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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按照《圖書質量保障體系》的規定,“是由出版社指定,一般具有編輯職稱或具備一定條件的助理編輯人員對稿件進行管理”,包括選題策劃與申報、內容質量與編校質量把關、產品設計與質量監督等具體工作范疇。如在審讀全部稿件的基礎上,主要負責從專業的角度對稿件的社會價值和文化學術價值進行審查,把好政治關、知識關、文字關,并對稿件提出取舍意見和修改建議。但隨著出版社轉企改制,“責任編輯”已不局限于單純從事以上所說的產品生產的內容加工制作,責任的涵蓋在擴展,如今作為一名責任編輯,尤其強調市場效益和文化效益的結合、協調,通過選題策劃和全程督辦,務必實現圖書在社會和市場雙贏的結果。
2014年是已故中醫泰斗任應秋先生誕辰100周年,這在中醫界是一件大事,具有重要文化意義的事件。我自2007年以來與任廷革教授、魯兆麟教授等著名中醫學者、名老中醫屢次會商,意在任先生誕辰百年之際,能夠推出任應秋先生的一套醫學大全集。一開始,眼光主要落在《全集》的學術價值、文化效應方面,而我作為《全集》的責任編輯,就必須同時兼顧這樣一套大書的市場效益了。換言之,一套在文化學術方面功利千秋的大書,市場方面同樣得體現出它的價值,魚和熊掌務必兼而得之,這才是今日之責編的“責任”所在。那么,這些責任通過什么體現呢?兩個字――“策劃”,這也是為什么越來越多的出版機構將原來的“責任編輯”崗位更名為“策劃編輯”的原因。具體到《任應秋醫學全集》的項目策劃與運作經驗,我想著重談一下作為責任(策劃)編輯在其市場方面的設計和運行。希望能給編輯同業有一些參考的價值,也希望能夠得到同業的批評指正。
一、成本也是資本
《任應秋醫學全集》交稿字數600多萬字,定版后的字數統計近800萬字。從內容方面,收集整理了任應秋先生自1934年至1984年間的主要論著,包括醫學論文、雜文300余篇,著作30余部,文獻跨度逾50年。這樣一套大書,往往令營銷人員頭痛。為什么呢?首先就是成本太大。一本相對暢銷的書,通常是小而靈――容易做,容易買,當然也就容易賣;就算不能大賣,至少收回成本是不成問題的。而我們面臨的問題,簡要地講,至少是兩個難題:
其一:內容涉及廣泛,時間跨度大,結集字數巨量,這個書很難做。要想保證質量,人力成本就“以幾何級數”上升。比如一本20萬字的專著,相對于它的成本,《全集》絕不是簡單乘以40的結果,而是要在40倍成本的基礎上再翻幾番。我們要從編著人員的數量和工期來看這種成本的累加。《全集》執行主編任廷革教授,最早著手相關資料搜集的工作,然后隨著工作量的增加,開始有其他中醫專業人員陸續加入。等到《全集》立項,初步確定工作團隊時,包括各方面資料搜集、整理、編校、審核等人員在內,這個隊伍已經擴充到了大約15人;若是計入后期編輯和專家審讀的工作,參與具體工作的總人數更有20人左右。在手游的時代,20人是什么概念呢?已經夠成立3家公司的人數了。而且為這種類型和級別的專業圖書把關的專家,他的工作成本的計算比普通編輯“昂貴”很多,有時是需要院士、國家級名老中醫出手的。這樣一支龐大而且昂貴的隊伍,耗時超過三年,才把《全集》結成出版。
其二:買家心理很尷尬。小、快、靈的圖書,具體說比如一本10萬字的,定價不足15元的圖書,買家心理非常容易親和。把書拿在手上,翻看幾眼,“哦,感覺還不錯”;或者是網路上看了別人的評價,看了別人的引用,“哦,好像我也用得到哎”“看樣子有點意思啊”,然后下意識地從兜里掏錢買下或者在網上下單付費――就像買一份早餐或者一盒冰淇淋那么理所當然。但是800萬字的《全集》,書店的架子上要擺成一排,網絡上的介紹要下拉翻頁,望而生畏有沒有?就算是興趣和專業所在,那么買家立刻面臨難題:買一套還是一本呢?如果買不了一套,需要把套書拆開來買,這個在心理學上是有定論的,人們普遍會排斥“破壞團員”的行為。假使最終還是要拆著買,那么應當買哪一本呢?好為難啊!
以上兩個難題,首先是大成本,然后大成本導致買家尷尬。什么需要“策劃”?這就需要策劃。策劃型的責任編輯必須意識到這些問題,而且必須解決這些問題。而這里所說的,便是需要策劃的問題其中之一,大成本問題。
我們最終怎樣來解決呢?我的經驗是觀念要變。如果念念不忘“成本”兩個字,那么責編就給愁死了。所以觀念要變。怎么變呢?變一個字,要“成本”化身為“資本”!沿著資本的思路再看,原來所謂“成本”就不再是累贅,而有它與眾不同的價值了。那么最后,我們評估的結果是,《任應秋醫學全集》完全有資格申請國家出版基金。它的資格,恰恰源于它的學術工程方面的“大”和“昂貴”。于是我們請中國工程院院士王永炎先生和全國名老中醫朱良春先生評估和推薦。兩位老先生看到我們的項目,非常興奮,都認為這是中醫界了不起的項目,欣然推薦;王永炎先生親筆為《全集》撰寫序文。最終,《全集》順利通過審核,獲得出版基金的支持。我從中得到一個經驗:如果是成本,就不得不考慮割舍;但如果是資本,就需要考慮怎樣讓它更充分地體現價值。“成本”和“資本”,差一個字,卻體現出兩個相反的方向,截然不同的結果。
二、什么是市場
出版社改企,大量編輯的名片上都增加了“策劃”兩個字,然后企業經理人跟大家說:“盯住市場!”但市場在哪兒呢?或者說,什么是市場呢?很多編輯心里面還是傳統的“計劃出版”那一套思路,他沒有辦法從“計劃”變身到“策劃”。為什么?就因為不理解什么是市場。
我經過數個項目的鍛煉,總結出一點個人的想法:我認為,所謂市場,就是客戶的活動范圍。即,客戶在哪兒活動,那里就是我們的市場。比如說我們的目標客戶是小學生,那么小學生每天都在哪兒活動呢?小學生每天的生活就是集中在家、在學校,所以這個市場就在家庭和學校,離開這兩個空間,你的廣告、銷售、服務就無的放矢。然后是時間和內容,小孩子什么時間段在家里,什么時間段在學校?在家里干什么,在學校干什么?所謂盯住市場,就是盯住客戶的這個活動范圍,我的工作當然就在這個范圍開展。
具體到《任應秋醫學全集》,它的市場在哪兒?研究的結論是:專業圖書館。中醫學生和其他的中醫專業研究人員,他們需要大資料庫,而今天的數字資料庫還極不充備的情況下,專業圖書館當然是他們必須的學術活動場所。所以我們將推廣工作,重點著眼在館配圖書推介方面。接下來,就是怎樣把工作做充分,比如推介形式、文案準備、跟進措施,等等。這些工作做充分之后,一系列面向專業圖書館(拓展至部分綜合性圖書館)的工作,則水到渠成。這說明我們對于市場的理解是比較到位了,據此將營銷工作的重點離開新華書店,轉向館配,是成功的策劃。
三、不要小看系列產品的開發
