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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虛假廣告;界定;法律責任
近年來,廣告行業迅猛發展,由于法律規制的滯后,在商業廣告所帶來的長遠經濟利益的驅動下,虛假廣告泛濫成災,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引發了一系列的法律問題,本文將對虛假廣告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展開研究。
一、虛假廣告的含義
虛假廣告是一種最為常見的虛假宣傳的方式,我國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并未明確界定虛假廣告的概念,有關虛假廣告的規定散見于《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一直以來,我國有關法律對虛假廣告的規定過于簡單和籠統,既沒有明確的概念,有沒有具體的認定標準,實際操作難度較大,從而導致了司法實踐中虛假廣告認定方面的混亂,因此需要我們對虛假廣告的含義和判斷標準進行深入的探討。
我們知道,虛假廣告是虛假宣傳的最主要的方式,我們通常所說的“虛假宣傳”只是一個為便于表述的簡稱,它可以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條文中找到對應的完整稱謂即“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4項有禁止“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規定,第9條有禁止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規定。在國際上有關“虛假宣傳”的表述不盡一致,與之幾乎可以劃等號的是“誤導行為”,兩者甚至可以混用或者通用。《英國商業表示法》認為,一種商業表示盡管內容不是虛假的,但只要有引人誤解的可能,即被視為虛假的商業表示。《澳大利亞貿易行為法》及相關判例甚至認為,通過調查確定陳述是否真實與確定陳述是否引人誤解無關。
對比國內外立法得出結論, “引人誤解”應當是構成虛假宣傳的充分要件,虛假宣傳不應該以“虛假”為要件。作為最主要的虛假宣傳的方式,虛假廣告的本質同樣在于“引人誤解”,不管廣告內容是否虛假,只要結果足以引人誤解,都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廣告法》所規制的虛假廣告所指向的內容。
在國外,1965年,德國立法機關對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了修改,將從前被禁止的“虛假廣告”擴大為“引人誤解的廣告”,規定即使是在客觀上真實的廣告,也可能是引人誤解的廣告,擴大了禁止的范圍。《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第十五條以“引人誤解”對“虛假廣告”加以界定,即“真實的表示也可能因引人誤解而導致不正當競爭”。根據美國法的規定,“只要廣告的表述由于未能透露有關信息而給理智的消費者造成錯誤印象的,這種錯誤印象關系到所宣傳的產品、服務的實質性特點的,均為虛假廣告。”
鑒于此,可以給虛假廣告的含義作如下歸納:是指在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利用廣告對商品和服務內容做公開宣傳,導致或者足以導致購買者產生與商品或者服務真實情況不相符的錯誤印象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虛假廣告的種類
鑒于上面對于虛假廣告的含義的分析,結合有關的法律規定和社會現實情況,可以把法律所規制的虛假廣告分為下面三種類型:
1.欺騙性的虛假廣告。這是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一類虛假廣告,它是指廣告中所宣傳的商品和服務的主要內容與真實情況不相符,或者是利用廣告捏造事實,利用并不存在商品和服務進行欺詐宣傳來欺騙消費者。具體表現為:廣告中對商品或者服務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表示不符合實際;廣告中使用的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不真實、不準確;廣告中謊稱自己已取得生產許可證、商品注冊證等。
2.誤導性的虛假廣告。這類廣告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也并不少見,此類廣告內容也許是真實的,但是廣告運用措詞或圖案的技巧,或暗示或省略,或含糊或歧義,使得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產生誤解,并影響其購買決策。如大眾傳播媒介以新聞報道的形式廣告,使消費者誤以為是真實的新聞報道;再例如,我們都知道法律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化學添加劑,如果一個廣告說“某種面包不含有化學添加劑”,則大多數國家的法律會認為該廣告具有欺騙性,因為實際上其他品牌的面包也都是不含化學添加劑,盡管該廣告在字面上完全真實,但它過于強調自己的產品不加添加劑,這同樣也屬于虛假廣告。
