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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產證券化;金融模式;商業銀行
中圖分類號:F83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4428(2013)10-107 -02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念
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通俗而言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收入的資產,通過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獲取融資,最大化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廣義的資產證券化是指某一資產或資產組合采取證券資產這一價值形態的資產運營方式,包括以下四類:實體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證券資產證券化以及現金資產證券化。
狹義的資產證券化是把缺乏流動性但是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信貸資產(如銀行的貸款和企業的應收賬款)經過重組整合形成資產池,并以此為基礎來發行有價證券。按照被證券化的資產種類不同又可分為房屋抵押支撐的證券化(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MBS)和資產支撐的證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ABS)。
在典型的資產證券化的流程中,通常由發起人(Originator)將預期可獲取穩定現金流的資產組成一個資產池出售給擁有獨立專門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能力的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此過程中發起人可聘請信用評級機構來對該證券進行信用評級,某些特殊情況下需要加強信用等級時,會有被稱為“信用加強者”的公司機構來提供增強信用評級的服務。
在對資產證券化概念的認知中,很多人會將其與一般債權融資和普遍的抵押貸款相混淆。資產證券化實現的是將證券本身的信用和融資者的信用等級相割離。無論資產證券化的資產是否被保留在融資者的資產負債表中,資產證券的信用等級不受影響,該信用等級僅僅取決于明確指定的資產和信用擔保的風險,與融資者本身的信用沒有關系。與項目融資不同的是,資產證券化不是以所要建設或者組合資產在未來產生的現金流為抵押融資,而是參照現有的已經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各種收益權來作為抵押進行融資。
二、資產證券化近年來在我國的發展
相比較美國自上世紀70年代開始的資產證券化發展,我國的資產證券化起步較晚。我國在1992年海南首推地產投資券項目,首次開始了證券化的嘗試。2000年中國建設銀行(以下統稱“我行”)和中國工商銀行相繼獲準實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試點,但由于諸多原因,該試點未得到立即開展。直至2005年我行和國家開發銀行獲準作為試點單位,分別作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單位,標志著我國本土證券化的試點正式啟動。2005年底,我行30.19億元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在銀行間市場發行,這是我國首批政策規范下的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經過2006年一年時間的穩定迅速發展,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市場取得了快速發展。市場規模迅速擴大,證券化產品規模從2005年的171.34億元增長到2006年的471.51億元,增幅達到了175.2%,涵蓋了銀行、電信、交通、電力和地產等諸多行業。
但自從金融危機開始以來,我國資產證券化的腳步受到阻礙,國際金融業務一片蕭條的國際大環境下,我國也受到影響,證券化各類項目出現了停滯不前的狀態。2005年,銀監會出臺《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資產證券化正式啟動。2008年金融危機之后一度被叫停,直至2012年重啟。我國資產證券化剛剛起步卻因為美國金融界過度證券化釀出的危機而尷尬地戛然而止。目前為止,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一共發行了79只債券,發行規模896億元。伴隨著“證券化”就是風險的尷尬境地,我國因為次貸危機停滯了4年的中國“資產證券化”正在緩慢復蘇。
