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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高二、高三同學們:
早上好!
近段時間學校電子顯示屏上“陽光辦學,依法治?!?,“弘揚法治精神,保障校園秩序,促進學校發展”,“學法律、講權利、重責任”的宣傳標語大家應該耳熟能詳了。我們學校既講責任也講秩序,既重視人文關懷,也講究理性管理,把德治和法治結合起來,凝聚人心,理性思考,可持續發展。今天我演講的標題是“增強法律意識,維護學校秩序,樹立一中形象”。
同學們都知道,家有家規,國有國法,做人有準則。俗話說“不以規矩,難以成方圓”,而學校是人才的搖籃,真正的人才應該是家庭的頂梁,社會的精英,國家的柱石。應該德才兼備,應該是準則、秩序、方圓的楷模和代表。希望在站的每位同學在學習、生活中說話做事要合理合情,更要合法。
法的內涵豐富,外延廣闊。舊法在完善,新法在誕生。今天我們只講與學校相關的法律知識,準確地講,是要喚取同學們的法律意識,理性地對待學習、生活的方方面面。
就學校層面講,要做到依法治校。
我們學校的辦學目標,辦學理念,辦學過程的實施方法是在集思廣益的基礎上深入思考,多方論證,在教代會上討論,廣泛征求廣大離退休老師和在職教職員工意見后才提出和不斷完善的。學校的收費、資助、教職工福利待遇、教職工的考核、進級、管理都是有章可循,照章執行的。學校的水電管理、財物財產管理、消防安全管理、飲食安全管理等按國家和教育主管部門的要求與細則嚴格實施和執行。
就老師層面講,要做到依法執教。
國家有《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相關法規,老師們在教學上按學校和上級主管部門的具體指導和規則,以年級和教研組的具體安排有序進行,稚步推進,減少個體的隨意性。我們的高效課堂從提出到嘗試到現在的全面鋪開,也是和中國深化改革的思想一致的,也是和中央教育部和湖北教育廳的教育改革原則相協調的,也是按學校的目標和計劃穩步推進的。教師們和教育工作者要依法對同學們進行教育和管理,按學校的規章制度和年級具體規定進行教育和管理。
就學生層面講,要做到增強法律意識,做合格的中學生和守法的公民。但實際情況是許多同學處理問題隨意性強,感情用事,缺乏理性,忽視班規、校紀和國家法律。
1、不遵守交通法規。
(1)一中學生上街一字排開,漠視車輛和路人,有阻斷交通之嫌。特別是星期天放學最為嚴重,每天中午和晚上放學走讀生對交通的影響也明顯。
(2)無證駕駛摩托車,開飛車,一車帶上兩三人。這是無視生命健康權,是違章駕駛,是違反交通法的具體表現。
(3)在公共場合亂扔垃圾,不懂得禮讓他人,搶道,趕急,無視隱藏的危險。
2、不熟悉消防法,用電法和相關安全法規。
(1)在消防應急燈插座上充電。
(2)私拉亂接電線。
(3)用消防水帶翻墻上網。
(4)有意無意地損壞消防設備,學校公共設施。
3、不遵守校紀班規。
摘要: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要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質?!八奈濉逼辗ㄒ巹澲幸裁鞔_指出,要“實現由增強全民的法律意識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質轉變”。成教院校學生的法律素質直接影響到國家的未來,影響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偉大事業,提高他們的法律素質,對于實現依法治國方略意義重大。
一、成教院校學生法律素質的現狀
法律素質包括法律知識、法律意識、法律情趣、法律行為和法律信仰。從整體上看,目前成教院校學生的法律素質主流是積極向上的,但也存在問題。
(一)主流
1.成教學生關注社會,關心司法改革、法制進程,能夠認識到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地位,通過觀看法制錄相、電視節目、廣播、書報雜志等各種途徑來了解、學習法律,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識。
2.主動學習法律,維護自身權益。面對競爭激烈、關系復雜的社會生活,成教學生能夠通過學習,掌握相關法律知識,正確行使權利,積極履行義務,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3.能夠運用法律知識,解決現實問題。學生能夠在社會、學校與家庭生活中,運用所學的法律知識,參與民事訴訟,解決自身遇到的問題和有關當事人發生的糾紛。
(二)問題
1.部分學生缺乏學習法律知識的主動性,認為法律與自己無關,只要不違法犯法,學不學法無所謂。
2.部分學生不相信法律能夠解決矛盾沖突與各種經濟糾紛。還存在“權大于法”“個人解決優于訴訟法律”“私了省事”的現象。往往發生糾紛和沖突,容易沖動、喪失理智,不計后果,糾集老鄉和朋友,采取一些過激行為,造成終身悔恨。
3.有的學生法律課的成績優秀,但遇到實際問題,卻不會用法律武器來保護。如畢業時不知道與用人單位簽協議、合同,購物時不知索要發票,遇到糾紛不愿參加法律訴訟。