另外,我們需要注意一類特殊的廣告也就是比較廣告,嚴格來說,根據廣告的內容,這種違法的比較廣告極可能屬于欺騙性虛假廣告也可能屬于誤導性虛假廣告,但鑒于這種廣告自身的特殊性和新型性,我們把它單獨加以說明。所謂比較廣告,也叫對比廣告,它是指企業在廣告中將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與同類競爭者的商品或者服務進行比較,以說明自己商品或者服務的優勢。由于比較廣告涉及對比較和被比較的商品和服務的宣傳,就要求比較廣告對兩種被涉及的商品和服務進行全面客觀的比較。如果僅僅拿自己商品或服務中的優于其他競爭者的產品的某一單項指標做宣傳,就會給人一種他的產品高人一等的印象,而如果把所有決定產品價值的關鍵指標都予以考慮,其他競爭者的產品會更好。《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廣告審查標準》第四章專門對比較廣告做出了嚴格的限制規定,我國《廣告法》也有對比較廣告的種種限制性規定。
三、虛假廣告的界定
由于我國現行的法律并沒有對虛假廣告進行定義,也沒有對虛假廣告的認定作出明確的規定,導致司法實踐中對虛假廣告的認定問題產生極大的爭議,如何客觀合理地認定一則廣告是否屬于虛假廣告,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加以認定和分析:
第一,從內容來看,廣告的內容必須含有對商品或服務的事實說明,這是構成虛假廣告的一個必要的條件。我國《廣告法》所規制的虛假廣告是指虛假的商業廣告,它的目的就是通過廣告手段,向人們推銷商品或者服務,必然含有對商品或服務的事實說明,包括對商品的名稱、性能、質量、構成成分、價格、用途、耐用度等方面的說明以及其他與商品或服務有關的是事實說明。如果一個廣告不涉及對商品或服務的說明,那么這個廣告就不能認定構成虛假廣告。
第二,從后果來看,我們判斷一則廣告是否虛假廣告,不要拘泥于廣告的內容本身是否虛假,只要其導致或者足以導致購買者產生與商品或者服務真實情況不相符的錯誤印象,那么它即構成虛假廣告,內容真實但卻引人誤解的廣告同樣屬于法律所規制的虛假廣告。
第三,普通注意力原則。因為消費者的年齡、知識水平和生活經驗不同,不同的消費者對相同廣告的注意能力也各不相同,一般的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服務時,欠缺仔細分析廣告內容的注意力,只是以普通注意所得到的印象作為選購的基礎,故虛假廣告的認定應當以一般合理的消費者的看法作為認定的標準,對影響作為廣告對象的消費者的注意能力的各種因素予以合理地考慮。我們所說的作為參照標準的一般的合理的消費者的看法是指一個具有平均思維水平的人正常的看法,而不能以思維水平低于或者高于平均水平的人的人的看法作為參照。
第四,整體觀察原則。它是指在界定虛假廣告時,不是對廣告的內容逐字逐句進行分析,而是以其在整體上給予消費者的印象是否會造成誤解進行判斷。經營者通過廣告宣傳自己的商品或服務,吸引消費者來購買,一般消費者看到廣告后,往往只會留下大致、模糊的印象,并以此作為消費的依據,而很少就廣告的每一個細節作仔細分析,故應從整體上進行觀察、分析,以辨別其是否真實或有引人誤解的可能。
第五,產生誤導可能性原則。它是指為有效地打擊虛假廣告,節約訴訟成本,法律不要求消費者因廣告實際上當受騙,只要廣告有使消費者誤解的可能,即可認定構成虛假廣告,至于消費者是否受到實際損失(是否真正受騙或被誤導)不影響此行為的成立,更不必為此舉證。
四、虛假廣告的相關法律責任
(一)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
我國相關法律對虛假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者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做出了一系列的相關規定。
根據我國現行《廣告法》的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可知,廣告主作為廣告活動的發起者,是廣告產生的源頭和最大受益者,他承擔的乃是一種無過錯責任,而廣告經營者、廣告者民事責任的承擔以過錯為前提,以連帶責任為主要內容。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對虛假廣告罪作出了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廣告法》第37條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 條等規定了虛假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者要承擔的行政責任,它的承擔方式包括:責令停止廣告、責令公開更正消除影響、沒收廣告費用、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止廣告業務和吊銷廣告經營許可證等。
