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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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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督檢查范文第1篇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對單位遵守消防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條城市、地、縣公安消防機構具體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受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申報,并在確定后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公安消防機構備案。上級公安消防機構對下級公安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的情況進行檢查和指導。

      公安派出所應當對居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和上級公安機關授權管理的單位進行消防監督檢查。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對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第四條公安消防機構從事消防監督檢查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崗位資格,持證上崗。

      公安派出所從事消防監督檢查的人員應當經過消防業務培訓合格后上崗。

      第二章監督檢查的形式和方法

      第五條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主要有:

      (一)對單位進行監督抽查;

      (二)對公眾聚集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三)對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在舉辦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四)對舉報、投訴的消防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五)根據需要進行的其他消防監督檢查。

      第六條公安消防機構應當根據本地區火災規律、特點以及結合重大節日、重大活動等消防安全需要,組織監督抽查。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監督抽查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對其他單位的監督抽查每年至少組織一次。

      公安部消防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消防機構可以根據需要統一組織監督抽查。

      第七條組織監督抽查時,可以分行業或者地區采取隨機方式確定檢查單位。

      第八條抽查的單位數量,根據消防監督檢查人員的數量和監督檢查的工作量化標準確定。具體量化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消防機構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九條公安消防機構組織監督檢查時,可以事先公告檢查的范圍、內容、要求和時間。監督檢查的結果可以通過適當方式予以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本地區重大火災隱患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第三章監督檢查的內容

      第十條公安消防機構進行監督抽查時,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被檢查單位的建筑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了公安消防機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

      (二)建筑物的使用性質是否符合規定;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消防車通道、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是否符合規定;

      (四)消防設施運行、消火栓狀況以及滅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規定;

      (五)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六)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第(四)項內容,檢查的部位、數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

      第十一條公安消防機構對具有一定規模的下列公眾聚集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申報消防安全檢查的,應當依法進行檢查:

      (一)歌舞廳、影劇院等公共娛樂場所;

      (二)賓館、飯店;

      (三)商場、集貿市場;

      (四)體育場館、會堂;

      (五)其他依法需要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開業的場所。

      第十二條對公眾聚集場所申報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依法通過了公安消防機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符合規定;

      (三)消防設施運行、消火栓狀況以及滅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規定;

      (四)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前款規定中的第(二)項、第(三)項內容,檢查的部位、數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

      第十三條對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前申報消防安全檢查的,應當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檢查下列內容:

      (一)室內活動使用的建筑物(場所)是否依法通過了公安消防機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

      (二)室內活動使用的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符合規定;

      (三)消防設施運行、消火栓狀況以及滅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規定;

      (四)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前款規定中的第(二)項、第(三)項內容,檢查的部位、數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

      第四章監督檢查的程序

      第十四條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時,消防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應當著制式警服,并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第十五條消防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填寫《消防監督檢查記錄》。檢查完畢,《消防監督檢查記錄》應當交被檢查單位主管人員閱后簽名;對記錄有異議或者拒絕簽名的,消防監督檢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消防監督檢查記錄》應當交所屬公安消防機構存檔備查。

      第十六條對于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申報的消防安全檢查和公眾聚集場所使用或者開業前申報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消防機構應當自依法受理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制作并送達《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

      第十七條公安消防機構接到對安全出口上鎖、疏散通道堵塞的舉報、投訴,應當在24小時內進行核查;對其他消防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應當在4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情況屬實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處理。核查、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投訴人;無法告知的,應當在《消防違法行為舉報、投訴查處情況記錄》上注明。

      公安消防機構受理對消防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應當填寫《消防違法行為舉報、投訴查處情況記錄》;舉報、投訴人要求保密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十八條公安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定為火災隱患:

      (一)影響人員安全疏散或者滅火救援行動,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設施不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變防火分區,容易導致火勢蔓延、擴大的;

      (四)在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響公共安全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且情況嚴重,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應當確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第十九條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在監督檢查時,發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立即改正,并在《消防監督檢查記錄》上記載,依法予以處罰:

