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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時至今日,如何選擇適合本國國情的治理路徑,只有厘清各種理論內在的邏輯指向和實踐治國效果,才能擇善而從,擇優而選。首先,何謂“國家治理”,有學者認為,“涉及到的是國家基本制度安排與運行的問題”。也有的認為,“通常是指統治者的‘治國理政’,其基本含義是統治者治理國家和處理政務”。質言之,就是國家如何行使其對內和對外職能,實現利益在各階級和階層的分配以達到社會的穩定。其次,我們該如何選。西方發達國家一以貫之灌輸給發展中國家所謂的“民主、自由、人權”等思想,結果常常導致一盤散沙、發展停滯、社會動蕩。這是因為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憑借在技術、市場、資源、媒體和傳播等方面居于壟斷地位,向發展中國家鼓吹民主模式和自由主義思想,使得發展中國家無法集中力量對內發展經濟、提升國家實力,對外抵御強權、捍衛國家利益,從而為其持續壟斷服務。這也是當今富國的邏輯:“照我說的做,而不要照我做的去做”。因此,我們對自由主義、市場原教旨主義等思想要保持足夠的警惕,不能盲目迷信。關于國家治理理論的選擇要以觀點去觀察、比較,然后結合我國實情,加以甄選。
一、最小政府、全能主義與有為政府
興起于20世紀70年代的新奧地利經濟學派把被譽為“現代經濟學之父”的亞當•斯密提出的“無形的手”,也即是我們通常說的“看不見的手”,運用于他們所主張的自由放任的經濟學思想,要求政府擔當“守夜人”的角色,從而實現“最小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的理想目標。新奧地利學派的核心人物米塞斯說過,“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個人可以自由選擇任何一種他們想要整合于其中的社會合作結構的活動方式。只要存在著市場交換,就有自發的個人行為。這種體制被稱作自由放任主義,正如拉薩爾所說的守夜人政府那樣,在此體制下,有自由存在,是因為個人可以自主地計劃自己。”(米塞斯:自由與財產,王禹譯甘超英校,2017年4月24日.)因此,從薩繆爾森開始引用亞當•斯密“看不見的手”到米塞斯鼓吹政府充當“守夜人”角色來表達對市場的推崇,西方自由主義經濟學家們對市場的偏執放大到對政府職能的認識上來,就是要“最小的政府”。
正如美國的古典自由主義者羅伯特•諾齊克說的那樣,“我們有關國家的主要結論是:可以得到證明的是一種最弱意義上的國家(aminimalstate),即一種僅限于防止暴力、偷竊、欺騙和強制履行契約等較有限功能的國家;而任何功能更多的國家(extensivestate)都將因其侵犯到個人不能被迫做某些事的權利而得不到證明;最弱意義上的國家是正確的,同樣也是最有吸引力和鼓舞人的?!保╗美]羅伯特•諾齊克.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M].何宏懷等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1:1.)在國家治理路徑選擇上,我們看似只能在“最小政府”與“全能主義”(totalism)中取舍,這也是人們在認識過程中容易發生的陷入非此即彼二值邏輯誤區的一種慣常現象。隨著劇變及中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和運行,表明“全能主義”已然是“明日黃花”,但是否說明“全能主義”一無可取?在“最小政府”理論大行其道時,面對各種外部性矛盾和“市場失靈”時,亦同樣束手無策。因此,薩繆爾森也不得不承認,“合理劃分市場和政府的界限是一個長期而持久的課題……每個有效率并且講人道的社會都會要求混合經濟的兩面———市場和政府都同時存在。如果沒有市場或者沒有政府,現代經濟運作就都會孤掌難鳴。”
([美]保羅•薩繆爾森,威廉•諾德豪斯.經濟學(第18版)[M].蕭琛主譯,北京:人民郵電出版社,2008:36.)作為新結構經濟學的開創者、前世界銀行副行長林毅夫教授提出“有效市場、有為政府”論,就能切中肯綮、一言中的,給發展中國家提出一條新的可行路徑。經濟運行是如此,國家治理同樣離不開或少不了市場和政府的參與。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在制度方面還不夠健全,“同時具備‘掠奪之手’和‘保護之手’的特征”(李玲,江宇.有為政府、有效市場、有機社會———中國道路與國家治理現代化[J].經濟導刊,2014〈4〉:17),在此情況下,強調“最小政府”,就很可能讓政府不作為,放棄政府應當承擔的責任,比如維護一個統一、有序、開放、競爭的市場,否則就會導致無政府狀態,政府組織能力渙散,而喪失國家治理的權威和可能?;凇叭苤髁x”的效率低下和可能存在的“權力尋租”,我們在強調“有為政府”的前提下,力求發展政府、市場之外的第三方力量———社會組織。通過社會組織來承接政府的部分職能,可以提升政府管理的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避免權力尋租和腐敗的滋生。社會組織可以進一步促進政府治理的公平、公正和公開,可以提升政府治理的專業化和專門化水平,可以拓寬政府與公民的溝通渠道和提升溝通效率,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二、南通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職能狀況