三、資產證券化對商業銀行的意義
資產證券化的出現改變了銀行傳統的資金出借者的身份,使得商業銀行具有了資產銷售者的新身份,對現代商業銀行的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一)資產證券化實現商業銀行的部分風險出表
對于目前各大商業銀行,監管機構對表內資產的監管審計愈加嚴厲,商業銀行在傳統方式的信貸發放過程中,承擔的風險往往隨著經濟形勢的變化會出現較大波動,對我國各大商業日益膨脹的巨額表內資產的質量造成很大的影響。
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動機之一,就是剝離部分風險較高的貸款,如果全部是優質貸款,銀行是不會有動力進行資產證券化的。由于商業銀行在信貸發放過程中難以完全掌握債務人的信息,做出完美準確的風險評估,當債務人出現,因此,違約行為時,信貸風險將由銀行完全承擔,信貸風險在不斷累積的過程中難以得到有效地分散釋放。當風險聚積到一定程度時將對銀行本身的經營造成危機。通過對信貸資產的結構性安排,通過資產證券化的手段盤活信貸資產,商業銀行可以將部分信貸風險轉嫁到資本市場變為市場風險。以住房抵押貸款為例,截至2012年6月,我行的個人住房貸款余額已達到14,040.48億元,個人住房貸款期限一般為10-30年,借款人以分期支付的方式償還貸款。借貸資金的主要來源是我行吸收的各類儲蓄存款,而儲蓄存款的周期一般為1-3年的短期存款。住房貸款還款期限與儲蓄存款周期的時間差異將導致銀行資產兌現和資產負債償付期限之間存在較大差距,增加了銀行的經營風險。而在此情況下,將個人住房信貸證券化可以讓商業銀行提前從資本市場獲得現金,盤活了流動性較差的資產。
資產證券化在處理銀行不良資產中也可發揮重大作用。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技術可將不良貸款支持的證券進行合理風險與收益的重新設計,將不良資產轉移到銀行資產負債表外,使得風險資產的數量降低,提高了資本充足率,降低了不良貸款總額。
(二)資產證券化拓寬了企業的融資渠道
在各種融資手段和渠道的不斷完善下,傳統的商業銀行信貸已經不再是企業融資的唯一渠道。作為商業銀行,努力完善自身服務,為客戶提供更好更完善更專業的服務則是今后發展的重要途徑。目前我國企業的融資渠道較少,傳統的商業銀行信貸仍然是廣大企業的主要融資來源,債券市場發展緩慢。上市融資起點高,成本大,會對企業的股權結構產生較大改變,并不是多數公司的最佳選擇。資產證券化則是企業和銀行共同適用的融資手段。
XX行2013年為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發行的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資產支持票據,其發行額度為10億元,是一個典型的資產證券化的成功運作案例,發行人以高速公路收費權作為質押并追加發行人控股股東不可撤銷連打帶包責任方式進行增級,根據擔保人外部評級AAA的信用水平測算,發行人本期債券信用等級為AAA。發行人本次資產支持票據注冊額度為10億元,將在通過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注冊后一次性發行,期限為5年,在存續期內,發行人每年按照計劃歸還債券本金及利息。本次資產證券化的項目,成功為優質客戶融資10億元,同時也獲得了可觀的中間業務收入,取得了雙贏的結果。
(三)資產證券化成為商業業務創新的重要手段
近年來,資產證券化日益成為各商業銀行業務創新、增加中間業務收入、盤活低流動性資產的重要手段。信用卡應收賬款證券化、汽車貸款證券化等新穎金融模式逐漸出現。
以信用卡應收賬款證券化為例,該模式在發達國家是已被廣泛運用的成熟金融模式,在我國處于剛剛起步的階段。傳統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是將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一部分資產,打包建立一個資產池,并以其將來產生的現金收益為償付基礎發行證券。其中,現金流的穩定性是最關鍵的因素。
與一般的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不同的是,信用卡應收賬款是循環型的信用,因為信用卡持卡人具有隨時消費、借款以及還款的消費特征,因此信用卡應收賬款的余額可能會隨著持卡人的不同行為而有大幅的波動。一般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期限都比較長,在兩年到十年之間,而信用卡應還款周期一般較短,只有20~30天左右,具體的還款時間隨著每位信用卡使用者的賬單周期而不同,這就出現了典型的短期貸款和長期證券的差時組合。因此,由于信用卡應收賬款的資金池處于時刻變化的波動中,為了維持該資金池的穩定性,銀行需要不斷購入新的信用卡應收賬款注入資金池。