4.缺乏內化的法律信仰和法律精神。把法治教育僅僅作為一門課程,簡單地背誦,應付考試,不能透過現象看本質,沒有內化為法律信仰和法律精神。法律信仰是社會主體在對法的現象理解認識基礎上產生的一種神圣體驗,是對法的一種心悅誠服的認同感,是對法律全身心的認同和投入,它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是否具有法的信念。法律信仰的核心是內在的心理信念,只有法律贏得了普遍的心理認同,法律才會化作人們的內心自覺。所以塑造成教院校學生的法律信仰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刻不容緩的任務。
二、導致成教院校學生法律素質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社會原因
1.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發展,我國的立法已有了重大的進展,公眾的法律意識逐步提高。但在部分人心中沒把法律當成行為準則,違法犯法的事件時有發生,有的觸目驚心,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等在某種程度上嚴重地影響著成教學生的法律素質的提升。
2.由于法治不健全,違法所付出的成本很低,這便硬化了違法僥幸心理,侵蝕了法律的尊嚴,動搖了學生對法律的信仰,使他們處于對法律的迷惑狀態。
(二)學校教育原因
1.教育觀念滯后。在成人教育過程中,法制教育已引起我們的重視,但落實和實施尚有差距。在法治教育內容、教育方法、教育力度上還有很大差距。
2.成人教育中雖然開了有關法律課程,但以思想政治教育代替法律教育,重視思想政治教育,輕法律教育,從而導致法律教育的弱化,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結合得不夠好。
3.在法律教學中,缺乏理論聯系實際,部分教師照本宣科,不能聯系實際。部分教師沒有處理好教育和教學的關系,教育是“德”的完善,教學是“能”的增進,前者是法律素質教育,后者是法律知識、技能教育,兩者應該有機結合。部分學生學習目的不純,只求及格,不顧學習結果,使得法律意識淡薄,運用法律的意識和能力較差。
(三)個人原因
1.成人院校學生,隨著年齡和知識的增長,其對感情的自我調節和控制能力有了較大提高,但他們的實踐知識和經歷不足,總體上處于不穩定狀態,往往遇事情緒激動,不顧后果。
2.成人院校學生隨著心理和生理的發展,自尊心、好勝心、虛榮心強,對法律規范有抵觸心理。
3.成人院校學生由于知識不斷拓寬,思想能力不斷深化,喜歡創新和探索社會,但由于生活環境和社會環境的限制,參與實踐的機會少,而又了解了社會的一些陰影面,產生了對法律不信仰的心理。
三、加強成人院校學生法律素質的對策
(一)充分認識提高成人院校學生法律素質的重要性
成教院校學生是全國大學生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學生的法律素質直接影響著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的實現,提高他們的法律素質,塑造他們的法律信仰意義重大。只有牢固樹立法制觀念,才能使學生的權利和義務得到真正落實。
(二)完善成教法律教育制度,提高法律素質
1.完善成教的法律教育制度
2.注重成教的法律教材建設
3.配備高水平的成教法律教師
4.加大成教的法律教學投入
5.理論聯系實際,提高成教的法律教學質量
(三)加強成教院校學生法律信仰的培養
培養學生自覺守法精神,使法律成為學生生活的行動準則。
(四)引導成教學生積極參加社會實踐,把法律知識的學習與實際緊密結合,用法律知識解決問題。如,成立法律援助中心,參加法律訴訟活動,與司法部門建立橫向聯系,聘請法律專家講課,等等。
(五)優化成教的育人環境
1.教育員工起表率作用,學法、守法。
2.廣造輿論,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必究,違法可恥的氛圍。
論文摘要:中國的高等教育正在發生深刻變化,在此背景下,運用法律的觀點分析了我國高等學校與學生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定位,并且就此問題提出了幾點思考,以期能夠為高校的學生管理工作提供幫助。
隨著高等學校教育教學改革的深入開展,高等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也在很多方面發生了深刻的變化,許多新現象和新問題隨之出現;高等學校的教育管理權與學生的個人利益之間發生了碰撞,高等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呈現出復雜性的特點,這就決定了我們對其進行重新思考和定位的必要性。從法律的觀點出發分析高等學校和其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以保證高等學校正常的運行秩序和學生良好的成長環境,是值得認真思考和研究的課題。
一、有關高等學校與學生之間法律關系諸學說
1.關于公立高等學校與學生之間法律關系的代表學說
代表理論有特別權力關系學說和憲法論。
