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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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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募債券

      私募債券范文第1篇

      【關鍵詞】中小企業 私募債券 融資

      當前,我國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現象較為普遍,發改委一份材料表明,我國每年都有30%左右的中小企業倒閉,其中有超過60%的企業是由于融資問題得不到解決導致的。另據國家信息中心一項調查顯示,在中小企業所需的正常運營及投資中,有近一半依靠內部募資、親友借貸等方式自籌,而因為資本市場不發達,中小企業直接融資僅占2%,我國迫切需要豐富中小微企業融資渠道。針對這種情況,證監會立足于加強對中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研究推出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在第四屆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總理強調,做好新時期的金融工作,要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本質要求,從多方面采取措施,確保資金投向實體經濟,有效解決實體經濟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之后,證監會主席郭樹清倡導提出“高收益債”,以加快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提高公司類債券融資在直接融資中的比重,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在此背景下,我國立足于加強對中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研究推出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中小企業私募債的推出,開展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有利于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豐富中小企業融資方式,緩解中小企業,尤其是三農企業,初創的、新興業態的、新商業模式的企業的融資難問題,促進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

      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中對中小企業私募債的定義為: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是指中小微型企業在中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發行和轉讓,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公司債券。

      《試點辦法》明確試點期間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發行人為未上市中小微企業,具體來說,是指符合《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規定的,但未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業,暫不包括房地產企業和金融企業。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發行人可以采取集合方式發行私募債券。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發行利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3倍,發行期限在1年(含)以上,該債券對發行人沒有凈資產和盈利能力的門檻要求,也被稱作是中國版的垃圾債。

      二、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融資優勢

      (一)拓寬企業的融資渠道

      由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上漲以及通貨膨脹的影響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大幅增加,但緊縮貨幣政策使得信貸規模總量減少,銀行放貸更加謹慎,銀行為確保信貸安全只能將有限的信貸資金有選擇地投入大中型企業和效益較好的小型企業。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中小企業從銀行取得貸款難度。全國工商聯人士在調研中,90%以上的受訪中小企業表示無法從銀行獲得貸款。在銀行信貸規模不斷的收緊的情況下,發行債券可以拓寬企業的融資渠道,改善企業融資環境,有助于解決部分中小企業銀行貸款短貸常用,使用期限不匹配的問題。增加直接融資渠道,有助于在經濟形勢和自身情況未明時保持債務融資資金的穩定性。

      (二)發行人資格門檻低

      當前占據信用市場主流的主要是各類公開發行的信用債如企業債、公司債,對發行主體的要求較高,上海證券交易所2009年修訂的《債券上市規則》規定:債券的實際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五千萬元;債券須經資信評級機構評級,且債券的信用級別良好,債項評級不低于AA;債券上市前發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產不低于15億元人民幣,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債券一年利息的1.5倍等,這些條件對絕大多數中小企業而言是難以企及的。而中小企業私募債發行主體定位為在境內注冊未上市的符合工信部《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非房地產、金融類中小微企業,且對發行人沒有任何凈資產和盈利要求。

      (三)融資速度快

      中小企業私募債在發行審核上率先實施“備案”制度,接受材料至獲取備案同意書的時間周期在10個工作日內,2個月內募集的資金即可到位。如杭州錢江四橋經營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出具的印發日期為2012年6月8日《接受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備案通知書》,2012年6月12日即成功發行規模為10000萬元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融資速度快,效率高。

      (四)發行條款靈活

      在發行條款設置上,發行期限在1年以上;私募債規模不受“發債規模不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的約束,籌資規模占凈資產的額比理論未作限制,可按企業需要自主決定,發行人可一次發行或分兩期發行。債券可以設置附贖回權、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等期權條款;可為私募債券設置附認股權或可轉股條款;可以采取集合方式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發行人發行私募債券;在增信機制設計上,可采取多種內外部增信措施,提高償債能力,控制私募債券風險。

      (五)資金使用比較寬松

      中小企業私募債沒有對籌集資金用途進行明確的約定,資金使用的監管比較寬松,發行人可根據自身業務需要設定合理的募集資金用途。允許中小企業私募債的募集資金全額用于償還貸款、補充營運資金,若公司需要,也可以用于募投項目投資、股權收購等方面。

      三、我國中小企業私募債發行現狀

      (一)我國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推出進程

      繼2010年5月國務院的《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支持民營企業通過股票債券市場進行融資”以來;2011年10月,國務院提出要拓寬小微企業融資渠道,探索創新適合中小微企業特點的融資工具;2012年1月開始,深交所、上交所著手起草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規章制度;2012年5月,證監會發出“關于落實國發【2010】13號意見工作要點的通知”推出私募債券試點,支持民營企業債權融資。隨后深交所、上交所相繼正式“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及“私募債券試點業務指南”;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公司開展私募債券承銷業務試點辦法》和《關于開展證券公司私募債承銷業務試點實施方案專業評價的通知》,并于6月5日正式啟動對21家證券公司私募債券承銷業務試點方案的專業評價工作。6月8日第一單私募債券發行完畢,短短幾個月,我國中小企業私募債便從提出設想到呱呱墜地,目前市場已經迅速擴大。