政策層面,信用卡應收賬款證券化所必須跨過的“循環購買”難題已經解決。2013年3月,證監會頒布的《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中首次提出,可以“以基礎資產產生現金流循環購買新的同類基礎資產方式組成專項計劃資產”。央行數據顯示,截至2012年末,全國信用卡授信總額為3.49萬億元,同比增長34.0%,較第三季度末增加1516.03億元,環比增長4.5%;期末應償信貸總額11386.69億元,同比增長40.1%。信用卡應收賬款是一個巨大的資金池,商業銀行出于提升自身流動性和增強大規模融資的能力,實行信用卡應收賬款證券化將是未來發展的趨勢。從境外成熟市場的經驗來看,信用卡應收賬款證券化是提高信用卡業務資產周轉率從而提升資本回報率的有效手段。
四、資產證券化面臨的困境
(一)受制于國內金融市場發展程度,市場積極性不夠
金融危機后,市場一片蕭條,金融業作為此次危機的爆發點和受影響最為深重的行業,資產證券化難以受到業界正確的認識和評價,往往一切有關債券類的金融手段都會被武斷定義成為巨大風險的來源。在我國僅有的幾單資產證券化項目發行過程中,銀行往往扮演著自產自銷的角色,銀行業買家占據了資產證券化市場接近87%的份額。我國金融市場還缺乏完善的債券交易市場,近幾年發行的資產證券化項目發行往往是在銀行間市場,在不能吸引社會機構投資者的情況下,商業銀行之間往往處于自導自演的角色。
(二)國內投資者對資產證券化未能進行正確客觀的認識
理論上,資產證券化的本質是風險的割離,發行機構本身的信用等級和被證券化的資產并無關系。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產品與美國的存在巨大的差異。在我國,被證券化的資產往往是發行方的優質資產。而在美國高收益率的證券化產品中,所剝離的資產往往是有著較大風險的資產。理論上當更為優質的資產在被剝離出來以后,由于該資產的信用等級高,風險較小,該證券化產品的收益率理應更低,因為它的風險更低。而在我國卻出現這樣的悖論,投資者要求該優質資產證券化后需提供更高的收益率,在此種情況下,導致投資者往往對金融債券更感興趣,而發行方也沒有持續的動力來進行資產的證券化運作。資產不優,收益率不高,關注度低,反應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尷尬處境。
(三)專業中介服務以及金融專業人才的缺乏
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需要涉及眾多的中介服務結構,包括資產評估機構和信用評級機構等。目前來講,我國整個證券評級行業運作仍然缺乏規范,沒有統一的評估標準體系。缺少具有公信力的評估機構,在評估過程中難以做到獨立、客觀、公正,不能獲得大眾的認可。
我國金融專業人才的缺失也限制了市場的發展。高度專業和細分化的金融市場需要大量的金融專業人才,我國金融市場發展與發達國家的成熟市場仍然差距很大,專業人才培養方面落后。
作者簡介:
一般而言,銀行有內在動力將擁有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從凈資產收益率的角度看,隨著中國利率市場化進程的推進,息差有不斷縮小的趨勢,同時愈來愈嚴格的銀行業監管限制了銀行整體的杠桿率,在此情況下,將信貸資產證券化有助于銀行業以通過加快資產周轉率的方式減少前兩者對凈資產收益率的影響。
此外,資產證券化也有助于銀行業降低面臨的利率風險。隨著利率市場化的推進,銀行資產負債表將面臨更多的利率風險,而資產證券化通過將固化在銀行資產負債表上的資產證券化并銷售,能夠幫助銀行將不可流通的貸款資產轉化為標準的債權進行流通,這使得銀行可以通過對未來利率走勢的預判,調整資產端不同利率資產的組合,避免將來負債端利率變動對資產端產生的不利影響。同時,資產證券化也有利于降低銀行業的信用風險。這不僅體現在銀行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避免存量資產過度集中于某一行業,或者某一地區,也體現在銀行可以降低自己資產規模,避免社會的信用過度聚集在自己身上。正因為資產證券化對銀行有諸多好處,在2014年11月資產證券化發行由審核制改為備案制之后,市場合理的預期是2015年將是資產證券化井噴的一年,并且這種井噴將對銀行業形成利好,有助于銀行業股價估值的提升。然而這種預期并未考慮到今年中國經濟的嚴峻情況。
經濟低迷影響銀行資產證券化動力
