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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微公益組織;概念;類型;傳統慈善組織;比較
在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同時,各種社會問題也接踵而至,例如生態環境破壞、貧富差距日益懸殊、社會道德底線滑坡、人際間情感冷漠等,這些是政府和市場很難通過自身單一途徑和手段能有效解決的深層次社會問題,在此情形下,微公益組織應運而生,其出現彌補政府和市場的不足,其通過非正式和非行政手段,以動員廣大公眾用具體的微小行動來扶弱濟貧,通過微信、微博等現代互聯網技術來幫助人渡過難關。當前,有越來越多的人開始加入微公益組織,參與微公益活動。
一、微公益組織的概念
隨著我國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微公益”這個新名詞逐漸被廣大公眾所認知。在對這個新生事物進行研究時,首先需要弄清其概念。關于微公益的概念,某些學者將其定義為“民間草根公益行為”;有些學者認為“微公益是借助于微博、微信這種現代化的信息傳播模式進行社會公益和慈善活動的行為”;有學者從社會募捐的角度考察,認為“微公益是指區別于名人或名企進行大筆捐助的募捐模式,而是社會人和某一公眾,從十分瑣碎的小事情著手,通過積少成多的方式為社會公共利益不斷做出貢獻的社會行為”;國內某大型微公益組織創始人提出,“微公益組織是指從看似十分微不足道的小事入手,通過積少成多的公益模式來不斷完善和滿足公共利益的善舉”。
綜合眾多學者在微公益方面所做的研究,筆者認為,微公益是指在人類社會歷史發展進程中一直延續并存在,借助現代信息技術(互聯網)為平臺,以公眾個體為名義發起的,以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的行為。與傳統的主流公益行為比較而言,微公益的活動范圍和價值觀更為寬泛,不針對具體行業或領域的人,而是對整個社會范圍之內的一切具有公益特征的對象為服務受眾;參與微公益的主體也更為多元化。究其原因和實質,它可以是一種個人自愿行為,也可以是群體共生而發起的群體行為,行為誘發的內在驅動是心靈中的公益倫理道德和公益精神,通過自身行為來達到公共利益的實現。
可見,微公益組織是在特定的區域和特定時間內,憑借現代信息技術,依靠廣大公眾自我治理、協同合作、共謀社會利益,從而踐行社會公益理念的民間公益組織。
二、微公益組織的類型
目前,針對微公益組織的分類尚無嚴格的標準,加之大部分的微公益組織涉及的服務領域和對象不固定,使得劃分微公益組織具有一定的難度,因而,微公益組織的分類具有一定的時效性或動態性。筆者從對微公益組織的現有研究出發,大體可以從微公益組織的服務對象、社會功能、運作模式等方面進行初步分類。
(一)按微公益組織的服務對象劃分
可以將微公益組織分為助人類公益組織和文化與生態保護類公益組織。前者按照服務對象年齡劃分,主要有孤殘兒童救助、問題青少年矯正、老年人幫扶等方面,如南昌市仁愛之家殘疾人托養服務中心、九江心語心特殊教育培訓機構、九江博愛聾人學校、贛州慧聰兒童康復訓練中心等等。這些機構均是為特殊兒童、青少年和老年人提供公益服務的專門組織。后者主要有環境保護類公益組織、文化傳承和保護組織、動物保護組織等,大都涉及自然環境保護、文化遺產保護等方面。
(二)根據微公益組織的社會功能劃分
可以將微公益組織分為“預防型”、“治療型”和“發展型”三類?!邦A防型”微公益組織主要是幫助公眾預防某類災害或不幸事件的發生,教授公眾一定的預防疾病或災害的相關知識,從而達到預防危害的發生或危害發生后能夠減輕危害帶來的影響,如艾滋病預防宣傳公益組織、減災防災類公益組織等;“治療型”微公益組織的目的主要是協助服務對象正確面對不幸事件,并協助其恢復正常的生活,該類組織主要有江西紅絲帶愛溫暖家園互助工作組、江西又見彩虹感染者互助小組等艾滋病感染者關愛組織。“發展型”微公益組織主要目的是幫助有成長需要的個體或群體,通過資源的整合,滿足其發展需要的公益組織,如“好青年綠色公益發展中心”,該公益組織主要致力于青年人身心健康成長以及鄉村助學等活動。
(三)按微公益組織的運作模劃分
可以將微公益組織分為網上微公益組織和網下微公益組織兩類。前者主要通過現代化信息技術作為運作模式,通過網絡平臺相關活動信息,其組織和動員志愿者、最新反饋的信息均通過網絡的方式;而后者尚未真正運用互聯網技術,其運作模式大都是通過熟人間的介紹或街頭的宣傳而加入微公益組織,該類組織開展的活動大都限于少數熟人之間,其社會影響相對于前者較小。
三、微公益組織與傳統慈善組織的比較
微公益組織和傳統慈善組織兩者在內涵上有一定的重合,但也有著微妙的差別。
(一)在共同點方面