      (二)我國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融資存在的問題

      1.籌資規模小。Wind數據顯示,截至10月31日,上交所和深交所掛牌的中小企業私募債達到59只,除去正在發行的7只,總規模達到50.53億元,平均每只達到0.97億元。小企業私募債規模較小,多在1億~3億元之間,部分私募債規模低至1000萬左右[1],當然,由于我國中小企業私募債剛起步,發行家數和市場總規模都需要一個逐漸成長的過程。

      2.資本成本高。從目前的發行情況來看,發行利率平均為9%左右,在交易成本上,深交所規定:“私募債的清算交收模式、費率、最低交易門檻等其他未盡事宜均參照綜合協議交易平臺的公司債券執行”,并無進一步優惠。中介機構(包括券商、會計審計、律師)發債費率為3%,所以綜合成本為12%左右。與市場其他融資方式相比這一水平雖然不算太高,但是考慮到中小企業規模較小、償債能力相對較弱等因素,這一水平的成本還是顯得略高了一點。

      3.信用制約嚴重。《中小企業私募債業務試點辦法》并沒有對擔保和信用評級作出強制性要求,但出于風險監控的考慮,上海和深圳兩大交易所對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發行提高了增信要求,從“鼓勵發行人為私募債券提供適當比例的內外部增信措施”提升為“必須要擔保等增信措施才能通過備案”,這一要求嚴重制約了眾多公司私募債券的順利發行,一些缺乏增信的私募債券,即使企業能夠在交易所順利備案也難以順利發行銷售。再加上中小企業私募債規模較小,主承銷商的承銷費收入不多,增加信用評級的動力則不是很強,所以大部分中小企業私募債沒有信用評級,也進一步影響了發行。

      4.法律框架不健全。中小企業私募債在我國還屬于新生事物,現有的規范性法律框架尚未健全,定價體系、風險防控、信用管理、信息披露、監管體系等方面的各項制度尚未完善。以美國為例,依托《證券法》、《證券交易法》、《信貸評級機構改革法》等一系列法案的強制規范性和系統的管理制度條例最大限度地保證了債券的規范和安全。

      四、我國中小企業有效利用私募債融資的策略

      一是健全償債保障機制。中小企業私募債發行人信用總體水平總體較低,與公開發行的債券相比,中小企業私募債風險更高,為降低投資者投資風險,減少發行人融資成本,需要健全債務償付機制降低償債風險。第一,繼續通過運用傳統的手段(如第三方提供擔保、發行人提供資產抵押質押、商業保險等形式)實現債券增信;其次,也可借助債券承銷商(證券公司)的專業化支持,設計出債券增信的契約條款,如限制企業所有者分紅、債轉股等條款;第三,進行;結構性產品創新,對發行人發行的債券設計不同的償付期限、配置不同水平的利率、設計不同的償債順序,或針對不同的投資者設計不同的利率等。

      二是規范企業信息披露。中小企業應提高企業對經營風險的認識,提升企業的管理能力、創新能力、經營能力,保證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按照資本市場信息披露制度按時披露公司的經營狀況,在中報和年報中對公司的業績進行披露,從而保證投資者的利益。

      三是推進信用評級建設。應當認識到,中小企業私募債對信息披露的要求低于公募債券,客觀上市場對評級機構評級的依賴就會更強。健全的信用評級體系是債券市場正常運行和不斷發展的基礎,我國評級行業總體上仍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國內評級機構市場影響力小,沒有單獨的信用評級行業法規,缺乏統一的行業標準。針對這種情況,應大力改善信用評級機構的生存環境,強化評級機構獨立性,提升職業誠信,培養其權威性和公信力;信用評級機構之間應形成差異化、層次化的良性競爭格局,大力發展針對中小微企業的信用評估。

      四是尋求政策支持。監管部門適時放寬私募債的投資主體范圍,允許公募基金、保險、銀行理財等主流機構資金進入,同時適當放松對個人投資者的限制,接納更多的投資者參與;政府成立私募債券專屬的擔保基金,為擬備案發行私募債券的中小企業提供擔保平臺,或者政策上鼓勵國有公司對這些優質中小企業提供增信擔保;對發行人和投資者在財稅上給予優惠,通過減稅、免稅、貼息,減輕其負擔。

      中小企業的發展,離不開資本市場。推出中小企業私募債,開辟了中小企業的專屬融資渠道,在銀行信貸資金仍存在“所有者歧視”的背景下,中小企業私募債這種快捷的融資渠道將極大減少中小微企業的溝通成本和機會成本,助力中小企業的成長,

      參考文獻

      [1]朱元元.中小企業私募債發行現狀及政策建議[J].現代經濟信息,2012(6):190.

      私募債券范文第2篇

      私募市場作為近年來在我國逐漸興起的投資形式,在經過短暫的發展之后面臨著發展挑戰,受到了來自于發行主體、發行中介、市場受眾的冷遇。本文試圖探討如何從私募發行方式和政策等角度進行改善。

      【關鍵詞】

      中小企業;私募改善

      一、相關背景

      企業融資是企業發展的重要保障之一,融資的方式目前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直接融資,一種是間接融資,間接融資是目前最常見的融資方式,比如企業向銀行貸款,就是最為常見的融資方式;而直接融資的種類則比較多,常見的有發行企業債券和股票,信托融資和資產證券化等。但是目前這些融資方式對于中小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而言都難以普遍適用,因此對于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仍然不能給予幫助。中央對于中小企業的扶持政策也在不斷的出臺,為了響應中央扶持中小企業的政策,證監會在2012年就推出了中小企業私募債券這項融資工具。

