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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統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研究綜述
基金項目:內蒙古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課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視角下內蒙古農村牧區養老保障制度研究》(課題號:2013C096)階段性研究成果;內蒙古社情民意課題項目《內蒙古新型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試點運行情況的調研》(課題號:SQ1203)部分研究成果
2007年之前學術界還在為統籌城鄉的必要性做爭論,宋曉悟、胡鞍鋼、鄭功成、劉福垣等主張建立城鄉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陳平則認為建立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短視國策。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明確提出要“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之后學術界研究的重點開始發生了轉變,研究更多的集中于如何構建城鄉統籌的養老保險制度。
一、統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由于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在制度設計、實施時間、覆蓋范圍、待遇水平、籌資標準、資金來源等方面存在巨大差距,直接導致了受益群體享受待遇水平的差異性,一定程度上也引發了社會矛盾。因此,從長遠來看,必須縮小城鄉間享受基本公共服務的差距,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
(一)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需要
我國在未富先老的情況下已步入人口老齡化社會,且呈現基數大、數量多、高齡化、快速化等特征,其中,農村人口的老齡化程度同城市人口老齡化的程度相比較為嚴重,農村面臨的養老問題壓力更為嚴峻。然而,由于農村長期以來一直缺乏正規的、穩定的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制度,因此,有必要迅速建立一項穩定的社會保障機制維護農民的權益,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彌補了這一空缺。但是,制度間的差異和待遇的差距是現存的影響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公平性的基本因素。為了縮小不同人群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差距,切實解決農民的養老問題,統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是應對農村人口老齡化的明智之舉。
(二)傳統養老方式功能的弱化
千百年來農民依靠傳統的家庭和土地作為養老的主要方式,然而,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農村家庭結構也逐漸發生了變化,家庭規模的縮小和子女數量的減少直接影響了農村老年人的養老質量。與此同時,隨著大量農村勞動力的轉移,老人對子女的可依賴度也日益減少。此外,土地收益率的下降、收益的不穩定性也降低了農民養老的安全性,越來越多的農民期盼能夠享受到制度化的養老保障措施。
(三)實現社會公平的必然舉措
社會保障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公平性,作為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重要險種養老保險必須體現社會公平,盡管每個國家不能保證社會保障待遇享受的絕對公平,但是有必要努力去實現人人享有社會保障的目標,盡量讓全體的社會成員都可以享受到制度的覆蓋。因此,建立健全城鄉統籌的養老保險制度,為城鄉居民提供均等化的養老保障及服務,使他們老有所養是實現我國社會公平與正義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國政府不可推卸的重大責任。
二、建立城鄉統籌養老保險制度的模式研究
建立覆蓋全體居民的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城鄉統籌養老保險制度的目標,無論是讓全體居民都能夠享受到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還是公平的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縮小差距,這都是我國建立公平可持續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步驟。受特殊國情和歷史遺留問題的影響,實現養老保險的統籌顯然不能一蹴而就,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具體考慮。學界主要有兩種觀點:一類學者認為“分類管理”更適合我國國情,即在現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再為農民工和農民分別配套建立單獨的養老保險制度;另一類學者認為“統一管理”更適合我國國情,即重構當前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打破城鄉、職業與戶籍界限,建立單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即全國一個制度,一種規則,建立“大一統”模式。
(一)分類管理
吳湘玲等(2006)、楊宜勇(2007)、楊翠迎、黃祖輝(2007)、徐秋花(2009)提倡建立多元化、多支柱發展模式。章劍谷(2004)、尹潔(2006)、高君(2005)、盧海元(2006)則提出農民工過渡模式,即通過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
(二)統一管理
鄭秉文認為:二元結構不是阻礙“大一統”的障礙,現有條件下,仍然可以實施“大一統”,并提出了實施“大一統”的九大優勢,同時,鄭秉文還明確指出“大一統”是中國社保改革的未來方向。牛桂敏建議未來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凡年滿16周歲以上沒有參加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都可以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打破以往城鎮、農村居民各自參加養老保險的二元障礙,即將符合參保條件的居民,無論戶籍在城鎮還是農村,都納入統一的養老保障制度,繳費、待遇等城鄉標準相同,從而在保險制度上沒有遺漏人群,真正實現城鄉居民全覆蓋。
三、建立城鄉統籌養老保險制度的方案研究
受我國人口眾多,制度間差異較大及歷史遺留問題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是一項巨大和復雜的工程,短時間之內不可能有明顯的突破,需要按照具體情況穩扎穩打、逐步推進。
(一)養老保險制度統籌的思路
