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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
3、因欺詐訂立的合同
4、因脅迫訂立的合同
5、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人的意思表示之間有因果關系。e、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二、可變更合同有:
1,由合同性質和內容決定當事人一方可變更合同。
2,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第一條制定目的
為統一合同文本格式,規范學校合同管理工作,減少合同爭議,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以學校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學校投資或合資設立并控股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對外簽訂的合同參照本規定執行,格式合同、由外單位負責制作的合同以及國家另有規定的,不適用該規定。
第三條封面格式
合同封面應注明合同簽訂方、合同名稱及合同制作時間。合同簽訂方字體一般為二號黑體加粗。合同名稱如“合作協議”(或“關于××的合作協議”)、“租賃合同”等,合同名稱字體一般為一號黑體加粗。合同封面最后一行為合同制作時間,字體為小二黑體。合同簽訂方、合同名稱、合同制作時間處于頁面居中位置。
第四條正文字體
合同正文一般采用四號仿宋字體。合同正文第一行為合同簽訂方,字體為三號黑體加粗。合同正文第二行為合同名稱,字體為二號黑體加粗。合同簽訂方與合同名稱應處于頁面居中位置。合同名稱之后為合同簽訂方名稱及簡稱(如“甲方”、“乙方”),合同簽訂方名稱采用四號黑體,并加下劃線。
第五條正文間距
正文一般采用1.5倍行距。正文中合同名稱與下文之間間隔1行,簽章欄與上文之間間隔2行。
第六條結構層次
合同結構層次序數一般采用:第一層為“條”,第二層為“1.”,第三層為“(1)”。如合同條文較多,可采用如下結構層次序數:第一層為“章”,第二層為“條”(條為全文連續編號),第三層為“1.”,第四層為“(1)”。其中“第×章”字體為四號仿宋加粗,“第×章”、“第×條”與后文間隔2個字符。
第七條簽章欄
合同簽章欄的必備要素包括:合同簽訂方、合同簽訂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合同簽訂時間等。其他要素包括:合同簽訂方地址、聯系方式、開戶行、賬號,簽訂方如為個人還應注明身份證號碼等。
第八條計量單位
合同應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如確有需要使用其他計量單位,應同時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標明。
第九條簡稱
合同內使用非規范化簡稱,應先用全稱并注明簡稱,簡稱全文要統一。使用國際組織外文名稱或其縮寫形式,應當在第一次出現時注明準確的中文譯名。
第十條數字
合同中的數字,除部分結構層次序數和在詞、詞組、慣用語、縮略詞、具有修飾色彩語句中作為詞素的數字必須使用漢字外,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
第十一條裝訂
合同應左側裝訂,不掉頁。訂位為兩釘釘鋸外訂眼距書芯上下各1/4處。無壞釘、漏釘、重釘,釘腳平伏牢固。若裝訂材料大小不一致,則遵循“下對齊、右對齊”原則進行裝訂。
第十二條解釋
本規范由校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生效日期
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作協議樣本
××(單位)××(單位)
(二號黑體、加粗、居中)
合 作 協 議
(或關于××的合作協議)
(一號黑體、加粗、居中)
年月日
(小二黑體、居中)
××(單位) ××(單位)(三號黑體、加粗、居中)
合作協議(樣本)(二號黑體、加粗、居中)
(或關于××的合作協議)
(合同名稱與下文間隔一行) 甲方:××(單位)乙方:××(單位)(四號黑體)
第一章××××(正文內容字體為四號仿宋, 1.5倍行間距,“第×章”字體為四號仿宋加粗,“第一章”與后文間隔2個字符)
第一條××××(第×條與后文間隔2個字符)
1. ××××
(1)××××
(簽字欄與上文間隔兩行)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權人:授權人:
地址:地址:
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該條對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概念和行使條件做出了明確規定,建立了我國合同法同時履行抗辯制度,填補了我國原有合同法上的空白。但對該條款應如何理解,實踐中應當如何掌握,不無探討余地。
一、同時履行抗辯制度概述