      相比于評級和審核要求較高的債券和股票,私募債在理論上能夠對于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解決起到更加積極的作用,但是實際的發展狀況是私募債目前面臨著重重發展難題,主要是私募債的純信用特征,以及這種特征帶來的高風險問題。目前存在的問題是私募債在發行的過程中全面不被看好,對于投資者而言,私募債的高風險讓眾多的投資者都對私募債敬而遠之;對于發行私募債的中間商證券公司來說,是風險高、利潤率低的問題,因此導致當初站在市場風口的私募債最終走到了發展堪憂的境地。

      二、中小企業私募債發行困難的原因分析

      從目前私募債的發行情況分析,造成其發行困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對于造成中小企業私募債發行困難的分析也需要從多角度多方面進行。

      (一)發行企業角度

      目前對于私募債的推崇主要原因在于私募債的門檻較低,相對于從銀行獲得融資來說,發行私募債在理論上獲得資金的成本會更低。但是從目前的情況分析,也正是由于私募債的發行門檻低造成了尋求私募途徑獲取資金的企業不斷的涌入,從而使得承接私募發行的機構變相提高要求,甚至于出現自行指定托管銀行的情況。同時從實踐角度看發行私募債的綜合成本也較高,年化利率可以達到11%12%,對于中小企業而言,負擔巨大。

      (二)銷售角度

      對于私募債的不認可是市場的反應,作為銷售商,在經歷了前期的較好的私募債發行之后,剩下的私募債在質量上都難以得到保證,因此在銷售的過程中也遇到了種種障礙,而且銷售私募債的成本和風險較高,但是相比風險,其收益又顯得不對等。

      (三)投資者角度

      對于投資者而言,首先要保證的就是資金的安全,也就是投資的風險問題,相比于其他的投資形式,這種私募債在風險方面是最主要的劣勢,由于門檻較低,使得信息做到對稱很難,因此對于這種投資形式,很多投資者都持謹慎態度。

      三、如何中小企業改善私募債的現狀

      私募債的出現本身就是為了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這種金融形式的出現是有著廣大的市場基礎的,尤其是市場中大量的有實力和發展前景的中小企業,因此對于私募債的發展未來,需要從各個角度來進行分析和改善,從而促進其更好的發展。

      (一)對私募債發行主體進行充分的甄選

      政府為了支持中小企業融資和發展,對于私募融資的相關規定門檻很低,在《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中,并沒有對私募發行企業的財務資質做嚴苛的規定,這種低門檻能夠使更多的企業進入私募市場,但是對于發行商來說,這種近乎于沒有要求的狀態不能對風險進行防控。因此無論從行業角度還是政策角度,都應該進一步推進發行企業的資質遴選,降低風險。

      (二)重視企業的增信安排,增加市場的吸引力

      目前中小企業私募債缺乏市場吸引力的主要原因就是風險,因此可以在增信方面提供改善辦法。增信的主要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內部增信,一種是外部增信。內部增信的方式主要是給相關的發行企業進行優劣排序,對于優質的債券,可以將收益率降低到一定程度如5%6%之間,而對于優先級較低的私募債,則可以將收益率提高到15%以上,這樣就可以將保守型的投資者引導購買優先級較高的發行企業,具有風險投機喜好的投資者可以進行風險博弈。外部的增信方式就是尋求外部的擔保,保證其有足夠的能力保證資金的安全,這種擔保的形式可以是其他有資質的企業或者機構進行擔保,而不僅僅是抵押擔保形式,如果有足夠的抵押物,企業也不會選擇私募債的形式來融資。

      (三)加強私募債市場拓展,促進市場流通形成

      私募債的流通不暢是造成私募債發行受阻的重要原因,一旦進行購買之后,私募債的變現變得非常困難,這就給投資者造成了重大障礙。因此在基于信息互通的基礎上在一定區域內試行私募債的流通是促進私募債市場發展的重要手段。而促進這種流通市場的重要保證就是信息的交互,尤其是私募企業的信息的披露,只有在信息對稱的情況下,這種二級市場的發展才有基礎。目前我國中小企業的信息披露方面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因此必須在中小企業信息披露方面形成統一的平臺,為私募債市場發展提供堅實的基礎。

      (四)加強發行后的監管,防范風險

      在企業進行私募債發行之后必須對相關企業進行持續性的跟進,不斷的更新其償債信用能力變化狀況。私募債資金的還本付息有著較長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私募債企業的償債能力是否還能夠保證或者增強直關系到投資者的收益或者說資金安全。因此要建立對于企業的不定期審核制度,對私募企業的信用進行評級打分,從而防范私募企業違約風險的發生。這種中期監督的最有效實施方式是有發型中介來進行,發行方可以從財務和業務等方面對其進行專業的控制和監督。

      (五)加強政府的扶持力度,營造寬松的市場環境

      當前政府對于私募債的支持是推進私募債市場發展的主要動力,目前在私募市場中,由于制度的限制,使得很多有實力的投資者都不能夠進入到私募債市場中來,因此在制度設計上可以考慮是否將私募債的主體進行放寬,允許銀行理財產品、保險基金等進入到私募市場中來。放寬對個人投資者的限制。擴大投資者范圍、活躍私募債市場。

      參考文獻:

      [1]俞子耀,王俊如.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增信面臨的困惑及相關建議[J].債券,2013(3)