截至2016年11月,南通市注冊登記的社會組織數2.2萬個,每萬人擁有社會組織數10.3個,其中直接登記的社會組織613個。2015年以來,南通市政府在全省較早地通過社會組織、社會力量來參與物業管理、軟件開發、設備維修等行政事業單位運行輔助事項。同時根據南通實際情況,在公共自行車租賃、道路設施維護、展會布展、規劃編制、第三方財務檢查和績效評價等17個項目上,嘗試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試點工作。但具體分析,南通市社會組織在承接政府職能的過程中還存在諸多不足。
1.政府部門、單位認識存在誤區。政府職能的轉移,一方面涉及到相關部門的利益,若不能正確認識和處理好當前與長遠、局部與整體利益關系,就會妨礙這些部門的積極性、主動性;另一方面,也是思維層面對社會組織的作用認識還不夠,或者沒有從整個國家的頂層角度看問題,沒有認識到機構臃腫、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大企業病”是政府的最大敵人。而通過市場引進社會組織承接原來政府部門的職能,可以有效地節約成本,提高成效、提升人民對政府的滿意度和美譽度。有的政府部門擔心改革會造成權力資源減少,出現服務“真空”,沒有從制度上認真思考予以宏觀支持、引導、幫助和監管的相關安排。
2.社會組織的發展滯后,提供的服務規模偏小、覆蓋面窄。南通社會組織雖然總數在全省第三,但在整體發展和承接政府職能方面,與南京、蘇州、無錫等地相比還有較大差距。從目前狀況來看,南通市現有社會組織盡管數量較多,一直都是在政府的扶持下存在的,很少參與到市場經濟中贏利經營,能提供的社會服務不能滿足政府部門和市民的需要,大項目無力承接、小項目質量不高。往往只能承擔物業管理、系統維護等業務,或者替政府做些規劃編制、課題研究等工作。至于直接面向市民的教育、醫療、養老等服務,則鮮有表現,關鍵原因是自身能力不足導致政府和市民的雙重不信任。
3.總體發展不平衡,部門、地區差異明顯,服務項目監管和績效評價體系不健全。比如南通的“江海志愿者”協會發展相對較好。據其服務站長介紹,“江海志愿者”協會現在的目標是要將志愿者服務做到“常態化”模式。所謂常態化是指達到每天都會有服務活動或者至少每個月一次的服務活動,如進社區為老人送餐、護學崗等。但是,在政府管理體制、資金籌集、組織管理架構、服務方式等方面存在一些問題,因此需要改革政府管理體制、拓展資金募集方式和渠道、健全組織管理架構、增加方式。但社會組織在其他部門、全市其他地方發展就極為不平衡。一是地區、部門認識不足,重視不夠,反應遲緩,啟動滯后。二是在市區,區級政府主體意識有待增強。相當一部分公共服務類項目比如居家養老、社區服務等,事權在區級,公共服務購買主體即為區級政府。區級不重視、不主動,制約了市區面上的推進力度。三是部門、單位主動性不夠,不太愿意打破原有的行事規則和利益格局。政府作為購買公共服務出資者,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的監管和評價責任理應由政府相關部門承擔。而政府在這方面顯得力不從心,甚至有“獨此一家”之感。在對社會組織承接職能的合同方面缺少具體的量化指標和規范的工作流程。監督和績效評價機制尚不完善,無法確保質量。
三、對策思考任
何新事物的出現都不是十全十美的,需要各方面保持耐心,更關鍵的是,要杜絕“走回頭路”的想法。轉變政府職能,提高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職能的能力和水平,勢在必行,不容置疑和否定。
1.要轉變政府治理理念,強化公共服務職能。一是確立科學治理理念,實現“傳統管理”向“現代治理”轉變。要發揮政府與社會力量各自功能優勢,相互彌補,相得益彰,形成多元公共服務供給格局。二是政府在轉移職能過程中,要實現從“柔性控制”向“剛性約束”轉變。政府確定購買內容和標準并承擔監管責任,承接主體依約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減少雙方責任關系的隨意性,增強剛性約束。三是確立責任理念,實現“結果管理”向“過程管理”轉變。購買服務并不意味著責任的轉移,提供服務的責任仍屬政府公共部門。政府作為出資者,應站在公共利益角度,明晰服務項目的要求、期限及效果,對合同進行全程監控,防止低效率和欺詐行為。
2.加大培育扶持力度,增強社會組織承接能力。社會組織作為政府與社會之間的中介,在服務社會方面具有先天的優勢:一方面各類社會組織相對熟悉政府行政工作和公共服務供給的方式和流程,其參與公共服務,可以減輕政府的工作負擔,避免政府因為職責過多而不斷增加部門機構和人員編制;另一方面又可以避免行政化帶來的種種弊端,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與效率,減少因權力尋租產生的腐敗。當前,社會組織已成為社會良性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作為公共服務市場的重要參與者,理應得到政府的大力鼓勵和扶持。政府要在注冊登記、行政審批、財稅扶持、金融扶持、項目優先委托等方面出臺相關政策措施,支持和促進社會組織發展壯大。優先發展那些得到市民認可、可以幫助政府分擔職能的公益性社會組織。比如對慈善捐助、救災濟困的社會組織,給予政策和資金的傾斜和補貼;發揮有關科、教、文、衛等民生事業類的社會組織的作用,它們與市民群眾的生活息息相關,能夠彌補政府部門的人手、精力和專業方面的不足;而互助志愿者協會、社會矛盾調解協會等社會組織可以把市民的智慧、熱情和力量集中起來,為社會的和諧做貢獻;此外,有關工商經濟方面的社會組織則可以協助政府在經濟發展、改善民生方面發揮作用。比如,成立于2009年的南通世界通商總會,在促進南通與東南亞、非洲、東歐等地區國家的聯系與發展同時,積極加大對南通本地的投資與發展,成為工商業界社會組織的良好典范。