      (一)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防火間距、堵塞疏散通道的;

      (四)消防設施、滅火器材被遮擋等妨礙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或者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的;

      (六)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七)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

      (八)其他應當立即改正的消防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未經消防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合格,擅自使用、開業的;

      (四)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裝修、裝飾材料施工的;

      (五)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六)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消防安全標志不符合規定,不能立即改正的;

      (七)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不能立即改正的;

      (八)防火防煙分區不符合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消防車通道、防火間距被占用,不能立即改正的;

      (九)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或者線路、管路的敷設不符合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的;

      (十)其他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對于依法投入使用的人員密集場所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場所(建筑物),發現其有關消防安全條件未達到本規定時的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應當責令單位按照下列要求限期整改:

      (一)安全疏散設施未達到要求,不需要改動建筑結構的,應當在十日內整改完畢;需要改動建筑結構的,應當在一個月內整改完畢。

      (二)應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而未設置的,應當在一年內整改完畢。

      第二十二條對于應當限期整改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制作《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構成重大火災隱患的,制作《重大火災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自檢查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送達。限期整改,應當考慮單位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整改期限和整改方式。確定重大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期限,公安消防機構負責人應當討論;涉及復雜或者疑難技術問題的,應當在確定前組織專家論證。組織專家論證的,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送達相應的通知書。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責令單位在整改過程中采取確保消防安全、防止火災發生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對于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在限期內整改完畢的,可以由單位在整改期限屆滿前向公安消防機構提出書面延期申請。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對申請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決定,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制作、送達《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書》。

      第二十四條公安消防機構應當自整改期限屆滿次日起4個工作日內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自復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制作并送達《復查意見書》。

      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對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改正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第二十五條公安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或者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書面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或者通報有關部門予以解決;發現醫院、養老院、學校、托兒所、幼兒園、地鐵以及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等存在重大火災隱患,單位自身確無能力解決的,或者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難以整改的,應當書面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二十六條對擅自舉辦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有火災隱患且當場不能改正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責令停止舉辦,當日制作并送達《責令停止舉辦通知書》;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送達,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公安消防機構發現依法投入使用或者開業的公眾聚集場所,在使用或者經營中存在重大火災隱患且逾期不改,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除依法予以處罰外,還應當撤銷原同意其使用或者開業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自復查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制作并送達《撤銷批準決定書》。

      第二十八條公安消防機構實施警告、罰款、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以及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等處罰時,應當依據有關法規和法定程序,作出處罰決定并制作《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當場處罰決定書》。

      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決定。

      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消防機構可以依法采取措施、申請當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公安消防機構督促改正消防違法行為,整改火災隱患或者依法實施處罰時,根據需要可以傳喚有關責任人員。傳喚時,應當使用《傳喚證》。

      第三十條對于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或者停止舉辦后,單位經整改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由單位提出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營業或者舉辦的書面申請。公安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經檢查確認單位已經改正消防違法行為,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營業或者舉辦;對消防違法行為尚未改正,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不得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營業或者舉辦。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自檢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制作并送達《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

      第三十一條公安消防機構依照本規定制作的法律文書,其內容必須嚴格依法填寫,并按照規定程序簽發,加蓋公安消防機構的印章。對于給予拘留處罰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加蓋公安機關的印章。

      公安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的法律文書和記錄,應當統一存檔備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制定消防監督檢查法律文書審批程序和管理規定。

      第三十二條公安消防機構及其人員在消防監督檢查工作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一)不按規定制作、送達法律文書,超過規定的時限復查,或者有其他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消防監督檢查職責的行為,經指出不改正的;

      (二)對依法受理的消防安全檢查申報,未經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同意其施工、使用、生產、營業或舉辦的;

      (三)對當事人故意刁難的;

      (四)在消防監督檢查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五)利用職務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的銷售單位、品牌或者消防設施施工、維修、檢測單位的;

      (六)接受、索要當事人財物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七)向當事人強行攤派各種費用、亂收費的;

      (八)其他、、的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所稱單位包括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

