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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財務監督,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
公司依照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中國一航的具體要求,先后制定了《投資管理辦法》、《貸款擔保管理辦法》、《貨幣資金管理辦法》等40多項基本制度和具體會計核算管理辦法,作為公司內控制度和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的依據,同時關注國家新會計準則的實施,依據《中國航空工業第一集團公司企事業單位財務會計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對基本制度和具體會計核算管理辦法進行不斷修訂完善。去年又制定下發了《經濟合同財務管理辦法》。使廣大會計人員在財務工作中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正確履行核算濫督和控制職能。
二、加強資金管理。有效防范資金風險
公司自組建以來。在由集權到分權的變革過程中。財務資金管理方面有過不少教訓,如財權分割,資金分散,財務失控,資產流失。以及多頭開戶、私設小金庫、隨意轉移收入、資金賬外循環等。因此,公司及時采取措施,加強資金集中管理,并著重抓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重新修改《貨幣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詳細規定了公司實行貨幣資金業務崗位責任制,根據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同時規定公司財務部門負責管理貨幣資金,其他部門一律不能保留現金或設立銀行賬戶。不能保存各種有價證券和票據。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嚴禁未經授權的單位或人員辦理貨幣資金業務或直接接觸貨幣資金。將銀行預留印鑒分開管理,即出納保管財務專用章。財會室主任保管預留私人印鑒,以達到互相制約、監督的目的。
2、加強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財務各級領導按規定對收、付款憑證事前簽字審核。財務收支嚴格按照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和公司相關制度規定進行審批。對所有的資金支出按照公司的年度、季度、月份資金計劃執行。并規定了資金審批權限,審批人根據其職責、權限和相應程序對支付款項進行“聯簽”審批。
3、加強內部稽核制度。會計工作稽核采取專職復核與相互復核相結合,領導審核與室主任復核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庫存現金實行每月3次定期稽核。銀行存款日記賬每月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并及時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
4、實行財務主管委派制。加強對基層財務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公司向有經營和會計核算業務的單位、部門直接委派財務負責人和財務主管。被委派的財務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指標、財務會計和成本管理等工作負責,并組織實施與檢查考核;對該單位執行國家有關經濟法規、制度、政策和內部經濟核算制度等相關制度進行檢查監督,并匯總分析財務計劃、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對違反國家經濟法律法規及企業財務制度和可能在經濟上造成重大損失和浪費等行為進行制止和糾正。
5、加強專項資金的管理。將公司基建處(國家基本建設資金)、供應處(材料采購資金)、總務處(職工住房集資款)的各項專用資金統一上收到公司財務部集中管理,對國家基本建設項目單獨進行核算,做到專款專用。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資金管理的通知》,清理了非法人單位在銀行開設的賬戶。將公司部分子公司、醫院、中小學、幼兒園、培訓中心等單位的資金結算全部集中在公司結算中心進行。嚴格了資金管理制度。規范了資金使用及審批程序。