3.政府要全力加強監督管理,切實保證服務質量。對于社會組織在承接政府項目過程中,可能存在的服務效率低下、市場不發達、政府監管弱化、供應方不認真履責等種種風險,政府要加強監管職能。一是政府要提供一個有效市場。有效的市場必須以有為的政府為依托。如果放任市場的所謂自由競爭,必然會導致資本的競爭,國家和社會很可能被資本裹挾。而人民群眾則成為資本的盤剝對象,社會貧富差距會突破合理限度。“休克療法”后的俄羅斯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因此,政府要對市場嚴格監管,確保市場有序競爭。二是提高社會組織、供應商的內部控制能力。雖然潛在的競爭可能淘汰低效的服務供應商,但對非競爭的服務供應商來講,供應商的內部控制起著關鍵作用。民政部門要加強對各類社會組織的監督管理,財政部門要按照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要求,對不良供應商及時予以查處打擊,努力維持政府采購市場良好秩序。三是要嚴格政府購買服務的預算管理和資金管理,建立嚴格的監督和科學的評價機制。強化公共服務購買資金源頭管理,在既有財政預算安排中科學編制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資金預算,規范資金審核撥付程序。加強績效管理,強化績效考核,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努力降低購買成本,提高公共服務質量。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深化規范化服務型政府建設,以建立城鄉均等化公共服務保障體制、健全全市公共服務體系為目標,積極探索公共服務供給多元化,提高政府公共服務供給的效率和質量,促進全市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協調發展。
(二)基本原則。
1.明確責任,協調一致。明確各職能部門的工作職責,建立協調配合機制,以提供更加優質的公共服務為目標,共同做好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工作。
2.公開透明,接受監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工作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廣泛接受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
3.預算管理,提高效益。按照規范化服務型政府建設的要求,將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經費全部納入預算管理,確保財政資金安全和高效運行,不斷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三)總體目標。到2010年,在全市范圍內初步形成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的制度框架。到2013年,在準公共物品領域基本建立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的機制,政府公共服務供給效率和質量有較大提升,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豐富、有效、便捷的公共服務。
二、充分認識建立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制度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我市先后開展了農村公共服務設施標準化建設、村級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制度改革等工作,對公共服務多元化供給模式進行了積極探索,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隨著我市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人民群眾對公共服務的需求不斷增長,公共服務供給效率和質量需進一步提高。通過建立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制度,將部分原由政府直接舉辦的為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務的事項交給有資質的社會組織來完成,并根據社會組織提供服務的數量和質量,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評估后支付服務費用,探索建立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新機制,對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提高公共服務的效率和質量,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公共服務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義。
