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章中心 > 登記管理

      登記管理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登記管理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登記管理范文第1篇

      最新肥料登記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肥料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畜安全,促進農業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使用和宣傳肥料產品,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營養和土壤物理、化學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農產品產量,或改善農產品品質,或增強植物抗逆性的有機、無機、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條國家鼓勵研制、生產和使用安全、高效、經濟的肥料產品。

      第五條實行肥料產品登記管理制度,未經登記的肥料產品不得進口、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得進行廣告宣傳。

      第六條肥料登記分為臨時登記和正式登記兩個階段:

      (一)臨時登記:經田間試驗后,需要進行田間示范試驗、試銷的肥料產品,生產者應當申請臨時登記。

      (二)正式登記:經田間示范試驗、試銷可以作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產品,生產者應當申請正式登記。

      第七條農業部負責全國肥料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省、**、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農業部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肥料登記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肥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記申請

      第八條凡經工商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肥料生產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記申請。

      第九條農業部制定并《肥料登記資料要求》。

      肥料生產者申請肥料登記,應按照《肥料登記資料要求》提品化學、肥效、安全性、標簽等方面資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樣品。

      第十條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負責或委托辦理肥料登記受理手續,并審查登記申請資料是否齊全。

      境內生產者申請肥料臨時登記,其申請登記資料應經其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向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單位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生產者申請肥料臨時登記前,須在中國境內進行規范的田間試驗。

      生產者申請肥料正式登記前,須在中國境內進行規范的田間示范試驗。

      對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或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建議經農業部認定的產品類型,可相應減免田間試驗和/或田間示范試驗。

      第十二條境內生產者生產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產品田間試驗,由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試驗單位承擔,并出具試驗報告;微生物肥料、國外以及港、澳、臺地區生產者生產的肥料產品田間試驗,由農業部認定的試驗單位承擔,并出具試驗報告。

      肥料產品田間示范試驗,由農業部認定的試驗單位承擔,并出具試驗報告。

      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認定試驗單位時,應堅持公正的原則,綜合考慮農業技術推廣、科研、教學試驗單位。經認定的試驗單位應接受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試驗單位對所出具的試驗報告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的肥料產品,登記申請不予受理:

      (一)沒有生產國使用證明(登記注冊)的國外產品;

      (二)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產品;

      (三)知識產權有爭議的產品;

      (四)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環保等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的產品。

      第十四條對經農田長期使用,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下列產品免予登記:

      硫酸銨,尿素,硝酸銨,氰氨化鈣,磷酸銨(磷酸一銨、二銨),硝酸磷肥,過磷酸鈣,氯化鉀,硫酸鉀,硝酸鉀,氯化銨,碳酸氫銨,鈣鎂磷肥,磷酸二氫鉀,單一微量元素肥,高濃度復合肥。

      第三章 登記審批

      第十五條農業部負責全國肥料的登記審批、登記證發放和公告工作。

      第十六條農業部聘請技術專家和管理專家組織成立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負責對申請登記肥料產品的產品化學、肥效和安全性等資料進行綜合評審。

      第十七條農業部根據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的綜合評審意見,審批、發放肥料臨時登記證或正式登記證。

      肥料登記證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肥料審批專用章》。

      第十八條農業部對符合下列條件的產品直接審批、發放肥料臨時登記證:

      (一)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經檢驗質量合格的產品。

      (二)經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建議并由農業部認定的產品類型,申請登記資料齊全,經檢驗質量合格的產品。

      第十九條農業部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召開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全體會議。

      第二十條肥料商品名稱的命名應規范,不得有誤導作用。

      第二十一條肥料臨時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肥料臨時登記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生產、銷售該產品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兩個月前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符合條件的經農業部批準續展登記。續展有效期為一年。續展臨時登記最多不能超過兩次。

      肥料正式登記證有效期為五年。肥料正式登記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生產、銷售該產品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六個月前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符合條件的經農業部批準續展登記。續展有效期為五年。

      登記證有效期滿沒有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的,視為自動撤銷登記。登記證有效期滿后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的,應重新辦理登記。

      第二十二條經登記的肥料產品,在登記有效期內改變使用范圍、商品名稱、企業名稱的,應申請變更登記;改變成分、劑型的,應重新申請登記。 第四章 登記管理

      第二十三條肥料產品包裝應有標簽、說明書和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標簽和使用說明書應當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標明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

      (二)標明肥料登記證號、產品標準號、有效成分名稱和含量、凈重、生產日期及質量保證期;

      (三)標明產品適用作物、適用區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四)產品名稱和推薦適用作物、區域應與登記批準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經過登記批準的標簽內容。