      [2]上海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N].上海證券報,2012523

      私募債券范文第3篇

      中小企業私募債在產品定位上可以定義為高收益債券,其發行利率可以在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三倍以內,經企業及承銷商進行綜合分析后確定。這對于投資者來說無疑是個利好,但是,中小企業私募債的發行安排致使投資者權益存在諸多風險,例如:采取備案制的發行無需通過行政許可的審批程序,發行規模不受40%凈資產限制,對企業經營狀況及盈利水平亦沒有硬性規定,同時,監管部門僅僅建議私募債發行采用擔保的增信方式,對是否進行信用評級沒有強制規定。如若暴露出的風險得不到有效預防和控制,投資者權益將存在很大程度的不確定性,因此,對投資者權益保護策略的研究就成為當務之急。

      高收益債券起源與發展

      高收益債券起源于美國,主要指非金融企業發行的信用評級為投資級以下的債券,市場普遍認為較低的信用評級意味著較高的違約風險,因此要求更高的收益補償,高收益債券由此得名。20世紀70年代早期,由于石油危機以及政策變動,美國通貨膨脹率達到了有史以來最高的水平,一些有高成長潛力的公司由于銀行收縮銀根而出現了融資難的現象。此時,市場上需要一種新的證券來帶動市場的發展。1977年雷曼兄弟公司發行了第一筆發行時低于投資等級的原始高收益債券,拉開了高收益債券發展的序幕。80年代中期之前,大部分發行人需要進入私募市場來發行高收益債券,由于缺乏二級市場,投資者較為有限,所籌資金主要被用于公司正常經營和投資。

      80年代中后期,高收益債券進入高速發展階段,并購尤其是杠桿收購融資成為高收益債券市場的重要特征。1985年高收益債券發行規模約為145億美元,收購兼并相關融資占總融資量的46%。到1989年這一比例增加到67%。收購兼并盛行與美國整體產業格局變化有關,也與投資者對該領域的追捧密不可分。杠桿收購雖然具有較高風險,但是一旦獲得成功,收益十分可觀。對發行人而言,在收購成功后公司現金流改善,股權價值上漲,重組公司的資本結構、提前溢價贖回債券變得有利可圖,投資者在短期就能獲得較高的收益。

      1989年至1991年期間,高收益債券市場經歷了嚴重的衰退,發行量嚴重萎縮,違約率達到80年代后的峰頂。就其原因可以歸納為:一是經濟環境開始惡化是系統性原因。美國GDP增長率由1989年的3.6%下滑至1990年的1.9%,到1991年甚至出現了罕見的負增長。二是對政策監管收緊使得市場雪上加霜,美國通過《美國金融機構改革與穩固法案》,強迫儲蓄機構在五年之內轉讓其持有的高收益債券。三是市場主要承銷商和做市商德雷克斯倒閉給市場沉重打擊。

      90年代以來,高收益債券逐漸復蘇并漸趨成熟。90年代初市場極度低迷,“禿鷲”基金開始進入市場,購買折價債券,甚至控制發行人破產后的財產,使得高收益債券違約率迅速下降至4.55%,收益率也逐漸升高,吸引更多的投資者進入該市場,連續兩年凈流入資金進一步上升,超過危機前的水平,1998年高收益債券發行量達到了1500億美元。在市場幾乎崩潰之后,高收益債券迅速的得以迅速恢復,并且比以往更為成熟。從2000年至2011年,高收益債的發行量累計達到1.6萬億美元。除2008年受金融危機影響發行量大幅縮減外,總體上保持了增長的趨勢。

      美國高收益債的投資者保護策略

      由于高收益債券具有較高的違約風險,美國的高收益債券存在相當成熟而且普遍的投資者保護機制——約束性契約。美國高收益債券發行文件中往往包含了大量嚴格的約束性契約,要求發債主體在債券存續期內遵守,以保護投資者利益、防范債券的違約風險和發債主體的道德風險。約束性條款一般要求發債主體持續遵守財務和經營的限制性條款,以避免違約。按照慣例,高收益債券的條款不僅約束發債主體本身,而且包括其現在和未來的子公司。如果發債主體違反了約束性條款,債券持有人將根據實際情況要求發債主體采取補救措施或召開債券持有人大會,違反核心條款還將引發債券立即進入清償程序。

      對負債的限制

      債券條款會限制發債主體及其子公司繼續發債的能力,除非發債主體及其子公司能夠滿足財務比率的規定,特別是稅息折舊及攤銷前利潤(EBITDA)對利息的覆蓋率,一般要求保持在1至2之間或者更高。但有些債務的發生則可以不滿足這些條件,這些債務被稱為豁免債務,如:債務到期而續借、展期和再融資;貿易債務;發債主體對控股子公司產生的債務,或控股子公司對發債主體產生的債務及由于資產處置而產生的債務等。當發債主體的EBITDA不滿足發債比率要求時,發債主體及其子公司就會尋求這種豁免債務融資,所以債券持有人會抵制在條款中加入這些豁免條款。

      對付款的限制

      高收益債條款也包括了以“支付限制”的形式限制發債主體及其控股子公司支付的現金規模,因為離開企業的資金將不再會用于償還債務。高收益條款一般允許經過調整的支付限制,例如:金額不超過從債券發行日起最近一個財政季度公司凈收入的50%。限制支付的對象包括股息,回購股份或預付次級于高收益債券的債務,以及資本開支,或者從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任何公司收購股權。