同時履行抗辯,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①。當事人享有的這種權利,稱為同時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存在的基礎在于雙務合同的牽連性。雙務合同的牽連性是指給付與對待給付具有不可分離的關系。這種牽連性又分為發生上的牽連性、存續上的牽連性及履行上的牽連性。發生上的牽連性是指:一方的給付與對方的對待給付在發生上互相牽連,即一方的給付不發生時,對方的對待給付也不發生。存續上的牽連性是指: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的債務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債務人免去給付義務,債權人亦免去對待給付義務。履行上的牽連性是指:雙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之給付與對方當事人之對待給付互為前提,一方不履行其義務,對方亦可不履行。同時履行抗辯權正是這種牽連性的反映。合同法第六十六條建立同時履行抗辯制度,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功能:其一,衡平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雙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未履行自己債務之前,不能要求對方履行,否則,對方可援用該條進行抗辯。這樣,可防止一方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自己不履行債務,卻要求對方履行。其二,同時履行抗辯權具有擔保自己債權實現之功能,還能督促、迫使對方履行債務,從而維護交易秩序。其三,同時履行抗辯制度的設立有利于增進雙方當事人的協作關系,促進交易的增長。
二、同時履行抗辯制度適用的條件
一般而言,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援用,應符合以下條件:
在同一雙務合同中雙方互負債務。首先,同時履行抗辯制度基于雙務合同履行上的牽連性而產生,因而它僅適用于雙務合同不適用于單務合同(如無償保管)和非真正雙務合同(指一方負擔主要義務,另一方僅負從屬義務之合同,如委托合同)。其次,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的系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生的對待給付,如果雙方的債務不是基于同一雙務合同產生,即使它們在事實上具有密切聯系,也不可適用。但是,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的債務,是否都能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對此,界爭議較大。實踐中,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給付義務包括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也包括合同法規定的附隨義務(第六十條)等。所謂主給付義務,是指構成某種合同類型所必備的固有義務。如買賣合同中出賣人交貨并轉移所有權之義務、買受人支付價金之義務。所謂附隨義務,是指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合同當事人負有的相互保護、相互通知、相互協助的義務。附隨義務是當事人約定義務之外的一種義務。無疑,同一雙務合同上的主給付義務,除一方當事人有先為給付義務之外,能發生同時履行抗辯。但主給付義務與附隨義務之間能否適用同時履行抗辯?如雇傭合同,受雇方對雇傭方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附隨義務,若受雇方違反該義務,雇傭方可否援用第六十六條而拒絕支付工資?其次,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之間能否適用同時履行抗辯?如甲向乙出售某地特產名貴藥材,交付該藥材的產地證明書是甲的從給付義務,乙能否以“甲未交付藥材產地證明書”而援用第六十六條的文字之規定拒絕支付價款?僅從合同法第六十六條的文字表述來看,上述兩種情況似乎均能適用該條款。有學者主張,一方單純違反附隨義務或從給付義務,另一方不得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另有學者認為,主給付義務對附隨義務或從給付義務能否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應視具體情況依誠實信用原則而定②。筆者認為,根據公平原則,一般情況下,主給付義務對附隨義務或從給付義務不得作同時履行抗辯。但如果附隨義務或從給付義務的履行與合同目的的實現具有密切關系,與對方利益密切相關,依照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當可援用第六十六條之規定,拒絕履行自己的主給付義務。
對待給付存在且已屆清償期。同時履行抗辯制度旨在使雙方所負債務同時履行,雙方所享有的債權同時實現。因此,只有雙方債務實際存在且同時屆清償期時,才能援用第六十六條。若原告向被告請求支付價金時,而被告主張買賣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或債務業已被抵銷、免除,這表明債務實際上不存在,原告并不享有請求權。此時,被告所能援用的非同時抗辯權,而是自己無給付義務。另一方面,如果雙方債務實際存在,但都未到清償期,或被告給付義務業已到期,原告的對待給付義務未到期,則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問題。例如買賣合同定于5月30日付款,出賣方要求買方5月15日付款,買受方應主張給付義務尚未到期,而非援用同時合同履行抗辯權。
