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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甲方將其合法擁有的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訂立本合同。
房屋的座落、面積及裝修、設施
1-1、甲方將其合法擁有的座落在本市 區(縣) 路 弄(新村) 號 室(部位) 出租給乙方使用。
1-2、甲方出租給乙方使用的該房屋建筑面積共 平方米。
1-3、該房屋的現有裝修及設施狀況,由雙方在合同附件( )中加以列明。除雙方另有約定外,該附件作為甲方按本合同約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賃期滿交還該房屋時的驗收依據。
租賃用途
2-1、本合同簽訂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該房屋的《房地產權證》(權證編號: ),其用途為 .
2-2、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僅作為 使用。
2-3、在租賃期限內,未事前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并按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核準,乙方不得擅自改變該房屋的使用用途。
租賃期限
3-1、該房屋租賃期共
個月。自一九
年 月 日起至一九
年
月
日止。
3-2、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入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應如期交還。乙方如要求續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前的
月向甲方提出書面意向,經甲方同意后,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租金及支付方式
4-1、該房屋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租金為人民幣
元,月租金總計為人民幣 元。(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 角整)。
4-2、該房屋租金
年內不變。自第
年起,租金每
年遞增
%。
4-3、乙方必須在每月 日前支付當月租金。逾期支付,每逾期一天,則乙方需按月租金的 %支付滯納金。
4-4、該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其他費用
5-1、乙方在租賃期限內,使用的水、電、煤氣及 等費用,計算或分攤辦法:
5-2、上述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
房屋修繕責任
6-1、在租賃期限內,甲方應保證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應愛護并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如乙方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設施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復或予以經濟賠償。
6-2、除房屋內已有裝修和設施外,乙方如要求重新裝修或變更原有設施的,應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按規定應向有關部門(包括該房屋物業管理機構)辦理申報手續的,須辦妥有關手續后,方可進行。租賃期滿,根據原書面約定,要求恢復原狀的,乙方必須恢復原狀;乙方拆除添置的設備時,不得損壞房屋結構,經驗收認可,方可辦理退租手續。
6-3、該房屋的維修責任除雙方在本合同和本合同補充條款中約定的外,均由甲方負責。
6-4、甲方維修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應提前
天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積極協助和配合。因乙方阻撓房屋所有人進行維修而產生的后果,則概由乙方負責。
6-5、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房屋損壞或造成乙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轉租的約定
7-1、除甲、乙雙方在本合同補充條款中另有約定的外,乙方在租賃期限內,須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方可將承租的該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但同一間房屋,乙方不得部分或以鋪位轉租給他人,或同時轉租給二個以上的承租人居住。
7-2、乙方轉租該房屋,訂立的轉租合同應符合以下規:
(1)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本合同規定的終止日期;
(2)轉租期間,乙方除可享有并承擔轉租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外,還應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
(3)轉租期間,本合同發生變更、解除或終止時,轉租合同也應隨之相應變更、解除或終止。
7-3、乙方轉租該房屋,訂立的轉租合同應經本合同甲方簽署同意,并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后,方可生效。
7-4、乙方轉租該房屋,甲方可從轉租租金中獲得收益,具體收益比例由甲、乙以方另訂書面協議商定。
變更和解除本合同的條件
8-1、在租賃期限內,非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甲方提前收回或乙方提前退交部分或者全部該房屋的;
(2)因出現非甲方能及的情況,使該房屋設施的正常運行、或水、或電、或煤等正常供應中斷,且中斷期一次超過
天,乙方認為嚴重影響正常使用房屋的;
(3)因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且經甲方提出后的
天內,乙方未予以糾正的;