      對留置權的限制

      高收益債券契約一般都會禁止發債主體及其子公司在沒有為債券或子公司債務提供同等比例擔保的情況下,為它們財產或資產提供任何的留置權。常見的例外情形包括各種慣例留置權和為設備供應商的融資租賃提供的留置權,或者在日常業務經營中,為確保建筑成本興建物業而提供的留置權,以及用來延期、更新或者替代已有留置權的新的留置權。

      對協議的限制

      由于控股子公司資產是債券的還款來源,因此為了防止子公司向發債母公司分發股利或支付其他款項,高收益債券契約一般會限制發債主體和其控股子公司達成未來的協議,包括支付股利或者分發股本;對發債母公司或另一個控股子公司進行投資;轉移財產或資產等行為。

      對處置資產的限制

      高收益債券契約禁止發債主體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子公司的資產或股份進行任何處置,如:將控股子公司的資產或股份轉移給控股子公司之外的群體,除非交易滿足以下的條件:交易價格至少等于資產或股票的市價;至少有一定比例(一般為75%)的購買款項是用現金、現金等價物或有類似功能的資產支付;資產處置獲得的所有資金都被用來對發債主體或控股子公司進行再投資、償還發行在外的優先債券或以面值加上應計利息的價格購買債券。

      對關聯交易的限制

      債券契約禁止發債主體及其控股子公司進行關聯交易,除非交易是建立在公平的基礎上。同時,契約還要求與關聯方的交易超過一定的范圍需要獲得董事會授權以及獨立外部顧問發表的公平意見。

      其他限制性條款

      其他常見的高收益債券條款有:限制兼并、合并或者業務并購;限制發債主體公司控制所有權的變動;限制售后回租交易;要求發債主體每季度都要向受托人披露信息,包括未經審計的中期財務報表的副本;禁止發債主體和其子公司參與任何未經許可的業務。

      我國中小企業私募債投資風險分析

      高收益伴隨著高風險這是投資市場運行規則。中小企業私募債無論從發行主體還是從發行機制對投資者來說都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如果預防和控制不當,將會對投資者的權益造成侵蝕。通過對現行的發行制度進行分析,識別各種可能的投資風險,有助于采取措施有針對性地保護投資者權益。

      發行主體實力的風險

      《上交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和《深交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以下簡稱兩《辦法》)同時規定發行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除金融和房地產類企業即可,具體中小微型企業的劃分參照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四家聯合制訂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其發行規模不受凈資產40%的限制,對于企業的經營狀況、利潤情況沒有硬性要求,也不受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公司債券一年利息的限制。由此可見,對發行主體的資格限制比較寬泛,這為投資者帶來一定程度的風險。

      備案制存在的風險

      中小企業私募債是非公開屬于私募發行,監管部門不對是否準予發行進行行政許可審批,而是由證券交易所負責備案,采取備案制發行。兩《辦法》規定私募債券發行之前,應由承銷商負責把私募債券募集說明書等備案材料報送到交易所進行備案,由交易所對備案材料進行完備性核對,如果備案材料完備,則由交易所出具《接受備案通知書》,發行人應在六個月內完成發行工作。發行程序的簡化是一大創新,但投資風險也交由投資者和承銷商自行識別和判斷。

      私募債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

      完善債券契約條款約束機制

      借鑒美國市場經驗,債券契約目的是通過限制發債主體及其子公司從事和進行任何可能減少用于償還債券的資源的活動或投資,以確保發債主體未來償還債券的能力。契約建立了一道圍繞發債主體和控股子公司的“防火墻”,并且限制了子公司進行獨立資金運作的能力。發債主體和其子公司、擔保人、受托人以及債券持有人都必須遵守用來管理債券的發行和支付的債券契約,受托人將作為債券持有人的代表,監督發債主體償還債務和履行債務條款。可借鑒的限制性條款主要涉及:未來新增債務;分紅、以及股權和債權投資;給予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權;出售資產及下屬公司的股份;與其他貸款人同意的限制;與子公司的非商業條款進行交易;從事任何與主業無關的業務;實際控制人發行變更;資產或業務整合等內容。

      建立違約處理機制

      一是用債務重組的方式來減緩還本付息壓力,以避免被破產清算。在私募債發行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經私募債持有人大會與債券發行人商議或者通過法院裁定,私募債投資者做出相應讓步,就債務條件進行修改。常見的債務重組形式有三種:一是以資產清償債務:包括以貨幣資金、存貨、金融資產(股票、債券、基金)、固定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無形資產等清償債務;二是將債務轉為資本:是指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同時債權人將債權轉為股權;三是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包括減少債務本金、減少債務利息等。

      二是申請破產清算以償還債務。當私募債發行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由發債主體自愿提出,或者由債務人提出破產清算。發債主體停止所有的經營活動,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對破產公司進行清算,并將所得資金按照一定的清償順序償還給債權人。一般的順序是先清償擁有抵押品的債權人,然后是沒有抵押品的債權人,最后才是公司的股東。

      私募債券范文第4篇

      【關鍵詞】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債券市場

      一、引言

      中小企業私募債屬于公司債的一種,在制度和形式層面,中小企業私募債類似于國際市場中垃圾債,收益高,風險大,所以也稱為垃圾債、高風險債券或高收益債券。因此,為了防范風險,我國中小企業私募債采取先試點再推廣的策略。