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對待給付債務同時到期的,若原告未履行自己的義務,卻要求被告履行,被告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但若原告以履行對待給付義務,被告則不可援用第六十六條。有爭議的是,如果原告雖未履行給付義務,卻已向被告表明自己要向對方履行(即提出履行),這時,被告可否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筆者認為,被告可以援用。因為,原告雖提出履行給付義務,但并未實際履行。履行的提出并不能等同于已經實際履行。實際上,提出履行后,還可能發生不履行、延遲履行、不適當履行等問題。既然在延遲履行、不適當履行等情形下,被告可以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那么原告僅是提出履行,被告應當也有權援用第六十六條。否則就會減損同時履行抗辯權中的擔保自己債權實現、迫使對方履行的作用,被告可能因不能抗辯而根本得不到對方的實際履行,或所得到的給付與合同約定完全不符。這顯然置被告于不利地位。
對待給付能夠履行。同時履行以能夠履行為前提。若一方的對待給付已不能履行,因而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問題,而由合同解除制度加以解決。如合同的特定標的物因一方過錯而遭滅失,該方的對待給付顯屬不可能。于此情形,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問題。
三、同時履行抗辯制度適用的范圍
同時履行抗辯制度主要適用于雙務合同,如買賣、互易、租憑、承攬、雇傭等合同,也適用于原債務的延長或變形等情況。本文對同時履行抗辯在一般雙務合同中的適用不加詳述,僅就在其他債務關系中的適用作探討。
1、原給付義務的延長或者變形。有學者認為,“立于對待關系之雙務債務,尚應包括原給付義務之延長或變形,尤其是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或讓與請求權” ③??梢?,第六十六條僅適用于雙務合同的原給付義務之上,也適用于原給付義務的延長或變形。例如,甲以古畫與乙的一件古董互易,因甲的過失致古畫滅失,甲應負責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于此情形,乙對甲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與甲對乙給付古董的請求權,可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2、為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可以適用第六十六條。例如,甲向乙購買商品房一套,價款50萬元,約定丙對乙享有直接請求交付該商品房的請求權。若甲屆期不支付價款,則乙可拒絕丙交付商品房的請求。
3、連帶之債也可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例如,甲、乙向丙、丁購買彩電10臺,價款2萬元,約定甲、乙和丙、丁均負連帶責任。當甲向丙請求交付10臺彩電時,丙可以“甲應支付全部價款”為由進行同時履行抗辯。
4、可分之債中,因各債務對各債權相互獨立,故發生原因即使為同一合同,除非一方的對待給付是不可分的,各債務人可就自己之部分獨立為同時履行抗辯。
5、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的情況下,亦有適用第六十六條的余地。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第八十五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這表明,于上述兩種情形,同時履行抗辯亦有適用余地。例如,甲將車出賣給乙,價款30萬元,后乙將其對甲請求交付并轉移所有權之債權讓與丙。丙向甲請求交付車,甲可以乙未給價款而拒絕交付車。在債務承擔情況下,如甲將車賣給乙,價款30萬元,由丙承擔乙的債務。當甲向丙請求支付價款時,丙可以甲未對乙交付車為由拒絕付款。
6、雙方因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解除而產生的相互之間的返還義務,因在上與雙務合同當事人所負擔的對待給付義務極為相似,在實質上具有牽連關系。因此,當一方不履行返還義務,另一方可援用第六十六條拒絕履行返還義務。
于下列情形,當事人不得援用第六十六條進行抗辯:
一方負有先履行的義務。若法律或合同規定一方有先行履行的義務,當事人就必須按該順序履行。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無權要求對方同時履行。
雙方所負義務沒有牽連性。例如,在一合同中規定了數組對價給付義務,但一方當事人的甲項給付義務與對方的丙項給付義務彼此獨立而無牽連關系的,該方不履行其甲項給付義務的,另一方并不能因此而援用第六十六條拒絕履行其丙項給付義務。
