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案情介紹】
2008年9月,任某應聘到某運動用品廠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2013年7月,該廠為擴大生產規模,決定將工廠整體搬遷到當地某開發區。為此,該廠將搬遷情況在廠區進行告示,并要求所有員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工廠搬遷后,任某上下班途中要多花一個小時,因此任某想離開工廠,重找離家近些的單位上班。任某向該廠人力資源部負責人林某表達了解除勞動關系的想法,林某明確表示,任某辭職可以,但是經濟補償金一分沒有。對此,任某十分困惑。本案中,任某能向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嗎?
【案件分析】
任某和某運動用品廠簽訂了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應該受到勞動合同和勞動法律法規的調整和約束。該廠決定整體搬遷,工作地點發生重大變化,在法律上屬于雙方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對此,職工有權選擇是繼續履行合同,還是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解除補償金也是要交個稅的,職工個人因為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獲得的經濟補償,都是要計入工資薪金所得當中的,解除勞動合同當月的工資加經濟補償金的總額,按照個人所得稅的扣除比例將依法扣除。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規定:“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來源:文章屋網 )
勞動部關于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勞動人事部門,解放軍總后勤部生產管理部:為貫徹《勞動法》,使有關經濟補償的規定便于操作,我們制定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有關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部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全文第一條 為了規范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第三條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條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七條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九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首先,該員工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是期滿終止,不是提前解除(即勞動合同未到期,解除合同)。
其次,對于經濟補償金的支付,以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為界限來分析:
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對于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情況,法律法規并未規定需要支付補償金,只是規定對于解除的情況支付補償金。
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5項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單位需要支付補償金。
所以,單位只需支付《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這段時間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如果單位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單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此時,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應是2008年1月1日之前的經濟補償金+2008年1月1日之后的經濟補償金,兩者的和。這兩個階段經濟補償金計算的依據不同。
注意:這里的合同解除,支付補償金的情形,是指單位提出解除合同,員工同意。如果是員工提出解除合同,那么單位無須補償。而《勞動法》則不限定于單位提出解除合同,只要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都需要支付補償金。
附: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
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部關于若干條文的說明》(1994年9月5日)
本條中的“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是指國家法律、法規和勞動部制定的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1995年8月4日勞部發〔1995〕202號)
36.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法和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
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8.1.1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員工被“炒魷魚”之后,只有卷鋪蓋走人的份嗎?以前大都是這樣的,而在《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新法)實施之后就不是了。
專家分析認為,對員工而言,新法最重要、最本質性變化就是終止勞動合同能得到經濟補償金。這樣,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后,無論是合同的解除還是終止,在一定條件下,用人單位都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將使有的用人單位刻意將勞動合同短期化,逃避經濟補償金的做法變得毫無意義。
但職場人士不能因此而高興過頭,并非在所有情形下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都可以獲得補償金。對此新法有明確的規定,如果是勞動者自己的原因造成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用工單位不給予經濟補償。
那么,在哪種情形下解除或終止合同能夠得到經濟補償金?補償標準是什么?……這些都是讀者十分關心的問題,為此,記者采訪了“前程無憂”網資深職場顧問馮麗娟。
終止、解除合同可獲補償金
此前在《勞動法》中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在勞動合同正常到期終止的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由此可見,《勞動法》中經濟補償金屬于勞動合同履行中違約金的性質,即只有在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新法立法從開始就明確了經濟補償金擴大支付范圍的原則,規定除了勞動者沒有過錯被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的,也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可見新法對勞動者的保護更加細致到位。
[上海讀者 趙群剛]我聽說勞動者自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能得到經濟補償金,也就是說員工炒了老板的“魷魚”也能得到補償金,是這樣的嗎?那么在哪些情形下提出來是能得到補償金的?
專家釋疑:根據新法的規定,如果在下列九種情形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也就說,在下列六種情形下,即使是員工炒了老板的“魷魚”,老板也必須給予補償。具體情形如下: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由于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或者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在上述六種情形下,勞動者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得到經濟補償。
[廣州讀者 向莉]我的合同在明年2月份就到期了,如果到時老板不再與我續約,我能得到補償嗎?
專家釋疑:如果勞動合同到期而用工單位不再與之續約,這在此前是無需支付賠償金的,但是新法實施之后便不再是如此了。在下列十一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提出勞動合同終止,可以得到經濟補償。
(一)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六)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七)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八)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九)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十)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十一)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各地補償標準統一
如何進行補償,新法也有指導性條文。此前各地補償方式不一樣,對此新法也統一規定。
[天津讀者 孫忠新]我在一家公司不到一年時間,準備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這種情況下能得到多少補償金?
專家釋疑:新法規定,工作時間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重慶讀者 王江]我是一家IT公司的高管,屬高薪一族。明年勞動合同到期之后可能與原公司分道揚鑣,原公司會怎樣補償?
專家釋疑:新法對于高薪(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進行了限制,規定:“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但對于2008年1月1日之前簽訂、2008年1月1日以后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其經濟補償的計算則要分兩段來進行:對于2008年1月1日之前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仍然適用現行法律,保留三種情況下12個月的封頂限制;對于2008年1月1日之后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則適用《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制度沒有經濟補償。新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廣州讀者 鄭明星]我在一家家具生產企業從事噴漆工作,環境極差,對我的身體傷害很大。老板怕出事,準備把我們這批老員工換掉,我們能得到多少補償?
專家釋疑:如果用人單位被舉證確實存在不法行為,補償責任則相應放大:如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話,按照上述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支付賠償金。還有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不付加班費、解除合同不支付補償等,規定其限期支付,否則應向勞動者加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賠償金。
兩種情形得不到補償
并非所有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情形都能得到不出,如新法由于自己的原因員工不愿意繼續再簽訂勞動合同,將不給予這種經濟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