(二)廣告代言人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等規制的虛假廣告的相關責任主要是針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者這三類主體,而少有涉及被輿論稱為“第四類主體”的廣告代言人的法律責任。為了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我國于2009年頒布實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與《廣告法》相比,《食品安全法》多了對“個人”責任的規定,這其實說的就是虛假廣告的代言人。我國現行法律剛剛將廣告代言人的責任納入法律視線,雖然《食品安全法》規定了廣告代言人的連帶賠償責任,看似很重,但是太過籠統,不夠細化,缺乏司法實踐上的可操作性,導致其象征意義卻大于實質意義。另外,《食品安全法》其責任追究適用的范圍很窄,目前還只限于食品領域,對與人民群眾身體的健康密切相關并且違法率較高的醫藥、保健食品、煙酒、涉農等領域并沒有代言人責任的相關規定。
我國《廣告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該規定確立了“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的廣告法律關系主體地位,但卻唯獨遺漏了虛假廣告中的推薦者是“個人”(即代言人)的情況,沒有賦予虛假廣告代言人同“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同樣的廣告法律關系主體地位,從社會現實情況來看,代言人在廣告代言活動中對商品或者服務進行宣傳和推薦,從本質上來看與“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一樣都是廣告推薦者,兩者在廣告法律關系中處于一種同樣的地位,并且由于其較強的社會影響力使代言的虛假廣告產生更大的危害作用,故而與“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相比,法律更應當賦予廣告代言人與其他廣告活動的參與者同樣的法律主體地位。考慮到這部法律誕生于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期,明人代言廣告遠不如今日這般風行,尚可以理解。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廣告行業的迅猛發展,這個立法上的疏漏,危害越來越大。
據悉,《廣告法》修改建議稿已提出,在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三大主體”的基礎上,參與廣告代言、證明、推薦的“廣告其他參與者”,包括明星、名人等也應作為廣告活動的主體,納入規制范圍,將連帶責任的主體擴展到個人,以強化對明星、名人代言廣告的約束。“廣告其他參與者”除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外,構成犯罪的,還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這體現了我國法制的進步,目前理論界普遍期待新《廣告法》的出臺。
此次,新《廣告法》規定醫藥不得再使用代言人、廣告中禁止提及“安全有效”、非藥物不能再聲稱“堪比”藥物功效……,對于醫藥大健康產業而言,新《廣告法》將會帶來行業巨震。
新《廣告法》醫藥新規亮點
特殊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戒毒治療的藥品和醫療器械,不得作廣告。
藥品廣告需顯著標明不良反應。
保健食品非藥品廣告不得涉及疾病防治。
養生欄目禁發藥品、保健食品廣告。
母乳代用品廣告不能“登”上公共場所。
禁止代言人在藥品、醫療器械和醫療廣告中進行推薦或證明。
代言過虛假廣告者或將有三年“禁期”。
違法廣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被吊銷。
互聯網廣告不能“一鍵關閉”將受罰。
Strategy戰略
臺灣在大陸投資規模最大醫衛項目落戶泉州
9月13日,臺灣海峽兩岸醫事交流協會日前與泉州正式簽訂項目合作協議,合作具體涵蓋四個子項目,包括新建一家三甲綜合醫院、一個綜合性健康養生養老村,與一家市區醫院達成合作,并爭取申辦一所醫科大學。據悉,這是目前臺灣在大陸投資規模最大的醫療衛生項目。
鳳凰醫療斥資5.7億參與保定公立醫院改制
9月15日,鳳凰醫療集團與保定市第一中心醫院、第三中心醫院簽署合作框架協議。根據協議,鳳凰醫療將分別斥資5億及7000萬元人民幣,用于第一及第三中心醫院的合作共建,合作共建期為20年。合作期內,兩家醫院每年向其固定返還投資本金。