最后補充一點,是我們傳統圖書出版行業比較忽視的,就是系列產品的開發。我自己是個書蟲,文史科技涉獵比較雜,生活情調方面的文藝作品也非常喜歡。近幾年在出版方面對我影響比較大的,就有張立憲先生運作的“讀庫”系列。他的系列產品開發,在大陸出版行業中,是走在前列的。沿著這個思路,我對《任應秋誕辰百年紀念文冊》也給予了重視。它的設計、編排、推廣等工作,我們是很用心的;沒有因為它不屬于《全集》的正文內容而忽略掉。
作為作者和社會領受者之間的媒介和橋梁,作為社會文化的重要建設者和知識傳播者,編輯的社會責任無外乎有兩種,一種是立足本職、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社會責任,一種是傳播和弘揚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社會責任。
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社會責任
編輯工作者作為知識和文化的傳播者,立足本職、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其不可推卸的社會責任。文化產品不僅僅是物質化的,更重要的在于它是精神產品,是廣大人民群眾的精神食糧,是物質化形式的精神內容。我們的文化產業和出版產業不可謂不發達,“可令人遺憾的是,迄今為止,國內對編輯人員尚未有規范的職業培訓”。這就使得編輯人員的職業素養和職業道德水平難以有良好的保障,編輯出來的文稿質量得不到保障。
筆者認為,出版物的質量不僅指出版物本身的文字質量,也包括出版物的內容質量。對于前者而言,編輯的基本素質就是“語言功夫”,對于語言文字和文法問題的加工整理,是每個編輯工作者所必須做到的。糾錯、潤色、整理、編排等工作都要求編輯從最基本的工作做起,具備嚴謹的治學態度,本著對廣大群眾負責的精神,一絲不茍。“只有具備‘一字之師’的素質,編輯與作者方能精誠合作,使作品的水平不斷得到提高,進而保證出版物的整體質量,更好地發揮其文化功能。”對于后者,是對編輯人員文化素養和意識形態的高層次要求。文化產品對人們思想意識、行為習慣甚至人生觀、價值觀都起著不可低估的影響和作用,試想,人如果吃了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物,身體會受到明顯的傷害,若人享用的精神食糧“不衛生”的話,會產生怎樣的危害呢?這種危害后果雖然是看不見的,卻是極具破壞性的。因此,編輯工作者必須樹立強烈的社會責任意識和崇高的職業道德觀念,不僅要追求“一字之師”的嚴謹,更要注重出版物內容的社會效益。
傳播和弘揚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社會責任
文化是人類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綜合國力的重要內容之一,在當代中國,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更是構建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中國的重要任務之一。傳播和弘揚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是編輯潛在的重要社會責任,它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第一,繼承和發揚我國優秀文化傳統,構建具有自身特色的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我國是有著五千多年文化歷史的大國,中華文明博大精深,中華民族所具有的優良傳統和民族美德被稱頌至今。這些都是我們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所不能放棄和忽略的,編輯必須認識到祖國優秀傳統文化的現實作用和價值,使這些優秀傳統文化通過編輯出版工作得以繼承和發揚,將其與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結合起來,在新時期發揮新的作用。
隨著圖書市場讀者需求的變化,圖書出版環節中對編輯、校對的能力要求也越來越高。編輯的工作已經不再是僅僅圍繞書稿展開,而是從選題策劃開始,就需將更多的注意力放在特定的目標市場。在工作外延不斷擴大,工作內容不斷增加的情況下,保證圖書內容的品質和圖書質量牽掛著眾多出版人敏感的神經。筆者所要說的就是在編輯與校對工作職責的協調中,如何兼容并蓄、互補共擔,共同提高圖書質量的問題。首先從編輯和校對的工作職責談起。
編輯工作是圖書出版工作的中心環節,它是一項系統工程,各個環節相互聯系、制約、促進,具有嚴密的整體性,而每一個環節又具有相對的獨立性。編輯在全面了解書稿內容的基礎上,需要對書稿的政治傾向、思想品位、學術或藝術價值、結構體例、文字水平表明自己的看法,提出審讀修改意見。由此可見,文字編輯的職責就是對書稿內容、文字、語法、格式、標點的審核、加工、確定。隨著出版業的發展,編輯工作也在不斷發生變化。一方面,編輯工作不再是僅僅圍繞書稿,而是需要把更多的精力去關注圖書市場的變化;另一方面,有些大社的編輯工作分工也有細化、專業化的趨勢,較之傳統的“大編輯”又分出了文字編輯、策劃編輯、美術編輯等等,即側重不同的工作層面,重點更加突出。
校對是對編輯加工后的稿件進行檢查校正,是編輯工作的一個延續,是書稿印刷之前的最后把關工作。傳統的校對工作,要求的是對原稿負責,忠誠地忠實于原稿,即“校異同”。隨著電腦的普及,原稿電子文檔化的普及,原稿本身帶著各類、有時甚至是大量差錯被生成清樣(即校對用的校樣),此時,若再采用“校異同”的方法校對已沒有任何意義,因此,此時校對的職責就轉為“校是非”,校對工作的難度因而大大增大。排版技術的進步,擴大了校對工作的外延,校對工作方式也從傳統的折校轉變為更多地運用通讀方法,對校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讀文字的正誤、語法的正誤、史料的正誤、觀點的正誤已經成為校對過程中不可回避的責任內容,僅僅忠實于原稿的校對方法,已經無法勝任今日校對工作。從“校異同”到“校是非”的轉變,對校對工作從業人員的學識技能要求的提高,恰恰與編輯工作的細化、專業化的趨勢相反,校對工作外延更廣了,工作職責擴大了,對工作的要求自然也就隨之提高了。