兩者均以“仁愛、公德、奉獻”等高尚的精神作為內在動機,以無償志愿的形式主動提供公共服務和產品,以滿足和增進社會公共利益為行動宗旨。
(二)在差異方面
一是兩者的出發點不同。傳統慈善組織的目的更側重于“扶貧濟困,安老助寡”,即面向社會弱勢群體提供及時的社會援助和救濟。而微公益組織的著眼點更側重于實施“博愛”,其根本目的在于解決人類生存和發展中存在的根本性難題,尤其要解決當前熱點社會問題,以營造公平、和諧、友愛的氛圍,而不僅僅是像傳統的慈善那樣僅僅滿足于公眾基本的生存需求。此外,慈善通常需要將資源集中,比如募捐物資送往災區或捐資興建基礎學校、大型公益設施等,而微公益不以資源集中為手段,相反更注重單個個體行動的可能性,要求發動每個公民參與公益行動,讓每個微小的個體為了社會公共利益或幫助遇到困難的個體而貢獻自己的力量。
不僅如此,兩者的運作模式也存在一定的差異。傳統慈善組織大都選擇在特殊節日或災難發生后,以官方或半官方背景開展慈善募捐。在傳統社會的公益模式中,公益組織需要將數量眾多的社會資源進行集中,實行分類運作。慈善組織在整個活動中處于主動地位,是整個流程的組織者和管理者,社會資本的調度和使用都是由慈善組織統一決定,受益人的覆蓋范圍受到慈善組織的輻射能力大小的制約。
相比而言,微公益組織的運作模式作為現代社會的產物,充分利用了現代信息技術特別是互聯網的溝通與傳遞手段,所有信息和公益行為決策是由網絡用戶自己完成的。網絡交流平臺讓具有相同處境、相同訴求并有共同語言的用戶進行充分交流、互動,實現社會范圍內的最廣泛動員,以體現“微公益、大作用”的現代社會公益價值取向。它的價值精髓在于讓每個公眾都行動起來,并使公眾都能從中受益。這種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模式沒有傳統公益組織運作過程中的中間人或中間行為,微公益組織僅僅是提供公益信息,并為供需雙方提供網絡溝通和信息傳播的互動平臺,而不是整個慈善活動的核心。它的信息溝通渠道,主要是借助于分布在網絡上的單個個體之間的協助以形成群體優勢,大幅度提升公益行動的效率,也可以削減公益損耗和公益成本,降低公益尋租概率的發生。通過這種現代化的公益運作模式,公益逐漸演變為普通大眾皆可為之的“微”行動。微公益組織的職責,也就跳出了傳統慈善運作模式的范疇,承擔著搭建信息平臺,提供專業技術支持服務,承擔日常管理和硬件軟件維護等服務性工作。
綜上所述,微公益組織與傳統慈善組織相比具有自身獨特的優勢,它通過互聯網的快速傳播蔓延到全國各地,微公益活動發起者和受助者可以實現無縫隙對接,其行為更容易被廣大公眾所認同。微公益所蘊含的相互協作和助人向善理念能在更大范圍內喚起民眾的社會責任感,將感恩之心化作具體的微小的公益行為,并將個人需求和社會需求結合起來,用更多的實際行動感染和帶動更多的人加入微公益組織,形成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強大動力。(作者單位:江西省民政學校)
參考文獻:
[1] 羅莎.“微公益”,讓民意傳達更有力.中國財經報,2011-3-17,008.
[2] 陸一波.“微公益”:每個人都能做“一點點”.解放日報,2011-2-20,005.
(青海大學機械工程學院,青海 西寧 810016)
【摘 要】梯度改變二甲基亞砜和去離子水的配比得到了透明度較好的水凝膠,并通過改變聚乙烯醇的質量分數來改變水凝膠的材料性質。通過針穿刺實驗測得多組不同配比的水凝膠的力學曲線,并測量出每組水凝膠的透光率。找出了與肝臟組織材料性能最為接近的水凝膠假體的材料配比。實驗結果表明,二甲基亞砜質量分數60%,聚乙烯醇質量分數8%的聚乙烯醇水凝膠力學性能最接近肝臟組織,透明度較高,最適合做針穿刺軟組織實驗的組織假體。
關鍵詞 針穿刺;軟組織;聚乙烯醇水凝膠;穿刺力;透光率
基金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51165040)。
通訊作者:高德東。
水凝膠是目前國內外研究制備生物軟組織假體最常用的高分子材料。水凝膠能夠在水中溶脹并保持大量水分子而不溶解,是一種膠態物質,具有很強的溶脹性、吸水性、脫水收縮性、觸變性、生物相容性和粘彈性。這些性質使得水凝膠可以作為生物軟組織假體,因此引起許多相關的科研工作者的重視并進行了廣泛的研究。
本文調研了當前醫用仿生材料的使用情況,選用了一種被廣泛應用于生物工程領域的材料——聚乙烯醇(polyvinyl alcohol,PVA)水凝膠。聚乙烯醇水凝膠是一種透明度良好,組織性能與生物軟組織相似的高分子材料,在生物醫學和實驗方面的用途非常廣泛,可以作為人造皮膚,人造肌肉等人工代用品[2],本文詳細介紹了聚乙烯醇水凝膠的制備方法及制備過程,找出了與肝臟樣本比較接近的水凝膠制備參數。
1 聚乙烯醇水凝膠制備實驗
1.1 實驗原理