(1)特別權力關系學說。特別權力關系說最初來源于德意志中古時期領主與家臣之間的關系,后來德國學者發展了此理論。特別權力關系指國家和公民之間的一種特殊、緊密的關系,這種學說運用于高等學校的教育領域,其實質是:高等學校按照教育法律法規在對學生進行管理時是以公法主體的身份而出現的,高等學校按照國家賦予的權力和職能,向學生提供教育方面的服務并進行教育管理,而學生對此種管理則負有服從和容忍的義務。高等學校與其學生之間的這種管理和服從的關系就叫做特別權力關系,它在本質上應該屬于行政法律關系。特別權力關系體現了國家運用公共權力對教育實施直接控制的教育理念,它強調學生對所在學校也就是對國家的高度服從關系。自二戰以后世界各國逐步形成保障國民受教育權利的教育理念,在高等學校管理中逐漸主張強調對于學生基本權利和利益的保護,而限制國家對于教育過多的直接干預。因此這一學說逐漸受到德國及其他大陸法系國家如日本學者的批判。
(2)憲法論。依據憲法論,公立的高等院校在性質上被認定為政府機構的一類,那么高等學校和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自然應當適用憲法規定的給予公民的基本權益關系,學生作為公民,他們的基本權益應當受到憲法的保護。憲法論的實質是:高等學校在處理和處分學生時,應當保證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能夠得以實現。如果要剝奪這些基本權利,則必須履行法定的正當程序,而一旦未經過法定的正當程序,那些基本權利受到了侵害的學生就可以訴諸法律尋求救濟與保護。比如在美國,《美國聯邦憲法》在修正案中就提供了特定的程序用以保障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得到保護而免受政府和其他機構的侵害,這些特定的程序當然也適用于州立大學和學院與其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
2.關于私立高等教育機構與學生之間法律關系的代表學說
(1)契約關系學說。按照前述傳統的特別權力關系學說,高等學校在某種程度上已經成為脫離法制的樂園。因此在20世紀60年代,契約關系學說應運而生。此理論認為,高等教育關系應當完全脫離強制的權力作用和影響,應當完全擺脫行政法律關系而成為民法上平等的契約關系。高等學校與學生雙方的法律地位應該是平等的,雙方按照各自的目的締結教育合同。“教師(代表學校)與學生不僅僅是教育者與受教育者的關系,而且是一種消費與被消費的合同關系”,高等學校與其學生雙方之間法律關系的依據是契約(合同),雙方通過契約來確定彼此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2)自治關系學說。歐洲大學自中世紀開始就有自治的傳統,高校幾乎不受政府的控制和指導。在這種背景下,大學的地位類似于行業協會,是一個知識共同體,其內部糾紛大都在自治的框架下予以解決。自治關系學說認為:高校的師生不僅是一個抽象的知識共同體,更是在觀念、職業、社會地位和信譽等各方面綜合的一個利益共同體。因此,大學生們動輒就把母校起訴到法院,是對傳統文化價值的一種傷害。學生與其學校之間的糾紛應當“筆墨官司筆墨打”,也就是在大學內部通過申訴的方式來加以解決,而不應當輕易訴諸法院。世俗權力對大學內部裁判權的容納,也是對大學理想的一種尊重。
綜上所述,對于高等學校與其學生之間的關系,理論上存在著傳統的特別權力學說,其他學說都是在其基礎上對其進行發展和修正所產生的,這些發展和修正的目的主要在于減少政府對于高等教育過多的直接干預,弱化高等教育的公權力色彩,以更好地適應現代教育更新發展和教育實踐的要求。
二、我國高等學校和學生的法律關系性質分析
我國的高等教育法律制度隨著《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出臺而基本確立,并且逐步得以完善。但是對于高等學校與其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問題,在立法上并沒有任何具體明確的結論和規定,從而使立法與司法實踐的需求之間還存在著脫節,立法上顯示出一定的滯后性。從現實情況看,特別權力關系學說對于我國教育司法制度的影響很深,學校與學生二者的關系比較符合特別權力關系學說,高等學校對于學生偏重于管理和約束,而對于其權益的保障和救濟方面相對則比較薄弱。雖然如此,這一學說又并不完全符合我國目前高等學校與學生關系的現實。筆者認為,目前我國高等學校與其學生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并不是單一的,而是表現為公法與私法的混合,行政法、合同法與團體自治法的交織,因而帶有相當的復雜性。具體來講,我們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統一而論。目前我國高等學校對學生的管理事項雖然很多,但是事實上可以區分為國家干預和不干預兩個大的方面。相應地,高等學校與其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也應當區別對待,分別認定:國家干預的領域具有公權力的色彩,因此這個領域內的高等教育法律關系屬于行政法律關系的性質;而在國家不予干預的領域,則為高校自治和契約自由留下了空間。
具體來講,我國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從性質上可分為如下三類。
1.行政法律關系