楊宜勇指出統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要考慮城鄉差別和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現實,遵循由低水平到高水平的發展規律,并逐步將二元養老保險方案統一于城鄉一體化的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方案。牛桂敏認為統籌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思路是:建立低水平、廣覆蓋、多層次、可持續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體系,構筑由國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框架,實現從現收現付制向統賬結合的模式轉變,各級政府承擔相應責任,企業(集體)承擔相應義務,個人承擔相應風險,堅持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的籌資方式,健全向農民轉移支付機制,將國家控制和穩定機制延伸到農村,形成城鄉、地區、代際互濟的保障模式,提高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使之成為提高農民收入、縮小社會差距、實現社會公平最有效的制度保障。袁文全[5]則從參保主體的轉換、繳費義務的轉換、保險待遇的轉換幾個角度出發設計了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鄉一體化的路徑。
(二)養老保險制度統籌的路徑
1.兩步走戰略
劉昌平(2008)運用歷史學和經濟學交叉分析的方法分析了在當前中國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還不完善,農村正式養老保險制度又缺失的狀況下,要想實現制度的整合必須要完善原有制度和建構新制度。2009年在此基礎上,劉昌平提出通過兩步走的路徑實現城鄉統籌的養老保險制度,第一步是實現城鄉兩類制度之間有效銜接,第二步是通過城鄉兩類制度合并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袁彥東等提出“兩步走”戰略,首先用“過渡方案”起步,等財力水平達到實際需求后,再逐步過渡到“目標方案”。他們方案的相同點是涵蓋范圍、基本原則、待遇支付、個人賬戶管理、管理服務等內容完全相同;區別在于采用不同的統籌基金籌集方式和渠道,并規定不同的享受養老金的條件。童廣印認為統籌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路徑是:城鄉分割到統一籌劃、制度有別到制度統一、標準有別到城鄉一體化,到2030年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覆蓋全面、標準適當的城鄉一體化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體可以分兩個戰略階段進行。第一階段(2008~2015年),用7-8 年左右的時間,實現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由“相互分離”向“制度統一、標準有別”過程的轉變;第二階段(2015~2030年),用15年左右的時間,實現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由“制度統一、標準有別”向“城鄉一體化”的轉變,最終以產業為界將全體勞動者劃分為農業勞動者和非農業勞動者來實施新的養老保險制度。
2 .三步走戰略
鄭功成認為,我國養老保障體系的建設目標需三步完成。第一步(2008年—2012年):通過建立多元化的養老保障制度體系,實現制度層面上全覆蓋;第二步(2013年—2020年):將養老保障體系進行全面定型、穩定,進而實現人人較公平地享有養老保障及相關服務;第三步(2021年—2049年):進一步推進制度整合與改進,確保人人享有較好的老年生活。戴衛東的三步走戰略是:第一步(2009—2012年):建立多層次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體系,與其他養老保障制度一起,共同構筑覆蓋全體國民的養老“安全網”;第二步(2013—2020年):逐步銜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整合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主體的具有養老性質的保障體系,實施城鄉老年津貼制度;第三步 (2021—2050年):統籌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形成國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擴大城鄉老年津貼制度覆蓋面并提高其待遇水平。
四、評述與展望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國內學者對于社會養老保險城鄉統籌發展問題的研究以定性描述為主,關注的重點大多集中在對現有制度的發展和完善、如何進行有效的路徑設計和具體實施的步驟規劃上,其中大部分的研究給出的建議多是從宏觀角度進行的論述,而對于待遇水平、繳費率等細節問題則沒有進行深入分析,即使有個別學者提到,但是由于缺乏定量分析與可行性論證,從而顯得研究結果蒼白無力。另外,從文章的內容來看,大多數文章是2009年前的研究成果,所以對于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出臺后如何實現統籌的研究較少,時效性較差。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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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事業單位 養老保險制度 試點改革
研究背景概述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自20世紀50年代初建立以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就實行著兩套不同的制度,即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盡管近十多年來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經歷了很大變革,但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卻是嚴重滯后。目前,大多數機關和事業單位仍然實行原有的離退休養老制度。這套獨立運行的養老保險制度,既不適應轉型時期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形勢,也不適應整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和發展的大趨勢。
為解決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一系列制度弊端,加快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步伐,在1991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之后,并在1992年特別針對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問題頒布了《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這兩部規定的實施拉開了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試點改革的序幕。從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各地即在中央精神的指導下出臺了相關政策,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相繼開展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直到2009年,國務院進一步頒布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確定以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五省市作為試點的改革方案,該方案首次以中央名義明確規定了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改革的原則、主要內容、適用范圍及保障措施等,為試點工作的順利展開提供了參照標準,同時也為下一步擴大改革范圍指明了方向。
由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確定的五個省市中除上海、廣東之外,其它省份的改革尚處于準備階段,并沒有開展具體的改革實踐工作。因此,本文選取了海南、深圳、上海這三個已經開展試點工作的具有代表性的地區作為樣本,研究其改革試點實踐,總結其改革試點取得的成效以及不足。