聚乙烯醇水凝膠主要由聚乙烯醇和去離子水制得,通過冷凍-解凍循環來得到。通過“凍結”的方法使得原來相對流動性較大的分子鏈有氫鍵和范德華力結合起來,解凍后結合的分子鏈不再分開,使得水凝膠擁有較好的機械、彈性性能,與生物軟組織非常接近。利用水和二甲基亞砜(DMSO)混合液作為溶劑來溶解聚乙烯醇,可制備出高透明度水凝膠[3]。因為用含有二甲基亞砜的水溶液制備的水凝膠其結晶區尺寸可能與入射光波長接近,導致在聚乙烯醇晶區體積不變的情況下,入射光波長增大其透光率也相應提高[4]。
1.2 實驗材料
制備PVA水凝膠所需要的主要材料為聚乙烯醇和二甲基亞砜以及去離子水,本實驗中制備和保存假體的水均為去離子水。聚乙烯醇常溫下是固態顆粒,其揮發物小于等于百分之五,pH值在室溫下是5~7,粘度在室溫下為54.0mPa·s~66.0mPa·s。二甲基亞砜常溫下是液態,其分子式為(CH3)2SOC2H6OS,分子量是78.14,室溫下的密度是1.098g/mL~1.105g/mL,凝固點為18.0℃~20.0℃。
1.3 實驗儀器
制備聚乙烯醇水凝膠所需要的實驗儀器包括85-2型恒溫磁力攪拌器和電接點溫度計,JM-B型精密電子天平,FYL-YS-30L型的壓縮機車載冰箱,DR81型透光率儀以及型號為ML01.4A1的精密運動針穿刺平臺,18G介入穿刺針等設備,還有燒杯、量筒、滴管等量具。
1.4 實驗步驟
(1)用天平稱取60g二甲基亞砜,用量筒稱取40ml去離子水,將二者混合倒入燒杯中,作為溶劑,再用天平稱取聚乙烯醇6g作為溶質,將其倒入溶劑中攪拌均勻。
(2)將混合好的溶液放在攪拌器的水浴鍋中,溫度設為90攝氏度,攪拌2-3個小時,使其變成均勻的溶液,溶液呈無色透明狀,有較高的粘度。
(3)將制備好的溶液倒入模具并放于冰箱中,在室溫中冷卻2小時,并在零下20攝氏度中冷凍12小時,然后,取出放到室溫下,使其逐漸解凍。其中,冷凍-解凍為一次循環。
(4)按照以上相同的方法,分別制作幾組聚乙烯醇水凝膠,其中二甲基亞砜溶液質量分數分別為50%、60%、70%,聚乙烯醇的質量分別為6g,8g,10g,12g。
2 實驗結果與討論
2.1 聚乙烯醇水凝膠透光率測定
解凍后,使用DR81型透光率儀測定水凝膠透光率。去除實驗壞點后,透光率實驗結果如表1所示。
可知當聚乙烯醇含量在6%到12%之間時,聚乙烯醇水凝膠的透光率主要受二甲基亞砜質量分數的影響。隨著二甲基亞砜質量分數的提高,透光率增大。
2.2 聚乙烯醇水凝膠力學性能測定
本實驗采用型號為18G,長度為200mm的介入穿刺針,以5mm/s的速度對制成的聚乙烯醇水凝膠假體和新鮮豬肝組織進行針穿刺實驗。針尖以恒定速度刺入并穿透新鮮豬肝軟組織,位移為100mm,然后再以相同的速度拔出組織回到原點。在進行針穿刺組織假體實驗時,刺入假移為20mm。穿刺過程中,ATI六軸力/力矩測量系統以5kHz的采樣率記錄下穿刺力。如表2所示為穿刺不同二甲基亞砜質量分數,聚乙烯醇質量的假體時,穿刺力的峰值。
由表2可知,穿刺峰值力主要與聚乙烯醇質量多少有關,其他因素的影響在誤差范圍內可以忽略。將相同聚乙烯醇質量假體的穿刺峰值力取平均,如表3所示,穿刺峰值力隨聚乙烯醇水凝膠中聚乙烯醇的質量增加而增大。
2.3 假體的選擇
由透光率實驗可知,二甲基亞砜質量分數為50%時,透光率過低,所以二甲基亞砜質量分數宜在60%和70%中選擇。將不同聚乙烯醇含量假體的穿刺峰值力與新鮮豬肝組織穿刺力比較,可知聚乙烯醇含量為8g時,聚乙烯醇水凝膠的力學性能最接近新鮮豬肝組織。圖1(a)和圖1(b)分別是聚乙烯醇質量為8g,二甲基亞砜質量分數分別為60%和70%時穿刺過程的力-位移曲線。
穿刺過程中由于軟組織的粘性,會有一部分軟組織粘附并包裹在針尖上,類似刀具切削中的“積削瘤”。針穿刺力與位移之間的理想關系曲線是線性曲線[6],由于軟組織“積削瘤”現象使得實際實驗中針刺破組織外膜進入組織后針穿刺力曲線呈現非線性增長,當“積削瘤”現象消失的瞬間,會出現一個力跳變點。針穿刺過程可以看成是一個軟組織“積削瘤”產生然后消失,再產生的過程。圖(a)在刺破假體外膜時突降現象更明顯,穿刺中的“積削瘤”現象也與豬肝組織穿刺過程相近,組織性能最接近新鮮豬肝組織。
3 結論
本文制備了不同配比的聚乙烯醇水凝膠,測量出不同配比水凝膠的透光率,繪制了穿刺過程力學曲線。實驗結果表明,聚乙烯醇水凝膠的透光率主要受二甲基亞砜質量分數的影響,隨著二甲基亞砜質量分數的提高,透光率增大。穿刺峰值力主要與聚乙烯醇質量多少有關,穿刺峰值力隨聚乙烯醇水凝膠中聚乙烯醇的質量增加而增大。二甲基亞砜質量分數60%,聚乙烯醇質量分數8%的聚乙烯醇水凝膠力學性能最接近肝臟組織,透明度較高,適合作為針穿刺軟組織實驗的實驗假體。
參考文獻
[1]Abolhassani N, Patel RV, Moallem M. Needle Insertion into Soft-tissue: A survey[J]. Med Eng Phys., 2006,29:413-431.