中源協和進軍健康險領域
9月21日,中源協和公告稱,公司已與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署《戰略合作協議》。根據協議內容,在健康保險和健康管理業務方面,雙方將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發揮各自專業優勢,合作開發創新性的產品和服務,研究建立健康保險、健康管理、養老護理和生命科學技術相結合的綜合健康保障計劃。
Service服務
CNKI打造醫院重點學科臨床科研知識平臺
9月15日,中國知網(CNKI)行業協同創新平臺與機構知識基礎設施(NKI)建設模式研討會在北京舉行。據悉,該平臺是以中國知網海量文獻信息資源和機構知識管理技術積累為基礎,通過協同討論與編撰功能對醫院隱性知識進行轉化和挖掘,逐步形成具有醫院學科特色的知識服務平臺。
北京和睦家醫院舉辦放療科普宣傳
9月15日,北京和睦家醫院響應國家衛計委改善醫療服務行動計劃的號召,舉辦了一次別開生面的科普宣傳活動。北京抗癌協會腫瘤放療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朱廣迎教授指出,比起發達國家,中國只有少數患者有機會接受放射治療。其原因不僅是國內放療設備數量不足、分布不均,還有中國的物理師數量缺乏的現實問題。同時,國人對放療存在一些偏見和誤解。與會專家認為,改變中國放療發展現狀須依靠技術與人才的組合。
Medicine藥品
我國首個微球制劑獲批在美提交新藥申請
綠葉制藥集團近日宣布,美國FDA確認該公司研發的利培酮微球注射劑(LY03004)不需再進行任何臨床試驗,可在美提交新藥申請。這標志著,中國首個自主研發的微球制劑產品將在不遠的未來進入美國市場。據悉,LY03004是一種緩釋微球制劑,以肌肉注射的方式用于精神分裂癥或分裂情感患者的治療。
默沙東重磅糖尿病新藥Marizev首度獲批
近日,默沙東宣布其重磅糖尿病藥物Omarigliptin在日本獲批,用于治療成人的2型糖尿病。Omarigliptin是一類DPP-4抑制劑,僅需每周服用一次即可達到療效,可減少患者每天服藥的壓力,這也是Omarigliptin在全球市場中首次獲批。
Marizev并不能稱為世界上首個周服DPP-4抑制劑,但還是有別于武田在三月份獲批的同類藥物Zafatek。
恒康醫療小兒止瀉凝膠膏獲新藥創制重大專項
9月28日,恒康醫療公告,公司近日收到關于“重大新藥創制”科技重大專項2015年課題立項的通知,公司的小兒止瀉凝膠膏治療輪狀病毒性腹瀉的臨床研究及其產業化課題獲得立項支持,中央財政經費支持279.3萬元,公司自行投入651.5萬元。
該課題將根據臨床批件審批結論的要求,完成小兒止瀉凝膠膏的產業化工藝驗證及后期臨床驗證,投入生產后可謂臨床醫生提供有針對性的劑型選擇,為輪狀病毒導致的腹瀉提供安全有效的治療。
Devices器械
兩家外企首入醫械創新綠色通道
9月21日,國家審評中心特別審批申請審查結果公示,意外的是此次公示的兩個產品均為外企醫械廠商――雅培的二尖瓣成形夾及導管輸送系統和美敦力的經導管植入式無導線起搏系統。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程序,業內俗稱“綠色通道”,今年3月份首次殺入的外資企業雅培,就曾引發關注。
國產心臟支架登陸歐美市場
日前,賽諾醫療的“BuMA Supreme生物降解藥物涂層冠脈支架系統”成功植入多名歐洲患者體內。這是國內企業首次在歐洲發達國家進行的正規臨床驗證試驗,開啟了國產心臟藥物支架進入歐美發達國家的征程。這個由賽諾醫療科學技術有限公司研發的心臟支架,擁有完整全球知識產權,打破了國外產品在我國高端冠脈介入醫療器械領域的壟斷地位。
廣州進口醫療器械不合格檢出率猛增
9月16日,廣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通報,今年1-8月,該局轄區口岸進口醫療器械不合格檢出率大幅攀升,共檢出不合格產品98批、貨值1598.87萬美元,同比分別增長157.9%和206.4%。檢出的不合格進口醫療器械問題仍然以安全、品質、殘損等項目為主,其中安全項目不合格占70%。
Technology技術
肝衰竭高風險患者可被識別
日前,由北京地壇醫院王憲波教授領銜的研究團隊發現,對慢性乙型肝炎患者的年齡、總膽紅素、凝血酶原活動度和乙肝病毒載量水平進行評分,建立慢加急性肝衰竭(ACLF)風險預警模型,可識別高風險患者;通過早期預警,在患者出現肝衰竭病變趨勢時給予積極處理,可降低死亡率。
日本科學家或研制出男性避孕藥
近日,日本一個研究小組發表研究報告稱,其團隊成功研制出一種控制生殖功能的藥物,用在雄性老鼠身上可實現短暫避孕,希望將來能應用在人類男性身上。與以往專注于減少數量的男性避孕研究不同,新的避孕藥旨在控制功能,使其無法對卵子進行受精。
日本主要癌癥5年生存率達60%以上
9月14日,日本國立癌癥研究中心首次公布了該國各都道府縣癌癥患者的5年生存率。調查顯示,日本所有經過治療的癌癥患者5年生存率平均達到64.3%,說明大部分癌癥患者經科學治療可以存活下來。其中,乳腺癌5年生存率達到92.2%,大腸癌為72.1%,胃癌為71.2%,肺癌和肝癌則分別只有39.4%和35.9%。