(4)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5)在租賃期間,該房屋經市或區(縣)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動遷,或經司法、行政機關依法限制其房地產權利的,或出現因法律、法規禁止的非甲方責任的其它情況。
8-2、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的,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應主動向另一方提出。因變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本合同(8-1)第(4),第(5)款可依法免除責任外,應由另一方負責賠償。
乙方的違約責任
9-1、在租賃期內,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收回該房屋,由此而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予以賠償;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將該房屋轉租、轉讓、轉借他人或調換使用的;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拆改變動房屋結構,或損壞房屋,且經甲方書面通知,在限定時間內仍未糾正、并修復的;
(3)擅自改變本合同規定的租賃用途,或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違章活動的;
(4)拖久租金累計 月以上的;
(5)因乙方的原因、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允許收回該房屋的其他情況。
9-2、在租憑期限內,乙方逾期交付水、電、煤氣及 等費用,每逾期一天,則應按上述費用的 %支付滯納金。逾期達 個月以上的,甲方有采取停止供應或使用的權利,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9-3、在租賃期限
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預付租金不退;若預付租金不足抵付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負責賠償。
9-4、租賃期滿,乙方應如期交還該房屋。如乙方逾期歸還,則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倍的違約金。
甲方的違約責任
10-1、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該房屋供乙方使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應按月租金的%向乙方償付違約金。逾期
天,則視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除應按上述規定支付違約金外,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抵付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負責賠償。
10-2、在租賃期限內,因甲方不及時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維修、養護責任,致使該房屋發生損壞,造成乙方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10-3、在租賃期限內,甲方因非本合同第九條第1款規定的情況,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該房屋的,甲方應按月租金的 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抵付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負責賠償。
10-4、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署后,甲方未按規定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的,由甲方承擔一切責任。
11、其他條款
11-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署之日起(私有非居住用房租賃合同按規定經上海市公證機關公證之日起)的15天內,甲方應負責代表雙方當事人按本市有關規定,向上海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11-2、本合同經登記、取得《房屋租賃證》后,方可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凡變更、終止本合同的,甲方應負責代表雙方當事人在本合同變更、終止之日起的15天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終止登記手續。
編號:
本合同當事人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甲方將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保證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國家對租賃房屋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設施情況
1、甲方出租給乙方的房屋位于
2、出租房屋面積共 平方米( 建筑面積/使用面積/套內面積)
3、該房屋現有裝修及設施、設備情況詳見合同附件。
該附件作為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賃期滿交還該房屋時的驗收依據。
第三條 甲方應提供房產證(或具有出租權的有效證明)身份證明(或營業執照)等文件,乙方應提供身份證明文件;甲乙雙方驗證后可復印對方文件備存;所有復印件僅供本次租賃使用。
第四條 租賃期限、用途
1、該房屋租賃期共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僅作為 使用。
3、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出租房屋,乙方應如期交還。
