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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包括:
(一)對下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二)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
(三)對行政許可辦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行政許可監督檢查,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實行責任制:
(一)本廳水政水資源處負責對行政許可辦理機構和下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許可進行執法監督;
(二)本廳行政許可辦理機構負責對被許可人從事相應行政許可事項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同時對下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相應行政許可進行監督指導;
(三)省監察廳駐水利廳監察室負責對行政許可辦理機構工作人員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本廳水政水資源處對涉及行政許可的規范性文件實行事前審查制度和備案制度。
本廳制定的涉及行政許可的規范性文件,在前應當經過水政水資源處審查。
下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涉及行政許可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報本廳備案。
第六條本廳實施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許可辦理機構應當在做出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報省監察廳駐水利廳監察室和水政水資源處備案。
下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在做出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報本廳備案。
第七條本廳行政許可辦理機構在管理權限內按照以下職能行使行政許可監督檢查權:
(一)水政水資源處負責對取水許可、入河排污口設置和擴大審核等行政許可事項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二)水土保持處負責對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驗收審批等行政許可事項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三)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對防洪規劃同意書審批、占用規劃保留區土地審批、洪水影響評價書審批、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批、河道采砂審批等行政許可事項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八條本廳行政許可辦理機構應加強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必要時也可委托下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被許可人進行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主要內容為:
(一)被許可人是否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
(二)被許可人是否按照行政許可確定的范圍、地點、期限、數量、方案等從事許可的活動;
(三)被許可人對行政許可提出的有關要求、措施是否落實;
(四)糾正或者查處被許可人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九條本廳行政許可辦理機構通過下列方式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一)書面檢查;
(二)抽樣檢查、檢驗或者檢測;
(三)實地檢查。
第十條本廳行政許可辦理機構應當督促被許可人建立自我檢查制度,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相應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并建立監督檔案,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歸檔備案。
第十一條本廳行政許可辦理機構對被許可人進行行政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十二條在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發現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生命財產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責令被許可人停止活動,限期改正,并加強跟蹤檢查。
第十三條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應當公開進行。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行政監督檢查時,應當將行政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行政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除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監督檢查記錄允許公眾查閱。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本廳違法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的,有權向省政府法制辦或者省監察廳投訴、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州市水利(水務)局違法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的,有權向本廳投訴、舉報。
本廳受理舉報、投訴的電話、電子信箱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下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廳水政水資源處提出處理意見,本廳依法予以撤銷:
(一)行政許可決定明顯不當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違反法定程序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
>> 論司法審查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 論行政執法行為的檢察監督 行政行為的制度之辯 論行政行為的效力內容 論司法監督在抽象行政行為中的引入 抽象行政行為行政訴訟制度的思考 抽象行政行為監督現狀和問題的探析 淺議瑕疵行政行為的監督及補救 略論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問題 抽象行政行為 非強制行政行為制度化探討 程序性行政行為及其司法救濟 論行政行為的綜合意志性 論行業組織內部行政行為可訴性 論柔性行政行為的司法控制 論程序違法之行政行為效力 論抽象行政行為的可訴性 論行政行為違法性連帶的司法審查 論行政行為選擇的倫理評價 論公共管理中的行政行為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l以及《2013年全國法院執行案件情況》,,最后訪問日期:2014年10月22日。
(2)根據2009年修正的《俄羅斯聯邦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其執法監督的對象范圍廣泛,其中就包括俄羅斯聯邦領域內聯邦各部、公務部門與其他聯邦執行權力機關、俄羅斯聯邦各主體國家權力執行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等及其公職人員;監督的活動不僅包括上述主體遵守聯邦憲法與執行法律的狀況,還包括上述機關頒布適用的法令合法性的情況。其檢察官在履行職責時享有的權限也很明確,包括(1)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無阻礙地進入上述機關的辦公場所與所屬區域,獲取上述機關的文件與資料,對與檢察院獲悉的違法事實信息相關的法律執行情況進行檢查;(2)可以要求上述機關領導或其他公職人員提供必要文件、材料、統計報表與其他資料;(3)可以指派專業人員查明存在的問題;(4)根據檢察院所獲資料與舉報材料,可以對上述機關下屬或監察機構的稽核活動進行檢查;(5)可以傳喚公職人員與公民對違法事由予以說明。參見《俄羅斯聯邦檢察院組織法》,趙路,譯.中國刑事法雜志,2010年第5期,第116頁。
參考文獻:
[1]吳婷婷.我國行政檢察監督的制度構想[EB/OL].(2014-03-10)[2014-10-22].