從經濟基本面上看,雖然有2014年第二季度開始的放松貨幣政策的實施,但由于地方政府土地收入的減少以及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通過融資平臺舉借債務的限制,使得原本積極的財政政策實質上變得消極。雖然從GDP增速上看,2015年前兩季度都維持在7%,但是從投資與消費這兩大拉動經濟增長的動力指標上看都不樂觀。根據統計局最新的數據顯示,2015年1-6月全國固定資產投資增速為11.4%,遠低于2014年全年的15.7%。同時期房地產開發投資增速為4.6%,同比少10個百分點。而消費上看,2015年6月中國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同比增長10.6%,同比低1.8個百分點。投資與消費增速的走低自然反映在企業的盈利上,2015年6月我國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同比增速為6.8%,同比低2.4個百分點。經濟的這種低迷必然影響到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動力。
從資產證券化看,其產生于銀行對監管行為的創新,亦即銀行所面對的業務超出了監管層對銀行所必須持有資本金的需求,以美國為例,資產證券化起源于美國市場對住房抵押貸款的龐大需求與銀行有限的資本金所導致的資金供給有限之間的矛盾,在此情況下,通過將存量資產證券化銷售,在讓渡一部分收益的情況下,銀行可以開展更多的資產業務。然而在經濟下行階段,由于社會投資需求低迷以及信用風險頻發,不僅企業對貸款資金的需求減少,銀行出于謹慎也收縮了對貸款資金的供給。銀行業務的收縮自然導致對資產證券化的動力大為減少,畢竟將存量資產證券化將讓渡一部分利潤,這在銀行業務擴張趨緩期并無必要。
除了業務擴張增速趨緩,在經濟下行周期美化監管指標也是導致銀行業對資產證券化動力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中國的金融監管體系中,銀行的不良貸款率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監管指標。由于在經濟下滑周期,銀行業的不良資產不可避免的上升,這將導致不良貸款率也將同比上漲。而如果不良貸款率上漲太快,不僅對銀行的聲譽造成影響,也將引來監管層的關注。在此情況下,中國銀行業通過各種方式以讓不良貸款率維持在可接受范圍之內,其中一個方法便是做大不良貸款率中的分母,也就是貸款資產規模。這意味著如果在此時大規模資產證券化,而新的業務又無法大規模擴張,必然導致不良貸款率因為貸款資產規模的縮小而高于行業平均值,這顯然是銀行管理層所不愿意看到的。
除了經濟下行導致銀行并無動力推動資產證券化外,中國金融體系中存在“剛性兌付”也是導致銀行并不熱衷于資產證券化的重要原因。這種剛兌首先存在于監管層對資產證券化的要求中,由于對資產證券化在美國次貸危機中所扮演角色的擔憂,目前監管層對中國銀行業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推進依然較為謹慎,雖然推廣上不遺余力,但是對于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信用風險要求較高。在此情況下,一般銀行進行證券化的資產屬于其擁有資產中質量較優的部分,存在違約的概率極低。不僅如此,在債券流通過程中,由于顧及到監管以及聲譽影響,即使出現違約,銀行也會將損失承擔下來,在此情況下,似乎資產證券化產品成了無風險債券。這種具備剛兌性質的產品實際上并沒有將銀行體系的風險轉移出其自身的資產負債表,根據低風險低收益原則,資產證券化產品利率較低也是必然的結果。根據測算,目前優先級證券發行的利率在5%左右,而由于各大行轉出的均為優質信貸資產,加權平均貸款利率僅在6%左右,考慮到需要支付的評級、信托、會計與法律等相關費用,銀行獲取的整體利差也就1%,很多情況下甚至會虧錢。而在需求方,由于目前中國經濟中剛兌尚未完全打破,無風險利率還遠高于合理水平,5%的收益率并不能滿足市場資金對回報的需求。可以說,由于剛兌的存在,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供求雙方對此興趣都不大。
實際上,就目前而言,資產證券化可能并非銀行信貸資產流轉的最佳途徑。在經濟下滑、信貸需求較弱、剛性兌付未打破的情況下,銀行原有的理財、資管通道等,能夠更好的取代資產證券化的功能。畢竟通過理財、資管通道等方式,銀行可以自主決定移出的資產類別,以及移出的價格。同時由于不需要評級以及法律會計等相關費用,成本更低。外加上在最新修訂的《商業銀行法》中存貸比將不再是硬性監管指標,因此貸款資產超標并不會制約銀行的繼續擴張。而在核心資本充足率方面,銀行目前經過前一輪股權融資,優先股融資之后,普遍滿足監管要求。監管指標的合規以及可代替渠道的存在,也使得銀行將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動力大為減弱。
資產證券化仍有空間