關鍵詞:網絡廣告;法律規制;政府監管;行業自律
中圖分類號:F713.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09)20026901
1網絡廣告的特征
網絡廣告其基本特征為利用數字技術制作和表示,以數字代碼為載體,這是網絡廣告異于傳統廣告最直觀的特征。其他特征有:交互性和廣泛性、信息容量大、價格低廉、多維性、實時性與持久性的統一。
網絡廣告借助于互聯網絡,多渠道地進行廣告與傳播,主要方式有:(1)通過自設網站廣告;(2)委托網絡服務供應商或其他網站廣告;(3)網絡個人主頁上廣告;(4)通過電子郵件廣告;(5)通過電子資料廣告;(6)通過 BBS廣告。
2我國網絡廣告的立法現狀
《廣告法》規定,“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所以,網絡廣告也應當屬于廣告監管的范圍,網絡廣告的經營活動都應當適用廣告法的規定。但是制定廣告法時沒有辦法預見到網絡廣告的發展趨勢和數字化特點,造成了大量的網絡廣告制作、、傳播的行為不能被現行廣告法所涵蓋。因此,現行《廣告法》在規制網絡廣告方面有較大的缺位與不完善。
3網絡廣告引發的問題
3.1隱性廣告問題
所謂隱性廣告是指采用公認的廣告方式以外的手段,容易使得廣告受眾產生誤解的廣告。隱性廣告在網絡上通常的表現形式是:通過新聞形式的廣告;在 BBS上提出討論達到宣傳目的廣告;通過搜索引擎中的關鍵詞搜索的廣告;通過表面上非廣告的鏈接一點擊便會出現的廣告等等。對這種隱性廣告應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3.2電子郵件廣告問題
電子郵件廣告以統配方式發往各個電子信箱,不論用戶是否需要,以郵件列表的形式,任何組織或個人可以立刻向無數信箱廣告郵件,價格低廉,成本幾乎可以忽略不計。這種大量的未經請求的廣告郵件不僅會占用互聯網的帶寬和資源,增加網絡的操作成本,而且可能造成郵件收件人物質與精神上的損失并構成對收件人隱私權的侵犯。目前我國已出臺了一些對未經請求的廣告電子郵件的管制辦法,信息產業部2006年了《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但是該《辦法》屬于部門規章,法律效力較低,而且其所規定的責任主體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也較輕。
3.3網絡廣告的主體界定問題
廣告法對傳統媒介的廣告主體規定有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廣告主是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廣告者是指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的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3.4網絡廣告的國際性問題
Internet是一個全球性的網絡,將世界連接在一起。互聯網上的廣告因為網絡的世界性,打破了地域和時間的限制,有可能使得網絡廣告商規避法律的問題。比如,有的煙草商在沒有煙草管制的國家設立網站藥品廣告來規避我國法律。
4網絡廣告立法的具體建議
4.1禁止隱性廣告
對于隱性廣告應該明確予以禁止,進一步規范廣告的識別標準,要求以隱性方式的廣告均應表明“廣告”字樣,以便識別,避免誤導消費者。可以采取舉報方式,一經舉報,經工商部門核實確定為隱性廣告,立即要求停止。
4.2對電子郵件廣告加以限制并明確法律后果
禁止網絡服務商在用戶未請求的情況下通過電子郵件發送廣告,用戶同意或訂閱的廣告郵件除外。行為的違法性必須明確,可以確定為違法行為的應該包含:使用錯誤或帶有誤導性的信件主題、使用第三方IP地址傳送、匿名發送、非法獲得用戶電子郵件地址、沒有提供有關此信件性質和內容的特殊的標志、沒有提供給接收者刪除該電子郵件的權利或提示信息。監管方式可以采取政府監管和行業監管相結合的方式,明確歸責原則應為過錯原則,責任主體應承擔的相應的民事責任,具體方式可以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
4.3網絡廣告的主體資格準入制度
網絡廣告經營者必須有相應的資質才能取得經營資格,規范網絡廣告的主體資格、確定準入制度是對網絡廣告實現全面監管的必要條件。
對網絡廣告主體從業資質審核應包括以下內容:第一、建立客觀公正的評估標準審定網站訪問流量,防止自保訪問量或運用類似點擊等易于使廣告主混淆的非公正標準進行評估的現象;第二、網站提供的有關用戶構成資料必須經由行政部門審定才能向廣告主提供相關數據;第三,網站的廣告價格必須與其資質、運行水平、規模等情況相符合,同時應在網站上公開不同廣告形式和服務的價格,以便廣告主進行選擇。總之,工商管理部門應建立一套客觀公正的網絡媒體評估標準,對網站專業技術、服務質量、收費標準等進行規定,從而規范網絡廣告的從業資格。