海南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經驗與不足
早在20世紀80年代,海南省就開始探索以養老保險制度為核心的一體化的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其改革范圍從國有企業職工逐漸擴展到非國企職工,并于1994年進一步擴大到包括事業單位在內的所有員工。海南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實行統一的繳費、統一的支付標準和統一的管理制度,積極探索建立起全省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該省的具體做法如下:
第一,采取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養老保險基金采取全省統籌,并為職工設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按個人繳費的11%記入。事業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不足的部分由財政負擔或從單位繳費中劃入。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于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其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養老保險繳費由單位與職工共同負擔。繳費來源主要包括有事業單位繳納的保險費、職工繳納的保險費?;攫B老保險費是按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1%提取,其中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從業人員月工資總額的1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個人按本人月工資總額的3%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三,統一養老金的發放標準。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滿15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即可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A養老金及發放標準為退休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支付標準為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退休后繳費不足15年的不得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四,統一養老保險管理。海南省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將全省養老保險業務劃歸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同時,成立省養老保險監事會,由其審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度預算、決算,并對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和支付進行監督。
第五,明確了事業單位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的目標。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要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分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統一進行管理,對于為員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給予稅收和相關政策優惠,提倡和鼓勵職工自愿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總之,海南省的做法對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具有許多值得借鑒之處,如統一的制度模式促進了當地人才的合理流動,推動了統一勞動力市場的建立和發展;實行繳費與收益相關聯,促進了人們自我保障意識的形成和強化;統一的政策和法規的出臺,加強了改革的執行力度。
雖然海南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是該模式也存在許多不足之處,如一步到位的做法不符合事業單位的特點和當地的經濟、社會情況,應允許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存在某些差異,逐步穩定地推行改革工作;事業單位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的構想是符合社會保障建設目標的,但是并沒有落到實處,缺乏具體實施對策等。
深圳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經驗與不足
1982年,深圳市展開了養老保險制度改革。1992年,深圳市將養老保險的覆蓋面進一步擴大到各類企業以及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1996年通過了《深圳市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將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擴大到所有具有深圳戶口的城鎮職工。深圳市事業單位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是與其他職工完全統一的,其間的差異主要是通過不同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來體現的。目前,深圳市仍沿用該規定。深圳市的具體做法如下:
第一,實行社會共濟和自我保障相結合。深圳市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繳費的比例為職工月工資總額的19%,共濟基金部分由用人單位按職工個人月工資總額的6%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職工個人賬戶部分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合計按職工個人月工資總額的13%繳納,其中職工繳費月工資低于該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者,用人單位繳納9%,職工個人繳納4%;職工繳費月工資高于(含等于)該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者,用人單位繳納8%,職工個人繳納5%。
第二,采取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但更加注重個人賬戶。社會統籌部分所占的比重較小,一般為職工繳費比例的6%。個人賬戶部分所占的比重較大,為職工繳費比例的13%。從中可以看出,深圳市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模式更加注重個人賬戶,與此不同的是國內大多城市更強調社會統籌。