由以上分析可知,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遇冷的原因,主要在于經濟下行期間信貸需求的減弱以及資產證券化產品存在的剛兌問題。正如前文所說,資產證券化主要的功能在于突破資本充足率對銀行杠桿的限制以及分散銀行業所面臨的信用風險與利率風險,對前者而言,在經濟下行期間動力自然減弱,然而后者,實際上大有發展空間。
目前銀行信貸萎縮的原因,除了需求低迷之外,銀行自身資產所面臨的信用風險也是因素之一。這種信用風險體現在存量與增量上,在增量上,經濟下滑時期較高的信用風險可能降低銀行在增量資產上的利潤,而存量資產上的信用風險更可能對銀行資本形成侵蝕,在此情況下,分散銀行風險,恢復銀行金融中介功能,不僅對維護金融系統穩定有重要意義,對穩定經濟增長也十分重要。當然這里的分散風險并不意味著將風險直接向社會轉移,而是在合理價格基礎上的風險轉移,一旦風險被合理定價,其風險對投資者而言,就不再意味著損失。同時,在社會上本身存在各種類型的投資者,有些要求投資回報的安全性,而有些則希望在承受適當風險的基礎上能夠獲得更高的回報。因此,銀行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重要的并不是基礎資產的安全性,而是基礎資產的信用違約風險是否與最終產品的價格相對應。如果能做到這點,對銀行來說,累積在體系內的風險將得到大量的消除,能夠釋放資本,增強信貸資產供給能力,而社會上相應的投資者也可以通過各級產品獲得與其自身需求相應的預期收益。
一.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及其優勢
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經歷了3個階段:首先是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始于20世紀60年代末的美國,資產類型只有住房抵押貸款;其次為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20世紀80年代中期在歐美發達國家開始出現,所涉及資產有汽車、計算機貸款、信用卡應收款、其他商業貸款;最后為其他公司應收款資產證券化,在20世紀90年代初發達國家和部分新興市場出現,類型遍布很多領域,如基礎設施收費、貿易公司應收款、消費品分期付款等。
資產證券化是直接融資的一種,除了具有一般直接融資特點外,還融合信托等制度的特點,形成了自己獨特優勢:第一是對SPV(specialpurposevehicle)的引入。SPV可以是發起人內設機構、子機構,也可以是獨立第三方;SPV可以享受稅收優惠,通過真實銷售可以一次性變現發起人的資產池,實現破產隔離,最大限度地減少遭到清償的法律風險。第二證券化資產池和所發行證券的標準化程度遠高于其基礎資產。低流動性、個別化的基礎資產經過證券化,轉變為高流動性、標準化、大量投資者共同參與的投資工具。第三信用增級技術的廣泛使用。多樣化的信用增級技術保證了證券化證券違約風險的最小化,提高了證券化證券的信用評級,使得證券化可以適用較低的利率水平,通過設立SPV在資本市場進行證券化融資可以獲得比擔保債權融資更低的融資成本。最后資產證券化具有較高的透明性。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經過真實出售、打包形成資產池,與原始債權人實現了破產隔離,其結構清晰;信用增級技術和標準化發行更進一步提高了資產證券化的透明度。
二.資產證券化的概述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對資產證券化的定義,是通過對金融工具即“資產證券”的界定來進行的:“資產證券指的是由一個特定的應收款資產池或者其他金融資產池來支持,保證償付的證券。這些金融資產的期限可以固定,也可以循環周轉。根據資產條款,在特定的時期內能產生現金流和其他權利,或者資產證券也能由其他資產來保證服務或保證按期向證券持有人分配收益。”
資產證券化可以分解為一級證券化和二級證券化。在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上發債或股票籌資,為一級證券化。其主要的金融工具包括商業票據、企業債券、股票。它動搖了銀行作為傳統資金提供者的地位。二級證券化是將信貸資產和應收賬款資產集中起來,將資產的現金流重新包裝組合或者分割后,用以支持新的證券,即資產證券,出售給市場投資者。信貸資產和應收賬款等成為基礎資產,資產證券是建立在基礎資產之上的衍生資產,是一種衍生金融產品。
三.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模式:
我國商業銀行有大量信貸資產,信貸資產的證券化對銀行還說是一種不錯的途徑。2005年4月20日,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頒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標志著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從理論探討轉向實際運作。《試點辦法》對資產證券化的核心要素進行了詳細的規定。這些核心要素主要涉及發起機構、資產池、特殊載體(SPV)、證券的發行與交易,實現破產隔離和真實銷售。