如果援用第六十六條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則不得援用。換言之,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行使,得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雖然第六十六規定,“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但學理上一般認為,一方已為部分給付,如約定交付1000公斤大米,實際交付999公斤,對方若因此而拒絕支付1000公斤大米的所有價款,顯然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于此情況,買方不得援用第六十六條拒絕支付價款。筆者認為,審判實踐中,對上述類似情形,當事人究竟可否援用第六十六條之規定,法官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就具體情況作出合理判斷,以平衡雙方之利益。
四、同時抗辯制度中的幾個疑難問題
同時履行抗辯權屬于延期的抗辯權,它的主張不具有消滅對方請求權的效力。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僅表現為: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可以暫時拒絕履行自己的給付義務。同時履行抗辯的適用,在合同當事人未違約的情形下,往往并不復雜。實踐中,常引起爭議的是,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另一方是否均可進行同時履行抗辯?下文擬就第六十六條在適用中的幾個方面疑難點進行探討。
關于遲延履行與同時履行抗辯的。有學者提出“在遲延履行的情況下,一方是否有權請求另一方同時履行,另一方是否有權拒絕”的問題④。筆者認為,上述說法具有邏輯上的矛盾。因為遲延履行的發生情況,一是一方有先履行的義務,而未按時履行的,構成遲延履行(這時并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問題,因為雙方應按約定的先后順序履行,遲延履行違約方無權要求對方同時履行)。二是如果合同未規定雙方的履行期限或已規定雙方得于某日同時履行,那么,雙方應當同時履行。一方未履行前,對方可拒絕其履行要求,即雙方具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在合同規定了雙方同時履行的具體時間的情況下,一方已經按約按時履行,對方未按時履行的,構成遲延履行(但這時也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問題。因為,已先履行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履行,故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問題)。沒有約定履行時間的,一方在自己履行后要求對方履行的,對方應當履行。如該方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的,構成遲延履行。(同時履行抗辯于此時也無適用余地,因為一方已先履行。)實踐中,常將涉及同時履行抗辯的訴訟誤認定為一方違約或雙方違約,其原因之一即是認為正當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情況下仍可能構成遲延履行。
瑕疵履行與同時履行抗辯。第六十六條規定:“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這是否意味著,在一方履行與約定僅輕微不符時,對方仍有權拒絕履行?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并從他國立法來看,回答是否定的。普通法區分了接受和受領,買受人一旦受領有瑕疵的履行,則不得拒絕自己的履行,除非瑕疵是嚴重的⑤。而第六十六條未對瑕疵是否嚴重加以區分,直接規定在一方履行不合約定時,另一方有權拒絕履行,對此,實踐中將難以掌握。在交易中,一方履行具有瑕疵時,另一方在何種情形下才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尤其在分期付款買賣中,買受人在使用標的物期間發現物之瑕疵,是否有權援用第六十六條,于發現瑕疵時或于標的物修補期間拒絕支付價金?筆者認為:第一,在買賣合同中,若買受人在付清價款前,得知出賣人付的標的物具有權利瑕疵的,有權援用第六十六條。如甲向乙商行購買摩托車,價款2萬元。乙向甲交付摩托車,甲先付款1萬元,后甲發現該車系贓物。在乙另行交付不帶瑕疵的摩托車之前,甲有權援用第六十六條,拒絕支付余款。第二,在種類買賣中,出賣人交付有瑕疵之物時,買受人在出賣人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前,有權援用第六十六條,拒絕支付價款,以促使出賣人盡修補、更換等義務。當然,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及拒絕支付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除外。在特定物買賣合同中,交付的標的物具有物之瑕疵時,對買受人能否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學理上具有較大爭議。一種觀點認為,特定物買賣中,出賣人并不負有給付無瑕疵之物的義務,出賣人應當交的,是依標的物現狀存在之特定物,交付的標的物即使具有瑕疵,出賣人也已履行了其合同上之給付義務,并不構成給付義務的部分不履行。出賣人所承擔的是一種附加的擔保責任,其目的在于使買受人因物之瑕疵不能得到相當對價時,能有適當的救濟,已實現契約正義。簡言之,出賣人雖交付了有瑕疵之物,但已盡其給付義務,買受人沒有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余地(買受人僅可解除合同或請求減少價金)。另一種觀點認為,出賣人對買受人負有交付無瑕疵之物的義務,出賣人就標的物之瑕疵,應付債務不履行的責任。因為,買受人支付價款,旨在獲得無瑕疵之物,且種類物買賣與特定物買賣應適用同一。筆者贊同后一種觀點,買受人對出賣人交付的具有瑕疵之物,可以不予受領,并拒絕支付價款。這樣較有利于平衡雙方的利益。對買受人而言,可籍此促使出賣人修補標的物,再予履行。對出賣人而言,若其不愿修補,或不能修補的,可催告買受人在期限內決定是否解除合同,買受人在該期限內不解除合同的,喪失其解除權,僅可請求減少價金。