[2]柳明珠,程榕時,錢人元.聚乙烯醇水凝膠溶脹特性研究[J].高分子學報,1996, 6(2):234-238.
[3]Dr C. Chui,E. Kobayashi,X. Chen,T. Hisada,I. Sakuma. Combined compression and elongation experiments and non-linear modelling of liver tissue for surgical simulation[J]. Medical & Biological Engineering & Computing, 2004(6).
[4]Hyon S., Ikada Y. Preparation of transparent poly(vinyl alcohol) hydrogel[J]. Polymer Bulletin, 1989,33(22):119-122.
[5]Simone C, Okamura AM. Modeling of needle insertion forces for robot-assisted percutaneous therapy[C]// Proceedings of the IEE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robotics and automation (ICRA). 2002:2085-2091.
關鍵詞:裝卸時間;航次租船
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爭議中,跟滯期費有關的爭議占到了相當大的比例。滯期費與裝卸時間是一對休戚相關的概念,凡是涉及到滯期費的問題,都離不開裝卸時間的計算。
一、裝卸時間的含義
航次租船合同最重要的條款之一是關于裝卸時間內容的規定,也是實踐中最容易產生爭議的問題。合同中通常會約定一段具體的時間允許承租人用來裝卸貨物。
根據1993年波羅的國際航運公會(BIMCO)、國際海事委員會(CMI)、各國船舶經紀人和人協會聯合會(FONASBA)和英國航運總會(GCBS)聯合制定的《1993年航次租船合同裝卸時間解釋規則》(Voyage Charter Party Laytime Interpretation Rules 1993),裝卸時間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協議的、出租人保證船舶適于裝卸、承租人用于裝卸,不支付運費之外任何費用的一段時間。("LAYTIME" shall mean the period of time agreed between the parties during which the owner will make and keep the vessel available for loading or discharging without payment additional to the freight.)①也就是說,在合同規定的裝卸時間內,出租人有使船舶等待裝卸的義務。
二、裝卸時間的同時計算
(一)挪威和英國的比較
對于不同程租合同,船東是否可以同時計算裝卸時間的問題,挪威與英國的規定又有少許不同之處。盡管如此,兩國的判例法均偏向于保護船東的利益,即裝卸時間可以同時計算(running simultaneously)。上述的區別在Trond Eilertsen先生的Shipping & Transport - Norway一文中有所涉及。②挪威與英國的判例法在此處最大的區別是,英國法更加注重合同的約定,如果合同中沒有關于裝卸時間停算的具體規定的話,則一般性不會停止計算裝卸時間;挪威法下雖然第一也是看雙方合同的具體規定,但是在特定情況下還是會考慮雙方的公平問題的。
(二)貨主未能及時備妥貨物,船東在等貨期間裝卸其他貨主的貨物
假設同一航次下有兩批或者更多貨物,船東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到達泊位,遞交NOR并且船舶已經備妥裝卸。然后其中某貨主的貨物未能及時備妥,無法馬上開始裝卸,船東在等待此貨主的時間內裝卸了其他貨主的貨物,此段時間是否算作船東的時間損失,兩個合同下的裝卸時間是否可以同時計算:
1.民法的合同相對性原則。兩大法系將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均視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雖然在具體規則上存在一定差異,但是都認為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約束力,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合同對方提出請求或提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請求,也不能擅自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合同債權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護。