6、抓好現金盤存點及管理工作。公司《貨幣資金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1)出納人員根據會計人員填制簽署的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的順序與當天的現金日記賬逐筆核對,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2)公司財務部和各基層單位的財務部門。嚴格執行現金盤點制度,保證現金的安全。各單位的負責人或財務主管人員每月定期或不定期(每月至少3次)進行現金盤點,公司財務部門組織人員每年2次深入基層單位進行全面的財務檢查工作,并將該項工作制度化。做到檢查有記錄、問題有落實,確保現金賬面余額和實際庫存相符。如發現不符,及時查明原因,做出處理。(3)提取現金時,向銀行出具的現金支票必須由兩人以上共同完成,即現金出納員開具現金支票。銀行出納員加蓋銀行預留的財務專用章,最后由主管該項工作的財會室主任加蓋銀行預留個人印鑒,同時輸入支付密碼。以達到互相制約、監督的目的。
7、把好貨幣資金支付審批程序。公司任何部門和個人用款時,必須提交書面付款憑證,并注明用款用途、金額、支付方式等內容。財務人員嚴格審查貨幣資金支付是否按照公司的規定程序進行審批。除小額個人因公預借款等事項外:金額較大的款項支付需同時附上有效的經濟合同或與此相關的證明文件,方可辦理資金的支付手續。
8、加強采購合同和比價采購管理。采購合同、對外加工合同等均按規定程序審批,5萬元以上經濟合同須經公司法律部門審查、合同簽署人須經董事長授權后方可簽署合同。在物資采購方面。實行比價采購,財務部門在支付貨款時須由采購人員提供有關審批單方可付款。此外,按照《集團公司重大財務經濟事項報告制度》規定,實施重大事項上報制度,以減少風險并提高企業抵御風險的能力。
9、加大檢查監管力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中國一航的有關要求,公司加強清理“小金庫”工作,組織財務部、紀委監察處、審計室、人力資源部等部門聯合對公司所屬單位、子公司進行抽查,近幾年聯合檢查組對公司內分廠所、事業部、后勤單位的貨幣資金管理及二次分配資金進行了全面重點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求立即整改。
三、強化對外擔保管理。降低或有負債風險
一、儲運公司目前基本情況
儲運公司于2018年7月成立公司,并分別于2019年1月和3月接入ERP系統和PMIS基建管理系統。目前管道基建類合同通過PMIS系統審批,綜合類合同通過ERP系統審批。
二、自查情況簡述
公司的采購招投標管理和監督制度總體較為齊全、規范,根據計劃投資部提供資料,2020年目前累計簽訂合同9個,補充協議3個。各個項目的招標及合同簽訂等手續規范,材料齊全。招標程序合法合規,中標單位資質符合項目要求,評標辦法科學、規范、合理,招、投標資料及評標報告齊全、合規、并已及時歸檔。
但仍存在部分不足,具體如下:
(一) 制度體系建設還有完善空間
根據自查員查閱發現,生產、綜合類項目(物資)采購管理辦法,缺少對下屬單位的權限劃分。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外經貿委(廳),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外經貿委(廳):
為了更好地實施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9月25日公布的《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規范對外商投資企業對外擔保的管理,便利外商投資企業正常經營,根據《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的規定,現將有關外商投資企業對外擔保管理事宜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對外商投資企業以其財產或者權益為自身債務對外提供擔保(包括對外抵押和質押)的,除外資企業須經其原審批機關批準外,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采用事后監督方式進行管理,即提供對外擔保的外商投資企業須在出具對外擔保后15天內持主債務合同(如主債務合同未涉及抵押和質押內容,則應隨附有關抵押或質押協議)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對外擔保備案手續,無需在出具對外擔保前到外匯局辦理報批手續。
二、對外商投資企業以第三人身份為他人債務提供對外擔保的,外匯局采用事前審批與事后監督相結合的管理方式,即外商投資企業出具此類對外擔保之前須事先獲外匯局的批準,并應在出具對外擔保后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內容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三、本通知自下達之日起生效,并于《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公布之日起失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北京市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若干規定的通知》(京政發〔2001〕38號)已經印發。