第三,養老金待遇的計發方式獨特。養老保險待遇依據繳費年限而定,并按基礎性退休金、繳費性退休金和個人賬戶積累額三部分計發。在養老制度改革之前己經退休的職工仍按原有的離退休養老制度執行。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退休時其每月退休金的標準為退休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0~30%)+個人賬戶積累額×1/120。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已參加工作但在1994年8月1日以后退休的職工,其每月退休金的標準為基礎性退休金+繳費性退休金+個人賬戶積累額×1/120+300元。其中,基礎性退休金為職工退休時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30%。指數化繳費工資從1990年1月開始計算至退休,其中1990年、1991年和1992年的繳費工資均按當年該市職工平均工資計算,1993年之后繳費工資按不高于當年該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計算。享受比例確定辦法為1992年7月31日前的繳費年限×(0.6%~1%)。離退休人員的退休金根據上年生活費用指數上漲和職工月平均工資凈增長的一定比例于每年7月予以調整。
第四,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與運營分別由不同部門負責。深圳市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委員會負責管理養老保險基金,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結存和運營等情況進行監督。市社會保險局負責具體的執行,并主要負責基金的運營。
深圳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試點改革的優點在于將事業單位職工及所有用人單位員工納入到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框架內,有利于各單位之間人員的自由流動,推動了一體化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注重個人賬戶的作用,提高職工參保和繳費的積極性;基金運營和監管采取分開管理的形式更有利于基金運營的安全性和透明度。但其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處,如繳費比例低于全國統一水平,不利于統一繳費比例的發展趨勢,繳費工資基數低于社會月平均工資。
上海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經驗與不足
上海市作為全國最大的經濟中心城市,早在1993年就了《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并制定了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統籌暫行辦法,具體規定了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問題。其主要做法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實行個人繳費,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者共同負擔養老費用,并逐步調整繳費比例。在改革初期,職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收入的3%繳費,并根據經濟發展和職工工資增長情況,逐步提高個人繳費比例。單位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的原則確定統籌費率,對實行全額財政撥款型事業單位,其退休統籌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對于差額預算的事業單位,部分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另外部分則是從單位經費中列支;對自收自支型的事業單位,直接從單位經費中列支。在養老保險基金發生困難時,財政予以支持。截止目前,事業單位職工繳費比例提高至個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收入的8%,單位按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繳費。
第二,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個人養老金賬戶。個人養老金賬戶包括三個部分:一是按職工本人工資收入3%繳費的部分;二是從退休統籌費中記入個人繳費基數的8%;三是從退休統籌費中記入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5%。根據經濟發展和職工工資增長情況,逐步提高個人繳費的比例,并視情況調低從退休統籌費中相應記入個人養老保險賬戶的比例(調低后的比例最終不低于個人繳費的比例)。
第三,養老金待遇發放方面,對于不同年齡階段的人分別采取“新人、中人、老人”的辦法。“新人”是指實施新方案時剛參加工作的人,這部分職工在退休后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來源于社會統籌部分,按該地區上年度事業單位職工月均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按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儲存額按月支付,計算公式為月養老金=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儲存額÷120;“中人”是指新方案實施以前已經開始工作,實施后退休的職工,其在方案實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視為新方案實施后的繳費年限,將實行個人繳費后的養老保險賬戶金額推算為全部工作年限的賬戶金額,再按月計發養老金,其個人賬戶計算公式:月養老金=個人養老保險賬戶金額×系數÷120;“老人”是指新方案實施之前已經退休的職工,其養老金計發辦法不變。
第四,除基本養老保險外,逐步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在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基礎上,政府鼓勵在有條件的單位逐步推行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并在規定的額度以內,免征工資調節稅。同時還鼓勵有條件的職工參加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在規定的額度以內,免征個人收入調節稅。在基本養老保險付諸實施后,選擇少數單位進行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的試點,形成規范化的辦法再逐步推開。
第五,養老保險管理方面,實行統一的社會化管理。上海市為推行改革專門成立市社會保險管理局,由市社會保險管理局負責編制社會保險的發展和改革規劃。另外,組建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市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統一經辦基本養老保險業務,做好有關服務工作等。
上海市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做法的可取之處在于事業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逐步提高,并保持與企業養老保險相一致,有利于改革的順利進行;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不僅有助于提高事業單位職工老年生活品質,而且從一定程度上為緩解老齡化沖擊做好充分準備。不足之處在于:養老金計發與個人繳費情況不掛鉤,不利于調動職工繳費的積極性;企事業單位之間養老金差距拉大,不利于制度公平性,而且容易激發各種社會矛盾。
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改革的成效及問題
(一)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改革的成效