就書稿而言,所謂編輯工作從校對做起,校對需向編輯靠近,實質上說的就是編輯和校對的關系。編輯工作閱讀書稿,是句子到段落到全文的總體把握,其基本閱讀單位是句子,關注的是表述事件、人物、態度、觀點的正誤,是對書稿宏觀總體的判斷;而校對時的閱讀是以一個一個的字、詞、標點符號為閱讀單位,力求發現的是其中細微的差異。校對需向編輯靠近,實質上說的就是編輯和校對工作彼此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兼容關系。校對最需要具備的是敏感的“問題意識”,這不是說要草木皆兵。能夠勤于查疑、勇于質疑、善于釋疑,需要的是學識的積淀和經驗的積累。筆者某日閱讀醫書,出于職業習慣,一行“辨證論治話‘腎虛’”的文字讓我心生詫異:是“辯證”還是“辨證”呢?繼續往下看均是“辨證”,是編輯粗心還是另有出處呢?于是,翻開《現代漢語詞典》,發現“辨證”竟同“辯證”。再上百度查詢,“辨證論治是中醫認識疾病和治療疾病的基本原則,是中醫學對疾病的一種特殊的研究和處理方法。又稱辨證施治”。問題解決了,知識也增長了一點點。這就是工作中的因“質疑”引出的學習和積累。
校對工作的一部分工作包含于編輯之中,許多出版社培養編輯,首先是從學習了解校對工作開始,現在一些出版社對新人的培訓也是編校一起,原因也是緣于此。一個優秀的編輯能夠在工作中自覺地承擔起部分校對工作的職責,在編輯加工書稿過程中,會自然而然地對書稿中的錯誤文字、觀點、語法、修辭、邏輯等隨時進行修改。由于工作側重點的不同,編輯工作中修改文字錯誤不是工作重點,只是順便而為。而對于延續編輯工作的校對來說,對具體文字、標點、格式更仔細的檢查閱讀是工作核心內容,關注的是具體的一字、一詞、一個數據、一個引文等的正誤,工作中需要進入一種咬文嚼字、字斟句酌的專注狀態。校對過程中既要尊重編輯的勞動,又不能在自己熟悉的工作中自以為是“想當然”。人無完人,在浩瀚的文字海洋,誰都不免有遺漏,提高圖書的出版質量需要各環節間的協同作戰,無論在哪個崗位心中時刻裝有“為讀者服務、對讀者負責”十個字,就會有甘為他人做嫁衣的胸懷。每人把好自己的工作關,編校的矛盾就少了;每人把好自己的工作關,圖書的質量就有保障了,編校質量就提高了。
工作只有分工不同,沒有貴賤之分。一個出色的校對員,文字功底或許比編輯要強很多,這是由于工作側重點不同且日積月累形成的。校對是繼編輯對書稿加工后,再從字里行間尋找出隱藏其中的各種差錯,對書稿觀點的表述一般不發表意見,只對書稿中具體細節錯誤做敏感的捕捉。但有些書稿經作者、編輯審訂后確實存在觀點錯誤,甚至有些是較嚴重的錯誤,而一個負責任、有水平的校對對此是絕對不會視而不見的。這個過程體現的是校對員對文字高度的分辨力和駕馭力,對書稿中知識層面和觀點正誤的判斷能力。校對是出版物文字質量的最終把關環節,其最終目的就是把文稿中的錯誤消滅在印刷之前,對于有些編輯毛糙了事把自己該承擔的工作直接交給照排,或是直接轉給校對的不負責任的表現,校對在最后環節義無返顧地擔當起自己應付的責任,這體現出的是校對員一生默默努力、不懈追求、無私奉獻的品格。
工作責任意識,說到底就是質量意識,事關出書質量,無論哪個環節只要有疑慮,不考慮是誰的工作職責,都要有較真到底的精神。編輯與校對的工作是你中有我,我中含你的工作關系,這一點較之傳統的鉛字排版時期表現得更加突出,職責也越發不能明確劃分。在這種情況下要提高圖書質量,需要工作中勇于打破職責界限,彼此都有多付出一點的精神。提高職業素質和職業道德,以對作者負責、對讀者負責、科學嚴謹的態度對待工作。即編輯書稿加工中不排斥“順便”的校對工作;校對工作中若發現編輯的遺漏問題,也要積極予以訂正處理。編校之間要包容和諧,既不互相推諉,又彼此在處理問題中相互學習共同探討提高。
隨著西方國家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人類社會與自然界的對立日益尖銳,上世紀70年代開始的石油危機及其引發的全球性滯脹、溫室效應、沙漠化、公害病的蔓延、大量生物的滅絕、糧食生產的大幅波動等種種困境迫使人類必須反思原來的增長范式。早在1972年聯合國大會的斯德哥爾摩宣言中,就已經提出了可持續發展的理念。1980年,國際自然保護聯盟(IUCN)受聯合國環境與開發署(UNEP)委托,在世界野生生物基金會(WWF)的支持和協助下制定的《世界自然保護大綱》中,首次正式提出“可持續發展”。世界自然保護聯盟于1981年推出的另一份具有國際影響的文件《保護地球》中,對可持續發展概念所下的定義是:“在改進人類生活質量的同時,不能超過支持發展的生態系統的負荷能力。”1987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WCED)提出的名為《我們共同的未來》(our Common Future)的報告中,“可持續發展”概念得到進一步強調和完善。其中,以下方面得到了強調:重大決策有效的公眾參與、提供解決不和諧發展所引發的緊張局面的方案、重視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以及促進貿易和金融的穩定等。該委員會還號召產業界承擔社會責任,在制定公司政策時務必遵守經營所在國的法律及有關規定。五年之后的1992年,可持續的原則成了里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一個全球性的政治議題。開始成為各國的共識。
根據這一理念,環境保護和長期經濟發展并非互不相容,而是相輔相成的。可持續發展的理念提醒人們,除了經濟方面的考慮外,還必須考慮社會的因素和對環境的保護,換而言之,可持續發展無非是在要保護并改善自然環境、達成社會平等和實現經濟發展三個方面實現動態平衡。將可持續發展用于企業經營中,無非是要在企業經營中實現以上三者的平衡,除了經濟方面的考慮外,它至少應該包括社會和環境兩個重要方面:前者的基本價值觀是公正待人(treatingpeople fairly),包括在工資、薪酬、工作時間、健康和安全等方面必須符合法律和道德的基本規定,不得使用童工,不得強迫他人勞動,雇員擁有結盟和集體談判的自由(如組織工會等),保護雇員的個人隱私等;后者是保護環境(preservingtheenvironment)。這實際上正是過去幾十年來學術界所討論的“公司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hy,簡稱CSR)的基本內容。企業(公司)社會責任這一個概念且在上世紀50年代早期就已正式提出(Bowen,1953)。著名的貨幣主義者弗里德曼否認企業社會責任的提法,在他看來,企業唯一的目標就是利潤最大化。(Friedman,1963)。然而,正如可持續發展理念受到越來越多的認同一樣,隨著消費者環保意識、權利意識、公正意識的逐漸增強,越來越多的學者對弗里德曼式的“唯利潤論”表示懷疑,開始認同企業社會責任的理念。不難發現,企業的成功不再僅僅取決于傳統的獨立于社會期待的股東價值和顧客忠誠。投資者之外的壓力集團,包括政府、媒體、企業合作伙伴、公民社會和消費者正在重構新一代的企業管理,從而在不斷強化公司的社會責任。