      第二十四條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品,在登記有效期內證實對人、畜、作物有害,經肥料登記評審委員會審議,由農業部宣布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

      第二十五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轄區內的肥料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的肥料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必要時按照規定抽取樣品和索取有關資料,有關單位不得拒絕和隱瞞。對質量不合格的產品,要限期改進。對質量連續不合格的產品,肥料登記證有效期滿后不予續展。

      第二十六條肥料登記受理和審批單位及有關人員應為生產者提供的資料和樣品保守技術秘密。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

      (一)生產、銷售未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品;

      (二)假冒、偽造肥料登記證、登記證號的;

      (三)生產、銷售的肥料產品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的。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0xx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

      (一)轉讓肥料登記證或登記證號的;

      (二)登記證有效期滿未經批準續展登記而繼續生產該肥料產品的;

      (三)生產、銷售包裝上未附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

      第二十九條 肥料登記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生產者辦理肥料登記,應按規定交納登記費。生產者進行田間試驗和田間示范試驗,應按規定提供有代表性的試驗樣品并支付試驗費。試驗樣品須經法定質量檢測機構檢測確認樣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與標明值相符,方可進行試驗。

      第三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復混肥、配方肥(不含葉面肥)、精制有機肥、床土調酸劑的登記審批、登記證發放和公告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越權審批登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有關復混肥、配方(不含葉面肥)、精制有機肥、床土調酸劑的具體登記管理辦法,并報農業部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委托所屬的土肥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具體肥料登記工作。

      第三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登記的復混肥、配方肥(不含葉面肥)、精制有機肥、床土調酸劑,只能在本省銷售使用。如要在其他省區銷售使用的,須由生產者、銷售者向銷售使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下列產品適用本辦法:

      (一)在生產、積造有機肥料過程中,添加的用于分解、熟化有機物的生物和化學制劑;

      (二)來源于天然物質,經物理或生物發酵過程加工提煉的,具有特定效應的有機或有機無機混合制品,這種效應不僅包括土壤、環境及植物營養元素的供應,還包括對植物生長的促進作用。

      第三十四條 下列產品不適用本辦法:

      (一)肥料和農藥的混合物;

      (二)農民自制自用的有機肥料。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定義為:

      (一)配方肥是指利用測土配方技術,根據不同作物的營養需要、土壤養分含量及供肥特點,以各種單質化肥為原料,有針對性地添加適量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有機肥料,采用摻混或造粒工藝加工而成的,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地域性的專用肥料。

      (二)葉面肥是指施于植物葉片并能被其吸收利用的肥料。

      (三)床土調酸劑是指在農作物育苗期,用于調節育苗床土酸度(或pH值)的制劑。

      (四)微生物肥料是指應用于農業生產中,能夠獲得特定肥料效應的含有特定微生物活體的制品,這種效應不僅包括了土壤、環境及植物營養元素的供應,還包括了其所產生的代謝產物對植物的有益作用。

      (五)有機肥料是指來源于植物和/或動物,經發酵、腐熟后,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養分為其主要功效的含碳物料。

      (六)精制有機肥是指經工廠化生產的,不含特定肥料效應微生物的,商品化的有機肥料。

      (七)復混肥是指氮、磷、鉀三種養分中,至少有兩種養分標明量的肥料,由化學方法和/或物理加工制成。

      (八)復合肥是指僅由化學方法制成的復混肥。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所得是指違法生產、經營肥料的銷售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農業部1989年、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關于肥料、土壤調理劑及植物生長調節劑檢驗登記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浙江省肥料登記和使用辦法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肥料登記和使用,保障肥料產品質量,保護農業生態環境,促進農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肥料的登記、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肥料工作的管理,增加資金投入,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措施,促進肥料應用技術的研究和推廣。

      第四條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肥料登記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肥料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二章肥料登記

      第五條肥料生產企業生產下列肥料產品,應當向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肥料登記:

      (一)有機肥料、配方肥、床土調酸劑;

      (二)國家規定應當登記的肥料。

      床土調酸劑是指在農作物育苗期,用于調節育苗床土酸度的制劑。

      第六條對有國家、行業標準或者國家規定免予登記的肥料產品,肥料生產企業要求登記的,肥料登記部門應當予以登記。

      第七條申請登記的肥料產品,應當按照肥效試驗技術規程,在不同作物、土壤類型中經過完整的生長周期對比試驗,證明其對作物生長具有顯著效果。

      第八條申請肥料登記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營業執照;

      (二)生產原料和生產工藝資料;

      (三)產品執行標準;

      (四)依法取得肥料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

      (五)法定機構出具的田間試驗報告;

      (六)產品標識式樣和使用說明書;