      二、中小企業私募債

      按照《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的解釋,所謂中小企業私募債是指中小微型企業在中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發行和轉讓,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公司債券。《試點辦法》同時規定,在試點期間,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發行人限于符合《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 號)規定、且未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業,暫不包括房地產企業和金融企業。中小企業私募債在許多方面與其它債務融資工具有著顯著區別。

      首先,發行人門檻較低。企業債和公司債對發債主體均有“歸屬母公司凈資產大于 12 億元”,以及“最近3年持續盈利、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債券1年利息”等的規模和盈利要求,而中小企業私募債在試點期間僅要求發行人符合工信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的未上市非房地產、金融類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對發行人沒有凈資產和盈利能力的門檻要求,有利于擴大發債人范圍。

      其次,實行備案制。當前企業債和公司債均實行核準制,企業債由國家發改委審核,公司債由中國證監會審核,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實行注冊制,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負責受理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注冊。中小企業私募債由于非公開發行,其發行不設行政許可,實行備案制,市場化特征明顯。

      再次,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中小企業私募債由于風險較高,因此采取了較嚴格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投資者需符合滬深證交所規定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合格投資者的資格。試點期間,金融機構以及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資本達到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都具備合格投資者資格,上交所還將符合條件的個人納入合格投資者范疇。此外,每期中小企業私募債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人,較公司債中的創業板非公開發行公司債中規定的投資者合計不超過10人明顯增加,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中小企業私募債的流動性。

      最后,在發債規模、評級要求及利率水平上進一步放開。與企業債、公司債、銀行間債、公司債等要求發債規模不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的要求,對私募債券信用評級和跟蹤評級評級也沒有硬性規定。 此外,中小企業私募債發行利率上限為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3倍,在利率水平上進一步市場化。

      三、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實踐

      (一)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情況綜述

      中小企業私募債采用先試點再逐步推廣的辦法,首批試點省市為經濟較發達的北京、上海、天津、浙江、江蘇、廣東六省市。2012 年6月8日,由東吳證券承銷的蘇州華東鍍膜玻璃有限公司5000萬元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發行完畢,成為全國中小企業私募債第一單,該債券期限為2年,票面利率為9.5%,按年付息,并6月11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臺進行非公開轉讓。至9月7日,隨著貴州省獲準開展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試點,全國共有包括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廣東、山東、江蘇、浙江、湖北、安徽、內蒙古、貴州、福建等13個省市區獲得試點資格,從首批6個經濟發達省市向中西部擴展,呈現出全國鋪開的局面。

      從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資料來看,這些已發行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呈現如下特征:第一,票面利率最高的為11%,最低的為7%,平均票面利率為9%;第二,發行總額最高的為2億元,最低的為0.2億元,平均發行總額為1億元左右;第三,期限最短的為1年,最長的為3年,屬于中期債券;第四,有四家公司進行了債券信用評級,其余公司債券信用評級和主體信用評級都沒有。截至8月底,上海證券交易所共完成45只中小企業私募債備案,備案債券總金額44.55億元,申請發債企業來自9個省市、9大行業,其中50%以上為高新技術企業,70%以上為民企。

      (二)試點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從試點實踐來看,中小企業私募債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過高的發債門檻與建立中小企業私募債市場的初衷相悖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中對發債企業的資產、盈利、擔保、信用評級沒有硬性規定,但從試點實踐來看,券商對擬發債企業的要求還是較為嚴格,并有一套相應的篩選指標,同時證券交易所為防范信用風險,也需要備案企業提供必要的擔保等增信措施,由此使得發債門檻顯著提高。就試點來看,發債公司大多是資質較好的公司,這些公司其實很容易取得成本更低的銀行信貸資金,他們之所以選擇成本相對較高的中小企業私募債來融資,一般基于以下幾點考慮:其一,優化債務結構;其二,實現融資方式多元化。其三,企業自身宣傳、試水資本市場的考慮;其四,地方政府的鼓勵與支持。因此,中小企業私募債市場并沒有為那些符合產業政策、有市場需求、并且因融資渠道不暢影響企業發展的中小型非上市公司打開機會之門。

      2.中小企業私募債沒有體現私募債固有的特征

      市場化的私募債定位于高風險、高收益,就試點實踐來看,中小企業私募債普遍呈現低收益的態勢,偏離了私募債固有的特征。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有兩個,一是發債企業都采取了完善的增信手段,風險較低;二是9%平均票面利率,再加上3%的中介費用,12%以上的綜合成本對于這些能以更低成本籌資的企業來說,已經是上限了,若再高,企業就會放棄通過中小企業私募債籌資。過低的收益也影響了投資者的投資熱情,從風險和收益配比的角度,中小企業私募債和市場上其它的同類型債券,如中小企業集合債、創業板公司私募債比較競爭優勢也不大,由此造成當前中小企業私募債發行逐漸減少,銷售也越來越困難。

      3.活躍度較低限制了中小企業私募債市場應有的作用。

      據公開信息統計,試點期間,滬、深證 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合計融資總額38.83億元,數額偏小,備案公司的數量增長緩慢,私募債的銷售也從當初的搶購變為現今的銷售乏力。缺乏活躍度限制了中小企業私募債市場的融資能力,弱化了其在債券市場中的地位,使其難以發揮私募債市場應有的作用。