《北京市專利實施資金管理辦法》作為京政發〔2001〕38號文件的配套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專利實施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推動本市專利事業的發展,支持專利技術實施,加速專利技術轉化為生產力,促進技術創新和首都經濟發展,根據《北京市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專利確有困難的企業、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及其他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利實施資金是指納入市財政預算,用于支持專利實施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專利實施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資助有市場前景的專利技術產業化;資助科技含量高、創新性強的專利技術產品開發;組織資助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專利技術實施的管理。
第五條 專利實施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六條 專利實施資金的管理與審批,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
第七條 申請使用專利實施資金的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合法持有者或合法使用者;
3.有實施專利技術的研發人員;
4.具備實施專利技術的基本物質條件。(主要包括:在本市有實施場地,有必要的設備,一定的自有資金)
第八條 專利實施資金的申請實行隨時申請,集中審理。
申請單位應填寫“北京市專利實施項目申報書”,并提供相關專利技術文件,出具市政府委、辦、局,區、縣政府專利管理部門的意見書。
每年六月一日起審理上年六月一日至當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間收到的申請。
一個專利項目只能資助一次。
第九條 市知識產權局進行初審后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調查和專利檢索,提出立項評估報告,報市知識產權局。市知識產權局再進行審批并給予答復。
從開始審理到最后答復應在4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條 市知識產權局與被批準使用專利實施資金的單位簽定“北京市專利實施項目合同書”,并給予資金支持。支持的額度,除重大專利發明外,實用新型專利不超過20萬元;發明專利不超過30萬元。
第十一條 專利實施資金必須按項目獨立核算,專款專用,在合同所規定的使用范圍內列支,否則市知識產權局有權收回該項資金。
由于專利實施資金使用單位執行合同不力,致使合同無法正常履行,市知識產權局有權終止合同,并收回全部或部分專利實施資金。
第十二條 專利實施資金實行按項目進展情況分期撥付,年度管理的原則。合同執行期間,專利實施資金使用單位應每半年向市知識產權局報告項目進展情況,并填寫“北京市專利實施項目合同執行情況報告書”。
第十三條 合同期滿后,資金使用單位應填寫“北京市專利實施項目驗收申請書”,由市知識產權局組織檢查、驗收。項目驗收合格后,合同雙方簽章。市知識產權局對所撥付的專利實施資金予以一次核銷。
第十四條 專利項目實施資金的撥付與管理,應遵守國家有關財經紀律和資金管理辦法,接受市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二〇〇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外租車輛管理辦法一車輛租賃管理辦法:為提高對公司車輛租憑的管理工作,降低車輛租憑費用支出的浪費,明確車輛租憑的程序,規范租憑使用車輛的各項行為,特制定本車輛租憑管理辦法。
一、車輛租賃管理原則
1、公司直屬項目監理部必須嚴格執行本車輛租賃管理辦法,分部、分公司參照執行。
2、車輛租賃應遵循安全、必要和實用的原則。
二、車輛租賃管理標準
1、城市管網項目巡線用車一般租賃三類車;郊區及鄉村地域工程量達總工程量二分之一的項目,可以租賃二類車。
2、長輸管道項目巡線用車,沿線為山地、沙漠、戈壁地區,道路崎嶇的可以租賃一類車;丘陵、平原地區應當租賃二類車。