綜上,筆者認為,一般情況下,一方履行具有瑕疵時,另一方有權援用第六十六條之規定,但另一方的履行僅有細微瑕疵而不當事人合同目的的實現的,另一方無權援用。審判中法官可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加以判斷。
部分履行與同時履行抗辯。原則上,合同債務人沒有僅為部分清償的權利。因此,雙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時,對方當事人有權拒絕受領。但對方履行僅數量上有少量不足,當事人拒絕受領將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不在此限。一方受領了對方的部分履行,是否還可以拒絕全部價金?對此,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受領了部分給付,可以提出相對應部分的對待給付,也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自己的全部給付義務。另一種觀點認為,如果一方已經受領了部分履行,則必須履行相當的對待給付義務(如支付該部分價款),但無論如何,一方已受領履行后,不得以對方沒有全部履行而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全部給付義務,只能就對方未為履行部分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⑥。筆者贊同后一種觀點。因為,一方作部分給付時,另一方可以依據自身情況做出相應的決定:如果認為僅受領部分給付將不符合自己的利益,則可拒絕受領;若受領部分給付仍可實現部分利益,則予以受領。當事人受領部分給付后,就喪失了拒絕全部對待給付的權利。如果認為當事人有權就已受領部分拒絕全部對待給付,顯然是將另一方當事人置于不利地位,這有違公平原則。
受領遲延與同時履行抗辯。一方當事人按約提出履行后,對方無正當理由遲延受領。已提出履行的一方要求對方履行時,該遲延受領方是否仍有權援用第六十六條之規定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對該問題,有幾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遲延受領方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理由是:其一,同時履行抗辯權乃誠信原則的引申,其設立旨在維護雙方的利益平衡。這種利益平衡的維持當然也應以誠信原則為指導。若當事人未履行自己的債務而請求他人履行,當然不合誠信原則,所以要賦予對方同時履行抗辯權。然而,當事人已做出履行行為,僅由于對方遲延受領致未實際履行。應當說,于此情形下,該當事人要求遲延受領方履行給付義務,并不違反誠信原則。其二,從一方已做出的積極履行行為來看,主張遲延受領方仍應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使該方能以同時履行抗辯迫使對方履行債務,擔保其債權實現,實屬不必要。其三,第六十六條規定:“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边@意味著,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是以對方未履行作為要件的。既然對方已經提出履行,另一方就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否則與公平原則背道而馳。第二種觀點認為,遲延受領方可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要看該當事人于遲延受領上是否存在主觀上的故意或惡意。如果該當事人故意或惡意遲延受領,致對方不能按約履行后,仍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將有違公平原則。如果遲延受領方無主觀故意、惡意或其他嚴重過錯,則仍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審判實踐中,如果遲延受領方舉不出證據,證明其遲延受領不存在主觀故意或惡意,則推定遲延受領的主觀故意或惡意存在,從而不能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第三種觀點認為,在雙務合同中,債權人受領遲延,其原有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因此而消滅。