二、我國經濟發展方式轉變進程中的體制缺陷
十多年前,我國政府就已認識到必須改變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和收入差距不斷拉大的經濟增長方式,并采取了包括環保風暴、強化節能減排指標約束、加強安全監管和“淘汰落后產能”等在內的一系列重要措施,但我國經濟仍沿著粗放增長的慣性持續高速增長,結果是能耗持續上升,環保形勢日益嚴峻,勞動條件改善不多,職業病有增無減,工資經常被拖欠,安全事故頻繁發生,絕大多數雇員沒有集體談判的可能,同時還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國際經濟關系的不協調。以上諸多不和諧格局的出現,主要源于我國的體制缺陷。
(一)被束縛的無形之手:行政,定價機制與資源浪費
資源(尤其是能源)價格的市場化改革嚴重滯后是中國節能降耗難以順利實施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在中國,主要的資源開采型企業基本上都是高度壟斷的,資源型產品的價格也完全由政府管制,這必然導致這些企業嚴重的低效率(過高的人工成本和大量不必要的支出)。即便如此,這些企業仍然能夠持續地獲得高額利潤,其根本原因就是資源開采型企業基本上沒有為資源開采權付費,實際上相當于免費使用國家的稀缺資源。行政化的定價機制不可能迅速準確地反映資源的真實稀缺程度,其價格不是偏低就是偏高,其運行的結果不是過剩就是短缺。只要不發生嚴重的經濟衰退,其常態往往是偏低的價格(由于在資源開采環節基本沒有為資源開采權付費),偏低的價格必然引發過多消費,從而惡化節能降耗形勢。與之如影隨形的就是能源等資源型商品的長期短缺。而當這些商品的國際價格大幅下跌之后,壟斷利益集團又總是會擺出種種理由反對國內價格的相應下調。口號、純粹的說教甚至是嚴格的行政命令在節能降耗的問題上往往都是失靈的,更基本的方法是在建立健全資源開采權付費制度的基礎上盡快推進能源等主要資源商品的市場化改革。必須抓住全球資源商品市場在今后一段時期內可能向下繼續調整的大好時機,穩步推進包括能源在內的資源商品價格的市場化改革,以充分反映其稀缺性程度,從而促使企業和消費者自覺節約資源。
問題的關鍵,是要讓資源的使用者在使用時承擔應有的成本,這一成本主要表現為消費者和企業在使用資源時所支付的價格上。企業和消費者普遍不節約、不環保在很大程度上是機制設計出現了問題。比如,對于那些耗電行業實施的電價優惠實際上就是鼓勵對電力的浪費性使用;人為地壓低糧食價格必然引發在糧食消費中的浪費;過低的水價很難養成節約用水的習慣;過低的油價必然引發石油消費的膨脹性增長。惟有讓市場機制和更充分的競爭來決定資源型商品的價格,才有可能遏制中國式增長方式過于浪費和污染的缺陷。
(二)失靈的有形之手:政府監管松弛與普遍的囚徒困境
長期以來,中國式的節能減排和安全生產監管主要是由政府尤其是由中央政府來推動的。然而,節能降耗和環保的行為主體,除各級政府部門之外,更重要的是為數眾多的企業和廣大消費者。如果不能調動地方政府、大量企業和廣大消費者的積極性,節能降耗和安全生產等是不可能取得任何實質性進展的。
當前,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已經開始采取一系列行動――就中央政府而言,節能降耗和環境保護顯然已經成為非常緊迫的事
務。但是,地方政府出于自身的利益往往對節能降耗和環境保護并不熱心。一方面,節能降耗和環保行動在很大程度上降低GDP和稅收的增長速度;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同時也往往是當地重要企業的所有者。這樣,中央政府的節能降耗和安全監管政策到了各地必然會大打折扣,各種法律和政策實際上難以在基層順利執行和實施。換而言之,由于環境保護往往是政績考核時的軟指標,而GDP和稅收的增長則往往是“硬道理”,這樣,地方政府之間的競爭就陷入了囚徒困境之中:即無論其他地方政府在環保問題的策略是什么,本地地方政府的最優策略都是在環保和安全監管問題上放松標準。當大多數地方政府為了實現較好的政績水平而放松環保方面的監管標準之后,整個國家的節能減排也就難以取得實質性進展。實際上,正是地方政府之間的囚徒困境導致了地方政府在面對中央政府要求節能減排時陽奉陰違,“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也就成了通解而不是特例。
在投資饑渴成為常態的情形之下,制造商在與地方政府的博弈中也往往會占有一定的優勢:如果政府部門加強監管,我就不在你這里投資,各方面條件都比較接近但監管比較松弛的地區很容易找到。在這種情況下,很多地方政府對于環保問題就可能出現普遍的不作為甚至變相縱容和鼓勵,在此前提之下,大多數制造商不愿在環保方面增加必要投入也是一種囚徒困境,而且是博弈論中所說的一種“占優均衡”――無論其他制造商是否在環保方面增加了投入,其最優策略都將是減少環保投入。當絕大多數的制造商都為了降低成本而減少環保投入時,整個社會的生態和環境當然也就不斷惡化。
因此,無論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博弈,還是地方政府之間的博弈,抑或是制造商與地方政府的博弈,以及制造商之間的博弈,都表明中國社會正在走向一個個體理性的前提下所造成的集體不理性結局。在當前的政績考核體制難以發生根本變動的情況下,試圖扭轉地方政府在環境保護方面的普遍不作為,似乎有著相當的難度。