      (七)無知識產權爭議聲明。

      肥料登記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肥料登記申請人還應當提供由法定機構出具的毒性檢驗報告:

      (一)用工業廢料、生活垃圾、污泥作為肥料生產原料的;

      (二)在生產工藝流程中,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

      (三)直接施用在水果、蔬菜表面的專用肥料。

      第十條檢驗機構和負責田間試驗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進行檢驗、試驗,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試驗結果,并對其檢驗、試驗結果負責。

      第十一條肥料登記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登記申請。

      第十二條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對所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核發肥料登記證,并予以公告;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核發肥料登記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肥料登記證書應當載明企業名稱、產品名稱、證書編號、產品形態、產品成分主要指標、適用范圍、發證日期、有效期等內容。

      第十四條肥料登記證有效期為5年。肥料登記證有效期滿后,企業繼續生產該肥料產品的,應當在肥料登記證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原登記機關申請續展登記。登記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辦理續展手續。

      第十五條在肥料登記證有效期內,肥料生產企業名稱、產品名稱、產品適用范圍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向原登記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供變更內容的相關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在肥料登記證有效期內,肥料產品的有效成分、含量或者產品形態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重新申請登記。

      第十七條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肥料,肥料登記的程序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質量保障

      第十八條肥料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肥料產品質量標準、技術規程進行生產,生產記錄應當完整、準確,所需的原料、輔料應當符合生產要求,并對其生產的肥料產品質量負責。

      肥料產品出廠前,應當經過質量檢驗,合格的肥料產品應當附具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不合格的肥料產品不得出廠。

      第十九條肥料生產企業將畜禽糞便、城鎮垃圾、淤泥、工業廢棄物等直接加工成為肥料產品或者作為肥料生產原料的,應當先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條分裝肥料不得改變原肥料產品成分和含量,并應當在包裝上標明分裝單位的名稱和地址。  第二十一條肥料生產企業應當在肥料產品包裝上載明包括下列內容的肥料產品標識:

      (一)產品通用名稱;

      (二)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

      (三)產品登記證號或者生產許可證號;

      (四)產品執行的標準;

      (五)產品有效成分的名稱、含量、凈含量;

      (六)生產日期或者產品批號,有產品有效期的,應當標明有效期;

      (七)對貯運和使用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說明。  肥料產品標識內容應當與肥料登記時核定的內容相一致。

      第二十二條肥料產品應當附有載明適用范圍、施用方法和注意事項的使用說明書。

      第二十三條肥料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進貨驗收制度,查驗肥料產品標識、質量檢驗合格證明、肥料登記證號或者生產許可證號;銷售肥料產品時,應當向購買者說明肥料產品的性能、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并提供銷售憑證。

      第二十四條肥料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肥料銷售檔案,記錄購入肥料產品的名稱、數量和銷售情況。肥料銷售檔案保存期限不得低于2年。

      第二十五條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肥料產品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銷售的,肥料生產企業應當將登記情況以信函、傳真等方式向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也可以委托肥料經營單位進行備案。

      第二十六條肥料生產企業、經營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生產、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肥料;

      (二)生產、經營應當登記而未登記的肥料;

      (三)假冒、偽造、轉讓肥料登記證和肥料登記證號;

      (四)在生產、經營肥料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二十七條肥料生產企業、經營單位和個人廣告,應當如實描述肥料產品的使用范圍和性能,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肥料產品經過登記的,應當按照肥料登記證內容描述肥料產品的使用范圍和性能。

      廣告經營者和者應當依法核實有關材料。肥料產品經過登記的,應當按照肥料登記證內容設計、制作、肥料廣告。

      第二十八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技監、工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肥料產品的監督檢查,及時受理和處理肥料產品質量投訴,依法查處違反肥料產品質量和登記管理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從事肥料登記、檢驗、監督管理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肥料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肥料產品。

      第四章安全使用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土壤地力和肥料施用監測網絡,開展監測和土壤環境評價,定期監測公告。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施肥技術規范,建立農田土壤養分平衡管理系統。針對土壤類型、作物種類、氣候條件的差異,組織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

      農業科研機構應當積極開展施肥技術基礎性研究,為推廣測土配方施肥和農業生產者科學施肥提供技術支持。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者開展綠肥生產,積造和施用有機肥料,提高土壤有機質,增進農田地力。

      第三十三條肥料購買者在購買肥料時應當查看肥料產品標識、質量檢驗合格證、登記證號或者生產許可證號,不得購買國家明令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的肥料產品。

      第三十四條肥料使用者應當遵循科學、安全、高效的原則,合理使用肥料,防止造成農田污染和地力衰退。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肥料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肥料產品準予登記的;