      對有固定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納入監督檢查范圍并依照本規定進行消防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三十三條中具有一定規模的公眾聚集場所和個體工商戶的界定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消防機構確定并公告。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所稱人員密集場所,是指下列場所:

      (一)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和集體宿舍,養老院、托兒所、幼兒園;

      (三)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的候車、候船、候機廳(樓);

      (四)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的展覽廳;

      (五)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員工集體宿舍。

      監督檢查范文第2篇

      一、檢查范圍

      1.不少于轄區總數三分之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2.不少于轄區總數三分之一的人員密集場所;

      3.全縣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重點是古建筑、近現代代表性建筑、石窟寺院),博物館、紀念館(含展覽館、陳列館)等文物收藏單位,文物考古研究所,文物保護工程施工現場等;

      4.潑水節、“清明節、“邊交會”涉慶、涉會場所;

      5.黨政機關要害部門、易燃易爆場所、“三合一”場所、通信和供電部門、工廠、城中村、農村等;

      6.旅游景區景點;

      7.中小學校舍、社會福利機構;

      8.在建工程施工現場;

      9、重大火災隱患政府掛牌督辦單位。

      二、檢查內容

      1.消防安全責任人、重點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明確、責任是否落實,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健全,用火、用電、用氣、用油等消防管理制度是否落實,是否開展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建筑消防設施定期維護、檢測制度是否落實,疏散和滅火應急預案是否制定并定期組織演練;

      2.建筑是否通過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備案,公眾聚集場所開業前是否通過消防安全檢查,建筑用途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3.公眾聚集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重點檢查頂棚、墻面、地面裝修材料以及窗簾、幕布,其燃燒性能等級是否符合《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公共場所阻燃制品及組件燃燒性能要求和標識》等國家標準,高層建筑外墻保溫材料的防火性能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4.是否擅自改變建筑防火分區,建筑管道井封堵等豎向防火分隔措施是否落實;

      5.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暢通,防煙、封閉樓梯是否正常,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運行是否正常;

      6.消防水源、消火栓等設施的建設和是否正常好用,在建工程的臨時消防供水是否正常可靠、是否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

      7.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防煙排煙系統等自動消防設施運行是否正常;

      8.消防控制室設備運行是否正常;

      9.滅火器材配備是否符合規定;

      10.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和完好、有效情況;

      11.職工對消防知識的掌握,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操作使用情況以及用電管理情況;

      12.是否按規定建立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是否完整、規范;

      13.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并符合登高作業等使用要求,消防電梯功能是否正常,消防水泵結合器是否好用;

      14.活動場所消防設施設備及消防安全應急準備情況;

      15.其他需要檢查的情況。

      四、檢查時間

      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

      四、檢查形式

      檢查分為日常檢查和錯時檢查兩種。錯時檢查主要是在夜間對公共娛樂場所、賓館、飯店、商場、市場進行檢查。在檢查中,要以最堅決的態度、最過硬的措施,從嚴、從快依法懲治火災隱患,該處罰的必須處罰,該責令停產停業、停止使用的必須責令停止,該查封的必須查封,該報請政府掛牌督辦的,要報請政府掛牌督辦;凡不具備安全條件的活動,要建議治安部門不予批準舉辦;凡公共場所在營業期間使用燃放煙花爆竹的,必須提請主管公安機關依法對責任人和經營管理人員予以拘留,切實以鐵的手腕確保火災隱患得到徹底有效整治。對檢查出的重大火災隱患實行跟蹤報道,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宣傳和曝光作用,營造出良好的消防安全氛圍和輿論氛圍。

      五、工作要求

      (一)大隊要根據支隊有關工作部署和要求,全警動員,全力以赴,以全州“潑水節”、“清明節”、“邊交會”消防安全保衛為重點,進一步強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滅火應急救援準備、消防宣傳教育措施,堅決預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災尤其是群死群傷火災事故,力保全縣火災形勢平穩,努力為各項節事活動順利進行、為人民群眾安全過節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