海南省、深圳市和上海市是我國較早進行改革試點的地區,經過10多年以來改革與探索,各地通過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試點,初步建立起了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的基金籌集機制,并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在全國的推行積累了寶貴經驗。各地取得的成效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有效地發揮了養老保險的社會互濟功能。改革試點地區大都建立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采取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的部分積累原則。養老基金的建立,改變了原來保險金分散在各單位的局面。養老保險金的集中統一管理和支出,有效地發揮了社會保障的互助共濟功能,更好地保障了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
第二,提高了人們的自我保障意識。試點地區普遍實行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擔的機制,改變了原來養老保險由國家或單位的做法,實行個人繳費制度,破除了人們依賴單位的觀念,增強個人參保意識。
第三,為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保障。事業單位人員的流動問題一直是困擾其人事制度改革的難點,各改革試點地區通過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為事業單位職工在機關、事業與企業之間的合理流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從而有效地配合了人事制度改革。
第四,推動了養老保險的社會化管理工作。許多改革試點地區積極探索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與保險對象管理有機結合的社會化服務途徑。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將養老金由單位支付逐步轉變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發放,逐步減輕了事業單位的負擔,提高了養老保險工作的效率。
(二)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改革存在的問題
盡管各地的改革試點工作取得了不錯的效果,但是不可否認的是,由于國家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沒有統一政策引導,以及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自身的缺陷等諸多原因的影響,導致當前大部分地區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過程中仍存在許多問題亟待解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各地政策不統一和改革不平衡,影響到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進程。盡管國家已經明確提出了全國性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方案,指定了上海、重慶、山西、廣東、浙江五個省市為試點,但是國家并沒有就改革出臺統一的、具體可行的政策,導致各地在養老保險實施范圍、養老保險收繳基數比例等方面的政策各不相同。同時,由于缺乏統一政策指導,以及各地在探索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工作不平衡,致使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呈現進度不一、實施方法各異的局面。
第二,繳費基數不統一,導致參保單位和個人權利義務的差異,影響到單位職工參保的積極性。許多試點地區存在著以檔案工資與以實發工資為繳費基數的矛盾。在仍然實行原有的離退休職工離退休制度的情況下,按照實發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有失公平。原因是在經濟發展水平一般或較差的事業單位以實發工資作為繳費基數,而在經濟發展水平好或較好的統籌地區事業單位以檔案工資作為繳費基數,這樣意味著職工繳費的多少并不能與其享受到的養老金待遇相掛鉤,從而導致了權利與義務不對等的現象的產生,嚴重打擊了職工參保的積極性。
第三,養老金計發辦法與標準不統一,各改革試點地區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存在較大的差異。如大部分地區對未參保的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仍然實行原有的退休辦法;對已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事業單位,盡管在職職工按照與企業同一的辦法繳納了養老保險費,并建起了個人賬戶,但是當職工退休時沒有采用新辦法計發養老金,而是繼續沿用原有的退休辦法,這樣使得參保職工的個人賬戶形同虛設;對于未參保事業單位中已參保的全民合同制工人,各地采取的養老金支付辦法也存在很大差異。養老金計發辦法的不統一,造成退休人員間待遇的差異,將嚴重阻礙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全面改革。
第四,繳費比例不統一,影響到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人員之間的合理流動。按照現在的政策,企業職工調入機關或事業單位,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公職人員轉入企業,執行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但是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個人繳費比例普遍在2%左右,而企業職工個人繳費比例高達8%,這種繳費比例的不統一使人員在流動過程中養老保險關系難以銜接。
第五,管理體制不順,加大了養老保險基金征繳難度?,F行管理權限分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審批權由人事部門決定,而社會保險關系則由勞動保障部門管理,這種多頭管理給勞動保障部門的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難度。另外,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原來是由各級人事部門的行政職能為依托在一定程度上保證較高的征繳率。隨著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管理職能由人事部門劃歸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原來征繳方式的制度優勢不復存在,而勞動保障部門缺乏有效的制約手段,加之部分地區財政困難,部分單位效益較差,導致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率出現了下降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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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張明麗(1966-),女,湖北武漢人,武漢科技大學文法與經濟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