乙方如要求續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 個月之前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五條 租金及支付方式
1、該房屋每月租金為 元(大寫 整),租金總額為 元(大寫 整)
2、房屋租金支付方式為: .
甲方收款后應提供給乙方有效的收款憑證。
第六條 租賃期間相關費用及稅金
1、甲方應承擔的費用:
租賃期間,房屋和土地的產權稅由甲方依法交納;如果發生政府有關部門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項目但與該房屋有關的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2、乙方交納以下費用:
租賃期間使用水電產生的水費、電費以及其他應當由乙方支付的費用。
3、租賃期間,物業管理費用由 方承擔并支付。
第七條 房屋修繕與使用
1、在租賃期內,甲方應保證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該房屋及所屬設施的維修責任除雙方在本合同及補充條款中約定外,均由甲方負責(乙方使用不當除外)
甲方提出進行維修須提前 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積極協助配合。
乙方向甲方提出維修請求后,甲方應及時提供維修服務。
對乙方的裝修裝飾部分甲方不負有修繕的義務。
2、乙方應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如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設施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復或經濟賠償。
乙方如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裝修或設置對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設備,設計規模、范圍、工藝、用料等方案均須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賃期滿后或因乙方責任導致退租的,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甲方有權選擇以下權利中的一種:
(1)依附于房屋的裝修歸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復原狀。
(3)向乙方收取恢復工程實際發生的費用。
第八條 房屋的轉讓與轉租
1、租賃期間,甲方有權依照法定程序轉讓該出租的房屋,轉讓后,本合同對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繼續有效。
2、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轉租、轉借承租房屋。
3、甲方出售房屋,須在 個月前書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雙方可以協商變更或終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約定條件,嚴重影響居住。(2)甲方未盡房屋修繕義務,嚴重影響居住的。
3、房屋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轉租、轉借承租房屋。(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拆改變動房屋結構。(3)損壞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修復的。(4)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改變本合同約定的房屋租賃用途。(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險物品或進行違法活動。(6)逾期未交納按約定應當由乙方交納的各項費用,已經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害的。(7)拖欠房租累計 個月以上。
4、租賃期滿前,乙方要繼續租賃的,應當在租賃期滿 個月前書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屆滿后仍要對外出租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5、租賃期滿合同自然終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合同終止。
第十條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驗收
1、甲方應保證租賃房屋本身及附屬設施、設備處于能夠正常使用狀態。
2、驗收時雙方共同參與,如對裝修、器物等硬件設施、設備有異議應當場提出。當場難以檢測判斷的,應于 日內向對方主張。
3、乙方應于房屋租賃期滿后,將承租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交還甲方。
4、乙方交還甲方房屋應當保持房屋及設施、設備的完好狀態,不得留存物品或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對未經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權處置。
第十一條 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約定的房屋而導致乙方解除合同的,應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總額 %的違約金。甲方除應按約定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對超出違約金以外的損失進行賠償。
2、如乙方要求甲方繼續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則每日應向乙方支付日租金 倍的滯納金。甲方還應承擔因逾期交付給乙方造成的其他損失。
3、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維修義務或情況緊急,乙方組織維修的,甲方應支付乙方費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應提供有效憑證。