筆者認為,高等學校與其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首先表現為行政法律關系的性質。在涉及可能會影響到學生將來的生存和工作這樣的基本權利方面的事項,如學籍的得失、學位的授予等,應該由法律進行解釋和規定。也就是說,高等學校對于其學生的學籍、學歷和學位等方面事項的管理權力應當得到國家法律、法規的授權才能行使,高校應當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代表國家或者說接受國家的委托從事這些事項的管理活動。
這種行政法律關系雙方主體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它是一種縱向關系,強調管理與服從的關系。高等學校屬于行政法中規定的“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在從事上述事項的活動時是以行政主體的身份出現的,其管理活動涉及到“公權力”的運用。如《教育法》第28條規定的招生權,學籍管理、獎勵、處分權,頒發學業證書權等,具有明顯的單方意志和強制性,符合行政權力的主要特征?!陡叩冉逃ā?、《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等法規和規章也有類似規定。北京大學學生劉燕文為獲得博士學位將母校告上法院,以及北京科技大學學生田永狀告母校拒絕為其頒發畢業證、學位證兩個司法案件,在司法實踐上確立了高等學校從事學籍管理活動的行政行為性質??梢钥闯?,在我國現行的教育立法中,體現了國家對學校管理權力的嚴格控制,并以此作為鮮明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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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內部自治的關系
高等學校對其某些內部事項進行自主管理,這既反映了大學古老的傳統和理想,同時也反映了當前高等教育管理民主化和科學化發展的客觀要求。通過制定學校章程,明確地賦予高等學校對某些內部事項進行自主管理的權力,能夠有效提升高等學校的活力與競爭力。如我國《教育法》第28條規定,學校按照章程進行自主管理,對于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高等教育法》第11條和第四章也有類似的規定。這說明,在一些對于學生的基本權益影響不大的方面,如住宿管理等,可以允許高等學校進行自行管理。這些權力與學生有密切的聯系,也是高等學校教育自由和管理自主的表現。當然,我國高校管理過程中的這些自主管理的權力與傳統的大學自治還有一定的距離。傳統的大學自治意味著大學是一個保障它的教師和學生免受世俗權力迫害的自治性質的團體,而且它首先是一個學生的而非教師的法律上的社團。而我國高校的自主管理權則主要指的是高校相對于國家和政府而言所享有的管理自主權力,其基本缺陷是作為學生而言,他們的基本利益可能會得不到適當方式的表達,這也是近年來頻繁出現高校學生對母校訴訟案件的主要原因之一。
3.具有服務合同性質的民事法律關系
從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以來,我國高等教育逐步提高了學費在學生教育培養成本中的比率,逐步擴大了家庭在學生教育成本中分擔的份額,同時,民辦高等教育的崛起,國有民辦二級學院、公立大學民營化等辦學模式的涌現,表明高等學校與其學生之間已經逐步建立起平等、雙向、自愿的教育合同關系。筆者認為,這種關系在本質上應該屬于民事領域的法律關系,在法理上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基本表現是:作為合同其中一方的學生自費上學,自己花錢投資于教育,購買教育服務,他們有權根據自己的需要和滿意度來選擇學校和教育內容,甚至選擇某位教師;與之相對應的是,合同的另外一方——學校收取學費和其他教育費用,有義務按照國家的教育標準和自己對學習者的承諾來提供合格的教育服務。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有關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為這種教育合同關系提供了相應的法律依據。如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高等學校在性質上屬于事業單位法人,在與其他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時形成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另外,根據《教育法》第42條第四項和第81條的規定,如果學校侵犯了學生的人身權、財產權或其他合法權益,則學校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些法律規定,為司法實踐中處理這類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
三、合理界定高等學校與其學生之間法律關系的思考和建議