論文摘要:黑龍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起步較早,發展緩慢,而農村地區對社會養老保險又有較強的需求。國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指導意見,為黑龍江省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提供了重要契機。黑龍江省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做好戰略規劃;制定切實可行的試點實施方案;與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結合起來;落實實施措施。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是黑龍江省落實和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的一個契機。黑龍江省是農業大省,產糧大省,而且要在2012年實現千億斤糧食發展戰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作為一項惠農制度應該在全省提前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這樣更有利于調動廣大農民的種糧積極性,減少外出人員的后顧之憂,有利于勞動力轉移和現代農業的發展。同時,也有利于解決農村貧困問題,讓廣大農村居民真正享受到改革開放的成果,享受自己多年支持國家經濟發展的回報。
一、黑龍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現狀
黑龍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起始于20世紀90年代,1992年民政部制定頒發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1994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根據《基本方案》的內容頒布了《黑龍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大力推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但由于《基本方案》制度設計上的缺陷,加上中央政府機構調整等原因,1998年后,全國大部分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進展緩慢甚至陷人停頓狀態。1999年由于國務院決定對已有的業務進行清理整頓,停止接受新業務,黑龍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處于半停滯狀態,新參保人數銳減。截至2007年底,全省有111個縣(市、區),70%的鄉鎮開展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截至2007年底農村人口已達1 762. 9萬人,僅有184萬農民參加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截至2008年6月末全省共撥付農?;?06. 45萬元,涉及到26 892人次,領取保費的有67 568人。目前全省領取養老金的農民中,領取標準每月只有幾角錢的占25 %,每月領取五六元的占50%。以阿城市為例,每年續繳率僅為1%,從2000年至2005年阿城市新增參保人數每年為6人。阿城市共有355人領取農村養老金,社保部門每月共計發放2 320. 30元,月人均領取6. 5元,其中月領取養老金超過60元的只有7人??梢?,雖然黑龍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起步較早,但發展緩慢。
然而,黑龍江省農村地區對社會養老保險有較強的需求。2008年一項對黑龍江省依安縣、雙城市、五??h、肇東市四個市縣的調查顯示: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已經成為增加農民收人之后,農民最想解決的現實問題。農民養老觀念開始由“家庭養老”向“社會養老”轉變。農村參加養老保險率低,仍受到家庭經濟條件的限制。農民的養老保險參與意愿深刻影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開展。隨著人口老齡化日益加重,家庭養老功能弱化、土地保障功能降低,傳統的農村養老保障模式已不足以保障農村老人的晚年生活,在農村地區迫切需要建立新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二、國家政策提供重要契機
2009年9月1日,國家出臺了《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基本原則是“?;?、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任務目標是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國家為每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年齡滿60周歲時開始領取。
2009年黑龍江省的寶清、寧安、依蘭等13個縣市區參加全國首批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使170萬農民受益。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是黑龍江省落實和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一個契機,全省要結合省情制定好切實可行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方案,進而建立起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解決全省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達到農民生活安康,農業經濟快速發展。
三、黑龍江省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議
1.做好戰略規劃。國家規定2009年試點覆蓋面為全國10%的縣(市、區、旗),以后逐步擴大試點,在全國普遍實施,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黑龍江省要力爭在2015年實現全覆蓋,農村參保居民月領取養老金達到90元,2012年覆蓋率達到60%,農村參保居民月領取養老金達到75元,2009年試點地區農村參保居民月領取養老金60元,每年漲5元,做好規劃更利于制度實行。
2.制定切實可行的試點實施方案。制定實施方案,必須遵循國家制定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指導意見并結合黑龍江省實際,要區別不同地區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分條明晰試點可能涉及的各個方面的要求、具體實施辦法等。同時要特別考慮農村不同群體的特殊需求。農村特殊群體包括三類人:一是農村的“五?!睉簟⒇毨?,他們是農村社會救濟的對象。二是失地農民,尤其是進人老年的失地農民,他們喪失了勞動能力,又沒有了土地的生活保障,成為養老保險制度必須首要針對的對象。三是那些因缺少勞力而陷于生活窘迫的家庭,尤其是無子女在身邊照顧的單身老人和老年夫婦應該特殊考慮。四是計劃生育戶即獨生子女戶和兩女戶。按現行“農村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制度”,當其夫婦一方或雙方年滿60周歲時,可領取每人每年600元的養老扶助資金,該獎勵只是杯水車薪。
關鍵詞:養老保險制度 完全積累 個人帳戶 公營管理
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上許多國家紛紛進行了養老保險制度改革,90年代以后各轉軌國家也各自推出了新的養老保險制度。這些改革措施或思路都借鑒了現代經濟學的新的發展成果,大多數在本國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它們的經驗無疑對于完善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具有很好的參考價值。
國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要點
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是20世紀的一大社會進步。然而,經過幾十年的運行,這一制度暴露出不少問題,主要體現在對本國經濟增長的負面作用和社保機構自身的財務危機上。20世紀70年代,各國已經開始醞釀要改革這一制度。