《試點辦法》對資產證券化的運作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1.各個交易主體間的法律關系。該辦法采取了資產證券化的SPT模式。其核心法律關系是信托,發起機構是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是受托人,投資者則是受益人。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銀行將債權作為信托財產委托給信托投資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以信托財產作為基礎,以此來發行證券,投資者作為受益人持有證券。在2005年12月建行發行首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信托,通過中信信托投資有限公司推出該項信托。在該項目里來看中國建設銀行為委托人、而中信信托投資有限公司則為受托人,對其產品購買的投資者就是受益人。
【摘要】資產證券化于20世紀70年代末起源于美國,首先被用于住房抵押貸款問題的解決,經過40多年的發展,資產支持證券已經成為一種應用廣泛的金融創新工具,學術和理論界也對此進行了大量研究。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理論;實踐;風險
1國外研究成果綜述
國外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對資產證券化進行研究,主要從資產證券化定義、動因、風險、定價及收益等角度進行分析,對資產證券化結構設計已深入到利用計量模型進行實證分析的層面,理論研究相當成熟。
1.1資產證券化的定義
美國投資銀行家 Lewis S.Ranier(1977)首先提出“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這個概念。James A.Rosenthal & Juan M.Ocampo(1988)認為,廣義的證券化是指一切以證券為媒介的一般化現象。“證券化之父”Frank J.Fabzzi教授認為資產證券化可被視為一個過程,通過該過程將具有同類性質的貸款、租賃合約、應收賬款、分期付款合同以及其它缺乏流動性的資產打包成可在市場流通的帶息證券。
1.2資產證券化的動因
上個世紀50年代,Anrrowand Debreu 運用數理統計分析方法,證明了經濟主體可以利用有價證券來防范金融風險,從而為金融資產證券化的理論動因提供了依據。Steven L.Schwarcz(1994)將資產證券化視為一種“煉金術”,即通過資產證券化的運作原理與機制,企業可以通過SPV從資本市場上籌得資金,從而降低融資成本。Claire A.Hill(1996)認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風險隔離機制可以有效降低信息成本。
上述相關理論主要是按實踐進程發展延伸的,相對集中于論述證券化某一單一方面的社會經濟功能。與此同時,很多國外學者從綜合性角度對資產證券化的積極效應進行了考證。JureSkarabot(2001)指出證券化是公司價值最大化的最優選擇;Gorton & Haubrick(2003)論證了流動性假說理論,提出商業銀行的證券化能力可以影響其流動性風險的大小;UgoAlbertazzi(2011)發現證券化市場能夠提供有效轉移信貸風險的工具。
1.3資產證券化的風險
大量國外學者運用蒙特卡洛分析、期權定價和偏微方程等數理方法,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風險與收益進行了定量分析。關于資產證券化的風險,主要研究了三方面:資產證券化的風險計量、風險控制和風險監管。
關于風險計量,國外對信貸資產證券化風險的研究較多。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風險來自基礎資產的信用風險和交易結構的證券化風險,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時,主要關注的是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風險。
關于風險控制,普遍認為其實質是風險隔離。Gortona & Pennacchi(1995)提出y行對貸款者的審查和監督將隨著貸款風險的轉移而弱化。Hugh Thomas(2001)指出資產證券化自始至終與金融機構的貸款有著不可分割的關系,資產證券化的信用風險治理應回歸到基礎資產的信用風險治理中。