4、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提前收回房屋的,應按照合同租金總額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5、甲方因房屋權屬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導致本合同無效時,甲方應賠償乙方損失。
第十二條 乙方違約責任
1、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該房屋,乙方應按照合同租金總額 %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負責賠償直至達到彌補全部損失為止。(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將房屋轉租、轉借給他人使用的;(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拆改變動房屋結構或損壞房屋;(3)改變本合同規定的租賃用途或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4)拖欠房租累計 個月以上的。
2、在租賃期內,乙方逾期交納本合同約定應由乙方負擔的費用的,每逾期一天,則應按上述費
用總額的 %支付甲方滯納金。
3、在租賃期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應該按合同租金總額 %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4、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則乙方須按日租金的 倍支付滯納金。
5、租賃期滿,乙方應如期交還該房屋。乙方逾期歸還,則每逾期一日應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倍的滯納金。乙方還應承擔因逾期歸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三條 免責條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因國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賃的房屋,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的,互不承擔責任。
3、因上述原因而終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實際使用時間計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數計算,多退少補。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補充條款及附件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以下兩種方式只能選擇一種)
1、提請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
1、
2、
第十七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第十八條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由甲乙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簽約地點:
附件:設施、設備清單
本《設施、設備清單》為 (甲方)同 (乙方)所簽訂的編號為房屋租賃合同的附件。
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設施、設備:
一、燃氣管道:
二、暖氣管道:
三、熱水管道:
四、燃氣熱水器型號:
電熱水器型號:
五、空調型號及數量:
六、家具型號及數量:
七、電器型號及數量:
八、水表現數: 電表現數: 燃氣表現數:
九、裝修狀況:
十、其它設施、設備: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焦點:非法出租土地 or 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該案由該市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支隊立案查處。經查明,該幢辦公樓原土地使用權證登記的用途為機關用地,A單位與B某一直未得到土地管理部門同意辦理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也未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年租金(即出讓金)。在查處本案過程中,存在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A單位辦公樓的原土地用途為機關用地,而A單位未經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和市人民政府批準,將其辦公樓出租給B某經營賓館,實際土地用途為商業用地,土地用途發生了變化,其行為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構成了不按批準用途使用土地的行為。為此,可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對A單位作出“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A單位將原辦公樓出租給B某,土地使用權隨建筑物的轉移而轉移,而A單位在未經市國土資源局批準的情況下,擅自將劃撥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出租給B某,其行為違反了國務院55號令第四十四條、四十五條的規定,構成非法出租土地使用權,應按國務院55號令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沒收土地非法收入,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三種意見認為:該案涉及兩種違法行為,一種是非法出租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一種是不按批準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行為。對本案當事人應依據《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55號令的相關規定合并作出處罰。