(一)智利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智利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具體的行動可以認為始于1981年的智利改革。當時智利的社會保障制度以現收現付制為基礎,廣泛地覆蓋了養老金、撫恤金、疾病補助和津貼。隨著人口老齡化階段的到來,加上原有體制存在的不公平所導致的效率低下,社保機構的財務狀況呈不斷惡化之勢,到20世紀70年代已經到了難以為繼的地步。政府決心對原有制度進行徹底改革。經過政府的努力,1980年智利通過改革法案,1981年新體制正式實施。其具體內容包括:政府強制性規定公私單位的所有雇員都必須參加養老保險,每人每月將不少于工資10%的資金存入自己的個人帳戶,形成養老基金;政府的養老基金監管局只負責規范與監督基金的管理,而不具體參與實際管理事務。私營性質的養老基金管理公司(afp)是法定的經營管理者?;鹚姓哂袡噙x擇和更換養老基金管理公司,這迫使各個養老基金管理公司在價格和服務方面展開競爭。政府對養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標準、財務狀況、資產結構進行監管,并要求其交納風險準備金;養老基金管理公司嚴格按照分散化、透明化和獨立化的原則來進行管理,基金可以用于購買政府債券、企業證券和民營化的公共設施;基金所有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可以從自己選擇繳費的養老基金管理公司領取養老金,或者將積累的養老金連本帶利轉向人壽保險公司以支取年金。新的養老保險制度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功。
(二)轉軌國家養老金改革方案實施
許多轉軌國家認為,智利的完全基金化的強制性定額繳款體制對于它們并不合適,因為這一體制存在兩個缺陷:該體制沒有真正分散風險,比如,一旦出現持續的惡性通貨膨脹,或者資本市場出現大的波動,完全積累的基金制將可能破產。更何況轉軌國家的資本市場還不完善;由于存在轉軌成本,智利模式難以在具有龐大的現收現付體制的國家內實施。
1994年,世界銀行關于社會保障體制改革提出了一個“三支柱”方案。這一方案對于轉軌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的重建產生了決定性影響。該方案的主要內容是養老金的來源應該多元化,具體來說就是要通過現收現付支柱、強制性基金化支柱和自愿的輔支柱(即個人的商業保險部分)這三個支柱來保障個人未來得到穩定的養老金。贊成該方案的人士認為,由于該體系的每一個支柱分別是通過勞動市場、資本市場和保險市場來組織和運行,因此是暴露在不同類型的風險之下,這樣,體系內總的風險得到了有效的分散。
從1998年開始,轉軌國家開始紛紛按照三支柱方案來設計本國的養老保險制度,盡管各國在具體的操作方案和制度的側重點上存在或大或小的差別。這些轉軌國家養老金改革方案的基本特征是引入基金化支柱,該支柱將與經過改革的現收現付支柱并存。它們力求形成一種包含了代際聯系的優點和強制性長期個人儲蓄的優點的混合制度。
我國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的緊迫性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緊迫性來自以下方面:我國人口老齡化階段的迅速來到。由于我國從上世紀70年代末開始實行特殊的人口政策,2030年我國的退休人員將達到高峰期,根據估算,我國人口老齡化的速度將比世界上其他大國來得都要快;我國正處于城市化加速發展期,城市人口的增加在今后的一段時期內會非常迅速,而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主要覆蓋的是城市人口,這意味著加入到這一制度中的人口會越來越多;經濟體制轉軌的需要。目前許多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障還多少依賴于原來所在的國有企業,這加重了國有企業的負擔,不利于下一步國有企業的徹底改革;宏觀經濟發展的需要。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取向
本文以養老資金的財務機制和養老基金的管理方式兩個方面討論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取向
(一)養老資金的財務機制
對于我國養老資金的財務機制,目前在我國理論界存在三種觀點:主張實行完全的現收現付制,認為該制度管理成本低,互濟色彩鮮明;主張部分積累制,實際就是統帳結合,該制度與世界銀行的“三支柱”方案本質上是相同的;主張完全積累制,即社會統籌的部分也要進入到個人帳戶。對于第一種觀點,除了前面講到的人口老齡化和城市化原因使之不可行外,還有一個微觀層面的問題,即如果提高繳費率來緩解支付壓力的話,無疑要增加企業的成本,最終導致國內企業的虧損面大大提高。
目前,比較主流的觀點是部分積累制,根據這一觀點,社會統籌部分通過現收現付制來提供最低養老保障,而個人帳戶方面通過企業和個人繳納的基金積累則既有利于提高社會儲蓄率,又有利于激勵個人的工作積極性。因此,該觀點似乎最為合理。但是,國內外學者中對此都有不同看法。費爾德斯坦認為,考慮到我國目前實際上資本的邊際產出大于工資總額的增長率,因此,將現收現付制部分改為基金制,將大大降低政府的財政負擔。郭樹清則是國內強烈主張完全積累制的代表人物,其理由是:完全的個人帳戶制使得養老保險的享用與貢獻完全掛鉤,可以徹底打破“福利大鍋飯”;完整的個人帳戶打消了人們的其他幻想,有利于繳費的順利進行;政府難以擠占;制度透明度高,管理成本低;可以取得最好的積累和增值效果;由于城市化進程加速,不搞個人帳戶,政府的養老保險負債會越背越大。他認為,為了體現基本養老金的互濟性,可以拿出統籌部分繳費的30%-50%平均化后再記入個人帳戶。
筆者認為,完全積累制應該是兼顧公正與效率的最好制度。特別是,轉軌國家所擔心的完全積累制不能分散風險的擔憂,可以通過現代金融工程來設計收益和風險水平固定的金融產品來化解。
(二)養老基金的管理方式
不管是部分積累制還是完全積累制,都面臨個人帳戶中積累的資金如何管理的問題。世界上實行個人帳戶制的國家在資金管理方面存在兩種方式,一是前面講過的智利的私營管理模式,一是新加坡的公營管理模式。對于智利的私營管理模式的具體運做方式及優點,前文已經提及,但是,斯蒂格利茨對私人管理個人帳戶提出了兩點疑慮:私人管理基金對資本市場的發展水平要求較高,而許多國家都滿足不了這一條件,即使資本市場狀況良好,也會存在管理成本過高的問題;不能為個人提供充分的保險以避免通貨膨脹這種風險,而定額給付制可能更好。
新加坡的公營管理模式具體為:所有雇員和雇主每月按雇員薪金的一定比例繳納公積金到中央公積金局設立的個人帳戶,基金由中央公積金局統一管理;中央公積金局按政府規定的利率付給利息,基本上相當于其國內主要銀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或略高。長期以來,新加坡的個人公積金管理一直非常成功。但是對于這一公營模式也存在詬病,包括:中央公積金局將該筆巨額資金交給新加坡財政部,由財政部進行投資,政府投資難免會降低投資效率;政府掌握這筆資金的使用權進行公共項目投資,這有悖于自由市場經濟的原則。
客觀地講,兩種模式的優劣很難區別,筆者認為,考慮到我國目前資本市場尚不完善,而且私人投資管理水平和私人信用尚有欠缺,因此,至少在今后一段時期內,選擇公營模式可能更符合國內的情形。當然,對于具體負責運營的公共投資管理機構,政府應該通過立法來保證其經營的獨立性,同時對于其權限和責任,包括投資領域給予明確化。
除了養老保險制度本身的改革之外,配套政策的實施也是非常重要的。簡言之,這些政策應該包括大力發展資本市場、同步進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制度的改革、修改公司法和勞動合同方面的法律條款,以及進行養老保險制度的立法。
關于體制轉軌而發生的隱性債務問題,最重要的一點是政府已經明確表示愿意承擔其補償問題的解決。總體上看,減持國有股權和出售其他國有資產,或者直接劃撥國有股權應該是進行債務補償的最有效的、也是最合理的籌資渠道。