合理定位我國高校與其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問題既是完善高等教育立法的基本前提,又是促進我國高等教育管理科學化發展的重要環節。解決這個問題,既應體現現代高等教育發展的先進理念,同時又應以我國目前實際作為基礎;既要著力解決司法實踐中突出問題和矛盾,同時又要照顧到我國高等教育長遠的發展問題,做到在立法上不斷完善,以改變立法滯后于司法實踐的現實狀況。
基于上述分析,筆者認為,在我國,高等學校與其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應當通過以下方式來進行定位。
1.正確區別高等學校與其學生之間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合理定位不同種類法律關系
在我國現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對于高等學校與其學生之間法律關系的認定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兩者之間法律關系的現實狀況,厘清了復雜的校生關系。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還是應當特別注意防止混淆民事法律關系和教育管理關系兩種關系之間的界限。如上分析,高等學校與其學生之間確實存在著平等的民事合同法律關系,但筆者認為,這并不是校生之間法律關系的全部內容,也并不是兩者之間法律關系的主要部分,實際上,雙方之間法律關系的主要部分應當是直接與學校教育管理職能的行使以及與學生的受教育權相聯系的教育行政管理關系,而對后者在性質上的認定應當構成對雙方法律關系認定的主要部分。
2.在立法上完善學校與學生之間教育管理關系的性質認定
教育管理權具有行政權的特征,從其本質上來講應當屬于行政權力,體現著國家的意志,學校對于學生來講具有較高的、居于主導性的地位,但是它又不同于一般的行政管理權,而應屬于一種特別的行政管理權。筆者認為,教育管理行為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復雜性,這就決定了學校在實施這種教育管理行為時,不可能像一般行政權力那樣完全運用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也不應當把學校所從事的全部教育管理行為納入到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某些校生糾紛不應當訴諸法律,而應當通過學校內部的糾紛解決機制來解決。例如在美國的司法實踐中,聯邦最高法院就認為,學校在對于學生自身的物品進行搜查時,“只是合理的懷疑,只要是搜查的范圍當時的情景相匹配,只要搜查的行為相對于學生的年齡性別和違規性質,不具有過度的進攻性,這種管理行為就是不侵犯學生隱私權的,沒有破壞學生對隱私的合理預期”。此外,在美國法律中,在一般刑事案件中普遍適用的搜查前出示搜查令的程序性做法在學校內部范圍內也是不適用的,這些規定使學校對于學生的具體管理行為可以更具有彈性。
當然,考慮到學生的正當權益,學校在實施教育管理活動過程中并不能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注意防止因為采取教育管理活動不當而給學生的合法權利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學校在處理學生權利與學校利益的矛盾事件中,應做到公開、公正、合法,避免不當行為特別是不合理搜查、侮辱、體罰等行為,還應給予學生知情、異議和申訴的權利。這樣,把教育管理活動關系定性為行政管理關系不但不會侵害學生的合法權利,反而更有利于保護學生的受教育權和其他基本權益。當校生雙方發生法律糾紛時,學生可以通過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來救濟自己的受教育權和其他基本權益,而行政訴訟法中的訴訟原則、證據規則等與民事訴訟相比,能為處于弱勢群體地位的學生提供更有效、更全面的保護和救濟。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對于高等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這一法律關系在名稱上仍應稱其為教育管理關系更為適宜。在立法上進一步清晰界定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教育管理關系并逐步完善相關的配套法律制度是非常關鍵的問題,從立法的層面上合理定位這一關系是切實提高我國高等教育管理水平和實現高等教育理念不斷更新、推動教育實踐不斷向前發展的重要舉措。
四、結語
本文所探討的僅僅是我國目前高等學校與其學生雙方主體之間法律關系中的一部分,在我國教育法制體系逐步完善的過程中,高等教育法律關系急需明確界定和完善運作規范,立法相對于司法實踐的滯后情況還需要隨著立法的深入而逐步改善。
參考文獻
[1]郭玉松,張愛芳.大學生權益意識與高校學生工作探析[J].黑龍江高教研究,2007,(2).
[2]蔡國春.試論高等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J].高等教育研究,2002,(5).