因為,當遲延受領發生后,如果已作出履行的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在這種情況下,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問題。若該方處于自身利益考慮,不愿就此解除合同,而要求對方繼續履行,這時,原遲延受領方在對方并未實際履行前,仍然可以援用第六十六條之規定,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持此觀點者認為,合同一方遲延受領的違約責任與其同時履行抗辯權是兩層關系,后者不受前者的影響。對一方遲延受領的違約行為,可通過追究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另行解決。一方雖然已做出過履行行為,但已做出過履行行為與已實際履行畢竟不能等同⑦。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理由是:第二種意見有兼顧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優點,但這種觀點同時也具有使關系復雜化的缺點。因為,判斷當事人的主觀故意或過失向來甚為復雜。第三種觀點似與公平原則不符,也與第六十六條之立法本意不符。第一種觀點將雙方置于比較公平的地位,較為可取。 注釋:
①曾慶民主編:《精編法學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00年,第328頁。
②王利明、崔建遠著:《合同法新論 總則》,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341頁。
③王利明著:《合同法新問題》,中國出版社,2003年,第416頁。
④王利明著:《合同法新問題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第423頁。
⑤藍全普主編:《民商法學全書》,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142頁。
⑥王利明、崔建遠著:《合同法新論 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347頁。
⑦王利明、崔建遠著:《合同法新論 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346頁。
:
1、徐景和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通解》,中國檢察出版社,1999年。
2、唐德華主編:《合同法條文釋義》,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
3、王利明主編:《論雙務合同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載《民商法論叢》第3卷,出版社1995年版。
回Call時代,
第一次“無處可藏”
1983年,上海開通國內第一家尋呼臺,BP機進入中國!這絕對是一個值得紀念的事件。不過,上海最早開通的尋呼臺只是模擬信號BP機,用戶接到呼叫信號以后,需致電尋呼臺才能查到回電號碼。次年在廣州首次開通了數字尋呼臺,才解決了這個難題。
到了90年代,越來越多的人腰間別著這個小巧的盒子了。很多人喜歡在交流時喜歡留下自己的傳呼號碼,“有事請呼我”,成了一句嘴邊的話。有了傳呼機,人們也首次感受到了通訊的無處不在,無論你身在哪里,都可以給你留言,只要找一個街邊的公用電話,就可以免去親朋好友對你的牽掛了。
2000年以后,隨著移動電話(手機)越來越便宜,尋呼臺的業務逐漸萎縮。到現在,BP機在很多地方已經成了只能看不能用的收藏品了。
大哥大,讓你更有派
“大哥大”這個詞20歲以上的人都應該聽說過,1993年,北京舉行十大流行語的評選,“大哥大”高居排行榜第四位!我們常說的大哥大,其實就是第一代移動電話(1G)。那時的移動電話由于使用模擬信號,需要碩大的發射天線和電池,因此只能做得四四方方,雖然可以“移動”,但是并不“便攜”。80年代末90年代初,香港一些警匪片中,黑社會老板之類的“大哥大”常常有小弟手拿著這種移動電話在身后伺候,所以人們便把這些“磚頭”移動電話叫“大哥大”。當這種手機剛剛登陸國內的時候,價格高達二三萬元,的確是需要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用得起。
手機通訊,從2G到3G
手機現在已經是國人很普遍的通訊工具,至2007年12月,全國手機用戶數達5.47286億戶,手機普及率為41.6%。
我們每個人口袋里面小小的手機,卻有著令人意想不到的通訊功能。原因就在與它是基于GSM數字移動網絡。
GSM技術是主流的第二代移動通訊技術(2G)。通過GSM網絡,我們可以輕松的使用手機進行語音通話,或者進行短信、彩信聯絡,甚至可以通過GPRS方式瀏覽互聯網。
除了目前流行的2G移動通訊網絡,馬上要走進國人生活的就是3G移動通訊了?!?G”是近幾年來大家耳邊的熱詞,所謂“3G”就是之第三代移動通訊技術。第三代與前兩代的主要區別是在傳輸聲音和數據的速度上的提升,它能夠要能在全球范圍內更好地實現無縫漫游,并處理圖像、音樂、視頻流等多種媒體形式,提供包括網頁瀏覽、電話會議、電子商務等多種信息服務,同時也考慮到了與已有第二代系統的良好兼容性。
我國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TD-SCDMA技術已經被國際電信聯盟(ITU)確定為全球四大3G標準之一。在奧運會之前,國產3G網絡已經成功進行了試商用推廣,相信在不久的將來,你手中的手機雖然在外觀上沒有太大的變化,但是在通訊內容和質量上將有質的飛躍!