      四、中小企業私募債面臨的考驗

      (一)來自于違約風險的考驗

      試點中發債企業基本上都是資產質量較好的公司,增信措施齊全,且大都采用全額無條件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信用風險較低。但是定位于高風險的中小企業私募債,隨著發債公司數量的增加,部分發債公司產生違約是不可避免的,這是包括監管者、投資者、承銷機構等市場參與各方必須面對的一個全新課題。

      (二)來自于流動性的考驗

      中小企業私募債流動性來自于發行市場的流動性和交易市場的流動性。就發行市場來說,中小企業私募債大都沒有信用評級,受基金契約制約,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不能參與,試點期間很多中小企業私募債被承銷的證券公司自營或理財產品購入,隨著發債公司的增加,承銷的證券公司資金有限,很多債券處于銷售不出去的窘境。就交易市場的流動性來說,中小企業私募債目前只能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臺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綜合協議交易平臺進行非公開轉讓,轉讓的對象只能是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從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資料來看,試點期間中小企業私募債的交易并不活躍,這和中小企業私募債市場容量小、債券吸引力不大有關。

      (三)對監管的考驗

      中小企業私募債實行備案制、發債門檻低,其本意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但是實踐中監管者為了防范風險,對發債主體及其信用要求極其嚴格,只有少數優質企業能發債成功,這些企業融資渠道暢通,并不存在所謂的融資難問題,對中小企業私募債熱情也不高。隨著試點的推進,備案公司的數量并沒有顯著增加,中小企業私募債市場規模受到極大限制。因此,進一步提高中小企業私募債市場規模,增進發債的市場化程度,并在發債公司規模與發債公司質量之間尋求適當的平衡將是監管者未來面臨的考驗。

      五、發展我國中小企業私募債市場的對策建議

      (一)形成活躍中小企業私募債市場的機制

      從試點情況來看,優質企業有更低的融資方式,不愿意通過成本較高的私募債融資,因此中小企業私募債市場活躍度較低,針對這種情況,地方政府可為發債企業提供適當的財政貼息、證券交易所可鼓勵擬上市企業先期發行私募債等方式來擴大發債企業數量。中小企業私募債市場活躍度較低的另外一個原因是投資者認為中小企業私募債風險與收益配比不當,參與的熱情不高,針對這種情況,交易所可以建立中小企業私募債保護基金來降低投資風險、鼓勵發債企業內外部增信方式的多元化、擴大發債企業票面利率的范圍等措施來吸引投資者入市。

      (二)推動促進中小企業私募債市場發展的基礎

      建設促進中小企業私募債市場發展的基礎建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首先,高風險、高收益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對于承銷的證券公司來說,在項目甄別、銷售、風險控制等方面都與高等級債券有顯著差別,因此應加強證券公司建設,促進其向真正的投行轉型;其次,我國企業債市場一直以來發債主體為高信用等級的企業,債券違約風險極小,造成我國信用評級機構信用等級的準確性無法檢驗,使得我國的債券評級機構公信力尚未建立,因此加強信用評級機構的建設也是市場基礎建設的重要環節;再次,逐步發展相應的衍生品市場,能通過相應的金融工具轉移和對沖債券信用風險。

      (三)借鑒發達國家經驗完善與私募債相關的法律法規

      當前針對我國高收益債券的規范性法律制度尚不健全,這極大地阻礙了中小企業私募債市場的發展。美國于1990年頒布了《144A 規則》,這對促進美國形成全球最發達的私募債市場至關重要。借鑒美國的經驗,我國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市場應兼顧加強監管和促進發展雙重目標,實現“便利籌資”和“保護投資者”并重,逐步放寬中小企業私募債的發行主體限制與合格機構投資者的人數限制,從根本上提高中小企業私募債市場的規模和流動性,以此推動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市場的發展。

      參考文獻:

      [1]李 湛.美國144A規則對發展我國中下企業私募債的啟示[J].金融與經濟,2012,(7):44-47.

      [2]王海燕.民間融資規范化探析[J].天津法學,2012,(3):90-97.

      私募債券范文第5篇

      關鍵字:中小企業,私募債,對策研究

      一、中小企業私募債發行的現狀

      理論上說,中小企業私募債優勢明顯,它的出臺能夠有效解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和融資成本高的問題,降低融資成本,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促進實體經濟的發展,應該受到市場熱捧,但中小企業私募債的發展并不如預想中順利,經過了短暫的"一券難求"后,這一創新產品似乎正淪為資本市場的"雞肋",參與者寥寥,上市速度逐步放緩。同化順統計顯示,統計數據顯示,2012年6月募集資金規模為23.83億元,此后4個月的月發行量均降至20億元以下。雖然2012年最后兩個月和2013年1月的發行量重回20億元以上,但自此以后的3個月再度陷入低迷,特別是今年4月份的發行量降至5.67億元低點。

      二、中小企業私募債存在的問題

      1、券商參與熱情不高。從券商收入分析,券商目前收取的私募債承銷費用在募集資金的1%左右。但由于私募債發行規模普遍較小,券商的實際收益并不高。據統計,目前發行的私募債中規模最大的為2.5億,而最小的只有0.1億。如果扣除人工等費用,券商在其中的承銷收益并沒有多少。相對于中小企業的財務規范性,券商投入的投研費更高。券商代銷中小企業私募債收益與風險不成正比,發行主體給承銷機構的收益低,但中小企業私募債未來面臨包括企業成長不確定性帶來的被動違約及主動賴賬帶來的信用風險,這對承銷機構來說存在較大風險,不管是包銷還是代銷如果銷不出去只能折在手里,這也打擊了券商等機構的積極性,導致市場發行規模未能達到產品推出前的市場預期。