三、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的主要內容
當前要加快推進以下領域的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工作,并力爭取得明顯成效。
(一)公共衛生服務。為城鄉居民提供傳染病、地方病、寄生蟲病和有關慢性病的社區預防控制,計劃免疫,精神衛生服務,婦女、兒童、老年保健,健康教育等醫療服務。
(二)公共就業服務。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職介服務、公共就業培訓服務、職業技能鑒定服務等。
(三)社會保障服務。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推進政府出資購買社會保障服務工作,將部分社會保障業務辦理交由社會保險機構承辦,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實施監督,探索“管辦分離”的社會保障服務供給模式。
(四)法律服務。由社會法律服務機構提供法律服務、法律援助,面向居民宣傳法律知識,參與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參與基層民主管理,實現社會長治久安。
(五)公共文化服務。推進文化館、圖書館、科技館、美術館等文化設施免費或優惠向群眾開放;開展為城鄉居民送文藝演出、送電影等活動,為廣大群眾提供多方面、多層次、多樣化的文化服務。
(六)養老服務。向滿足一定條件的老年人提供老年生活照顧、家政服務、心理咨詢、康復服務、緊急救援、臨終關懷等服務,建立覆蓋全市的較為完善的養老服務網絡,促進全市老年人福利事業發展。
(七)其他。積極探索開展公共設施維護、環境維護等其他領域的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工作。
四、職責分工
市及區(市)縣財政部門負責牽頭做好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工作,并會同相關行政職能部門制定購買社會組織服務成本核算辦法;會同政府目標督查部門制定績效考評指標體系和考評辦法;負責審核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的項目并將其經費納入部門綜合預算統籌安排;及時撥付購買社會組織服務所需資金,確保資金按時到位。
市及區(市)縣相關行政職能部門是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工作的主體,負責制定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相關實施方案,承擔具體實施和管理工作。
市及區(市)縣法制、監察、審計、目標督查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對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合同進行審核,對資金的安排、管理、支付、使用等進行監督檢查和審計,對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工作實行目標督查和績效考評。
五、工作流程
(一)確定購買項目。市及區(市)縣相關行政職能部門應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提出擬購買服務項目報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依據相關規定對項目及其預算進行審核,并納入部門綜合預算統籌安排。
(二)選擇服務提供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規定,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項目納入政府采購中心實施采購,并以公開競爭方式確定服務提供機構。服務提供機構既可以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也可以是營利性社會組織。
(三)簽訂合同。實施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的行政職能部門根據采購文件的相關條款報法制部門審核后,與服務機構簽訂合同,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合同中除應明確服務范圍、要求、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外,還應按照資金支付與服務質量掛鉤原則明確支付方式。采購合同報財政部門備案。