關鍵詞:高校學生;抑郁癥高發率;導致;經濟損失
中圖分類號:G6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30-0310-02
近期來自美國抑郁癥和躁郁癥學會的研究提示,對抑郁癥的治療存在“嚴重的治療不足”,使得當前治療抑郁癥的相關成本,可能因為抑郁癥的誤診、漏診或沒有選擇最適當藥物的治療方式而顯得居高不下[1]。
一、美國抑郁癥病人的經濟損失[1]
20世紀80年代,美國因抑郁癥的經濟損失為160億美元/年,其中約20億美元為醫療費和藥費(直接損失)和40億美元為抑郁癥死亡導致的損失,另有100億為生產力喪失導致的傷殘損失。
隨后的一項對美國15 153名就業者在1995年度醫療資源使用情況的研究發現,抑郁癥病人每年每人平均經濟損失為4 373美元,其中精神衛生方面的醫療費用為1 341美元,非精神衛生方面的醫療費用為3 032美元。與高血壓、心臟病、糖尿病和慢性腰背痛病人的醫療費用相當,而其他疾病和普通人群的費用僅為949美元。抑郁癥病人平均每年每人病假為9.9天,高于其他病人的病假天數4.4~2.4天,其中40歲以下的抑郁癥病人較40歲以上者病假天數平均多3.5天。抑郁癥病人每年每人合計醫療費用支出和病假損失平均為5 415美元,明顯高于高血壓病病人,與其他三種內科疾?。ㄐ呐K病、糖尿病和慢性腰背痛)病人費用相當。
二、全球抑郁癥和國內抑郁癥病人的經濟損失
根據1990年世界衛生組織所公布的資料,全球疾病負擔排序抑郁癥列第五位。到2020年,抑郁癥將成為繼冠心病后的第二大疾病負擔源。
(一)全球抑郁癥病人導致巨大經濟損失的原因
關于全球抑郁癥病人導致巨大經濟負擔的原因,有學者認為不外乎四種可能性[3]:(1)疾病負擔估計錯誤;(2)缺乏有效的治療手段;(3)病人未接受治療;(4)病人沒有受到有效治療。
(二)中國抑郁癥病人導致巨大經濟損失的測算
在中國疾病總經濟負擔中,預測2020年精神障礙與自殺所占疾病經濟負擔將列第一位(20.2%),而惡性腫瘤(18.7%)、心腦血管疾?。?6.3%)和呼吸系統疾?。?6.3%)分列第3~5位,中國地市級以上綜合醫院對抑郁癥的識別率不足20%,北京和上海的抑郁障礙分別是2.5%和1.7%[2]。
根據2002年的信息,抑郁癥門診治療支出每次平均160元,其中74%用來買藥;住院病人每天支出118元,其中30%用于藥物治療。人口總量約為12.5億,抑郁癥的患病率2.1%(上海和北京兩地數據的平均患病率),其中有17%的患者接受醫療服務,約有324萬人,其中住院病人占所有抑郁癥病人的2%,為89 250個住院病人。由此得到了一個總體的信息,抑郁癥的門診精神治療開支518 400萬,自費買藥是17.57億,交通費用1.38億,其他的雜項費用24.2億,最后的結果,治療費用基本上是99.19億。因為抑郁引起的自殺可以引起約50億人民幣的損失。因此,抑郁癥引起的直接損失約140億人民幣。抑郁癥引起的間接損失,包括看護抑郁癥病人的開支、抑郁癥病人因病收入會減少所造成的損失,共約480億人民幣。抑郁癥引起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總和,超過了600億人民幣[2]。
三、中國高校學生抑郁癥高發導致的經濟損失
(一)2002年的中國抑郁癥病人經濟損失測算
2002年,中國抑郁癥患者的相關數據如下[2]:抑郁癥患者就醫率約為17%,其中的大部分患者選擇門診治療,一年中,平均每人看了10次門診;只有約2%的患者住院治療,一年中平均每人住院1.6次,平均每次住院55天。
抑郁癥患者門診治療的每次平均支出是160元,住院治療的每天平均成本是118元,每個抑郁癥患者由于看護者開支、疾病所造成的失業、更換工作以及工作能力下降所帶來的經濟損失等,總稱為抑郁癥患者的間接損失為每人10 957元,交通費每人42.6元,雜費每人747元,后面三項目總計每人11 765元。
(二)2003—2009年間與抑郁癥病人經濟損失測算相關的中國官方統計數據
根據中國衛生部統計信息中心公布的2003—2009年的統計數據,在表1和表2中分別給出了2003—2009年七年間中國醫療機構門急診病人人均醫療費用較之上年的增長率與年均增長率,以及出院病人人均住院醫療費用較之上年的增長率與年均增長率。
根據國家統計局官方網站公布的統計數據,在表3中列出2003—2009年七年間中國消費價格指數。
(三)2010年中國大學生抑郁癥患者所導致經濟損失的測算數據