      2、增信措施難倒中小企業。在《中小企業私募債業務試點辦法》中雖然沒有對擔保和信用評級作出強制性要求,但在目前經濟環境下,市場最擔心中小企業的償債能力及隱藏背后的違約風險,出于風險監控的考慮,滬、深兩大交易所對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發行提高了增信要求,從“鼓勵發行人為私募債券提供適當比例的內外部增信措施”提升為“必須要擔保等增信措施才能通過備案”。一些買方機構也普遍認可有信用增級的私募債,對沒有增信的私募債券傾向于回避。因此,一些缺乏增信的私募債券,即使企業能夠在交易所順利備案也難以順利發行銷售,企業依然融不到資金。

      3、違約風險。中小企業私募債的發行主體信用評級比較低,管理不規范,財務制度不健全,征信系統不完善,信息不對稱。中小企業財務狀況不好,現金流不穩定,可能存在到期不能還本付息的風險。第一期發行的中小企業私募債是各個券商最好的儲備企業,大多是一些擬上市企業,財務指標良好。隨著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范圍的擴大,中小企業私募債的發行方的質資逐漸降低,相應的違約風險也會越來越大。

      4、合格的投資者太少。據了解,現在私募債投資者集中在券商,基金和保險公司等機構投資者受金融監管部門嚴格限制,包括投資債券的品種類型,信用級別,投資比例。中小企業私募債屬于非投資級債券,是被監管部門所禁止投資的。目前除了券商,其他投資機構幾乎沒有涉足,導致私募債市場流動性不足。

      三、發展中小企業私募債的對策

      1、提高券商參與積級性。要想成功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商的主動性,積極性是首要條件。適當提高券商的承銷收入,承銷收入可以提高到募集資金的2%,讓券商有利可圖。允許券商進行中小企業私募債的產品創新,對私募債分級打包,實行不同等級債,實行差別利率。優級債可以通過銀行理財產品,信托公司的集合資產管理,基金公司的債券基金等渠道發行,次級債可以由證券公司的自營資金和集合資產購買,券商具有承銷和投資的雙重參與者身份,因此在投研方面有明顯優勢。既提高了券商的收入,又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風險。

      2、豐富增信途徑。由于中小企業債發行主體信用評級總體水平較低,為了降低投資者投資風險,降低發行人融資成本,就需要豐富發行人增信途徑,,以降低償債風險。傳統的手段(如第三方擔保、資產抵押質押等形式)實現債券增信的同時,也可發揮私募債的個性化優勢,借助證券公司的專業化支持,通過發行人和投資人談判協商,設計出相應的債券契約條款實現債券增信。如限制企業所有者分紅(以提高發行人償債能力)、債轉股(投資者由債權人轉變為所有者)等條款,甚至可以進行更為復雜的結構產品創新,對同一發行人發行的同一只債券設計出不同的償付期限,根據投資者持有期限長短配置不同水平的利率等。中小企業私募債的資信條件比較弱,投資者對多數中小企業普遍存在不信任態度。所以建議政府在政策上給予中小企業以信用支持,比如成立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專屬的擔保基金,為擬備案發行私募債券的中小企業提供擔保平臺,或者政策上鼓勵國有公司對這些優質中小企業提供增信擔保。

      3、健立償付保障措施. 完善有效的債務償付保障措施,是中小企業私募債獲得投資者認可的關鍵。國家可以參照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模式,針對中小企業私募債由財政先出資設立償債基金,發行人根據自愿原則,按一定比例提取交納償債基金,償債基金則在發行人償債出現問題時,負責償付一定比例的債務,同時,應投資者要求代為追償債務,降低投資風險。

      4、要放松限制,吸引更多投資者參與。雖然深交所和上交所對機構投資者設的門檻并不高,但銀監會和保監會都對銀行理財產品、公募基金、保險產品的進入中小企業私募債市場作了限制。上交所和深交所對個人投資者進入私募債的門檻較高,上交所要求個人投資者各類賬戶資產總額不低于500萬人民幣,深交所則沒有明文規定個人投資者可以進入私募債市場。這些限制使得一些投資機構和個人投資者進不了私募債市場,制約了私募債的發展,為此建議監管部門適時放寬私募債的投資主體范圍,允許公募基金、保險、銀行理財等主流機構資金進入,同時適當放松對個人投資者的限制,接納更多的投資者參與,是推動私募債進一步發展的必要條件。

      結語:

      伴隨著經濟的發展,中國以間接融資為主的金融市場結構正在悄然發生變化,直接融資尤其是我國債券市場發展成為了新的熱點。在今年兩會國務院總理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積極發展債券市場被列入2012年深入推進的重點改革領域。中國債券市場規模不斷擴大,債券品種日益豐富,券種結構逐步優化,以保險、基金、銀行、證券公司為主的機構投資者隊伍日益壯大,形成了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所債券市場及柜臺市場多層次的債券市場。且相對于高風險的股票市場,保險公司、債券型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等機構投資者對債券市場特別是收益率相對較高的信用債市場興趣日益濃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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