2.同一航次下的兩個承租合同之間是相互獨立的,互不影響的,這是合同相對性的基本要求。等待其中一個貨主的貨物時,船東在此期間去裝卸其他貨主的貨物,如果船東的這種行為對于延遲的貨物而言沒有產生任何實質上的影響,比如導致貨物到港卻因為船東裝卸其他貨物而無法進行裝卸作業等,則延遲的貨主不能因為船東在此期間裝卸其他貨物而彌補了船東自己的損失,從而宣稱船東沒有時間損失,不計算自己的裝卸時間。
3.根據民法的減少損失原則: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在合同當中,非違約方只有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的義務,而沒有盡可能減少損失的義務。船東在貨物未能及時備妥等貨的時間內裝卸其他貨主的貨物的行為是屬于減少其自身損失的行為,而不是法律規定的強制行為。故而筆者認為此段裝卸時間,兩個承租合同時可以同時計算的。
三、矛盾與沖突
1.船舶"實質上備妥"對于裝卸時間的起算至關重要。實質上的備妥應該進行擴大化的理解,比如船舶到達并同時向多個貨主遞交NOR,然而船舶并沒有能力同時裝卸這些所有的貨物。那么此時的船舶,筆者認為并不能認為是"實質上備妥"的狀態,因為貨主有極大的風險,當貨物到港而船舶正在裝載其他貨主的貨物時,貨物不能及時裝卸而導致進入滯期或者浪費了裝卸時間。
2.雖然英國和挪威均認為裝卸時間可以同時計算,但是筆者認為這是附有條件的。正如裝卸時間的起算一樣,裝卸時間同時計算的前提便是看船舶"實質上"是否又能里真的同時裝卸這些貨物。如果船舶有能力同時裝卸這些貨物,則怎么計算都無可厚非,但是如果船舶沒有能力同時裝卸多票貨物,此時再同時計算裝卸時間的后果是必然有貨物的裝卸時間被浪費掉,這是對貨主的明顯的不公平。同時也是不符合合同法的相對性的原則的。當然如果是由于貨主的原因,導致貨物不能及時進行裝卸,此時船東裝卸其他貨主的貨物,這段時間筆者認為是可以同時計算裝卸時間的,因為在裝卸時間開始計算的條件已經全部達成,未實際開始裝卸作業是由于貨主的原因造成的,此時的責任與不利后果也應該由貨主承擔。
3.對于航次租船下的出租人與承租人而言,如果一個航次涉及到兩個或者多個承租人時,應當在合同中寫明:
(1)裝卸時間起算的具體條件,尤其是在船東裝載或者即將裝載其他貨主的貨物時,是否可以遞交NOR,此種遞交是否有效,船東是否有權同時對多個貨主遞交NOR并同時開始計算裝卸時間。
(2)裝卸時間中斷的具體情況。規定為了與本航次租船合同無關的其自己的利益、事情、方便而是用船舶的時間不算做裝卸時間;或者對承租人的裝卸時間造成了實質上的影響時,裝卸時間排除計算。
四、結語
航次租船中,滯期費的糾紛尤為突出。滯期費的糾紛就離不開裝卸時間的計算與爭議。在同一航次下,當有多個貨主時,裝卸時間的計算便會產生各種沖突。然而,對于這些沖突,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當今的各種標準合同也沒有直接的詳細規定,只能通過其他規定進行推斷。同時各國的規定和習慣也不盡相同。此時,只能依靠訂約雙當當事人在合同當中盡可能明確的對其進行約定和細化,以防止在日后出現類似的爭議與沖突。作為程租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在今后訂約時加強對類似問題的關注,合同中明確相關問題的責任劃分,盡可能避免此類沖突的產生。
注釋:
①Voyage Charter Party Laytime Interpretation Rules 1993, Issued jointly by BIMCO, CMI, FONASBA and INTERCARGO
②Shipping & Transport - Norway, Mr. Trond Eilertsen, June 25 2003
參考文獻:
[1] Voyage Charter Party Laytime Interpretation Rules 1993, Issued jointly by BIMCO, CMI, FONASBA and INTERCARGO.
[2]參考自:司玉琢主審,郭萍編著 《租船實物與法律》(第二版),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
[3]《Scrutton on Charter Parties》第20版(1996年出版)。
[4]司玉琢《海商法專論》(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5] Shipping & Transport - Norway, Mr. Trond Eilertsen, June 25 2003.
