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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國家助學貸款政策所面臨的現實困境,與金融深化進程中國有商業銀行的政策偏好密切相關。國有商業銀行在金融深化進程中存在金融支持與市場化兩種取向,由于受到雙重目標的約束,國有商業銀行在謀求兩者之間的平衡時,偏重于金融支持政策的運用,風險約束下的市場化取向只是處于漸進增強的過程。為此,以風險分擔的形式來降低國有商業銀行風險、并試圖解決“惜貸”問題的政策進路缺乏實效,有必要通過制度創新來推動國家助學貸款的發展。
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始于1999年,政策意圖是為解決高校擴招所引發的大面積貧困生問題,以促進教育公平。但從政策推行的實踐看,效果并不理想,“惜貸”現象一直制約著政策的有效實施,實際獲貸的學生覆蓋面過窄,未能切實解決廣大貧困生群體的經濟困難。據中國人民銀行原副行長項俊波2007年3月在青海省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啟動儀式上所透露,以政策推行之初的1999年計,當年全國國家助學貸款余額僅400多萬元。政策推行8年之后,到2007年3月末,國家助學貸款余額只有153.7億元,累計受益學生僅200萬左右,遠未能覆蓋到占全體大學生總數20%以上的貧困生群體。
面對這樣的困境,目前的政策進路集中于通過風險分擔、以降低銀行風險的舉措來推動政策實施。2004年起設立的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就是這一政策進路的體現。在當年出臺的《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明確提出,“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是根據‘風險分擔’的原則,按當年實際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的一定比例對經辦銀行給予補償”,“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按照行政隸屬關系,由財政和高校各承擔50%”。但是這一政策改進措施并未收到實效,在隨后舉行的國家助學貸款招標中,各省市的國有商業銀行普遍缺乏競標的積極性,不少省市出現流標的現象,以至仍然不得不借助行政手段甚至輿論壓力來推動政策的落實。
從更為宏大的視角看,僅從銀行風險這一維度,還不足以充分闡釋國家助學貸款目前的困境所在。國有商業銀行因巨額不良資產所引發的風險持續累積是不爭的事實。中國人民銀行所公布的數據顯示,“2000年國家通過成立信達、華融、東方、長城等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從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剝離了總計1.3萬億元的不良貸款,但國有商業銀行2001年年末不良資產比重仍達25.3%”[1]。近幾年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比例并未顯著下降,大量信貸資金流向了效益不佳的國企及明顯不具備償還能力的高校。如果僅從市場化取向的風險控制角度看,銀行作為理性的市場主體,是不可能導致目前狀況的發生的。相比較而言,總計僅153.7億元的國家助學貸款余額可能引發的呆壞賬風險,實在是極其有限。以風險分擔作為推動助學貸款政策落實的主要政策進路,與金融深化進程中國有商業銀行的政策偏好不能有效競合,有必要轉換視角,通過制度創新來推動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落實。
一、金融深化進程中國有商業銀行的政策偏好
金融深化概念是由羅納德·麥金農和愛德華·肖等人于20世紀70年代對發展中國家的金融制度進行系統研究后提出的。他們認為,發展中國家存在金融機構高度國有化、金融市場滯后、政府過度干預、金融資源配置效率低下等金融抑制現象,為有效消除金融抑制現象,政府應放棄對金融市場和金融體系的過度干預,使市場機制特別是利率機制自由運行以優化金融資源配置,促進經濟發展。國內有學者認為:“金融深化通常是指經濟的貨幣化過程,是一個綜合性概念,其實質就是在資金運動的領域更多地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金融深化理論的核心觀點是一國的金融體制與該國的經濟發展之間存在一種相互刺激和相互制約的關系。”[2]
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大國,面臨著實現工業化和現代化的艱巨任務,金融在經濟中處于核心地位,對維持經濟高速、穩定和持續增長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中國由傳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時間很短,市場經濟體制還不完善,與之相對應,金融發展處于典型的審慎性金融深化進程中。金融深化的推進采取立足于國情的漸進方式,不同于東南亞及拉美國家過于激進、超前的金融深化戰略,其中央政府和監管機構極為重視加強對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的監管。為此,在金融體系中處于事實壟斷地位的國有商業銀行,一方面市場化取向日漸增強,另一方面又受制于利率管制及行政干預,不能形成真正的利率機制,在金融資源配置中普遍存在以犧牲效率為代價的金融支持現象,進而成為促成國有商業銀行政策偏好的根本原因。