(四)組織實施。服務提供機構要嚴格按照合同規定提供各項服務,保證服務數量和質量。實施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的行政職能部門要對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實行全過程跟蹤監管,依據合同約定條款對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進行檢查、驗收;建立應急工作機制,制定應急服務預案,應對服務過程中的特殊情況。
(五)績效考評。將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工作納入政府目標管理,由政府目標督查部門組織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對實施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的行政職能部門工作完成情況進行督查和年度績效考評。
六、保障措施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區(市)縣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把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公共服務需求作為公共服務體制改革的重點,落實政府公共服務責任。市及區(市)縣相關行政職能部門要按照確定的基本方向和框架體系,抓緊制定相關配套文件,進一步深化政策措施,并做好各項制度、政策之間的配套和銜接,逐步使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和科學化。
(二)做好輿論宣傳工作。充分利用電視、廣播、網絡、報紙等傳媒手段,對建立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制度的重要意義、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等進行廣泛宣傳,為推進該項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三)突出重點分步實施。全面建立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制度是一項艱巨的任務,涉及領域廣、范圍大,要先易后難、由點到面、突出重點、穩步推進。市及區(市)縣政府采購中心要加強機構建設,以適應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工作順利開展。
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中,社會組織具有良好的協調作用。
人是社會化動物。尤其是現代人,無論是生理上還是智力上,都很難以個人的形式來滿足需要,只能以群體的形式來增強滿足人們多種多樣需要的能力。因此,隨著社會的進步,在社會分工的基礎上,把追求特定目標的人群按一定的社會規范組織起來的社會群體不斷涌現。幾百年來,這類社會組織的范圍不斷擴大,數量不斷增多,組織形式由初級走向高級?,F在,社會組織發達的國家平均每100人就有一個社會組織。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的社會生活發生了許多深刻的變化,其中之一就是出現了眾多的社會組織,即非政府、非營利性質的社團組織。據統計,截至2004年6月底,在各級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社團組織已達134443個,另有民辦非企業組織121343個。社會組織的協調作用主要體現在這樣幾個方面:
聯系政府和人民群眾的橋梁與紐帶。社會組織具有服務的功能,為成員辦實事;具有協調的功能,既能協調社會組織內部成員之間的利益,也能協調國家與企業、政府與社會之間的關系;具有監督的功能,既監督上又監督下,盡管這種監督是柔性的,卻是必需的;具有公證的功能,既要對上負責又要對下負責,這種“兼顧兩頭”的性質,決定社會組織要公正。同時,社會組織還具有智囊團、思想庫的功能,有助于推動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近年來,各級政府出臺的大思路有不少就來自民間組織。
維護社會穩定的“安全閥”。社會沖突各國都有。在社會沖突起于青萍之末時,最先覺察的往往是扎根于人民群眾之中的社會組織。早覺察,發預警,就可以避免局部矛盾釀成全局性沖突,避免把只要用心解決就能妥善處理的矛盾演化成不可調和的矛盾。在社會沖突發生以后,社會組織又可以充當化解矛盾的劑、稀釋劑,起到減輕沖突影響的作用。
政府職能轉移的載體。社會組織不同于政府,不具備政府的職能,但它可以起到政府起不到、也不應當起的作用。我們一直說,轉移政府職能,轉移到哪里去呢?一個重要的去處是社會組織。由社會組織來承擔“無限政府”所不應承擔的職能,有利于把“直接政府”變成“間接政府”。而“間接政府”的形成,有利于發揮廣大社會成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有助于政府集中精力抓好自己的本職工作。我們一直說,“小政府,大社會”。“大社會”,就是社會組織要發育壯大起來。政府肩上有千斤重擔,社會組織也能挑起八百斤,政府就可以做到“人少辦大事”了。政府和社會組織之間是優勢互補、良性互動的關系。從治理國家來講,政府是主導;從管理社會來講,社會組織是主力。當前,社會組織應當努力克服依賴性,增強自主意識。政府應當大力扶持社會組織,伸出雙手歡迎社會組織的發展;同時,應加強和改進對各類社會組織的管理和監督,確保其沿著正確的軌道健康發展。