以2002年抑郁癥患者門診治療每次平均支出的160元為基數,結合表1中2003—2009年七年間中國醫療機構門急診病人人均醫療費的年均增長率6.4%,2010年的抑郁癥患者門診治療每次平均支出應該是160×(1+6.4%)^7=247元。
同樣,以2002年抑郁癥患者住院治療的每天平均成本118元為基數,結合表2中2003—2009年七年間中國醫療機構出院病人人均住院醫療費用的年均增長率7.03%,2010年的抑郁癥患者住院治療的每天平均成本應該是118×(1+7.03%)^7=190元。
再以2002年抑郁癥患者的間接損失為每人10 957元,交通費每人42.6元,雜費每人747元,三項目總計每人11 765元。結合表3中2003—2009年七年間中國年平均消費價格指數102.64,2010年的抑郁癥患者的間接損失、交通費支出、雜費支出三項總計每人應該為11 765×(1+2.64%)^7=14 119元。
國家統計局2010年2月25日公布的統計數據,全國在校的全日制研究生、普通本??粕灿?2 850 000人。中國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專業委員會委員昌兵指出,2009的普查結果顯示,中國大學生中抑郁癥的發病率在2.3%左右,2010年該比率上升至近3%[4]。
如果按照3%的比率計算,2010年中國大學生抑郁癥患者為22 850 000×0.03=685 500人,其中有685 500×0.17=
116 535人就醫。
2010年,中國大學生抑郁癥患者的就醫者中,住院治療的有116 535×0.02=2 331人,住院治療直接支出為2 331×1.6×55×190=11 282 040元。
2010年,中國大學生抑郁癥患者的就醫者中,門診治療的有116 535×0.98=114 204人,門診治療直接支出為114 204×10×247=282 084 621元。
2010年,中國大學生抑郁癥患者的直接損失(或稱直接成本)為住院治療直接支出與門診治療直接支出之和,即11 282 040+282 084 621=293 366 661元。
2010年,中國大學生抑郁癥患者的間接損失(或稱直接成本)應該14 119×685 500=9 678 574 500元。
2010年,中國大學生抑郁癥患者所導致的經濟損失應該為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之和,293 366 661+9 678 574 500=
9 971 941 161元。
關鍵詞:法律專科;就業;措施
法律職業教育肩負著為國家培養法律服務和輔法律職業人才的艱巨職責。面對新形勢下,法律事務專業高職學生面臨著就業難、就業質量低、專業不對口等一系列問題,我們北京政法職業學院法律系專門成立了課題小組,對4年來法律事務專業畢業的學生進行了跟蹤調查,在法律事務專業人才培養模式和實踐方面進行了持續不斷的努力探索。按照教育部規定,以提高就業率為中心,并將畢業生的就業工作與學校發展規模、專業設置、辦學水平緊密掛鉤。將就業率作為評估各個專業發展重要依據之一。經過走訪調查、專業調研、專家論證、社會實踐、課程互換、校企合作等活動,突出了辦學特色,提高了法律事務專業高職學生的教育質量,增強了高職院校法律專業學生的就業競爭能力,走出了一條適合高職法律事務專業生存和發展的新路。
一、突出高職法律事務專業的辦學特色
高職法律事務專業是培養輔法律職業人才。其主要職責是從事法律普及工作,是為高層次法律職業者,如法官、檢察官、律師提供與法律專業有關的日常事務服務。高職法律事務專業畢業的學生勝任的工作范圍有書記員、律師助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鄉鎮司法助理、企業法務人員、法律文秘人員等。
高職法律事務專業人才的培養目標應定位于法律職業輔助人才的培養上。例如,北京政法職業學院法律事務專業將培養目標定位于重點培養能夠在法院、檢察院從事書記員的工作上,北京市各級法院、檢察院幾乎都有北京政法職業學院培養的書記員,他們不僅擔任起了審判庭的記錄工作和有關審判的輔事項,同時也承擔起了整理卷宗、處理文書、司法統計、接待來訪、處理來信,協助審判人員進行調查以及對政策、人員的宣傳工作等。受到了用人單位的廣泛好評。但是隨著書記員工作的飽和其他院校書記官專業的開設,市場的爭奪日趨嚴峻,必須尋找新的就業途徑。北京政法職業學院法律事務專業根據法律服務行業的現狀與發展前景及社會對各個層次法律人才的需求。