      (二)檢查人員要督促各單位按照消防法律法規及春季防火要求,進一步增強消防安全責任主體意識,建立完善各項消防安全規章制度和滅火應急預案,切實做好單位內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檢查,積極整改火災隱患,形成消防安全自查、火災隱患自除、法律責任自負的消防安全

      (四)監督檢查人員應當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下列全部或部分資料供查驗。

      (1)有關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的文件、資料,并張貼于消防控制室或醒目的地方。

      (2)各項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3)各項防火檢查、值班記錄、培訓教育等臺帳記錄。

      (4)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5)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和對建筑自動消防系統進行檢查測試和維修保養的記錄。

      (6)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靜電、防雷)等記錄資料。

      (7)燃油、燃氣設備安全裝置和容器檢測的記錄資料。

      (8)其他與消防安全有關的文件、檔案資料。

      監督檢查范文第3篇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行政機關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的活動,應當進行監督檢查,并且把有關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處理簽字以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行政機關監督檢查記錄。

          行政機關可以對被許可人生產經營的產品依法進行抽樣檢查、檢驗、檢測,對其生產經營場所依法進行實地檢查。對于檢驗合格的,可以發給相應的證明文件。

          取得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行政機關依法規定的條件提供服務,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監督檢查范文第4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消防監督工作,規范消防監督檢查行為,保障消防法律、法規的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中的消防監督檢查,是指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責令改正,并依法實施處罰。

      第三條本規定由各級公安消防機構組織實施。上級公安消防機構對下級公安消防機構的消防監督檢查工作負有監督、檢查和指導職責;城市(直轄市、副省級市、地級市、縣級市以及市轄區)、地(州、盟)、縣(旗)公安消防機構具體實施消防監督檢查。

      公安派出所應當對居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和上級公安機關授權管理的單位進行消防監督檢查。

      第四條公安消防機構從事消防監督檢查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崗位資格,持證上崗。

      第二章檢查的形式和重點

      第五條公安消防機構應當適時進行下列形式的消防監督檢查:

      (一)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定期監督檢查和對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抽樣性監督檢查;

      (二)對公眾聚集場所使用或者開業前和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的消防監督檢查;

      (三)對舉報、投訴的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行為的監督檢查;

      (四)針對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和火災多發季節的消防監督檢查;

      (五)其他根據需要進行的專項監督檢查。

      第六條縣級以上公安消防機構應當依照《消防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下列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

      (二)車站、機場、碼頭,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電、通信樞紐等重要場所;

      (三)政府首腦機關;

      (四)重要的科研單位、大專院校、醫院;

      (五)高層辦公樓、商住樓、綜合樓等公共建筑;

      (六)圖書館、檔案館、展覽館、博物館以及重要的文物古建筑;

      (七)地下鐵道以及其他地下公共建筑;

      (八)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堆場;

      (九)發電廠(站)、地區供電系統變電站;

      (十)城市燃氣、燃油供應廠(站),大中型油庫、危險品庫、石油化工企業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和銷售單位;

      (十一)國家和省級重點工程以及其他大型工程的施工現場;

      (十二)其他重要場所和工業企業。

      對于已經確定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根據使用性質的變更情況,重新確定是否列入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不再列入的,應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七條公安消防機構對于本轄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監督檢查,每季度不應少于一次;對每個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實施監督檢查的工作量,各地應當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量化標準。

      第八條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將存在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行為,可能造成火災危害的,確定為火災隱患;將存在嚴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行為,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確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第三章檢查的內容和方法

      第九條消防監督檢查的內容是:

      (一)被檢查單位的建筑物或者場所在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是否依法辦理了有關審核、驗收或者檢查手續。

      (二)已經通過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合格的下列項目使用、改變情況:

      (1)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等;

      (2)建筑物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和耐火等級;

      (3)建筑防火防煙分區和建筑構造;

      (4)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5)火災自動報警和自動滅火系統;

      (6)防煙、排煙設施和通風、空調系統的防火設備;

      (7)建筑內部裝修防火材料;

      (8)其他經消防設計審核、驗收的內容。

      (三)消防安全管理的下列內容: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2)防火安全責任制及消防安全責任人的落實情況;