南京市民間助殘機構,發展比較緩慢,機構規模小,力量薄弱,在承接政府職能轉移、發展社區公益、提供就業渠道與康復服務等方面,心有余而力不足,主要問題是:
首先,專業素質不高。機構管理者、義工、志愿者,大都未經過系統專業訓練,憑借愛心加入進來,靠發起人的熱情和事業心支撐。助殘組織社會認可度不高,高素質人才不愿意進來,專業社工以及受過較好訓練的志愿者,還是缺乏,因此,助殘項目實施效率比較低,模仿復制的多,開拓創新的少,殘疾人受益面不大,機構的可持續發展能力不足。
其次,殘疾人職業培訓未能開展起來。助殘機構的培訓,與就業機會缺乏銜接。以推薦方式對培訓者進行就業安置,效果并不好,如,鼓樓區愛心助殘協會,成立四年來,僅僅推薦成功5名殘疾人到企業工作。殘疾人就業難,是社會問題,民間助殘機構幫助解決殘疾人就業,重點是培育他們的就業能力。但多數機構的培訓,只能作為康復訓練,如串珠子、烙畫等,不能視為就業培訓,缺少系統的與培訓相配套的就業扶持計劃。
再次,機構籌款能力弱,缺乏造血功能。助殘機構的資金來源有以下途徑:會費、社會捐贈、服務收費、政府補貼等。目前,社會捐助的動力不大,政府的補貼有限,助殘機構籌資面窄,造成資金來源渠道不暢,嚴重制約助殘項目的開展。
二、關于專業知識的反思
(一)入駐組織正式化還是非正式化
在培育中心實習期間,感受最深的就是其針對各個入駐和想要入駐機構的組織的繁忙工作。社會組織在進入孵化后會接受領導力培訓,接觸NGO、社會組織、公益等新知識點,可以開闊視野,知道自身未來的發展方向。加上一些個別化的輔導,在專業化的道路上就能夠再推進一步。在結束培育后,社區機構開始能獨立運作,不需要培育中心,也不需要街道等的幫扶就能擴大規模,好好經營下去。在實習中我注意到,其實入駐培育中心的組織并不都是愿意接受培訓的。如愛心媽媽關愛團,她們都是閑暇時間為下崗職工兒女獻愛心的小組織,并不想要進行復雜的項目管理、檔案登記等,這樣反而成為了她們的負擔,也違背了她們參加培育中心的初衷,這個矛盾一直難以有效調和。嚴謹的社會組織評估方法對普通愛心組織是標準化的過程還是負擔值得仔細考量。
(二)社會組織是關注培育還是具體實踐
可以預見,社區是一個復雜的場域,涉及到人與人的交往,社區工作再深入,也只是提供了一個社區發展的平臺,社區能否獲得真正發展還有待于社區政策的貫徹落實、社區工作者的體恤慰藉與思路發展創新、社區居民的參與意識提升和思維方式轉變。拿助殘組織來說,愛德關注的更多的是如何建立與發展起具有典型效應的社區組織,至于社區組織在社區內具體的服務方式、志愿者管理、財務管理等只能給予宏觀層面的培育,真正的執行情況和執行效果都應是由社區機構的工作人員具體承擔的,培育內容是否應該更深入細致,包括涉及政府政策法規的學習、人員的具體實務技巧掌握、項目過程評估方法等,是需要進行現實考慮的。
(三)社會組織發展的必然趨勢
一
社會組織在我國又叫“民間組織”,在國外有人稱之為“非政府組織”、“非營利組織”,還有人稱之為“第三部門”。社會組織是非政府、非營利、志愿性的組織。它涉及的范圍廣泛,數量龐大,大概可分為三種類型:第一類是維護其成員利益的組織,如工會、協會、商會、社區組織等;第二類是利益協調組織,如各種中介組織;第三類是純公益性志愿組織,如形形的扶貧、慈善、公益基金、環境保護、動物保護等組織。其中第三種類型應當說是社會組織的核心,是現代社會組織運動的標志。
社會組織有以下一些特征:第一,自主性。社會組織是與政府、企業相并列的獨立組織,具有自主性,在人事、財務、機構設置、內部管理等方面享有自。第二,志愿性。自愿合作與積極參與是社會組織存在和發展的前提,社會組織的成員一般都是以志愿的形式加入,具有比較強烈的使命感和奉獻精神,主動、自愿地為社會為他人貢獻自己的力量。第三,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的宗旨是服務社會的公共利益。其活動不以營利為目的,當然這并不是說社會組織的服務就不收費,不核算,而是說,社會組織在運作過程中不得以利潤最大化為目的,不得損害公共利益。第四,組織性。社會組織的所有團體都是依法建立的正規組織,有一整套行為規范體系,社會組織的成員必須按照組織的要求行動,其行為不能違反所在組織的規范。
從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社會組織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獲得了蓬勃發展,形成了結社浪潮,尤其是發達國家其社會組織發展迅速,對經濟、政治和社會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社會組織的多寡興衰及其功能作用發揮的好壞,已經成為公民社會成熟與否和社會發展進步程度的一個重要標志。目前,世界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每萬人擁有社會組織數一般分別超過50個和10個,如德國120個、法國110個、日本97個、美國52個、阿根廷25個、新加坡14,5個,巴西13個,我國香港25個,而我同大陸只有2,4個。全球范圍的結社浪潮,我國的改革開放和現代化發展都在有力地推動我國社會組織的發展。
二