追隨市場進行了理念轉變,模式改革、將培養目標定位于能夠勝任中小型企業法律事務、基層(社區、鄉鎮)法律服務工作,村官等高素質的技能型專門人才上,我們積極與各個街道、社區、鄉鎮司法所聯系,頂崗實習,按需所學,課程改革、增加了《中下企業法務》,并積極參加北京市法律七進活動,帶領學生參加法律咨詢活動,真案真做,為學生提供實踐教學場所、崗位和專業指導教師增強學生法律技能,并針對社區、鄉鎮司法所的工作范圍,及今后工作對象,為學生開展了農村宅基地問題、養老問題、婚姻財產繼承等問題進行了專題報告,加強學生解決法律實際問題的能力,提高學生的法律應用和法律事務的處理水平。積極為法律事務畢業學生尋找出口。收到了好好的效果。在畢業的學生中基本上都能能夠勝任中小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在社區、鄉鎮司法所工作的學生也能夠勝任法律服務工作,得到用人單位的首肯。
二、培養一批優秀的雙師型教師隊伍
培養高職法律人才,必須擁有一批既有深厚理論功底,又有實際操作技能的“雙師型”教師隊伍。我國傳統的教學方法是以講授法為主,比較注重知識的系統性傳授,卻忽略了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為了使學生更好地適應就業市場的需要,我們學院對目前的教學方法進行了深入的改革,加強案例教學和其他實踐性教學。走入基層、企業建立廣泛的實訓基地,在企業不僅掛有實踐基地的牌子,更要有真正的深度合作。把專業建設、課程設置以及整個教育與市場的運作融為一體。做到校企互動、開放合作產學研相結合辦學。構建專業與企業合作模式,提升學生的職業能力。
為此,我們學院充分利用北京市師資資源,聘請了一大批法律專業優秀人才,他們中既有從事法院、檢察院工作的法官、檢察官,還有北京市著名律師、高校法律界著名教授,同時我們還聘任了一批有社會法律工作經驗的基層法律工作者,讓學生不出校門就能傾聽到大師們的講課、社會法律工作者的講課,提高學生們的理論知識,培養學生的法律運用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為從事法律服務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同時我們學校還不斷引進高層次、高學歷的中青年教師,加強師資隊伍的培訓,逐步改善師資隊伍的結構。逐步建立健全教師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對教師的進修與培訓、考核、職稱聘評、課堂教學質量、科研等進行科學規范的管理,鼓勵教師不斷提高業務和學術水平,不斷帶著課題、科研去基層,力爭建立一支既有理論知識,又有實踐經驗的高素質、高水平,結構合理,專兼結合,特色鮮明,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有了這樣一支隊伍,我們在課程建設方面、課堂講授、專業建設方面都有了很好的轉變,一方面教師按照現在的社會現狀,知道應當教什么,今后就業應當掌握什么,把理論與實踐緊密聯系,把應知應會在教學中很好的融合在了一起。使學生學以致用,為用人單位打下了從業的基礎。
三、拓展就業渠道、務實就業期望、加強就業指導、提升就業能力
??茖W生應當具備什么樣的技能而讓學生畢業不失業,滿足用人單位的需求呢?為此北京政法職業學院下了很大的功夫,積極改革法律事務專科人才的培養模式,法律專科教育的目的在于急社會之急,為社會培養應用型、技能型的法律人才,所以在專業設置上要通過對法律職業崗位的社會需求的調查與分析,設置出更適合社會需要、更受社會歡迎的專業。把培養方向定位為培養高等法律專業實用性人才,突出學校的“實用性”和“職業性”。在專業知識的灌輸指導下,要求學生必須掌握夠用的基礎知識,具備較強的法律事務應用能力,不單純地硬搬、硬套法律條文,對案件的具體情形進行具備具體分析的能力加強法律的實際運用能力,掌握法律實務的實際運作方式。加強畢業生的法律應用能力,滿足用人單位的需要。同時在學生入學伊始就開設就業指導課程,把就業指導納入日常的教學工作中。消除不切實際、盲目樂觀的幻想。加大實習實訓力度,培養學生實踐能力,上崗適應能力、動手操作能力;讓學生跟上時展的步伐,與社會所需的法律實用型人不脫節。擺脫法律事務??茖W生學無所用的尷尬局面。幫助他們樹立新型職業觀和“先就業、再擇業”的新型就業理念。鼓勵他們拓寬視野,到公檢法系統以外的單位尋找就業機會,特別是引導畢業生到山區、到西部、到基層去就業,指導他們就業和創業并舉,參與競爭,自主創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