三、企業社會責任與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目前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主要手段仍局限于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經濟手段被大大忽視了。在經濟發展方式轉變這樣重大的問題上似乎出現了這樣的結局: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一頭熱,企業和消費者似乎都沒有真正行動起來。而實際上,更加環保、更加人道、更加安全等恰好是當前企業社會責任最重要的內容。如果再考慮到操作層面的因素,在產業層面(at the industry level)和企業層面(at the firm level)節能降耗似乎比在行政和法律層面更有效率。根據Maignan和Ferrell(2003)的分析,企業社會責任可以分為兩種類型:即公司的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ies)和公司的利益相關者責任(corporate stakeholder responsi-bilities)。按照后一種觀點,環保、人道、安全、透明就不僅是制造商的責任,也不僅是零售商的責任,同時也是立法者、政府官員、科學家、消費者、標準化組織、媒體的責任。
(一)企業層面的社會責任與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制造商或許會不太在意國內的諸多法律、法規和政策,也可以通過種種方式繞過有關部門的監管,但他們必須在意作為渠道終端的零售商的要求和聲音。當前,對于制造商而言,必須面對的最重要的挑戰就是零售商的實力越來越強大。基本上可以斷言,在絕大多數商品市場上,在分銷渠道中扮演領導地位的,一般都是零售商,而不太可能是制造商。這也就決定了零售商在供應鏈管理中的“鏈主”地位――越來越多的供應鏈在很大程度上將控制在少數零售商的手中。這樣,零售商的戰略決策就會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整個供應鏈的行為和績效。如果零售商忽視環境和社會方面,僅僅關注利潤,那么,整個供應鏈就很難確保環保和人道。相反,如果零售商在利潤之外,還在乎其社會責任,注意保護環境的話,整個供應鏈就有可能是一條比較環保和人道的供應鏈。
在中國的節能降耗和安全生產、人道生產等方面遇到嚴重困境的背景下,以沃爾瑪為代表的跨國零售商(同時也是中國內地最大的進口商之一)開始對中國內地供應商明確提出“更加環保”、“更負責任”、“更加透明”等要求。如果這些要求果真能不折不扣地付諸實施,來自沃爾瑪的壓力則迫使供應商不得不遵從其要求,與訂單密切相關的約束顯然是為比行政命令更為有效的硬約束。這種硬約束將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中國的制造商走出囚徒困境,被迫變得更加環保,在實現個體理性的同時達成集體理性,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中國緩解日益嚴重的工業污染問題。實際上,大型零售商所掌握的先進的信息技術可以為供應鏈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堅實的技術基礎。借助現代信息技術,透明度、環保性、安全性等諸多方面都可以更好地進行溝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減少制造商與零售商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從而有助于實現整條供應鏈的可持續性。換而言之,沃爾瑪在環保方面積極、主動地承擔責任,相當于在環保博弈中引入了一個新的參與人――當然,這個新的參與人的介入,必須是有一定市場勢力且真心實意地想推動環保的企業。更重要的是,這個新的參與人加入之后改變了博弈的規則,正是該規則使得制造商不得不更加環保地從事經營。
因此,在環境保護等有關社會責任的問題方面,作為渠道終端的零售商可以作為一個非常重要的平臺。零售商在最后階段的“把關”變得非常重要。如果零售商容忍高耗能的、浪費的包裝和各種不符合環保標準的產品銷售,制造商推動環保的動力和壓力都會受到影響。跨國零售商從中國購買的不環保商品越多,對中國造成的不良影響越大,無形中加劇了“生產在中國、污染全部留在中國、利潤基本流出中國”這一悲慘式增長格局。另一方面,也對發達國家的相關產業造成了不良影響,引發了某些產業的過快衰落,從而引發這些行業對中國的極大不滿。從這個角度而言,中國環境日益惡化的增長方式以及中國與某些西方國家在國際經濟領域日益激化的矛盾在很大程度上是西方某些企業(包括沃爾瑪在內的大零售商和西方國家一些主要的進口商)未能高水準地承擔“企業社會責任”的結果。因此,沃爾瑪率先從中國的供應商開始推行其可持續供應鏈管理,主觀上是出于自身在發達國家增加銷售額的目的,客觀上卻有利于中國那些為沃爾瑪供貨的制造商盡快達成環保的經營方式,當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中國的節能降耗并有助于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從這個角度而言,制造
業的轉型可能不能僅僅靠制造業自身,還有賴于流通行業的力量和消費者的力量。從企業層面而言,擁有相當市場勢力的零售商完全有可能在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中發揮重要作用。
(二)產業層面的社會責任與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當然,如果從更大范圍內促進節能降耗、安全生產和人道生產而言,僅僅依靠沃爾瑪公司的力量似乎是不夠的――即便其市場勢力再大,也可能難以推動整個社會“更環保、更負責任”的生產經營行為。根據沃爾瑪自己的說法,其當前所推行的種種措施(比如在包裝方面)實際上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實現零售商、制造商和社會多方共贏的格局。然而,就短期內的大多數情況而言,沃爾瑪對于供應商在環境保護等方面更加嚴格的要求一般都會對制造商原有的經營模式造成一定的消極影響――如果消極影響過大,為了達到沃爾瑪的要求需要支付過高的成本,一部分供應商有可能會轉向其他在環保問題上更為寬松的零售商。換而言之,沃爾瑪推動環保的政策必須滿足激勵一相容約束――只有當制造商在遵從零售商的有關規則能夠取得相應利益的情況之下才能運作下去。這些利益要么表現為成本的降低,要么表現為訂貨數量的大幅上升,或者兼而有之。如果其他零售商對于推動可持續發展的努力和自身應該在環保、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社會責任不予認同,就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沃爾瑪推動可持續供應鏈戰略的效果。