1.受到雙重目標約束,存在兩種政策取向
盡管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頒布實施在法律上明確了國有商業銀行的企業法人地位,確定了商業化的經營原則,但是由于審慎性金融深化進程的推進,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事實上是企業化改革與政府控制并存,銀行在利潤最大化與金融支持雙重委托目標下運行,一方面存在市場化的風險約束取向,另一方面又存在以犧牲效率為代價、將金融資源配置到效益低下的國企(高校類似,下同)的金融支持傾向。
2.在兩種政策取向間謀求平衡,但以金融支持政策的運用為甚
金融深化的推進使得傳統財政性籌資渠道日漸萎縮,迫使國企及高校轉向金融渠道融資。盡管不少國企經營難效益低、高校償債能力弱,但是出于拉動投資、保障就業及維護穩定等政府意圖,國有商業銀行往往以犧牲效率為代價,將大量信貸資金配置給效益低下的國企及不具備償債能力的高校,政策運用明顯偏向于金融支持政策。市場化取向的風險約束機制雖然得以建立并逐步完善,但只是處于漸進增強的過程,不居于主導地位。
3.對金融支持政策的偏重導致利益相關體結盟傾向的形成
金融支持政策的運用是以中央政府事實上的“隱性擔保”為前提。政府出于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充分就業的目的,不會讓經營不善的國企輕易破產而引發大面積失業;國有商業銀行則可以在不考慮國企投資項目風險的情況下,向經營不善的國企持續注資,同時獲得了幫助國企解困的美譽;國企則得到了只借不還的實惠。即使國企最終無法償還貸款導致金融風險累積,國家最后還是會承擔起所有的不良資產,進而激勵國企的逆向選擇和銀行的道德風險行為。在這樣的背景下,國有商業銀行如果沒有及時將資金貸出去,反而會造成一定的經營成本損失、甚至得罪國企和地方政府,而國企出于持續經營的需要,也會積極尋求貸款援助,從而在客觀上形成銀行與國企的結盟傾向。
二、銀行政策偏好與國家助學貸款現實困境的形成
國家助學貸款現實困境的形成與金融深化進程中國有商業銀行的政策偏好密切相關。我國在對國家助學貸款進行制度安排時,是將其作為一項政策性極強的商業貸款,一方面由政府主導政策的設計及推動實施,另一方面是在銀行與貧困生之間形成信用性的商業借貸契約關系。
1.非均衡博弈對弱勢群體產生排斥效應,阻礙了金融支持政策的運用[
從多方利益博弈的角度來分析國家助學貸款的制度安排,可以明顯看到政府、國有商業銀行及貧困生群體之間顯著的力量非均衡狀態。政府擁有龐大的社會資源動員能力及深厚的權威資源,在制度選擇博弈中始終處于優勢地位;國有商業銀行則具有雙重性,既是政府支持下的預算約束體,又是貧困生的支持體;貧困生群體不僅經濟地位低下,而且缺乏可以利用的社會資本,在三方所形成的博弈中不能產生強大的影響力。作為支持體的政府,一方面希望國有商業銀行按照市場化取向盈利,另一方面卻又擔心如果大面積貧困生不能被國家助學貸款政策所覆蓋并從中獲益,會有損教育公平,從而一定程度上傾向于采用金融支持政策,適度犧牲銀行效率來幫助貧困生群體。但是金融支持政策的運用是以雙方力量均衡為前提,并以形成結盟傾向為保障,在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制度設計中,貧困生群體在各方利益博弈中明顯處于弱勢地位,與國有商業銀行之間不構成可以促成結盟傾向的利益關系,所以不可能在各方之間的利益沖突與妥協中形成行為均衡,從而導致了金融資源配置中針對貧困生這一弱勢群體的排斥效應。
2.銀行人的風險中立使風險分擔的政策進路缺乏實效
國有商業銀行在運營中存在委托-關系,委托人是代表全體人民的國家,人是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者。由于兩者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及激勵不相容,往往引發逆向選擇及道德風險,在國家助學貸款的制度安排中,銀行人的風險中立使市場化的風險約束機制效果有限。由于國有商業銀行受利潤最大化及政策性負擔雙重目標的約束,其效用函數(A)可以表達為:A=A(e,r),其中e為銀行人在信貸過程中所付出的“努力”,包括認真審貸、嚴格監控貸款風險等,可以理解為市場化取向的風險控制變量;r為履行政策性負擔所耗費的信貸資源(包括官員尋租成本)。在金融深化進程中銀行人具有雙重身份:商業銀行家及政府官員,其福利及升遷不僅取決于基于風險約束的利潤指標,更大程度上取決于為貫徹政策性目標所獲得的政治及其他社會資本。所以e和A是正相關的,r和A則是高度正相關的。在國家助學貸款的制度安排中,銀行與貧困生之間的關系不同于銀企(校)關系,貧困生群體處于弱勢地位,社會影響力極其有限,加上貧困生助學貸款單筆額度小、貸款人數量大的特點,助學貸款業務的開展使得e帶來的邊際“努力”收益小于r減少所帶來的邊際損失。故而在國家助學貸款運行中,銀行人在e和r中作出權衡時,傾向于風險中立,目前降低風險的政策進路難以使銀行人產生足夠的動機,“惜貸”現象也就在所難免。