3、項目監理部駐地距離工程現場或所轄項目監理組或城鎮、村落超過50公里,沿線道路崎嶇的可以租賃二類車。
4、各類車輛的推薦車型及最高租金限價參見《租車標準參照表》。
5、其余情況租賃車輛一律租賃三類車。
6、超出上述標準的要由總經理批準。
三、車輛租賃條件
公司未配備相應車輛,具備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監理部,可以申請租賃車輛。
1、項目監理部駐地與各參建單位、有關行政部門距離超過3公里,且平均每日聯系超3次的。
2、項目監理部駐地與工程現場距離超過3公里,沒有公共交通工具,且專業監理工程師人數超過5人的;有公共交通工具,但項目監理部駐地與工程現場距離超過20公里的。
3、項目監理部駐地距離城鎮、村落超過10公里的。
4、長輸管道項目及城市管網項目巡線,單項工程管線施工現場跨度超過20公里的項目監理部可以租賃車輛1部。
5、大型長輸管道項目,按照所屬劃分的現場監理區段,每一現場區段監理組可以租賃車輛1部,專業監理人員超過8人,可以增加1輛。
6、項目監理部管理2個以上的獨立工程,工程間距離超過3公里的,可以按照每15名專業監理工程師申請租賃1輛車。
7、經公司總經理批準的其它情況。
四、在租車輛管理
1、項目監理部應嚴格按照合同的雙方約定使用車輛,杜絕不在協議期限內使用租用車輛。項目監理部負責用車管理制度的制定及駕駛員的安全教育。
2、公司財務部檢查項目監理部合同的付款情況。
3、公司QHSE部對所有在租車輛建立車輛管理臺帳,檢查項目監理部租車合同的履行情況。負責對各項目監理部安全用車、駕駛員安全教育等審查監督。
五、車輛租賃程序及要求
1、項目租用車輛,須首選項目所在地的具備運營資質的汽車租賃公司車輛。由租賃公司委派專職駕駛人員隨車,司機的工資及其他福利由出租人承擔。
2、新增項目在項目部組建時,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結合工程運行計劃,參照上述租車條件及租車標準,制定相應的《項目租車計劃》報公司審批。
3、項目租車計劃獲得批準后,須按計劃實施車輛租賃。租車前應多方詢價對比選擇租賃公司、擬租車輛,并對擬租車輛車型、車況、牌證、保險、排放等級、防盜裝備、駕駛員證件及配備等進行確認。與出租方協商確定租賃期間、租金及支付方式。明確行駛違章及安全責任、車輛保養維修、保險等所發生費用均由出租方承擔。擬租賃車輛不得超出計劃車型標準和限價。然后填寫《車輛租賃申請審批表》上報公司審批。
4、《車輛租賃申請審批表》獲得批準后,按照公司統一的《租車合同文本》與出租方簽訂合同。合同原件必須由項目主管領導及出租方代表簽字、蓋章,郵寄至公司綜合辦公室加蓋合同專用章,由QHSE部登記備案返回后,方可租車,堅決杜絕未簽訂合同租用車輛。
六、外租車輛的費用劃分
使用費用由租用部門承擔,包括燃油費、過路費、過橋費等,固定費用由出租人承擔,包括修理費、保養費、保險費、車船稅等。
七、車輛續租和退租
1、在租車輛需要續租的,應于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按照申請和審批程序重新辦理租賃手續。
2、車輛提前退租的,項目監理部應按照合同約定辦理完手續后,三日內將情況報公司綜合辦公室備案。
八、外租車輛的保險
外租車輛保險內容必須包括交強險、三責險(*0萬元以上)、車內乘客險、盜搶險。
九、本車輛租賃管理辦法自頒發之日開始執行。
外租車輛管理辦法二一、安全行車規定
(一)認真執行,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自覺謹慎駕駛,做到依法行駛、文明行駛、安全行駛。
(二)自覺服從處(隊)的統一調度和管理,積極參加局組織的安全教育及有關活動,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意識。
(三)自覺愛護養護車輛,認真做好“三檢”(出車前、出車中、出車后車輛檢查),確保“四良”(制動、轉向、燈光、信號良好),“兩潔”(車容整潔、車內整潔)。
(四)嚴格遵守安全駕駛操作規程,隨帶駕駛證、行駛證及相關有效證件。駕車時不準閑談、吸煙、吃零食、接(打)手機,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嚴禁酒后駕車。
(五)駕車時系好安全帶,自覺做到禮讓三先。
(六)禁止將車輛交給外單位駕駛員駕駛,嚴禁將車輛交給非駕駛人員駕駛。未經批準,不得隨意駕駛外單位車輛。
(七)按規定對車輛進行年檢年審。
(八)加強對滅火器具的保護管理,確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隨車走。
(九)禁載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
(十)建立健全行車安全管理基礎臺賬,不得漏記、誤記,保證安全管理的嚴肅性和完整性。
二、安全行車標準(“六無”)
(一)車況完好,無磕碰掛擦和丟損;