綜上所述,隨著我國社會的不斷發展,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已經到了刻不容緩的時期。通過借鑒國外的改革經驗和考慮國內的實際情況,本文認為,我國應該建立完全積累型的個人帳戶制,社會統籌和企業與個人繳納的資金都應該進入到個人帳戶,同時,現階段應該選擇公營管理模式來對積累的資金進行投資管理。當然,在進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同時,相關配套政策的實施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兼顧公正與效率的養老保險制度對于我國在今后20年的戰略機遇期內實現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一定會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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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
中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始建于上世紀50代。1978年國務院在《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中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金計發辦法進行了專門規定。2006年10月,將“加快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作為“加強制度建設,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一項重要任務明確地提了出來。2008年2月底,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確定在5省市先期開展試點。該政策一出臺立即引起了社會熱議和爭議,也引起了我們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是否應該改革、應該如何改革的思考。
一、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及其問題
該制度建立以來,對保障退休人員生活、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亟待解決。2009年1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正式公布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主要內容包括:
(1)《試點方案》明確了試點范圍及適用對象。根據國發2008年10號文,國務院選擇了五省市進行試點,要求這些省份先進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例如,2011年,上海市把事業單位劃分為“行政職能”、“生產經營”以及“公益服務”三類,其中只有公益類進行養老保險制度的試點改革。
(2)《試點方案》中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與個人共同負擔,但在繳費水平設置上仍不合理。企業繳費比例本來就偏高,依據這種不合理的負擔比例去構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費率同樣也不合理。其中,“單位繳費一般不超過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個人繳費基數在具體試點過程中又有所不同。同時,試點方案所規定的個人賬戶繳費比例在各省間也不同,有的省份從3%做起逐步達到8%。
(3)按照老、中及新人三種情況界定各自的基本養老金待遇。其中,老人仍然按照原標準發放退休養老金,“參加國家統一的基本養老金調整”,保證了這類人員養老金待遇的不變。中人發放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及過渡性養老金,以補償他們養老金收益損失。新人的退休養老金則完全按照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計算,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及職業年金三部分構成,以保障他們的退休養老金待遇不至于降低太多。
(4)由于《試點方案》本身還存在著一些問題。首先,此次的試點只針對“資源可部分市場配置并面向社會提供基本公益服務”的公益類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這種分類改革很容易造成被改革者的“相對剝奪感”,公平性受到質疑。另外,該制度也沒有解決養老金制度碎片化問題,加上它又要為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這意味著此次改革將產生新的碎片化,加劇了人們的不公平感。
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建議
改革意義重大,影響深遠,既要考慮到當前的實際問題,更要著眼于養老保障體系的戰略發展。目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還處在試點階段,這些問題是客觀存在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研究解決:
(一)盡快制定社會保障法
立法先行是社會保險制度安排的一項基本原則,由于法律法規的欠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很難開展。我國目前的實踐主要依靠行政機關的政策文件來推動,這種狀況不僅無法使新的制度走向定型發展,而且因政策多變使制度失去穩定性。因此國家要盡快制定社會保障法以完善該制度,改變各地機關事業單位內參保不全、制度隨意定等的混亂局面。
(二)全面提高統籌層次
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分級統籌,抗風險能力弱,因此應提高統籌層次,實現省級統籌。省級統籌可以更好的統一管理、統一調配資金,使經濟不發達地區的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得到保障,建立風險預警制度,在養老保險基金收不抵支時,省一級主管部門在統籌范圍內實施轉移支付,以解燃眉之急,體現養老保險基金的互濟性和共濟性。
(三)建立繳費與待遇掛鉤的激勵機制
目前,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個人繳費與退休享受待遇銜接不緊密,所以應把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和退休待遇三者結合起來,實行統賬結合,實行多結構的養老金待遇計發辦法,退休人員的待遇計發也應該由基礎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組成,即所謂的“老人老辦法、中人有過渡、新人新辦法”。
(四)實行統一的統籌范圍、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
現階段國家應該推行事業單位全員統籌,事業單位繳費基數可以在2006年工資改革的基礎上加以明確。將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各類津補貼、績效工資做為繳費基數,并且統一實行“單基數”繳費。
(五)擴大和充實籌資渠道
為了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所需的養老金,必須研究拓展新的籌資渠道。可考慮以下幾方面:政府應制定優惠措施。如可允許養老基金投資大型電力,通訊設施等項目。要對社會捐贈養老基金制定優惠政策。要逐步發展成為政府財政資助、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社會捐贈多渠道籌集養老基金的格局??傊母餀C關事業單位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但是,這項改革又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應充分估計到可能出現的問題,區別不同的具體情況,分步驟分階段地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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