      (3)職工及重點工種人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情況;

      (4)防火檢查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以及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

      (5)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在崗情況和設備運行記錄情況;

      (6)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確定和管理情況;

      (7)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

      (8)防火檔案的建立健全情況;

      (9)每日防火巡查的實施情況和巡查記錄情況;

      (10)消防設施定期檢查測試維修保養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情況,消防器材配置及有效使用情況;

      (11)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滅火預案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和定期組織演練情況。

      第十條公安消防機構在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時,可以根據需要,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以下資料、文件:

      (一)有關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的文件、資料;

      (二)各項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三)防火檢查、培訓教育記錄;

      (四)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五)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和每12個月對建筑自動消防系統進行全面檢查測試維修保養的報告;

      (六)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靜電、防雷)等記錄資料;

      (七)燃油、燃氣設備安全裝置和容器檢測的記錄資料;

      (八)其他與消防安全有關的文件、資料。

      第十一條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詢問單位防火工作和員工消防知識掌握等情況;

      (二)查閱有關消防安全的文件、資料;

      (三)查看消防設施、設備的外觀、運行情況;

      (四)抽查測試消防設施功能;

      (五)檢查滅火、疏散預案等的操作情況。

      第四章檢查的程序

      第十二條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在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時,應當著制式警服,并出示《公安消防監督檢查證》。

      《公安消防監督檢查證》由公安部統一制作。

      第十三條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在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填寫《消防監督檢查記錄表》中的相關內容,并將記錄表存檔備查。

      第十四條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受理下列場所使用、開業或者舉辦活動的申請;在收到《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后3日內應當前往檢查;檢查后2日內應當發出《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

      (一)歌舞廳、影劇院等公共娛樂場所;

      (二)賓館、飯店;

      (三)商場、集貿市場;

      (四)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活動;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由公安消防機構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開業的場所。

      上述場所屬于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內部裝修和用途變更工程項目,其使用或者開業檢查內容與消防驗收內容一致時,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檢查可與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同時辦理。

      第十五條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有下列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行為之一的,消防監督檢查人員應當責令其當場改正,填發《責令當場改正通知書》: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法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

      (三)公共場所在營業時將安全出口鎖住,疏散通道不暢通的;

      (四)消火栓、滅火器材被挪作它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經常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六)違章關閉消防設施的;

      (七)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消防安全巡邏人員脫崗的;

      (八)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隱患的;

      (九)違法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大量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

      (十)其他應當當場改正的行為。

      第十六條對于新建、擴建、改建、建筑內部裝修和用途變更的工程項目,未經消防設計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擅自開工的;未經消防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一經發現,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處罰。

      對現行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實施以前的建筑物,發現其缺少消防設計或者消防設計不符合現行標準的,應當通知建筑物的產權或者管理單位限期改正。

      第十七條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有下列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行為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一)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開業的;

      (二)違反規定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三)違章搭建臨時建筑,影響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間距,阻塞消防車通道的;

      (四)違章改變防火分區,防火門、防火卷簾、防火閥等防火分隔設施缺少、損壞或者故障的;

      (五)建筑內安全出口、樓梯、疏散通道被封堵、占用的;

      (六)疏散指示標志缺少、損壞或者標識錯誤,影響人員安全疏散的;

      (七)消防水源、消火栓、滅火器材不足或者損壞的;

      (八)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或者防煙排煙設施等自動消防系統發生故障、缺損,不能正常運行的;

      (九)室外消防設施被埋壓、圈占、損壞,影響使用的;

      (十)消防安全責任人不明確,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防火檢查不落實的;

      (十一)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或者線路、管路的敷設不符合安全技術規定,危及消防安全的;

      (十二)電工、焊接工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未經培訓考核持證上崗的;

      (十三)單位職工缺乏消防安全基本知識,本崗位消防安全職責不落實的;

      (十四)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不履行法律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的;

      (十五)其他應當責令限期改正的行為。

      第十八條對于責令限期改正的行為,應當填發《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在檢查后4日內發出;構成重大火災隱患的,填發《重大火災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在檢查后3日內送達被檢查單位;限期改正時間屆滿時,應當進行復查,填發《復查意見書》。