行政許可機關對被許可人的監督可分為事前監督和事后監督。《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一條、六十二條、六十三條和六十四條就作了這方面的規定。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行政機關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行政機關監督檢查記錄。行政機關應當創造條件,實現與被許可人、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計算機檔案系統互聯,核查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第六十二條行政機關可以對被許可人生產經營的產品依法進行抽樣檢查、檢驗、檢測,對其生產經營場所依法進行實地檢查。檢查時,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被許可人報送有關材料;被許可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驗。對檢驗合格的,行政機關應當發給相應的證明文件。第六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第六十四條被許可人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將被許可人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抄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以上四個法條分別規定監督檢查制度的具體落實制度。第六十一條反映出行政機關的書面監督制度;六十二條是實地檢查制度;六十四條是屬地管轄制度。這些制度的建立,要求行政機關必須對自己先前的許可行為負責,在許可的同時重視行政監督管理,真正落實“誰許可、誰監督、誰負責”。
2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自檢制度和公眾舉報制度
《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五條和六十八條對此進行了規定:。六十五條中指出個人和組織發現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有權向行政機關舉報,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第六十八條規定:對直接關系公眾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行政機關應當督促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單位建立相應的自檢制度。行政機關在監督檢查時,發現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停止建造、安裝和使用,并責令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單位立即改正。對于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許可,這些許可通常都是十分重要的,僅僅只靠單純地自檢制度,肯定會有所遺漏,不可能徹底糾正,但是不能否認這種制度作為行政機關監督檢查的有效補充的方式。因為那些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在建造階段就需要對其實施監督檢查。同時,由于行政許可機關的工作人員有限,經費有限,不可能在每個企業派專人對這些設施設備進行監督檢查。因此,確立公眾舉報制度,積極發揮群眾的主觀能動性,發揮群眾的優勢,讓群眾成為行政許可的監督者。
3實踐中判例存在的問題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辦各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
第三條辦法制機構是本辦的執法監督機構,對各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是否合法、適當,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行政執法監督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的原則。
第五條執法監督的主要形式是實行定期檢查和經常性檢查。
定期檢查,是指執法監督機構組織有關人員每年定期對各執法機構實施部門法律、法規、規章等情況所進行的全面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部門法律、法規、規章組織實施情況;
(二)行政執法責任制貫徹執行情況;
(三)執法過程中存在的不足或問題;
(四)其他應檢查內容。
第六條定期檢查原則上每年安排1—2次。上級部門指定的執法檢查,可隨時安排。定期檢查結束后,應形成書面材料向上級報告,并將檢查的結果在全辦通報。
第七條經常性檢查,是指執法監督機構對各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的執法情況所采取的隨時檢查或抽查的監督方式。檢查內容包括:
(一)執法機構主體資格是否符合規定;
(二)是否有合同工、臨時工參與或從事執法,執法證件的合法、有效情況;
(三)執法行為是否符合執法權限;
(四)適用執法依據是否準確、規范;
(五)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執法決定的內容是否合法、適當;
(七)執法文書使用是否規范,以及案卷質量情況;
(八)重大行政執法行為備案情況;
(九)文明執法情況。
第八條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執法主體不符合規定的,予以糾正或撤銷其執法決定;
(二)執法證件失效或非法的,暫扣或沒收執法證件;
(三)適用執法依據違法或不當的,糾正或撤銷具體行政行為;
(四)違反法定執法程序的,對其執法決定予以糾正或撤銷;
(五)重大行政執法行為未按要求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報;
(六)對于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執法機構或執法人員,應責令限期履行職責。
第九條在糾正執法行為的同時,對需要追究行政執法責任的機構或人員,由辦法制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辦行政執法領導小組,按照責任追究制度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條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辦法制機構應加強研究,提出意見,制定措施,及時解決;或提出建議,向辦領導反映。
為進一步加強局機關工作作風和效能建設,根據《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實行縣政府工作部門、鎮(街道、開發區)行政主職暗訪檢查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現就我局實行行政主職明查暗訪檢查制度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明查暗訪主體
局機關各科室、直屬單位。
二、明查暗訪檢查的內容
1、局機關內部管理情況,重點是機關工作作風和效能建設;
2、縣領導批示關注的相關工作和有關作風效能建設的、投訴問題;
3、本局確定的年度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
4、本局“進村入企”大走訪活動開展及有關事項落實情況;
5、本局工作職責范圍內與民生密切相關的各類優先優惠政策落實、證明證件辦理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等情況;
6、其他應當進行明查暗訪檢查的工作與事項。
三、明查暗訪檢查的實施
暗訪檢查按照“一周一暗訪、一月一分析、一季一通報”的要求進行。
1、明查暗訪檢查方法。由局長帶領暗訪檢查組成員,通過現場察看、聽匯報、查資料、走訪等方式,查找問題,分析原因,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
2、明查暗訪檢查時間。暗訪檢查每周一次。由辦公室在前一周周五向局長提出暗訪檢查的方案,確定具體內容和時間,并于暗訪檢查前一天通知暗訪檢查組相關成員參加明查暗訪。
3、明查暗訪檢查記錄。每次暗訪檢查后,由辦公室建立工作臺帳,填寫《行政主職領導每周暗訪檢查情況記錄表》,主要內容為發現的問題、解決問題的措施或結果。每月要將明查暗訪檢查的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形成書面材料,經局長簽字后于每月最后一個工作日上報縣作風辦。
4、明查暗訪檢查結果反饋。對暗訪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由辦公室下達整改通知書,責成所涉科室、單位和個人限期整改,并要求報送書面整改報告報辦公室,辦公室每季度對暗訪檢查及督辦情況進行通報。
5、明查暗訪檢查結果的運用。被發現問題的科室、單位或個人到期仍未達到整改要求或再次出現同類問題的,將予以通報。對被本局通報二次以上、被縣相關機構督查發現問題并通報或出現問題且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科室、單位或個人,將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處理。
四、工作措施
1、加強領導。為加強對明查暗訪檢查工作的領導,局成立行政主職暗訪檢查組,由局黨組書記、局長徐國娣任組長,各位副局長任副組長,成員為余雅娟、孟萬龍、直屬單位負責人。局辦公室為明查暗訪檢查組辦公室,孟萬龍兼任聯絡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