現在,誰也不覺的找到你是難事,只要記住你的11位手機號碼,無論你在哪里,都可以和你進行語音通話,真是天涯咫尺。
網絡時代讓通訊無處不在
除了用手機與遠方的朋友隨時聯絡,你還能想到什么?沒錯,是互聯網。我們通在互聯網上可以通過即時通訊工具(IM),比如QQ、MSN甚至是Skype與朋友進行文字、語音聊天。只要有電腦,這是一種最方便省錢的方式了,我們可不可以用一些便攜的網絡設備,在具有無線網絡覆蓋的地方,隨時隨地使用這種方式呢?
【關鍵詞】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 通訊系統 總線型通訊系統通訊方式
數據通信在綜合自動化系統中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數據網絡應具備快速實時響應能力、高可靠性和優良的電磁兼容性能。以下將根據變電站的特殊環境和綜合自動化系統的要求對通訊形式的各種結構進行分析。
1 各種結構的通訊形式分析
通訊系統常見的結構形式有星形結構、環形結構和總線形結構。
1.1 星形結構
屬于中央控制形,多臺計算機與一臺主機相連,主機執行集中式通信控制策略,任意兩節點間由主機建立通信傳輸路徑。
優點:單個節點故障只影響一個設備,不影響全網;控制方式和訪問協議簡單;容易檢測和隔離故障,可方便的將故障節點從系統中刪除。
缺點:當主機故障時整個系統就會癱瘓;如果通信量較多、速度要求高時,主機將成為瓶頸,若采用雙機冗余提高可靠性,則系統的復雜程度和成本將會增加。
遠動系統采用循環式規約的電力系統,調度端與各廠站的通信通常采用星形結構。
1.2 環形結構
由中繼器組成,通過點到點鏈路的閉合環形成局域網絡,每個站點都通過一個中繼器連接到網絡上,每個中繼器都與兩條鏈路相連。每個結點都有控制發送和接收的訪問邏輯。分組發送數據。常用的傳輸介質是雙絞線,也可以采用同軸電纜和光纖。
優點:傳輸速度高;同一個環上的不同節點間可用不同的介質連接;傳輸速率也可不同。
缺點:可靠性差,某個結點故障會阻塞信息通路,引起子網故障;因某一節點故障會使全網不工作,難以診斷故障,需對每個結點進行檢測;不易重新配置網絡。
1.3 總線形結構
通過一條公用的主干鏈路連接所有站點,兩個節點間通過總線直接通信,而且任何時刻只允許兩個站點間通信。此結構具有速度快,延遲和開銷小的特點。通信介質一般使用雙絞線或同軸電纜。常見的應用形式有:
(1)RS-422/485;
(2)采用局部控制網絡實現中等速度的總線連接;
(3)采用標準LAN技術實現分部式連接。
優點:電纜長度短,容易布線;結構簡單,比較可靠;易于擴展。
缺點:故障診斷和故障隔離困難;接在總線上的站點要有介質訪問控制功能。
綜上所述,總線網具有擴展靈活,簡單可靠的優點,因此變電站站內通信網絡一般采用總線拓撲結構
2總線型通信系統各種方案比較
2.1 RS-422/485低速總線
較早用于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系統,主要特點有:易于實現,成本低;其傳達通信率的實時性對較小規模系統能夠得到保證,但是對于規模較大的系統則難以保證,而且系統性能隨規模增加急劇下降;由于抗干擾性較差,一般只適用在控制室內部使用,而對于開關室則不能使用。一般為主從結構,各I/O單元之間的通信通過站級計算機進行。