      (二)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肥料產品不予登記或者不在規定期限內準予登記的;  (三)未依照規定受理、處理肥料產品投訴的;

      (四)參與肥料產品的生產經營、推薦、監制、監銷,或者在辦理肥料登記、實施監督檢查時,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肥料登記申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肥料登記證的,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撤銷。

      第三十八條肥料生產企業、經營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經營未取得肥料登記證的肥料產品,或者假冒、仿造、轉讓肥料登記證、肥料登記證號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xx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肥料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的肥料產品有效成分或者含量與肥料登記證內容明顯不符,或者在肥料登記證有效期滿未經續展登記而繼續生產該肥料產品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技監、工商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公布違反肥料管理的重大違法行為及處理情況,并將有關情況依照《浙江省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辦法》的規定記入該企業信用信息。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以下產品不屬于本辦法登記范圍:

      (一)肥料與農藥混合物,以農藥功能為主的;

      登記管理范文第2篇

      第二條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統計登記單位均應依照本辦法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統計登記。統計登記單位包括:

      (一)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機關法人、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組織;

      (二)前項法人所附屬的產業活動單位;

      (三)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產業活動單位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單位:

      (一)在一個場所從事一種或主要從事一種社會經濟活動;

      (二)相對獨立組織生產經營或業務活動;

      (三)能夠掌握收入和支出等業務核算資料。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統計登記,是指對統計登記單位的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和年度審驗的活動。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統一領導統計登記工作。

      統計登記實行在地原則,由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辦理,地市統計機構也可根據工作需要對部分單位進行登記,但對同一單位不得重復登記。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建立統計登記單位名錄庫,并建立健全統計登記檔案制度。

      第七條新成立的統計登記單位,應在成立后30日內,按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申辦統計登記。

      統計登記單位分立、合并、遷移、撤銷、破產的,應在30日內到原發證機構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

      第八條統計登記單位申辦登記時,應提供下列證件:

      (一)企業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提供《事業單位登記證》;

      (二)國家機關、黨政機關提供批準成立文件;

      (三)社會團體提供民政部門的注冊登記證書;

      (四)個體工商戶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和戶主身份證;

      (五)其他未注冊登記的單位提供負責人身份證及有關資料。

      第九條統計機構應當對統計登記單位提供的有關文件、證件和《統計登記表》所涉及的登記項目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經核準后發給《統計登記證》。

      第十條《統計登記表》和《統計登記證》由省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統一制發。

      《統計登記證》酌收工本費,收費標準由省財政、物價部門核定。

      第十一條持《統計登記證》的單位享有以下權利:

      (一)領取或者查詢統計資料;

      (二)辦理與統計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統計登記實行年度審驗和五年定期換證制度。統計登記單位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統計機構辦理審驗和換證手續。

      第十三條統計登記單位對《統計登記證》應當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轉借、涂改、損毀?!督y計登記證》遺失的,應當在30日內申請補辦。

      擅自印制《統計登記證》的,責令改正。

      第十四條不按規定時間申辦,經催辦仍不登記、審驗和換證的,按《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辦法》第十七條關于對拒報統計資料的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登記管理范文第3篇

      第一條為規范土地登記行為,保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登記,是指將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抵押權、地役權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土地權利記載于土地登記簿公示的行為。

      前款規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包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農用地使用權(不含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條土地登記實行屬地登記原則。

      申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依法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土地權利證書。但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核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跨縣級行政區域使用的土地,應當報土地所跨區域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分別辦理土地登記。

      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登記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從事土地權屬審核和登記審查的工作人員,應當取得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土地登記上崗證書。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五條土地以宗地為單位進行登記。

      宗地是指土地權屬界線封閉的地塊或者空間。

      第六條土地登記應當依照申請進行,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土地登記應當由當事人共同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單方申請:

      (一)土地總登記;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初始登記;

      (三)因繼承或者遺贈取得土地權利的登記;

      (四)因人民政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而取得土地權利的登記;

      (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而取得土地權利的登記;

      (六)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

      (七)名稱、地址或者用途變更登記;

      (八)土地權利證書的補發或者換發;

      (九)其他依照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情形。

      第八條兩個以上土地使用權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別申請土地登記。

      第九條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的登記事項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四)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

      (五)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完稅或者減免稅憑證;

      (七)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技術單位進行地籍調查獲得。

      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應當如實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未成年人的土地權利,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申請辦理未成年人土地登記的,除提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監護人身份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委托人申請土地登記的,除提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人身份證明。

      境外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的,授權委托書和被人身份證明應當經依法公證或者認證。

      第十二條對當事人提出的土地登記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登記的土地不在本登記轄區的,應當當場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土地登記申請。