社會組織對創新社會管理的功能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社會組織在社會管理新格局中承擔著重要職能。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要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在這一格局中,社會協同、公眾參與都與社會組織直接相關。實現社會協同就是要充分發揮各類社會組織的作用,加強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的分工、協作以及不同社會組織之間的相互配合;公眾參與社會管理要以一定的社會組織為中介,把公眾組織到一個個社會組織之中,才能更加集中地反映公眾的意志,才能更好地提高管理效能。
第二,“單位人”轉變為“社會人”需要社會組織。改革開放后,我國社會正在從“單位人”向“社會人”轉變,人的自由度越來越大,流動性越來越強,越來越多的社會成員呈現出明顯的“無組織”結構特征,特別像進城的農民工、自由職業者和各種類型的臨時工,其無組織特征更為明顯。這種狀況對社會的和諧與穩定非常不利,因為每一個社會成員都需要一定社會組織來為自己提供服務,社會也需要一定的組織來對社會成員進行管理,只有這樣社會才能和諧與穩定。而在一個“自由人社會”里,社會組織則會使絕大多數“自由人”在其中找到為自己服務的“組織”,社會也可以通過各種社會組織對他們實施有效的管理。
第三,社會組織能夠充當國家與個人矛盾沖突的“減壓閥”。在我國,個體公民的合法權利受到政府侵害后,目前采取的應對措施主要有以下三種:一是找關系,二是上訪,三是走極端(如自焚、傷害他人、鬧事等)。由此造成社會規則失效和社會動蕩不安。如果公民能根據自己的利益需要而組織起來,由組織派代表與政府溝通協商,就能有效緩解政府與個人的直接沖突。因為有組織,雙方就可以坐下來心平氣和地談判協商,就能逐步生成一種利益平衡機制,在國家(政府)與個人之間鋪設一條緩沖地帶,從而減少社會振蕩。
第四,社會組織能有效地彌補政府公共服務的不足。公共需求增多與公共服務相對不足的矛盾在我國長期存在并不斷激化,是導致社會不穩定的重要誘因。政府雖然是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主渠道,但相對于社會急速增長的公共需求,仍然難以勝任。在這方面,社會組織發揮著政府難以替代的重大作用。它會根據不同群體的不同需求,采取有針對性的服務,以滿足社會成員個性化的需要。
第五,社會組織能有效規范和矯正組織成員的社會行為,提高公民道德素質。社會組織,尤其是正式的社會組織一般都具有明確的目標宗旨、完善的規章制度和規范的運作機制,這無疑會對組織成員的價值觀念和個人行為產生導向和規范作用,盡量減少成員越軌行為的發生。社會組織的這種特殊的行為規范功能,是實現社會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礎和前提,是實現社會管理社會化的唯一現實途徑。另外,社會組織的發展有利于公民道德素質的提高。隨著各種自愿性、公益性、互的社會組織的出現,會有大量的公民參與其中,無論是幫助別人者,還是受到幫助者,都使自己的心靈得到凈化,思想道德水平得到提高,久而久之,全民族、全社會的道德水平都會得到提高。
三
社會組織既然對創新社會管理、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們就應該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加快發展。
第一,充分認識創新社會管理、加快發展社會組織的重要意義。要站在戰略和全局的高度,進一步增強創新社會管理的緊迫感和責任感。在創新社會管理中,要按照總書記的要求,推動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更新觀念,充分認識社會組織在社會管理中的重要地位,挖掘和發揮各類社會組織的社會管理功能,理順政府與社會的關系,形成政府調控機制和社會協調機制互聯、政府行政功能和社會自治功能互補、政府管理力量和社會調節力量互動的新型社會管理格局,促進我國社會良性運行與和諧發展。
第二,積極促進各類社會組織健康發展。應從廣大人民群眾迫切要求和社會發展客觀需要出發,大力發展有利于改善民生、提高社會公共服務水平和有助于緩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社會組織,特別是積極促進以志愿服務、慈善公益、老齡工作等為主要內容的聯合性、專業性社會組織發展;積極發展適應市場化進程的行業性社會組織;鼓勵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社會福利等公益性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社區民間組織和農村專業性經濟組織。
第三,推進社會組織加強自身建設。要“引導各類社會組織加強自身建設、增強服務社會能力”。一是推進社會組織的制度建設,引導社會組織逐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二是促進社會組織自身能力建設,著力提高項目運作、策劃組織、協調服務等方面能力;三是促進社會組織內部管理規范化建設,建立健全財務決策、管理和監督制度。
第四,健全社會組織監管機制。在依法監管的基礎上,建立社會組織考核評價體系,制定考核評價標準和辦法,充分發揮評價的導向、激勵和約束作用。建立健全激勵機制、退出機制、社會監督機制,加強社會組織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