因此,只有當越來越多的零售商愿意在環保和其他社會責任方面真正承擔責任,此時零售商與制造商之間的博弈就會對社會越來越有利,就可以在個體理性的前提下同時達成集體理性。換而言之,如果所有的零售商作為一個產業都能堅持嚴格的環保標準并承擔其他必要的社會責任,絕大多數的制造商也將被迫變得更加環保和更具社會責任感。從這個意義上而言,產業層面的社會責任就顯得非常重要,正是在行業層面所采取的行業約束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生產經營對環境的不利影響。
(三)消費者層面的社會責任與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在推動環境保護并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進程中,消費者是非常重要的力量。在經濟高度發達的階段,消費者將成為促進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最核心的力量。
如果我們繼續反思沃爾瑪推進可持續供應管理的戰略,不難發現,消費者需求的驅動在其中扮演了核心角色。唯有當越來越多的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更加考慮環境保護時,零售商才真正有動力去推動更加環保的供應鏈管理,沃爾瑪的戰略顯然不是受中國政府和中國消費者的驅動,而是受發達國家的消費者需求的驅動。為了對沃爾瑪在發達國家的消費者在“社會責任”方面有所交待,它就不得不推動其可持續供應鏈管理戰略。換而言之,沃爾瑪在中國內地促進環保的種種舉措主要是為了在全球范圍內賺取更多的利潤。沃爾瑪在中國采購的商品,絕大多數是在中國以外的國家銷售的,其中大部分是在美國、加拿大、英國等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銷售的。這些國家的消費者對于更加安全、透明、環保的商品的需求正在日益增長,這也正是沃爾瑪首先在中國推行更環保的采購的重要原因――畢竟中國內地是沃爾瑪低價商品的主要來源地之一,而且產自中國內地的商品往往是最富爭議的。與以前相比,公眾對于企業有著更高的需求和更廣泛的期待――很多研究都表明了這一重要趨勢(Ot-toman,1998;Welford,2002)。另據1999年一項基于26個國家2萬5千人的調查,大約有超過60%的消費者會把企業的勞動條件、企業倫理、社會責任或對于環境的影響作為其評價企業的重要因素(轉引自Chung,2005)。越來越多的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會考慮環境問題:1992年,這一比例僅為14%,1995年就已上升到26%,2003年則上升到38%(Mar-tinsons et aL.,1997;Lam et aL.2003)。越來越多的消費者期望公司在披露其財務報告的同時也應披露其社會和環境方面的績效。
不難看出,一些公司主動推動環保與其說是“社會責任”,不如說是對“社會壓力”的反應。有些企業或許更早地認識到如果不推動環保,遲早將會面對日益增長的社會壓力,與其如此,不如主動地承擔社會責任。但是,如果消費者沒有對企業在環境保護等方面施加社會壓力,那么,企業怎么可能去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呢?因此,中國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似乎還有賴于消費者態度的轉變。如果絕大多數的消費者在購物時缺乏環保意識,或者根本不考慮商品制造過程中對環境所造成的影響,零售商往往是缺乏動力和壓力去主動在環境保護和其他方面承擔社會責任,這也或許是沃爾瑪明確提出其可持續供應鏈管理戰略之后在中國大陸鮮有其他零售商跟進的重要原因。
另外,消費者的相關教育(包括環保方面的教育)實際上正在變得越來越重要,因為缺乏必要的消費者教育,一些錯誤的、先入為主的觀念有可能后患無窮。企業畢竟必須以滿足消費者的需求為前提。比如,相當數量的消費者過分偏好那些看起來來很白的面粉,這就會迫使企業不得不添加“增白劑”。但是,根據我們在華北一些地區的調研,相當多的面粉生產企業都在添加“增白劑”,不同的只是添加的劑量有差異。與此不同的是,這些企業在其出口的面粉中,卻完全不添加“增白劑”。兩相對比,其差異不僅在于質檢和所謂“質量標準”的差異,也在于消費者的成熟度。
一、各國產品責任法中的發展風險
美國的產品責任制度是世界上最為精細和復雜的消費者保護體系,其產品責任訴訟可依違反擔保、過失侵權或嚴格責任三種不同的訴因提起。只有在過失侵權之訴中,被告才被賦予“工藝水平”(state of the art)的抗辯,即對于產品投入流通時的工藝水平不能發現的缺陷、或者雖已發現卻無法以現有技術消除的危險,制造商可以主張免責。這類訴訟中受害人可以獲得巨額懲罰性賠償,前提是他們能夠通過明確的、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被告的行為非常不合理、粗魯或惡劣。如果損害的發生源于不能預見、不可克服的發展缺陷,制造者則因無過失而當然免責。但在嚴格責任之訴中,美國法院往往不承認工藝水平的抗辯。正如一位法官指出的:“……在嚴格責任中,產品的缺陷狀況是唯一需查明的,制造商的知識、疏忽或過錯在所不問。”(注:see dix·w·noel,jerry·phillips,“products liability”,p153.)1982年的辛德爾案就是排除工藝水平抗辯的典型案例。原告辛德爾是一個腺癌患者,其母親在懷孕期間服用過一種在本世紀50至60年代被廣泛運用預防流產的藥物des(己烯雌酚)。直到70年代初,人們才發現des與腺癌發病之間的因果聯系。在該案中,加利福尼亞州最高法院駁回了11家制藥商主張的工藝水平抗辯,對他們科以巨額賠償金。(注:see rog.m·brisbois,“califomia products liability law practice”,p469-471.)判例法的這一立場受到工業團體的強烈批評,國會曾試圖通過聯邦法案限制法官們對嚴格責任判例的遵從,終因消費者保護團體的堅決反對而遭到否決。但在一些州的產品責任法中,對現有工藝水平的遵從可以構成產品無缺陷的可辯駁的假定。(注:see dix·w·noel,jerry·phillips,“products liability”,p154.)
