很重要,由于這些指標都與視距有著很大的聯系,因此在對互通立交主線進行安全評價的時候,視距應重點考慮。
1)凸形豎曲線半徑的影響
互通立交區凸形豎曲線半徑不滿足視距要求是互通立交設計中容易出現的問題。當互通立交出口位于凸形豎曲線頂部時,匝道出口位置不明顯,駕駛員在高速行駛過程中不易識別出口位置,加之出口漸變率過大,成為公路設計的隱性缺陷,為日后的交通運營留下了較大的安全隱患。
2)跨線橋對視距的影響
跨線橋對視距的影響主要出現在凹形變坡路段。汽車在行駛過程中,駕駛員的視線容易受到前方障礙物的阻礙。尤其是夜間,汽車的車燈照射范圍有限,在豎曲線的坡底處,當豎曲線半徑較小時,駕駛員的視線受阻嚴重,視距可能不滿足標準要求,易造成交通事故。因此,在評價中一定要重視在凹形豎曲線位置、且有跨線橋等障礙物的路段,凹形豎曲線半徑是否滿足視距要求。
3)路側障礙物對視距的影響
互通立交區主線的平面線形為彎道時,彎道的內側如果有路塹邊坡建筑物、樹木、道路設施等,也應檢查路側凈空是否滿足視距要求,對影響視距要求的路側障礙予以清除。同時還應檢查彎道內側中央分隔帶防眩設施是否對視距造成影響,如果有影響應采取交通工程設施,以保證安全的行車視距要求。
2、互通立交匝道安全性評價要點
匝道設計中常見的問題是設計速度與主線設計速度的不匹配,匝道的曲率半徑、超高與匝道運行速度不一致的問題。
1)設計速度不匹配
高速公路上,駕駛員習慣高速行駛,當駛入匝道時,勢必要減速,如果速度變化劇烈,匝道上要求的速度較小,駕駛員來不及變化,易造成操作不及時而釀成事故。國內經常有主線設計速度100km/h,而匝道設計速度40km/h,速度差過大,造成運行速度的協調性差。匝道設計速度的選用原則,應為駕駛提供充足的減速長度為宜,主線與匝道入口段的速度差不宜大于20km/h。在評價中,就應注意主線速度和匝道速度的一致性,如果速度差過大,就必須采取相應的交通工程措施如標志、標線等來糾正。
2)匝道超高不宜過大
匝道的超高應與車輛在匝道上的行駛速度相適應,最大超高一般出現在環形匝道上。過大的超高給人一種不安全感,同時影響路容,而超高不足也會降低用路者得舒適性與安全性。
國內部分立交匝道超高設置存在的主要問題有兩點,一是沒有考慮車輛在匝道行駛的變速規律,沒能將車輛的實際運行速度作為匝道超高的設計速度,“欠超”的現象較為普遍;二是沒有考慮服務的主流車型,全部按小客車進行設計選取了10%的最大超高值,極易出現彎道大型貨車因貨物偏載而引起傾覆的事故發生。
3)匝道出入口設計問題
據調查表明,高速公路事故大都集中在匝道出入口附近。其主要原因就是,在變速車道路段內,車輛要進行合流或分流運動。車輛由于變速性能的差異,往往造成追尾事故,而且交通量大時,有的車輛會強行進入高速公路,從而引起交通事故的連鎖反應。這一問題已經被越來越多的交通事故調查資料所證明。
從對分、合流點處的事故類型統計看,匝道出入口附近設計不合理,極易造成該區域成為事故頻發點,其主要問題有幾點:出口附近標志設置不清晰或信息過密,分合流點視距不足,匝道出口位置設置不明顯,這都會造成車輛在出入口附近停留判斷、或錯過出口而緊急制動,或直行車輛誤入出口而返回。
3、互通立交區內的通行能力
互通立交區內通行能力不足也是導致事故多發的一個重要因素,這也是設計人員和安全評價人員容易忽略的地方。
1)交織區通行能力
在主線與進出匝道間沒有考慮車輛的交織需求,設計合理的交織車道,左轉車流不得不在主線進行交織,嚴重影響了主線通行能力與服務水平,并對車輛安全構成了威脅,同樣問題在城市快速路的路段上也是屢見不鮮。另一問題是未進行交織區的通行能力與服務水平分析,其長度與交織車道數不能滿織需求,造成交織區車輛混亂。正是因為交織區容易出現通行能力不足的問題,所以國外目前大部分國家高速公路樞紐立交設計中都取消了苜蓿葉型立交,或明確規定高速公路樞紐立交不應出現交織區。
2)分、合流區與收費站的通行能力
在設計中對于匝道與主線的分、合流點,由于比較重視車道平衡問題,故在匝道端部通行能力能滿足順暢分、合流的要求,但往往忽視了互通區內左、右轉匝道間的合流與分流設計,車道數不匹配出現通行能力不足的問題。此外,收費站處的通行能力不足導致車輛排隊后擁的問題也比較常見。
4、其它問題
1)互通立交之間的間距
規范規定,相鄰互通立交的間距不宜小于4km,因路網結構或特殊情況限制,經論證相鄰互通立交的間距需適當減小時,加速車道漸變段終點至下一個互通立交減速車道漸變段起點間的距離不應小于1km。如果采用了小于1km的最小值,必須在交通標志、標線、速度管理措施上做到位,切實向駕駛員提供及時、清晰的信息,切實保證運行速度控制在安全范圍。
2)互通立交與收費站的間距
《標準》對互通立交與服務區、停車區、公共汽車停靠站、隧道等其它重要設施的距離應滿足設置出口預告標志的需要。實際上,有的項目由于地形限制或其它原因所致,收費站與互通立交間距過近,這樣易造成出互通的車輛由于減速不充分而沖撞收費站,或因收費站擁堵排隊而影響互通立交車輛的順暢出入,從而造成撞車事故。
3)加、減速車道長度
規范規定的長度應視為最小值,而且規范明確規定了對于上坡加速和下坡減速應該進行長度修正。但是在實際的設計中,設計人員往往簡單的采用最小值進行設計,而不考慮前后銜接線形的特點,加速車道的長度從181.5米到335米不等,減速車道的范圍也是在99米與218米之間出現很多不同的取值,并且變速車道與三角帶之間的關系也有些模糊,對漸變段的長度掌握不一致。這樣就極易造成因素減速車道不足而車輛減速不充分,沖撞三角段,或者加速車道不足而車輛加速不充分從而難以及時匯入主線車流中。
4)互通立交區標志、標線設計
對于大中城市邊緣的高速公路立交樞紐節點,司機在該處的路徑選擇具有非唯一性和不確定性。在這種情況下,樞紐立交標志的設置不應僅局限于一般高速公路出口標志的設置方法,更應該從司機實際的認知需要出發,一方面加強對前方公路情況的預告,使陌生司機對路況產生更為合理的預期;另一方面還要考慮不同駕駛者的需要,對標志信息進行甄選,實現信息傳遞的及時準確。在指路標志內容上,必需保持內容的連續一致性,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因行駛錯誤而強行掉頭等導致的不安全事件。
5、結語
互通立交作為高速公路網絡的重要節點和轉換樞紐,其設計的安全性對提高整個公路項目的安全水平至關重要。在互通立交的安全性評價工作中,不能只注意單一指標的符合性檢查,應將整個互通立交乃至相鄰的構造物當作一個整體,從車輛速度的協調性、駕駛員駕駛的舒適性和安全性的角度,全面核查互通立交設計可能存在的問題,發現設計缺憾,提出糾正措施。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