[6] 楊良宜著 《裝卸時間與滯期費》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
條款有著聯系和區別,兩者都是保護租船人的條款,然而在計算方式,計算依據以及風險方面有著較大的差別,應注意兩者的
區分。
關鍵詞:剩貨條款 油輪 航次租船合同 檢驗報告
剩貨條款(Oil Retention Clause)是油輪航次租船合同中的特有條款。如果排除客觀因素,主管因素上也不排除貿易商或者油輪船東利用國際上“合理損耗”的原則進行商業欺詐。因此,租船人為了讓自己在商業利益上不受損失,通常會在油輪航次租船合同加入類似于“Cargo Retention Clause”的剩貨條款。筆者嘗試對其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一一闡述。
剩貨條款概述
1、剩貨條款的介紹
不同的油輪航次租船合同格式下剩貨條款有不同的表述,但大致意思是約定當貨油在油輪上未卸干凈時,承租人有權利在支付運費時扣除等值于殘留貨物價值的金額。一般習慣約定扣除的貨物價值依照貨物的FOB價格加運費價格計算(此方面各合同約定差別不大。一般為CFR或CIF價格,Amoco條款、BPVoy 4第33條規定的是貨物的CFR價,Shellvoy 6規定的為CIF價),并約定由一個或多個獨立的檢驗人來檢測/證明船上剩余貨物(ROB)。
2、剩貨條款的類型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合同中沒有剩貨條款的明文規定,那么承租人是不準許自行扣減運費的。這個規則在“Aries”一案中以得到加強。總體來說,剩貨條款通常具有兩種類型:
第一種是通過一位或者兩位獨立檢驗人的檢查結論得出船上剩余貨物數量,并允許從運費中扣減貨物價值依照貨物的FOB價格加運費價格計算,合同雙方保留相互追償的權利,如“阿莫科剩余貨物條款”。
第二種與第一種類似,但卻在結尾加上了獨立檢驗人的結論為“最終決定性”和其后不能再對此問題提出仲裁或訴訟,如“BPVOY4剩余貨物條款”。
3、船東的風險
從船東的角度來說,上述兩種類型的剩貨條款都較為不利。船東都希望能夠將其避免。就拿第一種情況來說,剩貨條款允許承租人根據R.O.B報告扣減運費,而不管船東是否有過錯或者責任,租船人可以自行扣減運費。雖然船東可以提出異議并追償被扣減的運費,但是在扣減的運費數額較小的情況下,船東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舉動從經濟角度上來說顯然不劃算。第二種類型的條款對船東的不利影響則更加明顯。因為檢驗人的檢驗報告也可能出錯。由于該檢驗報告為最終決定性,船東在舉證程序上亦陷入了被動地位。此外,船東還需要面對提單持有人索賠貨差損失的風險。由此看出,剩貨條款是一條專門保護租船人的條款。
剩貨條款運用的前提和依據
1、“阿莫科剩貨條款”的缺陷
“阿莫科剩貨條款”雖然是一條專門保護租船人的條款,但也不意味著租船人可以隨意運用該條款。該條款還有這諸多的不足。例如,什么是“獨立檢驗人”?獨立檢驗人的檢驗結論是否是承租人扣除運費的決定性因素?該條款并沒有指出檢驗人由誰任命,費用由誰指出,獨立檢驗報告是否具有“最終決定性”等等。其次,“卸貨完畢時如有任何的貨物殘留”中的“任何貨物殘留”指的是什么?油輪卸貨后空艙的剩油形態可分為:液態、非液態、油泥或者沉渣。哪一種形態的構成條款中的“任何貨物殘留”?條款對此也并無說明。最后,“可泵輸”指的是理論上的還是實際中油輪的泵輸能力?還是指殘留貨物的性質?“可泵輸”是否等于“可自由流動”?這些都給司法實踐帶來了諸多的疑惑。
2、“獨立檢驗人”的標準
檢驗人應由誰派出?船東?租船人?還是收貨人?費用應由誰承擔?這應基于合同中的明文規定。不同的格式合同普遍約定檢驗人由承租人任命。Shellvoy 6規定:檢驗人的費用雙方均攤,檢驗師由承租人委任;BPVoy 4第33條規定:檢驗人由承租人指定。上述的合同格式是油商的格式合同,因此規定由租船人指定檢驗人,也是從其利益角度出發。但是從船東的角度,當然是希望檢驗人共同任命,費用共同分擔。當合同中明文規定檢驗人應由雙方任命,那么爭議應該不大。關鍵是在沒有明文規定由誰任命檢驗人的情況下,租船人派出的檢驗人是否仍構成“獨立檢驗人”?
在紐約的The “Staland”仲裁一案中,合同采用的正是“阿莫科剩余貨物條款”。船東認為由于檢驗人是由承租人派出,因此不能構成“獨立”。仲裁庭一致否認這個觀點,并認為檢驗人在該條款下從各種意義上來說都構成“獨立檢驗人”。在The “World Prestige”(1982)1 Lloyd’s Rep.60一案中,法官認為勞合社檢驗人員雖只由租船人任命,仍應算獨立。
在后來的“Protank Orinoco”,法官認為,由于合同在“阿莫科剩余貨物條款”的基礎上加上了檢驗人的結論為最終決定性的規定,因此在船東、租船人和收貨人各自指定了檢驗人并出具了三份檢驗報告的情況下,由于缺乏一個決定性的結論,法院判定船東有權利追償租船人扣減的運費。法院同時指出,如果雙方確實指定了一個檢驗人且做出了相關的檢驗結論,那么船東則不能追償被扣的運費,因為合同中的剩貨條款指出檢驗報告應是“最終決定性”的。也就是說,如果剩貨條款中在指出檢驗報告應是“最終決定性”且合同沒有規定應由誰任命檢驗人的情況下,英美法默認檢驗人的應是雙方共同任命。如果剩貨條款中沒有指出檢驗報告應是“最終決定性”,租船人任命的檢驗人也算構成“獨立”。只不過此時船東還可提出反證來索賠被扣掉的運費。