      第十三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土地登記申請后,認為必要的,可以就有關登記事項向申請人詢問,也可以對申請登記的土地進行實地查看。

      第十四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受理的土地登記申請進行審查,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一)根據對土地登記申請的審核結果,以宗地為單位填寫土地登記簿;

      (二)根據土地登記簿的相關內容,以權利人為單位填寫土地歸戶卡;

      (三)根據土地登記簿的相關內容,以宗地為單位填寫土地權利證書。對共有一宗土地的,應當為兩個以上土地權利人分別填寫土地權利證書。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前,應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土地登記簿是土地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土地登記簿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土地的權屬性質、使用權類型、取得時間和使用期限、權利以及內容變化情況;

      (三)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積、宗地號、用途和取得價格;

      (四)地上附著物情況。

      土地登記簿應當加蓋人民政府印章。

      土地登記簿采用電子介質的,應當每天進行異地備份。

      第十六條土地權利證書是土地權利人享有土地權利的證明。

      土地權利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土地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土地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土地登記簿為準。

      第十七條土地權利證書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證;

      (二)集體土地所有證;

      (三)集體土地使用證;

      (四)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在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載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農用地使用權在集體土地使用證上載明;土地抵押權和地役權可以在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上載明。

      土地權利證書由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制。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土地權屬有爭議的;

      (二)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

      (三)未依法足額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稅費的;

      (四)申請登記的土地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記的。

      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十九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結土地登記審查手續。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可以延長十日。

      第二十條土地登記形成的文件資料,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登記審批表、土地登記歸戶卡和土地登記簿的式樣,由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章土地總登記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所稱土地總登記,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對轄區內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區域內土地進行的全面登記。

      第二十二條土地總登記應當通告。通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土地登記區的劃分;

      (二)土地登記的期限;

      (三)土地登記收件地點;

      (四)土地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的相關文件材料;

      (五)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對符合總登記要求的宗地,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土地權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準予登記的土地坐落、面積、用途、權屬性質、使用權類型和使用期限;

      (三)土地權利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機構;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公告期滿,當事人對土地總登記審核結果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經人民政府批準后辦理登記。

      第四章初始登記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初始登記,是指土地總登記之外對設立的土地權利進行的登記。

      第二十六條依法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用地文件和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新開工的大中型建設項目使用劃撥國有土地的,還應當提供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報告。

      第二十七條依法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在付清全部國有土地出讓價款后,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二十八條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已依法轉為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合同及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二十九條依法以國有土地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租賃合同和土地租金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租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三十條依法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入股批準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申請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三十一條以國家授權經營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資產處置批準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授權經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三十二條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應當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明材料,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初始登記。

      第三十三條依法使用本集體土地進行建設的,當事人應當持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的批準用地文件,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三十四條集體土地所有權人依法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興辦企業的,當事人應當持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和相關合同,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三十五條依法使用本集體土地進行農業生產的,當事人應當持農用地使用合同,申請集體農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三十六條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應當持土地權利證書、主債權債務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同一宗地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記申請先后為序辦理抵押登記。

      符合抵押登記條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抵押合同約定的有關事項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上加以記載,并向抵押權人頒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申請登記的抵押為最高額抵押的,應當記載所擔保的最高債權額、最高額抵押的期間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在土地上設定地役權后,當事人申請地役權登記的,供役地權利人和需役地權利人應當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土地權利證書和地役權合同等相關證明材料。

      符合地役權登記條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地役權合同約定的有關事項分別記載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并將地役權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檔案中。

      供役地、需役地分屬不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當事人可以向負責供役地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地役權登記。負責供役地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完成登記后,應當通知負責需役地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由其記載于需役地的土地登記簿。

      第五章變更登記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所稱變更登記,是指因土地權利人發生改變,或者因土地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內容發生變更而進行的登記。

      第三十九條依法以出讓、國有土地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土地權利發生轉移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因依法買賣、交換、贈與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涉及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土地權利證書、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及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當事人還應當提供有批準權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第四十一條因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并、分立、兼并、破產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持相關協議及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原土地權利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二條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財產處分后,持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間,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讓的,當事人應當持抵押權人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轉讓合同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已經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后,當事人應當持土地權利證書和他項權利證明書,辦理土地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四條經依法登記的土地抵押權因主債權被轉讓而轉讓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可以持原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轉讓協議、已經通知債務人的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因繼承、受遺贈取得土地使用權,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持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死亡證明、遺囑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權利人在辦理登記之前先行轉讓該土地使用權或者設定土地抵押權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先將土地權利申請登記到其名下后,再申請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已經設定地役權的土地使用權轉移后,當事人申請登記的,供役地權利人和需役地權利人應當持變更后的地役權合同及土地權利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辦理地役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七條土地權利人姓名或名稱、地址發生變化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土地權利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變更登記。