      公安消防機構在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除按本規定責令改正外,還應當依法予以相應的處罰。

      第十九條公安消防機構督促整改火災隱患或者依法實施處罰時,根據需要可以傳喚有關人員。傳喚時,應當使用《傳喚證》;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

      第二十條公安消防機構實施警告、罰款、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以及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等處罰時,應當依據《消防法》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依照法定程序,填發《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當場處罰決定書》,加蓋公安消防機構印章。

      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應當在調查程序結束后,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決定,由公安消防機構執行。

      第二十一條違反規定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且當場不能改正,需要責令停止舉辦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填發《責令停止舉辦通知書》,于2日內送達舉辦活動的單位,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送達。

      第二十二條對于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或者停止舉辦后,單位經整改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由單位提出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營業或者舉辦的申請。公安消防機構在收到書面申請后3日內應當進行復查,填發《復查意見書》。當確認單位已經改正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行為,并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營業或者舉辦。

      第二十三條公安消防機構依照本規定制發的各類法律文書,其內容必須嚴格依照消防法律、法規填寫,并按照規定程序簽發,加蓋公安消防機構印章。

      第二十四條縣(市、區、旗)公安消防機構需要作出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處罰或者需要責令停止舉辦的,應當事先報上一級公安消防機構批準,地處偏遠地區的縣(市、區、旗)公安消防機構可上報主管公安機關批準。

      第二十五條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監督檢查職責時,依照本規定發出的各類消防監督檢查法律文書和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以主管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名義作出。

      第二十六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公安消防機構依據本規定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復議。

      對公安消防機構及人員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

      第二十七條公安消防機構及人員在消防工作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行政處分:

      (一)對依法應當進行檢查、審批的項目,故意刁難,拖延不辦,超過規定時限,經指出不改正的;

      (二)對依法受理消防安全檢查申請的場所,未經檢查或者經過檢查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同意使用、開業或者舉辦,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發現重大火災隱患不按規定填發法律文書、不按時限送達或者到期不復查,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沒有法律依據、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處罰和采取強制措施的;

      (五)利用職務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的銷售單位、品牌的;

      (六)索要、接受和無償占有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財物的;

      監督檢查范文第5篇

            為了加強預算單位財務管理,以下是和大家分享相關的會計監督檢查工作報告參考資料,提供參考,歡迎你的參閱。          為切實履行財政部門會計監督職責,提高預算單位的會計信息質量,XXXX財政局決定通過購買服務方式,聘請第三方機構開展2021年會計監督檢查工作。2021會計監督檢查項目采購公告結束后,于近日通過采購小組比選、綜合評分,選取了第三方機構開展2021年度的會計監督檢查工作,標志XXX2021年度會計監督檢查工作正式啟動。

       

            2020年XXXX會計監督檢查通過社會中介機構檢查,檢查結論征求意見,與被檢查單位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座談,發送處理意見告知書,梳理問題、總結工作經驗,形成專報,報州人民政府及州委紀監委,并對存在的典型、共性問題在州本級所在單位進行通報,建議所有預算單位針對問題開展自查。州民政局專門聘請第三方機構對檢查存在的問題進一步開展清理,幫助單位清理固定資產、長期掛賬的往來賬款、會計處理錯誤等問題,州自資源局還專門聘請第三方機構對以前年度的財務進行審計自查。經過一系列的工作措施,XXXX會計監督檢查取得了突破性成效,各預算單位財務管理明顯加強。

       

            2021年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對以前年度未開展檢查的單位隨機抽取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州工業學校、州交通建設發展中心、州疾控中心、州民宗委、州國資委、州編委辦、州科技局、州工商聯、雷公山自然保護區等單位,對2020年會計信息質量開展檢查。州財政局領導對今年的財會監督檢查特別重視, 2021年會計監督檢查單位增加到10家,較上年增加了2.5倍,并且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所有州直預算單位會計監督檢查,實現檢查全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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