關于風險監管,該問題在2008年金融危機后成為學術界討論的熱點。Mark Fagan(2009)研究了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和金融體系,從全球視角評估了資產證券化監管效果。James R.Barth(2013)指出金融監管部門犯下的錯誤以及對既有監管缺陷的無視,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金融體系的系統風險累積,最終導致了金融危機的爆發。
2國內研究成果綜述
我國從上個世紀90年代就開始了資產證券化的嘗試,于2005年開始推進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相關的理論研究也同時逐步深入。總體來看,我國關于資產證券化的研究主要經歷了四個階段。
2.1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前的引進探討階段
張超英(1998)在其著作《資產證券化――原理.實務.實例》第一次系統地對資產證券化的原理、評級、會計、稅收問題以及資產證券化國外經驗等方面進行介紹。汪利娜(2002)詳細分析了資產證券化的美國、加拿大、歐洲和香港模式,并結合我國金融市場的實際情況提出了適合我國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可行模式。在發展模式問題上,陳裘逸(2003)提出發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應該從我國的基本國情出發,不一定要照搬美國的“真實出售”模式,可以考慮采用從屬參與模式。
該階段主要引進介紹國外資產證券化基本理論,并從實踐角度探討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和潛在問題。
2.2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中的深入研究階段
洪艷蓉(2006)認為在試點階段,由于我國目前特定的金融市場環境所造成的發生于不同監管主體和市場主體之間的制度競爭利弊共存,應該通過制度協調來營造健康市場。梁志峰(2008)運用制度經濟學的觀點和方法,從提前償付與違約行為、風險隔離制度和現金流管理等角度研究了證券化風險管理問題,并提出相應對策。
該階段主要以資產證券化結構為切入點,深入剖析我國證券化實踐的現狀與不足,提出相關建議。
2.3金融危機后的重新審視階段
2008年金融危機后,國內學者對資產證券化進行了重新審視,形成了大量的反思性文獻。李明偉(2008)從資產證券化的復雜性、真實銷售和信用風險分散功能三個方面闡述資產證券化作為創新融資工具所具有的內在缺陷。溫馨(2009)認為資產證券化在過度擴張中可能出現異化,因為其具有風險創造和風險規避的內在矛盾。
該階段理論界開始反思資產證券化存在的先天缺陷,集中研究了監管、制度和風險等方面的問題。
2.4近年來的繼續發展階段
近年來,隨著美國次貸危機影響的逐漸淡去,資產證券化業務又重新活躍起來,相關研究也逐漸豐富起來。巴曙松(2013)指出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正處于二次發展時期,各項業務的試點范圍也在慢慢擴大。趙燕(2015)研究我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發現其存在貸前審查不規范、貸后管理忽視等問題,進而提出通過購買保險轉移風險、利用計算機技術加強管理等有效建議。
該階段主要針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實踐特點和現實問題進行了大量深入研究,并取得了豐碩的成果。
3總結與評價
國外對資產證券化理論的研究起步較早,伴隨著其實踐領域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不斷演進和創新,其相關理論研究也不斷深入,研究方法和研究結果具有鮮明的創新性。國內研究起步于向西方的借鑒與學習,伴隨著我國資產證券化試點實踐的發展而呈現出階段性特征。
總體來看,目前對于資產證券化的國內外研究主要集中于某一角度或某個方面的解讀,系統深入的整體性研究并不多見。
參考文獻:
[1]巴曙松.資產證券化與銀行風險控制[J].價格理論與實踐,2013(11):1517
資產證券化對會計處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為此,財政部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對各相關機構在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時的會計核算和相關內容的披露,進行了規范。但隨著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正式展開,還會出現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其會計規范將不斷走向成熟,并與國際會計慣例趨于一致。