三、相應政策建議
既然國有商業銀行在轉型時期謀求金融支持與市場化取向的平衡時,更偏重金融支持政策的運用,而市場化取向的風險約束只是處于漸進增強的過程。因而目前試圖在國有商業銀行、助學貸款管理機構、高校、貧困生群體之間進行風險分擔的政策改進措施,難以真正調動國有商業銀行的積極性,且這一政策進路不能有效化解目前國家助學貸款所面臨的實際困難。因此,創造更為優惠的市場運行條件,促成金融主體的多元化,引入擔保機制,形成風險控制與利潤最大化的雙向約束,配合以靈活的稅收杠桿,是今后政策改進的可行思路。
首先,促成金融主體的多元化,強化制度安排的市場化取向。應適時制定相應政策,在招標過程中鼓勵中小型股份制商業銀行參與競標,引導其積極開展國家助學貸款業務。中小型股份制商業銀行機制相對靈活,產權比較明晰,以風險約束及利潤最大化為目的的市場化取向明顯,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規避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足。
其次,引入擔保機制,降低銀行風險。目前國家助學貸款為信用貸款,學生在學期間采用財政貼息的方式,故而學生在學期間銀行收益是有保障的。但學生離校后的遠期收益則難以預期,因為貸款無擔保,學生離校后流動性很大,加之目前勞動力市場供求失衡嚴重,學生就業率及就業質量都存在較大問題,國家助學貸款存在一定的呆壞賬預期風險,銀行債務追償成本很大。因此,引入擔保機制是符合市場運行的一般規則,可以有效降低銀行風險。
最后,運用稅收杠桿,保障資金來源。具體做法是,由銀行開展國家助學貸款專項業務,儲戶投入該項業務所獲存款利息免征利息所得稅,通過提高儲戶的實際收益來鼓勵居民積極參與國家助學貸款專項儲蓄。這一舉措必然可以動員大量的居民金融剩余流向國家助學貸款專項業務,從而保證信貸資金的充盈與資金流量的均衡;另外,中小型股份制商業銀行開展國家助學貸款專項業務與其他業務分營,實行收支單列,這部分專項業務所獲收入在免征營業稅的基礎上,還可以考慮減免企業所得稅。這一政策思路是有現實依據的,國家為引導外資投向公路、港口等基礎設施建設,在所得稅制設計中曾有“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即對投資這些行業的外企,從開始贏利的年度起,頭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接下來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目前對高新技術企業也有相應的所得稅減免政策。高等教育具有基礎性和先導性產業屬性,實施類似的優惠所得稅制具有可行性。
參考文獻:
[1]劉朝明.中國金融體制改革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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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PolicyAdjustmentofFinancialDeepeningandNationalStudentLoan
DUChi1,2
(1.InstituteofHigherEducationResearch,NanchangHangKongUniversity,Nanchang330063,China;
2.InstituteofEducationScience,Huazho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Wuhan430074,China)
貴行對借款學生______發放國家助學貸款,充分體現了國家對經濟暫時困難家庭的關心和扶持,作為借款學生的家長(監護人),我們同意借款學生到貴行辦理國家助學貸款并保證支持借款學生按時歸還貸款本息。保證期間從借款學生不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義務之日起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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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制度的合理性與有效性均涉及倫理問題。國家助學貨款制度從倫理性角度分析,具有突出的追求并體現杜會公正的合理性,以救助形式出現的倫理關懷特性;從倫理功能角度分析,表現出對借款學生個人的倫理要求和行為約束作用,對社會道德建設,特別是信用體系建設的積極意義。加強政府職責、建立大學生個人信用體系等措施將有助于國家助學貨款制度的完善。
我國從200()年9月開始在全國范圍內實行了國家助學貸款制度,這是目前資助經濟困難大學生最有力的保障。如何進一步完善這一制度,使其更合理地發揮作用?由于制度的合理性與有效性在根本上均涉及倫理問題,回答這一問題就要對國家助學貸款制度進行倫理分析。對一項制度進行倫理分析,主要包括兩部分內容:第一,該項制度蘊涵和體現的倫理思想是什么,是否合理;第二,它能夠起到怎樣的倫理規范作用,有效性如何。簡言之,即分別分析制度的倫理性和倫理功能。針對國家助學貸款制度,倫理分析需要回答的是:為什么要建立國家助學貸款制度?這一制度對個人和社會而言有何價值?如何改進這項制度?