3、檢驗報告必須滿足怎樣的條件
原油由于其自然屬性在運輸的過程中難免會有一部分合理的損耗。在卸貨的過程中,一些原油的沉淀物質為非液態形式,根本不可能泵出;加上油輪各種龐雜的機械系統,剩油也不一定能夠泵輸或在泵輸時可被泵輸到。從法的公平公正的角度,應該允許出租人對這一部分客觀因素的貨油進行豁免。
在上述“Protank Orinoco”一案中,法官判定船東有權利收回被租船人扣掉的運費的另一個理由則是,檢驗人的報告中并沒有關于貨油是否是液態,是否可泵輸和/或到達船舶指定的泵井的結論。由此可以看出,單單憑R.O.B.檢驗報告,并不能激活租船合同中的剩貨條款。檢驗報告還需滿足一定的條件。
只有液態的剩油才能作為剩貨條款下扣減運費的貨油。在實務檢測中,多采用檢油銅棒對流動性較好的貨油進行后側空艙檢驗;而對于已接近非流動態的貨油則使用檢油尺。對于擁有者豐富實務經驗的檢驗人來說,判斷空艙剩油的形態并不困難,因此就要求其在R.O.B.上注明剩油中有多少為液態形式的貨油,多少為非液態形式的貨油。通常的R.O.B.報告中檢驗人也會有對此進行說明。
但是,我們經??吹皆赗.O.B.報告中僅對剩油是否為液態進行了區分,而未注明這些貨油是否為“可泵輸”。在報告中,對貨油的形態描述后面有是否可泵輸的標注,但是在報告的格式條款中又特別說明了是由“通常由行業人士認為”。事實上,要讓檢驗人當場做出該液態剩油是否可泵輸,未免有些苛刻。而法院或仲裁庭卻對要求報告中的液態剩油要注明為“可泵輸”或“在泵輸時可被泵輸到”。在一項倫敦的仲裁案件中, R.O.B報告中并沒有對液態剩油進行注明是否為可泵輸,對能否在泵輸時可被泵輸到也只字不提。仲裁庭認為,單憑對剩油的形態描述并不足以激活剩貨條款。檢驗人即使沒有足夠資格來夠判定剩余貨油是否為可泵輸,也需要以一種不足資格的方式給出是否為可泵輸的結論。另外,關于剩余貨油是否能夠在泵輸時可被泵輸到也需要做出證明。
因此,用R.O.B報告上的剩油量激活油輪租船合同剩貨條款的前提條件必須是由獨立檢驗人做出的檢驗報告,該報告中必須標明剩油為液態形式,關于剩油是否為可泵輸或者可被泵輸到,在檢驗報告上也應一并注明;且必須由獨立檢驗人在卸貨完畢時當場判定。
剩余貨物條款中運費扣減的法律問題
1、運費扣減的性質
在英美法下,支付運費的行為是被認為“神圣”的。租船人無論出于什么理由都不能去扣減運費或者對沖的,如果有爭議也必須獨立處理。從這個角度來說,剩貨條款是違背普通法關于運費的法律地位的。如果要讓剩貨條款改變這種法律地位,那么在合同中的條款就必須足夠清楚和明確,畢竟在英美法下合同遵循的是“契約自由”的精神。
關于運費扣減的性質,有些人認為既然船東還能追償被扣減的運費,那么運費扣減應屬于貨差索賠的擔保,即船東仍可以通過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收回該擔保。筆者認為,運費扣減純粹是基于對于合同條款的嚴格解釋,而非屬于貨差擔保。首先,租船人扣減運費,其并不需要通過提出貨差索賠訴訟程序,這是與普通貨差索賠的最大的區別。其次,租船人扣減運費是從到付運費中直接扣減,而不是船東提交的某筆款項。事實上,由于油輪在卸貨港上面臨著迅速離港的壓力,船上的剩油在大部分情況下都不可能完全卸完,剩貨條款是油輪在商業實踐中的一個變通條款。因此,該運費扣減是一個永久性的扣減,而非貨差擔保,就好比船東在合同上對租船人運費上的一個有條件的優惠。一旦滿足條件(即合同明確規定和滿足合同中關于上述獨立檢驗人報告的各項條件),承運人可以自行扣除運費。
2、船東規避第三人責任的方法
在大部分情況下,租船人并非提單持有人。船東就可能面臨著來自提單持有人的貨差賠償的風險。那么,在租船人扣減掉運費后,如果提單持有人還繼續向船東索賠貨物短量的損失。那么不是意味著船東要面臨著雙重損失?基于此,船東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可以在合同中加入保留向租船人追償的權利。
剩貨條款與運輸短量條款的聯系和區別
1、兩者的聯系
運輸短量條款通常見于散貨租船合同,大致意思是指航次租船合同中約定一個合理損失的量(通常為0.5%),如果在卸港和裝港的貨物短量超過這個數額,租船人有權在運費中扣除損失的貨物的FOB價格加上運費。運輸短量條款同樣是保護租船人性質的條款。在油輪航次租船合同中,運輸短量條款通常被包含于剩貨條款里,但隨著原油和成品油價值的上升,該條款也越來越受業內人士重視,而成為單獨的附加條款。運輸短量條款與剩貨條款有些類似,都給予了租船人扣除相應的貨物價格加運費的權利;而且兩者通常都給予了出租人一定的免賠額;兩者都是商業方式的變通,免除了小額貨物短量損失的索賠程序;等等。
2、兩者的區別
提到邵逸夫,大家都會想到“邵氏出品,必屬佳品”,他締造的邵氏電影叱咤華語影視圈;創辦的香港第一個電視臺TVB影響了香港幾個時代的流行文化。他為人低調,生活節儉,卻幾十年熱衷于慈善事業。
2014年1月7日,娛樂業大亨、著名慈善家邵逸夫辭世,很多人以為接下來也會掀起一場如TVB劇中的家族財產爭奪戰,但事實并非如此。顯然,邵逸夫生前已精心規劃其龐大資產的傳承問題。那么,是什么讓邵逸夫離世后資產仍然能夠順利傳承、奉獻慈善?