(二)遵紀守法,無違章紀錄和違法違紀現象;
(三)服從調度,無誤時誤事現象;
(四)文明服務,無用車投訴;
(五)服從管理,無私自出車或擅自改變行車路線;
(六)安全服務,無大小責任事故。
三、安全行車獎懲
(一)安全行車
1、安全行車每年評比一次。
2、本年度達到“六無”標準的獲當年安全獎。
3、達不到“六無”標準的,取消安全獎。
(二)安全獎標準
1、全年安全獎600元/人;
2、全年安全里程獎0、05元/公里。
(三)安全獎獎扣
安全獎及安全里程獎。安全獎以經濟獎勵形式每年按駕駛員實際安全行駛里程發給,獲得安全獎的駕駛員同時具有評選優秀等次或先進個人的資格;達不到“六無”標準的,相應扣去安全獎和里程獎。
(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扣獎比例:
1、負全部責任者,扣除當年全部安全獎及安全里程獎;
2、負主要責任者,扣除當年安全獎及安全里程獎的3/4;
3、負同等責任者,扣除當年安全獎及安全里程獎的2/4;
4、負次要責任者,扣除當年安全獎及安全里程獎的1/4、
(五)其它責任情況的扣獎及賠償責任。
1、態度惡劣,不服從調度,發生誤時、誤事的,一次扣獎100元,年內發生二次(含二次)以上的,在編人員按待崗處理,非在編人員予以辭退。
2、發生駕駛證被扣或其它嚴重違章者,取消月度考核獎。年內發生二次(含二次)以上的,停駕車輛,在編人員按待崗處理,非在編人員予以辭退。
3、私自出車發生事故的,無論有無責任,除由駕駛員賠償一切經濟損失外,視情扣除1—3個月的月獎,并給予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直至作待崗或辭退處理。
4、因超速行車、強行超車、酒后開車、違章停車及其它違規行為而被罰款,一律由駕駛員自負,不得報銷。
5、發生責任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輕重酌情扣除1—12個月獎,并按責任大小賠償:
(1)負全部責任的,扣除全部月獎,按經濟損失的4%賠償;
(2)負主要責任的,扣除9個月月獎,按經濟損失的3%賠償;
(3)負同等責任的,扣除6個月月獎,按經濟損失的2%賠償;
(4)負次要責任的,扣除3個月月獎,按經濟損失的1%賠償。
發生重大事故,除經濟賠償外,按有關規定處理,并調離駕駛崗位。
發生事故后逃逸者,除經濟賠償外,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6、無論何故造成的責任事故,均取消駕駛員當年的先進個人或優秀等次評選資格。
外租車輛管理辦法三一、為了認真貫徹和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管理的方針政策,駕駛道路運輸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必須加強安全管理的工作。
二、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公司董事長為本公司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工作負全面組織領導,管理責任。
三、公司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由公司主要領導牽頭,分管領導為主要成員,負責執行公司的安全管理職能。
四、公司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安全責任。
五、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采取防消結合的方法,消除隱患,防止事故發生,把安全工作的重點放在以預防上來。
六、不斷加強制度建設,針對客觀不變的形勢和條件,及時研究,修定制度,使各項管理制度常處于完善,適應和較高水平。
七、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事故責任制,安全監督檢查制度等責任制,逐步形成制度體系。
八、經常性,多樣性,廣泛的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活動,靈活的宣傳安全知識,推廣先進管理經驗分析典型案例,通報違章事故,提高大家對安全重要性的認識。
九、建立安全工作例會與安全活動日制度,開會必須講安全,布置檢查工作有安全內容。
十、開展面對面的宣傳教育,公司領導利用協助處理事故,了解車輛手續,業務人員利用車主,駕駛員來公司的機會,了解安全情況,宣傳安全生產的政策法規,引導他們學習報紙雜志,灌輸安全思想。
十一、加強對駕駛員隊伍的管理,建立一支技術精良,本領過硬,健全意識強,防范方法好,遵紀守規的駕駛隊伍。
十二、按照事故“四不放過”的原則,對種類違章和事故,事故責任未查清不放過,當事人和有關人員未受安全教育不放過,沒有整改措施不放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