一、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倫理性
單純地看,制度中不存在倫理活動。但若是追問一項制度得以確立的依據,則可以發現,其中必然蘊涵著某些價值觀與倫理規則。從根本上說,制度與倫理所調節和整合的對象都是人們之間的利益關系。在原始經濟和自然經濟條件下,倫理道德發揮了調節作用。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效率的追求使某些經濟行為超出了道德規范的范圍,必須借助規則化、強制化的制度進行調節。而制度要合理而有效地整合各種行為,其本身就必須是合理的,即能夠公平而有效地分配資源。這正是廣義的制度的倫理性問題。制度調整利益關系時所帶有的倫理特性或倫理特征,則構成狹義上的制度倫理性。因此,分析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倫理性,分別表現為以實現社會公正為目的的合理性和以救助形式出現的倫理關懷特性。
1.社會公正的倫理追求
為什么要建立國家助學貸款制度,對經濟困難學生實行國家助學貸款是否合理?對這一問題的回答涉及對該項制度合理性的評判。實行國家助學貸款的意義與作用很多,而從倫理性角度衡量,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價值集中體現為有利于實現社會公正。
公正與正義、公平、公道是同一個概念。對這一概念的界定,盡管眾說紛紜,但人們普遍認可社會公正的根本問題是社會對每個人權利與義務的分配。其原則是等利或等害交換。包括以下五條分原則:(1)品德原則:按照品德分配權利;(2)才能原則:按照才能分配權利;(3)需要原則:按照需要分配權利;(4)平等原則:分配給每個人同等的權利;(5)貢獻原則:按照貢獻分配權利。
就高校而言,能夠為社會民眾提供的權利是受教育權和在教育過程中享受教育資源的權利。但由于高等教育資源不足,必須采用某種標準來確定誰有資格享受這種權利。長期以來,我國大學在招生中實行的是才能原則,即以高考成績作為能否進人大學的標準。盡管高考分數并不能完全代表一個人的才能,但由于品德的難以確切考察,緊缺的教育資源無力滿足龐大的教育需求,貢獻原則對基本上還未有什么社會貢獻的學生的不適用性,才能原則遂成為相對公正的原則而為絕大部分人所接受。
高等院校擴大招生后,從教育資源分配的廣泛性看,比起只有少數人能享受這一資源更多地體現了社會公正。同時,由于教育為人提供公平競爭、向上流動的機會,能幫助弱勢群體擺脫原來出身的那個群體的局限,顯著地改善人的生存狀態,因而更多的高等教育機會意味著能幫助更多的弱勢群體,減少社會性的不公平。但是,由于高等教育收費制度在我國迅速確立并開始實施,結果,一部分根據才能原則獲得大學人學資格的學生卻因經濟困難被擋在了大學校門之外。這一問題若不加以解決,弱勢群體便不可能通過大學教育改善生存狀態,大學教育實現社會公正的功能也不復存在。國家助學貸款制度以經濟困難的高校在校生為資助對象,為他們通過大學教育改善生存狀態提供保障,有利于社會公正的實現,因此是合理和有價值的。
2.救助的倫理關懷特性
國家助學貸款的設立、內容,以及具體操作,都帶有明顯的倫理關懷特性。
首先,國家助學貸款的設立,大幅度擴大了資助困難大學生的覆蓋面,使更多的困難大學生獲得了更多的資助。20世紀90年代,我國進人高等教育快速發展時期,高校收費改革勢在必行。與此同時,采取切實措施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保證他們不因貧困而失學,也成為改革的重要目標。為此,教育部、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和各地政府結合實際情況,建立了一套比較完整的高等教育助學體系。但是,隨著高校在校生規模的不斷擴大,家庭困難學生的數量也在不斷增加,再加上上學所需費用上升等因素,單靠“獎、助、補、減”辦法,已無法完全解決貧困學生的問題。國家助學貸款作為由中央和省級政府共同推動的一種信用助學貸款,由國家指定的商業銀行負責發放,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行,所有普通高等學校均能申辦,極大地提高了資助困難大學生的力度,擴大了資助面。
其次,為最大幅度地資助貧困大學生,國家助學貸款執行優惠政策。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無需擔保,二是由中央或省級財政貼息一半,個人承擔的利息數額很低。這些規定,對于因家貧而無力辦理保證擔保、抵押擔保、質押擔保等貸款方式的大學生來說,無疑是非常有力的援助。