      第四十八條土地的用途發生變更的,當事人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和原土地權利證書,申請土地用途變更登記。

      土地用途變更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的,當事人還應當提交已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的繳納憑證。

      第六章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所稱注銷登記,是指因土地權利的消滅等而進行的登記。

      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辦理注銷登記: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依法征收的農民集體土地;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致使原土地權利消滅,當事人未辦理注銷登記的。

      第五十一條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權利消滅的,原土地權利人應當持原土地權利證書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非住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當事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持原土地權利證書,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已經登記的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該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土地抵押權、地役權注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當事人未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注銷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進行注銷公告,公告期滿后可直接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五條土地抵押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注銷登記的,除設定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外,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直接注銷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第五十六條土地登記注銷后,土地權利證書應當收回;確實無法收回的,應當在土地登記簿上注明,并經公告后廢止。

      第七章其他登記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所稱其他登記,包括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和查封登記。

      第五十八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土地登記簿記載的事項確有錯誤的,應當報經人民政府批準后進行更正登記,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換或者注銷原土地權利證書的手續。當事人逾期不辦理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經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告后,原土地權利證書廢止。

      更正登記涉及土地權利歸屬的,應當對更正登記結果進行公告。

      第五十九條土地權利人認為土地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持原土地權利證書和證明登記錯誤的相關材料,申請更正登記。

      利害關系人認為土地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持土地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的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登記。

      第六十條土地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

      對符合異議登記條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相關事項記載于土地登記簿,并向申請人頒發異議登記證明,同時書面通知土地登記簿記載的土地權利人。

      異議登記期間,未經異議登記權利人同意,不得辦理土地權利的變更登記或者設定土地抵押權。

      第六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異議登記申請人或者土地登記簿記載的土地權利人可以持相關材料申請注銷異議登記:

      (一)異議登記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沒有的;

      (二)人民法院對異議登記申請人的不予受理的;

      (三)人民法院對異議登記申請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的。

      異議登記失效后,原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再次申請異議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簽訂土地權利轉讓的協議后,可以按照約定持轉讓協議申請預告登記。

      對符合預告登記條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相關事項記載于土地登記簿,并向申請人頒發預告登記證明。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土地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當事人未申請土地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預告登記期間,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不得辦理土地權利的變更登記或者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登記。

      第六十三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人民法院提供的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報經人民政府批準后將查封或者預查封的情況在土地登記簿上加以記載。

      第六十四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土地使用權時,不對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進行實體審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為人民法院的查封、預查封裁定書或者其他生效法律文書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審查建議,但不得停止辦理協助執行事項。

      第六十五條對被執行人因繼承、判決或者強制執行取得,但尚未辦理變更登記的土地使用權的查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執行查封的人民法院提交的被執行人取得財產所依據的繼承證明、生效判決書或者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等,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后,再行辦理查封登記。

      第六十六條土地使用權在預查封期間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預查封登記自動轉為查封登記。

      第六十七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同一宗土地進行查封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先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人民法院辦理查封登記手續,對后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人民法院辦理輪候查封登記,并書面告知其該土地使用權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實及查封的有關情況。

      輪候查封登記的順序按照人民法院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時間先后進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輪候查封自動轉為查封;查封法院對查封的土地使用權全部處理的,排列在后的輪候查封自動失效;查封法院對查封的土地使用權部分處理的,對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輪候查封自動轉為查封。

      預查封的輪候登記參照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第六十八條查封、預查封期限屆滿或者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查封、預查封登記失效,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注銷查封、預查封登記。

      第六十九條對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預查封的土地使用權,在查封、預查封期間,不得辦理土地權利的變更登記或者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登記。

      第八章土地權利保護

      第七十條依法登記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抵押權、地役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七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土地登記結果的信息系統和數據庫建設,實現國家和地方土地登記結果的信息共享和異地查詢。

      第七十二條國家實行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制度。土地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土地登記資料,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

      土地登記資料的公開查詢,依照《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當事人偽造土地權利證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沒收偽造的土地權利證書;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土地登記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七十五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土地和房屋登記工作的,其房地產登記中有關土地登記的內容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其房地產權證書的內容和式樣應當報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第七十六條土地登記中依照本辦法需要公告的,應當在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門戶網站上進行公告。

      登記管理范文第4篇

      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三條公司的實收資本是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實際交付并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或者股本總額。

      第四條公司登記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公司的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對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

      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時間及出資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公司設立時股東或者發起人的首次出資、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驗資證明。

      第七條作為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后,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