歐洲各國的產品責任制度也是在判例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故差異較大。歐共體為推進共同市場的建立,一直致力于統一各國的產品責任制度。在發展風險問題上,歐共體前后幾個有關文件態度不一。1976年《歐共體產品責任法草案》第2條第2款規定:“制造人使其商品流通之時,即使依當時科學技術發展,并不認為商品具有缺陷者,制造人仍應負責。”這一規定在歐共體內引起極大爭議,其后的《產品責任斯特拉斯堡公約》就回避了發展風險問題。通過多年的艱苦談判,歐共體理事會于1985年頒布了《關于產品責任的指令》(85/374/eec)。根據指令第7條(e)目的規定,制造商對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知識水平不能發現的缺陷不承擔責任。但指令未完全排除發展風險責任,它例外允許成員國背離第7條(e)目的規定。目前,大部分歐洲國家的國內立法與指令保持著高度一致。英國、法國、德國等主要歐洲國家均承認發展風險抗辯,只有北歐少數國家將嚴格責任擴大至發展缺陷。
亞洲大多數國家進行產品責任立法時也以歐共體指令為范本。日本《制造物責任法》第4條列舉的免責事由之一即為“依其制造業者等于交付該制造物時的科學或技術水平,不可能認識該制造物有那種缺陷。”我國《產品質量法》第29條第2款也規定:“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雖然各國法律用語或表述略有不同,但對發展風險這一概念的理解是大體一致的,均視之為制造者無法控制的產品致損風險。只是美國判例法中的工藝水平抗辯內涵略為豐富。一般認為,工藝水平抗辯除包括科學技術水平無法發現的發展缺陷外,還包括一些已知卻無法以現有技術克服的缺陷,被稱為“系統風險”(system risk)。(注:see“year book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mational trade law”1977,vollume viii,p245.)對系統風險,制造商有指示和警告的義務,否則構成產品的警示缺陷。發展風險一般而言是一種設計缺陷,極少被認定為警示缺陷。
二、關于發展風險抗辯的爭論
有關發展風險最尖銳的爭論,莫過于在嚴格責任下它應否成為責任抗辯的一種。雖然大多數的立法實踐做出了肯定的選擇,但人們的認識并未就此統一。在美國,許多法官仍然在嚴格責任之訴中排斥工藝水平抗辯。歐共體指令雖然明確規定了發展風險抗辯,但一方面允許成員國背離該規定,另一方面對該抗辯的長期有效未加以保證,如果專家委員會在指令頒行10年后向歐洲議會提出建議,就可能導致這種抗辯被取消。贊成或反對這一抗辯的學者一直在進行激烈的辯論。
贊成責任抗辯的人主要有三點理由:
1.發展風險責任使嚴格責任幾近于絕對責任,對原告的過分傾斜將導致法律有失公正。發展缺陷是制造商根本無法合理預期的風險,要求他們承擔因此產生的賠償責任,將責任絕對化,與古代的加害責任模式并無二致,近代侵權法的道德判斷功能及正義性將喪失殆盡。
2.發展風險責任會抑制研究和開發工作,阻礙科學進步、技術革新。科學技術的發展永無止境,而人類在特殊歷史階段的認識能力總是有限的。這決定了任何新產品都有可能隱藏不可知的缺陷,因而也就有了改進和完善的可能。社會的進步需要付出一定代價,新產品的出現帶來了便利,也不可避免地伴隨一定風險。如果要求制造商對因科學技術發展而發現的產品缺陷承擔責任,將大大打擊他們技術創新的積極性,導致嚴重的低效率。事實上,美國許多藥品生產者就因懼怕可能的巨額產品責任追賠而中止許多社會急需疫苗的生產。產品責任訴訟的威脅大大減少了制藥公司對有潛在收益的新藥的研究和開發進行投資的動力。(注:(美)羅伯特·考特、托馬斯·尤倫:《法和經濟學》(中譯本),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621頁。)
3.發展風險責任會引發責任保險危機、導致企業破產。對苛刻的發展風險責任首先發難的是保險公司。賠償金額的迅猛增長使制造商和保險公司都不堪重負。保險公司在接受投保時更為小心謹慎,甚至采取極端措施:要么大幅度提高保險費,要么取消一些險種。這使得嚴格責任得以推行的保障-責任保險制度日漸萎縮。由此引發的連鎖反應就是許多盈利公司的破產。曼維爾公司破產案就是一例。多年前,人們并不知道石棉剝落會致人損害甚至死亡。曼維爾公司是美國主要的石棉生產商,在石棉剝落危險被發現后,該公司由于著名的貝莎達案引發的1600起侵權索賠而申請破產法保護。這些破產事例在大多數評論家看來是“一個愚蠢的產品責任制度的原本可以避免的社會成本。”(注:(美)羅伯特·考特、托馬斯·尤倫:《法和經濟學》(中譯本),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617頁。)
反對者針鋒相對地提出自己的理由:
1.發展風險抗辯是過失責任的產物,將之運用于嚴格責任危及產品責任制度的發展。嚴格責任又稱為無過失責任,指無過錯的行為人對損害承擔的責任。產品責任由過失責任演變為無過失責任,系各國(地區)法制之共同趨勢。(注:王澤鑒:《產品責任現狀之檢討及其發展趨勢》,載《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三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214頁。)這一演變的實質,即是用實現損害合理分配的結果公平取代追究過錯者責任的形式公平。而發展風險抗辯的適用就是為了免除無過錯的生產者的責任,這樣不是又回到產品侵權責任制度的起點-過失歸責了嗎?