觀點:理應按照“非法出租土地”處理
楊小林 (衡陽縣國土資源局政策法規股股長)
第一,根據國務院55號令四十四條、四十五條《關于執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國務院55號令有關問題的批復》第六條的規定,構成非法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必要前提條件是土地出租行為未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在本案中,A單位將行政辦公樓出租給B某的行為未經該市國土資源局批準,并未將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因此,A單位和B某的行為構成非法出租土地使用權行為。
第二,本案不存在兩種違法行為。首先,不按批準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違法行為的主體是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權利人。在本案中,A單位具有這種主體資格,而B某只是土地使用權的承租方,取得的是土地使用權的他項權利,不具有該違法行為的主體資格。其次,A單位不按批準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行為與A、B雙方非法出租土地的行為具有牽連關系,從違法當事人的違法目的及后果結合本案事實綜合考慮,筆者認為A單位不按批準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行為包含在非法出租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之中。應以非法出租土地使用權定性較妥。根據國務院55號令第四十六規定,作出如下處罰:對A單位作出沒收土地非法收入,并處罰款,對B某作出罰款處罰。
評析:只定性為一種違法行為值得商榷
熊 煜、馮 蝶(上海建緯(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例主要涉及到兩個核心問題:第一,A單位將其辦公樓出租給個體戶B某經營賓館的行為在法律上應如何評價;第二,A單位與B某的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那么筆者就上述兩個問題逐一進行分析,并結合本案三種不同的處理意見談談看法。
案件性質:涉及兩種違法行為
《物權法》第135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第137條第3款規定:“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采取劃撥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土地用途的規定”;《土地管理法》第56條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
由此可知,以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利人,需要變更土地用途時,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是必要的前置條件。而本案中,A單位擅自將其辦公樓出租給個體戶B某經營賓館,看似是作為辦公樓的所有權人的一種對自己所有物的使用并獲得收益的行為,但究其實質,是一種對國家的土地所有權的一種侵犯。A單位在未取得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的情況下,擅自將其“辦公樓”的國家機關用地轉變成“經營賓館”的經營性用地,構成了不按照批準用途使用國有土地使用權,侵犯了國家對于國有土地的管理權。
又根據1995年《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5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代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關于執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國務院55號令有關問題的批復》第6條規定:“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5條的規定,……實施該條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應暫按國務院55號令第44、45條的規定執行……當事人未經批準,擅自將劃撥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出租的,應當認定其租賃行為違反國務院55號令第44、45條的規定,應按照國務院55號令第46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國務院55號令》第44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第45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第46條規定:“對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沒收其違法收入,并根據情節處以罰款”。A單位既未經批準,同時在出租辦公樓后未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年租金,由此構成非法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
筆者認為非法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所侵犯的除了國家對于國有土地的管理權,還包括國家對國有土地所得收益的財產權。因此,A單位的行為既構成了非法出租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同時也構成不按批準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行為。而本案的分析部分第二點中關于“A單位不按批準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行為包含在非法出租土地使用權行為之中”的觀點,筆者認為是值得商榷的。