4.4建立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消費者監督相結合的監管制度
在政府加強對網絡廣告的監管的同時,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網絡服務提供商)、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網絡內容提供商)行業的自律顯得非常重要。廣告是由他們通過各種技術手段的,只有ISP、ICP加強自律,才能從源頭上解決網絡廣告中的虛假廣告、垃圾郵件、隱私權保護等等許多問題。這里所指的自律包括以下含義:第一,ISP、ICP因遵守包括《廣告法》在內的有關廣告方面的法律法規,堅決抵制不正當競爭,保護用戶個人隱私,不濫發垃圾郵件并采用包括技術手段在內的各種措施來制止垃圾郵件;第二,ISP、ICP應當在經營范圍內管理所托管的主頁,一旦發現惡意廣告,應該加以制止,盡到管理人之法律責任。
4.5加強網絡廣告法律規制的國際協作
一般來講,一國的廣告法只能對本國的廣告發生效力,但因特網是沒有國界的。所以應該加強國際合作,通過國際公約,對網絡廣告進行統一的規制。
5關于網絡廣告的立法模式思考
5.1法律規范模式思考
有人認為我國雖然有《廣告法》,但是現行的網絡廣告的經營行為不能為現行廣告法所涵蓋,應該制定一部專門的《網絡廣告法》來調整。作者認為,網絡廣告歸根到底是廣告,是以網絡為媒體的廣告。網絡廣告與廣告是種屬關系,應當屬于廣告監管的范圍。網絡廣告的主體、對象的權利義務與傳統廣告本質是相同的,網絡廣告的經營活動都應當適用《廣告法》的規定。因此,應該找出現行 《廣告法》 在調整網絡廣告中的不足,在此基礎上探索其完善的對策。
通過歸納,新《廣告法》具體有以下五大方面的創新。
一、細化和豐富了廣告的內容準則
新《廣告法》豐富了關于保健食品、藥品、醫療、醫療器械等廣告的準則,由原先的7中增加至17中,基本涵蓋了人們群眾消費、生活、健康等各個方面的問題,對廣告的管理更有針對性,并在廣告發展的情況下維護了消費者的權益。
(一)新《廣告法》對多種產品的廣告準則進行細化
明確虛假廣告的定義和典型形態。新法不僅明確規定廣告內容虛假及內容引人誤解的均屬于虛假廣告,而且列舉了虛假廣告得典型情形,明確了虛假廣告行為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相對于94年《廣告法》,新《廣告法》的打擊力度也明顯增大,提升廣告法的可操作性,對遏制虛假廣告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將產生重要作用。
嚴控煙草廣告。由于煙草廣告的性質較為特殊,影響人們身體健康,所以新法對煙草廣告做了更為嚴格的規定,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煙草廣告,明確禁止利用其他商品廣告變相煙草廣告,使消費者不被廣告形式所迷惑,關注自身健康發展。
(二)新《廣告法》對部分類別廣告進行內容規范
首次增加關于互聯網廣告的規定。當下是互聯網+的時代,然而現行的廣告法中沒有關于互聯網廣告的章節。因此,新法添加了互聯網廣告的相關規定,體現了對互聯網廣告的重視以及互聯網思維下的民生關懷。一方面,新《廣告法》增加了互聯網廣告的規定,另一方面加大了大眾傳播媒介廣告行為的監管力度。對于原生廣告的發展,新法規定互聯網廣告應一鍵關停,電子郵件未經同意不能發送,避免互聯網企業運用技術優勢對消費者造成過度侵擾。
新增公益廣告,擴大廣告法調整范圍。相比商業廣告,公益廣告的發展較為緩慢,因此新法真對公益廣告出現的問題,增加規定鼓勵國家開展公益廣告宣傳活動,大眾傳播媒介有義務公益廣告,從而進一步提高全民的公益意識,為社會和諧而不斷努力。
二、嚴格規范了廣告用詞
新《廣告法》在廣告用詞方面要求十分嚴格,如新法的第九條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過去,企業為了追求消費者的注意力,往往夸大其詞,導致公眾對廣告、對企業、乃至對社會產生一種不信任感。新法對廣告用詞的限定是對廣告行業規整的體現,也是對企業社會責任的鞭策,保障消費者可以買的放心。
三、關注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護
新法增加了未成年人的相關法律條文,使之更加明確。新《廣告法》新增了具體的行為規范對未成年人的廣告權益進行保護,能更好地保護我國未成年人免受不良廣告的誘導,體現廣告管理的人文關懷性。
新法對未成年人代言廣告有更明確和嚴格的規定。新法規定:“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不得作為廣告代言人”,實保護我國未成年人免受虛假欺詐廣告的誘導,使未成年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新法給未成年人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新法規定“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等,使法律作為“把關人”,給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打造了一個干凈的環境,同時對消費者更加負責。