2.發展風險責任有利于建立一個更安全的社會。產品缺陷致人損害在本世紀已逐漸演變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受到極大威脅。建立一個更安全的社會成為本世紀60年代興起的消費者保護運動的主要目標。受利益驅動的制造商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過程中會自覺地將消費者的安全作為首要考慮的問題。發展風險責任能夠刺激產品制造者盡最大可能地改進產品設計,提高產品的安全性,將危險消滅在未然之先,消費者的安全可以得到最大的尊重。
3.發展風險責任有助于實現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利益平衡。產品的嚴格責任實際上是一種“衡平”責任,目的是使社會生活中發生的不幸損害得到合理分擔。在擴散產品損害造成的損失方面,生產者們總是處于較消費者有利的地位。他們可以通過責任保險或改變價格將責任分配于商品成本中,由社會大眾分攤風險,這是消費者無力做到的。(注:see dix·w·noel,jerry·phillips,“products liability”,p32.)采納發展風險抗辯理由就意味著不能合理發現的缺陷所致損害風險完全由受害者來承擔,將缺陷產品投放市場并獲取收益的生產者卻借此逃避責任。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利益這樣的嚴重失衡同樣是極不公正的。更何況生產者控制著產品設計、生產工序,由其控制和預防危險成本最低、效果最直接。
論爭者們的意見都不無道理。不能否認,將發展風險視為產品缺陷能強有力地保護社會弱勢團體-消費者。更重要的是,這種嚴格責任有助于建立有效的事故預防機制。它促使制造者把源自產品事故的損失內在化,加大對預防措施及高技術研究的投資,以求將產品的危險性降至最低。但這只是其積極的一面,它的消極作用也是巨大的。制造商相信,若沒有發展風險抗辯,許多有可能觸及該風險的有用的新產品將不會被投放市場,最終消費者和企業都會受損失。(注:see alistair·m·clark,“product liability”,p155.)更何況責任保險危機和企業破產事件會使經濟運行的社會成本大大增加,從根本上說不利于社會的每一成員。產品責任是現代經濟社會中的一種抑制性機制,如果運用得當,它可以有力抑制由于過度追逐財富和利潤出現的某些消極因素;如果運用不當,則可能傷害制造商的投資熱情和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的創造性,而這些都是經濟生活中極為寶貴的積極因素。因此,任何一個國家在制定和實施產品責任法的過程中,都不能不在重視保護消費者的同時,充分考慮到產品責任對企業生存、技術進步、乃至對一國的經濟發展可能產生的影響。
從本世紀80年代初開始,在嚴格責任的發源地美國以關于發展風險的爭論為契機,興起一場產品責任法的改革運動。改革者們運用實證的經濟分析方法,創立了判斷產品是否有缺陷的“風險/效用標準”(risk-utility test),以對抗傳統的“消費者預期標準”(consumer expec-tation test)。在他們看來,過分偏袒原告的產品責任制度既不公平,也不具有經濟上的合理性。他們主張建立保持一定彈性的產品責任制度,采納發展風險、產品誤用等抗辯限制責任的不適當蔓延,以遏制嚴格責任向絕對責任發展的勢頭。這一運動的影響是全球性的。在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初,各國紛紛進行產品責任立法,發展風險已作為一個公認的抗辯理由出現在許多國家的產品責任法中。
筆者認為,任何法律制度都應是各種利益和價值平衡與折衷的產物。不僅產品責任制度如此,發展風險抗辯也應如此。追求效率的發展風險抗辯以犧牲一定的安全為代價,如果被濫用,對經濟生活的危害將是災難性的。不僅個人權益無法保障,社會發展同樣也會受阻。因此,只有嚴格限制發展風險適用的產品責任制度,才能較好地實現消費者權益與企業利益之間的動態平衡。
三、發展風險抗辯的運用
在國外,盡管發展風險抗辯已被廣泛接受,但制造商若想成功地利用這一抗辯理由絕不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英國一個著名的保險人指出:“開發風險抗辯的價值可能被生產者的人過高估價了。保險商的檔案透露,迄今為止幾乎沒有成功地運用開發風險來進行抗辯的案例。”(注:(英)斯蒂芬森·w·海維特:《產品責任法概述》(中譯本),中國標準出版社1991年版,第88-89頁。)其中,發展風險抗辯的運用規則起到了關鍵性的限制作用。
(一)時間因素
發展風險是在特定時間內不可知的危險。在特定時間之后,這一危險必然是已知的,否則受害人無從知道引起損害的原因,也就不可能產生訴訟。這一時間的確定對認定發展風險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各國產品責任法一般以產品投入流通的時間為考察的標準時間。如果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無法發現缺陷的存在,即使其后研制出更安全的產品,制造者仍可以主張發展風險抗辯。對于“投入流通”應如何理解?《斯特拉斯堡公約》第2條第4項規定:“如果生產者已將產品交付給另一人,則該產品即為‘投入流通’”。按照國外學者的解釋,“不論是否采用出售、出租、出借、寄托的方式,也不論是無償還是有償,只要是基于營業而為”,即可構成交付。(注:王家福主編:《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563頁。)因此,在產品基于生產者的營業行為轉移給他人而脫離其控制之前,生產者都負有不斷改進產品、消除危險的義務。如果此時危險為已知的,發展風險的抗辯就不能成立。即使發展風險抗辯成立,在危險被發現后,對于已投入流通的缺陷產品制造者仍負有及時充分警告和回收產品的義務,否則,對其怠于履行義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產品的流通通常是一個持續的過程,如果在不斷投入流通的過程中科學技術發展到了能夠發現缺陷存在的水平,應如何確定制造者的責任?筆者認為,應以科學技術能夠發現缺陷之前最后一次投入流通時為準,對此前投入流通的產品,制造者免責;對此后投入的產品則不能免責。
(二)科學技術水平的認定
發展風險是依據一定的科學技術水平加以判斷的,正確認定科學技術發展水平是防止發展風險濫用的安全閥。
衡量科學技術的發展水平能否發現缺陷存在有兩種做法。第一種方法是以知識為基礎。它多半根據這樣的假定,即一個制造者在任何時候都要了解有關其產品的所有能得到的信息和技術,因為他們在其生產領域里有義務跟上科學技術的最新發展。制造者僅表明他已做了所有確立了最低限度標準的政府條例所規定的那些測試的工作,都是不夠充分的。(注:see alistair·m·clark,“product liability”,p154.)只要在世界范圍內,能夠發現缺陷的科學技術知識已經公開,制造者就有將之運用于其生產的義務。第二種方法以可行性為基礎。它允許生產者在能證明其產品投入流通時符合當時可達到的可行的安全設計時免責。可行性不僅包括安全,還包括諸如成本、效益、消費者期望以及安全決擇的可能性等要素。(注:(美)瑪格麗持·格里菲斯:《歐洲經濟共同體產品責任中的瑕疵問題》,載《法學譯叢》1990年第1期。)這一做法不要求生產者為使產品更安全而處于該領域科學技術的前沿,或者采用成本大大超出其可獲利益的預防措施。
顯然,第一種方法更為嚴格,也有利于消費者。后一標準極有可能使科學技術水平淪為工業實踐水平的代名詞,從而幫助制造商輕易逃脫責任。因此,法官們通常會排斥這一做法。例如,在維克威爾工程公司一案中,公司參照了四種現代書籍(包括化學藥品工業風險的標準著作)這一事實并沒有免除他們的責任。(注:(英)斯蒂芬森·w·海維特:《產品責任法概述》(中譯本),中國標準出版社1991年版,第8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