在此需要闡明的是,國家對于國有土地的所有權應該包括兩個層次內容:一方面是作為土地管理者的行政管理權;另一個方面是作為土地所有者的獲得收益的權利。不按批準用途使用國有土地顯然侵犯的是國家對于國有土地的管理權,而非法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這一行為是對上述國家土地所有權兩個方面內容的先后侵犯,因此,筆者認為,簡單地將不按批準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行為和非法出租土地使用權行為作為一種牽連行為看待是不甚妥當的。
法律責任:“收回土地,處以罰款”比較合理
根據本文第一部分的論述,A單位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未按批準用途使用國有土地,同時,構成非法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但是A單位只為了一個違法行為――擅自將劃撥土地出租做經營性用房使用,根據同一行為不能同時做出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行政處罰的一事不二罰的行政處罰原則,故可選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80條規定:“……不按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換土地,處以罰款”;或按照1995年《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5條規定:依《國務院55號令》第46條規定,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適當罰款的處罰。
【關鍵詞】社區;法治;建設
高升社區命名寓意“步步高升”,前身為高升村,于2011年9月,作為長沙市7個城中村改造試點單位之一,首批掛牌成立社區。社區面積0.67平方公里,分9個片區,常住人口1.1萬人。高升從1999年開始發展集體經濟,歷經十四年的奮斗,改變了在長沙市行政村中綜合實力排名倒數第二的歷史,寫下了“集體資產二十億,人人身價過百萬,個個都是樓股東”的傳奇。更難能可貴的是,在利益格局深刻調整,農民“洗腳上岸”,農民變股民,村民變居民的十四年間,高升沒有發生大的刑事案件,沒有發生各類安全事故,沒有非法,沒有吸毒、現象,成為轉型過程中平安建設的典范。究其原因,主要是高升人在發展集體經濟、推進集體經濟股份制改造和服務群眾過程中堅持法治開路、法治護航和法治引領,積極探索出了一條法治為民、育民、惠民的新路,在全社區形成了人人學法、敬法、守法、用法、護法的良好氛圍。
高升社區在法治建設過程中,堅持為民、育民、惠民為主線,以社區為中心,以社區組織為引領,組建了以法律顧問、“三官五員”(法官、檢察官、警官;司法助理員、專職調解員、流動人口與出租屋協管員、治安巡防隊員、法治宣傳員)、法律義工等多元化的法律服務隊伍,完善了法律顧問坐班服務、調解隊伍上門服務、“三官五員”預約服務的法律服務體系;建設了高標準的法制文化廣場,通過持之以恒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打造了具有高升特色的法治文化。形成了依法辦事的良好氛圍,確保了社區的平安和諧。
法治建設為民。社區法治建設必須得到群眾的理解、支持,才能擁有強大的生命力,因此社區法治建設的出發點和立足點都必須是為民。高升堅持法治建設為民理念,緊緊圍繞法制宣傳、法律服務、人民調解、法律援助等工作重點,抓住法制隊伍和法制陣地建設兩個關鍵,整合資源,大力推進了社區法治建設“六個一”工程,全力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確保了社區的平安、穩定、和諧。一是組建一支法制宣傳和法律服務隊伍。14年前,在集體經濟還非常薄弱的時候,深深懂得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的高升人,花重金率先聘請常年法律顧問,由法律顧問對重大決策、合同簽訂、資產處置進行嚴格依法審查;組建“德樂調解俱樂部”和以盈科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為主體的法律義工隊伍,為居民提供免費法律服務;邀請法官、檢察官、警官進社區,開設法律門診,為居民提供針對性的法律服務。二是建設一個高標準的法制文化廣場。鑒于高升的發展受益于法治建設,在完成農民“兩安”之后,為進一步推動法治建設升級,投資30萬元將高升市民廣場改造為高升法治文化廣場,為突出法治建設主題,在廣場上建設了一個法治主題雕塑(和平鴿),兩個宣傳法治理念小雕塑、一排法治宣傳櫥窗,兩個電子顯示屏以法治宣傳為主,滾動播放各類法治欄目、法治專題宣傳片和各類普法資料。三是社區投資購置各類法律圖書,形成了一個法律圖書角;組織開辦了一所居民法治學校,制定了一套居民學法制度,定期有針對性地舉辦各種法律講座、法律咨詢、以案說法等普法宣傳活動,有效提高了居民法律意識。
法制文化育民。人民群眾是法治建設的主體,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決定著法治建設的成敗。高升社區在開展法治建設過程中,緊緊抓住宣傳法制文化、傳播法治理念、營造法治氛圍這一根本,多措并舉開展了形式多樣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一是開展全民普法教育。以“學法律、講權利、講義務、講責任”為主題,以宣傳資料、掛圖、宣傳欄、居民法治學校、法律圖書角、法治題材的電影、法治文藝演出、法律知識有獎競賽等多種法制宣傳形式為載體,采用方便群眾參與,易于群眾理解的方式,每年至少組織8場次以上的法制宣傳活動,深入開展以憲法和與公民生活工作密切相關的基本法律法規為主要內容的全面法律宣傳教育,使社區群眾受教育率達到100%。二是開展重點普法教育。在沒有轉為社區之前,組織支村兩委、村民代表集中學習《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土地管理法》、征地拆遷安置等法律法規;轉為社區之后,組織社區兩委、樓棟長、志愿者隊伍集中學習《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服務,依法辦事、依法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十四年來,各類矛盾糾紛都得到了及時的處理,沒有發生過,沒有發生非法,社區和諧穩定的局面有口皆碑、有目共睹。