四、新增關于廣告代言人的法律義務和責任的規定
新法完善了廣告代言人制度的內容。新《廣告法》將廣告代言人納入廣告活動主體范圍,并對廣告代言人的含義及類型進行規定,便于廣告的具體管理。
廣告代言人的法律地位進一步確立,新法對廣告代言活動法律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完善。新法明確規定嘞廣告代言人不得為虛假廣告代言,不得為為使用過的商品和服務代言。否則,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廣告代言人制度的完善不僅明確了明星代言時的權利和義務,而且對消費者而言,是保障其合法權益的體現。今后,企業和明星在推出廣告時,不能一味追求商業利益,而忽視最基本的社會責任。
五、明確并強化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廣告監督職責
在新《廣告法》中,強化了工商機關及有關部門的廣告監管職責。新法明確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主、各部門分工配合的管理體制,提高行政執法效能。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在接到社會投訴后,需要在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投訴、舉報人。這不僅顯示了國家對廣告監管的重視,也體現出政務的公開透明,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新法進一步完善懲戒制度。相對于過去的廣告法規定,新《廣告法》對媒體廣告、對廣告主的廣告是過去的3至5倍,對于廣告費難以計算的,最高可以發到200萬。處罰力度之大也使對違法廣告的震懾,對工商管理部門的敦促以及對消費者權益的負責。
論文認為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應承擔法律責任,該責任符合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名人應與其他責任主體承擔連帶責任以保證消費者的求償權。歸責原則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關鍵詞】
虛假廣告;連帶責任;注意義務;歸責原則
名人代言是根據廣告心理學原理中,廣告代言人特別是名人在傳播中形成的“暈輪效應、移情效應、示范效應”會在受眾(即廣大消費者)中產生特殊的心理效應,可以使相關產品或服務迅速被消費者所認知,令消費者對產品、服務產生認可,并最終說服其做出決定促成購買行為。近年來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泛濫、屢禁不止,社會影響惡劣。根據我國《廣告法》的規定,虛假廣告行為主體包括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商品推薦者。其中商品推薦者有個人推薦者與團體、組織推薦者之分。我國《食品安全法》第55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明確了虛假食品廣告中名人的責任主體地位。但由于《食品安全法》調整范圍有限,實質上,我國目前立法并沒有真正把商品推薦者中的個人認定為虛假廣告責任主體。
對于名人代言虛假廣告需承擔法律責任這一點,學界是達成共識、毋庸置疑的。爭議激烈之處在于法律責任的性質、責任形態、歸責原則等問題。
1 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法律責任的性質
1.1 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釋,雖然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了虛假廣告的犯罪主體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名人并不包含在內,但是關于名人代言問題食品是否承擔刑事責任要根據案情具體分析,司法機應關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案,名人該承擔相應責任的要依法追責,如名人亦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或廣告者時。
1.2 行政責任
該觀點認為,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所侵害的對象應為公法所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而非特定消費者利益。除開少數情節極其惡劣的、理應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作為廣告代言人的名人若需承擔法律責任,則該責任主要應為行政責任。