再次,在操作層面上,國家助學貸款制度表現出基于關懷取向的靈活性。一是被納人“綠色通道”制度。即對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允許先辦理人學手續,然后再根據核實后的情況,申請辦理國家助學貸款。這有力地保障了一部分經濟困難大學生在學費不足的情況下也能順利人學。二是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的實行。作為國家助學貸款的補充,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是各省在大學生戶口所在地辦理的一種貸款業務。與在高校內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相比,實際上擴大了申請范圍,具有更大的便利性。
二、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倫理功能
制度以一定的倫理精神為指導,是一定倫理
觀念的實體化和具體化。但反過來看,制度在對利益關系進行規則化、強制化調節的同時也實現著某種倫理要求,具有明顯的倫理功能。首先,制度以明確的方式把某種倫理要求直接表達出來,將發源于個體的善導向社會共同體一致同意并遵循的規范。例如,“誠信”是個體的一種品格,它一旦成為制度所標示的規則,便不僅是參與該項制度活動的個體應該遵守的,而且也是社會群體應該遵循的規范。其次,制度以強制的方式對不符合倫理的行為進行懲治,從而達到揚善的目的。例如,當制度對不誠信的行為進行懲治時,就是對誠信的褒揚,能夠起到規范社會成員行為的實效。最后,制度的穩定性和確定性減少了道德實踐的偶然性和不確定性,保證了道德行為的養成,使制度所標示的倫理規則最終完成向群體善的轉變。這些功能在國家助學貸款制度中,可以分別從個人和社會道德建設兩個方面來考察。 1.對借款大學生個人的倫理要求和行為約束
(1)自立自強。國家助學貸款的根本性質是“助援”,而不是福利。它對經濟困難學生執行優惠政策,幫助他們依靠自己的力量完成大學學業,但并不免除他們的償還義務。這既對學生提出了自立自強的要求,也是從制度上敦促他們做到自立自強。
(2)負責。國家助學貸款制度一方面為經濟困難大學生提供了順利求學的保障,另一方面也對他們應盡的責任提出了要求。對于不負責任的大學生,國家助學貸款的貸款銀行將停止發放貸款并清償貸款本息。
(3)誠信。國家助學貸款是大學生憑自己的信用申請貸款,畢業就業后逐步歸還貸款的制度。其基礎是大學生的個人信用,因此對大學生的誠信,特別是信守還貸條款有明確的要求。不守信約的借款學生,將不僅不能繼續享受貸款,還將承擔違約責任,甚至法律責任。
2.對社會道德建設的推進
國家助學貸款制度傳遞社會公正、自立自強、負責、誠信等價值觀,并以強制性形式保證符合這些倫理規范的行為獲得積極有利的結果,從而達到調節利益、規范行為的目的,提升整個社會的道德水平。更為重要的是,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實施有助于探索建立國家信用體系。從我國目前的狀況看,發展市場經濟,迫切需要建立各類信用記錄和信用檔案,建立失信制約機制,用法律來規范信用關系。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當務之急,就是建立健全社會信用制度和全社會統一的信用體系。國家助學貸款工作,以大學生群體為建立個人信用體系的對象,對于探索國家的信用體系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完善
1.倫理性的完善
國家助學貸款制度在倫理性方面的不足,首先表現為貸款銀行對辦理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積極性不高,一部分就業前景不夠理想的貧困學生甚至難以申領到國家助學貸款。這就嚴重影響了這一制度在救助和追求社會公正方面的意義,其根源在于政府救質與商業銀行營利性質的沖突。當前,承辦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的是各商業銀行。商業銀行自負盈虧的企業性質,決定了它們必然要追求經濟效益。國家助學貸款筆數多,貸款額少,銀行管理每筆貸款的手續卻一個都不能少,這必然增加了運營成本,銀行不愿意辦理自然也在情理之中。而且,銀行在審批貸款申請時,考慮到申請人就業前景不明,未來還貸能力不明朗而不予辦理,也是無可厚非。然而,政府建立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宗旨是保證貧困大學生受教育的權利,以體現社會公正,提高國民素質,具有公益目的。政府只給政策和銀行單獨承擔風險的運行方式,自然無法使救助惠及所有貧困學子。解決這一問題,需要政府承擔起更多的責任。如:設立政府專項教育貸款基金,用于補貼商業銀行,提高商業銀行的貸款積極性。同時,盡可能增加教育投人,從根本上解決教育經費的短缺。