三是開展專題普法教育。利用德樂園青少年教育基地,開展“四個一”(上一堂法治教育課;看一部法治專題片;辦一期法治宣傳報;搞一次法治知識競賽)法制教育活動,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與未成年人密切相關的法律,使社區青少年法治意識、防范意識、自我保護意識明顯提高。利用居民法治學校,組織外來流動人口,邀請法律專家開展勞動保障、工資待遇、子女教育、社會保障、法律援助等和流動人口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專題講座。利用法治文化廣場每月組織開展一個專題法制宣傳活動。如一月份開展送“法治春聯”活動,重點開展元旦春節期間的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宣傳;3月8日,組織開展“關愛婦女,反對家庭暴力”法制宣傳日活動;3月15日,組織開展“3.15”消費者權益保護宣傳日活動;”5·1”勞動節前后組織開展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宣傳日活動;6月26日,組織開展禁毒宣傳日活動……,豐富的廣場文化活動讓居民在參與中享受了學法的樂趣。
論文摘要:臺州自1994年撤地建市以來,隨著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工業用地的擴張以及大規模的城市化進展,使得大量的農用地非農化,伴隨這一過程產生了失地農民群體。由于土地被征用,失地農民既喪失了擁有土地所帶來的社會保障權利,同時又無法享受與城市居民同等的社會保障權利,失地農民面臨著極大的社會風險。通過被征地農民失地養老保險機制的發展模式研究,探尋運作過程中各職能主體的角色定位和功能發揮的差異和效果,探索成功案例的體制性因素,總結和探索推廣的途徑。
隨著工業化進程的加快,大量工業區、開發園區建設征地拆遷及非農建設占用耕地規模加大(雖然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但政府可以以公共利益的名義將集體土地征用為國有土地),在目前我國農村土地平均分配的基礎上,作為1種生產資料,能為勞動者提供基本的食品,同時我國現行的農地制度也能為農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由于土地承載著農民的生產資料和生活保障的雙重功能,一旦土地被征用,不僅意味著農民失去生活來源,而且意味著農民失去了其收人主要來源的職業。被征地農民的文化素質低決定了就業安置途徑艱難,同時大多數農民對現金消費的短期化行為導致貨幣補償根本無法起到養老保障的作用。因此解決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障問題,對于提高農民生活水平,保障社會和諧發展,促進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發展都起著重要作用。
1、國內失地農民養老保障體系
由于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等實際情況各不相同,各地對失地農民養老保障體系的建設也各有特色,總的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類。
1.1嘉興模式:土地換保障
土地換保障是指在規劃區范圍內的農戶,將自己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一次性流轉給政府委托的土地置換機構,由土地置換機構為失地農民符合條件的現有家庭成員統一辦理各項社會保障,土地置換機構將根據土地管理部門規定的失地農民的安置費、土地補償費、水利設施費、撤組轉戶費等費用全部或一部分用于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1. 2南海模式:土地換股權
1992年,廣東省南海市(現為佛山市南海區)在全市范圍內逐步推行集體土地股份合作制,把農民承包的土地折成股份分攤給農民,實現農民土地權利由自然形態向資本形態的過渡。
1. 3蕪湖模式:農村建設用地入市
該種模式中鄉鎮既是土地流轉的組織者,又作為中介人具體參與到流轉之中,農民按年分紅,分享土地流轉帶來的收益。
1. 4咸嘉模式:留地安置,綜合開發
湖南省長沙市咸嘉湖模式的具體做法,概括起來就是“三集中、三統一”。①集中管理全村土地,統一進行拆遷補償;②集中安置農民住宅,統一進行綜合開發;③集中使用土地補償安置費,統一安排農民生產生活。小區管委會對征用地塊的土地補償費和勞動力安置費進行集體統籌管理和使用。
2、臺州市失地農民現狀分析
2002一2007年的6a間,浙江省臺州市市區共征用土地6 425 hm2,其中征用的耕地面積為6 428. 4 hm2,占征地總面積的71. 14%,年均征用土地1070.8 hm2,失地農民人數達9. 78萬人次。國家實行土地宏觀調控政策,但臺州市人民政府從經發展角度考慮,對市區用地指標進行政策傾斜,加之市區加大了土地開發整理工作,臺州市區用地指標穩中有升,被征用土地、失地農民人數呈逐年增加之勢,而人均耕地逐年減少,2007年耕地面積僅0. 026 7 hm2/人(表1),失地農民養老社會保障壓力日益增大。
2. 1失地農民基本狀況
為了準確分析臺州市區失地農民的現狀及其影響,作者在3個不同鄉鎮的10個村社隨機抽取300戶農戶進行問卷調查。為確保調查質量和真實了解農戶在土地征用方面的情況,對樣本戶全部采用入戶調查的方法,通過觀察了解農戶的生產生活情況,準確全面反映失地農戶的實際情況。
在調查的樣本戶中,共計1 088人,其中,女性548人,占總數的50.8 %;男性540人,占總數的49.2 %。按被調查農民的學歷劃分,被調查農民小學及以下教育程度的544人,占50%;初中學歷324人,占30. 15 %;高中學歷133人,占12. 22%;職高學歷4人,占0. 37%;中專學歷32人,占2. 94 %;大專及以上教育程度47人,占4.犯%。家庭人口以3 }5人為主,占80. 73 % , 2人及以下家庭占13. 95%;家庭人口5人以上僅占5. 32%。調查對象中有職業技能的人數不多,而且多是駕駛、泥(木)工活等技術含量較低的專業工種。