      第八條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股東或者發起人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應當符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

      股東或者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九條股東或者發起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第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第十二條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或者所認購的股份。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公司設立登記時,股東或者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公司成立后,股東或者發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時間繳納出資,屬于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后,申請辦理公司實收資本的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設立公司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類型;

      (三)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四)公司注冊資本額、股東或者發起人的認繳或者認購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載明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和該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

      (五)公司實收資本額、實收資本占注冊資本的比例、股東或者發起人實際繳納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以貨幣出資的說明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時間、出資額、公司的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以非貨幣出資的須說明其評估情況和評估結果,以及非貨幣出資權屬轉移情況;

      (六)全部貨幣出資所占注冊資本的比例;

      (七)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繳納出資和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第十五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程序,減少后的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應當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并經驗資機構驗資。

      公司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足額繳納出資和繳納股款后,公司申請減少注冊資本,應當同時辦理減少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收購其股東的股權的,應當依法申請減少注冊資本及相應的實收資本的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非公司企業按《公司法》改制為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額。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時,應當依法辦理。

      原非公司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并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

      第十八條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出資數額或者發起人的認購額、出資或者認購的時間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股東出資數額或者發起人的認購額、出資或者認購的時間及方式發生變化,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變更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類型;

      (三)變更前后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四)變更前后的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

      (五)增加注冊資本的實際繳納情況。以貨幣出資的,應當說明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額、出資時間、開戶銀行、入資戶名及賬號;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的,應當說明股東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情況、評估情況;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應當說明轉增數額、公司實施轉增的基準日期、財務報表的調整情況、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轉增前后財務報表相關科目的實際情況、轉增后股東的出資額;

      (六)減少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應當說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規定程序情況和股東或者發起人對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

      第二十條公司成立后,股東或者發起人作為出資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規定數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補交其差額。原出資中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應當重新進行評估作價。公司實收資本應當進行重新驗證并由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

      第二十一條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記機關發現公司涉嫌實收資本不實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驗資機構進行驗證,并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驗資證明。

      第二十二條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公司的股東或者發起人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條予以處罰。公司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記機關責令公司限期辦理注冊資本、出資期限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處罰。公司成立兩年后,其中,投資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額交付出資,且公司未辦理變更登記的,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處罰。

      第二十四條股東或者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公司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發生變動,公司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驗資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九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撤銷變更登記涉及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額和出資方式變動的,恢復公司該次登記前的登記狀態。

      登記管理范文第5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完善企業名稱的登記管理,保護企業名稱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的名稱。

      第三條企業應當依法選擇自己的名稱,并申請登記注冊。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

      第四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核準登記企業名稱。

      超越權限核準的企業名稱應當予以糾正。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并負責核準下列企業名稱:

      (一)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

      (二)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

      (三)不含行政區劃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核準前款規定以外的下列企業名稱:

      (一)冠以同級行政區劃的;

      (二)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的含有同級行政區劃的。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予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辦法核準外商投資企業名稱。

      第二章企業名稱

      第六條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

      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

      第八條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

      企業名稱需譯成外文使用的,由企業依據文字翻譯原則自行翻譯使用,不需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

      第九條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

      在企業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該字樣應是行業的限定語。

      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號的外商獨資企業、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第十一條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本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

      市轄區的名稱不能單獨用作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市轄區名稱與市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省、市、縣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最高級別行政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第十二條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法人,可以將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放在字號之后,組織形式之前:

      (一)使用控股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二)該控股企業的名稱不含行政區劃。

      第十三條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

      (一)國務院批準的;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注冊的;

      (三)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的;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

      第十四條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2個以上的字組成。

      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第十五條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資人的姓名作字號。

      第十六條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是反映企業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或者企業經營特點的用語。

      企業名稱中行業用語表述的內容應當與企業經營范圍一致。

      第十七條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不同大類的,應當選擇主要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名稱中的行業。

      第十八條企業名稱中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所從事行業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5個以上大類;

      (二)企業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1億元以上或者是企業集團的母公司;

      (三)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中字號不相同。

      第十九條企業為反映其經營特點,可以在名稱中的字號之后使用國家(地區)名稱或者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

      上述地名不視為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

      第二十條企業名稱不應當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經營范圍的業務。

      第三章企業名稱的登記注冊

      第二十一條企業營業執照上只準標明一個企業名稱。

      第二十二條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審批或者企業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企業名稱報送審批。

      設立其他企業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第二十三條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應當由全體出資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統稱投資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向有名稱核準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應當載明企業的名稱(可以載明備選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投資人名稱或者姓名、投資額和投資比例、授權委托意見(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姓名、權限和期限),并由全體投資人簽名蓋章。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上應當粘貼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身份證復印件。