其次,一些來自貧困家庭的大學生由于考慮到畢業后的收人有可能偏低,而不敢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針對這一問題,建議制訂減免償還貸款的政策。例如,對學業特別優秀者;為社會做出卓越貢獻者;畢業后去老、少、邊、窮地區工作者;遭遇天災人禍者;終身患嚴重疾病或殘疾者等,可以酌減部分或全部償還額。這不僅有利于照顧到更多需要幫助的學生,對于更好地發揮他們的社會作用也十分有效。
2.倫理功能的完善
摘 要 本文通過對大學生國家助學貸款違約現象的分析,闡述了其違約的原因并提出了降低國家助學貸款違約率的措施。
關鍵詞 國家助學貸款 違約 措施
一、國家助學貸款的現狀
國家助學貸款是國家利用金融手段用以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高校學生完成學業而采取的一種重要幫扶措施,自1999年開展國家助學貸款以來,國家助學貸款累計發放1200億元,惠及1100多萬學生,幫助了眾多寒門學子完成了求學夢想。但是,這一政策在幫助貧困學子解決后顧之憂順利完成學業的同時,卻出現了借貸學生拖欠還款的現象。據不完全統計國有商業銀行國家助學貸款壞賬比例高達10%,遠遠高于普通人1%的比例。還有少數大學生隱瞞家庭真實情況,出具虛假貧困證明騙取助學貸款。而國家助學貸款是委托商業銀行來運作的, 商業銀行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經營原則,它遵循的是 “ 安全性 、 盈利性 、 流動性 ”,所以銀行雖然可以獲得一定的收益,但承擔的風險也較大。由于壞帳率過高,嚴重影響了銀行貸款的積極性。面對國家助學貸款違約率高這一全國性普遍問題,為使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良性發展,減小國家助學貸款的違約率,提高學生還款意愿和還款能力,是目前我們做好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當務之急。
二、學生貸款違約的形式(原因)
(一)學生本身誠信的缺失
有的助學貸款金額并不是很大,但少數學生畢業好幾年后還不愿還款,這就是學生缺乏誠信的問題。國家助學貸款的額度越來越多是一種不好的現象,因為隨著國家富民政策的不斷深入,人民的富裕程度越來越高,應該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越來越少才是正常,究其原因就是有少部分人(學生或家長)覺得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不需要擔保和抵押,貸款時間長,國家還貼息等好處,部分學生在剛開始的申請貸款中,就抱有不愿還款的意愿,有的甚至早就做好了當“老賴”的準備。這些學生基于誠信缺失而導致貸款違約。
(二)學生還貸能力的欠缺
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或經濟下行時會導致社會競爭壓力增大,很多畢業生步入社會以后不能夠很快適應,甚至長時間找不到工作,從而還款能力低下或根本沒有還款能力,因此只能暫時拖欠貸款不還而違約。
(三)特殊原因
有的學生因病喪失勞動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災害、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或經濟收入特別低等原因,確實無法按期償還貸款,從而導致貸款違約。
三、降低國家助學貸款違約率的措施
(一)完善助學貸款的政策法規
為了使我國的助學貸款能更好地發揮其資助學生的主導作用,提高其資助效率,降低違約率,必須加快完善助學貸款的政策法規,使貸款的管理與操作做到有法可依;加強并完善對貸款者的約束,特別是要提高其違約成本,讓學生意識到拖延貸款所付出的代價要大于保留財產所獲得的利益。同時通過完善相關的機制,讓最需要資助的學生得到援助,防止“假貧困生”擠進貸款行業,從而便于依法治貸,降低貸款違約率。
(二)加強大學生誠信教育,建立誠信制度
為增強大學生誠信意識, 學校應在相應階段特別是在入學教育和就業指導時設置相關課程,通過學習,使他們自覺成為一個誠實有信的人。同時使大學生懂得,國家助學貸款是貸款,不是救濟款,貸款是要還的。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大學生誠信制度,加強違反誠信的懲罰機制,對違約學生要形成一個不可抗拒和不可彌補的約束效果。教育大學生從個人動機上杜絕貸款違約現象。
(三)大力發展生源地助學貸款
生源地助學貸款是學生憑錄取通知書在當地銀行辦理助學貸款,不需要辦理貸款擔保或抵押,銀行直接將貸款發放給學生家庭的貸款方式。要積極推廣這種由家長擔保的貸款形式,是因為這種模式的貸款使得金融機構能夠充分了解貸款家庭的真實情況,解決學生離校后聯系不便的困難,提高貸款的保障性,從而降低了助學貸款的風險,據統計生源地助學貸款的違約率不到2%。大力發展生源地助學貸款需要政府和銀行切實地為學生服好務,保證每一位困難家庭的學生都能貸得到款,上得了學。首先,要做好宣傳發動,通過各種渠道確保每一位困難學生和其家長知道這一貸款政策;其次,簡化貸款程序,不能使貸款者多次往返于銀行和相關部門之間,確保2-3個工作日內能夠貸到款,從而解決學生的后顧之憂。從降低貸款的違約率來看,生源地助學貸款應成為目前資助家庭困難學生的主要貸款形式。