答案就是家族信托。
200億港元資產,邵氏兄弟為主
邵逸夫生前到底坐擁多少財產?對此外界莫衷一是。據估計,邵逸夫的資產超過200億港元(約合人民幣180億元),其中,邵氏兄弟是邵氏家族資產主要部分,該公司是1958年邵逸夫從新加坡返回香港創立的,曾幾何時,壟斷華人電影圈,被外媒譽為“東方好萊塢”。2009年被私有化退市后,邵氏兄弟當時估值約為53.36億港元,后被控股公司Shaw Holdings Inc.收購了其25%的公眾股份。
不動產也是邵逸夫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2011年,Shaw Holdings Inc.將價值86億港元的整個邵氏兄弟公司出售給陳國強、王雪紅等組成的財團,其中包括清水灣地塊24億港元。
除此之外,邵氏家族資產還包括邵逸夫早年留在新加坡和馬來西亞等地的地產、百貨等資產,具體估值尚未有資料披露。
父子緣薄,高齡再婚
除去資產,富豪的婚姻和家庭狀況也需納入財產傳承的慎重考慮中。邵逸夫與發妻黃美珍于1937年在新加坡結婚,育有兩子兩女。
1981年,大兒子邵維銘因對方逸華進入邵氏掌權不滿,與二兒子一同退出董事局,并移居新加坡,在新加坡打理邵氏家族名下的商廈及住宅,父子從此斷絕關系長達20年。這場父子冷戰一直持續到2006年才結束。
1987年,黃美珍病逝,50年的婚姻告終。10年后,邵逸夫以90歲高齡與在身邊協理事務40年的方逸華結婚。2014年邵逸夫離世時,方逸華健在。
家族信托保障財富傳承
事實證明,邵逸夫在家族財產分配上頗有遠見。港媒曾透露:“原配黃美玲1987年病逝洛杉磯后,六叔(邵逸夫)就為兒女成立信托基金,保證孩子們一生富足,衣食無憂。邵逸夫曾說,他的兒女已過得很好,不用擔心,他相信他的財產,這輩子用不完,他的兒孫輩也用不完?!?/p>
并且,在1997年與方逸華結婚之時,邵逸夫曾立下遺囑分配其百億身家,目的就是避免自己的子女日后與方逸華因家產導致家庭紛爭。
邵逸夫逝世后,邵氏旗下的信托基金公開。信托基金包括邵逸夫慈善信托基金、邵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和邵逸夫獎基金會有限公司。其中,邵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是最常見的捐贈主體,遍布中國內地高等院校的“逸夫樓”基本均為該基金所捐建。而邵逸夫獎基金會有限公司則是為運營被譽為“東方諾貝爾獎”的邵逸夫獎而成立。邵逸夫慈善信托基金,即媒體所謂的“為兒女成立的信托基金”,是邵氏家族財產的最終持有者。這一基金被委托給在百慕大注冊的機構Shaw Trustee (Private) Limited運營,以完成家族財產的增值保值。
在此家族信托的設計和架構中,邵逸夫幾乎將所有資產均注入邵逸夫慈善信托基金,由受托人Shaw Trustee (Private) Limited負責運營和管理,受益人包括邵逸夫的四個子女和第二任妻子方逸華,信托基金用于保障他們及其后代的日常生活所需。
據媒體報道,邵逸夫的兩個兒子與繼母方逸華之間存在嫌隙,而家族信托中明確規定每個家庭成員的財產的受益權,避免了家產紛爭。并且,由于家族信托基金的特殊保護機制,該基金的解體將會受到一定的制約和限制,可以有效避免家族財富的分割分散。
曾經有形的娛樂業帝國化為現金注入邵氏慈善信托,以投資的形式再度進入市場,被賦予了新的使命。經家族信托運營,邵逸夫巨額遺產所得將保障家族內部穩定,傳承后代子孫,守護家業長青。
家族信托為慈善保駕護航
同邵逸夫一樣,很多老一代富豪選擇家族信托基金解決遺產分配問題。香港200多家上市家族企業中,約三分之一都是通過家族信托的方式控股。設立多個信托分別實現傳承家族財富和慈善事業等不同目標,是比較常見的處理方式。
邵逸夫生前熱衷公益,投身慈善事業。自1985年邵逸夫基金與教育部合作以來,連年向內地教育捐贈巨額建設教學設施。截至2012年,贈款金額超過47億港元,興建了6000多個教育和醫療項目,全國各地高等院校的“逸夫樓”便是他的慈善事業的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