1.3 侵權責任
首先,我國《廣告法》第3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第4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而虛假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相符,違反我國立法規定,其行為本身具有違法性。其次,消費者因錯信廣告而購買商品或服務致使人身或財產權益受損,確實造成損害結果,且損害結果與虛假廣告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綜上,名人代言虛假廣告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因此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法律責任是一種侵權責任。此外,名人代言虛假廣告對消費者造成的損害是建立在與產品制造者、銷售者一起共同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基礎上的,因此,屬于共同侵權。
2 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法律責任的責任形態
在承認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法律責任為共同侵權責任的基礎上,對于責任形態,有連帶責任與補充責任兩種觀點。
連帶責任是基于連帶債務或者共同侵權行為所產生的責任,根據權利人的請求,債務人不管各自應承擔的份額和先后順序,每個責任人都要對整個債務承擔責任。然而在補充責任中,補充責任人承擔的是補充責任,是在直接責任人不能給付時,才可向補充責任人提起給付的請求,補充責任人享有抗辯權。
本文認為,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法律責任形態,應為連帶責任。要名人承擔連帶責任一定程度上是加重了名人的責任,但從制度建設的長遠考慮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首先,名人連帶責任的承擔有利于名人在接受代言時,謹言慎行,積極履行注意義務,不會因一時的經濟利益而做出有損于公眾利益、有損于自身利益的行為。其次,從消費者的維權難易上來說,連帶責任的重要立法價值在于對債權實現的充分保障,消費者在市場中處于弱勢地位,加重名人的責任,可以使消費者維權更便利。名人因其特殊的社會地位,受到廣泛的社會關注,這樣有助于該問題的解決。再次,加重名人的責任,并不意味著名人無救濟的途徑。在名人盡到注意義務的前提下,商家隱瞞產品真實情況的,名人可通過連帶責任的內部追償機制或者與商家的代言合同追償。
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意義在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給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更便利更有效的救濟途徑,使消費者免受虛假廣告之累。與此同時,相關制度建設在于警醒名人擺正自身位置,代言時三思而后行,既是對自身的保護,亦是對社會負責。
3 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
我國《食品安全法》第55條規定的名人代言人承擔無過錯責任,即不管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只要其違法行為與受害人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就應承擔賠償責任。除此之外,法律并無定論。本文認為,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法律責任歸責原則應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只要明星代言了虛假廣告,消費者因此受到了損害,就推定其主觀上有過錯,應該承擔責任。除非名人能夠證明自己主觀上并無過錯,才能免責。從名人角度來看,名人在盡到注意義務的前提下,因其信息獲取能力有限或商家刻意隱瞞而對產品了解失當進行代言的情形,只要名人證明其在主觀上并無過錯即可,是對名人自身權利的維護。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一定程度上實現了消費者舉證責任的轉移,減輕了舉證難度,便于維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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