(四)加強學生素質培養,提高學生的就業率
獲貸學生能否還款的關鍵是學生能否順利畢業并就業,獲得穩定的經濟來源,這是由學生的綜合素質決定的,因此學校一方面要通過開展各種活動促使他們樹立自信、自強、自立的堅定信念,其次,學生本人要努力學習專業知識,掌握過硬的本領,從而提高自己的綜合素質。為促使學生積極向上,努力學習,學生第二次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時應提交學校開具的上一年度學生的表現和學習成績給金融機構,作為是否貸款的重要參考因素。
(五)開展多種形式的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關鍵詞】國家助學貸款 公共產品 信息不對稱
自1999年國家助學貸款政策試行,2000年正式實施以來,不少經濟困難的學生通過助學貸款這條“綠色通道”順利地完成了學業。盡管我國助學貸款的體系正在逐步完善,但銀行惜貸、學生拖欠款息等問題依然廣泛存在。那么,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無法實現其預期目標的問題癥結究竟何在?這已成為全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在此,筆者擬從信息不對稱的角度對此問題展開分析,從而為這一問題的有效解決提供參考依據。
政府及相關部門
路徑依賴。盡管市場經濟的觀念已經深入人心,但由于政治體制改革落后于經濟體制改革,政府在處理和應對許多現實問題時,都會自然而然地傾向于規避風險。若僅是從個體的角度來說,政府官員對市場經濟信息的掌握是充分的。但由于受整體機制的束縛,這種個體信息在進入到整體層面的決策過程中時,卻被無形扭曲了,進而呈現出了整體機制上的信息不充分。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仍然在于計劃體制與市場體制之間的矛盾,這種矛盾最后會導致政府官員個體選擇和整體選擇之間的激勵不相容。作為理性人,個體往往服從整體,從而使得真實信息被隱匿,或者變革的趨勢減弱。很明顯,這是一種典型的路徑依賴現象。具體到國家助學貸款的問題,官員個體其實知道問題出在哪里,也可能知道解決的途徑,但上升到決策層,個體的想法往往得不到應有的認同,更談不上被采納了。
對公共物品的認識錯位。公共物品指那些投資規模大,投資周期長,利潤小但社會效益大的私人不愿意投資的物品。教育盡管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公共物品,但它顯然符合公共物品的基本特征,是一個準公共物品。在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的初期,我國與西方國家有所不同,教育還不會成為富人慈善捐助的對象。但受教育產業化的影響,不少人卻將希望寄托在了尚未成熟的各類市場主體身上,這實際上忽視了教育規律,信息不對稱是導致這種認識的主要原因。遵循這種思路,國家助學貸款的準公共物品性質也就自然而然地消失了,在現實中就表現為政府主體的缺位。
對信用的認識錯位。目前,人們談論較多的是貸款學生的信用缺失問題。公眾都在呼吁大學、銀行和貸款學生未來的就業單位以及當地政府聯手建立相關的信用檔案。但關鍵的問題是,由誰來負責不同階段信用檔案的銜接工作呢?從而使得各方能夠及時、清晰的了解到貸款學生的信息。實際上,信用在整體的意義上也是一個準公共物品,其提供者只能是政府,目前貸款學生不講信用,很大程度上與政府主體的再次缺位有關。
銀 行
銀行有意識造成的信息不對稱。盡管金融改革已經將銀行推向了市場,但銀行正如天上翱翔的“風箏”,仍有一根線在牢牢地牽制著它,而牽線的人就是政府。顯然,銀行一方面要服從政府的命令和指導,一方面卻又不得不遵守市場優勝劣汰的法則。對銀行來說,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的利潤是非常微薄的,如果按照市場原則,銀行就應該放棄投資。但是,特殊的管理體制使得銀行不得不背離市場原則。但是,銀行也可以采取一種相對理性的對策,那就是對國家助學貸款的“冷處理”。也就是說,銀行在表面上表現的“非常慷慨”,但事實卻并非如此。比方說,銀行提供給政府的信息是不完整的。作為個體的政府官員也知道國家助學貸款中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但最后的結果卻是,銀行和政府在整體的層面上都陷入了一個制度“怪圈”。