2.2 采用局部控制網絡實現總線
LAN通常要比廣域網(WAN)具有高的多的傳輸速率,目前LAN的傳輸速率為10Mb/s,網絡傳輸速度適中,此外其高抗干擾性能、高可靠性、易擴縮和易于管理及安全等多種特性,能夠滿足工業控制系統的需要。在變電站中得到應用的主要是LonWorks和CAN。
CANBUS采用無主的結構,網絡上的任一節點在任何時候都可以主動地向網絡上的其他節點發送信息。它將網絡上的節點分成不同的優先級,當多個節點同時向總線發送信息時,優先級較低的節點會主動的退出總線發送,而最高優先級的節點可不受影響地繼續傳輸數據,從而大大節省了總線沖突時間,而且能夠實現長距離高速率發送。但是由于需要網絡同步,因此對多介質情況不適用,當網絡通信繁忙時,優先級低的節點可能長時間不能發送信息,因此僅適用于節點少的網絡。
LonWorks技術是1990年推出的一種先進的現場總線技術,技術核心為神經元芯片、收發器和LonTalk通訊協議。神經元芯片包含MAC處理器,網絡處理器和應用處理器,可以直接或通過收發器組成控制網絡。通信協議TonTalk支持OSI開放系統互聯參考模型的七層協議,直接面向對象,完善的LonTalk協議保證了通訊的可靠性及實時性。節點收發器有不同的類型,可以支持不同的通訊介質,如雙絞線、同軸電纜、光纖等。具有支持低速率網絡,在重載下保持網絡性能,支持大型網絡的優點。
2.3 基于LAN的技術方案
LAN具有現場總線技術的一切特點,實時性好,可靠性高,為電力系統等領域的應用提供了卓越的控制網絡,因此在變電綜合自動化系統中得到廣泛應用。
開放性:一般按照ISO的開放系統互聯模型設計,即使不同公司的產品,只要符合LonMark標準均可在同一網絡上協調工作。兼容性好,可以方便的把不同廠家的設備連接起來,增加了客戶產品選型的可能性,給客戶帶來很大的主動權,并且可以按照標準,方便的進行二次開發。
靈活性:采用雙絞線作通訊介質時,可構成星型、環形以及自由拓撲等網絡,系統配置靈活,允許方便地改變或修改系統,并且具有強大的擴展能力。
此外、適合在各種惡劣的環境條件下使用,具備極強的抗干擾能力。
2.4 以太網通信方式
以太網是當今局域網采用的最通用的通信協議標準。具有效率高、標準化程度好等特點,對于高速通信優選光纖以太網。
采用總線形網絡拓撲結構,可靠性高,實時性好,增、減節點方便;傳輸速率可達到10-100MBPS;硬件上有許多以太網控制芯片,軟件上有windows,Unix等均支持以太網。
3 結論
變電站綜合自動化的通信系統應具有可靠性高、實時性強、易擴展和擴容等要求,并且應采用通用性和符合國際標準的網絡技術。因此,根據對通訊形式的各種結構分析,變電站通信網絡一般采用總線拓撲結構。在通信技術上考慮可擴展性,可靠性,經濟性等方面,以太網具有壓倒性的優勢。
參考文獻
[1]魏恩偉.基于現場總線的變電站自動化監控系統設計[J].工控智能化,2004,22(8):14-17.
[2]羅公亮.以太網技術的最新發展[J].冶金自動化,2002,6(26):2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