      第二十四條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場對申請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予以駁回的,發給《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

      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按照《企業登記程序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申請企業設立登記,已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應當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設立企業名稱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未能提交審批文件的,登記機關不得以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登記注冊。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與企業登記注冊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的,登記機關應當自企業登記注冊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登記情況送核準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企業變更名稱,應當向其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企業申請變更的名稱,屬登記機關管轄的,由登記機關直接辦理變更登記。

      企業申請變更的名稱,不屬登記機關管轄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企業名稱變更登記核準之日起30日內,企業應當申請辦理其分支機構名稱的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申請企業名稱變更登記,企業登記和企業名稱核準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對企業擬變更的名稱進行初審,并向有名稱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

      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上應當載明原企業名稱、擬變更的企業名稱(備選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投資人名稱或者姓名、企業登記機關的審查意見,并加蓋公章。有名稱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到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后,應在5日內作出核準或駁回的決定,核準的,發給《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駁回的,發給《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

      登記機關應當在核準企業名稱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登記情況送核準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和公司名稱變更核準的有效期為6個月,有效期滿,核準的名稱自動失效。

      第二十九條企業被撤銷有關業務經營權,而其名稱又表明了該項業務時,企業應當在被撤銷該項業務經營權之日起1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企業名稱等登記事項。

      第三十條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如其名稱是經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登記機關應當將核準注銷登記情況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送核準該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準:

      (一)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二)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的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三)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四)與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第三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企業名稱核準登記檔案。

      第三十三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及企業名稱核準登記表格式樣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三十四條外國(地區)企業名稱,依據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協定、條約等有關規定予以保護。

      第四章企業名稱的使用

      第三十五條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在有效期內,不得用于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企業變更名稱,在其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前,不得使用《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上核準變更的企業名稱從事經營活動,也不得轉讓。

      第三十六條企業應當在住所處標明企業名稱。

      第三十七條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信箋所使用的企業名稱,應當與其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相同。

      第三十八條法律文書使用企業名稱,應當與該企業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相同。

      第三十九條企業使用名稱,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章監督管理與爭議處理

      第四十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在本機關管轄地域內從事活動的企業使用企業名稱的行為,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在使用中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認定為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予以糾正。

      第四十二條企業因名稱與他人發生爭議,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三條企業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名稱爭議時,應當向核準他人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資格證明;

      (三)舉證材料;

      (四)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簽署并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情況、名稱爭議事實及理由、請求事項等內容。

      委托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書和被委托人資格證明。

      第四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企業名稱爭議后,應當按以下程序在6個月內作出處理:

      (一)查證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情況;

      (二)調查核實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有關爭議的情況;

      (三)將有關名稱爭議情況書面告知被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在1個月內對爭議問題提交書面意見;

      (四)依據保護工業產權的原則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以下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名稱,參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本辦法辦理:

      (一)企業集團的名稱,其構成為:行政區劃+字號+行業+“集團”字樣;

      (二)其他按規定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組織的名稱。

      亚洲精品国产精品国自产网站| 亚洲精品无码MV在线观看| 亚洲变态另类一区二区三区| 久久久亚洲精品视频| 亚洲精品成人在线| 亚洲国产精品ⅴa在线观看| 亚洲人成电影青青在线播放| 亚洲日本国产精华液| 综合自拍亚洲综合图不卡区| 亚洲今日精彩视频| 亚洲成人在线网站| 久久亚洲AV无码精品色午夜麻| 亚洲码在线中文在线观看| 亚洲成a人片在线观看中文动漫| 中文字幕乱码亚洲无线三区 | 日批日出水久久亚洲精品tv| 亚洲国产成人AV在线播放| 亚洲精品无AMM毛片| 亚洲AV综合色区无码一二三区 | 亚洲欧洲自拍拍偷午夜色| 亚洲伦另类中文字幕| 亚洲av无码潮喷在线观看| 亚洲AV无码乱码在线观看裸奔| 国产精品亚洲自在线播放页码| 亚洲乱码一二三四区国产| 亚洲国产精品yw在线观看| 亚洲精品成人网站在线观看| 国产亚洲一区二区手机在线观看| 亚洲av无码偷拍在线观看| 亚洲天堂2017无码中文| 亚洲欧美一区二区三区日产| 亚洲а∨天堂久久精品9966 | 亚洲中文无码永久免费| 亚洲乱色伦图片区小说| 亚洲校园春色另类激情| 亚洲国产区男人本色| 亚洲国产一级在线观看| 亚洲日韩中文字幕在线播放| 亚洲欧洲在线观看| 亚洲人成免费网站| 亚洲欧洲AV无码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