重視資本監管
資產證券化對傳統會計的沖擊,其核心主要表現在會計確認方面,即資產證券化應作為一項有擔保的融資業務而作表內處理,還是應確認為一項銷售業務而作表外處理。該問題之所以關鍵,在于金融企業實行資產證券化目的,很大程度上在于將銀行資產以“真實出售”的方式,轉移到資產負債表外,減少銀行的風險加權資產,從而在不增加資本的情況下,提高資本充足率。
當然,如果風險確實得以轉移,銀行就無須再為這部分資產計提監管資本;但若還保留了相當數量的風險,就須計提相應的監管資本。事實上,目前大多數國家都將資本監管作為監管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核心內容。
傳統上使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對資產進行確認,但該方法在資產證券化條件下,會存在由于概念內涵不一致,而不能夠全面反映由于金融工具的發展,使風險與報酬有效分解的狀態,同時過于依賴獲得資產的交易順序等問題,難以適應越來越復雜化的金融環境。
面對環境壓力,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125號財務會計準則(SFAS-No1125)《金融資產轉讓和服務以及債務解除的會計處理》,突破了傳統的會計處理方法,而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把著眼點放在資產的控制權上,沒有像以前那樣強調資產所有權和風險。它的原則是,誰控制了資產,誰就該將資產記錄于其資產負債表上,不管誰對該資產承擔風險,除非誰承擔風險的問題,成為判斷誰是資產控制者的實質因素。
顯然,金融合成分析法將轉讓與轉讓所附條件分別進行處理,對“控制”、“風險”、“收益”進行相對獨立的反映,使對證券化交易的會計反映更加全面,對證券化交易實質的揭示更加準確。正由于“金融合成分析法”存在這些優點,該方法也逐漸被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認同,并為大多數國家所接受。
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控制”標準的使用更偏向于把轉讓資產視為銷售,而進行表外處理,并對由此產生的新金融工具(金融合約)及時加以確認和計量,實現表外處理(或表外附注形式披露)表內化詳盡披露信息
由于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復雜的合約安排能使資產的控制權與風險、收益分離,并以各種相互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為載體,分散給不同持有方,為了揭示投資風險,應對證券化資產的收益和控制權進行合理披露,應在重視表內列報的基礎上,重視表外披露。
鑒于此,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的披露做出了詳盡規定,在IAS-No139中指出:“如果企業進行了證券化或簽訂了回購協議,則應就發生在當前財務報告期的這些交易,和發生在以前財務報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進行單獨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1)這些交易的性質和范圍,包括相關擔保的說明、有關用于計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的數量信息。(2)金融資產是否已終止確認。”
除了提供判斷特定金融工具余額和交易的特定信息外,IASC還鼓勵企業提供關于金融工具的使用范圍、相聯系的風險、所服務的經營目的和評述等相關信息。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也對證券化資產的披露做出規定,SFAS-No1140新的披露準則不僅要求企業披露有關資產證券化有關的會計政策、數量、現金流量、確定保留權益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及公允價值對關鍵假設變動的敏感程度,還要求企業披露以下內容:(1)靜態資產組合的現狀及預計的損失;(2)反映由于提前支付、損失及折扣率的不利變化,可能對保留權益的公允價值減低的重點測試;(3)本期內證券化特殊目的主體與轉讓人之間全部的現金流量;(4)轉讓人所管理的表內和表外資產中,期末拖欠債務及本期的凈信用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