銀行面臨的信息不對稱。在助學貸款的資格審查中,銀行實際上無法真正掌握貸款學生的家庭收入狀況,只能依賴于生源地政府的開出的收入證明和學生所在學校的二次審查。但實際上,生源地政府開出的證明并不能真實反映學生家庭的經濟狀況。由于生源地政府并不承擔任何風險,因此也愿意為學生申請貸款提供便利,這樣就有可能將虛假信息傳遞給了大學和銀行,而銀行面對這種信息不對稱是無能為力的。博弈的結果只能是“惜貸”的出現。另外,銀行在收回貸款時仍然將面臨更大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也就是說,即便銀行掌握了貸款學生的去向,如果貸款人仍然還不上貸款或拒絕還款,那么銀行又能怎樣呢?是將拖欠者告上法庭,還是將有關情況告知拖欠者所在的單位?這些辦法都曾被使用過,但效果卻并不理想。
大 學
認識問題。既然教育是一個準公共產品,那么提供教育服務的主要承擔者――大學就不應該將追求利潤作為主要目標,它只能在長期和整體的意義上實現利益訴求。受教育產業化和高校行政管理的影響,高等教育的公益性并沒有被有效地貫徹到辦學中去。大學的管理者們更關心自己任期內的短期目標的實現。與政府官員個體一樣,他們更清楚教育和大學的社會公益功能,但在實際操作中,他們卻不得不將大學長期的社會公益功能擱置起來。
大學與政府、銀行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一方面,大學必須服從上級主管部門的指示,實現計劃意義上的政治功能,另一方面,它也必須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趨勢,尋求資金來源維持高校的正常運轉。由于政府仍然是大學投資的主要來源,加上教育的準公共產品性質,大學管理層必然希望能從政府那里獲得更多的經費。這就會導致大學與政府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政府可能無法真正了解大學的財務運行情況,也無法真正掌握大學社會公益目標的實現程度。大學與銀行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則主要緣于二者對國家助學貸款承擔風險的不對稱。站在高校的立場上,能夠幫助學生貸到款當然是最好的,因為這樣既可以緩解學生繳納學費的壓力,也可以給政府一個交代。基于此種現狀,大學對貸款學生的信息審查就會放松,從而造成銀行無法全面、真實地了解貸款學生的信息。
大學與學生、生源地政府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在現實中,由于生源地政府并不受國家助學貸款的風險約束,而對責任心又沒有一個定量、考核的標準。大學也不可能派人到生源地進行考察,加之大學不承擔風險責任,因此也就沒有解決這種信息不對稱問題的積極性。由于這種機制的扭曲,使得國家助學貸款變成了大學完成行政任務的一個指標。大學與學生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是顯而易見的。但對于大學而言,了解學生家庭的經濟狀況并不是一件難事。但正如前面討論的,大學并沒有動力做這方面的工作。
學 生
對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了解不全面。學生是國家助學貸款的最大受益者,應該對國家助學貸款的流程尤其是責任義務有全面的了解。但實際情況卻并非如此。那么,應該由誰來消除這種信息不對稱呢?從流程上看,生源地政府在最初審查學生信息時就有義務全面地向學生家長和學生介紹國家助學貸款的權責條例;大學也應承擔相應的義務;銀行作為國家助學貸款的風險承擔者,則更應向貸款者說明國家助學貸款的各種事項。按照常理,學生們應該可以清楚地了解國家助學貸款的政策,但問題到底出在哪里呢?主要原因就在于,助學貸款涉及的主體太多,因此就出現了“敷衍”的現象。
對公共產品的理解錯位。受慣性思維的影響,學生家長和學生對教育投資的認識不到位,認為國家助學貸款是國家的錢,因此按時還款的意識不強,“搭便車”心理嚴重。上升到理論層面,實際上就是對公共產品的一種誤解,認為只要是公共產品就可以不付費,但殊不知并非所有的公共產品都是可以免費享受的。因為公共產品只是私人不愿意投資,由于社會公益原因才由政府提供的。尤其是助學貸款,絕對不是“免費的午餐”。
模仿效應和攀比效應。有些學生之所以借款不還,除了監管不到位的原因外,另一個主要原因在于他們相互之間的模仿效應。通過攀比和模仿,他們看到了隱瞞真實信息所帶來的好處。因此,只要有學生選擇了“機會主義”并獲得了成功,就可能使其他申請者競相效仿,從而造成大量的助學貸款都無法按時歸還。在大學里,只要有學生通過造假或者“公關”等手段獲取國家助學貸款,如果這種行為得不到及時糾正,甚至還會演變為一種常態,誤導其他學生做出同樣的行為。從結果來看,只要那些不還貸款或拖欠貸款的學生沒有受到應有的處罰,就會繼續激勵其他人逃避還款責任。而所有這些影響疊加在一起,就會形成一種普遍的“潮流”,而信息不對稱便是促成這種狀況的根本原因。