統計調查資料顯示,接受調查的農戶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小學及以下教育程度的占到被訪問者的50%。該結果明顯受訪問過程中被調查對象選擇的影響。因為臺州市農民在外從商較多,農村青壯年勞力大多已外出,采訪對象多為老人和婦女,這部分人的受教育程度往往較低。也就是說,樣本中所示的受教育程度低并不表明此地區的整體教育程度低。因此,盡管當前總體上農戶受教育程度仍然偏低,但該次調查受樣本戶選擇方面的影響,農戶整體受教育程度低的問題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放大。由于農民長期從事農業生產,缺乏從事第二、三產業所需的技能,因此很多失地農民在失去土地后仍愿意從事農業生產(表2)。
2. 2失地農民就業情況
在所調查的300戶農戶中,共有勞動力664人,其中無業或失業人員125人,占勞動力總數的19%,他們都是在征地后找不到工作或是沒有找工作的人。其余自己就業的539個勞動力中,自己聯系找到工作的為210人,占勞動力總數的31%;通過親友或其他關系找到工作的為173人,占勞動力總數的26 %;安置就業只有86人,占被調查勞動力人數的13%;而通過職業介紹機構或者通過電視、報紙的招聘廣告找到工作所占比例非常小,分別為3%和2%。 轉貼于 調查農戶勞動力就業表現出以下特點:①失地農民無業和失業情況較為嚴重。②自謀職業依然是失地農民實現就業的主要途徑。③農民獲得就業信息的主要來源主要是親朋好友或熟人介紹,職業中介機構和宣傳傳媒所發揮的實際作用有限。④受農民文化素質普遍偏低的制約,招工安置對解決失地農民就業問題的作用和意義日趨降低。⑤臺州市區土地征用后失地農民的就業面臨著供需脫節的突出矛盾,其未來前景不容樂觀。⑥從就業流向看,第一產業就業的失地農民數量大量減少。在征地后仍然有工作或者找到新工作的農民絕大多數完全脫離土地,離開第一產業從事其他行業的工作。許多農戶有償把未征用的土地交由集體組織統一出租給政府經營,只有不足20%的失地農民仍然在第一產業就業。⑦在第二、三產業就業的失地農民人數增加比較明顯,總量超過80 %,而且仍然表現為不斷增加的趨勢。這部分農民就業適應能力相對較強,他們或者做點小生意,或者從事進人門檻較低的建筑和服務等行業。在二、三產業中,房屋租賃是臺州市區失地農民收人的1個重要來源。臺州市區位于臺州中心城區,作為沿海地區其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發展快速,再加上臺州市區本身經濟發達,吸引了大批外來打工者,形成了大規模的流動人口,這些流動人口需要有落腳之地,所以房屋租賃有長期有效的市場。所以,對于臺州市區的失地農民而言,適應上述市場需要,出租房屋已經成為他們穩定收人的主要來源。
3、臺州失地農民養老保障機制
根據浙江省對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總體要求,結合臺州市區實際情況,從以下幾方面創新建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障長效機制。
3. 1創新失地農民養老參保新模式,實行“即征即保”
對被征地村的農民一律實行“即征即保”。目前失地農民社保按照自愿的原則進行,造成大部分失地農民,尤其是經濟較落后鄉鎮失地農民只顧眼前利益,不自愿辦理社保。但從長遠角度而言,不建立長效的失地農民養老保障機制,“三農”問題難以解決,今后必會帶來一系列社會穩定問題。同時,要根據各部門的職能分工,制定相關的工作制度,建立和落實保障工作的具體流轉程序。勞動保障、國土資源和財政部門要加強溝通協作,密切配合,促進“即征即保”工作順利展開。“即征即保”工作不到位,社會保障部門可不予出具相關證明,國土資源部門也不得辦理被征地村的土地征用手續。
3. 2創新失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籌集機制,穩固資金渠道
3. 2. 1政府支出部分計入土地出讓底價,建立財政社保專戶在“即征即保”過程中,政府出資部分要及時進人被征地農民社保基金,確保到位。對目前尚未到位的政府承擔資金,已經超過了規定的應到期限,督促各級政府抓緊在短時間內實現到位。但從臺州市區、浙江省乃至全國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情況來看,由于原有操作模式中,政府出資部分往往規定從年度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而各地政府基本沒有提取這筆資金,挪作他用。因此,創新失地農民社會養老資金籌集機制,將政府支出部分計人土地出讓底價,土地拍賣成交后,由國土資源部門代收代繳,直接劃人財政社保專戶,專款滾存使用,這樣就能保證失地農民社會養老資金及時足額到位。納人征地成本的社保資金標準按一次性補繳金額進行測算。
3.2.2征地補償全面實行區片綜合價,落實被征地農民權益維護責任針對當前工業用地招拍掛后地價大幅上升的新情況,按照群眾生活水平不降低的要求,提高征地區片綜合價,并擴大征地區片綜合價覆蓋范圍。適度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土地出讓收人的使用必須首先確保足額支付征地和拆遷補償費、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按照有關規定將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納人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以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利益,落實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提高保障水平。土地補償費視各村集體經濟實力情況,原則上留在村集體,用于支付村集體繳納部分;土地安置補償費除用于支付社保資金個人繳納部分有結余的,再發放到被征地農民手里。
3. 3創新失地農民養老參保新機制,實現公平公正
改變交費方式,采用一次性繳足保障資金做法,堅持當地政府、村(組)集體、農民個人共同出資的籌資制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和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當地政府承擔不低于保障資金總額的30%,列人土地出讓價格內;村組集體和農民個人承擔70 %,分別從土地補償費和征地安置補助費中安排,尚不足以支付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選擇參加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原參保人員,尚未繳足村選定年限資金的,村集體和個人應補交繳足,一次性有困難的可在規定期限內分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